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鲁:合理设置互联网反垄断的“红绿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90 次 更新时间:2022-02-2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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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鲁 (进入专栏)  


2021年,监管部门陆续出手,对互联网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全年互联网领域有87起违法被罚事件,其中阿里巴巴和美团分别因实行“二选一”垄断行为收到巨额罚单。2021年中国互联网企业股价纷纷跳水,年末,全球市值最大的30家IT公司中美国占21家,中国内地由4家减为3家,排名均退居第九位之后。反垄断是非常必要的。这里仅就如何反垄断,提供几点观察。

反垄断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出,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坚持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反垄断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避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选择性反垄断。

在中国,市场导向的互联网行业发展首先起到了促进公平竞争、减少垄断的作用。例如网络通话的出现促进了电信话费降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缓解了小型电商和消费者融资难问题,也与传统银行形成了一定竞争。其次,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某些平台企业也确实出现了“二选一”等垄断问题,对此进行调查、追责和处罚是必要的。

垄断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长期以来,在石油、电力、电信、银行、铁路、航空、烟草等诸多领域,都存在国企垄断或行政性垄断现象。其中有些属天然垄断领域,但存在过度保护;有些属竞争性领域,但有进入限制和差别待遇;这些都妨碍了公平竞争和提高效率。反垄断也应反国企垄断和行政性垄断,这样才能避免进一步导致不公平竞争。未来希望看到反垄断在各个领域公平推进。

反垄断政策要区分垄断和垄断竞争。经济学的垄断竞争理论认为,在纯粹竞争和纯粹垄断之间存在大量中间形态,是因产品性能质量的差异化,或因技术创新和经营方式改善,导致少数企业在一些领域做大,形成某种意义的垄断。但这种垄断性通常是不稳固的,并不排斥竞争。因为技术创新会不断出现,一旦其他生产者取得了新的技术突破,原有垄断者的垄断地位就可能被打破。熊彼特认为,长期垄断往往与政府的支持有关,而短期的局部垄断往往与技术创新相关,后者产生的垄断利润是对创新者的奖励,且这种垄断具有“转瞬即逝的性质”。

近二三十年,世界范围的技术创新显著加快,引起产业组织和市场结构的重大变化。不少产业的集中度在提高,有些技术领先企业几乎一夜之间成为产业巨头,完全竞争越来越被垄断竞争替代。反垄断十分必要,但需要把垄断竞争与垄断相区分。如果简单地把垄断竞争当做垄断来打击,就可能妨碍技术进步和创新,还可能在国际竞争中损伤自身竞争力,错过创新发展先机,让他人渔翁得利。

这给反垄断提出了更高要求。简单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大小来判断是否存在垄断是不全面的。反垄断不应仅着眼于领头企业的市场份额,还应重点考察其市场份额的扩大主要是由新技术、新业态、新经营方式导致,还是以阻碍竞争的不公平手段导致。如果是前者为主,则基本属于垄断竞争,不能简单视为垄断;如果是后者,则需要采取反垄断措施予以纠正,但要避免把打击垄断行为变成打击垄断竞争型企业。

对市场导向的互联网行业发展应旗帜鲜明予以鼓励。近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便利了流通,促进了消费,也通过市场竞争对一些原有垄断领域造成了冲击。互联网金融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发挥的作用,尤其值得肯定。

互联网金融能在这方面取得突破,是因为技术手段和经营方式的改变。平台企业能够利用线上获得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营、收支、信用记录等海量数据,运用大数据计算技术,使融资对象信息极大地透明化,因此可以放心大胆提供融资,大幅减少坏账风险。这一技术进步具有突破性意义和良好的经济效果,也使得传统银行近年来越来越多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融资合作。通过合作,银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平台企业获得了收益,企业和个人获得了需要的周转资金,有利国利民的多赢效果,也取得了某些方面的国际竞争优势。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在纠正其少数妨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的同时,还应当为其正当发展开绿灯,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鼓励。

互联网是新事物,其发展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对此,凭老经验、老办法进行监管是不够的。监管机构既不应固守陈规,也不能放任自流,需要进行大量认真研究,包括与被监管对象密切交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逐步形成一套合理有效、兴利除弊的监管模式,促进其健康发展。


(作者系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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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新闻周刊》2022.2.21总第103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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