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控制,是指以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率为依据,把货币供应量增长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联系在一起,使它们保持某种比率,从而使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有一个比较可靠的物质基础。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有助于促进商品市场、资金市场之间的协调。
市场不均衡条件下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控制
在市场供不应求条件下,按照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率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首先,有助于抑制职工工资和奖金收入的过度增长,从而有助于抑制消费品市场供不应求状况的尖锐化。这是因为,在职工工资和奖金收入增长超过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所容许的范围时,按照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所确定的货币供应量将呈现供给不足,这时,如果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企业会感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增大,从而使每一个本单位职工工资和奖金过度增长的企业,都会感受到自己的相对不利的处境。反之,如果不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那么在需求膨胀和通货膨胀的环境中,企业或者感受不到市场竞争的压力,或者易于利用需求膨胀和通货膨胀的客观形势,来使自己摆脱职工工资和奖金过度增长所带来的成本提高等困难。
其次,按照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率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有助于抑制生产资料市场供不应求状况的尖锐化。这是因为,在企业自筹投资超过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率所容许的范围时,按照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所确定的货币供应量将呈现供给不足,这时,如果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那么经济中货币供给的不足将迫使每一个自筹投资的企业重新考虑预期的相对利润率,重新考虑企业资金的筹集代价和使用方向,它会感到未来市场上竞争压力的增大和资金筹集代价的上升,从而缩小自筹投资建设的规模。
当市场上出现供给大于需求时,应当使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以避免出现流通中货币数量过少的情况。只要流通中有足够数量的货币,那么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为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而力求筹集资金的企业就能够由于货币供给的适当而实现自己的愿望,这就为开辟新的产品市场和扩大产品销路准备了条件。由此可见,使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的结果,是促使企业通过资金供给的增加而增强自身改造和发展能力,增强自身适应供大于求条件下的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应付产品实现的困难。在这里,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作用与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地结合起来。这正是供大于求条件下政府调节和市场机制共同起作用的表现。
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控制与商品市场、资金市场的协调
经济中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投资规模过大,造成生产资料短缺,从而引起商品市场、资金市场的不协调;另一种是消费基金增长过快,造成消费品短缺,从而引起商品市场、资金市场的不协调。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市场关系将发生如下的变化:
(1)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引起消费品价格上升。在个人消费水平不可逆和个人消费品实际存量不变的条件下,消费者的个人储蓄可能减少,从而资金供给量可能随之减少。
(2)生产资料价格和消费品价格的上升可能使企业调整自己的实际存货数量,即以增加生产资料储备来应付新的经济形势。不仅如此,由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引起的消费品价格上升可能给企业这样一种感觉,即认为消费品也是短缺的,从而生产消费品的企业也力求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追加投资。这样,在资金供给量可能减少的同时,对资金的需求量却有可能增大,资金供不应求的矛盾也就尖锐起来了。
(3)假定消费品原来的供求是比较正常的,但由于消费品价格上升而引起消费品生产规模扩大,结果有可能使得增产的消费品滞销,迫使消费品生产者收缩生产规模。同时,还可能受到资源条件的约束,在某些生产资料供给紧张的情况下,一些从事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将因生产资料得不到充分供应而被迫降低开工率。
这一切表明,即使消费品供求和资金供求原来比较正常,但由于投资规模过大而造成了生产资料短缺,就可能引起消费品生产的不稳定,引起资金市场的动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被控制在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的水平,那么在投资规模过大而引起生产资料短缺、资金供不应求的矛盾尖锐化、消费品价格上升之后,由于货币供给的不足,那些扩大投资规模的企业,将会重新考虑自己的投资决策的可行性,至少可以促使它们推迟扩大投资计划的执行。不仅如此,某些已被执行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也会由于资金持续供给的困难而不得不被企业重新审议(特别是对需要追加投资的项目而言)。这样就可以缓和生产资料供求的矛盾,并避免消费品供求和资金供求继续向非正常状态的转化。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即消费基金增长过快而造成的消费品短缺,市场关系将发生如下的变化:
(1)消费品价格上升引起从事消费品生产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从而引起生产资料供应紧张和生产资料价格上升,于是从事生产资料生产的企业也将随之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追加投资。
(2)在个人消费水平不可逆和个人消费品实际存量不变的条件下,消费者的个人储蓄可能减少,从而资金供给量可能随之减少,但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却促使企业增加实际存货,以应付新的经济形势,因此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将增大。这样,资金供不应求的矛盾将尖锐起来。
(3)假定生产资料原来的供求是比较正常的,但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升而引起的生产资料生产规模扩大,以及由于受到资源条件的约束,结果使得一些扩大了生产规模的企业又因某些生产资料供应不足而被迫降低开工率。
这一切表明,即使生产资料供求和资金供求原来比较正常,但由于消费基金增长过快而造成了消费品短缺,就可能引起生产资料生产的不稳定,引起资金市场的动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被控制在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的水平,那么在消费基金增长过快而引起消费品短缺、资金供不应求的矛盾尖锐化、生产资料价格上升之后,由于货币供给的不足,企业普遍会感到资金持续供给的困难,感到成本的增大和本单位职工工资和奖金增长过快而使自己所处的相对不利地位。这样也就有可能促使企业重新考虑消费基金的增长率,缓和消费品供求矛盾,并避免生产资料供求和资金供求继续向非正常状态的转化。
货币供应量调节的性质
按照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的措施,究竟属于“紧”的调节手段,还是属于“松”的调节手段?
从纯理论的角度来看,这一调节手段是“中性的”。只有把货币供应量增长率限制在小于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率相适应所要求的比率之下,才具有“紧”的性质;也只有容许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大于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限度,才具有“松”的性质。
然而从现实经济的角度来分析,货币供应量的调节却可以被看成是“紧”的调节手段中的一项。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过程中,一旦企业被赋予活力而拥有自筹投资建设的自主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是比较常见的。同时,一旦企业被赋予自行处置按规定留成的奖励基金的权力,在原来职工收入水平较低的基础上使消费基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也是可以理解的。不仅如此,即使把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同企业的净产值或利润的增长联系在一起,但由于企业所增产的是各种各样的产品和劳务,而由职工工资和奖金收入所转化的消费支出却主要集中在一定品种的消费品的购买上,所以从产品结构来看,总会出现一定品种的消费品的供不应求,从而会使社会经常感到消费基金增长较快的压力。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限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限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率不仅成为政府调节的经常任务,而且是政府调节的重点。政府在这些情况下采取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做法,是为了不让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超过它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的限度,这显然属于“紧”的调节手段之列。
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控制在社会主义调节手段体系中的地位
在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手段体系中,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控制同价格、税收、利息率等调节手段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价格、税收、利息率等是可变的调节手段或机动的调节手段,而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则是不变的调节手段或固定的调节手段。这就是说,在运用前者时,必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每一种调节手段本身的特点,相机确定变动的方向和变动的幅度(例如在运用利息率这一调节手段时,应相机确定是提高还是降低利息率,提高或降低的幅度究竟有多大);在运用后者时,只需要按照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率来确定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保持二者之间稳定的比例关系。因此,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做法,又被认为是一种简便可行的调节手段。
问题在于:假定不运用其他调节手段,仅仅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能否达到政府调节的预期目的?看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这一调节手段的单独使用,具有下述三个局限性:
(l)这只是一种总量调节方式,而不是结构调节方式。价格比例变动,差别税率、差别利息率的运用,则能直接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它们在这方面各有自己的适用性。
(2)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做法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的强弱,与市场的完善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越是完善,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压力越是敏感,企业改善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的要求越是迫切,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控制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就越能收效。假定市场不够完善,那么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所能发挥的作用将会受到限制。
(3)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结构不是固定不变的,结构的变化会使货币供应量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有某种变化。因此,使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稳定不变的调节方式往往偏于简单,难以应付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为了使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真正适应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长,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同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率之间的比例关系,否则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所能发挥的作用也会受到限制。
由此得出结论:按照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增长率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做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手段体系中的一种调节手段,无疑是有用的。但考虑到它的上述局限性(尤其是第一点和第二点),为了更好地达到政府调节的预定目的,应当参照具体情况,与其他调节手段配合使用,而不宜把它当作唯一的调节手段。
(原载《人民日报》198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