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和生育政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14 次 更新时间:2003-12-2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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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全涛  

导致三农问题的根源有很多,如农村税负过重、城乡二元结构等等。我不否认这些因素的根本性,但我认为当前我国的生育政策也部分地加重了三农问题。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其基本思路是一对城镇居民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而一对农村居民夫妇则基本上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原因在于,城镇居民的养老由社会负担,而农村的则由家庭负担。因此,对于农民来说,尽管有了儿子不一定会得到很好的照料,但没有儿子几乎等价于没有人养老,因为女儿长大了一般要出嫁,远离父母。这也是我国历代王朝解决农民养老的根本制度,也是所谓“孝”的一个主要内涵。表面上,“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但实际上,它是维持家庭养老的制度安排:通过赋予父母在家庭中的领导权来获得财产支配权,达到实现家庭养老的目的。家庭养老再与“男婚女嫁”的观点相结合,儿子就成了家庭养老制度的核心。所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里,“后”指儿子。儿子也成了农民对未来的一项主要投资(女儿应尽的义务相对小得多)。这也造就农民重男轻女。不象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重男轻女表明农民的狭隘,恰恰相反,体现他们理性。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自然,我们也就不可能期待重男轻女的观点在中国基本上消失。2000年的人口普查表明,第一胎、第二胎、第三胎新出生的婴儿中,男孩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如果我们像对待城镇居民一样来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那么,我们也应该可以在农村推行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政策。有时候,让人感到很奇怪是,我们批评城乡居民不平等时,我们为什么不批评城乡居民在生育权上的不平等呢?难道在生育权上农民天生就应该比城镇居民有“特权”?而且,我们似乎没有理性地看待农民的这种“特权”给农民自己、社会进步带来的危害。这以“特权”也似乎很沉重。

首先,农民自身的负担加重。在现代社会养育一个子女的费用是很高的。这其中主要是教育费用,而不是养活子女的生活费用。在我国,农村子女的教育费用“蒸蒸日上”,学生入学的年级越高,费用往往越大。在某些地区,本应该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然而初等教育却也成了一种产业。有些家庭甚至难以供养一个子女完成初等教育,更不用说支持两个子女了。适龄儿童的入学率甚至出现倒退。而入学儿童率低意味着未来农民的素质令人堪忧。以后,社会又如何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呢?相反,城镇居民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上的补贴,比较轻松地就可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这样一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自然也就越来越大。当然,如果农民子女考上大学,在目前高等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下,对农民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尽管到此他们可能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但他们可能也快要破产了。因此,这一“特权”除了有助于支持家庭养老外,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是更重的负担、更大的生活压力,增加了社会贫困人口和低素质人口。当然,接下来,在某些人看来,乡村政治民主推进受阻就有现实基础了。低素质农民也继续使得中国农业在传统农业的模式上重复。

其次,农村人口增长过快,延缓了中国城镇化进程。我国约三分之二的人口是农民,是城镇居民的两倍。而每年农村新出生婴儿数可能近乎是城镇居民的四倍,因为农村人口差不多是城镇的两倍,而每对夫妇生育的子女也是城镇居民的两倍。因此,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要远高于城镇。我们一方面要推行城镇化,而另一方面我们的生育政策又加快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这岂不是一个悖论?但是,如果我们一方面加快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降低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那么,我国农民人口迅速会减少,三农问题恐怕也没有今天这么复杂了。当前,农民进城途径有三:(1)城镇扩展到农村,农民变成城市人;(2)农民到城里做工;和(3)农民子女考大学。第一种途径主要出现在江浙、福建和广东等沿海一带。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民主要依靠第二种方式进城。然而,当前对农民工的歧视是众所周知的。城镇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这部分农民的“旅馆”,或者他们只是过客,原因在于城镇的确没有足够的财力和能力来接纳增长如此快、接受教育程度如此低的民工。第三种途径造成的转移的确有限。当前,我们期望主要通过第一种途径来推进城镇化。问题是,低素质人口是否允许全国各地都按照沿海的模式城镇化?

第三,我们的许多改革也因农民人口增长更快而举步维艰。例如,我们呼吁多年的户籍制度改革就是一个例子。原因在于,取消户籍制度以后,如此多的农民进城,城市就得部分地负担其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而且,这些农民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呢?还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不多说了。

因此,我们应该废止农民夫妇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这以“特权”,取而代之以对农民实行社会养老和只能生育一个子女。换句话说,在生育权上,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应该平等,农民不应该有“特权”。问题是,农民的养老基金来自何方呢?我认为,既然我们已经征收了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我们可以把这笔费用用作农民的养老基金。而且,由于农民不能再免费地生育第二个子女,国家省下了大量的生育权。如果国家将这些生育权拍卖,将所获得的资金可以用于农民的养老,那么,不仅人口增长相对以前是一样的,而且还可以减少低素质人口和农民人口的比重。当然,如果资金还是不够,国家财政可以部分弥补。在我的论文《中国计划生育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中,我对此作了一个初步估计,发现资金缺口不是太大。对于农民而言,尽管他们不能免费地多生育子女,但他们生活负担减少了,而且还额外地获得养老金,老来有所养,增进了其福利。对社会而言,农村人口增长减缓了,贫困人口和低素质人口的增长速度也自然就慢下来,推进城镇化、减小城乡差别也就更加容易多。只要社会经济在增长,三农问题更是一个时间性问题。在我的论文《福利经济学与生育政策》中,我用经济学理论对这种效率改善作了论证。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要求取消户籍制度,鼓励人口流动,而且还有利于这些改革推进。因为既然国家统一出售生育权,那么生育权在各地应该拥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也将带动人口的自由流动。生育权的销售收入用作农民的养老金,农民进城的养老金障碍也就消除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小城镇可能更愿意鼓励农民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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