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亚青:多边主义:比较区域治理研究的实践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30 次 更新时间:2022-12-12 00:05

进入专题: 多边主义   区域治理  

秦亚青  

摘要:在全球层面的多边治理遭受挫折的情况下,区域多边主义更加显示出应对跨国性挑战的重要意义。虽然不同区域的多边治理目标有着很多相同之处,但治理实践却表现出明显的不同。本文以实践理论为基本依据,以锚定性实践(anchoring practice)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一个用于比较区域多边治理的分析框架:首先,多边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实践活动,具有实践属性及其基本特征;其次,区域多边治理以实践共同体为实施平台,以实践共同体的背景知识为行为依据;最后,不同区域多边治理具有不同的锚定性实践,这是导致区域治理方式差异的重要原因。以欧盟和东盟两种区域治理为比较案例,前者的锚定性实践是制度建设,后者的锚定性实践是关系建构,因而出现了欧盟的制度性多边主义和东盟的关系性多边主义这样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多边主义;区域治理;锚定性实践;欧盟;东盟


引言


后冷战世界出现了两大变化:一是全球化大潮几乎席卷了整个世界,全球互联互通代替了一个分裂的世界;二是全球性问题随着全球化而不断涌现,经济危机、环境恶化、恐怖主义、病毒流行,都具有跨国性特征,对所有国家和整个人类构成了严重威胁。这就使全球治理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需求,直接关系到世界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


国际社会是由多种国际行为体构成,无政府性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明显特征。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全球治理的最合理路径是多边主义。当今世界出现的一个转型是霸权秩序的衰退,所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全球治理的扁平趋势,霸权主导下的垂直治理模式开始向区域和其他层面转移。在这个转移过程中,区域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成为全球治理中极具实践意义的重要平台。


区域多边主义既表现出共性,也表现出特性。那么,多边主义是什么?区域层面的多边主义表现出怎样不同的治理方式?为什么区域多边治理会表现出不同的方式?本文希望建立一个基于实践理论的分析模式,通过比较欧洲联盟(欧盟)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这两个区域多边治理的个案,对以上问题做出回答。


多边主义实践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多边主义往往被视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实际上,多边主义更是一种国际实践,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实践活动,制度、机制、规则都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同时,实践总是自下而上、起始于地方的活动,不同地域文化有着不同的实践活动,不同的实践活动会形成不同的实践共同体。世界是由多元实践共同体构成的,多元实践共同体会呈现不同形态的多边主义实践。


(一)多边主义的实践属性


全球治理是在世界范围内针对跨国性问题所实施的治理,通过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努力实现世界公地的维护和管理,应对全球性挑战和跨国性威胁。由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特征,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像国家政府那样的权威领导,没有强制性立法和执法机构,因此,国际体系被称为无政府体系,全球治理被认为是一种“没有政府的治理”。


无政府条件下治理的特殊需求,使得多边主义成为普遍接受的治理方式。 但是,多边主义到底是什么?现有多边主义文献大多将多边主义定义为一种基于原则的制度或是机制。这意味着多边主义可以是一种实施治理的组织形式,比如联合国、世贸组织或是欧盟;可以是一种治理原则,指国际社会进行无政府治理所遵循的原则,比如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以政策协调方式进行互动。进而,多边主义也可以是原则和形式的结合,比如多边主义的重要学者约翰·鲁杰就指出,多边主义既是一种国际社会的治理原则,也是一种治理的组织形式。他认为多边主义是以国际机制或是国际制度为代表的多边形式,“根据某些原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说法都有道理,并且,在全球化或者说跨国威胁时代,我们需要再增加一个要素,即“为了跨国性治理的目的”,以明确多边主义作为管理全球或区域公地和应对跨国威胁的重要意义。同时,全球化时代国际行为体更加多元化,非国家行为体日趋活跃,多层次、多领域都是全球治理的时代特点。


不过,多边主义仅仅是基于原则的制度或机制吗?罗伯特·基欧汉在对欧盟研究的基础上,将多边主义视为“以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为一组协调国家政策的实践”。这就有意无意地将多边主义界定为一种实践活动。虽然在基欧汉那里,这种将多边主义界定为实践的表述可能只是一种择词方便,但是,这却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定义性问题。多边主义可以表现为组织形式和行为原则,但更重要的是,多边主义在本质上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组织形式和行为原则都是在实践中产生的,都是在经验基础上建立的,也就是说,多边主义首先具有实践属性。据此,笔者在这里将多边主义定义为“三个或三个以上国际行为体,为实现跨国治理的目的,制定原则、达成共识、协调行动的实践活动”。


提出这样一个多边主义的定义,核心的一点是强调多边主义的实践性。多边主义首先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多边主义可以是原则,可以是组织形式,也可以是原则和形式的结合,但首先是实践。根据国际关系的实践理论,人类活动的基础是实践,人类活动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脱离了人类的实践,一切都成为无本之木。我们需要设计原则,也需要组织形式,前者更多地属于理念性范畴,后者则更多地属于物质性范畴,两者之所以能够发生作用,是因为它们在实践中结合统一,在实践中产生社会意义。脱离实践的原则是无源之水,不符合实践的组织形式只能是空中楼阁。


(二)多边主义的实践特征


我们将多边主义界定为实践,因此,需要首先厘清实践的一些基本特征。


首先,实践是人类社会之基,具有本体优先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一直在物质和理念两个要素之间展开论争,新现实主义强调物质性结构,建构主义强调理念性结构,新自由制度主义则在以物质主义为本的条件下加入了非物质性的制度要素。无论怎样,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一直纠结于物质还是理念的二元对立状态之中。实践理论认为,物质和理念都是重要的,都是人的活动的重要因素,但是,无论是物质性还是理念性因素,都无法单独产生意义,只有在实践中结合起来,才会显现其作用和影响。


其次,实践是以实践知识或者说背景知识为基点的,是以实践性逻辑为行为逻辑的。主流理论在物质和理念的纠结之中,或是将物质作为人的行为逻辑,或是将理念作为人的行为逻辑,因此,这些理论的自变量不是物质性结构,就是理念性结构;对行为体行为的解释,不是以工具理性为核心的结果性逻辑,就是以社会规范为根本的适当性逻辑。实践理论认为,背景知识是人类行动的根本驱动。背景知识与“背景知识” (background knowledge)几乎是同义概念,下文中统一使用“背景知识”。参见阿德勒、波略特主编《国际实践》,第25页。)来自实践,作用于实践,但也是无以明言和未经理性梳理的知识。实践理论认为,人的行动更多的不是理性权衡的结果,而是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实践是人类行为的首要驱动。


最后,实践以实践共同体为实施平台。实践共同体是由共同背景知识所界定的,即由共同背景知识组成的人组成的团体。人类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实践共同体。比如,以文明为基础的实践共同体(儒家文明、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文明)、以功能特征形成的实践共同体(外交共同体、红十字会)、以社会身份形成的实践共同体(女性主义、环保团体),等等。一个实践共同体其成员因为具有共同背景知识,所以在宏观层面表现出相似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亦即实践方式。诸多实践共同体具有共性,也具有特性,其特性是区分不同实践共同体的标识。


(三)实践共同体的多元共存


从根本上讲,实践共同体具有地方性。这意味着,实践共同体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是自下而上的,都是在一个局部时空内自然发展起来的。以基于文明的实践共同体(亦即文化体)为例。中华文明主要是在黄河流域诞生的,基督教文明虽然源于中东,但主要是在欧洲或者西方世界发展起来的,伊斯兰文明则以阿拉伯、波斯、突厥文化为渊源。以当今的全球视角来看,这些都是地方性文明,基于这些文明形成的实践共同体从一开始就具有地方性特征。无论其后的思想影响有多大、地域扩展有多广,原生胎记始终存在。


实践共同体是由共同背景知识所界定的,因此,不同的实践共同体就有着不同的背景知识,以悠久历史和长期实践形成的共同体尤其如此。跨文化、跨文明的沟通交流使得不同实践共同体互相借鉴,成为其发展过程中创新和再生的重要因素,但同时,实践共同体的背景知识是持久的,构成了共同体的基因,成为创新和再生的母体和依据,因此也就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世界由多元实践共同体构成,多元实践共同体的共在,尤其是基于文明的实践共同体的共在,成为当今多元世界的一个重要特征。多元实践共同体的共在,表明多元背景知识的共在,因此,实践活动也必然是一种多样性呈现。以宏观层面上的、基于文明的实践共同体为例,当今世界就是由不同文明构成的。塞缪尔·亨廷顿在冷战结束伊始发表了《文明的冲突》一文,虽然因其强调文明冲突而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但也指出了世界文明多元特征这一事实;彼得·卡赞斯坦同样强调了文明的多元和多维样态,尤其对基督教文明、儒家文明、伊斯兰文明与世界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既然文明是多元多维的,基于文明的实践共同体也是多元多样的。它们有共性,也有特性;有相通之处,也有明显差异。正如西方人喝咖啡,中国人喝茶一样,实践使然。


人类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多边主义是人类活动,就会表现出上面所讨论的实践活动的基本特征。从多边主义是实践性活动这个意义上讲,无论人们的思想或是物质条件怎样,都需要在实践层面合二为一,才能使多边主义成为一种具有意义的治理安排。进而,多边主义作为实践活动,是由不同实践共同体依据不同背景知识实施和展开的。因为世界存在多种实践共同体,也存在多种背景知识,所以,多边主义势必呈现多种实践模式,表现为多样性的实践活动。


锚定性实践:区域多边主义的特性


比较区域主义研究的一个重点是发现和分析区域治理的不同实践。当今世界比较成功的区域治理实践是欧盟和东盟。可以说,欧盟和东盟的区域治理目的是相似的,都是为了保障区域和平、稳定、发展,并且,一些基本形式也没有实质性差异,比如都是以多边方式共同协商怎样应对面临的问题、协调相互之间的政策,以便克服集体行动逻辑的难题,保证治理目标的实现,但是,既然目标和形式都相似,为什么欧盟和东盟所采取治理模式出现了不同?为什么欧盟更多地采用了制度性多边主义,而东盟更多地采取了关系性多边主义的方式呢?根据实践理论,一个基本的回答是实践使然。这尤其表现在锚定性实践(anchoring practice)上面。


(一)锚定性实践


锚定性实践是指一个实践共同体的核心或主导性实践,是使其他实践成为可能的实践。如上所述,多边主义的共性是比较容易界定的。但比较区域研究不仅要发现共性,也要发现特性,很多时候,发现差异是比较研究更具意义的内容。不同实践共同体的多边主义实践既然各有特性,那么,这样的特性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呢?这是本文的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多边主义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所以我们在这里使用“锚定性实践”作为发现差异的核心概念。在一个实践共同体中具有许多类型的实践活动,但是,这些活动中有些是主导性的,有些是从属性的。那些占据主导性地位且能够组织其他实践活动的实践,就是锚定性实践。使用锚定性实践的概念,可以比较清晰地对比欧盟和东盟这两个不同的区域实践共同体中的多边主义。


锚定性实践是基础实践,是一个实践共同体共有背景知识的核心内容。锚定性实践是实践共同体中最持久、最普遍和最深入的实践类型,对共同体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具有渗透性影响。在这方面,它非常类似于经济学中看不见的手,塑造共同体成员的思维模式,影响共同体成员的决策行为。共同体成员将这样的实践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对其背后的背景性知识深度内化,因此几乎出于习惯而加以遵从。锚定性实践是实践共同体进行实践的基石,是共同体成员思维和行为的基本依据。正因如此,它为其他实践活动奠定了基础。例如,外交共同体的锚定性实践是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红十字会的锚定性实践是在战争中保护生命,环境保护团体的锚定性实践是以非客体身份对待环境,等等不一。


锚定性实践界定了实践共同体的特性,并因之区分了不同的实践共同体。实践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世界是由多种实践共同体构成的,这些实践共同体的背景知识是有差异的。既然锚定性实践是一个实践共同体背景知识中的核心要素,那么,不同实践共同体的差异会集中表现在其锚定性实践上面。我们强调某些实践的锚定性作用,是因为,没有这些实践,其他实践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在当今世界,我们可能会在不同地区看到不同风格的多边主义,欧洲的多边主义不同于亚洲、非洲或拉丁美洲的多边主义, 其根本就在于各自的锚定性实践存在差异。也正因如此,多边主义虽然具有重要的共同特点,但其实践方式却可以表现出明显不同,因为各种多边主义模式首先在锚定性实践上有所不同。


(二)锚定性实践的形成


锚定性实践是怎样形成的呢?森丁(Ole Jacob Sending)和诺伊曼(Iver B. Neumann)在使用这个概念的时候并没有探讨这个问题。讨论锚定性实践的形成,首先要考虑的是实践共同体的背景知识。实践共同体是以共同背景知识界定的,也就是说,具有共同背景知识的人形成的团体构成了一个实践共同体。从实践理论的视角来看,行为体的行为更多地受到背景知识的驱动。根据塞尔(John Searle)的定义,背景知识是前意图和非意图的知识结构,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而得以深刻内化。范畴,但正是这样的背景知识使行为体的有意图行为成为可能。换言之,背景知识驱动行为体行为。正因如此,背景知识使得某种具体实践活动发生成为可能。背景知识是行为的第一驱动,因之成为实践理论提出的实践性逻辑的基本内容。


进而,我们提出,背景知识中的核心要素塑造了锚定性实践,也使得其他实践活动依托锚定性实践而展开。一个实践共同体的背景知识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但是,这些实践并非以相同的比重发生作用。其中有些是根本性的,有些是附着性的;有些是主导性的,有些是从属性的。前者锚定了后者,因此被称为锚定性实践。比如中国人聚餐习惯于合餐,也更喜欢热闹气氛;欧洲人必然是分餐,也更喜欢安静闲适。这些行为方式显然是发自背景知识的,并且是依着背景知识中更根本的要素而产生。以聚餐行为而言,合餐或是分餐只是一种具体的实践活动,属于附着性实践。锚定合餐这一具体行为的是中国人背景知识中的核心要素,即群体关系;而欧洲人背景知识中的核心要素是个体身份,由此产生的附着性实践活动则是分餐的具体行为。


我们可以合理地将基于文明的文化体视为一个最具代表性的实践共同体,因为一个文化体具有明显的共同背景知识,并且这样的背景知识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是深度融入共同体成员血脉中的东西。因此,文化本身就可以被界定为共同的背景知识,虽然文化在很多时候是以前意图和非意图形式存在的,但文化会潜移默化地塑造文化体成员的思维和行为。进而,文化中的核心要素构成了一个文化体的锚定性实践,文化中得到最深刻内化和最长久持续的元素形成了锚定性实践的核心要素。


(三)锚定性实践与比较区域治理


我们可以将欧盟和东盟视为两个实践共同体,并且是两个基于不同文明的文化体。据此,我们假设,是锚定性实践的不同导致了欧盟和东盟区域治理实践的差异。欧盟更多地采用了制度性多边主义,而东盟更多地采取了关系性多边主义的方式,制度性多边主义的核心理念是个体理性,关系性多边主义的核心理念是关系理性。


在欧盟这个实践共同体中,背景知识中的核心要素是个体理性(individual rationality),个体理性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内容:个体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具有自身的先验身份和属性、具有自我专属的权利和利益。进而,独立的个体具有理性,亦即判定自我利益和实现利益的合理途径。在很大程度上,个体理性构成了欧洲背景知识中的一个核心元素,是欧洲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的一个主导性的思维和行为取向,也成为支撑欧洲社会行为的一种锚定性实践。在这样一种背景知识和锚定性实践的作用之下,个体和个体利益在具有自在性和自为性的前提条件下,会在契约式的制度环境中得到最优协调,利己个体会在制度环境中达成最大限度的合作。正如基欧汉所说的那样:“即使在没有中央政府存在的情况下,合作在利己主义者之间也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合作的程度将取决于具有不同特征的国际制度或是国际机制的存在。”


相比之下,东盟这一实践共同体中,背景知识中的核心要素是关系理性(relational rationality)。关系理性是东方社会,尤其是儒家社会或是受到儒家影响社会的一个核心元素。所谓关系理性,是指理性是以关系界定的,个体的存在既是自在,同时也是关系性共在,独立的个体存在是没有社会意义的;个体利益既是自我利益,也是关系性利益,自我利益总是在关系环境中定义的,自我利益的实现总是在与他者的关系、与他者利益的关系纠缠中实现的。只有适切地界定自我与他者的关系,才能合理地实现自我利益;也只有适切地界定自我与群体的关系,才能合理地实现自我利益。纯粹意义上的个体理性是不存在的。比如一个商人对竞争对手锱铢必较是理性的表现,但对自己的父母采取同样的方式,则是非理性的,甚至是反理性的。在这样一种背景知识和锚定性实践的作用之下,社会性关系势必会被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只有在融洽友好的关系之中,才能达成积极合作,实施有效的治理。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东盟的关系性多边主义,亦即努力营造一种和谐合作的关系氛围,以此促成具体的合作行动、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


我们将个体理性与关系理性分别作为欧盟和东盟多边主义锚定性实践的核心要素,是因为这两个要素是两种地缘文化不同的区域背景知识中带有根本性和主导性的内容。在以下讨论中,我们通过对比欧盟和东盟多边主义的具体实践,来说明锚定性实践的重要意义。


多边主义实践:欧盟与东盟


二战之后,除了在全球层面的多边主义,还出现了区域层面的多边治理实践,其中比较成熟和成功的是欧盟和东盟的区域治理。这两种区域治理模式具有多边主义的共性,比如,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根据一些基本原则,协调其合作政策或立场,共同应对本区域面临的问题。但是,关于如何使多边主义更好地发挥作用并更成功地实现治理目标,欧盟和东盟却表现出不同的实践方式。世界越来越走向多元,区域多边治理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认真分析不同的实践方式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多元世界中的多边主义。


(一)欧盟治理实践:制度性多边主义


欧洲在区域治理方面的多边实践是颇有特色的,明显的特色是欧盟的多边主义更多的是通过制度(包含规则和规范)来实施的。制度性多边主义与霸权主导下的多边主义有着明显的不同。制度性多边主义遵循的是“制度规则”而不是“权力规则”,其主要治理实践是通过制度的功效实现治理的目标。欧洲多边主义最显著的特点是区域制度化,欧盟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区域制度建设和区域制度化的进程。 从这个意义上讲,欧盟的多边主义是制度性多边主义,欧盟多边主义的锚定性实践是制度建设。


二战之后,西欧尽管在安全事务上受到美国的保护,并在经济发展方面得到了马歇尔计划的帮助,但区域性多边治理的建立和建设主要是欧洲的自生行为。尽管德法两国是欧盟的最大成员,且德国在冷战结束后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德国统一之后已经成为欧盟最大的经济体,但是,德法两国并不能在欧盟内实施霸权国的权力。欧洲多边主义主导性实践不是权力规则,而是更多地遵循欧洲法治传统,通过建立和建设多边制度的方法,促成区域治理合作。因此,制度性治理是欧洲区域治理的明显标识。


欧盟一个明显的做法是以条约为标识的多边制度建设。可以说,制度性多边主义的实践在欧盟发展的全过程中得到了证明。通过法律程序,特别是通过多边条约进行制度建设,是欧盟治理实践的特色。欧盟成立之初就见证了三个机构的成立,即1951年《巴黎条约》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这三个共同体为冷战时期的欧洲区域合作治理奠定了基础。《布鲁塞尔条约》在1967年生效,将三个共同体合并,欧共体正式诞生。正是这一系列的条约对欧洲区域治理的制度建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一开始,欧洲的多边安排就遵循了以法律契约进行制度建设的方法。其后,欧盟每一个重要的发展几乎都是以条约为依据的,比如《欧洲单一法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尼斯条约》《欧盟宪法条约》,等等。这些条约表述了基本原则,建立了有形组织机构,为成员国制定规则和规范。“法治”不仅是一种原则和行为准则,而且是欧洲文明进程中长期实践的表现和结果。


进而,欧洲区域治理的机构设置也表现出制度性多边主义的明显特征。在组织结构上,欧盟建立了完备的制度框架。代表欧盟整体性的机制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欧洲中央银行等,这些机构具有超国家性质,与主权国家的制度结构非常相似,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构架。同时,欧盟也建立了代表成员国利益的机制,比如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等,这些机构更多地表现了国家间性质。两类机构的设置反映了欧盟整体利益和成员国利益之间的协调,但是,欧盟的超国家性质充分表现在区域治理的机构设置之中,是区域治理中一个带有欧洲特色的鲜明特点。恩斯特·哈斯(Ernst Haas)称欧盟具有“超国家性”,因为欧盟在主权汇集方面已经超出了一个政府间组织,其目标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建立一个制度完备的“欧洲合众国”。


此外,欧盟的决策程序在很大程度上遵循现代机构的法律实践。根据欧盟一系列条约的规定,欧盟有三种主要决策方式,即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特定多数 (qualified majority)和一致同意 (unanimity)。简单多数的投票方式由于对具体成员国国情和利益考虑较少,因此只在有限范围内使用。欧洲区域一体化在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案》上取得重大进展,为提升欧盟的决策效率,一致同意的投票方式也受到较大的限制。现在,欧盟比较普遍的投票方式是特定多数模式,亦即加权式投票,指在考虑各个成员国的人口、面积、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之后,对投票进行加权,加权后的多数票为通过。“现在,特定多数的投票方式会得以普遍接受,这就使各成员国代表团在审议中表现出灵活性,决策过程也会因此而变得比较容易。”欧盟决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成员国意见出现重要分歧的时候,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做出欧盟的决定。一旦做出决定,所有成员,包括那些投反对票的成员,都应执行决定。


可以看出,欧盟多边治理实践的一个特点是将部分国家主权汇集到一个更高的区域层面,在区域层面建立超国家性质的机构,赋予成员国权力,通过法律性制度进行治理。区域层面的制度结构类似于一个民族国家的结构,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同时设立一些尊重主权原则和国际关系现实、协调欧盟利益和成员国利益的机构。制度性规则和规范对于每个成员国都具有高度的约束力,以确保区域治理和合作的顺利实施。


(二)东盟治理:关系性多边主义


东盟的治理与欧盟有不少相似之处,比如治理目标、形式、基本原则,等等,但是东盟的治理实践也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如果以欧盟的实践比照,东盟一个明显的不同是制度化程度不高,并且,东盟从一开始的设计就没有采用欧盟那种制度建设为主导的区域治理方式。在东盟整个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关注的是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依赖的是东盟成员之间积极维持的合作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东盟区域治理的锚定性实践是关系建构,东盟区域的治理特色是关系性多边主义。


东盟是一个旨在促成区域合作的组织,自成立以来,基本上保持了该地区成员国之间的和平与稳定。东盟成员国高度多元化——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政权类型、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欧盟相比,东盟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特别是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方面,这意味着只要是地理位置属于东南亚地区的所有国家,都可以成为东盟成员。到2015年底,东盟共同体宣布建设完成。此外,东盟(六国)与澳大利亚、美国、日本、韩国、新西兰、加拿大一起于1989年建立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之后,东盟又于1992年建立了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1994年建立了东盟地区论坛(ARF),1997年建立了东盟加三(APT)机制。即便是在中国、印度、日本、俄罗斯和美国等主要大国加入区域进程后,东盟在地区事务中也发挥了主要作用。尤其是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的时候,东盟牵头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订,再次显示了东盟在区域治理和促成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


正是由于东盟在区域治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做出过这样的评论:自20世纪下半叶起,世界上许多地区开始出现不同的地区组织。虽然大多数人会更加关注欧盟的成功之路,但是另外一个地区组织也应得到我们的认可,即东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东盟对东南亚地区的和平、繁荣和跨国合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从传统意义上讲,东南亚是世界上较为复杂且分散的地区,但是许多来自不同民族的人却感受到了东盟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新加坡学者马凯硕和孙合记将东盟的地区合作称为“东盟奇迹”。东盟之所以成为奇迹,主要得益于其灵活性和折中主义,主要表现是特别注重管理和维护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东盟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能够成功地将其成员国“凝聚在一起”。这并不意味着东盟不关心制度建设,也不意味着东盟不制定规则,而是说东盟的治理模式总是将成员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作为东盟整体成功的关键要素。在必要的时候,为了维护东盟的整体关系和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甚至可以放缓制度性建设和放宽规则性约束。


东盟能够取得目前的治理成就,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经验是,东盟的区域治理不是以建构同质性为目标,也不是为实现同质性而努力的。东盟从来不像欧盟那样,将自身的发展目标设定在一个“东南亚合众国”上面。东盟把建设性协调和管理区域成员之间的复杂关系作为一种主要的治理方式。东盟也没有像欧盟那样完整的组织机构,却有着复杂庞大的关系圈网,这些关系圈网像是一个同心圆:东盟是中心,坐在驾驶员位置上,发挥定向作用;渐次扩展,区分出不同层次的关系圈,如10+1、10+3、10+6合作进程,几乎包含了世界上所有的主要和重要国家。在不同领域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网络,包括官方、半官方、民间,等等。这样,我们看到的就是一个庞大的关系圈网,这在地理、政治和社会意义上,都可与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水波纹”类比。


在结构上,东盟没有像欧盟那样的政府式实体机构。东盟的主要机构包括首脑会议、部长级会议、三个东盟共同体理事会和秘书处等。东盟轮值主席国每年按字母顺序轮换,主席国主持东盟首脑会议和其他会议。在雅加达,只有一个常设秘书处负责协调东盟的日常事务。由于东盟共同体宣布于2015年建成,由政治安全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社会文化三个共同体组成,因此设立了三个理事会,秘书处相应地设立了三个主要部门,分别负责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事务。它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东盟更喜欢用“进程”而不是“结构”这个词来表述东盟的活动。此外,东盟发展进程的一个特点是发布宣言和声明居多,签署的条约相对很少,与欧洲相比尤其明显。


东盟的正式制度虽然不像欧盟那样齐全,但软制度和非正式沟通协商确实非常活跃,联络感情、凝聚人心的友好活动尤其频繁。东盟成员之间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展开形式多样的交流,相互访问、会见同行和朋友是很常见的事情。通过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增强合作氛围、加强合作意识、实现治理目的,是关系性治理的重要实践活动。正因如此,东盟外交有时被称为高尔夫外交,“东南亚外交离不开三个字,这三个字就是‘高尔夫’。凯硕与他的东盟同事经常在一局愉快的高尔夫球后,解决掉许多棘手的问题,因为他们通过打高尔夫增进了彼此之间的友谊”。新加坡前外交部长黄根成也认为高尔夫很重要,因为它可以减轻紧张氛围并促进友谊。东盟代表团参加一年一度的联合国大会时会在周末组织高尔夫比赛,并举行晚宴。用黄根成的话说:“每年联合国的东盟晚宴就是团结的象征。部长们的夫人都会到场并同人们握手,这在其他地区性组织中是看不到的。我们也会准备一些简单的纪念品。如在招待会后会有兰花。许多人都会到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


此外,东盟的决策程序与制度性多边主义有明显不同。一般来说,投票是做出决定的有效方式,在政治和社会组织中被广泛采用,但这恰恰是东盟不愿使用的决策方式。东盟总体上是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并且,东盟的一致同意与欧盟或是其他国际组织的一致同意是不完全一样的。通常,在做出决定之前,东盟各国彼此之间进行了漫长,甚至似乎是无休止的非正式讨论和协商,所有问题和各方关切都得到反复充分的考虑。当一个方案正式提交的时候,长时间审议和协商再次成为一种常见做法,以便达成每个与会者不仅接受而且感到舒服的完全共识。对于方案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一行文字和一个字词,只要有不同意的声音,都可能做出修改或是删除。有时甚至不会做出任何决定,因为会议的参与者无法达成完全的协商一致。只有在每个人都感到不仅能够接受方案,而且感到舒适之后才能做出最后决定,否则宁肯推迟或放弃决定。投票决定倾向于将某些人的立场强加于其他人,因此通常不是东盟的选择,即便只有一个参会者反对,也不会通过决议。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东盟的“舒适度”(comfort level)规范,这可能是东盟一个独具特色的规范。它通过让每个参与者都感到舒适,以便达成完全意义上的共识。这已经不仅是容忍的问题,而几乎是无条件的尊重,充分尊重每一个参与者的立场。关系性多边主义将管理复杂关系视为最重要的事情。根据这样一种思路,规范和规则所管理的对象是行为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行为体的个体行为。虽然这样做有时是以效力和效率为代价的,但并非牺牲原则,因为营造和维护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就是关系性多边主义的根本原则。人们所坚持的信念是,如果关系破裂,就无法进行合作。因此,在所有参与者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并避免破坏合作进程似乎比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果更重要。管理关系是东盟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一种由来已久的做法,东盟成员国专注于维持关系进程而不是获取即时效果,专注于寻找共同点而不是扩展分歧,注重照顾每一成员的舒适度而不是将多数成员的决定强行通过。作为一个具有高度多样性的地区组织,东盟在一些问题的决策方面可能不如欧盟有效,但东盟更具灵活性和持久性,东盟主导的合作进程也更不容易破裂。


结语


我们提出一个基于实践视角的区域多边主义比较研究,指出区域多边主义显现出不同的方式,是因为它们具有各自特色的锚定性实践。欧盟和东盟两个个案作为比较分析的实例,前者的锚定性实践以个体理性为核心,而后者的锚定性实践则以关系性为核心。这样的实践差异,虽然与各自的环境和设计有着一定的关系,但在很大程度上是两个区域实践共同体的背景知识使然,因此,制度性多边主义和关系性多边主义就成为两个实践共同体背景知识差异的表象性反映。


两种多边主义实践各有优势,也各有不足。制度性多边主义的优势在于制度化带来的效率,但突出问题是韧性不足。区域多边主义总是面临着协调国家和超国家利益和偏好的问题,因为主权与超国家之间存在矛盾,其中一些矛盾难以通过协调解决。这清楚地反映在建立欧盟决策机构和表达成员国家关切的机构这样一种二元制度性架构之中。一旦分歧上升,往往会进行投票并做出决定;一旦做出决定,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加以执行,因此需要成员国在主权问题上做出更多让步。制度性多边主义有其优势,但如果制度性规则过于僵化,团结就会破裂,区域治理就会遇到重大挫折。一旦矛盾不可调和,就出现合作过程破裂现象,英国脱欧可被视为这种矛盾的典型个案。


关系多边主义和其他类型一样,也有自身的弱点。关系性多边主义虽然韧性很强,但最明显的是缺乏效力,主要是由于它对制度建设和决策程序的软性处理。一方面,长时间的讨论和审议表明了对成员国及其关切的充分尊重,所以合作进程不易断裂;另一方面,它也非常耗时,往往做不出任何决定。“舒适度”的做法使每个人都感到舒适,但在决策和实施方面却是时间长、效率低。东盟的方式被称为“清谈馆”,东盟多元复杂的关系网络也往往被描述为“意大利面条碗”(spaghetti bowl),以描述其低效率和低制度化。2015年建立的三个东盟共同体与欧盟机构也不是同一类型,以欧盟标准衡量,依然是制度化程度很低的多边机制。


当然,如前一节所述,两种实践的优点也是十分明显的。欧盟的效率和东盟的韧性可能是两种区域治理实践各自的比较优势。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性多边主义的核心个体理性与关系性多边主义的核心关系理性不是相互排斥的: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也存在关系建构;在东盟的治理模式中,也有制度建设。进而,两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共同存在和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两种实践的交流沟通、相互学习就可能形成一个更加合理的区域治理模式。(注释略)

注: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中的软实力建设研究》(22ZDA130)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中的有些观点,可参阅:Qin Yaqing,“Rule,Rules,and Relations:Toward a Synthetic Approach to Governance,” The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4,no.2 (2011):117-145; “Transnational Governance and Multiple Multilateralisms,” in Thomas Meyer,Jose Luis de Sales Marques,and Mario Telòo (eds.),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ism:Politics,Economics,Culture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20),pp.87-108; 秦亚青:《世界政治的关系理论》,第十章:《关系与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第401—447页。http://www.igcu.pku.edu.cn/info/1066/30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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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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