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元宇宙的互动关系与法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62 次 更新时间:2023-01-0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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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进入专栏)  

除了资本增殖冲动、商业平台构建,以及政府对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的“以虚强实”布局之外,元宇宙其实还涉及人性的存在方式和社会的演变方向,涉及法律秩序的范式创新。由此引起的各种互动关系和网络化秩序现象也预示着人类社会变迁的趋势,很值得法社会学进行深入研究。



元宇宙的思想本质


站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的立场上来探讨元宇宙的本质,笔者认为,现象学认识论、多重世界解释以及对现代性的反思这三个维度可以给人以睿智的启迪。


在元宇宙时代,并没有客观的现实世界,人们脑海里浮现出来的景观就按照一定的“元宇宙率”(Metaverse Ratio)变成真正的世界——至少现实世界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观察者想象和创造出来的。更重要的是,在不同状态下存在不同的观察者,就会形成各自的图像,分别进行解读和演绎,进而导致无数个小宇宙或者地方版秩序,甚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外桃花源。人类社会的多元现实和分布式治理,意味着必须在各自解读所在小宇宙的背景下加强主体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助长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数字时代,尽管人类身处同一个地球,但却也生活在自己所选择的不同元宇宙中。这种选择当然是自由的,但相应的责任必须自负,因为责任总是与选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对选择可以问责。因此,选择自由、责任自负就是在元宇宙治理以及处理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之际最基本的价值锚点。为了加强责任负荷,还应该弘扬一种面向他者、嵌入主观间性和公共性、注重互动关系和重叠共识的自由精神;而在多重世界的条件设定下,如何促进跨界沟通、如何建立“走廊式制度”也就成为非常重要的法学课题。



元宇宙内外的社会秩序原理


(一)对数字地球进行从零开始的理性设计


元宇宙代表了社会秩序变革的重要机遇,可以为人类未来的数字生存方式及其行为规则进行各种探索和模拟。这也意味着现行法律体系当然可以把元宇宙作为实验平台和操作装置,进行所谓“地景改造”,创建一个“随心所欲不逾矩”的最佳数字空间,实现边沁关于“快乐计算器”的构想,以及普特南关于“缸中之脑”不朽永生的构想。元宇宙还可以进一步通过数字孪生的技术框架等影响现实世界的行动和决策。


(二)资源分配的市场模型与元宇宙的“奇迹交易”


在元宇宙中,我们应该有机会以NFT为媒介,按照拍卖市场模型和权利的纯粹交换模型重构社会正义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甚至把才能等属人资源也通过代币化的方式纳入公平分配的范畴之内。在虚拟世界,数字技术可以让稀有的资源以最低的成本无限复制,因而更有利于共享和普惠原则的确立和制度化。因此,元宇宙有可能实现一种关于法律秩序的真正的交换构想,把新制度建立在彻底的沟通和重叠共识之上。


(三)虚实相生的数字关系网络与社交游戏的规则


显而易见,元宇宙的互联网信任和分布式治理可以极大地降低对所谓“权力距离指数”(Power Distance Index,简称PDI)的敏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面沟通和社会交换,从而也有机会大幅度缩短陌生者之间的关系距离。在这里,权力距离与关系距离似乎存在一定程度的反比例。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元宇宙的秩序存在方式,其实始终贯穿着一种关系本位的原理。


关系本位的秩序并非一种不需要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它与法律秩序一直处于相反相成的互补状态——或者法律补充关系秩序,或者关系补充法律秩序。另外,法律还可以在当事人对不同的纳什均衡进行取舍抉择之际发挥作用。反过来说,法律无需强制也能得到遵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关系秩序中的惯习助长了自我执行规范的行动样式。


(四)作为博弈过程的元宇宙及其叙事的根茎结构


从关系本位的社会伦理观角度来考察,互惠性的惯习以及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无疑非常重要。互惠的特征在于双方有利,于是利他的动机和利己的动机总是交织在一起,并且不断重新组合成不同的样式。在这个意义上,互惠其实就是两者间的合意关系、是具体的契约链条、是合作式博弈。但互惠同时也充满不确定性,随时面临那种把损益关系变得不对等、不平衡的风险,从而构成一个悖论。因此,怎样把互惠性与能够普遍化的正义原则结合起来,就是关系本位秩序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区块链社会的治理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而约翰·罗尔斯关于公平的正义理论则提供了解题的重要线索。


关系秩序所强调的互惠原则,其本质性特征在于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平面互动,由此可以发现在网络结构里“关系平等主义”思潮兴起的契机。正是通过关系平等主义对分配正义论的一系列批判,现代制度设计中的非对称关系变得可视化了,因而把主观间性的互动嵌入法律、通过网络空间的模拟民主活动来实现人际关系上的平等就成为一种方兴未艾的政治运动和法学运动。


元宇宙涉及的现实法律问题


(一)元宇宙的内部监控与外部监控


规制的指令是超越法律,甚至超越社群规范的一系列代码,是那些决定硬件和软件在元宇宙中如何运行的整套技术规则。正是代码决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介入什么样的网络,决定了选择的形式和内容,这也意味着是计算程序在对游戏等交互行为进行编码,从而决定人际关系的存在方式。过多的代码将可能削弱元宇宙的社群功能,导致过度地规制。因此,关于多人游戏的最佳代码设计应该是在其中嵌入自组织性,把某些问题留给玩家自己去处理,以便降低控制的间接成本。


(二)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的权利保障


数字化正在逐步消融现代法学的所有权概念。即便我们不能说所有权在网络空间已经消亡,但无论如何,元宇宙中的所有权并非针对真正的有形物品,而是一种获得许可的形式,是一种使用的权益,是获得特定服务的机会;因此,各种交易的对象在本质上都是服务,应该促进其多样化,防止垄断。元宇宙采取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XR技术,还会引起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基本权利问题。


(三)算法利维坦的黑箱化与法律问责


鉴于算法的重要作用,要求算法透明化和履行说明义务就是人工智能治理规范的题中应有之义。元宇宙的治理必须转动“贝叶斯手柄”:通过新证据来修正过去所信、获得今后所信;在贝叶斯网络中进行类比推理、概率计算,以及在主观间性中寻找可信度更高的解释,并把逻辑与概率结合起来。还应该让人工智能系统解释自己的行为和进行自我监控,进而加强对算法设计和运行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的限制,并通过记录民意的数据流形成技术与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作为法律的代码而言,最重要的是对网络的联结点进行编码,在不同组合方式寻找更好的甚至最佳的搭配模型。


(四)去中心化自治岛以及走廊式制度


从法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考察,元宇宙通过区块链形成一种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或者说是基于共创、共享、共识、共治的智能合约和代码程序的理想之“岛”,正在引起国家治理的范式革命。去中心化的自治“岛”治理的关键,是把自主创造的有关规则以及现实世界的相关法律规则编程到区块链之中,并且确保岛民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立改废的灵活性。这种规范的复杂系统无法通过比特币软件建构,后来是通过名为“以太坊”的区块链程序、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的。


(五)元宇宙增量式制裁的实效性


元宇宙的主要惩罚方式是把违规者排除在数字社交圈之外,特别是永久封号对游戏玩家而言构成极其严厉的负面制裁。但是,元宇宙作为一种关系秩序的数字化形态,大多数守法机制的设计并不是基于产生痛感的惩罚等减量逻辑,而是围绕奖励、诱导等增量逻辑。社会交换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通过权力分化和不平衡的方式去实现平衡化的目的,这种反复调整的辩证关系构成一种富有特色的长期动态。鉴于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相互影响,在考虑法律秩序的维护和发展之际,我们是应该把现实中的减量惩罚转变成元宇宙的增量方式,还是让元宇宙的制裁机制向现实世界的减量方式靠近,至少是更多地嵌入减量逻辑?这是一个饶有兴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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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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