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 何勤华:建构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传统探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904 次 更新时间:2024-07-12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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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   何勤华 (进入专栏)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构建中国自主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而根据法学界近年所达成的共识,在法学学科中,当下主要分成两大形态: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前者所要解决的是法学学科内部的关系,主要涉及实在法规范的法意阐释、体系构建和顺利实施;后者即社科法学主要解决法学学科的外部关系,研究法学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会发展的问题。因此,构建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任务之一。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深入研习构建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指导、思想渊源、实践成果和域外经验,也需要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发掘优秀的历史传统,汲取中国古代律学及交叉学科知识体系建设中的学术积累和创新经验。

作者:张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4年第6期。

 

目次

一、中国社科法学的发展及面临的挑战

二、中国古代律学及交叉学科知识体系的证成

三、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对于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来说,具有关键的指导性作用。而根据法学界近年所达成的共识,在法学学科中,当下主要分成两大形态: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前者所要处理的是法学学科内部的关系,主要涉及实在法规范的法意阐释、体系构建和顺利实施;后者即社科法学主要处理法学学科的外部关系,研究法学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如社会学和经济学等的交叉与融会发展的问题。虽然,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分类及其关系(内涵)研究,在我国时间还不长,但已经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因此,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全力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这也是新时代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而为达此目标,不仅需要我们深入研习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指导、思想渊源、实践成果和域外经验,也需要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发掘优秀的本土资源,尤其是中国古代律学的智识成果。受篇幅所限,本文下面就以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对中国古代律学及交叉学科的传承与创新为主题,谈一点粗浅见解,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中国社科法学的发展及面临的挑战

构建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首先必须明晰何谓社科法学,社科法学的兴起以及发展,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社科法学当下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以及其可以为中国法学发展、繁荣所能做出的贡献。

(一)社科法学的兴起和发展

社科法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s,直译“法律和社会科学”),也称为“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法社科研究”,是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的一种知识形态。作为一个法学专用名词,是由学者苏力于2000年11月在由《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外法学》联合举办的“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研讨会上宣读的论文《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中首次提出的,目的是指明传统法学尤其是法教义学研究的缺陷,主张必须向社会科学汲取养分,获得新的动力。但苏力当时提出“社科法学”这一概念时,并未引起学界的特别关注。

十余年之后,苏力的观点开始受到一部分中青年学者的追捧,尤其是在由苏力等创办的《法律和社会科学》(2006年创刊)被收入CSSCI数据库之后,“社科法学”一词出现的频率明显增加。而2014年5月31日和6月1日,在武汉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和社会科学》合办的关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对话的学术研讨会,则将社科法学的研究推向了高潮。之后,2014年8月13日,《光明日报》集中刊登了王启梁、雷磊和尤陈俊的三篇关于社科法学的文章,表达了学界对此的关注。过了一个多月,《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又刊登了“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社科法学’专题”,收录了苏力、陈柏峰、侯猛、李晟和谢海定等学者的文章,集中讨论了社科法学的一般性问题。这些中国一流学者文章的发表,以及社科法学者举办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或研讨会,社科法学研习营,编辑出版社科法学读本,成立社科法学连线等行动,进一步表明社科法学已经正式登上21世纪中国法学研究的舞台中心,并成为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主要形态之一。

(二)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辨析

社科法学的登台亮相,是在与法教义学的论战中实现的。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是一个来自德国的概念,改革开放以后其获得迅速发展,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家治理的头等大事就是有法可依。随着大量法律的出台,如何实施好这些法律,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主题。在此历史背景下,来自德国法学的、以规范分析为主要任务的法教义学受到了中国学术界的青睐。

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不同,它是一个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生活中实践问题的领域,其主要的分支有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等。虽然社科法学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化的形态,但已经形成了一个让不同进路的研究者进行跨界对话的“无形学院”,并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如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审视法条;从后果出发,逆向分析法律条文的合适与否;注重解释因果关系,即通过定量研究,以对研究对象做出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解释;通过定性研究,如访谈、收集数据和其他经验材料,获得符合社会事实的解释;注重“以小见大”的个案研究;强调语境(中国国情),将所需要研究的人之行为镶嵌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之中。

从以上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中,可以大体看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联系与区别。一是法教义学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基础,而社科法学是在其基础上的知识和方法的展开。二是法教义学是从法学之内部做出的分析和研究,社科法学是从法学之外部对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展开的研究。三是法教义学比较多地关注法学的实践,而社科法学更多地关注法学的学理阐述。四是法教义学的方法比较单一,而社科法学的方法则比较多元。五是法教义学更多地研究法律的事实,而社科法学不仅关注法律的事实,还非常强调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正当性等。六是法教义学重视实在法的规范研究,社科法学更多地关注法律的经验研究,以及法律的文化研究。七是法教义学关注个体意义上的法,它是法律文本或法条之学,而社科法学是在整体意义上考察法。八是在中国当代法学研究进程中,法教义学出现在前,社科法学形成、完善在后。九是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具有互补功能,两者的运用,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合作关系。

(三)社科法学的贡献

社科法学的兴起与发展,比法教义学拥有更多的优势。按照侯猛的说法,社科法学,至少拥有四方面的优势:一是通过做跨界对话的工作,促进知识的交流、竞争与合作;二是通过经验研究,不断磨砺呈现社会事实并对其加以解释的方法,形成中国的法律理论;三是社科法学可以通过解释法律与社会之关系,考察变动之法律秩序,提升自己的学术张力,解决法教义学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四是社科法学通过跨学科的知识优势,帮助学生加强职业训练,并通过对学术的中立态度,影响学生的政治判断。

 

我们认为,社科法学的登台亮相,除了上述四个优点以外,还为中国法学研究做出了如下三个方面的贡献:

第一,社科法学在学术探索、科学研究过程中,态度更加务实。它借鉴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立场,使中国的法学理论更加联系法治实践,成为沟通中国法学与中国社会之间的桥梁之一。

第二,社科法学在法学中运用会产生知识增量,这不仅奠定了法学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还拓宽了法学学科的边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社会科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例如,通过发挥对经济全球化、区域化的制度协调作用,对国家安全体系建设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对乡土社会中国家制定法的引领作用,等等。社科法学可以为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提供理念和方法的支持,缓解中国法学对其他社会学科知识吸取的多,而对其他社会学科知识贡献的少的压力。

第三,为中国法治建设找到了突破口和理想图景。首先,现代法治需要结构性和综合性的变革,而这一任务仅靠法教义学是不够的,因为它专注于从法学内部探讨法律规范的释义、体系构建和贯彻实施。而社科法学由于从法学之外部视角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且深入到法治建设的实践当中,就可以找到法治建设的突破口。其次,由于中国近代社会遭受的种种磨难,中国近代以来法治建设的进程错综复杂,遗留问题很多,因此我们在探讨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时,不仅要关注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还必须顾及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四)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以及面临的挑战

从以上对社科法学的兴起与发展、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以及社科法学为中国法学作出的贡献之梳理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对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做出界定,并对构建这一体系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进行分析。

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是指以中国古代律学之历史传统为基础,以现代西方社会科学之方法为镜鉴,以当下中国所面临的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热点问题及构建法学理论体系为重心,形成在法学内部与法教义学相和谐,在法学外部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相交融的知识体系。其核心内涵有三个:一是强调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具体落实在中国古代律学及交叉学科之知识体系的历史传统;二是强调知识体系的方法论创新,指明方法的多元性、逻辑性和科学性,具体落实在对法律的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的分析之上;三是强调知识体系的实践性,具体落实在关注和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上。

社科法学,从名词称谓,到研究对象,到研究方法,到研究分支,到研究路径,以及学术旨趣,基本上都来自美国的传统。因此,社科法学一登上中国法学研究之舞台,就受到了质疑和批判。有学者认为,社科法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教义学的不足,但同样也带有一些天然的缺陷。如社科法学内部各种方法之间的共同性发掘还不够;各种研究方法本身也还存在许多问题,被囊括在社科法学“旗下”的主要分支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各自也都存在边界与隔阂问题。尤其是社科法学名称本身就具有消解自身(法和法学)的危险。因此,必须对社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体系等进行整体上的反思。

更多的学者认为,以社科法学来抗衡,甚至取代法教义学,实无必要。因为法教义学兼具理论发现与理论应用双重属性,是法学研究的主导方法,无须借助社科法学,其自身可以通过理论发现的“科学革命”与时俱进地解决立法、司法中的法治难题。反而社科法学倒是属于理论应用型研究方法,具有“边缘”性,适用范围应主要局限于立法,是法学研究的辅助方法。法学问题的解决,应首先应用法教义学,即使应用社科法学,也应将其有机融入法教义学之中。尤其是社科法学发展至今,尚未解决其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尚未形成社科法学内部各种方法之间的共同性。他们认为,虽然法教义学有诸多缺失,可是无论中外,都还是法学界的主流。社科法学虽然受到追捧,但其身影却模糊不明。如果高举社科法学大旗的掌门人,都不能将其界定清楚,其他的人又该如何是好。他们指出,目下中国社科法学的研究,许多场景是“以‘创新’或者‘交叉学科’为借口来掩盖知识结构和理论修养上的空虚”。何况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法人类学等社科法学的主要分支学科之研究方法本身还存在许多问题,显得较为粗略,无论是质性研究还是量化研究,都需要精心地考量与设计,并辅以相关的技术。而这些问题都限制了社科法学研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二、中国古代律学及交叉学科知识体系的证成

那么,如何克服社科法学的上述不足和缺陷呢?我们认为,除了吸收法教义学的学科优点,完善自己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实现体系化和学理化之外,还可以从中国古代律学及交叉学科(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伦理、心理、文学等各种社会元素的研究)之知识体系的历史传统中汲取营养。因为这些研究,虽然还称不上是当代意义上的“社科法学”,但其研究对象、方法以及所取得的学术积累和体系化成果,已经具有了当代社科法学的某些基因和元素。

(一)法律与社会研究

法律与社会研究,是当代法学与社会学交叉学科法社会学的重心,是社科法学的主要内容。而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现代法社会学诞生于20世纪初的欧美,但对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则已经萌发。

比如,法家商鞅认为,法源自社会,它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出现了对生活所需财产的争夺,为了制止争夺、稳定社会秩序,才出现的。除法家之外,墨家、儒家和道家等其他学派也表达了大体相同的观点。不仅如此,他们还对法的社会功能这一类似于现代法社会学的重要内容做了深入研究,表现为:第一,“律度权量”。这是法律的首要社会功能,即法是一种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尺度、准绳、规则。第二,“定分止争”。人与人之间之所以会发生争斗,原因就是名分未定。《管子·七臣七主》指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商鞅进一步以街上“一兔走,百人逐之”,而“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为例,说明街上的兔所以大家都可以去追逐,就是因为“名分之未定也”;而卖兔者为何盗不敢取,是因为“名分已定也”。第三,“兴功禁暴”,即法律的功能,一方面是富国强兵(“兴功”),另一方面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禁暴”)。第四,“役民使齐”。如同荀子所言:“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中国古人所取得的上述关于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成果,后来就成为统治者的基本共识,并且将其融入立法与司法活动之中,形成两大法律制度设计:一是家族制度,二是等级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将中国古人的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完美地整合在一起,以达成由法律所控制的“律度权量”“定分止争”“兴功禁暴”“役民使齐”的社会秩序。诚如中国近代最早开展法律的社会学方法研究的瞿同祖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等级)概念上。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由此可知,将法律置于社会生活、社会变动中分析,就可以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本质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二)法律与经济研究

对法律与经济之关系开展研究和规范,在中国起步很早。虽然还不能将其视为社科法学之重要分支法经济学,因为法经济学是现代的产物,但中国古人将法律与经济置于同一背景下予以关注,并形成的理念及所取得的成果,对我们今天推进法经济学乃至社科法学的发展,是有参考价值的。

中国古人将法律与经济融会在一起进行关注、研究和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厘清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最早做出这一论述的,是法家代表管仲(约前716—前645年)。他在协助齐桓公修律变法时,不仅通过立法,改革官制和赋税,严明法治,大力发展经济,使齐国迅速成为当时春秋五霸的第一霸。而且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对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发表了重要的论述,提出了著名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观点,强调发展经济有利于人们执行法律,提升道德,安定社会,以及法律的目的就是为民众过上富裕生活做出保障的思想。管仲对法律与经济的认识,之后就成为中国古代知识精英以及部分开明君主的基本思想。如宋代著名士人范仲淹、包拯、王安石等。

其次,是对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各项经济要素进行制度规范和学理说明。如在中国古代,物产是社会经济的体现和支撑,也是法律所要保护的重要对象。而《唐律疏议》对物产的归属就进行了界定,并对合法的物产做出了制度性保障。如《贼盗律》(总第291条)规定:“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而疏议就对这条律文进行了学理解释:“‘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有人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谓各准积聚之处时价计赃,依盗法科罪。”这里,很清楚,由于在自然之物上加入了人的劳动,使其变成了个人财产,谁辄取,当然要以盗论。这一规定还体现了对当事人对自然之物所“施工”的保护,实际上鼓励和保障了人们对荒山、荒地的开垦和利用。

(三)法律与政治研究

对法律与政治之关系的研究,属于社科法学之分支法政治学的任务。按照卓泽渊的观点,法政治学是一门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学科,是以法学方法研究政治问题,以政治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其研究对象主要涉及法与政治、法与国家、法与权力和法与民主等。从法政治学的这些内涵来看,虽然中国古代没有法政治学之名,但已经有了法政治学研究之实。

在中国,最早对法律与政治之关系进行研究、阐述的是《尚书》,其中的《洪范》《甘誓》《汤誓》《吕刑》等篇,对夏、商和周的早期法律和政治的关系,以及国家根本制度和统治方式作出了论述。之后,《周易》《左传》《周礼》《吕氏春秋》等传世文献,春秋战国时期之法家、儒家、道家和墨家等学派,以及历代律学著作,对法律与政治之关系,都进行了论述和研究,内容异常丰富。

比如,提出了“大事之必以众济”的民本思想以及法必须保持稳定、使民知法等思想。如《国语》等上古文献在叙述各国兴衰存亡时,十分强调民众的力量。这种“民惟邦本”思想发展至唐代,达到了一个认识的高度。李世民集团认为,法律的运作,就是要确保国家最大的政治:政权的稳定,即顺应民心、民意。如贞观十八年,太宗谓侍臣曰:“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唐初进一步实施均田令和租、庸、调法,承认农民占有死亡逃散的地主之土地的合法性,以及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从国家那里分得一定份额的土地。同时,减轻农民的赋税徭役,并精简官吏人数,紧缩国家开支,以减轻人民的负担。与此同时,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废、改、立和释,以及向民众普及法律等都被视为国家政治活动的重要内容,其启动和实施,也都以是否有利于巩固君主的权力这一最大的政治为标准。

又如,依法治吏,培养一支政治上可靠的官吏队伍的思想。吏治,或者吏学,是中国古代法律与政治结合最为紧密的领域,也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最为成熟的经验。这方面,元代留存下来徐元瑞撰《吏学指南》一书,可谓将此表述得淋漓尽致。该书面世于元大德五年(1301年),全称《习吏幼学指南》。《吏学指南》的内容,主要围绕着为官所必须遵守法律与政治纪律展开,如考功、公式、礼仪、五戒、五禁、八议、十恶、七杀、五刑、狱讼、推鞫、诸箴等。最后,附有“为政九要”。在中国古代法学中,吏学和律学实际上是有所区别的,前者主要阐述“为吏之道”,后者则是对成文法典的阐释。但《吏学指南》将两者整合在了一起,突出了吏人的执法使命、政治纪律和职业道德,成为中国古代政治之用人、用权之必读书。按照现代学科分类,就是一部法政治学经典。

(四)法律与伦理道德研究

伦理(Ethics),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而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虽然两者不完全一致,如伦理偏重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偏重于关注人的个体的内心修养和品行的提升等,但其内涵是相通的,都是调节社会成员间相互关系的规则。因此,本文基本上将两者视为同一种行为方式和规则体系。

在中国,伦理一开始就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汉语中伦理指的就是人与人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因此,虽然法律伦理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是当代社科法学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古代尚无法律伦理学之名称,也无法律伦理学的体系。但将法律与伦理整合在一起研究,在中国很早就开始了。

比如,关于忠孝人伦等宗法家族伦理的提倡,儒家强调:“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这种宗法家族伦理之后就成为法的基本渊源,决定了法的性质、价值、精神和目的,其具体表现为:第一,亲属相犯以五服制刑,唐律依丧服礼的五服作为划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标准。而疏议对唐律的规定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以及理论根据作了清楚的说明。第二,同居有罪互为容隐。唐律规定,凡是同居在一起的亲属,除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之外,其他罪都必须相互容隐,不得举告。尤其是《唐律疏议》所确立的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黄昏与拂晓,春天与秋天),相须而成者也。”后来被宋、明、清三代视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还渗透进了法院判决。如在宋代的《折狱龟鉴》、明代的《折狱新语》以及清代的《刑案汇览》和《驳案汇编》等之中,都主张在办案时应处理好宗法伦理三纲五常之关系。应该说,至此,伦理法律化和法律伦理化彻底融汇于一体,成为现代法律伦理学的先祖。

(五)法律与心理研究

法律心理学,是指用心理现象来解释法律的一种学问。它于19世纪末诞生于欧美,并于20世纪30年代传入中国。而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法律心理学这门学科,但关注法律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并对此进行阐述,则在《周礼》中就已有了记载。中国古代出现的法律与心理的研究,表现为以侦查破案为重心的“侦查心理学”和凝练司法审判技术的“司法心理学”。前者之代表有宋代的《折狱龟鉴》等作品,而后者即“司法心理学”的成果则主要体现在汉晋时期董仲舒和张斐的法律思想之中。

《折狱龟鉴》在宋之后的各类史籍中均有记叙。全书分20门类,主要有“释冤”“惩恶”“察奸”“证慝”“察贼”等,辑录了上起春秋,下至北宋政和年间(公元1111年—1117年)案例故事270余条、390余事,并以按语的形式对其中大部分案例故事进行考辨,并对犯罪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做出了阐释。如在“王利阅狱”中,作者郑克首先描述了案件的大概经过和审理事实:王利郎中通判沧州时,阅具狱,有群盗,当就死。王利仔细察看这些所谓“罪犯”的脸色、表情和气貌并非作恶者,就进行了秘密审讯,知道了他们的冤屈,遂将他们留在衙门,不予判决,并且开始搜索境内,寻拿真正的罪犯。经过数日努力,终于抓获了真正的盗贼。郑克叙述完了王利的事迹后,做出了自己的按语: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观察气貌、注意情理、寻以事迹,然后就可以明白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冤屈,才能做到“既不失有罪,亦不及无辜”。

在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成长进程中,司法(审判)心理学也很早就出现了。早在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的“五听”中,就已经包含了对当事人心理的观察,如《周礼·秋官·小司寇》就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之方法求得实情。到了汉代,儒学大家董仲舒在“五听”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追究犯罪人的心理动机,创立了“原心定罪”的学说,对汉代司法审判实践造成了很大影响。至晋代,律学家张斐在“原心定罪”之基础上,提出了“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的审判原则,从法理上阐述审理案件时观察犯罪嫌疑人心理、表情等的司法审判心理问题。

张斐强调用心理学的方法,通过人们情绪的外在表露来察寻人的内在动机。他指出:“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即人的行为和主观动机是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的,它是一个由“心”,到“情”,到“事业”(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张斐分析道:“喜怒忧欢,貌在声色;奸真猛弱,候在视息。”也就是说,人的内心情感可以通过行为显示出来,而行为也可以通过人的情绪状态来辨别。张斐对人的行为和心理活动之间的某些联系进行了总结:“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供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应该说,这些概括是有一定合理性和科学性的。

(六)法律与文学研究

在中国古代,从帝王将相,到士大夫阶层,到普通居民,他们日常的法律生活,都会成为文学(戏剧)描述和展现的对象。对法律和文学的描述和研究,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法治文学,这在中国古代是非常发达的。这一学术形态,构成了中国古代律学之外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成为帮助人们学习、理解、遵守律典的一个重要途径。

尤其是在宋以后,随着白话小说以及戏剧的兴起,用文学的形式来描述和展现民众之法律生活、宣传法律之公平正义就越来越普遍。无论是民间流传的讲述“青天大老爷”包公断案的戏剧,还是《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案例故事,乃至当时流行的小说,如《金瓶梅》《红楼梦》《聊斋志异》,以及《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初刻拍案惊奇》和《二刻拍案惊奇》等,都记录了大量的法律叙事。即使如以“谈狐说鬼”为表现形式的《聊斋志异》,其十二卷近500则小故事,也有许多涉及法律的运作与实施。下面我们仅以其中的《胭脂》为例,略作分析说明。

蒲松龄著《胭脂》的情节比较复杂。东昌卞姓牛医,有女胭脂,才姿惠丽。邻居王氏,胭脂之闺密,知道胭脂属意鄂秀才,遂自荐去说媒,约秀才晚上来相会。当晚王氏情人宿介来,得知此事,遂偷偷去胭脂住屋,冒充鄂秀才索爱不成,强取走脚上绣鞋一只。宿介返回王氏处,发现揣衣内绣鞋丢失,遍寻不着。绣鞋实为巷中毛大所捡,知是宿介从胭脂处所得。遂过几日竟越墙去胭脂处行奸,结果误入卞牛医住屋。在被卞牛医追拿过程中,毛大夺刀杀死了卞牛医,绣鞋丢落在地人却遁走。胭脂和其母撑灯出来细看,发现地上的卞牛医和绣鞋,天明报官。鄂秀才被作为凶手而抓,他为人谨讷,在刑讯之下,虽经数官初审、复讯,结舌不能自伸,由是论死。案件上报济南府复审。审判官吴南岱见鄂秀才不似杀人之徒,遂细细盘问胭脂、王氏,最后得知宿介乃是索爱强取绣鞋之人,故认为他是杀卞牛医之人。在刑讯之下,做成铁案,等待秋决。然宿介虽风流成性,但也是东国名士。知学使施愚山贤能,遂向其申诉。施愚山爱惜人才,反复审阅案卷,发现问题,请示院、司,移案再鞫。从王氏处得知,除毛大外,巷中还有甲和乙等曾来王氏处骚扰。于是将这几个人都拘来,审讯后无一人招供。遂让其裸背,置于黑屋,墙上涂上石灰,盆中置水(放入烟煤),命其洗手。说神明会在罪犯背上书字,然后放出。结果发现毛大背上有白灰和烟煤色,即确定其即杀人凶手。

这里,蒲松龄(1640—1715)是山东淄川人,出身于地主家庭,广读经史,学识渊博,其代表作《聊斋志异》是我国文言文短篇志怪小说中成就最高的。作为一名科举考试屡屡不中(连续参加4次举人考试,直到72岁仍然没有成功,而仅仅做了一名贡生)的知识分子,蒲松龄对当时社会,当时法律,都有深刻的洞察和了解。因此,笔下对时人法律生活的描述和解剖十分深刻。从《胭脂》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审理案件,刑讯逼供是必备的程序。其目的是想尽一切办法获取口供以定罪量刑。第二,鉴于此,所以明智的司法官,非常注重收集证据,且会不遗余力(如施愚山实施神明裁判,以便在数个犯罪嫌疑人中确定毛大的犯罪证据)。第三,注意严格遵守实在法和程序法之规范(施愚山要介入宿介杀人案的审理时,必须请示“院、司,移案再鞫”)。第四,注重小说(案件)情节进展的内在逻辑,从胭脂案的“三阶型”(先定罪受冤枉者鄂秀才,再定罪受冤枉者宿介,最后才定罪真凶毛大),小说(案件)故事层层推进,慢慢接近事实真相。第五,遵循“不冤枉无辜者,不放纵作恶者”的精神,在审理讯问各当事人时不厌其烦,直到找出命案的真凶,以保证每一个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平正义。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学之交叉学科的研究,并不会与律学的主体地位发生矛盾和冲突,不会造成彼此的对立与相悖,而是补充、丰富和完善了律学知识体系。

三、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以上,我们比较详尽地梳理和分析了中国古代与律典的解读、注释和实施(律学及其运行)相关的六个研究领域(六门交叉学科)。很显然,中国古人在这些领域已经付出了足够的心力和智慧。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将法律置于社会发展变迁中进行观察和研究,就算形成了法社会学;将法律与经济放在一起研究,认为就是法经济学;将法律与政治联系起来研究,就属于法政治学;将法律与伦理、法律与心理、法律与文学整合在一起研究,就构成了法律伦理学、法律心理学和法治文学。因为社科法学以及所涉及的各门分支学科,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中国古代既没有这方面的名称与概念,也没有这方面的学科与形态。但是,上述这各个领域里面中国古人的辛勤耕耘,以及其所形成的历史传统,可以为当下中国正在进行的中国古代律学及交叉学科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借鉴,为当下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丰富的历史遗产。

(一)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形成

中国古代律学,形成于秦汉时期,至魏晋南北朝趋于完善,并出现了“律学”一词。由于律学是以对国家律典进行注释为使命的学问,因此,国家律典的体系,决定了律学的体系。如在唐代,律典由“名例”等十二篇构成,因此律学知识体系之内涵,也由此十二篇组成;明代的律典变成了名例律,加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共七篇,律学体系也变成了七篇制。由于在中国古代,律典都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因而中国古代律学的内涵,也包括了刑事、民事以及其他部门法律(如官制法等)的注释学,虽然其主体内容是对刑事法律规范的解读、注释和阐述。

中国古代律学,除了以律典的内涵为自己的内涵之外,在外延上,则逐渐融入了中国古代社会中所有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知识。如在秦汉时,律学将当时的法、儒和道等家思想以及学界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之论述纳入了进来,发展起了早期的法哲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法史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通过设置“律博士”,发展出了法律教育学;通过对司法审判活动经验、技术的提炼,发展出了司法心理学。在隋唐,通过对律典之外法律渊源的注释,发展出了民事、行政和经济等规范的注释学。至宋,又发展出了法医学。这样,在中国古代,发展起了两种律学知识体系,一种是狭义的,一种是广义的。前者是指对律典本身进行的注释、解读和阐述,后者即广义的律学,则还包括上述律学外延所涉及的各门律学之交叉学科。

(二)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形成中的历史传统

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之历史传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关注狭义之律学的固有特点,并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脱胎换骨,转型之后为当代中国法教义学的发展完善服务;二是弘扬广义之律学的海纳百川之优势,通过对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融共生之研究,构建起一个内部协调、外部错位发展、学科互补的律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知识体系,为中国法律的废、改、立、释之运作、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就中国古代狭义之律学的固有特点,已有学者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本文重点对第二个方面,即弘扬广义之律学、构建律学之外部体系作出分析。由于中国古代对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伦理及心理等的研究,很早就开始了。因此这些研究领域所归纳、总结、提炼的体系化知识,都达到了相当的理论高度和实践的指导力,并形成了传统。如法律与社会研究领域的“法律是社会进步、时势变迁的产物,法形成后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继续发展,不断进化”的观点;法律与经济研究中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以及“法律的规范要有利于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的观点;法律与政治研究中的“民惟邦本”“君民共济”的思想;法律与伦理研究中的“隆礼重法、明德慎罚”的思想;法律与心理研究中的“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观察气貌、注意情理、寻以事迹,然后就可以明白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冤屈”的观点。而在法律与文学研究中,特别要弘扬同情弱者,扬善止恶,重视收集证据,不冤枉无辜者,不放纵作恶者,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三)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对当代中国社科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镜鉴

上述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之传统,为当代中国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历史镜鉴。

第一,它可以帮助明确社科法学的研究对象。社科法学作为一个宏观的、宽泛的概念,凡是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知识对法律现象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进行的(交叉)研究,都可以归类为社科法学。从本文第二部分对中国古代与律学相关的六个知识领域的梳理与论述来看,每一个知识领域,对律学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学科联系。这些与律学相关的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没有消解律学本身的价值,反而丰富、明确了律学的研究对象,提升了律学的社会功能。这完全可以为当下明确社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提供历史的说明和借鉴。

第二,完善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社科法学之所以能够成立,方法论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法伦理学等各门分支学科,都有自己独立的研究方法,因此,在方法论上容易给人以社科法学各分支学科在知识和方法上各行其是的感觉。但实际上在这些分支学科中,也都有一些共同的研究进路和学术追求,如后果主义、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语境论等。明晰和完善这些研究进路和学术追求的共同性,是社科法学进一步发展、繁荣的重要使命。而在这方面,中国古代律学之传统,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国古代律学的成长进程中,知识界所运用的几乎所有的方法,如训诂学的方法,归纳、演绎、解释、疏议和比较等各种方法,以及司法检验、历史观察、文学等方法,都受到了关注和运用。因此,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的构建,运用所有合适的方法都是可以的。而且可以通过整合,消除方法与方法之间的矛盾,铸造一套促进社科法学之体系化、精致化、科学化的方法论体系。

第三,增补社科法学的研究内容。社科法学的研究内容,按照几位代表性学者如苏力、侯猛、尤陈俊和陈柏峰等人的观点,主要是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和法律的认知科学等。但如果我们将社科法学的内涵界定为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交叉学科的话,那么,社科法学的内容将会大大拓展,可以包括所有与法学相关的社会科学。而在这方面,中国古代律学之传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如在中国古代广义的律学知识体系中,已经融入了法史学和法医学等。而在当代社科法学研究中,作为法学与历史学、法学与医学融会交叉的法史学和法医学,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四,整合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在这方面,中国古代律学的经验是,狭义的律学,可以帮助执法、司法人员准确理解律典内容。而广义的律学,在于帮助各级国家官吏、各行各业民众了解律典的历史,律典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律典在民众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在基层官吏的执法和司法中,应该掌握的法律底线。广义的律学与狭义的律学,共同构建起了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宏伟知识大厦。受此启发,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也可以在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之外,将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所有其他社会问题之研究的学问纳入其中,形成一个与中国法学研究的内部体系(法教义学)并列且互补的外部体系,即社科法学知识体系。

第五,克服社科法学的逻辑困难。社科法学兴起以后,受到的最大质疑和批评,就是社科法学的方法,存在着逻辑上的问题。如“法教义学一般被认为是完全属于法学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的法学研究方法并列”。而现在社科法学学者则将法教义学视为与整个社科法学对立的研究形态。那么,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到底是父母子女所属关系,还是兄弟姐妹并列关系?在这方面,中国古代律学也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中国古代律学,在狭义上,是指对律典的注释学;在广义上,是将法律与其他社会问题结合研究而形成的交叉学科,狭义和广义两者相安无事、彼此照顾、互相补充、共存共荣,组成一个精致、周密、自洽、完整的律学知识体系。而我们现在所要推进的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也完全可以以此为借鉴,与法教义学一起共同组建成为一个科学、合理、完整、周密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至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是兄弟姐妹关系,还是父母子女关系,我们倾向于是兄弟姐妹关系,因为学科与学科之间的逻辑关系,除了运用的方法(这里主要讲社会科学方法)之外,还涉及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和研究旨趣。如果这样的理解可以成立,那么,社科法学完全可以在法学这一空间(场域)内与法教义学并列,和平共处,共同发力,为中国法学研究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增进知识总量。

(四)中国古代律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从上述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知识体系和内在逻辑等方面与当代社科法学之间的勾连,我们可以进一步明晰中国古代律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基本路径。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两大部分,狭义的律学和广义的律学,前者作为一种法释义学,主要对应的是当代法教义学,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目的,是完善法教义学;而后者即广义的律学(交叉学科),主要对应的是当代社科法学,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目的,是完善社科法学。因此,中国古代律学传统(本文仅涉及广义之律学知识体系)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要完成中国当代法学之外部体系——社科法学的学科使命,为建设一个“良法善治”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充分汲取中国古代律学之交叉学科的发展成果,完善社科法学之各个分支学科的功能,阐明其在当代中国法和法学发展中的理论价值与指导意义。如法律与社会研究,确立起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受社会所决定,法律实施的许多问题,不在于法律自身,而是去解决社会问题。法律与经济研究,确立起经济是基础,法律为经济服务的底线。法律与政治研究,明确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有宪法、法律来规制,政治问题必须用法治方法来加以解决。法律与伦理研究,明确了在政治伦理上,是德主刑辅;在家族伦理上,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利益,家事民主、家庭和谐的原则。在法律与心理的研究中,明确以法律为本,以注重心理为辅。而法律与文学研究,以有利于提升全民法律意识,保护弱势群体,扬善止恶,追求法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稳定、人与人关系和谐为目的。

第二个层面,是通过吸收中国古代律学之交叉学科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来确立当代中国社科法学之内洽的学科体系。如通过以“良法善治”为目标,将各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政治学等在立法目标上统一起来。又如,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渠道,使法伦理学、法心理学等交叉学科与法教义学互相贯通,共同发挥作用。再如,通过全民守法这一路径,使法社会学、法治文学等交叉学科找到与法教义学的相同目标和相同事业。

第三个层面,是中国古代律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其核心是对律学传统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也就是进行法律社会史的研究,从而使中国古代律学传统转化成为当代社科法学的学术范式和知识体系。在这一领域,最先做出贡献的是瞿同祖,他运用社会学方法,对中国古代法律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充分翔实的考证和研究,其范围涉及家族范围、父权、亲属间的刑事伤害、亲亲相容隐、亲属复仇、婚姻禁忌、妻和妾的地位、“七出三不去”、各个社会等级的生活方式、丧葬和祭祀、巫术与宗教等众多法律和社会问题。通过对中国古代各大法典以及《刑案汇览》等大量传世法律文献的梳理,瞿同祖证明:在中国古代,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是另一回事。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必须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而这种对法律(条文)之外各社会事实的关注和研究,就是我们今天发展和完善社科法学的历史基础,中国古代律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目标和定位,就是发展与完善新时代的社科法学。

结语

通过以上对社科法学的兴起、发展及面临之挑战,中国自主社科法学之内涵的分析,中国古代律学及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的梳理和证成,中国古代律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当下构建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的贡献,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三点感悟。

首先,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是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两大主要学术形态(也有学者认为政法法学是第三种形态或学派)。在两者关系上,法教义学主内,社科法学主外,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关系进行的研究。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要克服法教义学固有的一些缺陷,而且要统合社科法学所属之各分支学科的研究,以全面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为共同事业,从而形成中国自主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并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奠定基础。

其次,社科法学之名,虽然是当下中国法学发展的产物,形成时间只有20余年,但其所涵括的内容,在中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自主的体系和悠久的学术传统。因此,我们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自信。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发展到一定阶段提出来的新任务,该体系必须丰富宏大,科学合理。因此,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必然要融会贯通法理、法史以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各个部门法分支学科体系,而且还需要汲取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知识体系的成果,在相关各交叉学科领域取得突破和进展。除此以外,为了使社科法学更为完善,必须增加社科法学的人文主义内容,构建法学+文学,法学+逻辑学,法学+语言学等。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体系完整、内涵丰富的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

再次,当代中国社科法学发展的“自主性”,源自传统中国“社科法学”发展的“本土性”,它与中国古代律学有着天然的联系和传承。但这里,强调社科法学的本土性,并不是要闭关锁国,夜郎自大,“什么学科中国古代都已经有了”的民族虚荣心。而是要强调,法学,作为一门既古老又现代的学问,在近代的兴起,是伴随着人的解放、人性的张扬,天赋权利的传播与认可,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的彰显,一起进退。法学所追求(所承担)的是为保护社会成员的各项权益,论证、确定社会公共权力机关之权力行使的边界,寻求和适用社会之公平正义,以达到安宁和谐的社会秩序之历史使命。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是在全面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结合中国本土的智识经验和历史遗产的基础上达成。只有坚持这一立场,我们努力构建的中国自主社科法学知识体系,才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做出我们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2023JZDZ01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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