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辉煌:构造“核心”:村庄治理中的党组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1 次 更新时间:2021-09-01 06:54

进入专题: 村庄治理   元治理   中国共产党  

林辉煌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村庄治理中,党组织是非常特殊且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本文将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尝试还原党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机制并进而揭示党的属性。中国共产党之前的皇权与政党试图将乡村社会纳入治理的范畴,但是都未能从根本上引发村庄治理的结构变化。传统村庄治理的改造,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彻底完成的。本质上讲,中国共产党不是简单地为赢取选票而组织起来的政党,而是一种发挥元治理功能的治理体制。这种元治理功能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以“核心”的身份介入到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联结、统筹和引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最后,本文尝试呈现当前农村党建的状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村庄治理,元治理,中国共产党,党建,核心


一、问题的提出


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村庄治理中,党组织是非常特殊且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191.4万名,其中,属于农牧渔民的党员有2556.1万名;全国31062个乡镇、533824个行政村已建立了党组织,覆盖率均超过99%(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如此庞大的政党基层组织如何嵌入村庄治理体系进而形塑村庄治理的权力格局,从治理体制的角度出发如何重新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性质,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对村庄治理中的党组织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中央文件普遍推广村两委(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一肩挑”的做法。然而实践表明,两委“一肩挑”存在不少需要理顺的问题,特别是实行“一肩挑”之后如何有效平衡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关系,亟待研究。部分地区甚至已经开始试点推行村民小组长由党员担任的做法,引发了较大的社会争议;是否有必要推行“村民小组长党员化”,如果推行的话应该如何开展,这些问题都亟需研究。这几年,之所以要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因为部分农村的党组织呈现软弱涣散、无力领导村庄治理的问题,有些党组织则陷入官僚化和形式主义的泥潭,严重损害党的社会形象和组织权威。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其背后的机制亟待挖掘。

在对上述现实问题进行回应与解释的基础上,本文将尝试突破既有的治理理论,建构一套具有经验解释力的研究框架。作为传统统治理论的替代者,治理理论强调多中心和多面向的权力关系。然而,实践表明,纯粹自发的多中心和多面向的权力关系并不一定能实现良善的治理状态。于是,倡导国家回归并发挥协调组织功能的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Jessop, 1997)。本文认为,在中国,相对于国家/政府而言,共产党组织因为更具超脱性,更有可能发挥元治理的功能。我们将通过探究村庄治理中党组织的运行逻辑,揭示中国“政党下乡”及引领治理的历史脉络、互动结构和区域差异,重新理解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种治理体制的属性,以及在联结、统筹、引领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核心作用,为后续的政党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大致有两种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共产党追求的是整体的利益,本质上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政党”(王绍光,2018)。实际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按照政府机构的基本原则建立了自己的机构,而且其运行经费绝大部分也来自国库,可以认为“执政党的机构也起到了政府的某种作用”(桑玉成,2000)。从这个意义上讲,村级党组织是国家在农村的代表,村庄治理的核心命题可以归结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共产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党,“它不仅仅是执政党,而且是领导党,直接掌控国家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就是党的权力”(吕连仁,2013)。可以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王岐山,2017)。从这个意义上讲,村级党组织是共产党在农村基层开展治理的主体,村庄治理的核心命题可以归结为党与社会的关系。

显然,要准确理解基层党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我们需要厘清共产党、国家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党和国家密不可分,构成所谓的“党国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似乎可以直接将党和国家视为一体;另一方面,党作为一种组织力量,与社会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几乎可以视为“群众党”而被纳入社会的范畴。可见,我们很难像研究其他国家一样,直接用国家-社会关系的二分法或政党-社会关系来研究中国的村庄治理,而“要充分考虑到党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林尚立,2002:153)。

通过历史比较,本文对于村庄治理中的党组织的研究提出以下几个观点,并尝试在后文进行详细解释。

观点一:政党、国家与社会是成分组合关系。我们认为,村庄治理体制与其说是政党与国家、党与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或“二元互构”,不如说是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成分的组合。换言之,在村庄治理的场域中,包含不同比例的政党成分、国家成分、社会成分以及其他成分,它们相互作用、相互组合、相互构造,共同完成村庄治理的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并没有纯粹的政党、国家或社会,只有不同比例的政党(政治)成分、国家(官僚)成分、社会(私人)成分及其他成分的组合结构。

观点二: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成分不仅仅是比例组合的关系,更是互动互构的关系,而共产党在其中发挥联结、统筹、引领的作用。在中国,不仅社会为国家所改造,而且国家本身也深受社会的影响(Richard Madsen, 1984),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逐渐重塑对方的过程(Vivienne, 1988)。政党与国家、政党与社会之间,同样如此。换言之,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门研究政党、国家与社会如何组合的“权力物理学”,更是一门研究政党、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构造的“权力化学”。整体来说,政党、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互构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而且演化出各种复杂的博弈策略,最终呈现在世人面前的是政党化、社会化的国家,政党化、国家化的社会,以及国家化、社会化的政党。

观点三: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成分的组合与互动结构是谱系渐变的关系,而不是平面均质的关系。上述成分的组合与互动结构以及党的组织引领功能,在不同层级、不同空间的表现是很不相同的,呈现谱系渐变的典型特征。本文所讲的谱系渐变,是指治理体制中的成分组合比例及其互动互构关系在不同层级、不同空间的变化体系,这些变化本身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来说,越靠近基层,社会性越明显,政党、国家、社会的融合程度越高。

观点四: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成分的组合与互构,具有明显的流变性。政党-国家-社会关系的谱系渐变不仅仅体现在纵向的层级上,以及横向的区域上,同时也体现在时间的维度上。一方面,随着现代化和市场化的浸染,党和国家的能力不断强化,而传统的社会整合能力则不断弱化,从而在客观上推动了治理体系朝向政党、国家成分增强而社会成分减弱的方向;另一方面,党和国家也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目标和治理任务来主动调整治理体系中的政党成分、国家成分,因此即使党和国家能力不断强化,治理体系中的政党成分、国家成分也可能弱化。

观点五:本研究聚焦融合了政党-国家-社会成分的具体的村级党组织,同时强调其自身的主体属性。实际上,政党、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基础是利益关系,是复杂利益关系的政治呈现。换言之,村级党组织的治理行动不仅仅考虑国家和社会的要求,也会考虑自我利益的实现,这些自我利益包括社会地位、政治地位、自我价值感等。

本文的研究尝试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首先,我们从成分互构的角度出发,解释共产党之所以能够融入村庄社会的微观权力基础,回答政党合法性来源的问题。换言之,在中国,党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来源于建设新国家赋予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也不仅仅来源于经济建设使人民逐渐走向小康生活,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党与国家、社会日常化的互动互构进而形成内化的认同感。其次,我们从主体属性的角度,解释共产党之所以具有组织引领能力的行动基础,回答政党使命性价值的问题。共产党来源于社会,更致力于超脱和引领社会,这是共产党将自己定位为使命型政党的根本利益诉求。最后,我们从时空层级的角度,解释共产党作为村庄治理核心的内在复杂机制,回答政党适应性演化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能够长期领导如此庞大的一个国家从革命建国走向经济强国,与党自身的适应性演化能力密切相关。我们将在后文的讨论中详细呈现这些创新点。

本文接下来的安排如下:第二节讨论新中国成立以前村庄治理中的皇权与政党,主要涉及明清时期和民国时期;第三节讨论中国共产党逐渐成为村庄治理核心的历史,包括新中国成立以前,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后三十年和当前阶段;第四节的讨论将尝试重新理解共产党的性质;第五节是结论和讨论。


二、村庄治理中的皇权与政党


在中国共产党介入之前的村庄治理,主要呈现自我组织化的特征。虽然说明清时期的“皇权不下县”并不完全准确,但是皇权对村庄的渗透能力确实比较弱,村庄治理主要依赖自身的力量。民国时期开启了“政党下乡”的进程,但整体的政权能力不足,国民党并未完成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改造。共产党之前的皇权与政党作为外部力量都试图将乡村社会纳入治理的范畴,当然它们的决心和力度完全不同,但是都未能使国家/政党的成分和社会成分形成互动互构的化学反应,从根本上引发村庄治理的结构变化,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壁垒并未真正打破。

(一)明清时期:皇权不下县?

所谓“皇权”,是指以皇帝为核心的王朝国家的权力。皇权,即王朝国家的权力,在于自上而下的统治与控制,其实质是“掌握权力的统治集团,通过诸种制度性安排,以各种方式,控制尽可能广大的区域和尽可能多的民众,占有、掌握并使用全部社会的各种资源”(鲁西奇,2019)。虽然皇权经常被表述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似乎天下所有的事物尽归王朝皇帝掌控。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皇权不下县”可能是一个普遍的事实。

朱元璋曾经在《大诰》中命令县官不许下乡,不得亲自督促乡里工作(柏桦,2003:175)。作为最基层的政府,传统时代的县衙几乎就是“一人政府”,县官是上级政府指派的正式官员,要承担绝大多数的日常工作,“百事躬亲而不堪重负,很少得到或者根本得不到僚属的辅佐”(瞿同祖,2003:28)。这就产生了三个方面的后果:第一,县官一般不轻易介入具体的治理活动中;第二,县官需要身兼多职,政府权力难以析分;第三,县官需要仰赖大量的雇员和非正式官员来完成日常工作。因此,受人力和精力所限,县官虽然号称“父母官”,却只能尽量避免对具体治理事务的介入。他们只承担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处理那些民间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

王朝国家试图通过乡里、田制、户籍等制度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鲁西奇,2019),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为国家能力整体不足,皇权下县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实质意义。即使在时间上离我们最近的王朝——明清时期,村庄治理的主体主要还是民间精英力量,以及半官方半民间的乡保体系(黄宗智,2019a)。作为村庄治理的核心力量,宗族及其士绅代表是村庄社会典型的内生组织。虽然乡保体系具有一定的国家建制色彩,但是这种国家建制色彩主要体现在确认和授权上,其人员构成、工作报酬主要还是来源于村庄本身。

可以认为,明清时期的村庄治理实践中,皇权或国家权力的渗透力度是有限的。在村庄治理结构中,社会内生力量是其主要的构成部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互构基本上还停留在县级层面。事实上,即使在县级层面,国家的正式力量也是非常有限的,其治理工作需要仰赖那些不具有正式身份的雇员。从空间差异来看,由于国家介入各地村庄社会的力度都比较低,村庄治理基本上都是依赖社会内生力量,因此国家-社会关系并未呈现明显的区域差异。从时间变化来看,虽然不同朝代推动“皇权下县”的制度有所差异,但是整体而言并未导致国家-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变化。

从明清时期的村庄治理实践来看,虽然在县级层面和乡保层面能够看到国家-社会的互动互构,但是对于村庄社会而言,皇权国家依然是一个非常遥远的存在。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村庄社会难以形成明确的国家认同观念,人们眼里“只有家族而没有国族”(孙中山,1986:209)。另一方面,皇权国家也缺乏对于乡村社会的组织动员能力,虽然可以通过半正式的乡保体系勉力为之,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明清时期(及之前的王朝)的国家与社会称为基层政权建设未完成的传统国家与传统社会。

(二)民国时期:国民党下乡?

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开始,中国步入了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孙中山提出了“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思想,强调只有“全国人民都化为革命党,然后始有真正中华民国”,“全国人民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可以治。简而言之,……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等,1980:256)。在孙中山领导革命的早期,其创建的国民党主要在城市开展工作,并没有渗透到广大的乡村社会中。

1922年,在第三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孙中山开始改组国民党。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主持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改组后的国民党,希望从一个单纯的资产阶级政党,转变为联合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统一战线组织。随即,国民党广泛开展“党化教育”,争取民众对国民党的政治认同感(熊秋良,2004)。1928年后,国民党政权逐渐建成党务组织与行政组织双轨并行的系统,中央党部下面依次设立省党部、县党部、区党部和区分部,分别与省、县、区、乡等行政系统相对应,标志着政党的力量开始向乡村渗透。这是近百年来中国政治体制由帝制到党治,由王朝体制向党国体制转型的重要表征(王奇生,2001)。

国民党的组织机构突破了传统中国最基层的县级政权,在县党部下面设置了区党部和区分部,区分部下面还设置了党小组,对应的是保甲这一最底层的准行政组织。1938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更加重视党小组的作用,将党小组视为国民党的细胞,必须深入到各个政治机构和团体组织之中(王奇生,2003)。

虽然国民党希望将政党组织最大限度地渗透到乡村社会,但是并未取得实际的成效,组织的扩张陷入形式化的泥潭。一方面,国民党在乡村社会的组织建设覆盖面不大,建立党组织的只占25%(王奇生,2010:42)。另一方面,即使在这些有限的组织建设中,大都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国民党“上层有党、下层无党;城市有党、乡村无党”局面没有改变(罗干,2014)。

即使是国民党的农会组织,也未有广大农民参与。在1928年前后,国民党内部曾就“中国国民党到底代表谁”的问题发生过争论。党内主流派主张,国民党代表的是全民而不仅仅是农工;农民不论地主、自耕农或佃农,工人不论劳工或资方,均为国民党所代表的对象。虽然国民党号称是“全民党”,但是在其组织农会的过程中,将雇农和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佃农排斥在外。换言之,国民党的农会实际上是农村有产者尤其是地主的代表。

国民党在乡村社会所完成的“形式建党”,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组织成本扩张,乡村社会需要养活的“官员”大大增加,农民的负担加重;二是为养活这些“官员”及支持革命建设事业,需要有人通过这些基层组织从乡村社会汲取资源,因为这是件得罪民众的事,以往的“良绅”不愿意继续接手,结果让一些土豪劣绅乘虚而入。徐复观看得很清楚,他说国民党“县政府以上者为乡原(愿)政治,县政府以下为土劣政治。……奸伪可以控制社会,会门可以控制社会,土劣可以控制社会,迷信团体可以控制社会,而本党团反不能以独力控制社会”(徐复观,2001:37)。结果,国民党下乡反而导致了基层政权建设的内卷化(杜赞奇,1996:67)。

国民党不仅未能融入并组织乡村社会,在党政关系上也未能充分发挥统筹和引领作用。大革命时期的县级党政关系,各地情形差异较大。在江苏,“党部言在必行,县长惟命是听……民众把党部看作万能”(王奇生,2001)。然而在广东的一些县,县政府要求县党部仰承其意旨,县党部每为县长大人所攻击(李朴生,1927)。广东省党部曾一度拟定《县市党部与县市政府关系案》,要求县市党部在省党部指挥下监督县市政府,但是政治会议广州分会否决了这一决议案(王奇生,2001)。到1928年,国民党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执政党,当年通过的《各级党部与同级政府关系临时办法案》规定,各级党部对于同级政府之举措,如果认为不合理或不满意,可以报告上级党部,由上级党部请政府依法查办(荣孟源[主编],1985:786)。因此,在地方同一层级存在着两个互不统属的官僚机构,而“党与政府间惟一之连锁”则是中央政治委员会,各地方党部对于同级政府的指导监督由直接转变为间接,只能通过中央政治委员会传达,再由国民政府指导地方政府;而且这种指导只能限定在国家大政方针上,而不能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过程进行干预(胡汉民,1928:6-7)。对于地方党部要求干预行政的各种提案,国民党中央一再训示省县党部不要直接干预地方行政(王奇生,2001)。结果,地方政府的权势越来越大,而地方党部不仅没有多大的政治自主权,有时甚至连自身的存在也会受到来自地方军政力量的控扼乃至威胁(王奇生,2001)。

从村庄治理的层面来看,国民党治下的乡村社会开始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成分和国家成分,然而无论是政党成分还是国家成分都相对弱势,未能彻底完成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改造。虽然从形式上讲,国民党的基层组织已经设置到乡村层级,但是政党、国家和社会实质意义上的互动互构关系主要还是体现在县一级。另一方面,政党、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关系以冲突为主,政党的统筹引领作用并不明显。从时空层面来看,三者的关系在训政之前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而在国民党成为全国性的政党之后,各地都普遍呈现政党、国家和社会相分离以及政府权威大于政党的状态。随着政党和国家的下乡,这两者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的冲突开始出现。村庄社会与国家的距离不再那么遥远,但是村庄的国家认同度并不高,政党也并未充分发挥联结、统筹和引领国家-社会关系的作用。

(三)国家、政党与社会

从明清到民国,国家的力量不断向村庄社会渗透,而政党组织则从无到有,联合国家共同形塑村庄的治理格局。当然,国民党并未很好地完成基层政权建设,它带来的冲突可能比认同要更多一些。

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可以把明清到民国这段时期视为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阶段。就像在现代国家中,可以看到政党-国家-社会这样一种权力结构,实际上在传统的明清时期,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皇权-国家-社会结构。用现代政治学的话语解释,皇权代表的是中央政权的政治属性,国家则是中央政权的外在形态,承担着具体的行政功能。在明清时期,行政附属于政治,亦即国家体系是附属于皇权体系的。虽然皇权无时无刻不宣称自己的势力范围遍布天下,但是国家体系存在明显的限度,基本上仅延伸到县域层级。再往下,国家主要通过授权或默许,由村庄社会自己开展治理。因此,村庄与国家和皇权并不直接接触,也少有冲突和矛盾。

国民党试图改变这种“孤立社会”的格局。与传统国家的皇权体系不同的是,国民党以组织化的形态渗透到地方各级政府乃至于乡村,而不是以象征体系的形式存在于中央层面。然而,国民党的组织下沉在实践中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只能将政权的触角局限于上层和城市,县以下农村基层社会任由土豪劣绅和地痞流氓打着其旗号胡作非为。例如,国民党广东省党部成立后,“劣绅土豪在各地居然包办国民党起来,利用国民党来抵制农民协会”,“一班绅士们,都拿起国民党的招牌来做自己的护符,如果遇着协会反对,他们摆起架子,拿国民党的名义来吓倒农民”(罗绮园,1926)。另一方面,政党在地方层面只能依附于政府,几乎成为政府的一部分。实际上,国民党的党权根本没有触动既有的社会和政治权力结构(王奇生,2001),地主和绅士所构成的特权集团,依然是农村权势阶层的主要成分(黎志辉,2009)。

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具有现代化的政党组织。虽然政党组织与皇权体系差别巨大,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组织和维系国家的运行,为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依据。对于皇权体系来说,其合法性来源于传统的信念和统治者的血缘脉络;而对于政党体系来说,其合法性则来源于社会的承认。因此,政党及其组建的国家政权需要反映其所代表人群的利益,并尽可能扩大其代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政党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打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壁垒,一方面组织社会,一方面组织国家,从而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提供社会基础。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并未真正成功。就政党组织的广度而言,虽然其组织机构已经建到乡镇、保甲一级,但是党组织缺乏物质资源和人才资源,根本无力承担相应的组织成本,致使基层党组织形同虚设;就政党组织的深度而言,虽然国民党将农会作为党的外围组织加以建设,力图使其成为国民党控制、统合全国农民的渠道,但是因为国民党基层组织的虚弱使得农会落入政府系统。由于缺少政党作为中间地带,当国家需要从乡村汲取资源时,国民党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对立就显得剑拔弩张(罗干,2014)。这里面存在一对矛盾,一方面国民党力图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另一方面国民党中央对于党员的定位却“有似传统绅士在皇权政治下的角色,既令其通官民之邮,又不让其直接干预政治”(王奇生,2001)。

综上所述,国民党开启了现代国家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道路,但是并未从传统社会中走远。随着国民党的组织体系逐渐下沉到地方和基层,党中央却要求其地方党组织必须与政府体系分开,这就从体制上奠立了地方党政之间相互颉颃和矛盾冲突的基础。党政冲突的结果往往以政党依附于政府告终,地方党部逐渐丧失了独立的政治地位。当时一位省党部官员抱怨说:“本党差不多变成了政府和军队的尾巴。因为不能监督政府,推动军队,只有依照政府和军队的需要去宣传。政府和军队做了坏事,也只能替他们向民众辩护,甚至民众受了政府、军队和其他恶势力的压迫,向党部申诉,党部也只能说,这是属于行政的事件,那是属于司法的事件,我们不管;或者说,那是属于军事范围的事件,我们没有法子管。”(林乾祜,1937)可见,国民党既无法组织地方政府,更无力组织乡村社会。


三、“核心”的构造


传统村庄治理的改造,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彻底完成的。新中国成立前,共产党在农村根据地通过土地革命赢得广大农民的认同,农民第一次被紧密地组织起来。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基层政权和基层党组织,并完成了党组织作为村庄治理“核心”的构造,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达到有史以来最高的程度。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党逐渐淡出村庄治理领域,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的治理模式开始引入。近十年来,共产党日益强调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地位以及对于村庄治理的直接领导。

(一)新中国成立前

客观地说,中共成立早期并不是特别注重农村工作。受俄国工人革命的影响,中共从1921年7月成立起至1923年5月,工作中心基本都在城市,并未过多关注农民运动。但是从1923年6月中共三大之后到1927年国共分裂之前,中共有关农民运动的决议案越来越具体、系统。不过,当时的中共上层对农民运动还是广泛强调“与较开明的乡绅及同情于农民的知识分子合作”,革命知识分子回乡从事乡村运动,主要是与“地方精英”联络,并未与农民群众普遍接触(黄文治,2011)。

第一次国共合作分裂后,中共开始加强农村党建工作。1928年中共六大之后,中共着手建立健全各级党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迅猛发展。与此同时,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建设也获得了迅速发展,在根据地300多个县建立了苏维埃政权(雷扬,2013)。通过土地革命,中共迅速赢得了广大农民的认同。在农会组织的宣传和动员下,农民被组织起来参与到苏区的各项建设中来;除了政治宣传、经济参与外,各地农会还动员当地群众参加红军,兴办学校进行扫盲工作。通过这些方式,中国共产党将农民吸收进党的组织,获得了深入广大农村的管理者(雷扬,2013)。

虽然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已经深度介入农村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作为年轻的政党,尤其是在当时险恶的时局下,其在部分农村地区的党建与治理经验显然并不成熟。例如,1927—1932年间的广东农村,很多农民尚不知党为何物,也不了解党的主义和政策,只是在“地方精英”的动员之下被卷入革命队伍;还有一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失业者、流氓无产者出于生存的需要投机入党(王奇生,2002)。

从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来看,新中国成立前共产党在农村的政权建设呈现出与同时期国民党截然不同的路径。国民党自称“全民党”,实际上代表的是有产者的利益,在农村主要维护的是地主、士绅等既有的特权阶级。共产党则侧重于动员无产阶级来打破既有的权力结构,在农村就体现为动员贫下中农向地主富农作斗争,通过阶级斗争重新分配土地资源和权力资源。毛泽东在总结苏区土地革命的经验时指出:“分配土地和查田运动必须全力动员广大贫农、中农,自己动手向富农作斗争,分田和查田必须经过群众同意。”(佟英明等,1987:743)广大农民在共产党的动员下,打破了长期存在于农村的政治经济结构。

通过土地革命,广大穷苦的农民被组织起来与特权阶层展开斗争,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村庄的权力格局和农民的政治认同感。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散漫的、狭隘的、封建的小农思想随着大量农民的入党而被带入党内,为了迅速建立和发展党组织而借助乡土观念和行为模式在客观上也导致党的上级指令容易被曲解或架空(张志永,2010)。这正是整党在土改期间形成大规模群众运动的基本原因;实际上,就整党运动来说,几乎可以将其视为上层党组织与广大农民联手,对基层党员干部展开的一场斗争,大大提升了党在农村的合法性(李里峰,2012)。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

共产党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党建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具体来说,在老区的政策是停止吸收党员,整顿组织,清理堕落分子和投机分子;而在新区农村,由于旧有的社会权力结构尚未得到改造,为防止投机分子混入党组织,不急于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罗干,2014)。

1952年之后,随着新区土改相继结束,中央开始部署农业集体化建设和乡村社会发展,对于农村党建工作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1954年中央农村工作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在没有党组织的12万个新区乡村、2万个老区乡村中建立党组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201)。中央组织部于当年11月至12月专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党的组织工作会议,第一次明确要求行政村、合作社一级也要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2000a:11)。1958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1962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将农村党组织的设置原则调整为公社一级建立党委,生产大队建立支部,生产队建立党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2000b:531)。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组织本身并未被抛弃,正如毛泽东所说的“革命委员会也不能代替党”(罗干,2014)。人民公社体制推动了农村党组织建设,进一步确立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徐勇,2007)。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随着农村党建的全面深入覆盖,共产党在村庄治理中的核心地位逐渐形成,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达到历史以来的最高水平,有力推动了各项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合作化运动的开展,使得党的支部由行政乡一直延伸到村庄和生产单位,其目标正是为了推动分散农民的组织化。在党的核心引领之下,农村劳动力被迅速整合起来,通过严密的分工合作,一方面粮食生产水平大幅度提升,另一方面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也大大提高,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吴秋菊,2017),公共卫生建设(田孟,2019),扫除文盲(马云,2006)等。

从村庄权力结构来看,这个时期村庄治理中的政党成分、国家成分和社会成分高度融合,几乎达到党政社一体化的程度。一方面国家在县以下设立正式的乡镇政府(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国家行政力量第一次彻底渗透到乡村社会;另一方面,新型革命政党的组织,在乡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分别设立了党的基层组织,更加强了政党渗透基层社会的权力(黄宗智,2019b)。在党政互动互构的关系中,共产党始终明确政党对行政体系的核心引领地位,从而确保城乡建设的全国一盘棋。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共产党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彻底的“政党下乡”和基层政权建设,推动了中国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共产党也完成了村庄治理的“核心”构造,成为全面统筹引领国家-社会关系的中坚力量。党的强有力的统筹组织能力,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相应的问题,比如生产生活的过度政治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竞争异化和不必要的资源消耗,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的权威(季丽新,2010)。

(三)改革开放三十年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和家庭经营体制的建立,农村社会日益分化,部分农村党组织因为失去生产单位体制的支撑而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的状态。一些农村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自行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与村庄之间不再是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进入所谓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末中共中央开始改变此前“党政分开”的思路,再次强化党的核心领导地位。1990年,中央组织部等数个部门在山东莱西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在改革开放后重新确立了党与村庄治理的关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虽然不断强调党的规范和领导,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大多数时间里,乡村干部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随着党政力量的淡出,尤其是党在联结、统筹、引领国家-社会关系的作用弱化的形势下,加上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原子化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大降低,直接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建设的能力。以农田水利为例,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取消农业税费之后,由于农村组织体系的崩坏,农民很难自发达成水利合作,因此集体化时期修建的很多大型水利设施都无法继续使用,部分地区的农民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挖井灌溉,耗费巨大的成本而灌溉效果却很差(林辉煌,2011)。

与新中国前三十年相比,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村庄治理呈现政党、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的区域,党的核心引领地位有所削弱。虽然共产党对于自身的基层组织不断加强管理,但是其在村庄治理层面引领国家-社会的能力逐渐式微。一方面,国家行政力量从村一级上收到乡镇而且不再直接领导村庄社会;另一方面,尚不成熟的村民自治在客观上进一步弱化了党的组织基础。结果,党的基层组织在村庄治理中既抓不到国家的力量,也很难抓住社会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几乎脱嵌于村庄治理,陷入“空转”的困境(高振岗,2018)。

(四)新时期

进入2010年之后,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强调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中共中央专门出台《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我们将2010年至今称为新时期阶段,接下来将探讨该阶段党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机制。

从纵向层面看,新时期的农村党建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首先是党组织建设重心下移,不仅村庄治理中的党建重新得到强调,而且党建的重心不断下移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一级(宁雪兰,2017);其次是上级党政组织不断向下加压,要求村级党组织承担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李卉等,2018)。从横向层面看,新时期在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的关系上日益强调“一肩挑”。中共中央印发,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对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做出了规定,要求“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2019年8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理念。在党组织引领集体经济发展方面,有些地方探索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做法,由村党支部成员代表村集体注册成立合作社,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江宇,2020)。

从党群层面来看,虽然新时期的群众路线被不断强调,但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并没有获得有效提升。原因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原子化的冲击下,农民流动加剧,农村本身的分化越来越明显;二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主要表现在机构和制度层面上,在如何有效联系和组织群众方面则缺乏足够的探索。

随着新时期基层政权建设的推进,原来逐渐淡出的党政力量又逐渐回归村庄治理。国家的行政体系以“简政放权”“行政下沉”等方式,将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转移到村一级;党的建设则通过“党建引领”“党组织下沉”等方式,充分介入到村庄治理的各项事务中。在村庄一级,党政权力已经高度融合,特别是在“一肩挑”的背景之下。然而笔者在田野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农村的社会力量并没有被充分动员起来,村级党政组织的建设似乎更强调的是“向上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而不是“向下的”对社会的回应与融合。

新时期在村庄治理中重新明确和强化了党的核心地位。在“以党领政”及“党领导一切”的理念指导下,党政力量重新回归村庄治理并且高度融合。随着自上而下的监管强化,村级党政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越来越高,与之相伴随的是基层组织的自主性越来越弱,部分农村甚至出现较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问题。尤其是在自上而下的监管力度不断强化的背景下,部分基层党政组织甚至一度表现出消极无为的状态,以避免因为积极作为而可能带来的犯错风险。

(五)共产党、村级组织与农民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历经风风雨雨,从一个弱小、不成熟的组织逐渐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执政党,很多经验值得深入研究。前面我们梳理了党在新中国前后四个阶段介入村庄治理的主要举措、面临的挑战和取得的成效,下面我们将尝试对共产党、村级组织与农民的关系进行总结。

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身份转型,其组织建设的特点与每个阶段的历史任务息息相关。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三十年,党的主要使命是争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通过革命推翻既有的政权体系。这一历史任务决定了共产党必须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从精英动员转变为农民动员,从无差别动员转变为阶级动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革命的主要矛盾,将社会中的革命动力激发出来。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执政党,共产党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赶超发展打破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封锁。为此,在新中国前三十年,党利用其极高的政治威望,一方面将党政组织渗透到农村基层社会,另一方面通过群众路线将广大农民动员起来参与到经济社会的建设之中。在这个阶段,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动员几乎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改革开放三十年,为释放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中央按照“党政分开”“权力下放”的改革思路,将党政力量向上回收,同时赋予农村基层组织更大的自主性。在这个阶段,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其社会动员能力有所弱化。

虽然民国时期开启了现代国家建设的道路,但真正实现中国现代化转型的核心力量是共产党。对于现代国家的定义可以有多重维度,如果我们从政权合法性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现代国家转型理解为从“君权神(祖先)授”到“民意共和国”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党组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意共和国”的创建中,政党起到收集、整合民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政权的作用。换言之,政党是国家与社会的纽带桥梁。共产党从创立之初就致力于团结和整合广大人民群众,并以此为基础创立了新中国的政权。共产党打通了国家与社会的壁垒,为政权的合法性奠定了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在探索如何避免脱嵌于国家与社会之外。从社会动员起家并完成革命建国的历史实践,使共产党深刻认识到执政党始终不能脱离社会,一旦远离社会,就会导致政权合法性的流失。正因如此,党同时也要充分统合国家与社会,确保行政体系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重。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变迁,如何引领国家与社会迈向新时代,如何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成为共产党面临的一项重大命题。

四、重新理解中国共产党

通过考察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参与村庄治理的发展历程,我们对于党的基本理念、行为特征和组织架构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然而,到底什么是中国共产党?它和其他政党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它能够领导人民群众完成革命建国和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我们需要从性质上重新理解中国共产党,还原其作为一种治理体制的属性。

(一)中国共产党不是什么?

对于现代政党的定义,艾伦·瓦尔认为“政党就是一个旨在执政或者控制国家机器的组织”;埃德蒙·伯克把政党定义为“一个遵循着共同原则的并且依据这一原则来争取民族利益的政治团体”;在这两个定义的基础上,赵鼎新将政党定义为“试图通过全部或者部分掌握国家政权来推行在某一意识形态指导下的国家政策的组织”(赵鼎新,2017)。这三个定义突出了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却没有呈现政党与社会的关系。

可以认为,“政党是社会和政府之间的核心中介组织”(萨托利,2006:2),是“社会借以进入国家体系,影响和主导国家运行的重要中介”(林尚立等,2009:3)。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党既是人们用来控制公权力的政治组织,也是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组织(王长江,2009:序言)。

从整体上讲,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先锋政党被看做是政党世界的特例。西方国家倾向于以议会制度来界定政党,即议会外的政党是议会制度有待吸纳整合的力量(陈明明等,2018)。在欧洲,随着中产阶级的兴起,左右政党的意识形态开始向中间靠拢,政党逐渐蜕变成为选举的政治机器而不再是为某个意识形态奋斗的团体(赵鼎新,2017)。特别是随着普选的实现以及民族国家的固化,欧洲政党开始走向衰弱(王绍光,2018)。

中国共产党与美国的政党区别更大,前者是组织严密的政党,而后者则相当松散。美式松散的政党是典型的“三无”政党,一是没有党纲,只有每次为竞选临时提出的政纲;二是没有党员,只有在投票时把票投给某党候选人的“党人”(party affiliation);三是没有严密的党组织,只有为筹备下一次选战而搭建的平台。简而言之,美国政党几乎就是一个临时的选举机器,目的是使精英赢得选举(王绍光,2018)。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使命型政党”,向来以组织严密著称,不仅有明确的党纲,严格的党员发展程序,党的组织体系极为健全,几乎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虽然中国共产党与苏联共产党同属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阵营,但是它们的区别也不小。从组织能力上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要强很多。20世纪30年代以后,苏联的基层组织开始倡导“一长制”,强化行政一把手的权力,而削弱党组织的作用。虽然新中国成立后,高层也曾经就是否实行“一长制”展开过争论,最终被毛泽东否定了(王绍光,2018)。

(二)中国共产党是什么?

本质上讲,中国共产党不是简单地为赢取选票而组织起来的政党,而是作为一种治理体制,或者说是发挥元治理功能的制度体系。这种元治理功能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以“核心”的身份介入到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联结、统筹和引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联结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体制,致力于打破国家与社会的壁垒。一方面,党通过自身强大的基层组织力量,与社会建立密切而协调的关系,使党成为社会的核心,从而赢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正如毛泽东所讲,“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的社会”(毛泽东,1977:335)。另一方面,国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国家事务的管理,都直接与党的组织领导相连接。在国家建设与社会改造过程中,共产党形成了与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治理体制(林尚立,2001:6)。在传统中国,国家与基层社会相隔甚远,中间往往需要通过一些半正式的组织力量进行沟通,难免存在制度性的壁垒。尤其是传统农村社会由于家族的笼罩,形成天然的政治封闭性,农民只认同家族,不认同国族(徐勇,2007)。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后,通过基层组织建设,以政治的基层动员把中国社会整体带进政治体制,第一次以政党力量统合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基层政党组织成为国家与社会的粘合点(姚尚建,2009)。

其次,中国共产党是统筹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体制,致力于整合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一方面,随着革命战争的结束和新中国的成立,共产党逐渐从“地方主义”“游击主义”走向中央集权,在党内将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集中到中央手里。另一方面,共产党尽一切可能聚拢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建立“全国一盘棋”的统筹体制(唐亚林,2019)。换言之,党对国家与社会的统筹是为了改变原先权力碎片化的格局,集中全部力量并进行统一分工,从而加快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建设。

最后,中国共产党是引领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体制,致力于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属性。党的引领作用,首先就体现在党政关系上,为防止分散化管理对党中央权威性的影响,“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毛泽东,1992:269);“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毛泽东,1999:305)。虽然改革开放初期曾经尝试进行“党政分开”的改革,但是很快就又回归“党领导一切”的核心体制。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上,而不是陷入具体的工作事务之中(刘靖北,2019)。通过党的引领,社会的合理需求能够在国家层面得到表达,而国家也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少数特权阶层的利益。

(三)中国共产党的运行机制

上述对于中国共产党的理解,主要是从宏观的层面探讨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党作为核心治理体制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联结、统筹与引领。接下来我们将尝试从微观的层面重新理解中国共产党的运行机制。

首先,在治理体制的运行实践中,各治理主体不是简单的对立或互补关系,而是一种成分组合关系。例如在村庄治理实践中,党、国家、社会及其他主体是作为治理成分组合而成的,这些不同的成分可以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形成不同模式的治理体制。

其次,在治理体制的运行实践中,各治理主体不仅仅是比例组合的关系,更是互动互构的关系,而共产党在其中主要发挥组织引领的功能。换言之,党、国家与社会之间既有成分组合的“物理反应”,更有成分互构的“化学反应”,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形态。例如,通过互动互构,党的成分中既包含社会的属性,是一种群众党,同时也包含国家的属性,也就是所谓的党政结合。正如前文所述,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也重塑了党的成分,特别是在党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下,有时候“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毛泽东,1991:74)。在这些成分互构的过程中,党的组织引领功能将发挥作用,确保党、国家、社会及其他主体成分的互动互构得以发生并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演化,使得执政党能够将其政治意图贯彻于各级行政体系,将党的实质性领导嵌入治理体制中(周庆智,2019:1)。

第三,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成分的组合与互动结构是谱系渐变的关系,而不是平面均值的关系。治理成分的组合与互动结构在不同区域的表现形态不同,在宗族底色较强的华南农村,村庄治理中的社会成分更为突出,甚至能够改造党政成分,使其服务于村庄社会的利益表达。在华北农村,宗族底色较弱,党政力量的介入历来强势,因此党组织能够更充分地发挥组织引领的作用。另外,治理成分的组合与互动结构在不同层级的表现形态也不同。一般来说,越靠近基层,社会的成分越突出,党政一体化的程度越高,越靠近中央,社会的成分逐渐减弱,党政分工的趋势愈加明显。

第四,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主体成分的组合与互动结构,具有明显的流变性。一般来说,这种变化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客观的形势要求,国家面临的发展和转型压力越大,党在治理体制中的成分就越突出,以更好发挥全盘统筹的效用。二是党政体系的能力,党的核心引领能力越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渗透、改造就越有可能发生;行政体系的能力越强,就越有可能引发党政分开或者党依附于行政体系;如果党政体系的能力都非常弱小,那么社会对党政的渗透和改造就越有可能发生。三是党政体系的意愿,即使党政体系的能力较强,如果没有很强的社会渗透意愿,也有可能出现“党政淡出社会”的情况。

第五,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主体成分都具有自身的主体属性和利益诉求。也就是说,在村庄治理中,党组织及其他主体不完全是上级组织的代表,也不完全是村庄社会的代表,它们在特定的时空场域中都拥有自身的主体属性,或者说自主性。当然,随着党政制度化建设以及社会自身的变迁,各个治理主体的自主性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五、结论


建党百年的历史可谓波澜壮阔,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从一个传统的、贫弱的国家快步走向世界强国之列。历史证明,共产党只有真正深入农村,取得农民的支持,从农村出发来思考定位中国的所有问题,才有可能理解和把握中国。从这个意义上讲,共产党成为村庄治理核心的历史进程,实际上也是共产党成为中国治理核心的历史进程。

在逐渐成为村庄治理核心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也形塑了自己联结、统筹、引领国家与社会的内在属性。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很快就成为国家与社会的连接点,将民众的诉求转化为政府的行动,为政府的行动奠定社会基础。除了联结和表达功能,党还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统筹组织功能,使两者尽可能保持一致的行动目标,并在该行动目标的指导下调整各自的策略。正是这种统筹体制,使得国家和社会不至于在制度化建设的过程中陷入僵化或对立的困境。另外,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很强的引领能力,成为执政党之后不断拓展自己的合法性基础,从原来代表部分人利益的“阶级党”逐渐转变为代表普遍利益的“群众党”,拥有较为超脱的自主性,能够更为客观地引领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方向。由于村庄是国家与社会的临界点,党在村庄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正是发挥其联结、统筹、引领国家与村庄社会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具体体现。

通过村级党组织,我们可以重新理解中国农村及其治理体制。虽然在传统农村中,家族发挥了组织与治理的作用,但是整体上还处于组织化程度较低、治理水平不高的状态。虽然国民党最早试图将政党引入村庄治理,但是由于国民党未能代表多数农民的利益,且自身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不仅未能将农村社会有效组织起来,反而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自从深刻意识到农村的重要性之后,共产党就持续探索如何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将他们组织起来,或者说将广大农民动员组织起来以最大限度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例如重新分配田地等。再加上共产党对于政权及军事力量的掌控,其组织和改造农村社会的行动不会受到能力不足的掣肘。通过发挥联结、统筹和引领的作用,共产党在历史上第一次将农村社会组织起来,为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基础。

村庄治理离不开农民的组织化,更离不开对多元利益主体的统筹和引领。村庄治理的复杂性在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以及治理主体的多样化,共产党作为一种治理主体,与其他主体不同的是其所具有的元治理功能,可以对村庄中的多元主体进行统筹引领,使其达成基本一致的行动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这意味着共产党既要了解和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又要跳出这些利益诉求的束缚,从村庄整体乃至全国的视野来统筹协调。例如农村合作化和集体化,虽然从短期来讲有可能减少部分农民的利益,但是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来看,因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全国工业体系的建成,最终将极大有助于农民的利益保护。

通过村级党组织,我们也可以重新理解中国及其现代化。所谓的现代国家,可以用很多指标来衡量,其中一项关键的指标就是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更为广泛的社会认同,换言之,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进入国家的议程并得以落实。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依赖政党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政党往往是现代国家的“标配”。尤其是在一个低组织化的后发国家,要实现社会转型就需要有一个现代化取向的动员型政党以及由该政党控制的国家权力,使其能够对各种社会力量进行有效的干预调节(陈明明,2015:177)。可以认为,中国所有其他方面的现代化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都取决于作为政治主体的中国共产党的现代化(郑永年,2018)。共产党通过建立庞大的基层组织体系,深深嵌入到社会结构之中,并借助群众路线工作,将社会的诉求有效地组织起来并迅速反馈到国家政权体系。在这一庞大的基层政党组织体系中,村级党组织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实现了农村的现代化,才谈得上中国的现代化。

现代国家的形成意味着社会对于现代国家观念的认同,换言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不仅仅体现在制度文本上,更体现在社会政治观念的转型中。政治认同是人们对于现存政治体系的情感倾向和心理归属。只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认同其身处的国家政权,并相信自己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该政权的有效回应,才能够说这就是现代化的国家。而在重塑社会的国家认同这一重大任务中,现代政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中国而言,农民群体代表着社会的绝大多数,因此重塑社会的国家认同本质上就是重塑农民的国家认同。中国共产党通过严密的基层组织建设,通过联结、统筹和引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政权层面上确立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阶级利益,并在革命与建设中始终围绕农民的利益展开(既有短期利益,也有长期利益),从而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政治认同。中国共产党所获得的社会认同不是建立在西方意义上的选票民主,而是来自于其能够兑现向社会做出的许诺(郑永年,2018)。这就是我们说的“引领型政党”,而非“跟随型政党”。通过共产党这一媒介,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对于党的政治认同很容易就转化为对于党创建的现代国家的认同。

接下来,我们尝试对当前村庄治理与党建的状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一个初步的评估。

目前来看,伴随着“政党下乡”和行政下乡,村庄中的政党成分和国家成分所占比重与日俱增,而社会成分则不断被压缩,不利于激发社会的活力并保持村庄治理的弹性。政党成分和国家成分的比重过大,可能出现行政化和官僚化的弊病。

上文提到,村庄治理中的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成分应当充分互动并相互构造,成为一个嵌合的治理共同体。其中,党组织应当发挥联结、统筹和引领的作用。目前来看,随着“一肩挑”的推行,党组织越来越多地嵌入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在部分地区村庄治理的党建化并未有效激活治理本身,党建与治理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脱嵌现象。

村庄治理中的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成分的互动互构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政党下乡”应当因地制宜。例如对于党的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要加强建设,对于原本基础较好的地区则要重在优化。

村庄治理中的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成分的互动互构具有明显的历史变化,“政党下乡”应当因时制宜。换言之,党组织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发展的需要和村庄治理的需要,调整基层党建的模式。目前来看,中国正面临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基层治理体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强化党的联结、统筹和引领功能以打破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这正是当前党组织积极“下乡”的内在动因。党组织应当优化其政治宣传功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社会讲清楚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尤其是国家-社会现代化转型的重大任务,以及党在其中应当承担的历史使命,从而最大限度获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村庄治理中的政党、国家、社会及其他成分都具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及主观能动性,“政党下乡”一方面要保持党组织的主体性,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他主体合理的利益诉求及主观能动性。除了共享其他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及主观能动性之外,党组织的主体性还体现在对于其他主体的联结、统筹和引领等方面。目前来看,随着基层行政体制改革和纪委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村庄治理主体合理的利益诉求日益得到保障,但是受制于行政化及严格监管的影响,其主观能动性则有减弱的倾向。另外,党组织在联结、统筹和引领其他治理主体方面也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除了少部分发达农村可以在村一级推行行政化管理之外,大多数农村以及发达农村的村民小组不宜推行行政化管理,而要强化党建引领与村民自治,充分发挥村庄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村级党组织则应减少形式主义的事务,因地制宜结合农民的现实需求开展党建活动,提升其联结、统筹和引领各治理主体的核心功能,共同推进村庄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珠三角乡村治理转型研究”(项目编号:XYZD20192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重点项目“存量规划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再开发的产权困境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z2fgC2190960)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修改意见,文责自负。


参考文献:

柏桦,2003,《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陈明明等,2018,《先锋队政党的构建:从意识形态到组织形态——关于列宁建党学说的一个讨论》,载《江苏社会科学》。

陈明明,2015,《在革命与现代化之间——关于党治国家的一个观察与讨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杜赞奇,1996,《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高振岗,2018,《新时代党的基层组织提升组织力的理论探源与实践路向》,载《探索》第2期。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等,1980,《孙中山年谱》,北京:中华书局。

胡汉民,1928,《胡汉民言论集》第2集,上海:三民图书公司。

黄文治,2011,《革命播火:知识分子、城市串党及革命下乡——以大别山区早期中共革命为中心的探讨(1920—1927)》,载《开放时代》第12期。

黄宗智,2019a,《国家与村社的二元合一治理:华北与江南地区的百年回顾与展望》,载《开放时代》第2期。

黄宗智,2019b,《重新思考“第三领域”:中国古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载《开放时代》第3期。

季丽新,2010,《建党以来农民对党的政治认同:历程与启示》,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第5期。

江宇,2020,《“烟台经验”的普遍意义》,载《开放时代》第6期。

雷扬,2013,《中国共产党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变迁》,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李卉等,2018,《精准扶贫中村党支部功能的理论思考与实证考察》,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第4期。

李里峰,2012,《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华北土改期间的整党运动》,载《安徽史学》第1期。

李朴生,1927,《现在本党最重要的问题》,载《广州民国日报》3月10日。

黎志辉,2009,《党农关系:国民革命时期广东农村的社会冲突起源和政府干预困境》,载《中共党史研究》第4期。

林辉煌,2011,《“治理性缺水”与基层组织建设——基于湖北沙洋县的调查》,载《经济与管理研究》第9期。

林乾祜,1937,《今后党务工作方针》,载《广东党务旬刊》第1期。

林尚立,2002,《集权与分权:党、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载陈明明(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上海辞书出版社。

林尚立,2001,《领导与执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政治学分析》,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第6期。

林尚立等,2009,《新中国政党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刘靖北,2019,《建立健全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的体制机制》,载《理论与改革》第2期。

鲁西奇,2019,《“下县的皇权”: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4期。

罗干,2014,《政党制度化与近代以来中国乡村政治秩序》,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罗绮园,1926,《会务总报告》,载《中国农民》第6、7 期合刊。

吕连仁,2013,《建国初期“党支部下乡”与农村政治整合》,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期。

马云,2006,《共和国农村扫盲教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毛泽东,1999,《毛泽东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199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毛泽东,1991,《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1977,《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宁雪兰,2017,《进一步扩大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改革试点——广东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载《广东经济》第5期。

瞿同祖,2003,《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荣孟源(主编),1985,《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萨托利,2006,《政党与政党体制》,王明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桑玉成,2000,《政府成本论》,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孙中山,1986,《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

唐亚林,2019,《论党领导一切原理》,载《学术界》第8期。

田孟,2019,《富县医改:农村卫生事业的制度变迁与现实困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佟英明等,1987,《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王长江,2009,《政党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王岐山,2017,《开启新时代,踏上新征程》,载《人民日报》11月7日,第2版。

王奇生,2010,《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北京:华文出版社。

王奇生,2003,《战时国民党党员与基层党组织》,载《抗日战争研究》第4期。

王奇生,2002,《党员、党组织与乡村社会:广东的中共地下党(1927—1932年)》,载《近代史研究》第5期。

王奇生,2001,《党政关系:国民党党治在地方层级的运作(1927—1937)》,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王绍光,2018,《政党政治的跨国历史比较》,载《文化纵横》第4期。

吴秋菊,2017,《农田水利的治理:困境与出路》,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熊秋良,2004,《从政治动员的角度看国民党改组后的“党化教育”》,载《江苏社会科学》第6期。

徐复观,2001,《徐复观杂文补编》第5册(两岸三地卷·上),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筹备处。

徐勇,2007,《“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载《学术月刊》第8期。

姚尚建,2009,《从政治社会学视角看党的基层组织的功能与执政能力提高》,载《岭南学刊》第2期。

张志永,2010,《革命性与乡土性的拮抗:晋察冀解放区平山县整党运动探微》,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赵鼎新,2017,《论意识形态与政党政治》,载《学海》第3期。

郑永年,2018,《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中共十九大与中国模式的现代性探索》,载《全球化》第2期。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199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二〇一九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载《人民日报》7月1日,第7版。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2000a,《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1921—1997)》第5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2000b,《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1921—1997)》第9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周庆智,2019,《改革与转型:中国基层治理四十年》,载《政治学研究》。

Bob Jessop, 1997, “Capitalism and Its Future: Remarks on Regulation, Government and Governanc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Vol. 4, No. 3.

Richard Madsen, 1984 ,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Vivienne Shue, 1988,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进入 林辉煌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村庄治理   元治理   中国共产党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28326.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1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