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期间,日军占领区有大量中国人与日本人合作,这些人被称为“汉奸”。同样在欧洲的纳粹德军占领区,也有大量犹太人与德国人合作,这些人被称为“犹奸(CAPO)”。有中国人说:“为什么抗战打了八年,就是因为汉奸太多。”同样也有犹太人说:“为什么犹太人被杀了600 万,就是因为犹奸太多。”战后中國政府有审判“汉奸”的运动,战后以色列政府也有审判“犹奸”的运动,但汉奸和犹奸的命运却完全不同。
所谓犹太人是一群信仰犹太教的教徒,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所说的“人种”,没有肤色、发色等身体外观的特征。虽然犹太人的正统语言是“黑卜拉语”,但全世界1300万犹太人中,大部分并不讲“黑卜拉语”而讲居住国的语言。根据犹太人自己的定义,一个人是否成为“犹太人”,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判定:
首先,由犹太人母亲所生的人(因为父亲不能100 %地断定他妻子所生的孩子一定是自己的孩子);其次,从其它宗教改信犹太教的人。根据这个定义,由犹太人的父亲和非犹太人的母亲所生的人,并不是犹太人,要经过改教洗礼手续才能成为犹太人;最后,一个犹太人改信其它宗教,就失去了犹太人的资格。
一个人(比如中国人)要想成为犹太人并不难,只要改信犹太教即可,以前男性入犹太教时要进行“割礼”,现在“割礼”已是可有可无。主要是成为犹太人后的严格清规戒律,让许多人对犹太人望而止步。犹太人不能吃猪肉、虾、蟹等,星期五日落前到星期六日落前是“安息日”,不能作任何事,日历要使用犹太历,过犹太历规定的各种节祭日。现在犹太人散住世界各地,居住在美国的犹太人最多,约560 万;其次是以色列450 万,俄罗斯60万,法国52万,英国30万等等。
二战后国际法庭宣判被纳粹德国杀害的犹太人有600 万之多,但这个数字不仅包括在集中营中直接被杀的犹太人,还包括德军占领期间受迫害而饿死、冻死、病死的所有犹太人。因此战后德国的一些右翼分子对国际法庭的宣判大为不满,声称被害600 万人是一个被大大夸张的数字,实际上被害的犹太人只有几十万人。按照现在全世界各地共有犹太人1300万的总人口来看,当时有600 万人被杀的数字似乎是偏大了一些。
不管被害者600 万人这个数字是不是有“水增”的嫌疑,二战期间各地的犹太人收容所中,有百万以上犹太人被杀应该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当然这个杀人“工程”也是巨大的,首先要在德占区检举搜查出犹太人,然后把他们送到收容所监禁,再送进毒气室杀死,送入焚尸炉烧化。如果这些工程全部由德国人来完成的话,至少要调用数十万人。但在事实上,检举、监禁、杀人、焚尸等一系列屠殺工作,绝大部分都是由犹太人自己完成的,这也可以作为德国人做事非常讲究“效率”的一个证例。
二战期间德军占领一个地方后,就成立一个由犹太人组成的“犹太人自治会”。“犹太人自治会”下建立一个犹太人警察组织,犹太人警察负责检举揭发犹太人,然后再对检举出的犹太人进行挑选:有劳动力的送入工作集中营,让他们在残酷的劳动中逐步死亡;没有劳动力的送入死亡集中营,直接消灭肉体。与一般的犹太人不同,“犹太人自治会”的成员和犹太人警察受到特别的待遇,不仅在食品供应等物质方面享有优待,而且还有到各地自由旅行的特权。
同样在犹太人集中营中,看守、监工等看管工作也主要由犹太人担任。每100个犹太人组成一个“组”,每1000人组成一个“区”,每10000 人组成一个“营”,组长、区长、营长等职务都由犹太人担任。这些犹太人“看守”被授予极大的权力,不仅可以任意打骂体罚一般的犹太人,甚至可以随意处死犯人。二战期间各地的犹太人集中营尽管生活环境异常恶劣,也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暴动,这主要还要归功于那些“尽职的”犹太人看守。
德国战败后,与德国人合作的“犹太人自治会”成员、犹太人警察、犹太人看守也纷纷逃散,一些人逃到西方诸国定居,另一些人则随犹太人难民一起逃入以色列。以色列建国后,就不停有人报告发现了当年的犹奸,要求政府当局逮捕和处罚这些犹奸。可是当时以色列并没有处罚犹奸的相关法律,被检举出的犹奸们在讯问后就不得不立即释放。
1950年8 月,以色列国会在国民的要求下,发布了“纳粹及纳粹合作者处罚条例”,开始正式惩处犹奸。但同中国惩处汉奸的规模和刑罚程度相比,以色列的犹奸惩处简直无法相提并论。以色列的“纳粹及纳粹合作者处罚条例”公布后,总共只有40多个犹奸被判刑,其中除了一个直接杀死8 个犹太人的犹奸被判无期徒刑外,其它犹奸只判了2 年到7 年的轻刑,最著名的案件是原“犹太人自治会”的警察局长布劳特案件。
布劳特原是一个犹太人音乐家,德军占领后他与德军合作,担任“犹太人自治会”的警察局长。检举人告发布劳特在担任警察局长期间,为了博得德国人的欢心,有意多送犹太人到死亡集中营,是间接杀人犯。地方法院最初判布劳特15年徒刑,布劳特不服,向以色列最高法院起诉,最后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决布劳特无罪释放。
为什么犹奸布劳特被无罪释放?以色列法院的法官是这样解释的:“求生是人的最起码本能。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而出卖组织、出卖朋友、出卖他人,尽管是一件不值得提倡的非道德行为,但也不能构成犯罪。我们处罚罪犯时,必须把我们自己也放在同样的环境来设身处地的考虑问题。当时如果布劳特不与德国人合作,那就意味着放弃‘生’的机会而选择‘死’。假如我当时处在布劳特的位置,我也同样会选择‘生’的机会与德国人合作。我们不能要求别人做到我们自己不能做到的事。”西方人不要求别人做到自己不能做到的事,而中国人却要求别人做到自己不能做到的事,这恐怕就是中西文化的最大区别之一。按照犹太人的标准,国民政府判处周作人这样一位手上没有直接血案的文官14年徒刑,无疑是太严厉了。
在中国审判汉奸时,因为“贪生怕死”而与日本人合作,就是一个理所当然的罪名。那些审判汉奸的法官们,自己并不能做到“杀身成仁”,同样因为“贪生怕死”而逃到大后方。而这些“贪生怕死”的法官们,却毫无羞愧地指责汉奸“贪生怕死”,要求别人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
也是出于这个考虑,西方人对出卖组织、出卖朋友的叛徒异常宽容。西方人认为:在严刑拷打、生死关头选择招供叛变、苟且偷生,是人的最基本人性。尽管叛徒不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叛徒是可以理解的。而中国人却完全不能理解叛徒,如果有人解释自己是为了活命才叛变的,也完全得不到中国人的宽容。尽管自己能做到舍身取义的中国人并不多,可是大多数中国人对叛变行为还是深恶痛疾,决不宽容。
西方人对投降官兵也十分宽容。在没有打胜可能的情况下,选择投降苟且偷生也是被大家理解的行为,没有人指责投降官兵为什么不为国家战斗到死,为国尽忠。日本人则是另外一个极端:日本军官要求士兵为国家战斗到死,在任何情况下也绝不能投降,但日本军官自己也同样为国尽忠。建议用飞机撞毁敌军军舰“神风自杀攻击”的日军中将大西,在日本战败时也切腹自杀,日军中没有出现军官要求士兵死战,而自己却临阵逃生的情况。
中国军队却是另一种情况:中国军官情绪激昂地要求每个士兵为国家流尽最后一滴血,甚至用督战队逼迫士兵冒死进攻,可是一旦战况不好,军官们就扔下士兵率先逃生。美国军官做不到为国家战斗到死,也没有要求士兵战斗到死;日本军官要求士兵战斗到死,自己也同样战斗到死,美日军官都没有要求士兵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而中国军官却可以要求士兵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他们在要求士兵们选择战死的同时,自己选择逃跑的生路。
虽然美国人容忍投降,却不能容忍逃跑,对临阵逃跑开小差的官兵处罚极严。军官带领士兵一起投降,不会因此负叛变投敌的投敌罪;可是如果军官丢下士兵自己逃跑,即使没有向敌人投降,也是可判死刑的极重失职罪。相反中国人看来,军官带领士兵投降的投敌罪,要远大于自己逃跑的失职罪,所以中国军队的逃跑现象特别严重。
不仅在投降叛变的问题上,中国人还在其它很多问题上也要求别人做到自己不能做到的事。常见的就是中国的领导要求群众克己奉公,自己却走后门占便宜。
有时领导还会给部下发出必须按期做到的“死命令”,最典型的就是“限期破案”。
我们经常在小说电影里看到这样一个情节:大型恶性案件出现后,皇帝或将军的龙颜大怒,甩下死命令:“限三天破案,否则提头来见。”这些人下命令时就没有想过,如果自己去破案的话,三天能破得了吗?可是中国人却不管这些,硬要别人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下级在上级的逼迫下,为了保住自己的脑袋不掉,只好胡乱找一个替死鬼顶罪,这也是中国历史上冤案特多的原因。
从中国人对汉奸的愤恨,到犹太人对犹奸的宽容,可以看出中西方文化的出发点是何等的不同。中国人要求别人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也是中国人喜欢说一套做一套的心理因素。一个对自己要求很低,对别人要求很高,宽待自己苛求别人的民族,怎么会产生团结力和向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