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孤陋寡闻,但推测起来,大约只有在中国,才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组织评选十佳企业家或者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类的事情。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个权力控制绝大多数资源的国度,国家自然倾向于垄断公民的荣誉颁发权;另一方面,也只有当荣誉由国家授予时,才能给获奖者带来实际的物质利益——其中最主要的利益就是升官的前景,因而国家荣誉也最为人们看重。当然,官僚的鉴赏力总是成问题的。由此评选出的杰出法学家,究竟有多杰出,就难说了。
这里说的是最近评出的第五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部门专门为这些法学家举行了一次论坛,让他们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杰出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汪习根发展了人权理论,他承认,人权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不过,他的最新发现是,发展权是居于最高位阶的人权。如果说自由权是近代法的价值重心,社会权是现代法的价值重心,那么,当代与未来,法律则应当在保护生存权的基础上重点保护发展权,并最终以发展权为重心和本位。
汪教授没有说清楚,以发展权为本位是否意味着传统的自由权利根本无足轻重。进行点评的卓泽渊教授严肃地指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发现一个新的人权不能抛弃以前的人权,因为那很容易把最根本的东西抛弃了。卓教授问:把发展权作为重心和本位,生存权、生命权、安全权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会不会因为过度强调发展权而被危害、被剥夺呢?
另一位杰出青年法学家薛刚凌教授的思维方式大体相同:她承认,程序法治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法治模式,更具有理性和公正的内涵,但是,她又说,很遗憾,当代中国不宜盲目追求程序法治,而应该采取实体法治为主兼顾程序法治的模式。原因有四:第一,我国推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改革,过于强调程序理性可能会弱化政府的权威,从而影响改革的时效。第二,市民社会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形成,缺乏合格的程序主体,难以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进行真正的博弈,还不如通过政府单方面的合理设计推行最科学的社会治理方案。第三,程序法治高度依赖司法,而我国不具备相应条件。第四,中国本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实体法治能与这种传统兼容。
按照薛教授的结论,中国现在或者早在秦按照法家理论建立专制政体的时候,就已经是实体法治社会了,因为,在这里,政府的权威一直得到充分尊重,始终依赖行政权力来安排社会事务。既然如此,何必费劲地“建设”法治社会呢?
刘俊海教授提出,在全面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中应树立“市场经济法治新思维”,这种新思维的内涵是: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这种句法人们在领导讲话中都很熟悉。刘教授又提出,法律应当旗帜鲜明地向弱势群体适度的倾斜。倾斜的正当性体现在:向弱势群体倾斜没有违反和破坏平等原则而恰恰是捍卫了平等原则;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按照刘教授的法治新思维,未来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时候,似乎以人区分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为基础,界定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刑法中是否要规定,马加爵之类穷人的孩子杀人,应当按照贫穷程度相应减刑。据说,由此社会就可以趋向和谐。
还有一位杰出青年法学家贾宇教授以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为依据,批驳了那种以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的观点,为国家争得了一项荣誉。可惜的是,高铭暄教授在点评时提醒说,刑事和解制度在古代中国是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的。
凡此种种研究成果,确实引人注目,这些杰出青年法学家表现出一个明显的共同倾向:为了现实的需要,进行一些带有强烈功利色彩的理论创新,而罔顾法律的本质与法学界对于法治已经达成的共识。
顾名思义,法学家是研究法律的人,更准确地说,在一个转型社会,法学家应当研究有助于法治目标之实现的法律问题。法学家当追求法律的真理,捍卫法治的价值,劝导社会始终趋向正义。因而,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是带有强烈的价值取向的,法学是人超越现实的一种努力。律师若无正义理念,只能让社会趋向丛林状态;法学家若放弃法治理想,一个社会就永无走向法治的可能。
有些老一辈法学家因为其对法治理想的坚持、高扬而让人尊敬,尽管他们的学问可能有些薄弱,但他们让整个社会形成了走向法治的政治意志。不幸的是,越来越有钱的法学院正在高效地生产出一大批玩世不恭的青年法学家。他们轻易地放弃法治的价值理想,在关注现实的名义下按照现实任意地剪裁理论。近年来人们在热议学术腐败,但这才是最严重的学术腐败。(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