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从战略上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与话语权的重要依托,也是扩大内需、建设强大内需体系的重要举措。从行业和企业发展上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要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通过破除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达到降低流通成本和制度成本的目的,促进产业升级、壮大创新动能、提高产品质量,形成市场强、产业强、企业强的发展优势。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能被动依靠行政命令,而是要突出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重点围绕“统一性”做文章。《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强调,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全国统一大市场并非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而是由市场体系演化而来,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2021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从起初强调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到作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选择,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对市场发展规律的精准把握;“统一性”是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本质要求,目的是实现跨区域的互联互通。在实际建设中,必须着力实现“四个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的统一、商品和服务市场的高水平统一和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
二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反对一切垄断,而是呼唤市场化升级、市场竞争高级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反对一切垄断,而是反对坏垄断,即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的垄断,同时呼唤市场化升级、市场竞争高级化。从微观经济角度讲,甚至应该鼓励建立有效的竞争垄断制度,促进大企业间的有效竞争、市场的规模化和一体化等。这是因为垄断竞争或合理规制下的市场垄断能带来明显的正外部效应,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形成的垄断,它的特点是保护期限的约束,但同时并不限制竞争,反而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创新上开展竞争。
三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代表不重视对外开放。就开放而言,有人担心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能意味着不再重视对外开放,甚至会走内卷化的贸易保护之路。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我国坚定不移的战略选择,已经形成广泛共识,也积累了很多经验。
四是公平竞争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而建立公平竞争制度,不仅要看法律制度对竞争机制的保护是否有力,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而且必须建立高度发达的经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不正当、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合理合法规制。此次颁布的《意见》在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的三个市场基础制度之外,增加了第四个市场基础制度——社会信用制度,或许就是基于时下社会信用问题的考量。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因势利导、有序突破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有效破除认识上的误区,聚焦关键难点问题,因势利导、有序突破。
严格规范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一方面,完善反垄断立法与严格执法,坚决抑制产生明显负效应的垄断行为。健全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的重点是完善垄断行为认定规则、健全反垄断审查制度。当前最紧迫的是规范平台经济行为,抑制平台龙头企业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产业链上弱势群体利益的恶性垄断。
另一方面,依法整顿和规范不公平竞争行为,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都要做到在法律上和政策上一视同仁、标准统一,坚决防止搞所有制歧视、地区歧视以及大小市场主体歧视等。为此,必须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严厉规制和打击假冒伪劣、低价倾销、操纵市场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整治,优化完善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同时,坚持“立、改、废”多管齐下,改革完善信用制度。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法,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使其对信用建设更具有针对性;完善代理制度,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交易透明度。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打破信用信息的分离格局,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对失信者予以重罚,提高违法失信的成本,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一次失信,处处受限”威慑力。
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市场行为。一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地方政府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合理竞争。继续转变各级政府职能,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监管能力,优化公共服务职能,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坚决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
二是规范地方竞争行为,加快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力戒地方搞“小而全”的小循环。全面清理在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等方面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性质的各类政策,对拟出台的新政策既要完善听证公示制度,又要由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坚决抑制招标投标中的地方保护行为。持续清理地方在招标采购方面存在的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各种规则和政策,对各种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的制度规章要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并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
王小广,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