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龙:西方霸权阴影下的弱国旧事——英国图谋西藏“自治”与中印边界问题缘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56 次 更新时间:2022-05-0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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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龙  


【摘要】英国对中国西藏早就有野心,曾一度动过吞并西藏和支持西藏“独立”的念头,后来演变为通过多种手段努力削弱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的关系,图谋使西藏实现“自治”,进而达到实际控制西藏的策略。英国先是提出中国对西藏仅拥有“宗主权”,后又一手策划西姆拉会议,逐步提高西藏的地位,为西藏“自治”制造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英国在西藏问题上的一系列图谋和行径,特别是划分“内藏”和“外藏”,企图扩大西藏地方政府的权力,并迫使中国政府代表草签以条约方式承认包含“麦克马洪线”的地图的西姆拉协定,为日后中印边界问题埋下了纷争的种子。

【关键词】英国 西藏“自治” 西姆拉会议 麦克马洪线 中印边界问题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加紧了对西藏的侵略和渗透,企图将它与中国分裂开来,独自控制西藏。为此,英国政府和英印政府的文武官员们,密谋对西藏采取外交、经济和军事行动。经过英国外交部、英印政府及英国驻有关国家外交官的多次活动,英国人主要采取了千方百计、精心策划,一步步逐渐提升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地位,并在西姆拉会议上与中国政府代表地位几乎同等的各种手段和伎俩;企图通过迫使中国政府代表签署西姆拉协定,以条约的方式承认英国人一手搞出的“麦克马洪线”。在各种实力对比均处弱势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代表陈贻范在未经中央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草签了西姆拉协定的草稿,但未在协定正式文本上签字和盖章,并明确声明草签无效,中国政府也不予承认西姆拉协定。但西方国家和印度等只提中国代表签署协定,而闭口不谈该协定的效力问题。从历史发展来看,英国为图谋西藏“自治”而一手炮制的西姆拉协定及所附的“麦克马洪线”,成为日后印度在中印边界问题上所持立场的主要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西姆拉会议前英国对西藏的侵略和图谋

英国在19世纪下半叶吞并全印度后,逐步向喜玛拉雅山区推进,企图侵占中国西藏。1888年,英国利用种种借口发动了第一次侵略西藏的战争。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与俄国对西藏的争夺十分激烈。为达到尽快驱逐俄国势力、完全控制西藏的目的,英属印度总督寇松在1903年1月首次提出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问题,[①]企图借此概念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实为日后英国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提供法理“依据”。1903年11月,趁中国内忧外患,英国军官荣赫鹏上校等率领一支英国探险队发动了第二次侵略西藏的战争,表面上是为了解决锡金和西藏的边界问题,真正目的是建立英国在西藏的霸权。1904年8月,英军攻陷拉萨。荣赫鹏胁迫噶伦等西藏官员签订《拉萨条约》(即《英藏条约》)。该条约不但只字未提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第九款还把中国暗列为“外国”,[②]企图排斥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建立英国对西藏的保护关系。清政府所派驻藏大臣拒绝签署该条约。后经过修约谈判,清政府与英国在1906年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英国承认中国对西藏的领土主权,并承诺“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则承诺不准其他国家“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该条约为英国继续干涉西藏事务提供了借口。

英国对西藏的步步紧逼,特别是1904年英国与西藏直接贸易关系的正常化,使清政府更加警醒。为防止失去西藏,清政府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加强对西藏的管理。为了在行政上加强对西藏的统治,清政府把打箭炉并入四川。在平息西藏土司叛乱后,1906年7月,清政府考虑到“四川、云南两省毗连西藏,边务至为紧要”,决定设立相当于省级建制的川滇边特别行政区,任命赵尔丰为川滇边务大臣,辖东起四川打箭炉、西至昌都,南起云南、北至青海湖和甘肃的广大地区。1908年2月,清政府任命赵尔丰为驻藏大臣兼川滇边务大臣。1909年,赵尔丰率军挫败进攻巴塘的西藏叛军,并乘胜进入西藏,一直到达江达宗。1910年,为削弱英国在西藏的影响,清政府增兵拉萨。十三世达赖喇嘛命藏兵武力抵抗清军,失败后逃往英属印度。中央政府革除了达赖的一切封号。

辛亥革命前夕,面对腐败、羸弱的清朝,英国加强了对中国西南地区的侵略。一些英国军官认为此时正是干预西藏、与西藏发展独立于北京的关系和消除俄国在西藏势力的好时机。1911年2月,英军占领云南的片马。同年6月10日,北京的《北华捷报》报道说,英国人想让清政府同意把片马以德国租借胶州湾一样的期限和条件租给他们,此外还要开辟自由贸易区,建立一条连接缅甸和云南的铁路。此时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清政府对英国意在割裂西藏的胆大妄为的行为很是恼火,但又几乎无计可施。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驻西藏军队给养不保,准备撤离。

辛亥革命后,面对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中国新政权、中国的国际地位有所提高的局面,英国担心其在列强中的话语权会逐渐减少、在中国的利益受损,遂急于巩固其在西藏的地位。1912年1月13日,英国外交部为探讨是否能形成可行的西藏政策,向英印统治当局提出几个问题征求意见:(1)根据相关条约,英国政府是否有权利反对把西藏完全包含在中国之内,如反对,英国的利益是否会得到最好的维护;(2)英国如持反对立场,是否会在中国引起反英抗议活动或中国其他边远地区的肢解;(3)如持反对立场,英国政府是否应采取有效措施。英印政府的意见是,如反对把西藏完全包含在中国之内,英国的利益(包括在尼泊尔、不丹和锡金的特殊权益)都会得到最好的维护,也不大可能招致反英抗议活动。[③]

英国在经济方面也有动议。为了加快清军从西藏的撤离,英国驻锡金政治专员C.A.贝尔提出不允许中国人经印度去西藏,建议英国与尼泊尔、不丹和锡金联手,禁止向西藏输出大米,因为大米是驻藏清军的主要食物,大米供应不保可迫使清军尽早撤离西藏。贝尔的建议虽未被采纳,但表明了英国一线外交官对英国的西藏政策所持的激进立场。[④]

中国越来越怀疑英国人对西藏的新图谋,这在政府和舆论层面都有反应。1912年春,中英双方尽管在达赖返藏问题上取得共识,但动机不一。中华民国政府认为,达赖在印度逗留了两年,有助于他摆脱此前流露出的亲俄倾向。为了稳定西藏,中华民国政府对达赖喇嘛采取了更具安抚性的态度。新上台的大总统袁世凯致函达赖喇嘛,恢复了此前授予达赖的所有封号和头衔,还撤销了引起藏人不满的西藏办事大臣联豫的职务,任命钟颖为代理。中国媒体反应强烈。1912年3月最后一周的《京话日报》刊登了该报记者发自印度加尔各答的一篇报道,抗议2月19日孟买媒体的一则新闻,该新闻称英国敦促达赖在拉萨建立一个对英国“友好”的政府。《京话日报》警告英国人不要干预达赖作为西藏教首的事务,敦促英国人保持中立。[⑤]

对于达赖,英国政府很有自信。英国人认为,在达赖流亡印度期间对他的盛情款待(每年花费约2万卢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达赖某种对居停主人的忠诚感,特别是在对达赖做了大量的工作后,已经有把握控制他了,甚至觉得没必要去支持西藏另一支重要力量扎西喇嘛了。部分英国外交官建议趁机干涉西藏,扩大英国的影响。1912年4月,英国驻锡斯坦和凯恩的领事奥康纳少校写信给英印政府外交部长麦克马洪,提出:鉴于俄国处理蒙古问题没用太长时间,英国“现在必须考虑与西藏的关系”,西藏局势的发展一旦出现机会,英国就要立即抓住。英国驻尼泊尔的代表曼纳斯-史密斯中校向英国政府建议,由尼泊尔为西藏军事力量提供主要支持,以使拉萨政府能够利用当前的机会,赶走中国军队,在西藏建立一个自治政府。[⑥]曼纳斯-史密斯的建议未被麦克马洪和尼泊尔王公采纳。

但奥康纳的另一个建议让麦克马洪动了心思。奥康纳在1912年4月21日提出:在承认中华民国所派驻藏官员之前,英国政府应从中国得到如下让步:(1)中国应继续保证1906年4月签署《艾奇逊协定》时西藏的地位;(2)英国在拉萨建立代理机构;(3)废除英国很不满意的1908年中英西藏通商章程。奥康纳打的算盘是:如果在拉萨派驻英国代表,就“表明英国负有保证西藏不被中国并为一体的责任的延续”,还可以抵消中国派驻西藏大臣的影响,使达赖安心。[⑦]

这期间英国采取的最重要的外交行动是英国驻北京公使朱尔典提交的照会。1912年6月,袁世凯命令云南与四川军队进军西藏,并在四川巴塘打败了藏军。8月17日,朱尔典向中华民国政府呈递一份照会,要求西藏作为中国拥有宗主权(suzerainty)而非主权(sovereignty)的自治国家(autonomous country),得到中国政府的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拒绝了朱尔典的要求,坚持中国中央政府在西藏拥有完全的行政管辖权,不受任何条约的限制。英国人狡辩说,依据1906年4月的《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国无权实际干预西藏的内治,也无权改变西藏现状。中华民国政府也援引《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指出只有中国政府有权在西藏进行干预。

朱尔典还企图削弱中华民国政府对西藏的管理能力,他坚持要限制在拉萨的中国军队的数量。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在西藏保有驻军2000人并非不合理,向西藏派驻军队是防御性的,旨在执行条约义务,英国没有理由干涉西藏事务,因为英国与西藏的通商贸易已通过现有条约得到了保证。朱尔典反驳了中华民国政府的上述观点,继续要求依据其1912年8月的照会,就西藏地位问题缔结一项新的协议。

英印政府中也传出主张派英军直接入侵西藏的声音。有人提出,如果中国拒绝朱尔典1912年8月的照会,英军就侵入西藏。英印政府外交部副部长A.H.格兰特等人认为,如果英国当权派中对此事谈论的人多了,就有可能导致英国政府做出对西藏发动另一次军事入侵的决定,英军再次入侵西藏的危险是存在的。

英国官员急于把中国军队排挤出西藏,以加强英国在与中国政府谈判时的地位。1913年1月10日,A.H.格兰特在提交给麦克马洪一封给俄国总领事的信的草稿中说:如无意外,过不了几天,中国军队就要最终离开西藏了,届时西藏就不会受汉人的干预了。如果这成为现实,定会成为英国与中国政府谈判中的资本(优势),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强英国的态势。[⑧]

英国还利用国际媒体打心理战,向中国政府施压。1913年1月的第一周,一些英国报纸对俄国报纸有关多治夫(又名德尔智,藏文名字为阿旺洛桑,颇得十三世达赖信任,对达赖与俄国关系影响很大)与俄国谈论把西藏作为英俄保护国的想法进行了广泛报道。俄国驻加尔各答总领事对此报道断然否认。鉴于1904年英国人入侵西藏前,英国驻北京公使制造过诸如中国政府正在考虑宣布西藏是它的一个省的传言,此次英国报纸的报道有可能也是英国人故意造的谣,目的是向中国政府施压,让其同意与英国人坐到谈判桌边。

关于英国人在西藏寻求的真正目标,他们自己公开声称:决非要把西藏据为己有,既无兴趣把西藏作为英国的保护国,也不想正式吞并西藏;他们在西藏的全部要求,就是建立一个对英国友好的政府,该政府的边界不受干涉,英国与西藏的商业利益得到保护。

英国在与中国的谈判中蓄意抬升西藏的地位

为了实现西藏“自治”的图谋,英国人绞尽脑汁、精心设计,在与中国政府的谈判中,一步步、渐进式地抬升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地位。从1905年的中英谈判到1913—1914年的西姆拉会议,英国人费尽心机,在礼遇方面对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一点点提高,以至于将其与中国中央政府代表的地位视为等同。

在1905年至1906年中英就《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举行的双边谈判中,没有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参加。而在1907年至1908年中英西藏通商章程会谈中,西藏官员参加了会谈,但其地位明显低于中国中央政府大员。在此次会谈中,虽然英国有意安排中国中央政府钦差大臣张荫棠和西藏地方政府噶伦汪曲从拉萨同乘一辆车,一起抵达了会议地点西姆拉,但根据西藏通商章程序文的描述,噶伦汪曲是“秉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在英印政府对待的礼遇上的差别更是显而易见。在1907—1908年于印度加尔各答举行的谈判中,张荫棠得到了英印政府15响礼炮的待遇,而谈判筹办方对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礼炮待遇甚至都未讨论过。对中国中央政府代表的称呼,无论书面还是口头,都是“张大臣”,而对西藏代表的称呼,只是称作噶伦。

那么,为什么中国政府会在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参加会谈问题上的态度,先是不让参加,后来又让参加了呢?有印度学者认为,中国政府是想向英国表明,中国在西藏是进出自由的。在1905年的会谈中,不让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出席,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希望英国人远离西藏。1908年与英国人谈判时,中国政府代表携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参加,主要是因为自信能对付西藏,也是因为当时把英国人视为使俄国人远离中国领土的战略同盟者。[⑨]

随着英国人在西藏问题上的得寸进尺,他们在接待中国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规格上也耍了花招。1913年9月13日,英国驻北京公使在发给英国驻印度总督的一份电报中,建议给予参加西姆拉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通常享有的“特殊外国游客”的同等待遇,均不给双方官方礼遇,意在表明西藏的独立性。而中国政府代表认为,西藏谈判代表的地位应当依然如1908年谈判时一样。西姆拉会议时,英国方面为了在接待中国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时既体现出表面的不平等、又要暗含实际上的近似平等,可谓是绞尽了脑汁,与此前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英国政府采纳了C.A.贝尔的建议,决定给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礼遇明显升级,但执行时又躲躲闪闪,半遮半掩,不想“刺激”中国,生怕影响最后协议的达成。1913年9月24日,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伦夏扎·边觉夺吉抵达西姆拉时,在火车站受到穿工作服的英印政府外交部副部长B.J.葛兰西和身着制服的C.A.贝尔(时任英印政府驻锡金行政官,英方西姆拉会议西藏事务顾问)的迎接,意在显示接待规格的半官方色彩。

中国政府代表团到达印度的时间要比西藏方面晚十天。在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抵达西姆拉的同一天,陈贻范率中国政府代表团才从新加坡起航,乘英印公司的轮船,于1913年10月3日抵达印度加尔各答,在港口受到B.J.葛兰西和英国代表团主要成员罗斯的迎接,欢迎仪式的规格与1905年会谈时给唐绍仪的一样。

在到达西姆拉后的各种礼遇上,英国人也有意使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十分接近中国政府代表。在下榻地的级别上,中国政府代表团的驻地(Okover)与西藏地方政府一行人的下榻处(Mythe)属同一级别。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和中国政府代表分别在随行人员陪同下先后分别于1913年9月22日和10月7日正式前往拜会了英印政府外长麦克马洪。边觉夺吉和陈贻范分别在总督官邸受到了印度总督查尔斯·哈丁的热情款待,只是会晤的时长、谈话内容稍有差异。9月30日,边觉夺吉与总督会晤了10分钟,对英国人为筹办西姆拉会议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10月8日,陈贻范与总督会晤了15分钟,总督就北京的总统大选结果向陈表示了祝贺,还回顾了他们此前在英国相识以及旅行时在温莎偶遇的情景。

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的图谋和伎俩

在西姆拉会议举行之前,英国的官员们曾提出过军事入侵西藏和经济制裁西藏等各种建议,麦克马洪心目中酝酿的强硬路线中,也包括“对西藏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提供金钱、武器以及为组织西藏军事力量(临时)提供英国军官。但西姆拉会议很快就成为英国最重要的目标。1913年1月31日,朱尔典报告说,中国政府希望以他1912年8月17日的照会为基础,重新开始谈判。他请求英国政府拟一份新的协定草案,新协议的框架要确保回到1904年以前的状况,要有限制中国军队和防止中国军队干预西藏内治的条款。朱尔典不同意由英国人监控下中国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双边对话的建议,他认为英国政府需要认真考虑如何减少中国在西藏的影响,要加强对西藏事务的干预,为此,应认真、周密地考虑在印度举行一次初步会谈,讨论缔结英、中、藏三方协议,该协议要“确保反对中国侵蚀西藏的东部边界”,西藏地方政府可接受中国政府在拉萨派驻携有适当卫队的官员。他还建议,如果会谈失败,英国可撇开中国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直接谈判。[⑩]

此时,英国外交部大体上已同意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谈判的政策方针,也同意朱尔典提出的中国派驻拉萨的官员可携为数300人的卫队的建议,但他们反对举行三方会谈,担心这样会使英国承担履行三方协议的责任。而朱尔典和贝尔都认为,英国不应避免卷入西藏事务,也不能“推辞英国在西藏应担的责任”。

英国此时酝酿在西藏采取实际行动有其深层的动机。表面上的理由是接受达赖喇嘛提出的由英国安排一次中国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印度举行会谈,以讨论中国政府在西藏驻军问题的请求,真正原因则是,英国想在拉萨设立代表机构,并利用藏人对汉人的不满情绪,怂恿和支持达赖寻求西藏独立或自治。英国人还担心,如果他们不予以支持,达赖就有可能寻求俄国人的帮助。英国更有人猜测:中国政府迟早有可能在包括扎西喇嘛在内的亲汉人势力的支持下再度有效控制拉萨。在印度总督哈丁的一再劝说下,英国外交部最后同意举行一次三方会议。

此后举行的西姆拉会议,始终尽在英国人掌控之中。首先,会议举办地点的变更完全由英国决定。为了就近控制会议进程,同时便于操控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英国政府把会议地点原定为印度的大吉岭,但后来又改为西姆拉。西姆拉小镇位于印度首都德里北面,实际上是英印政府的夏季办公地。英国人认为在西姆拉比大吉岭更容易控制会议和封锁消息,因此在陈贻范抵达印度后,便把会议地点由大吉岭改为西姆拉。陈贻范在英印政府办公地参会和活动,自然身处不利环境。

其次,在中国政府代表人选和头衔上施压,逼迫中国政府一让再让。中国政府在1913年3月时决定任命前清时期的驻藏大臣温宗尧为代表,但温宗尧因不同意把会议地点定在印度大吉岭而坚辞。后中国政府又准备改派具有与英国人谈判经验的张荫棠,遭到英国人的坚决反对。同年4月,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直接向袁世凯请求让陈贻范来当中国政府代表,袁世凯“允诺接受此建议”。朱尔典认为在英国留过学、曾长期在中国驻英公使馆供职的陈贻范能够很好地和英国人合作,听任他们的摆布。陈贻范于4月15日被任命为“西藏宣抚使”,但英国人认为宣抚使的头衔与承认为三方会议相悖,不能让中国政府的代表对藏人进行领土司法和行政管理上的控制,要求北京政府取消成命。在英国人的强硬要求和压力之下,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于8月2日改任陈贻范为“西藏议约全权专员”。不久,中华民国政府任命具有反英倾向的胡汉民为副代表(同陈贻范享有同等权力),但因英国人认为胡汉民具有反英倾向而提出抗议,遂又撤销对胡汉民的任命,而改命王海平为执行正宣抚事西藏副抚使,为中国中央政府副代表,随陈贻范参加西姆拉会议。

第三,在“知己知彼”方面,中国政府代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在西姆拉会议开始前三个多月,英国就已派贝尔前往江孜,与西藏噶厦政府首席噶伦边觉夺吉见面,授意他怎样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代表纠缠。亦是说,在陈贻范到达西姆拉之前,英国与西藏地方政府已开始联手做准备工作。陈贻范到达印度以后,其活动受到严格限制,无法正常进行会前准备工作。为防止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成员见到中央政府官员后想法受影响,英国不许陈贻范与边觉夺吉轻易接触,还派人以“陪同”、“招待”为名,严密控制与监视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成员。由此可见,陈贻范一开始就处于不“知彼”的被动境地。此外,陈贻范赴西姆拉之前,既未来得及准备谈判所需的背景材料,协议草案一个字没有,也无中央政府的任何具体指示,有点两眼一抹黑的味道。

中国政府代表团不仅准备工作与英国人相差甚远,而且对英方来说基本上是无密可保,而且还形成了英国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联手对付陈贻范的局面。有两件事足以说明。一是同一个翻译共侍二主。1913年10月底,边觉夺吉表示对配给他的汉语译员对陈贻范所提意见和建议的翻译信不过,要求由受雇于英国代表团主要成员罗斯的汉语译员来给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做翻译,罗斯很痛快地把自己的汉语翻译介绍给边觉夺吉。这样,英国人的翻译同时也为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服务,如此,西藏方面对英国方面能有何密可保?更有甚者,这位翻译有时还在边觉夺吉“身体不适”时代表后者出席会议。二是中国政府代表与国内的通信联络全被英国人掌握。在会议过程中,因为会议地点距国内太远,中国政府代表在信息的及时传递上存在很多不便。陈贻范先与中国政府驻藏官员陆兴祺以函电互通消息,再由后者向北京请示报告,回电也要经过陆兴祺。这些函电均被英印政府所截获,“因此,在西姆拉会议大部分时间里,英国人不仅知道对方手里有什么牌,而且还弄清了英国人手里的牌究竟哪几张是对方所知道的”。所以,即使陈贻范能够准确地把消息呈送回国内,并得到中央政府的指示,英国也能根据所获情报掌握中国政府的谈判方针、策略、想法等,并据此从容做出应对,制定相应策略。[11]鉴于以上原因,在会议过程中,陈贻范很难适时应变,尽显被动。

第四,英国对中国政府代表实施拖延、疲劳战术。1913年10月13日—1914年 7月3日,西姆拉会议历时8个多月,先后在西姆拉开了5次,在德里开了3次。麦克马洪为达目的,对中国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大打疲劳战。对于英国人的疲劳战,中国代表团准备不足。为表明中国政府外交上的严谨以及对西藏的控制,中国政府代表抵达西姆拉后不久,便通知英国代表团说,中国政府代表团所带衣服有限,没有换季衣服,希望会后马上离开回国。麦克马洪的谈判策略则是:在会上自己少说话,让中国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去争论,待双方都筋疲力尽、灰心丧气,不得不做出妥协时,英国代表才站出来做“调解人”(实为仲裁人)。在1913年10月13日的第一会议上,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就首先提出了按英国人授意精心炮制的六项要求:独立,赔款,废除1906年中英协定规定的中国政府对西藏的权力,修正1893年及1908年的贸易条例,“归还”西藏所有的土地——远至打箭炉和包括青海在内的“西藏领土”,态度非常强硬。[12]陈贻范根据中央政府指示,对西藏代表的要求提出驳复。鉴于意见分歧太大,双方请求举行非正式会议,就此事进行谈判。此时,早已操控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并侵略西藏的英国,摇身一变成为中国两方代表的仲裁人。麦克马洪成了中国两方代表参加的会议的主持人,名为“调停”,实际上密谋并干着有损中国主权的勾当,对中国政府代表施压和“折磨”。比如,中国政府代表很不愿意讨论边界问题,麦克马洪就威胁要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就边界问题进行双边会谈,逼使陈贻范同意讨论边界问题。在1914年4月的会议中麦克马洪再次提出“内藏”“外藏”及有关边界的建议时,遭到中国政府代表的强硬抵制。为逼陈贻范就范,麦克马洪采取了两种伎俩。一是声称暂停与陈贻范的一切个人联系,除非中国政府改变态度;二是把陈贻范“囚禁”在英印政府外交部,强行进行了长达十个小时的封闭讨论,虽然因为陈贻范根本不提任何实质性问题使得这次长谈没取得什么结果,但却进一步加重了陈贻范身心的疲劳,其耐心也明显减弱。

英国倡议和一手操办西姆拉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把西藏与中国分裂开来。1913年10月28日,麦克马洪把有关西藏与中国其他省区的边界地图的副本送给中国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11月6日,麦克马洪又向中国两方提交了标明中国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分别提出的边界线的地图。10日,英国向英印政府送交了一份三方协议的草稿,并传给伦敦和英国驻北京公使。17日,陈贻范告诉会议主席麦克马洪,在地图送达北京之前,讨论边界问题是不切实际的。陈贻范还建议,会议应依照写有他的修改意见的草稿逐条进行讨论。他还在12月18日的会议上提出,在1914年1月2日之前,把他关于争议领土的主张和建议写下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麦克马洪的答复是,讨论只限于在德里拿到的文件,没有时间和精力讨论其他证据了。

1914年1月6日,伦敦批准了麦克马洪关于把西藏分为“内藏”和“外藏”的建议。17日,麦克马洪在会上宣布了其关于“内藏”和“外藏”的建议。麦克马洪政治解决方案的目的是承认“外藏”自治,而保留中国在“内藏”恢复控制的权力,这样将保证中国在西藏的历史地位,而不会危害西藏地理和政治上的完整。其逻辑是,表面看来,西藏地方政府从自治的“内藏”地区所获甚少,但实际上西藏地方政府和英国都是赢家,因为该建议可达到如下目的:(1)使中国不再宣称西藏是其一个省;(2)保持了西藏的领土完整和安全,俄国等外部实力不会再觊觎它;(3)根据1904年中英间有关协议,条约可适用于整个西藏地区。

在1914年3月7日的会议上,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和中国政府代表都对1月17日麦克马洪划分“内藏”和“外藏”的声明提出批评。英国人又提出一份做了较小修改的协议草案。11日,麦克马洪正式抛出了英方调停约稿十一条,核心内容是把西藏分为“外藏”和“外藏”,重要内容还包括中国对西藏拥有宗主权并承认“外藏”有自治权,所有“外藏”内政由拉萨政府掌理,中国不改西藏为行省,西藏不有代表于中国议院或类似之团体,中国于西藏不派军队,不驻文武官员,并不办殖民之事,英藏议订新通商章程,英国商务委员可于必要时随时带卫队前往拉萨,等等。[13]19日,中国外交部给陈贻范的指示电文态度强硬,麦克马洪对此感到惊讶和遗憾之余,宣称中国政府寻求按照政治基础解决西藏问题的前景事实上已不存在。

1914年4月27日是麦克马洪规定的草签西姆拉协定的最后期限。会上,陈贻范按中央政府指示,态度坚定;麦克马洪则语气强硬,声称必须在当天解决边界等问题,实际上是逼陈贻范草签协定。陈贻范仍然表示“本人不能做主签字”。麦克马洪又威胁说,如果中国政府不签字,会议只能破裂,英国将与西藏单方签约,如此,草约所规定中国政府应享有之权利,中国方面就不能享受了。

为了使陈贻范同意草签草约,麦克马洪又丢出一根胡萝卜,同意在草约第二款中删去“承认中国的宗主权”的字眼,还做了西藏代表的工作,使其同意做出一些小的让步。而后麦克马洪和边觉夺吉在陈贻范不在场的情况下先行对草约进行了草签。在与代表团成员商议后,陈贻范最终同意草签草约,草签后“面带怒色立即离去”。[14]西姆拉草约的主要内容和中国代表签字的消息在国内报纸上披露后,引起了全国舆论的反对。4月29日,陈贻范通知英国方面,称中国政府拒绝对他草签草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会接受此种解决方案。同日,中国政府照会英国驻北京公使,声明界务一端,不能承认,其余大致同意,称愿意今后继续与英国政府在友好情况下进行谈判。同时,中国政府电告中国驻伦敦公使刘玉麟,要他到英国外交部声明:中国谈判代表陈贻范是在没得到中国政府指示和被迫的情况下草签草约的,中国政府不能承认。英国则认为会议已结束,不能再谈判,并要求中国承认草约。6月6日朱尔典的一道照会称,三方在西姆拉草签定的草约,“实为解决西藏问题之惟一法案”。[15]25日,英国威胁中国政府:如中国政府不于6月底之前在条约上签押,英国将同西藏方面单独订约。7月2日,陈贻范仍表明不能签押。3日,英国与西藏两方代表分别在《中英藏条约》英、汉、藏三种文字的正式文本上签字画押。陈贻范正式向英国提出严重抗议:凡英国和西藏所签之条约或类似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6日,中国政府指示驻英公使照会英国政府,声明中国政府不能同意签押,也不能承认英、藏所签之约或类似文牍。

西姆拉协定的历史影响

作为西姆拉会议的主要“成果”,西姆拉协定包括一份《中英藏条约》[16]和一张地图,地图是根据《中英藏条约》第九款附加的包含有“麦克马洪线”的把西藏划分为“内藏”和“外藏”的内容。中国政府代表陈贻范虽然在未经政府允许的情况下草签了西姆拉协定草稿,但他的签字方式颇值得玩味。三方代表的签名:英国代表麦克马洪签的是英文;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边觉夺吉签的是藏文;按常理,陈贻范应该签汉文,但他签的却是潦草的英文。[17]此外,三方代表在草约和地图上都草签在了旁白处,而不是正规的文件的末页底端,足见“草签”之“草”。

需要强调的是,正式文本的《中英藏条约》所附正式地图上边的旁白处增加的手写体的文字说明:三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即表明认可根据1914年7月3日《中英藏条约》绘制的地图。[18]中国中央政府代表陈贻范在正式协定文本及所附地图上既没签字,也没盖章。英国与中国西藏地方双方之间的那份划界换文,是麦克马洪通过利诱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私下里背着中国中央政府代表搞的。不但对西藏拥有主权的中国政府当时并不知情,就是达赖喇嘛和噶厦也事先未给其派去参加西姆拉会议的代表划界的授权,后来了解了情况的噶厦对“麦克马洪线”不予承认。不论是西姆拉协定的文本还是地图,均未得到当时派出陈贻范做谈判代表的中华民国政府的批准和盖印,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明确表示不承认“麦克马洪线”。一个三方协定,只有两方签字,显然是没有什么效力的。有印度学者也认为,“由于中国拒绝签字,西姆拉会议流产了,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国际意义了”。[19]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中英藏条约》的某些条款为日后印度与中国西藏之间的边界埋下了纷争的祸种。该条约的草稿和最终文本虽在附款中规定“今订约各国订明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但又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中英政府认中国与西藏有上邦权,并认西藏有自治权,今订定尊重西藏疆界之完全,所有外西藏之内政,其中有达赖选举到任各事,应由拉萨政府掌理,中英政府均不干涉”,“中国政府现承认西藏建有实力政府及保守印度与毗连各国一带地方之治安”。[20]

特别要指出的是,自西姆拉会议之后百年来,英国政府、英印政府、独立后的印度政府及一些西方国家和印度的学者,通常只是(有意)笼统地说中国代表在西姆拉条约上签了字,强调陈贻范“特命全权代表”的身份及其签字的“法律效力”,而对陈贻范只是草签草约而未在正式条约上签字的事实只字不提,对于陈贻范一再声明草签无效和中国政府拒绝签字盖印的确凿事实也只字不提。以后的历史发展证明,英国政府代表和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两方签字的《中英藏条约》及其附图,为日后的中印边界埋下了纷争的祸根。令人慨叹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凡尔赛和约上签了字,后因国会不同意而宣布签字无效,被人称誉为西方政治制约平衡之范例。而陈贻范被迫草签西姆拉协定,随即宣布草签无效,更没在协定正式文本上签字、盖印,并一再声明反对该条约;中国政府也拒绝承认陈贻范的草签,上述历史事实百年来被有关外国政府和西方舆论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强迫中国人民承认无国际效力的西姆拉协定及“麦克马洪线”,吞下英国政府和英印政府给中国人种下的苦果。人间公理何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英美印俄五国有关中印边界问题解密档案文献整理与研究(1950—1965)”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2&ZD189)


注释:

[①]寇松在致英国印度事务大臣汉米尔顿的信中称,中国驻藏大臣非总督而是“大使”,十三世达赖才是西藏的“合法国主”,中国只是西藏的“宗主国”,英属印度应撇开中国,同达赖喇嘛直接交往。

[②]参见吕昭义:《英属印度与中国西南边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17页。

[③] 印度国家档案馆文件:NAI/GOI/FD/SE/P, October 1912, Nos. 12-45, Pro no. 22, p.11, “Political Status of Tibet - attitude of Chinese government towards Tibet.”见印度学者2014年6月在印度西姆拉举行的“西姆拉会议百周年”国际会议论文: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p.5.

[④] 同上。

[⑤]印度国家档案馆文件:NAI/GOI/FD/SE/P, October 1912, Nos. 12-45, pp.11-13, The Peking Daily News, 26 March 1912, “Dalai Lama’s return delayed. His interviews with British officers,” By the Calcutta based correspondent of the newspaper. 见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p.6.

[⑥]印度国家档案馆文件:NAI/GOI/FD/SE/P, April, 1912, Nos. 315-409, pro no. 326, p.3,p.8. 见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p.7.

[⑦]印度国家档案馆文件:NAI/GOI/FD/SE/P, October 1912, Nos. 12-45, P.16. 见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p.8.

[⑧]印度国家档案馆文件:NAI/GOI/FD/SE, notes, May 1913, Nos. 261-502, p.1. 见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p.9.

[⑨]参见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

[⑩]印度国家档案馆文件:NAI/GOI/FD/SE , notes, May 1913, Nos. 261-502, p.24. 见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p.12.

[11]参见何洁:《试论西姆拉会议中的陈贻范》,《西藏研究》2002年第3期第84—89页。

[12]参见张云侠编、王辅仁校注:《康藏大事纪年》,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年版,第371页。

[13]北京大学历史系等编著:《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97、298页。

[14] 祝启源、喜饶尼玛著:《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系》,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15] 牙含章:《达赖喇嘛传》,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2页。

[16] 英文名称为Conven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17]见英国外交部文件:Draft Convention.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1914 Apr. 27, 档案号FO93/105/5。

[18]见英国外交部文件:Draft Convention.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1914 Apr. 27, 档案号FO93/105/5;Conven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Simla, July 3 1914, 档案号FO93/105/2.

[19]见Atul Bhardwaj, “Simla Conference, 1914: British Diplomacy and Strategy”,p.28.

[20]见英国外交部文件:Conven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China and Tibet, Simla, July 3, 1914,档案号FO93/105/2;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6册,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2414 页。


(孟庆龙: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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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12月下,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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