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杀妻与大学生伤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57 次 更新时间:2004-06-30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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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原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建平死刑。报载,\"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他们的呼吁,缘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网上与报端,遂展开了激烈争论。

而4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严处\";但\"法庭最终认为,鉴于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至此,沸扬了一年的\"刘海洋伤熊案\",划上了引发更加激烈争论的句号。

此前1个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在该区\"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成立大会上,宣读了《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实施意见(讨论稿)》,引发了\"在校大学生失足可否暂缓不起诉\"的大讨论。

2003年的三、四月份,中国的法制建设推进到一个岔路口。它似乎呈现于较高的层面。因为法律要体现人性,于是便通过对个别无良大学生与科学家的人文关怀加以体现。因而,在知识分子这一群体之中,遭遇了人道与法道之冲突。

然而,就在法律要对社会这一群体\"法外施恩\"的同时,也就是在4月份,仅从报端,笔者即见过如下新闻:

4月3日,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和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双双被刺于机关楼内。前者为女性,因伤势过重,不治而死。后者为男性,经抢救脱离危险。凶手则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此前,他参加了该区政府招收公务员考试。在笔试、面试均合格,他排名第8而计划招收9名的情况下被淘汰。原因是查出他属乙肝病毒携带者。

还是4月,南京发生了一起4名大学生轮奸妇女案。

而4月底,《青年参考》一则《武汉女大学生近10﹪踏入风月场》的消息,引起国人的震惊,也招致对此消息准确性的质疑。

正是这种针对绝非空穴来风的报道欲行道德粉饰式的舆论封杀,令笔者不得不说出如鲠在喉十数年的话。早在10年前,就有\"在××(指笔者所在高校毗邻的商业区)一带的小姐中,××大学(指笔者所在的学校)外语系的女生,盘儿最靓,价最高\"之类耳闻。当时,并无保安把守校门。每到周六晚上,各式豪华轿车长驱而入,直奔×舍(外语系女生集中住宿地)。这是曾让我们为这类人之师者心寒的一道\"风景线\"!

而《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从1999年至2002年,浦口区共发生了27起大学生犯罪案,其中最近两年发生的案件数量就占了20起。\"

列举这类事实是要指出,知识与道德的积累,在我们身边,在每个大学生乃至知识分子身上,并非均成正比,更不似我们的法律所一厢情愿的那样可以\"双赢\"。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引发这些争论的司法动机,毕竟是对知识的尊重。这属实是我们社会的一大进步。它体现出社会对知识的需求与肯定。但我们更期待这个社会对知识的真正尊重。它不表现为每年一度的对高考的举国上下的过分关注;也不体现为对大学生乃至大学教师甚至科学家以身试法的无度宽容;更不应成为知识作为财富尚属普遍缺乏之社会对知识的神话暨庸俗化!

法律应当尊重知识,但不是以对知识的尊重而奠定其基础的。法律的基础是公众的理想,是体现公众意志与公众利益的社会理想。法律对知识的尊重,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即对公共社会理想的尊重与捍卫来体现。这就是说,任何有悖社会公德与侵犯公众利益的罪行,均应受到应有且适度的惩罚,这种惩罚决不因被惩罚者的知识多少而改变。

正是在此番有关知识群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讨论中,笔者注意到一种偏颇:即,全部话语均环绕法律如何尊重知识;而无人发问,知识如何尊重法律!

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分子,知识阶层对法律的尊重,应当表现为他对法律的自觉认同与模范实践上。换句话说,知识分子应当是这个社会维护与实践法治的自觉者、先行者。人类文明史证明,一个社会的知识阶层与知识群体,如若带头执行与切身垂范其法律,这个社会的法制建设才是大有希望的。

这就是笔者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化遭遇知识化时的一种隐忧:在尊重知识与尊重法律的国策并举中,不应以对知识的尊重削弱对法律的尊重。法律对知识的尊重,应当是通过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让知识尊重法律而非践踏法律。

遗憾也就在这里,有知识者并未尽显其对法律应有的尊重。如果说,知识分子是一个社会的良知,那么,至少这部分知识分子表现出的则是对法律的无知。

知识分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道理不言自明却又不明赘言,究其实质,不过是法网之上还天外有天这一历史悖象给人们带来了无奈的联想。

然而,历史毕竟发展到了新阶段。上个世纪40年代的\"黄克功\"及50年代的\"张青山、刘子善案\"显示的、让毛泽东都难下其手的执法难度,无非是权力对法律的挑战。而今,尽管权力还对法律构成威胁,有时甚至仍是致命的威胁,但无论从法理还是从法律实践上,权力践踏法律的空间都越来越小。

法律的所谓公正,无非就是对任何企图僭越它的特权说\"不\"。围绕司法实践而引发的这一连串思考,本质是论证知识有否践踏法律之特权。当年,延水河畔就开始了的这番争论,如今仍在继续,不过是将显而易见的特权,换成了以知识及知识分子为包装的特权。历史无情法亦无情:如果我们要确立体现社会意志与维护社会公正之法律,那么,我们就要拒绝一切特权!

事实上,也许只有中国的法律有这种困惑。美国人将去年的奥斯卡大奖给了一个叫波兰斯基的外国人。可那主儿愣是不敢去洛杉矶领奖。因为他同时还因命案在身而受到美国的通缉。

而日本早有《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其中规定,任意伤害动物者,要处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100万日元的罚款。去年5月,一个日本青年因把一条狗放进微波炉里烤得遍体鳞伤而被判刑一年。同样是在去年,武汉一对大学生因琐事口角,那男的就将他养的小狗塞进微波炉并按了键钮。结果却不了了之。

苏格拉底有句名言:\"(世上)只有一种善,即,知识;也只有一种恶,即,无知。\"对照西哲这一公式,我们怎能不愧然:刘海洋之流的犯罪,已彰显我们教育之漏洞;而法律的如是判决,则将这一漏洞扩大化并合法化了;他们因愚昧而犯法,又因法之愚昧而枉法!

无论是想要尊重知识的法官,还是须要尊重法律的知识分子,都应当接受这样一种理解:

\"世上只有一种知识,即,善;世上只有一种无知,即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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