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中华:世界历史·亚细亚现象·中国道路——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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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华 (进入专栏)  

摘要: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是被空间关系中介了的时间关系的历史展现。马克思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实际地崛起,使历史逻辑的时间性展现获得了一种横向的空间性意义。人类通过普遍的交往,使得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不再按照同一路径和模式走向最终的历史目标既成为可能也成为必要。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亚细亚现象”。这种个案性使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既是能够的也是必要的。这就从学理层面上为东方国家按照自身的历史特质,走出一条区别于西方的独特道路开辟了可能性,由此决定了“中国道路”的选择和方向。


在西方思想史上,有两种较为典型的“世界历史”观:一是绝对主义的,一是相对主义的。前者可以黑格尔为代表,后者则可以斯宾格勒为代表。相对于马克思的观点来说,它们似乎都固有其偏颇。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说:“世界历史从‘东方’到‘西方’,因为欧洲绝对地是历史的终点,亚洲是起点。”这显然是把欧洲的近代文化视作“历史的终结”,这同黑格尔把普鲁士王国视作国家的最高典范颇为相似。有趣的是,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授课中竟然说过同辩证法的逻辑不甚相侔的话:“把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形式重新召回是愚蠢的。”这种历史哲学依旧隐含着一个假设,即在线性关系的意义上把东方和西方置于这一模式加以排列,所以未能摆脱线性历史观的窠臼。也正因此,黑格尔的历史观难以摆脱“欧洲中心论”的成见。这也是本文之所以把它称作绝对主义历史观的一个原因。值得指出的是,上面所援引的黑格尔的话,出自G·霍迈耶尔的课堂笔记,它记录了黑格尔在1818年10月至1819年3月讲授法哲学的内容,其中有涉及“世界历史”的内容。问题在于,同后来在1820年公开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相比,黑格尔的这些讲课内容更为激进。譬如,黑格尔在讲课时说:“精神的历史永远是它的解放,把它所是的东西作为对象,认识它所是的东西,从而使自己摆脱这种东西,以此达到一个更高的阶段。历史就是自我意识的这种必然前进的发展。”但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使用的已不再是“必然前进的发展”,而是“必然发展”这样更为一般化的说法了。黑格尔在书中说:“世界历史是理性各环节光从精神的自由的概念中引出的必然发展,从而也是精神的自我意识和自由的必然发展。”据德国学者卡尔·H·伊尔亭格考证,造成这个差别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普鲁士政府根据卡尔斯巴德决议(1819年8月)实行书报检查制度,黑格尔为了规避风险,不得不将公开出版的著作做某种修饰。另有资料显示,在1819年9月,有一位柏林评论家向普鲁士政府告发黑格尔,迫使其在出版《法哲学原理》时修改书稿。由此可以断定,课堂笔记中所记载的黑格尔的那句话,即“把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形式重新召回是愚蠢的”,更真实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本来思想。在黑格尔那里,“世界历史”不过是绝对精神的辩证表现或理性表现。就此而言,人类的全部历史都属于这种广义上的“世界历史”,它所内蕴的普遍性规定正是其绝对主义性质所在。尽管黑格尔所谓的“世界历史”也需借助不同地域和民族的历史样态具体地表征出来,但它终究是囊括时空意义上的“整个世界”。对于黑格尔来说,“世界历史”在真正的无限性意义上是有一个完成的,但在“恶无限”的意义上则是开放的和永无止境的。

耐人寻味的是,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在给俄国女革命家维·伊·查苏利奇复信的“初稿”中提出:“不应该过分地害怕‘古代’一词”,因为“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而告终”。就是在这同一篇文献中,马克思又重申了这个观点:“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制度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最高形式而告终。”马克思所谓的“复归”,作为后资本主义阶段,是在否定之否定意义上达成的。在复信的“第二稿”中,马克思又把“共产主义所有制”称作“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当然,这种“复归”不是绝对意义上的“重演”和“再现”,而是在经过了否定环节这一更高基础上实现的。这种“复归”的取向,并不是马克思晚年的一种突发奇想式的主张,而是贯穿其一生思考的一以贯之的立场。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提出了“人性的复归”问题;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他又把“古希腊”作为复归的象征性目标;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依旧坚持“否定之否定”的历史逻辑,如此等等。

在历史观领域,斯宾格勒自称实现了一场“哥白尼式革命”。例如,他在《西方的没落》“导言”中说:“这种使各大文化都把我们当作全部世界事变的假定中心,绕着我们旋转的流行的西欧历史体系的最恰当的名称可以叫作历史的托勒密体系。这本书里用来代替它的体系,我认为可以叫作历史领域中的哥白尼发现,因为它不承认古典文化或西方文化比印度文化、巴比伦文化、中国文化、埃及文化、阿拉伯文化、墨西哥文化等占有任何优越地位——它们都是动态存在的个别世界。”在他看来,欧洲中心论意义上的“世界史”具有狭隘性:“这种所谓世界史实际上是一部有限度的历史,最早是一部关于东地中海地区的历史,随后……它就变成了一部西欧—中欧史。”斯宾格勒反省道:“制造这样的‘世界历史’幻景,只是我们西欧人的自欺欺人,稍加怀疑,它就会烟消云散的。”他甚至认为,“现代中国人或阿拉伯人具有全然不同的智力性质,对他们说来,‘从培根到康德的哲学’只有一种珍玩价值。”这就不能不隐含着一个走向相对主义的陷阱,其危险在于把“作为某一存在且限于某一存在的表现的史实的历史相对性”本身绝对化。

其实,黑格尔的绝对主义,抑或斯宾格勒的相对主义,都偏离了历史的真相。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正是对这两种偏颇的克服和扬弃。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是被空间关系中介了的时间关系的历史展现。马克思在给查苏利奇复信(包括诸草稿)中谈到“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时,反复申明它的特定历史语境,即资本主义生产与俄国村社的“同时存在”这一空间维度,强调它们是“同时代的东西”。我们知道,在文化人类学的演进中,早期的代表性学说是文化进化论的,它主张把不同的文明纳入同一个时间坐标轴中予以定位;后来便让位于文化相对论,即把不同的文明纳入空间坐标轴加以定位,将其看作彼此不可通约的平权关系。就此而言,马克思的历史观在逻辑上可谓是扬弃并克服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的对立,或曰超越了历史主义与结构主义的彼此紧张。

在黑格尔那里,“世界历史”首先是一个先验的规定;与此截然不同,马克思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却是历史本身的产物。这意味着两者在出发点上就存在着原则区别。马克思说:“这些抽象(指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结果的概括——引者注)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思想,为“抽象”真正地回归“现实的历史”提供了具体依据。基于这种“世界历史”,历史逻辑本身不再是一切地域、一切民族、一切国家都必须重演的超历史的线性规定。也正因此,马克思才把资本主义的历史发生及其机制,严格地限制在“西欧各国”这一特定范围。对于马克思来说,“世界历史”本身就是“历史的”。它既是历史建构的产物,也是历史建构的表征和确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世界史不是过去一直存在的;作为世界史的历史是结果。”这意味着作为历史的产物,“世界历史”本身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有一个历史地生成过程。唯其如此,才有一个马克思说的“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问题。这同黑格尔把“世界历史”了解为绝对精神(在历史的意义上即为“世界精神”)的外化和显现,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因为马克思特别强调,这个“转变”是“完全物质的、可以通过经验证明的行动,每一个过着实际生活的、需要吃、喝、穿的个人都可以证明这种行动”。

可以说,马克思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实际地崛起,使历史逻辑的时间性展现获得了一种横向的空间性意义。人类通过普遍的交往,使得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不再按照同一路径和模式走向最终的历史目标既成为可能也成为必要。

马克思发现了一个独特的“东方”,发现“东方”异于“西欧各国”的个案性特征,正是其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范畴的重要契机。马克思并未把“东方社会”看成某种外在于“世界历史”的现象,而是看作“世界历史”赖以建构的一个内在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东方社会绝不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一块“飞地”。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的历史视野是全球性的,它是一种真正的“全球史观”。因此,唯物史观并不存在“欧洲中心论”的成见及其狭隘性。本文所谓的“亚细亚现象”,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维度的规定,所以其含义要比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更为宽泛,但又必须以它为内核和依据。马克思从生产方式的角度看待一种社会形态的性质和特点,自然有其足够的适切性,这也正是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所在。但若着眼于广义的文化层面,则无疑会“溢出”生产方式范畴,需要一种基于特定地域而形成的历史性的独特文化现象的指称。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看待“亚细亚现象”,自然着眼于生产方式这个最基础的层面。按照他的观点,作为东方社会特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同西欧社会存在着异质性差别,正因此才把自己对资本主义历史发生所作的揭示,严格地限制在“西欧各国”的范围内。在谈到俄国情形时,马克思把它不同于“西欧各国”的最突出特点,归结为“农村公社”。他认为,西欧历史上的日耳曼农村公社,虽然带有类似的特点,但不过是昙花一现,并未实质性地影响西欧各国的历史进程。马克思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第三稿中写道:“俄国的公社就是通常称作农业公社的一种类型。在西方相当于这种公社的是存在时期很短的日耳曼公社。在尤利乌斯·恺撒时代,日耳曼公社尚未出现,而到日耳曼部落征服意大利、高卢、西班牙等地的时候,它已经不存在了。”诚然,马克思也指出了日耳曼公社所具有的“天赋的生命力”,以至于“零星的这类公社经历了中世纪的一切波折,一直保存到今天”。马克思甚至举例说:“在我的家乡特利尔专区就有。”但是,在西欧社会,它终究是“零星的”存在,这同农村公社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不可同日而语。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马克思就开始注重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特别关注不同国家的公社形式。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他仔细阅读俄国学者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并作了详细的摘录(写于1879年10月至1880年10月之间),其篇幅竟占原书的一半以上。这在马克思的所有读书摘要中都是罕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在1881年致查苏利奇的信中关于“农村公社”的观点,可谓是其在这个“摘录”中所作批注观点的继续。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过一段人们熟稔的话:“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这是马克思正式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原始出处。值得注意的是,既然马克思把它作为“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之一,那么它就必须被纳入时间性的序列来予以定位和理解。但马克思使用这个地域性的称谓来刻画人类社会形态的最原初阶段,除了时间性的演进这一含义之外,还有一种地域性的指涉,即隐含着凸显东方社会之独特性的用意。正因为这种原始形态在东方存在着“停滞”(这一点不同于西欧各国),所以才能够在客观上形成马克思晚年在给查苏利奇复信中所说的它与西欧资本主义“同时并存”的局面。马克思明确指出“公社”的历史演进的两种可能性,它在事实上究竟朝什么方向演进,则完全取决于特定的“历史环境”。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东方社会的“历史环境”中,是不存在使亚细亚生产方式解体的可能性的。因此,“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章的一个脚注中明确指出:“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也明确肯定了“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同“古希腊罗马的生产方式”之间的相似性:“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产品变为商品、从而人作为商品生产者而存在的现象,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共同体越是走向没落阶段,这种现象就越是重要。”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1868年3月14日)中写道:“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是在阅读了毛勒有关德国马尔克等制度史的系列著作之后说这番话的。马克思在给库格曼的信(1870年2月17日)中又指出:“公社所有制起源于蒙古的说法是一种历史的谎言。正像我在我的著作中多次指出的那样,它起源于印度,因而在欧洲各文明国家发展的初期都可以看到。”可见,马克思所谓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种在西欧社会的早期也曾出现过的现象,但也只是局限于“发展的初期”,我们不能遗忘马克思所给出的这个限制。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虽然提到了日耳曼“农村公社”,但同时强调它的存在是短暂的,甚至是稍纵即逝的,这意味着它并未对西欧社会产生决定性的历史影响。在亚洲,其情况则完全不同,“亚细亚生产方式”一直延续到西欧资本主义进入发达阶段,以至于通过“世界历史”的崛起,作为东方社会不变的特征而同西欧资本主义历史地“相遇”。

如此看来,问题的提法只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东方社会所独有的现象,又在何种意义上是东西方社会所共有的现象?本文之所以用“亚细亚现象”来替代“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止是因为同“生产方式”相比,“现象”具有更广义的特点,还因为它包含着生产方式之外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不是为东方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西欧各国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仅仅是“亚细亚生产方式”长期存续而未被解构,才成为东方社会所特有的历史现象。这正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类型学意义的确切内涵所在。不论东方社会的实际历史情况同马克思当年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征所作的描述,存在着多少细节上的出入,都不妨碍马克思的有关概念的规范价值在本质上的正当性。因为它真正确切地凸显了东西方社会在总体上的异质性。

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谈到俄国不同于西欧各国的情形时,写道:“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对此,他在《资本论》第3卷中又赋予其具体的历史内涵,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但是它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举例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不同,有时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但在现代世界,它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他由此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些结果本身,除了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以外,还取决于完全另外一些情况。”

诚然,马克思在这里主要是从时间维度上说的,但在空间意义上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形。东西方社会发展路径的异质性就是其典型的表现。商业资本的发展只是规定历史道路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除此之外,还包括马克思说的其他情况,如“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的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解体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碍,这从英国人同印度和中国的通商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在他看来,这种“障碍”正是源自东方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所以,马克思强调:“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此外,在印度还有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这正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典型特征。在此,不是逻辑支配历史,而是历史限制逻辑。这同黑格尔哲学中历史的东西统一于逻辑的东西是正相反对的,因为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做的“颠倒”工作,正是使逻辑的东西从属于历史的东西,而不是相反。

关于“亚细亚现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指出:“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中国传统社会的自我复制、自我再生、自我肯定,同西欧各国的历史形态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农业经济和家庭工业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农民家庭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而形成几乎完全自给自足的生活,总之,由于一般自然经济的性质,所以,这种形式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像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

在东方社会,商业对于生产方式的革命性意义受到了强烈的抑制。这在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在中国……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马克思指出:“在东方的形式中,如果不是由于纯粹外界的影响,这样的丧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公社的单个成员对公社从来不处于可能会使他丧失他同公社的联系(客观的、经济的联系)的那种自由的关系之中。他是同公社牢牢地长在一起的。其原因也在于工业和农业的结合,城市(乡村)和土地的结合。”他进一步强调说:“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也正因此,“商业几乎没有触动古印度公社和一般的关系”。后来,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中,马克思又几乎一字不差地重申了这个说法。这一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也可以看得相当清晰。甚至从外部强行输入的商品,也因缺乏内在尽管需求而受到了限制。对此,马克思曾就19世纪中叶的中国社会的情形,明确指出:“在以小农经济和家庭手工业为核心的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根本谈不上大宗进口外国货。”

尽管商业活动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得很早,但它并未孕育出资本主义制度安排这一历史后果。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前现代中国的资本基本上投入土地,因为比较安全。还有高利贷,获利快,利润高。有的资本投入建筑房屋,购置衣物和艺术珍品,有的用钱来提高声望,过舒适的生活。即使最成功的商人也宁愿将利润投入这些东西,因为商业和制造业会遇到种种麻烦,其中包括政府的强征暴敛和腐败官吏的敲诈勒索。”由此造成了“中国的经济是循环流动的经济,其中的资本积累相当少”。即使通过商业途径赚来的钱,也随即退出商业领域,不再作为投资性的手段,因此无从完成“商品→货币→资本”的转化链条。这正是中国经济和社会何以是不断地自我复制和再生而缺乏“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情形应被视作马克思所说的东方社会特有的“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带来的阻滞。在中国传统社会,除了少量的奢侈消费或者满足虚荣心之外,金钱的最主要的出路就是置地建宅。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就曾说过:“在亚洲,特别是在印度,货币贮藏不像在资产阶级经济中那样表现为总生产机构的附属职能,这种形式的财富却总是被当作最后的目的,在那里,金银制的商品实质上不过是贮藏货币的美学形式。”他还说:“在欧美同亚洲之间,银一直充当购买手段,而在亚洲,它就沉淀为贮藏货币。”这里的货币贮藏职能,不像在西欧社会那样仅仅从属于生产机构,而是变成了目的本身。这显然是一种“守财奴”式的对待方式,它难以使货币资本化,从而无法建立自我增殖的机制。因此,马克思说:“商品生产愈不发达,交换价值的最初独立化为货币即货币贮藏就愈为重要;因此,在古代各民族,在直到目前为止的亚洲,在交换价值尚未掌握所有生产关系的现代农业民族中,货币贮藏起着重大的作用。”在西欧社会,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指出:“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作为独立的致富形式的货币贮藏消失了,而作为支付手段准备金的形式的货币贮藏却增长了。”这种情况在中国传统社会未曾出现过。马克思认为,在亚洲,“出售商品不是为了购买商品,而是为了用货币形式来代替商品形式。这一形式变换从物质变换的单纯媒介变成了目的本身”。如此一来,“货币硬化为贮藏货币,商品出售者成为货币贮藏者”。这也正是中国社会虽然长期存在着商品经济,却始终未曾发展出资本主义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有些民族中,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相适应,需要范围是固定有限的,在这些民族中,这种素朴的货币贮藏形式就永恒化了。在亚洲人那里,特别是在印度人那里,情况就是这样。”因此,中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交换价值还没有成为生产方式的基本前提的那些民族”。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对于亚细亚来说仅仅具有外在性;因为“在亚洲,这种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从而不具有本土性。“在亚洲……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因此,对于亚洲国家而言,“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尽管“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注意,马克思明确区分了“所有权”(Eigentum)与“占有权”(Besitz)和“使用权”(Nutznie?ung),认为前者并不等于后两者。早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马克思就说过:“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显然,在他看来,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亚洲国家具有某种“外在性”。马克思认为,对于亚洲来说,私有制的法律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因为这里“仍然存在着的土地所有制”是“亚洲形式”。

如此一来,历史就在这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分叉”。历史规律因此而表现出全然不同于自然规律的性质,它是以历史事实的个案性现象来表征的,而非以所有经验事实的齐一性来表达。换言之,它不是“单调”的重演,而是“复调”的变奏。但“亚细亚现象”并非唯物史观的“例外”或“意外”;只有当“西欧各国”被作为判准时,它才具有“个案”或“特例”的性质,但这就已经隐藏着欧洲中心论的偏见了。“亚细亚现象”的存在,在“世界历史”所建构的语境中,成为唯物史观逻辑得以展开并完成的一个内在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统治条件下,东方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存在着三种可能的历史前景:一是农村公社因为资本主义的“入侵”而“解体”。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指出:“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通过英国而为暴力所打破的时候,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不发生“革命”,东方国家就难以避免资本主义带来的“使个人和整个民族遭受流血与污秽、蒙受苦难与屈辱”的历史命运。二是资本主义殖民统治遏止东方国家的进步,使其停滞在原有的状态。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1884年2月16日)中,曾谈到荷兰在印度尼西亚的统治,指出它的“结果是:人民被保持在原始的愚昧状态中”。马克思在批评美国经济学家凯里时,也曾指出:“经济关系在世界市场上表现为英国式的关系”,导致的历史后果就是“积聚起来的英国资本的垄断和它对其他民族的较小的民族资本的瓦解作用”。这在客观上无疑阻碍了其他民族走向资本主义的可能性。其实,当年中国的情形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毛泽东就曾说过:“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的目的,决不是要把封建的中国变成资本主义的中国。”三是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这种“跨越”,既是利用东方国家的独特性,又是摆脱资本主义带来的“历史波折”和“痛苦”的能动选择。这也正是马克思晚年通过俄国革命家查苏利奇给予东方国家的建议。如果说,前两种可能性,都不免带有历史的宿命论色彩,那么第三种可能性则意味着东方国家的人民,在正视历史的“路径依赖”的前提下,发挥自身的首创精神,实现对历史的能动建构。正是在此意义上,它深刻地昭示并实际地开启了中国道路。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不是在抽象的普遍性意义上成立的,而是内在地蕴含着具体的普遍性。因为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它展开为一种横向的空间关系意义上的表达。应该说,这就从学理层面上为东方国家按照自身的历史特质,走出一条区别于西方的“独特”道路开辟了可能性。

从客观意义上说,中国革命——俄国革命也不例外——不过是执行了马克思晚年的“政治遗嘱”的结果。列宁说过:“在先进国家无产阶级的帮助下,落后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过渡到苏维埃制度,然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而过渡到共产主义。”即使在此意义上,毛泽东的说法也是成立的:“如果没有十月革命,中国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因为俄国革命证明了一种可能性,这为中国革命提供了历史参照。

马克思诉诸实践的“哲学世界化和世界哲学化”理想,是以“世界历史”为内在基础的,并非局限于“西欧各国”的狭隘地域性。因此,中国道路的选择并未“超出”马克思的理论预期,但它却不得不承受“路径依赖”所造成的命定性。可以说,中国道路既是马克思揭示的“世界历史”的一般逻辑所注定的选择,又是“亚细亚现象”所给出的“路径依赖”的结果。不理解这一点,就无从恰当地把握中国道路的全部实质。毛泽东曾说:“中国革命有中国革命的特点。苏联革命采取苏联当时的那种形式,有其不得不如此的原因。”所谓“不得不如此的原因”,就意味着特定历史条件所造成的“路径依赖”。马克思在给安年科夫的信(1846年12月28日)中写道:“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可见,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后来,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他更明确地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在此意义上,人的存在的确带有宿命的一面;但也正是因此才能凸显出人的存在的超越性。

中国道路的昭示意义在于,它已经在事实上“溢出”了现代性的想象力所能达到的极限。正如亨廷顿所说的:“[20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现代化理论极少讨论甚至不讨论现代社会的未来。它们认为西方的先进社会已经‘到此为止’。”在这里,历史“终结”了,它终结于现代性的典范。马克思说过:“经济学家……说现存的关系(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天然的……是不受时间影响的自然规律。这是应当永远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于是,以前是有历史的,现在再也没有历史了。”恩格斯也有相近的说法:经济学家们把自由竞争当作最高的历史成就加以颂扬。尽管早在20世纪40年代产生了“未来学”(futurology),据认为它是由德国社会学家弗莱希特海姆(OssiP.Flechtheim)在美国提出来的。未来学研究的出现,意味着人们开始关注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可能性问题;但不得不承认,从总体上说它依旧是囿于“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所能提供的也不过是各式各样的改良方案罢了;因为它所研究的仅仅是在未来可见的范围内的预期,属于经验的可能性范畴,由此注定了其批判性是极其有限的。中国选择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历史终结论”的证伪。

马克思晚年在给俄国革命家查苏利奇的回信,其用意之一就是回应人们以为的《资本论》的逻辑同俄国社会的独特性之间的“紧张”。所以,马克思强调自己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的历史发生路径和机制只限于“西欧各国”。显然,马克思注重的是资本主义起源的地缘性色彩。晚近有学者仍旧提出质疑,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序言”中所说的“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这句话,“忽视了或排除了第三世界国家发展上不同的历史条件”。马克思此说果真忽视或抹杀了非西方国家的独特性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就是在这篇“序言”中,马克思虽然说过“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同时又强调“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因为在他看来,“一个国家应该而且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这种“学习”并不是完全模仿并重演“工业较发达国家”的发展路径,不然所谓的“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就变得无的放矢了。

费正清和赖肖尔认为,在中国关于社会主义道路问题上,“两种有关革命的观点当然都是承袭了起源于欧洲的马克思主义。一种观点将历史看作是道德剧,将革命看作是道德讨伐,另一种观点将技艺的进步,特别是物质方面的技术发展看作是能使新的生产力创造新阶级的革命动力。”这种分别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学说本身内蕴的历史与道德之间的张力。一方面,马克思晚年提出的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设想,其背后隐含着强烈的道德关切,即避免资本主义制度带来的痛苦;另一方面,马克思又主张“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而这种似自然性的必然过程只有借助客观的理性视野才能被把握并理解。从实际的历史演进看,这种张力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中国道路的基本样态和路径。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实践,内蕴并体现着这两种视野的交织和转换,它从本质上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取向和诉求。

正如吴江所说:“20世纪的社会主义的特点是:大都是在经济比较落后和只有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点上起步,因此出现了一批经济上暂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的确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它决定了我们只能“利用”资本主义来“拯救”社会主义。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列宁在《论粮食税》中就讲得很清楚:“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1992年6月,邓小平在上海会见香港知名人士时讲过一番话,他说:“其实,我是马克思主义信仰者,是学资本主义来搞好自己的社会主义。”就借鉴和利用资本主义的某些成分来拯救社会主义而言,这非常类似于列宁当年所实行的“新经济政策”。诚如毛泽东所言:“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就有许多不同。苏联是由城市到乡村,我们是从乡村到城市。”但在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这一点上,两者却有着相似之处。列宁当年在谈到“新经济政策”时说过:“事情似乎很奇怪:社会主义共和国怎么能依靠资本主义来改善自己的状况呢?”这是因为,我们只能“在资本主义包围中利用资本家对利润的贪婪和托拉斯与托拉斯之间的敌对关系,为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生存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共和国不同世界发生联系是不能生存下去的,在目前情况下应当把自己的生存同资本主义的关系联系起来”。从唯物史观特别是其东方社会理论以及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设想看,这一步骤乃属于马克思所谓的移植“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

因此,我们对待市场经济须秉持历史的辩证法,即马克思所谓的“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亦即“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从历史的长时段看,市场经济只是一种“暂时的必然性”,而不是像“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所说的那种“永恒的必然性”。但是,这必须以承认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必要性为前提。

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毛泽东在《农村调查》中就指出:“不要把反对党内资本主义思想的斗争,错误地移到社会经济方面,去反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他强调说:“严肃地坚决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的纯洁性,保护社会经济中的有益的资本主义成分,并使其有一个适当的发展,是我们在抗日和建设民主共和国时期不可缺一的任务。”新中国成立之后,1958年10月,毛泽东在一次谈话中指出:现在是社会主义,价值法则还是存在的。同年11月,毛泽东在郑州会议的讲话时又说:“现在,我们有些人大有要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他们向往共产主义,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为什么怕商品生产?无非是怕资本主义。”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贫弱。正如毛泽东所承认的,“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正是基于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他强调说:“商品流通的必要性是共产主义者要考虑的。必须在产品充分发展之后,才能使商品流通趋于消失。”就是在这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明确地提到了列宁的“新经济政策”。

其实,马克思早已提示过:“如果取消货币(它象征地代表着商品经济及其制度安排——引者注),那么人们或者会倒退到生产的较低的阶段(和这一阶段相适应的,是起附带作用的物物交换),或者前进到更高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交换价值已经不再是商品的首要规定,因为以交换价值为代表的一般劳动,不再表现为只是间接地取得共同性的私人劳动。”在马克思看来,“取消货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人为地取消,一种是历史地取消。前者只能造成历史的倒退,即退回到马克思所批评的那种“粗陋的共产主义”;后者则依赖于商品货币关系本身的成熟,以达到自我扬弃和自我克服,这才是真实的历史进步。对社会主义的历史建构来说,资本主义乃是一种“必要的恶”。从历时性角度这不难理解,没有人像马克思那样以其历史主义的眼光肯定过资本主义的历史必要性;同样地,也没有人像马克思那样深刻地揭示过它的历史暂时性。从共时态角度说,资本主义又构成东方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补充。马克思针对俄国,反复强调它同资本主义生产的“同时并存”,强调“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这意味着,资本主义作为制度安排是能够且应当被超越的,以避免它所带来的一切“波折”和“痛苦”,但这必须以移植和占有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为前提,借鉴并利用马克思所说的“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否则的话,要实现这种“跨越”就是不可能的。这已经为以往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所一再证明。

何中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来源:《文史哲》2022年第1期,第5-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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