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相关讲话中的阐述以及学术界的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含了如下一些基本元素:(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读;(2)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3)以人民为中心;(4)依宪治国;(5)法治与德治相结合;(6)国法与党规相统一;(7)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8)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9)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齐头并进;(10)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1)坚持对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成果的传承;(12)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萌芽可以追溯至1954年宪法制定前后形成的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如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谢觉哉等对于法制的贡献。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随着三中全会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的落实,邓小平对于法制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此得以诞生。从20世纪90年代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时期。而推动这一发展的主要动力,就是江泽民以“法治”为中心的贡献和胡锦涛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地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使其最终成熟定型,并对其做出了全方位的解读。其一,对党领导法治的原则做出了更为全面、更为系统的阐述。其二,对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对坚持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做出了新的更为全面的论述。其三,使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更加完善,并首次提出了党规与国法有机统一的思想。其四,对之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予以发扬光大。其五,开创了涉外法治建设的新领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就是“法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决定法的本质的是人们所生活在其中的物质生活条件”“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其历史基础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所创造的法律文化之精华,以及人类其他法律文明进步所形成的各项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为争取人民解放所进行的革命进程中法制实践(如1931年我们党领导的瑞金中华苏维埃政府,以及陕甘宁边区政府等法制建设)的产物。新中国70余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成熟的时代背景。
第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逻辑内涵中,“理论”是其具体表现形态(概念、原理的体系),“法治”是其核心内容、价值体现,“社会主义”是其属性和前提,“中国特色”则是其生存场域和适用范围。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身所具有的涵盖法学各领域的法知识学价值,为中国法理学、法史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提供了全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知识话语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涵包括了五个方面,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完成这五个方面的任务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于我们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的本质、对于我们现在进行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对涉外法治建设、对我们传承古今中外法律文明成果以及全面推进“良法善治”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