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是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核心要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二是积极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三是全面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凝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四是着力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推动国家安全工作创新发展;五是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统筹做好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为指导,持续推动国家安全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安全法治;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推动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治国理政实践中,习近平科学地阐述了国家安全法治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形成了国家安全法治理论,这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家安全篇”,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既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治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和重大成就,也是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入研究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重点是把握其核心要义,并将其落到实处,从而促进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顺应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的深刻变化,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强调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新时期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作为国家安全理论的重大创新,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形势下维护和塑造中国特色大国安全的强大思想武器。习近平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各项工作。”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于国家安全各项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属于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基础保障,显然只有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才能准确把握当前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规律特点,确保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正是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2015年7月1日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重要法律,在其第3条更是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这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包括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在内的国家安全各项工作的指导地位,实现了从重大战略思想到法律原则的转化,为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因之,新时代要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更好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创新发展。
(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国家安全法治化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首先,国家安全法治化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核心意涵看,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概括为五大要素和五对关系。五大要素中,无论是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还是军事、文化、社会安全或者国际安全,对任何一种安全的维护和塑造,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五对关系中,无论是发展与安全、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还是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对任何一对关系的统筹都离不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概言之,总体国家安全观蕴含了国家安全法治化的元素,法治是贯穿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一根红线。其次,法治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根本保障。只有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努力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才能让总体国家安全观由思想理念转化为生动实践。换言之,“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以法治之思维构建科学完备的国家安全体系,需要以法治之方式提高国家安全能力,需要以法治之力量实现国家安全”。再次,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国家安全法治化是有机统一的。习近平在谈到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明确强调“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而国家安全制度体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又是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的基石。可以说,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逻辑和实践延伸,“从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到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
二、积极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习近平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法治思维,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因国家安全制度体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这一重要论述实际上也是对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的明确要求,充分说明了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分量。
(一)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意义与实践
没有健全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就难以形成系统完备、逻辑严密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化也不可能实现。与此同时,新形势下国家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前所未有,要充分“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也必须使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成熟,这样才能赢得战略主动,有力维护国家安全。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有关指示,我国加快了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健全步伐,当前“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已达200余部,其中数十部属于直接规范国家安全问题专门立法”,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从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主体内容看,除了《宪法》中明确宣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公民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等总纲性内容之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综合性立法,即2015年7月1日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这是一部涵摄各领域国家安全、对国家安全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二是专门性立法,如近年来出台的《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维护相关领域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三是关联性立法,如晚近我国制定的相关刑法修正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案,就规定了大量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四是其他法律渊源,主要是涉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党内法规、国际条约,如《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等。由上可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新《国家安全法》为核心,以相关专门性立法、关联性立法和党内法规、国际条约中涉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为补充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总体上实现了维护国家安全有法可依。
(二)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未来方向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维护仍然存在法律缺位的情况,相关国家安全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实用性有所不足等。进一步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十分必要,应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第一,推动新《国家安全法》与《刑法》等基本法律相关规范的衔接与协调。如《刑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大量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而新《国家安全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如果《刑法》的规定与新《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到底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此时的法律适用便会成为问题。比如,《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规制危害国家政治、政权安全的犯罪,不包括危害其他领域国家安全的犯罪,其范围明显窄于新《国家安全法》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这就会涉及相关国家安全法律规范的衔接与协调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国家安全法》存在着与宪法以及民法、刑法等若干基本法律文件的协调性问题,存在着《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效果的实现问题,存在着法律解释上的困境。”为此,从审慎稳妥、节约立法资源角度出发,建议在新《国家安全法》“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过渡性解决原则,即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适用基本法律优于一般法律的原则。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国家安全法》提升为基本法律。
第二,加强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立法供给。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上能够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但在相关重点领域立法全覆盖上存在明显不足,如太空、极地、军民融合等新型领域的国家安全维护,实践中主要靠政策、文件指导和管理,亟待进行立法,实现从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转向。如以军民融合领域为例,习近平强调:“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军民融合领域立法,尽快实现重点领域立法全覆盖。”这充分阐明了加强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立法供给、实现国家安全各领域立法全覆盖的紧迫性。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当务之急是:要紧扣国家安全立法的薄弱环节,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严密的国家安全法网,为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维护提供规范依据。
第三,以精细化为导向提高国家安全立法的质量。“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具体到国家安全领域,则要求国家安全法律规范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确保不同的法律和相关配套规定逐步完善且具有操作性,这样才能对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各项活动提供明确指引和进行准确规范”。当前,既有部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因实用性不强而存在某些“吊在半空”的现象,如《网络安全法》的不少内容是原则性、禁止性规定,若无配套实施细则,则会影响该法的落地;也有部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过于概括而不便于司法适用的问题,如《刑法》第108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采用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至于什么是投敌叛变、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并不清楚,难免导致司法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鉴此,有必要以立法精细化为导向,通过立法修订、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等方式完善相关国家安全法律,努力形成针对性和有效性兼备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此外,还应一并推进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努力提高国家安全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三、全面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
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从总体上解决了维护国家安全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只有国家安全法律得以实施,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习近平对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体制机制、基本路径、依靠力量等作了精辟论述,为全面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指明了方向。概言之,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要在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紧扣执法司法等关键环节和凝聚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上下功夫。
第一,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法律有效实施,离不开国家安全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当前我国面临的安全风险挑战复杂多样,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艰巨繁重,“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也有利于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说明推进包括国家安全法律实施在内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就是需要国家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的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之一。新时期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得以良好实施,也与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把舵领航、强力推进分不开。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安全委员会并非代替国家安全机关等专门机构行使职能,它们在国家安全体系及国家安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
第二,紧扣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后,要紧扣执法、司法等关键环节提升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质效。习近平指出:“要高度重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国家安全执法、司法的主要任务,即重在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事实上,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治理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既可彰显法律威严,也可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最大限度提升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质效。
第三,凝聚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才能让国家安全法律有效实施和实现。习近平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强大合力。”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各地区各部门维护国家安全的共同责任,并提出了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大合力的要求。详言之,在推动国家安全法律实施中,国家安全委员会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国家安全专门机关要肩负起直接责任,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此外,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还离不开广大群众、组织的有效参与,因为“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必须进一步夯实合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基础和制度机制,依法发挥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作用”。其中,法律工作者应发挥“头雁效应”,积极宣介、阐释国家安全法律规定,为国家安全法律有效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四、着力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
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最终要体现在国家安全治理的高超能力上。诚如习近平指出:“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国家安全治理属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上述重要论述实际上也说明了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极端重要性。
(一)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能力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当务之急是提升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必须提高国家安全保障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水平,以法治方式控制影响国家安全事务的各项基本变量”。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快补齐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短板,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是提升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正如习近平指出:“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二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切实把国家安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国家安全各项事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应对挑战、防范风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强化底线思维,提升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能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家安全形势和环境,“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管理、处理国家安全风险,有力应对、处置、化解社会安定挑战”,“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只有强化底线思维,做到未雨绸缪,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种安全风险,才能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详言之:一是敢于善于斗争。习近平指出:“维护国家安全,等等,都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要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既要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全面做强自己”。上述重要论述提出了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敢于善于斗争的明确要求。要敢于善于斗争,就必须坚定斗争意识,做好斗争准备,把准斗争方向,讲求斗争的方法和策略,注重斗争效果。二是防范与化解两手抓。习近平指出:“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这一重要论述彰显了习近平高远的战略思维,是应对国家安全风险的科学遵循。只有坚持防范与化解两手抓,才能统筹安全和发展全局,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家安全。三是提高境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境外风险防范、海外利益安全攸关国家整体发展利益和国家安全,习近平指出:“要高度重视境外风险防范,完善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境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为此,要着力提高境外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加强与东道国在情报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为海外利益安全塑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改革思维,提升国家安全工作创新能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提升国家安全保障能力的战略新支点”。习近平指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才能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这些重要论述释放出维护国家安全应高度重视创新的重要信号。须知,创新是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国之利器,是国家安全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依托。具体来说,提升国家安全工作创新能力一是要增强创新意识,把尊重规律与改革精神结合起来,国家安全领域看准了的改革事项,只要有利于提高国家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就要大胆探索;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国家安全治理实践尤其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三是要创新方式方法,善于借鉴其他领域经验和技术,“既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又注意吸纳其他领域的好做法,不断拓展工作新空间”,提升国家安全工作创新整体效能。
五、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全盘掌握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的思路方略,又要抓住主要矛盾,这是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辩证统一的必然要求。在2021年11月1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发表讲话指出:“必须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统筹做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新型领域安全等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方向国家安全工作。”这一重要论述对新时代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即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牵住“牛鼻子”,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下文着重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五个方面,对习近平关于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论述进行阐述。
第一,政治安全。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直接制约和影响其他领域国家安全。习近平指出:“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对各种矛盾问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要坚决防范和依法打击,决不能让他们起势、成势”。这就要求把维护政治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加强政治安全的法治保障,严厉惩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提高依法维护政治安全的能力水平。这些年,我国依法打击各类危害政治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办严重危害政治安全案件,及时发现处置涉政治安全的网上谣言和有害信息,进一步筑牢政治安全防线,坚决捍卫了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
第二,经济安全。关于经济安全法治建设,习近平作了深刻论述。譬如,在谈到金融安全时,习近平强调:“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要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从上述重要论述不难看出,无论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是治理金融市场乱象,都关乎金融安全,都必须重视和依靠法治。因为“总结和反思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金融乱象和风险,几乎都与法规缺失或违反现有法规有关”,因而只有健全金融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金融安全。又如,在谈到民营经济发展时,习近平表示:“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这一重要论述清晰阐明了党中央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立场,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显而易见,营商环境越法治化,民营经济越会健康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就越牢固。
第三,社会安全。社会安全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习近平在谈到社会治安时指出:“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项斗争,如对黄赌毒现象、黑社会性质犯罪等,露头就要打,不能让它们形成气候。”这一重要论述传递出在社会治安领域推进综合治理、突出打击重点的强烈信号。这些年,我国社会大局保持长期稳定,正是贯彻习近平相关重要讲话精神的成功实践,也丰富了更高水平社会安全的内涵。此外,习近平还对政法机关提高维护社会安全的能力水平提出了要求,即“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时期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维护社会安全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和策略,重点是强化四个治理,打牢社会稳定基础,从而“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第四,科技安全。在习近平诸多重要讲话中,有不少涉及科技安全及其法治建设的内容。如他指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国防安全等风险压力不断增加,需要依靠更多更好的科技创新保障国家安全”。上述重要论述揭示了科技安全之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而科技安全离不开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科技安全法治建设,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既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事实上,“习近平和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着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建设科技强国深度融合”,党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也作出了“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以顺应科技安全的法治保障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法治保障。
第五,新型领域安全。随着生物、网络、核等领域高新技术快速发展,特别是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交织叠加、相互影响,我国面临的新型领域风险挑战日趋严峻复杂。习近平发表的诸多重要讲话中,也有不少涉及新型领域国家安全及其法治建设的内容,其对于加强新型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关于生物安全,习近平强调:“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为新时期纵深推进生物安全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又如,关于网络安全,习近平指出:“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强调“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不难理解,网络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只有大力推进依法治网,实现网络安全法治化,才能真正筑牢网络安全的坚固防线。再如,关于核等其他新型领域安全,习近平表示:“我们要结合国情,从国家层面部署实施核安全战略,制定中长期核安全发展规划,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监管机制”,“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战略、规划、立法、监管、合作之于核等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维护的重要意义,体现了习近平对新型领域国家安全治理规律的深刻认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思路方略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理论逻辑严密,实践指向鲜明,开拓了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治理论的新境界,具有科学性、时代性、创造性和实践指导性,必须长期坚持。当前,虽然我国国家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新《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更是开启了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新篇章,但也要清醒看到,我国仍然面临复杂多变的国家安全环境,前进道路上仍然存在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领域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弱项,还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为此,推进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推进国家安全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加快建成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实现国家安全法治理论向度与实践向度的统一,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