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明代琉球中介贸易对东亚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表现为琉球中介贸易的开展客观上使中日贸易得以延续,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得以继续,朝鲜与中国、日本、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得以维系,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得以发展,抵消了明朝海禁时期中国海外贸易衰落所导致的以中国海商为媒介的东亚经贸活动受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明朝时期的琉球中介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中国海商在东亚经贸活动中的地位,作为一股新兴的海上贸易力量促使了东亚经贸活动的繁荣。
关键字:琉球;海禁政策;中介贸易;东亚
引 言
琉球(冲绳)位于中国南海和东海的连接处,面向华南和日本的九州[1]。琉球四面环海多优良港湾,具有无与伦比的天然海上贸易优势。琉球自明洪武五年(1372年)向明朝上表,贡方物,成为中国朝贡体系中的一员之后,便通过明政府的人力物力扶持,大力发展海上交通运输业,开始在东亚经贸活动中崭露头角,而明朝此时所实行的海禁政策为琉球在东亚贸易活动的扩大提供了机遇。自明洪武四年(1371年)开始实行至隆庆元年(1567年)废止的海禁政策限制了中国商人在东亚海域中的贸易活动,使得中国海外贸易一度萧条,从而使原本依赖中国海商为贸易媒介的东亚经贸活动受到严重打击,虽有东南沿海的商人继续暗中进行走私贸易,但也因为明朝实行严厉的禁海惩罚措施而举步维艰。此时的东亚急需一股新的海上贸易力量来维持其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琉球则不失时机,乘势而起,凭借先天和后天的优势,大力发展中介贸易。所谓琉球中介贸易主要指明朝时期琉球以自身为贸易活动的中介,周转与东亚各国之间,进行东亚国家之间产品交换的贸易活动[2]。明代琉球中介贸易的开展代替了中国海商在东亚经贸活动中的地位,作为一股新的海上贸易势力促进了东亚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研究琉球中介贸易对东亚经贸活动的影响,不仅有利于对明代海禁政策做出全方位的考察,也有利于对东亚贸易体系的建构与发展做出更深入的研究。
一、中日贸易得以延续
永乐二年(1404年)中国与日本正式建立了朝贡贸易关系(勘合贸易)。明朝和日本之所以能够建立朝贡关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日本贪图中日贸易的巨大利润。“应永八年,有筑紫商人肥富某者,自明归,说将军义满以两国通商之利;义满纳之”[3]。这为中日朝贡关系的稳固埋下了隐患。随着日本为获取更多朝贡贸易利润,开始违反朝贡规定,甚至在东南沿海滋事。在嘉靖二年(1523年)“争贡之役”事件爆发后,中日朝贡关系也走向了尽头。明朝在此不久便对日本实行海禁政策,终明之世也没有废除。海禁政策的实行使得中日之间的官方贸易就此断绝,虽然非法的私人贸易仍在进行,但明政府严力打击该私人贸易的这种行为也决定了这项贸易活动只能是小规模且隐蔽的。在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有两艘唐船漂流到朝鲜国界,他们是“以贸贩往来日本而逢风败船者也”。他们表示:“若由陆路还归本国,不如伏死于此,愿给船只”[4]。由此可见明政府对海禁把控之严。但日本始终不愿就此舍弃中日贸易的巨大利润。在中日贸易开展时,日本将本国的刀剑以每把5000文的价格出售给明廷,然而刀剑在日本本土的售价只有800文至1000文之间,利润可达4至5倍[5]。在中日朝贡贸易停止之后,日本多次试图重新恢复中日贸易但始终未能如愿。于是日本只能寻求一个对象来实现它重启对明贸易的企图,而与它相隔不远的琉球便成了它的首要目标。由于中琉日关系的复杂性,大致可以将1609年萨摩藩入侵琉球这一事件作为分水岭来论述该贸易活动。
在萨摩藩入侵之前琉球便在中日贸易上扮演了重要角色。琉球凭借地理位置优势,充当中日商品交换的媒介。琉球把中国产的甘草带往日本进行贸易,同时琉球从日本购买了刀、扇、屏风、漆、砂金和铜等货物,转向中国进行销售[6]。不仅如此,中日直接贸易中也可以看到琉球的身影。应仁二年(1468年),“是时会问明之内官,马与硫磺,是否需要。明人答云,硫磺由琉球进贡,马则难渡。”[5](657)随着中日朝贡关系的结束以及海禁政策的实行,日本失去了与中国贸易从而获利的渠道。面对这一损失,日本自然不甘,于是想方设法以谋求对中贸易。从中琉朝贡贸易中获取巨大利益的琉球便成为了日本的首要对象。因此1609年萨摩藩入侵琉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获取中琉贸易的利益以及重新恢复中日贸易。于是,萨摩藩在控制琉球之后采取了两个措施,第一是希望借助琉球力量重新恢复中日官方贸易。根据《鹿儿岛县史》记载:“岛津氏企图与琉球进行对明通交,如后所记,在幕府中也有重新进行对明通交的企图。随后在庆长十五年闰二月十日本多正纯致函家久,欲遣少数军派赴明”[7]。但是这一计策并没有实现,中日之间的贸易仍属严禁行列。于是萨摩藩便采取了第二种策略即通过控制中琉贸易来获取大量资金。萨摩藩在入侵琉球之后,便控制了琉球的贸易活动,同时琉球的朝贡贸易所需的资金也由萨摩藩提供,使得琉球的朝贡贸易完全操纵在萨摩藩的手中,形成了只有依靠萨摩藩,琉球才能来到中国贸易的局面。在此之后琉球向中国朝贡的物品中掺杂着日本的特产。万历四十年(1612年),琉球朝贡的货物中就有“所贡盔甲等亦系倭物”,同时随行人中“其来贡者半系倭人”[8]。而日本也通过琉球的朝贡贸易获得大量的唐物,攫取了大量的利润。
明代琉球中介贸易在不同的时间段中对中日贸易的开展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在萨摩藩入侵琉球之前,琉球对中日直接贸易的进行和中日产品的交换起到了促进作用。随后萨摩的入侵打破了这一局面,琉球所开展的中琉朝贡贸易被日本所控制,萨摩藩作为最终受益人加入到中琉贸易之中从而渔利,其背后暗含着日本的侵略野心和贪婪的金钱欲望,但另一方面却更好地保持了持续性的中日经贸活动,从而促进了东亚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得以继续
自明宣德八年(1433年)郑和下西洋活动结束之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从高峰跌入低谷。此时由于海禁政策的执行,明政府排斥中国海商从事东南亚的国际贸易活动,使得中国与东南亚私人贸易萧条[9]。而郑和下西洋的停止也意味着明朝与东南亚国家官方贸易的结束。中国与东南亚的经贸往来面临着困境。正所谓败也海禁,成也海禁。海禁政策所导致的南海华商的衰落却为琉球在南海势力的壮大提供了契机,琉球商人纷纷从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中介贸易,进行两国产品的交换。根据琉球古籍《历代宝案》记载,琉球主要与以下几个东南亚国家进行贸易往来,分别是暹罗、满次加、旧港、苏门答腊、爪哇等国。而琉球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中国与东南亚的中介贸易,与当时的中国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原因有二,第一,中国的商品在东南亚具有广阔的市场。由于琉球地小物薄,特产较为匮乏,因此无力与东南亚开展直接贸易,只能借助外物,而中国的瓷器、生丝等物在东南亚国家受到欢迎,价格也十分高昂。以生丝为例,“若番舶不通,则无丝可织,每百斤值银五六百两,取去者其价十倍”[10]。于是,琉球借助从中国获得的瓷器和生丝,与东南亚国王进行礼物互赠、贸易往来。例如在《历代宝案》中琉球国王尚巴志与暹罗的书信交往中写到,“织金缎五匹,素缎十匹,大青盘十个,小青盘一百个,青瓷碗一千个”[11]。同时琉球也贩卖明朝特产来赚取高额的利润。在琉球国王与暹罗国王的书信中可以发现“装载瓷器等货,前往贵国出产地面,收买苏木、胡椒等物回国”[11](1279)等字样。因此,若没有中国在此为基础,琉球所开展的中国与东南亚的中介贸易将很难展开。第二,琉球借助中国的力量获得了在东南亚进行贸易的许可。据《历代宝案》记载,琉球国王在回复暹罗国王中写到,“琉球国中山王为进贡事。切照本国稀少贡物,为此,今遣正使浮那姑是等,坐驾仁字号海船,装载瓷器等物,前到贵国出产地面,收买胡椒、苏木等货,以备进贡。大明御前仍备礼物,请前奉献,少伸远意,幸希收纳,仍烦听今差去人员及早打,赶趁风,迅回国,庶使四海一家,永通盟好”[11](1275)。从信中的“为进贡事”中可以看出琉球以向中国朝贡的名义向暹罗国王提出贸易要求,而“四海一家”暗示琉球与暹罗同属于明朝的朝贡国,以希望暹罗国王能够同意贸易请求。可以说在获得东南亚国王贸易许可的过程中明朝所起作用巨大。
在明朝、东南亚诸国和琉球三方贸易中,琉球发挥着似中转站般的作用。从贸易的物品上看,琉球进贡的物品有马、硫磺、苏木、胡椒、螺壳、海巴、生红铜、牛皮、玛瑙、磨刀石、乌木、木香,这些货物中的苏木、胡椒和香料都是从暹罗等东南亚国家所获取来的[12]。除了朝贡所带来的东南亚商品,琉球的进贡使团也会暗中与福建商人进行贸易,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一部分东南亚商品也通过此手段进入中国市场。在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中山来贡,其通事私携乳香十斤,胡椒三百斤,入都为门者所获,当入官,诏还之,仍赐以钞”[13]。同时,琉球也将贸易得来的中国商品中的一部分转卖到东南亚,以获取巨额利润。琉球带往东南亚的商品主要是丝类、棉类和瓷器,这几项皆是利润不菲。同时东南亚商品在中国市场中也有较高的利润。
琉球中介贸易的出现弥补了海禁时期南海华商衰落所导致的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不能顺利进行的弊端。琉球凭借着海禁时期中国与东南亚贸易衰落的时机,大力发展两者之间的中介贸易,在赢得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了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经贸往来的桥梁,使得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贸易活动得以维护和发展。
三、朝鲜与中国、日本、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得以维系
朝鲜和琉球的贸易往来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海禁政策和琉球中介贸易开展的产物。朝鲜与琉球的交往最早见于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琉球国遣使送还被倭寇掳走的高丽人,并献给高丽王硫磺、苏木、胡椒及甲胄等物[14],从此开始了琉球与朝鲜友好交往的历史。作为“万国津梁”的琉球国自从加入中国的册封体系之后,便大力发展中介贸易,与东亚各国建立了良好贸易关系,因此琉球在与朝鲜进行贸易往来时,不可避免地使朝鲜与其他东亚国家进行商品交换,从而促进了朝鲜与中国、日本、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往来,使得东亚贸易体系内部之间得以进行良性互动。
朝鲜自从加入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体系之后,便定期向中国进行朝贡,从而进行官方贸易。而因与琉球同为中国属国,所以这就决定了琉球与朝鲜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关系。琉球凭借朝贡贸易获取了大量中国的特产之后也将其带往朝鲜进行交易。根据《历代宝案》记载,琉球曾向朝鲜提供了白底青花盘、白底青花碗、青盘、大青碗、锦布等中国特产[15]。同时琉球也将一部分朝鲜特产作为向明朝朝贡的贡物一并带回中国。如在尚巴志时期,“尚要求朝鲜在宽容公正立场从事通商,但咨文中未列出贸易之货物,如根据其与南海诸国通商情形,则知多以土产以易向明朝纳贡所需之特产”[16]。因此,琉球与朝鲜关于中国货物的通商成为了一条中朝直接贸易的补充渠道,促进了中朝之间的贸易联系。朝鲜与日本的贸易往来也有赖于琉球。在琉球贸易初期,琉球的航海技术尚不发达,琉朝之间的贸易仰仗于日本博多、九州和对马岛的商船。由于琉球经常乘坐日本船只前来朝鲜进行贸易,使得日本发现对朝贸易的巨大利润和以琉球国的名义与朝鲜进行贸易的种种好处,日本商人便开始伪造琉球文书,假扮琉球商人到朝鲜进行贸易。从1423年到1524年琉球与朝鲜的往来记录中,多数是“伪使臣”事件[17]。“伪使臣”事件的发生为日本九州的商人提供了一个与朝鲜贸易从而获得丰厚利润的机会,但在无意中对日朝的经贸往来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由于琉球与东南亚贸易的开展,使得琉球对朝贸易中为朝鲜提供了大量东南亚特产。无论是琉球国与朝鲜初次交往时所提供的苏木和胡椒等物,还是在用东南亚土特产向朝鲜交换向明朝朝贡的物品,均可以反映出东南亚与朝鲜所进行的贸易往来。
因此琉球在海禁政策的大背景下,积极地开展朝鲜与东亚各国的贸易往来,使得距离相隔甚远的朝鲜和东南亚诸国的贸易得以继续,也使得日本和朝鲜的贸易暗中进行,更是为中朝之间的贸易往来增添助力,从而促进了东亚经贸活动的正常发展。
四、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得以发展
在琉球大力发展东南亚贸易之际,日本正处于室町幕府统治时期,在此期间,日本的海外贸易事业有了新的进步。随着交通事业的进步和港埠的发展,日本进一步具备了航海贸易优势。在日本应永二十二年(1415年),日琉开始进行互市,琉球将自己对外贸易所得的一部分转卖到日本,其中不乏有东南亚的货物。可以说,日本所获的东南亚货物很大一部分是由琉球国所输送的。日琉关于东南亚货物的交换可以以“应仁之乱”(1467-1477年)为界划分为两个时间段。在应仁之乱之前,琉球将从东南亚国家取来的特产贩卖给日本。两国之间的贸易交往较为频繁。琉球用满剌加王国的货物来交换日本的金铜,又通过金铜在日本交换他们所需的货物,而同时琉球也将日本本土特产例如倭刀等物带往东南亚进行贸易[18]。而应仁之乱发生之后,足利氏统治结束,日本进入了地方大名相互争斗的战国时代。由于连年的战乱,琉球的船只不再前往日本,而以贩卖琉球货物为生的日本商人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东南亚的货物也变得尤为珍贵。当时东南亚物品在日本的用处颇多,除了满足国内需要外,其中一部分也被当作贡品献给明朝皇帝。明英宗时期,日本曾上贡“硫磺三十六万四千四百、苏木一十万六千、生红铜一十五万二千”[19]。其苏木便是东南亚特产。此后日本的船只便只能前往琉球去购买东南亚的物产。萨摩藩看中了这个贸易所获得巨大利润,并试图独占此利润。在日本文明三年(1471年)萨摩藩与幕府达成一致之后,幕府便规定由萨摩藩统一管理前去琉球的海船,这使得萨摩藩开始拥有了对琉贸易的特权,这为萨摩入侵琉球王国埋下了伏笔。据米庆余的《琉球历史研究》记载:“坊津和博多,成了日本的对外贸易中心[20]。从此往来船只都需要经过萨摩藩的许可才能前往琉球进行贸易。
不可置疑的是,琉球为日本同东南亚的经贸往来提供了一条渠道,使得日本与东南亚在原有经济贸易的基础上再次加深了两者之间的经贸互动。同时也应该注意,琉球之所以能发挥此作用有赖于朝贡关系的建立和海禁政策的强制执行。由于海禁政策使得琉球在南海领域尤其是在东南亚地区进行贸易时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贸易竞争对手的阻扰,从而在获取商品的同时赢得利润的最大化。也正是由于朝贡关系使得琉球能够以中国皇帝的名义顺利获得东南亚的产品,从而将其产品带往日本进行售卖。可以说东南亚产品的获得本就是琉球中介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琉球使得东亚两个重要国家的经贸往来顺利发展,客观上促进了东亚国家经贸活动的繁荣与发展。
结 语
海禁政策的实行使原依赖华商周转于东亚各国进行贸易的东亚经贸活动受到重创,此时正需一股新的海上贸易力量来维持东亚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琉球趁势而起。可以说,海禁兴,琉球兴;海禁亡,琉球亡。琉球凭借着海禁时期海上同类贸易势力稀少,便航行于东亚各国之间积极开展中介贸易,作为华商的替代力量登上了东亚贸易活动的舞台,在为自己赢得丰厚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东亚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为东亚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注入新的力量。琉球以自身为贸易活动的中介,使得中日贸易、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朝鲜与中国、日本、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和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得以继续或发展。但随着隆庆元年(1567年)海禁政策的解除,华商势力又重新涌现在东海、南海、黄海等领域,私人贸易的重新兴盛冲击了琉球中介贸易,打破了琉球长期垄断海上贸易的局面,从此中介贸易无法直接对东亚各国经贸往来发挥作用。此后陆续经历了明清朝代更替,虽然清朝统治者也实行了严厉的海禁政策,但此时的琉球中介贸易日趋衰落无力再恢复当时的盛况,只能维系中国与琉球双方的朝贡贸易关系。琉球中介贸易在一定程度上是海禁政策的产物,它因海禁而兴起,也随着海禁的结束而消亡。
基金项目: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琉球‘儒家文化’认同的历史演进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1RXTD004);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人文视域下琉球王国的儒家文化认同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CSTJ11);渤海大学海洋研究院开放基金项目“东北亚海洋环境合作机制构建及可行性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DHYYJY2020028)
作者简介:娄婷婷(1998—),女,曲阜师范大学中国南海与周边国家关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从事东亚海域史研究;孙晓光(1979—),男,曲阜师范大学中国南海与周边国家关系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从事东亚海域史、中国海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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