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新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99 次 更新时间:2022-05-2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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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种新的法治理论范式,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管党治党和七十多年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吸收中华五千年优秀治理文明基础上的跃升,是人类治理文明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的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包括一块奠基石、两个基本原则和三法一体。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领导党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原则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内涵原则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由此形成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人民的三法一体法治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社会主义政治 社会主义法治 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


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既是中国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也是人类法治历史上的转折点。从中国法治历史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从礼法并治的中华古文明治理模式到党规国法一体的中华新文明治理模式的跃升;从人类法治历史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登上历史舞台,将替代直至今天仍然被很多法律人视为普世价值的资本主义法治模式。

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个维度

一年多来,中国法学界致力于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给原本西化的法学界带来一股清新的风气。中国法学界也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了各种解读,但总体而言缺乏理论深度、历史维度和时代内涵。我们不能就事论事,仅仅停留在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必要从大历史和新时代视角来深化、完善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使其成为真正指导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科学理论,成为引领人类未来的法治理论。全面准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至少需要有以下四个维度: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集体智慧的结晶,而非仅仅习近平同志个人的思想,更不仅仅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所总结的“十一个坚持”。新时代确立了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和全党的核心地位,习近平同志的个人思想毫无疑问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然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整体上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集体智慧的凝聚,所以全面准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仅必须研读习近平同志在各种场合下的讲话,而且需要研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重要文件,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六中全会文件,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二中全会文件。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一百年来管党治党和七十多年来治国理政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产生的思想,需要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发展中来理解。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新中国成立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五部宪法,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出台了两部重要党规。关于治党与治国的关系,邓小平在1978年明确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明确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可以推论出“全面依规治党”,而且全面依规治党应该先于全面依法治国。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放在五千年中华文明历史中来理解。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是唯一没有断裂的文明。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由秦皇汉武奠定的礼法并治文明是人类历史上最优秀的文明,两千多年只是改朝换代,文明模式一直没有改变。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特别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先秦时代管仲、李悝、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就影响深远。”对于儒家所倡导的德治,习近平同志更是信手拈来:“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周公主张‘明德慎罚’、‘敬德’、‘保民’。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刑,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提出‘隆礼重法’。西汉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2]西方近代法治文明对中华古文明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中华民族经过一百八十年的烈火重生,中国共产党人经过一百年的探索才逐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中华新法系的初步形成,中华新法系是党规国法一体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放在人类发展历史中来理解。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法治”就是指产生于英国的西方资本主义的治理模式,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就是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其他治理模式都被打入冷宫。事实上,人类历史上的法治模式多种多样,法治也不会停留在资本主义模式。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之上的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新法治模式,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基于社会主义实践提出的充分吸收人类优秀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作为新范式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涉及党和国家的方方面面,“十一个坚持”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并且可能有更多的“坚持”需要提出来。为了避免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我们有必要从整体上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层次结构和逻辑体系,揭示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这样才能纲举目张。

首先,中国必须走法治道路。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就宪法修正案语重心长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次讲、反复讲,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了集中阐述。我说过,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3]“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被写进宪法第一条就是强调依宪治国的结果,因为自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就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必须旗帜鲜明地在宪法层面上明确下来。

其次,中国法治不同于西方法治。2017年5月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明确指出“一些外国政要也经常跟我谈‘法治’,听下来他们认为法治只有一种模式,就是他们搞的那一套东西,不亦步亦趋跟他们搞就要被打入‘异类’。我告诉他们,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最好不要用你们那套模式来套我们。”[4]这个所谓唯一的西方法治模式就是基于资本主义政治的资本主义法治模式。中国与西方国家最大的不同就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如果用西方法治模式来套我们,必然否定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既要走法治道路又要走不同于西方模式的法治道路,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种新范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是社会主义政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可能在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基础上通过修修补补或者加上“中国特色”来理解和完善。

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解“党大还是法大”的突破口。习近平同志直面“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党是一个政治组织,法是一套行为规则,这两者怎么会有‘谁大谁小’的问题呢? 有的人之所以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因为它确实反映了实际存在的一些现象。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一手遮天、无法无天,根本不把法当回事,法治观念不强,决策不讲程序,办事不依法依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5]领导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之所以不把国法当一回事根本原因在于权力来自于党组织,法治中国的核心问题是党和法的关系问题: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6]习近平同志从社会主义政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的高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7]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基础上的,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正是此点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新范式。

改革开放以来,主流中国法学界将资本主义法治当作唯一普世的法治,漠视或者淡化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习近平同志旗帜鲜明指出:“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总是企图让我们党改旗易帜、改名换姓,其要害就是企图让我们丢掉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丢掉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而我们有些人甚至党内有的同志却没有看清这里面暗藏的玄机,认为西方‘普世价值’经过了几百年,为什么不能认同?西方一些政治话语为什么不能借用?接受了我们也不会有什么大的损失,为什么非要拧着来?有的人奉西方理论、西方话语为金科玉律,不知不觉成了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吹鼓手。”[8]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和制度基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前提:“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所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9]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首要的就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10]社会主义政治的两个特征就是习近平同志讲话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文件中多次提到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个原则至今为止仍然是党中央所坚持的,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后是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理解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就能够理解第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第二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三个坚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四个坚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第六个坚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就可以理解长期困扰中国法学界的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庞德的名言“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表达了变革时期资本主义法治被动应对社会变化的事实,那么习近平同志的“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主动变革性。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理想为使命的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使命包括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和实现共产主义。《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解放全人类和实现共产主义,共产党与一般政党不同在于它不仅是为了执政,而且是为了通过不断的自我革命引导社会革命来领导人民走向解放。共产主义远大目标决定共产党既不能保守自己的利益也不能停滞不前,只有通过不断的自我革命来逐步消灭阶级,从而解放全人类,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以保持稳定为特征,而是为了阶级和国家消亡,为了消灭自身,最终实现共产主义。[11]

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也可以很好理解发展、稳定和法治的关系。当今世界是资本主义占主导的世界,中国的改革开放国策使得中国处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包围之中,时时面临着被和平演变和颠覆的危险。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的方向就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改弦易张。”[12]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吸收资本主义的先进经验发展社会主义和超越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改革开放的基石,不可动摇。对此,习近平同志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思想领域开始的,政治动荡、政权更迭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但思想演化是个长期过程。思想防线被攻破了,其他防线就很难守住,我们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13]因此,“越开放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国家安全必须“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14],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确保国家安全法律贯彻实施。

社会主义法治的两个原则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两个原则: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原则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15]

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原则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通过了两部重要党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十九大报告一方面强调党的全面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另一方面强调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确立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原则。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规治党。十八大之前党中央仅仅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依法治国,没有明确“全面依法治国”。如果不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可能就不需要“全面依规治党”,如果不要求“党的全面领导”也不会显示出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规治党的重要性。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要求将党放在法治框架之中,也可以说,如果不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放在法治之下,中国社会主义很难走上真正的法治道路。然而,管党治党的法不仅仅有国法,还有党法,也就是党内法规。2016年底,习近平同志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2021年12月20日,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再次做出重要指示“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确保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由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就形成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两层楼结构,依规治党就是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

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原则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资本主义政治是私利政治,资本主义法治将法律与道德对立起来,认为法律是公开的公民的行为规则,而道德只是公民自觉遵守的内心规范。社会主义政治是德性政治,社会主义法治是领导型法治,由具有德性的党来领导人民逐步实现共产主义,由此必然要求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个领域的先进分子经由其主动提出申请和组织严格考察通过的,党员在申请入党时就接受了更高道德标准的自我约束要求,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比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更高具有正当性。美国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是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富勒假定每个人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相同,然而事实上,每个人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并不完全相同,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也有可能不同,一类人的义务的道德可能是另一类人的愿望的道德。国家规定所有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也就是义务的道德),这样的法律是国法,同时国家提倡公民遵守道德(也就是愿望的道德),这样的道德可以称为“国德”。国德是公民自愿遵守的,但并不排除其中一类人自我选择必须遵守其中部分国德,此时国德就成为该部分人的法律(所有人的愿望的道德成为了部分人的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就是这样的法律。一般党内法规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是愿望的道德,但对党员来说则是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党法和党德,党法是所有党员的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党德是党员的愿望的道德,是自愿遵守的;对于一般党员来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是愿望的道德,是党德,但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则是义务的道德,是党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规定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不同,党员只须遵守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不仅仅必须遵守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而且必须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因此,就党内治理而言,坚持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原则。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与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从最低的义务的道德到最高的愿望的道德的金字塔结构,越往上愿望的道德性越强,对规范主体的要求越高。[16]理解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就可以理解第十个坚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第十一个坚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有两个法治原则:“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和“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者是内涵原则,后者是形式原则。共产主义道德作为引擎引导党规变革,党规变革引导国法变革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以德治国在依法治国之前,依规治党在依法治国之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恰当表达,是“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法一体

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三法一体:党内法规、党导法规和国家法律。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是对中国共产党性质的定位。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政党是领导党、革命党和执政党的有机统一体。领导党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领导党的本质使得共产党能够长期、唯一执政。革命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执政党既是共产党革命的阶段性结果又是不断革命实现共产主义的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只有不断进行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才能保持领导党的本色。《共产党宣言》和《哥达纲领批判》明确了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始至终是革命党,首要目的是使无产阶级成为领导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政权;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政党首先是革旧政权的命,然后通过自我革命和领导社会革命,消灭阶级,直至消灭自身,最终实现共产主义。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区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两重身份。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体党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由国家政权中的一个个党员组成的;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各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党员个体,只不过这些个体都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在国家政权中处于主导地位。从功能上看,领导党既领导执政党又监督执政党,监督是为了更好的领导,在国家政权中执政的党员代表们必须接受党委领导。作为领导党,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要通过党的系统去监督执政的党员干部,而且要领导人民群众(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和人民团体等等)去监督执政的党员干部,因此,领导党可以并且必须监督执政党。其次,我们有必要区分党员和党组织。对作为领导党的党组织只能适用党规,不能适用宪法之外的国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之下,因为宪法是根本大法和统一大法,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在除宪法之外的国家法律之上。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表现形式是各级党组织,而非任何党员个人。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政权,而非国家政权本身。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和领导党,必须在每一次领导立法之后把握未来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前进方向,走在全国人民前面;必须对具有保守性的国家法律保持警惕,适时变革现行国家法律。如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之后严格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实现下一次的领导立法,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始终处于领导地位。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法律之上是否就不受约束呢?否。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在更严格要求的党内法规之下的。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领导党决定了党规包括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党导法规和党内法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规。党的关系涉及内部关系和对外领导关系,党的对外领导与党的对内治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规范党的对外领导的法规即党导法规,从法律上保证党组织与非党组织之间是领导关系,而非主仆关系;规范党的对内治理的法规即党内法规,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都是典型的党导法规。党导法规既是保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规则,也是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规则。当前,党导法规是作为党内法规的一部分被包含在党内法规之中的,名不正言不顺,给予国内外反华势力以中国共产党“专制”或者“独裁”以口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实上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及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要求为“党导法规”概念正名。事实际上,1938年,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党规”概念:“从中央以致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17]刘少奇在这次会议上做了《党规党法的报告》,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三部党规:《扩大的中央第六次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扩大的中央第六次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扩大的中央第六次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18]。邓小平也使用“党法党规”概念,而非“党内法规”概念。现在普遍使用的“党内法规”概念来源于1951年《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中对毛泽东1938年“党规”概念的修改。[19]如果我们从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强调几个阶级联合执政的背景来看,就能理解为什么毛泽东将“党规”修改为“党内法规”,同时也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阶段,将“党内法规”概念再次恢复为“党规”概念十分必要。当前一些党内法规中相关表述的变化也反映了将“党内法规”概念再次修改为“党规”的趋势。2012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党内法规定义是:“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仅仅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名副其实。2019年修订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党内法规定义是“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此时,党内法规已经包括党的建设类法规和党的领导类法规,党的建设类法规被称为“党内法规”名副其实,但党的领导类法规被称为“党内法规”则名不正言不顺。2020年开始,“党内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党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再一次说明了党中央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党的领导法治化正是党导法规的内涵,党导法规是正当化、规范、改善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选择。在2020年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20]“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四个善于”的超越,因为“四个善于”不一定是制度方式和法治方式。显然习近平同志所说的“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而是党导规范性文件和党导法规。党的领导法治化正是党导法规的内涵,党导法规是正当化、规范、改善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选择。区分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有利于构建以宪法为统领的完整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人民。党导法规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一体化,依规领导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国家的党规国法并治结构既非资本主义国家的“平房结构”,也非封建社会礼法并治的“两个一层楼结构”。资本主义法治将所有主体都假定为“坏人”,没有具有德性的领导党,所以是“平房结构”;礼法并治完全将两个群体的治理分离开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适用于诸侯、大夫等贵族的规则与适用于黎民百姓的规则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之间不一定有联系,可以称为“两个一层楼结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是党规国法一体的“两层楼结构”,党导法规是楼梯,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连接起来,党导法规作为楼梯从法律上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的统一,真正使得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规国法一体之所以不同于礼法并治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是民主社会,而封建主义是专制社会。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包括一块奠基石、两个基本原则和三法一体。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领导党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原则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内涵原则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由此形成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人民的三法一体法治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种新的法治理论范式,是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管党治党和七十多年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是在吸收中华五千年优秀治理文明基础上的跃升,是人类治理文明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的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中国大地生长的、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实践中总结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能够用来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理论,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既非仅仅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非仅仅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应用于中国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既定的,理论在先、实践在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时代化的结果。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都是特殊的,没有普遍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所代表的中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建构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普遍性理论,不仅仅能够用来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也将会被其他法治国家所借鉴。


该文发表于《学习论坛》2022年第3期。


注释:

[1] 柯华庆: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12月版。第174-180页。

[3]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12月版。第194页。

[4]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12月版。第176页。

[5]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7-38页。

[6]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3页。

[7]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4-35页。

[8]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9-20页。

[9]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6页。

[10]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81-82页。

[11] 柯华庆:《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人民论坛》2020年第6期(上)。

[12] 《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20页。

[13] 《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00页。

[14] 《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页。

[15] 柯华庆于2017年7月7日在实效主义微信公号发表《试论习近平的法治理论》首次提出:习近平的法治理论由一经一纬组成,经是党规国法一体化,纬是德法并治。

[16] 柯华庆:《论中国法学界的守正创新》,载于《远望》2021年8-10月号。

[1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十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46页。

[18] 《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45-64页。

[19]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528页。相关部分被修改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20]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12月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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