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20世纪50年代“共同富裕”理念形成及其演变

——以《共同纲领》制定中社会主义目标的讨论为中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13 次 更新时间:2022-11-17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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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摘要:  “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也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进行的新的探索。新中国成立时,为了人民的幸福与社会正义,中国共产党在建国理念中赋予其时代使命与责任感,以“人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优裕”的哲学,为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目标奠定了基础。在新中国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社会正义观成为新中国宪法史上构建共同富裕的价值基础。因此,探寻1982年《宪法》对“共同富裕”的规范内涵以及当代价值时,我们需要追溯《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中确立的独特规范构造与精神内涵。本文以《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中的社会主义目标的讨论为中心,探寻《共同纲领》所蕴含的社会正义及其在当代的价值,并探讨如何在宪法轨道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  共同纲领 社会正义 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 新民主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1],“要加强促进共同富裕舆论引导,澄清各种模糊认识,防止急于求成和畏难情绪,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良好舆论环境”[2]。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为学术界研究共同富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作为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共同富裕不仅构成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同时体现了以社会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社会主义宪法理念。作为历史概念,共同富裕经过了长期的历史演变,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原则变成实践,从价值变成规范,从规范变成共识。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中国宪法是对共同富裕理念的确认与保障。只有从宪法视角观察共同富裕的理念与实践形态,才能准确把握其内在价值与机理,深入理解社会主义宪法的正义理念。社会主义宪法本身是社会正义价值的实践,社会正义的核心要义是让社会成员都能分享自由、平等与尊严,使每个人成为物质与精神上有尊严的存在体。现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适应了人们对正义与共同富裕的期待,同时在回应期待的过程中不断展现其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

在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理念,共同富裕理念与表述形成于《共同纲领》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出现于建国初期,并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形成为国家目标与执政党的理念。在国家目标的确立上,中国共产党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不超越发展阶段,力求把“蛋糕”做大,然后按照正义原则合理分好“蛋糕”。《共同纲领》文本虽没有直接写入社会主义目标,而是实行新民主主义,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但《共同纲领》本身包含着社会主义元素,蕴含着丰富的共同富裕的正义观元素。新民主主义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基于社会正义的哲学,为了全体人民的“优裕生活”,《共同纲领》第1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规范基础。

共同富裕是历史概念,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经过了长期的理论思考与艰辛的实践,虽在不同历史时期,共同富裕面临的环境与内涵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即以全体人民的幸福生活为目的。《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以及实施的经验为我们在新时代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共同富裕的宪法源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宪法正义观的内在本质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理念,社会正义观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4]但真正以社会正义为核心价值的宪法理念的形成始于1918年《苏俄宪法》。《苏俄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正义与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方向和建设共产主义的宏伟目标,因此具有开创性意义”。[5]它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是苏维埃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历史第一阶段的法律。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确立了以社会为本、共同富裕、消除贫富差别的一系列社会正义原则。

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为普及正义观念与平等价值奠定了基础。《苏俄宪法》第3条提到“设立社会主义组织之社会,及推行社会主义胜利于全世界”;第9条规定苏俄宪法的根本问题就是“消灭人对人之剥削及树立毫无阶级区别与国家权力之社会主义”,即“俄宪法的根本精神纯粹是建筑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面,简括一句话来说,就是社会主义的出产品”。[6]《苏俄宪法》在国家权力体系的安排上,体现基于社会主义的社会本位理念,即以社会为本位的思想体系。

受1918年《苏俄宪法》的直接影响,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大量社会权条款,集中体现在其第二编第二章“共同生活”与第五章“经济生活”之中。《魏玛宪法》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负有义务,其使用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国家得为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征收财产,或将适合社会化的私有企业公有化。在限制私有权的同时,《魏玛宪法》还详尽规定了土地、住宅、天然资源的使用与分配,劳动力的保护与劳工法的制定,为保护及增进劳工条件及经济条件之结社自由保障,社会保险与劳工保险,劳动权的保障与失业救济,中小企业之保护,劳工及受雇者对于工资、劳动条件及其他切身相关的公共决策之参与(劳动会议与经济会议)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实现正义原则,使社会成员平等地分享社会财富,使宪法具有了浓厚的社会法色彩,消除自由资本主义宪法的弊端与局限性。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就是为了使中国人民摆脱压迫、建立民主政治、实现人的解放。中国共产党不仅接受苏俄宪法的理念,同时其创始人积极探索社会正义与社会主义理想之间的关联性。

在社会正义观上,中国共产党探索超越西方“分配正义”的全面正义观,始终以社会共同体多数成员利益的均衡保护为出发点,构建以分配正义、按劳分配、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崭新的正义观。同时,在目标与实践的关系上,坚持实践理性,以制度化的框架实现社会正义之价值。早在1921年4月,李达在《社会问题总览》一书“第二篇社会主义”之“第七章社会主义理论”之“二、马克思主义改造说”,就使用了“社会正义”一词,指出“若想确立社会正义第一在铲除资本制度”。[7]

为了体现社会正义,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指出: 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材料,归社会公有。[8]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明确了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决议》特别强调,在政治斗争中,在反对军阀主义和官僚制度的斗争中,在争取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斗争中,我们应该始终站在完全独立的立场上,只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关系。[9]中国共产党基于社会正义,充分关注社会权,号召人们认识到“许多令人难以容忍的社会不公平以及悲惨的经济社会状况,所有这一切都是易于引起革命爆发的因素”[10]。

在早期党的有关理论与实践中,以社会正义消除社会不公始终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目标。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宣言》,在“中国共产党任务及其目前的奋斗”部分对党的性质做了明确表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宣言》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11],科学地阐明了人权与政权、人权与主权、人权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宣言》提出的目标中列举了构成人权的主要权利与自由,如:“六、 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七、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的权利……”[12]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劳动立法四原则,包括: 保障政治上的自由,“政治上的自由权,如言论、集会、结社等,为共和国家任何阶级所应享受”;改良经济生活,提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限制;参与劳动管理,要求法律承认劳动者“参加之权”;劳动补习教育等。[13]此外,特别指出“保护女工和童工”[14]。这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领域对社会权的关注。[15]


三、《共同纲领》制定中的争论:是否写入社会主义目标?


在《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所秉持的正义观的基础是民众的实际需求与国家的能力。

(一)建设人民“生活优裕”“文化昌盛”的新中国

消灭所有制,共享幸福生活是共产党人心目中追求的正义观,中国共产党从来把实现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它认为“中国要确保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发展国民经济,实现繁荣富强,使劳动人民免遭剥削和贫困,只有社会主义才是唯一的出路,但它并没有在取得政权的时候打算马上这样做,而是到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三年间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决定作出这个选择的”。[16]当时,中国经济刚从长期的战争破坏中恢复,如1949年,与过去经济发展最好的年份相比,工业总产值减少了百分之五十左右,粮食减产百分之二十五。稳定物价、稳定金融成为当时的主要任务。在这种经济发展状况下,实行社会主义并没有应有的基础,无法解决贫困问题。当社会发展还不能满足这种正义需求时,中国共产党做出的重大政治决断便是,在《共同纲领》上先不写社会主义,把新民主主义作为建国的政治纲领。这种认识与建国观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中国共产党实现“共同富裕”的朴素正义观。有学者认为,《共同纲领》通过“不写入社会主义”这一方式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达成了新民主主义共识,但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强烈向往和强大政治影响力又使它包含了大量的社会主义因素,推动其实际上跨越了新民主主义,但尚未完全进入社会主义,从而处于“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临界状态。[17]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是否写入社会主义并不直接影响新生的政权所履行的构筑社会正义的功能,关键问题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哲学,为走向社会主义积极创造条件。

在建国方案的设计上,人民利益的实现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优先思考的问题,尤其是1949年建国进入具体设计程序时,面临的重大政治决断是,在《共同纲领》起草过程中如何规定国家的性质,如何确定国家发展目标。如1949年9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指出:“要切切实实讨论工作中存在的为人民所关心的问题。”[18]毛泽东在《唯心历史观的破产》一文中阐述了中共的哲学,即“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创造出来——一个人口众多,物产丰盛,生活优裕,文化昌盛的新中国,不要很久就可以到来”[19]。这里讲的“生活优裕”实际上指通过新中国建立,让人民富裕起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目标,也成为《共同纲领》经济政策的核心目标。“文化昌盛”可以理解为新中国所追求的国家目标,不仅包括物质生活的丰富,同时追求精神的丰富,建设文化国家。经济发展与文化昌盛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塑造的国家图像,其背后的哲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它应是物质与精神相统一的新型国家,实现正义与自由的国家。

(二)《共同纲领》是否写入社会主义目标?

在《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围绕是否写上社会主义目标,出现了不同意见,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新中国必须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于是各民主党派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前途,如有些党派计划解散。部分民主人士认为,建国之后中共肯定搞社会主义,而已经实现社会主义的苏联就只有共产党一个党,所以民主党派的寿命不会长。[20]

在讨论《共同纲领》草案中的“新民主主义”表述时,有些民主党派提出不同的意见,如提出采用“孙中山三民主义”“新三民主义”“民主主义”三种表述。《共同纲领》起草第三组副组长许德珩提出: 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阶段,将来要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过渡,总纲中应规定这个前途。[21]从理论逻辑来说,作为即将成为国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主张在《共同纲领》中写上作为发展目标的社会主义,以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理想。担忧自己前途的民主党派则坚持以新民主主义作为过渡,同时也为自己寻找出路。但在《共同纲领》的讨论中,恰恰相反,出现了相反的主张,中国共产党坚持不写社会主义,而民主党派则纷纷主张写社会主义。从政治逻辑看,这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但正是通过这种与过去的政治逻辑“相矛盾”的实践,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哲学上构建了实质正义,以务实的立场逐步创造人民幸福生活。在草案的讨论中,政协代表之间也出现了不同意见。部分代表主张,既然我们将来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那就应该在纲领中把这一目标写出来,使全国人民了解未来社会的远景以及共同奋斗的最终目标。另一些代表则认为,在今天的政协中提出社会主义问题还为时过早,《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以不写社会主义为好,而且新民主主义本身就预示着社会主义方向。

针对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对《共同纲领》是否写社会主义问题的讨论,在《共同纲领》起草中,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把社会主义写进《共同纲领》的主张,并提出一套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高标准的正义观。“毛泽东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观点,在共同纲领里面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22]对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问题,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做了深入思考与长期探索。

1. 新民主主义是新型的国家形态

《共同纲领》对国家性质的表述是“新人民民主主义”,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也不同于社会主义。早在1940年1月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就提出,“中国革命的领导权必须属于中国工人阶级;中国革命必须分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阶段,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的前途必然是社会主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必须采取既区别于资本主义、又区别于社会主义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经济纲领和文化纲领”。[23]在毛泽东构想的新民主主义设想中,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路”,[24]并把经济纲领和文化纲领融合起来,使新中国在经济和文化上成为新型国家。这一论述统一了人们的思想,为党的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25]他特别提出:“为着动员和统一中国人民一切抗日力量,彻底消灭日本侵略者,并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一切抗日的民主党派,迫切地需要一个互相同意的共同纲领……这是一个真正适合中国人口中最大多数的要求的国家制度。”[26]

1948年9月8日,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谈了八个问题,其中第三个问题专门讲了人民民主专政问题。他指出: 我们政权的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不搞资产阶级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针对“新资本主义”和“农业社会主义”等表述,毛泽东指出:“我们的社会阶级,有人说是‘新资本主义’,这个名词不妥,因为它没有说明在我们社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我们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因而这些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个体经济加城市私人经济在量上是大的,但不起决定作用。名字还是叫新民主主义经济好。……将来在社会主义体系中,农业也要社会化。”[27]当时,我们接受了“社会化”概念,并认识到新民主主义经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要通过“农业社会化”达到社会主义理想境地。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让国营、公营经济起到决定作用,也是在社会财富的社会化分配中,保持均衡,使“人民经济”不受经济结构多样化而导致的财富的不平等分配。

在13日会议结束时,毛泽东再次对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做了说明。他指出: 新民主主义中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是这样,并且是领导的因素,而总的说来是新民主主义的。他同时指出: 在经济上完成民族独立,还要一二十年时间。我们努力发展国家经济,由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些观点是可以宣传的。[28]在毛泽东的建国构想中,当时的国家既不是欧美国家以所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也不是苏联及东欧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而是第三条道路,即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既有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也有社会主义经济成分。[29]在全国即将结束战争,迎接新中国成立时,毛泽东不仅考虑到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复杂性与长期性,同时始终对当时的经济现状保持冷静、客观的思考,把社会正义的实现适应客观现实,使正义与公平在经济领域看得到、摸得着。其背后存在着共产党朴素的正义观,即不以形式主义国家观掩盖实质主义国家观,在相对安定的经济环境下,让刚刚成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分享新国家所带来的利益与期待。

1948年10月26日,他在修改“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中特意加了一句话:“决不可过早地采取限制现时还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办法。”因为就我们整个经济政策来说,是限制私人资本的,只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才不在限制之列。而“有益于国计民生”,这就是一条极大的限制,即引导私人资本纳入“国计民生”的轨道之上。[30]这是毛泽东明确解释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明确回答了虽不写入社会主义,但新民主主义本身包含的社会主义因素有助于向社会主义过渡起到纽带与桥梁作用。既然新中国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所有国家制度的运行要以人民的需求为优先,但基于当时的经济结构,不能实现财富的均等分配,特别是四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架构下,社会正义的实现必须考虑允许一定范围内“剥削”的存在,在人民幸福生活需求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寻求有限的正义,以达到经济建设的目的。

在1949年1月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就指出: 经济建设方针,去年9月会议讨论了一下,基本方针是决定了的。经济成分包括国营、合作社、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租期)、私人资本、个体。……决不可以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计划的和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而完全是资本主义世界。……要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好好掌握,使它向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防止右倾。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谨慎,不要急于追求社会主义化。同时指出,不怕资本主义发展,它的这个积极性我们要利用。要容许自由贸易,但国民经济由我们操纵……如果希望搞社会主义,太快了,会翻筋斗。[31]毛泽东还用地基和起房子来比喻,说中共二十八年,再加二十九年、三十年两年,完成革命任务,这是铲地基,花了三十年。但是起房子,这个任务要几十年工夫。这里毛泽东已明确“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的理念,成为《共同纲领》不写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构成《共同纲领》中新民主主义政策的基本内容,[32]同时体现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上追求的正义观。

2.“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

1949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对召开七届二中全会做了具体安排,毛泽东在论述经济建设的方针时,提出“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的重大命题。随着全国解放,党内部分人中出现了应实现社会主义化,扩大社会福利的主张,甚至有些地方不顾社会结构变化实际,以“左倾”思维没收资本家、富农等财产,以满足获得解放的人民对财产分配的公平。如在东北的一部分干部中,存在着“从私人资本那里抓一把的思想及片面的工人福利观点”。另外,强调国家的利益及国营企业的利益是对的,但如果强调这一方面而侵犯了正当的私人利益就会走向另一极端。特别是,在公私合办的企业内,这种只顾公方利益,而不顾私方利益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这一问题涉及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如何在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选择适合实际的社会正义观。

对此毛泽东指出:“今后对经济构成应有一个通盘的认识……一方面不要以为新民主主义不是计划经济,不是向社会主义发展,而认为是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向资本主义发展,那是极端错误的……另一方面,必须注意,必须谨慎,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33]“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成为七届二中全会的重要指导思想,特别是为制定新中国经济建设方针奠定了基础。

1949年3月5日,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特别提到将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以生产为中心,要尽可能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获得确实的成绩,如果不能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首先使工人生活有所改善,并使一般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那我们就不能维持政权,我们就站不住脚,我们就会要失败”。[34]对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因素,他强调: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35]同时,强调“党在城市中的工作,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并将恢复和发展工业生产作为中心任务”。这些论述“后来构成了‘共同纲领’中的经济政策的基础”,[36]也标志着新中国“人民经济”理论的形成。

1949年4月24日,刘少奇在天津市干部会议讲话中谈到社会利润分配与社会主义问题时对“四面八方”政策作了系统的解释,他说: 就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公私兼顾”中公、私有两种意义,一是工人对厂主、雇主,一是个人利益对国家人民利益、党的利益。对资本家担心的“剥削”问题,他说“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今天还不能完全废除”,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剥削是有进步性的。[37]基于历史的环境与发展生产的目的,中国共产党当时允许合理剥削的存在,认为这样我们才能“和平转入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资本家也会高兴的,不然市场过剩。所以我们应该慢慢地准备走上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慢慢准备,经过许多步骤”。[38]这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中共对提高全体人民生活水平而采取的措施,既符合实际,同时追求实质性正义,为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在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上,刘少奇强调: 社会主义是要没收私人工厂的,马克思说这是革命,毛泽东说这可以和平达到。[39]为此,应符合实际,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在各方利益平衡中一切都可以迁就,但有个前提,即“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是不能牺牲的。这也是为建国确立的正义观,既体现社会主义元素,又从实际出发,以新民主主义国家性质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当时,中共领导人对实行社会主义,包括社会主义口号的提出,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预留足够的过渡期,以满足获得解放的人民利益的实现。

3.“不写入社会主义”如何成为社会共识?

在《共同纲领》中不写社会主义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共识后,在《共同纲领》讨论、宣传过程中,中共向社会,特别是向民主党派反复解释其意图与意义,使之成为社会共识。

1949年6月15日开始举行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毛泽东在6月15日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 中国民主联合政府一经成立,它的工作重点将是:(一) 肃清反对派的残余,镇压反对派的捣乱;(二)尽一切可能用极大力量从事人民经济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同时恢复和发展人民的文化教育事业。“人民经济”是新政权的目标,确立了新中国经济政策的核心价值,是从经济正义迈向社会正义的重要步骤。在整个筹备会议的过程中,社会主义与正义、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理念、共享与共识等理念贯穿在始终,为共和国凝聚最大社会共识提供了基础。8月1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强调:“《人民政协组织法》和《共同纲领》,实际是宪法性质的东西,但是没有叫宪法,因为这个事情很多,还会有新问题,可以试办。纲领没有写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将来宪法可以写。本来可以写,不写更有利稳健地、有步骤地由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40]

9月4日,林伯渠出席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主办的政协代表茶话会,向代表们介绍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的情况及其经过。他在发言中谈到筹备会期间做的主要工作,如全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的形成;在国家性质上,我们要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既区别于旧民主主义的国家,同时也与最新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如我们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是我们依靠的革命力量;他强调指出,在新民主主义中国,需要一个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这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它本质上是全国人民的代表大会。

9月21日,刘少奇作为中国共产党代表在新政协第一次会议上阐明了《共同纲领》的意义,中国共产党通过《共同纲领》体现最低纲领的考虑,表达对联合政府架构的尊重。他指出:“中国共产党以一个政党的资格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其他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一起,在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忠诚合作,来决定中国一切重要的问题。”[41]对即将通过的《共同纲领》的性质,他认为这是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中国共产党应当完全遵守它的一切规定,并号召全国人民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针对起草过程中,大家关注的“为什么不把中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写进共同纲领”的问题,他解释说:“共同纲领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共产党的当前政策,就是要全部实现自己的最低纲领,这个最低纲领,既已全部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接受……要在中国采取相当严重的社会主义的步骤,还是相当长久的将来的事情,如在共同纲领上写上这一目标,很容易混淆我们在今天所要采取的实际步骤。”刘少奇这一观点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坚持的基本主张,即采取实事求是的立场,不把社会主义写入《共同纲领》,以此作为与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正如胡乔木指出的,“共同纲领是属于国家政权在现阶段的施政纲领,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为现阶段需要而制定的,它不应去描绘现阶段尚不能实现的理想。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面临的任务就是建设新民主主义,如在共同纲领中过早地写进社会主义目标,就很容易混淆现阶段的实际步骤与将来的理想”[42]。

9月22日,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经过和特点》的报告中也回应了这一问题,认为:在讨论中,曾有一种意见,以为我们既然承认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一定要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发展,因此总纲汇总就应该明确地把这个前途规定出来。筹备会讨论中,大家认为这个前途是肯定的,毫无疑问的,但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只有全国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这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并愿意全心全意为它而奋斗,所以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而且这个纲领中经济的部分里面,已经规定要在实际上保证向这个前途走去。[43]《共同纲领》草案的报告类似于制宪草案的报告,体现一种立法原意,也是对这一争论问题的权威性解释,如果刘少奇讲话中的观点是代表中国共产党主张的话,周恩来作为《共同纲领》起草小组组长的身份对《共同纲领》草案起草过程的说明反映了起草者的意图,一方面强调社会发展阶段的过渡性,另一方面使《共同纲领》适应民众的期待,由民众决定国家实行的经济政策以及提升物质文化水平的政策。这种理念在《共同纲领》经济政策部分得到集中体现,对此周恩来指出: 经济建设是百端待举,但须有轻重缓急,草案汇总已根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哪些是现在可以做的、哪些是现在不能做的;哪些是已经做了的、哪些是尚未做的等分析规定出具体条文。这种问题的出发点就是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水平,是否有利于城乡之间、阶层之间、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均衡发展。基于经济正义的特殊考量,《共同纲领》有关经济政策的规定是比较完备的,成为《共同纲领》正义观的重要特色。也就是,“共同纲领的经济部分已实际保证了向社会主义前途迈进”。[44]

4.“不写入社会主义”的学理解释

在《共同纲领》的解读中,如何准确把握不写社会主义条款的原意?这是当时宣传与解释《共同纲领》的重点问题之一。何思敬在《共同纲领底基本精神与特点》一文中,从释义学的角度做了较体系化的说明。他在解释《共同纲领》不包括社会主义目标的原因时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是相当长久的将来的事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必须根据中国社会阶级发展的实际需要;必须根据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要求;一定要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协商并共同地加以决定。[45]按照这种三要素,如果在《共同纲领》上写上“社会主义”,很容易混淆我们在今天所要采取的实际步骤,超出工人阶级实际的能力,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建党的宗旨。他比喻说,“如果今天硬要用强迫命令来实现社会主义的纲领,那就等于要整个工人阶级负担更严重的超过现有条件和现有能力的工作,这种负担未免太重了”。[46]特别是,作为农民而言,无论土改是否完成,不会自动放弃私有制,对社会主义仍缺乏了解,甚至有很多误解,如不考虑这种客观条件,实行社会主义政策,其结果是“使我们脱离群众”[47]。

(三)《共同纲领》中体现的社会正义

《共同纲领》在序言、总纲、政权机关以及相关政策性规范中,体现社会正义,规定新民主主义国家目标与基本政策,为实现社会正义与“共同富裕”理念提供合理的规范基础。

1. 《共同纲领》序言中的国家目标

《共同纲领》确定的国家发展目标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如果把《共同纲领》内容进一步概括,可把《共同纲领》总目标表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48]。按照国家发展目标,《共同纲领》分别规定了新中国政权机关体系、军事制度以及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同时,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与自由。《共同纲领》的通过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即新民主主义纲领,已被集中代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阶级、各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意志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一致接受,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蓝图。

从1945年3月开始的“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中国”“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的中国”“独立的、自由的、民主的、统一的、富强的中国”“独立、自由、富强的新中国”到1949年9月《共同纲领》序言确立的“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国家发展目标的表述中“富强”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序言是《共同纲领》的“灵魂”,序言中表达的国家发展目标体现了政治共同体追求的理念与方向。如朱星江在《共同纲领》释义中认为,《共同纲领》在序言中,明确地指出目前的形势和任务,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本质和社会阶级结构,划定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基础。[49]

序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基础是新民主主义,并合理平衡了新民主主义与人民民主主义之间的相关性。人民政协根据这一建国的政治基础,制定《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在内容上,既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同时也包括新民主主义建国纲领。序言用“建国”一词归纳《共同纲领》作为政治基础的“立国”价值,并把遵守《共同纲领》义务主体拓展到政协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为实施《共同纲领》确立了基本原则。

2. 《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

在《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为建立适合社会正义原则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做了不懈的努力。如前所述,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形态,有五种经济成分: 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种经济结构要求国家“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混合经济体系带有一定的“自由市场经济”因素,不同于1954年《宪法》确定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当时计划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如1957年11月19日,在莫斯科通过的《莫斯科宣言》关于共同规律的九条经验的第4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以便建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如何坚持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因素,以实现经济正义是具有挑战性的课题,也是实践中的难题。

有学者认为,“从理论的属性说,《纲领》不是社会主义的,而是新民主主义的。它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奋斗的任务,但这些任务实现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社会主义”。[50]同时,实现过程要依赖于社会主义因素,即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作为过渡阶段,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社会关系的混合因素,与当时社会正义观的共识是相适应的。

《共同纲领》第四章规定了新民主主义中国经济建设的方针、目标等经济政策,使社会正义与共同富裕通过经济政策得到具体落实。如《共同纲领》第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在国家经济政策中寻求正义与效率的平衡,以经济政策实现国家发展目标是《共同纲领》的重要特色,体现了国家力求在社会资源分配上体现公平价值。

《共同纲领》对五种经济类型的地位与性质做了明确规定,如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该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而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济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资源等。

针对农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共同纲领》规定有关土地改革的一般政策。如《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土地改革是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对于在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共同纲领》明确规定: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对于涉及国民经济根本的经济计划,《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中央各经济部门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和积极性。

《共同纲领》关于经济政策的系统规定,既考虑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社会存在的各种经济成分,团结了绝大多数工商界人士,尤其是具有爱国主义传统的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实现“使全社会都能各得其所”的目标。

3.《共同纲领》对公私财产的“一视同仁”

以五种成分组成的混合型经济结构,要求对公私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在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因素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对民族资产阶级、私营经济等,毛泽东强调“有所不同,一视同仁”的方针,一方面对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要保护,使之在经济体制中起到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对公私经济采取平等保护,以维护《共同纲领》确立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共同纲领》实施五年来,在公私平等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经济各要素的均衡性能够体现在社会正义的各个环节。

20世纪50年代初,中央在政策层面,反复强调《共同纲领》第26条,要求经济政策的制定符合《共同纲领》,坚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提出调整公司商业关系,扩大私营事业经营范围,不破坏私有制,保护私有权。如1950年4月,周恩来在全国统战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是依社会发展必然的规律实现的,用逼的办法,也逼不出社会主义来……现在鼓励私人企业发展的问题,已摆在我们议事日程上来。[51]1951年3月,刘少奇继续主张,新民主主义革命一般不破坏私有制,但社会主义就首先要在工业中,然后要在农业中破坏私有制,因此“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52]这种公私兼顾与平等保护的政策,对保护“全国最大多数人民的要求”是必要的,也维护了《共同纲领》第26条的权威。到1954年9月《宪法》颁布前,《共同纲领》第26条的实施是比较好的,为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济体制的确立提供了规范与实践基础。


四、“共同富裕”的提出及其法律化


从1949年9月29日到1954年9月20日,《共同纲领》实施了近五年。五年来,在《共同纲领》的调整下,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得到了改善,发挥了国家建构、政权稳定,并完成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功能。特别是,随着《共同纲领》实施,以社会正义为原则的共同富裕逐渐成为国家发展目标之重,并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相互衔接,为1953年提出“共同富裕”、1954年《宪法》确立“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了必要基础。

(一)“共同富裕”的提出

在新中国发展史上,作为党和国家的目标,正式提出共同富裕概念始于1953年。

根据文献资料,1949年以前“共同富裕”一词并没有出现。据“晚清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统计,1949年以前标题使用“共同富裕”的文章是0篇。[53]《申报》和《大公报》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影响很大,刊载的文章数量自然很大。另外,根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和中央档案馆2011年编著的《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收录的1921—1949年间的重要文献统计,也没有发现“共同富裕”一词。[54]

1949年之后“共同富裕”一词最早出现在报刊和党的文件是1953年。如1953年6月30日《人民日报》社论《既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又要达到农业增产的目的》中提到,“现在,他们也能稳下心来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大路了”。《人民日报》12月12日社论《社会主义的路是农民共同富裕的路》一文的标题中也出现“共同富裕”,署名“郭小川”。9月25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周年,有关部门发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周年的口号》,其中第38条使用了“共同富裕”,即“争取共同富裕的生活,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自己的互助组合作社”。到了1953年开始出现“共同富裕”的提法,与1951年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政策有关。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党中央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在全国各地的实行,证明其中所规定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与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一总路线是一致的”。[55]当时,已明确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要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于是,作为社会主义理念的“共同富裕”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同时国家需要向社会传递“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期待与意义。[56]

作为党的文件,最早使用“共同富裕”一词是1953年12月16日党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中提到,“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57]为此,《决议》规定了若干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措施,如实行一定的按劳分配制度、逐步地进行有计划的生产、合理的分配制度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起着促进生产的作用等。可以说,从1953年开始,随着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在新民主主义中蕴含的社会主义因素不断扩大,以社会正义为基础的共同富裕成为回应民众期待的目标与方向。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提到“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58]这是毛泽东最早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其背景是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实现“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10月11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做了《关于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关系问题》报告,他指出,“现在要有新的利益给他们,这就是社会主义。现在,农民还没有共同富裕起来,粮食和工业原料还很不充足”,“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些穷的就不相信我们,他们会觉得跟共产党走没有意思,分了土地还是穷……那些富裕的,变成富农的或很富裕,他们也不相信我们,觉得共产党的政策总是不合自己的胃口……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裕,所有农民都要富裕,并且富裕的程度要大大地超过现在的富裕农民”。[59]10月29日,毛泽东在《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阐述“共同富裕”的意义,解释“富”的内涵与制度的关系,他指出“现在,我国又不富,也不强,还是一个很穷的国家。我国是大国,但还不是富国,也不是强国。……我们现在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一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也包括地主阶级……这种共同富裕,大家有把握,不是什么今天不晓得明天的事”。[60]这是毛泽东对共同富裕的较完整的论述,针对当时围绕国家发展目标出现的各种争论,为1954年《宪法》下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统一了思想,并提供理论依据。11月16日,周恩来在《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强调要正确认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两面性,认为“必须估计到,要把一个阶级消灭,要使剥削阶级分子改造成为工人阶级分子,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决不会那样痛快……我们要经常做工作,使他们认识国家富强对他们的好处,引导他们走共同富裕的道路”。[61]周恩来在使用“共同富裕”表述时,将国家富强与社会主义理念相结合,反复论证社会主义是大势所趋。

(二)“共同富裕”入法

1954年《宪法》虽没有直接写入“共同富裕”表述,但作为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法,在总纲的国家目标与具体制度体系中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理念与原则。1954年《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序言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并宣布:“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基于对社会主义理念的确认,本条明确要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需要通过过渡时期,逐步达到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宪法》第5条规定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 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6条)。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第7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第8条)。同时,第10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国家禁止资本家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1954年《宪法》的上述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向社会主义过渡期基本的经济政策,体现经济正义的基本要求,为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提供宪法依据。

“共同富裕”写入法律始于1955年。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明确本草案的目的是“……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62]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将“共同富裕”写进法律文本,使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章程草案》共十二章,82条,具体规定了社员、土地、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股份基金、劳动的报酬等,使农业合作化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如第2条规定,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第2条特别强调,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农民已经共同富裕起来,那时候将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区别。这里再次以“共同富裕”来解释生产资料公有化的价值,以及消除贫农和中农区别的必要性。

11月10日,国务院根据《决议》,发出《关于发布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通知》说,《章程草案》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是多年来农业化运动的经验总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它曾经由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扩大)会议讨论和基本通过,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组织了所有在北京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讨论。《通知》要求全国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这一草案加以讨论,提出修正意见,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要求,各地的意见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3月底以前汇总,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不同意见,对草案再做必要的修正,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将这个章程草案照原案通过,成为正式章程,适用于初级合作社,得到广大农民的赞同。

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日由国家主席公布。根据6月15日廖鲁言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本示范章程是在初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基础上起草的,适用于高级农业合作社,针对的是初级合作社转为高级合作社以后所产生的新问题,其根据是农业合作社建设的新经验。根据《说明》,凡是初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原有的内容,为广大社员所赞同,对于高级合作社仍然适用的,都仍保留下来;凡是对于高级合作社升级后所产生的新问题,又增加一些新的内容,有些规定更加明确。[63]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令,其法律位阶不同,但其规定的内容上有相关性,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令中的“共同富裕”规定继续有效。《章程》共67条,简化了结构与条文数,强调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要形成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机制,规定“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地增加社员的收入,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当然,《章程》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适当“区隔”共同与富裕之间的关系,为实现富裕,对“共同”进行适当限制,以适应过渡时期的发展需要。

(三)“共同”与“富裕”之间不切实际的融合

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4年《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1955年开始,党和国家提出“共同富裕”的目标,以实现正义、均衡与平等的社会,通过新民主主义的独创性,为实现“共同富裕”积极创造条件。但同时,在实践中出现了违背1954年《宪法》原则、急躁冒进的现象,把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作为虚幻的理想,实质上破坏“共同富裕”的内在价值,在“共同”与“富裕”之间设置了障碍,影响宪法确定的国家目标的实现。1956年开始,中央发现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强调经济工作要实事求是,不能冒进。如1956年2月8日,周恩来在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现在有点急躁的苗头,这需要注意。社会主义积极性不可损害,但超过现实可能和没有根据的事,不要乱提,不要加快,否则就很危险。他特别强调,绝不要提出提早完成工业化的口号,冷静地算一算,确实不能提。工业建设可以加快,但不能说工业化提早完成,晚一点宣布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有什么不好,这还能鞭策我们更好地努力。[64]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问题意识与判断是十分需要的,因为在周恩来看来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就是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取消了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归国家所有了,就是农业、手工业集体化了,完成这个任务要经过相当长的过渡期”。[65]如不顾实际,为实现理想,而改变《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会影响农民的利益,导致工人与农民之间富裕的差距,同时会背离法治轨道,缺乏稳定的合理预期。

从1956年开始国家对农产品统一收购,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决定市场,农民实际上失去了对市场的决定权,一切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同时,在全国开始实行的城乡户口制度,取消了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在“共同”名义下,实际上限制了个体选择“富裕”的权利。党的八大提出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发展生产力和进行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了回归1954年《宪法》的政策,但没有得到落实。1957年以来的“反右”斗争扩大化以后,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被认为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方法,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偏离了正确轨道。在这种社会背景下,1954年《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原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脱离实际的“强国”目标直接冲击了宪法的正常运转,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脱离宪法原则与程序的现象。

1958年大跃进是一种空想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也是不切实际的“强国梦”,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吃大锅饭,实行平均主义,打乱了正常的经济建设秩序,造成国民经济比例的严重失调。特别是,贫富拉平,平均分配,人民公社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导致“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整整二十年里,农民和工人的收入增加很少,生活水平很低,生产力没有多大发展”,[66]给社会发展带来了灾难。大跃进最大的教训是“急于求成,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67]同时严重背离1954年《宪法》确立的“综合平衡”原则,简单地运用“不平衡绝对论”,采取破坏经济发展“平衡”机制,使宪法的社会平衡发展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68]

可以说,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在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追求“共同富裕”目标时,有成功的实践,但也因历史条件的局限性曾出现过偏差和失误,值得我们吸取教训。


五、“共同富裕”的宪法意义


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一个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69]宪法草案报告是我们探求宪法原意时必须参考的重要背景,因此,这个报告中对《共同纲领》性质的表述可以解释为制宪原意。《共同纲领》既是一部“建国纲领”,规定了建国的合法性与基本制度,同时作为具有完整规范形态的纲领,也是一部“临时宪法”,“决定联合政府的产生”,[70]发挥“临时宪法”作用。《共同纲领》确立的新民主主义虽不同于社会主义,但通过社会正义观的确立,凝聚了社会共识,为构建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国家制度,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奠定了基础。从实际出发,不超越现实发展阶段是《共同纲领》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共同纲领》确定的国家目标的宗旨是,以社会正义的理念凝聚共识,为人民群众摆脱贫困和实现国家富强提供规范基础。在经济领域,正义的价值是通过具体政策来体现,使经济生活具有正义性,消除贫困,实现民生福祉。其实“富强”的目标包含着经济上的“优裕”和文化强国,表现为物质与精神的集合体。因此,社会正义并不是抽象的概念,是基于实践需求而形成的宪法秩序。当基于现实需要,采取临时宪法的时候,建国目标中包含着一种有限的正义观,不追求脱离实际的“公有制”的改造,遵守《共同纲领》的“公私兼顾”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原则,使规范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在《共同纲领》实施中曾有早日进入社会主义的“冲动”与“躁动”情绪,但最终还是选择冷静而客观的路径,尽可能在《共同纲领》确定的规范内实现富裕的理想,理想与现实的有机统一也是《共同纲领》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在宪法轨道上推进“共同富裕”,以法治的方式消除贫富差别,增加法治的稳预期功能。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也是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重要标志。目前,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过程中,我们仍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需要从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历史中寻找价值与经验,要充分发挥宪法在推进“共同富裕”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纲领》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实现“共同富裕”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应以社会正义观塑造社会共识,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积极履行国家保民生的职责,建立稳固的社会安全阀。

“共同富裕”是宪法的实践过程,要遵循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国策,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牢牢树立“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观念,以宪法思维与宪法方式应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富裕”要循序渐进,不能冒进。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平等保护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使公私财产在法律上平等,消除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仇富”心理,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生态与文化。

要根据宪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正义价值在社会保障各个领域得到全面体现,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尊严、自由与平等。无论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还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其目标与实践均体现在宪法之中。我国宪法上的“社会主义作为基本原则,其目标在于通过促进社会平衡、共同富裕,以实现有尊严的人类生活”。[71]走“共同富裕”之路,必须坚持“依宪治国”,全面实施宪法,以生动的宪法实践,回应人民群众对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期待。


注释:

[1]习近平在2021年1月1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主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参见《人民日报》2021年1月12日,第1版。

[2]习近平在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参见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载《求是》2021年第20期。

[3]同上注。

[4]参见韩大元:《后疫情时代:重塑社会正义》,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

[5]王志华:《苏维埃宪法的历史命运》,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5期,第28页。

[6]吴山:《俄宪说略》,协和公司1921年版,第3页。

[7]李达:《社会问题总览》,载汪信砚主编:《李达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11页。谢谢周威博士提供的信息。

[8]《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1921年7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9]同上注,第6页。

[10]《北京共产主义组织的报告》(1921年7月),载前注[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书,第14页。

[11]《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7月),载前注[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书,第133、134页。

[12]同上注,第134页。

[13]王清彬等编:《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北平社会调查部1928年版,第436—437页。

[14]同上注,第437页。

[15]参见吴忠希:《中国人权思想史略:文化传统和当代实践》,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16]胡乔木:《中国在五十年代怎样选择了社会主义》,载《胡乔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4页。

[17]参见肖存良:《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重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载《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5期。

[18]《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1949年9月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2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91页。

[19]毛泽东:《唯心历史观的破产》(1949年9月16日),载前注[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书,第718页。

[20]郝在今:《协商民主——中国特色政治协商制度开创纪实》,金城出版社2014年版,第288页。

[21]同上注,第288页。

[22]胡乔木:《毛泽东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载《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4—595页。

[23]参见胡乔木:《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载《胡乔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24]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1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25]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载《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0页。

[26]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2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154页。

[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修订本·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45页。

[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修订本·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46页。

[29]胡鞍钢:《中国政治经济史论(1949—1976)》,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30]见前注[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373页。

[31]毛泽东:《目前形势和党在一九四九年的任务》,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主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2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

[32]见前注[29],胡鞍钢书,第152页。

[33]见前注[31],毛泽东文,第29页。

[34]见前注[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465页。

[35]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载前注[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书,第165页。

[36]见前注[23],胡乔木文,第64页。

[37]刘少奇:《在天津干部会上的讲话》(1949年4月24日),载前注[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书,第320页。

[38]同上注,第321页。

[39]刘少奇:《新中国的财政经济政策》(1949年6月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书,第452页。

[40]薄一波:《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载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亲历记》,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41]杨建新、石光树、袁廷华编著:《五星红旗从这里升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记事暨资料选编),文献资料出版社1984年版,第311页。

[42]胡乔木:《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64—565页。

[4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91—392页。

[44]见前注[42],胡乔木书,第564—565页。

[45]何思敬:《共同纲领底基本精神与特点》,载白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联益出版社1950年版,第92页。

[46]见前注[45],何思敬文,第94页。

[47]同上注,第95页。

[48]同上注,第96页。

[49]朱星江:《共同纲领解说》,上海文工书店1952年版,第10页。

[50]迟爱萍:《〈共同纲领〉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国家经济建设》,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44—45页。

[51]周恩来:《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1950年4月13日),载《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8—170页。

[5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58—61页。

[53]《申报》1872—1949年间标题使用“共同富裕”一词的文章是0篇,《大公报》1902—1949年间标题使用“共同富裕”一词的文章也是0篇。感谢周威博士提供的信息。

[54]感谢周威博士提供的信息。

[5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69页。

[56]1951年12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了要按照《共同纲领》规定“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既反对否认农业合作社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右倾”错误思想,同时也反对“现在可以一蹴而就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的“左倾”错误。

[57]《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载前注[5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569—570页。

[58]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59]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关系问题》,载前注[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261页。

[60]毛泽东:《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载前注[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292页。

[61]周恩来:《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几个问题》,载前注[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352—353页。

[62]《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载前注[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303—304页。

[63]参见廖鲁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09—310页。

[64]参见周恩来:《经济工作要实事求是》(1956年2月8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页。

[65]周恩来:《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3年9月8日),载前注[5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302页。

[66]邓小平:《政治上发展民主,经济上实行改革》(1985年4月15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

[67]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842—843页。

[68]邓小平:《拿事实来说话》,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

[69]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08页。

[70]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12—13页。

[71]张翔:《“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第29页。


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交大法学》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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