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光:健康责任人原则与政府和社会职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90 次 更新时间:2023-01-19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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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  

提要:健康权具有公共属性。个人健康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社会和各种社会组织尤其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服务和指导,健康权中更重要组成部分是“接受这些帮助和指导的权利”。



强调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原则并非推卸或减少国家和社会及专业机构的责任,反而是进一步强调这些机构的职责、推动这些机构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变化而转化其服务方式。


2022年12月8日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疫情防控重点“防感染”转变为“保健康、防重症”,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随着工作重心转移,疫情防控的主要措施已从原来在社会层面上切断病毒传播途径转换为个人感染后的自我药疗、医疗救助和康复以及对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


有别于前阶段按照防控要求、居家隔离、按时做核酸检测、报告行程等个人被动参与的社会防控模式,新的防控阶段更强调个人积极参与并承担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如个人在医疗专业机构和医护人员指导下的自我防范、自我药疗、自我康复,从而构成了政府主导、医疗机构承担对重症患者和重点人群的医疗救治、全社会及个人主动参与的新防控模式。这一模式更能体现我国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立体战”的鲜明特点,更符合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疫情防控本质要求。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第六章“健康促进”确立了“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的基本原则,为个人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每个公民的自觉参与和积极作为成为新阶段疫情防控的重要环节。


公共卫生领域中的健康权有双重涵义


强调个人对自身健康的责任,是否就会减少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呢?回应这一问题应当建立在对健康权、公共卫生特点和规律的分析的基础上。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而公共卫生是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的公共事业,公共卫生事业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必须由政府牵头组织和实施。


因此,公共卫生领域中的健康权具有双重涵义。作为个人权利,健康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因此它具有自我享有、自我决定的属性,即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自由权;个人是否吸烟、饮酒、聚会,及选择何种生活方式往往是个人自身的决定,他人不得强行干预。


但是健康权还有公共属性。首先,它是一种“积极权利”,即需要公共卫生和医疗等卫生健康机构和专业人员及其服务才能得到圆满的实现,需要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个人健康权建立和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离开国家支持以及这些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个人健康往往处于一种随遇而安的不确定状态。


其次,个人健康状态又汇集为整个民族的健康状态;民族复兴,国家昌盛,首先就要有身心健康的公民群体;故个人健康与整个民族的兴旺发达紧密相连,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民族健康,要为每个个体公民提供健康指导和健康服务。


其三,尽管个人健康由个人决定,但是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中,因此也是社会人。在这一意义上,在与社会中其他人接触和交往的时候,个人也需要保持必要的健康社交礼仪,维护他人健康和公共卫生。为此,法律也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共场所控烟、禁止酒驾、不得乱丢垃圾等。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特定场所出示健康证明、感染者居家隔离等更多的防控病毒传播的措施也成为法律许可的必要之举;在国际上,《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在大流行期间可以采用“疫苗护照”,即没有接种国际认可的疫苗就无法入境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的国家。


从上述三个角度而言,个人健康权的实现又有赖于国家、社会和各种社会组织尤其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服务和指导,健康权中更重要组成部分是“接受这些帮助和指导的权利”。从维护公共卫生角度讲,个人的生活方式可以由个人自行选择,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不得破坏公共卫生。因此,个人健康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个人也要承担尊重他人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的义务。这些构成了健康权的社会属性,即接受帮助和承担必要对自身、他人和公共卫生的义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第六章“健康促进”在提出“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基本原则的同时,用大量条文规定了政府应当承担什么职责、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保障个人健康做什么,充分体现出健康权是积极人权及公共属性的特点。


推动政府及社会专业机构转化服务方式


在当前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的新阶段,个人自我防范、自我药疗、自我康复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自我为主的防控和治疗并非把所有责任和工作交给个人,而是改变了原来主要依靠社会层面从上而下的严格管控模式,需要发挥每个公民的自觉参与、自我防范和治疗的作用,建立新的符合新冠病毒变异特点和疫情防控规律的新的全方位防控的模式。


为此,国家卫健委和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应专业机构发布了一系列居家隔离指南、新冠用药指南、互联网医疗、强化基层发热门诊建设、家庭医生和村医作用、药品配给等一系列指导文件,为自我和家庭防范、自我药疗和康复提供科学指引。因此,强调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原则并非推卸或减少国家和社会及专业机构的责任,反而是进一步强调这些机构的职责、推动这些机构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变化而转化其服务方式。


此外,调配医疗资源、强化对重症患者的救助、强化分级诊疗和院前急救机制、规范药品使用等措施,是各级政府在新形势下必须承担的责任;加快退烧药等药品的生产保障、建立合理并有序的药品供给新机制,也是更多政府部门需要落实的紧要任务。只有在合理调配医疗资源、为应对病毒变异和防控措施调整而出现的新一波疫情高峰做好充分的医疗服务准备的情况下,自我药疗和康复才能够有坚实的基础和完善的保障。在疫情趋于严重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也可以采取限制聚集等措施。那种认为强调个人的健康责任就是放弃政府对个人和公共健康所承担的职责的看法显然是一种误解。


应该看到权利和义务是分不开的,在强调个人健康权的同时,也要充分理解个人是社会的一份子,个人健康是公共健康的组成部分。在这一意义上讲,在强调个人生活方式是个人自由的时候,也要明确个人行为对他人健康和公众健康所应负有的义务。虽然在疫情防控的新阶段,行程码、核酸检测等防控手段在大多数地方已经不再是强制性要求,但是除了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需要接受法律的惩处外,对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却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律也影响他人和公众健康的行为,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提供相应的行为指南,进行引导和教育;个人也要树立健康、科学的社交礼仪,改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也不健康的人际交往陋习。疫情防控不仅依靠社会层面的严格管理,也要依靠每个公民良好生活习惯和健康科学的社交礼仪的建立。


从推动和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的角度而言,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原则与国家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紧密相连,当前的疫情防控与健康促进息息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仅是当前防控疫情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落实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必然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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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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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1月18日B7版“法治论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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