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共产党认为,保密是维护阶级利益的客观需要,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和产物,但保密是手段,不是目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保密和公开的关系,反对片面地不分场合地强调保密或者公开。要正确处理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党的秘密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保密观 保密和公开 党的秘密 保密纪律
新中国保密工作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在理论上也深受党的保密政策影响。作为一个现代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理论创新,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党的领导人对保密的起源、地位、性质和作用均有比较深入的论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保密观。本文从历史发展和中西比较的角度,对中国共产党保密观的主要内容及其与西方保密思想的差异,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基本观点
1.保密是客观需要
与西方思想家(如康德)多从道德角度评判保密不同,中国共产党认为,保密是维护阶级利益的客观需要,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和产物。只要人类还处在阶级社会,就会有窃密和保密斗争。邓小平1950年在中共西南局讲话《要重视保守国家机密》中指出,“无论各党派、政府各部门、群众团体,都有一定的秘密性。”在此意义上,保密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但同时,由于保密总是服从和服务于特定阶级与利益,又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特殊性。不同党派、团体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有着冲突甚至敌对的一面。因此,简单认为保密是善或是恶的观点均嫌偏颇,而应根据其具体服务对象的性质来判断。
就中国共产党来说,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在本质上已经完全不同于历史上出现的其他政党,但在政党的一些共性上仍保留着不影响其根本性质和宗旨的特点,秘密性就是其中之一。刘少奇曾在1939年撰写的《论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一文中专门阐述秘密工作的必要性,可以视为对“保密是客观需要”观点的具体阐发。一是敌我力量对比决定的。在敌人掌握政权、敌我势力悬殊的情况下,“对于我们有利的是采取公开的方式去进行活动,拥护、阐明与执行我们的主张。然而,敌人却能在力量上阻止我们的活动,逼使我们不得不采取秘密的方式甚至处在地下去进行活动。如是这就产生我们党的秘密工作的必要。这是由于有敌人存在以及敌人在力量上的优势而产生的。这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被迫的不得已的,而不是由于我们主观高兴秘密工作。因此,党的活动,应该是尽可能的公开,而秘密活动,只是由于有必要。”二是敌我斗争规律决定的。“敌我斗争的通常规律,是敌我双方都要最大限度的损害与消灭对方,最大限度的保存与发展自己。敌我双方都为了要达到上述目的,首先就必须了解对方的情况与企图(愈多愈好),而自己的情况与企图,就要使对方不了解(愈少愈好)。如是就要慎察对方,秘密自己。达到这样的一个任务,是每次战斗胜负决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敌人存在的条件下,党的工作就必需有一部分是要秘密的。这就产生了党的秘密工作之一般的长期性。” 在党取得统治地位以后,“由于内外的敌人还存在,还有敌人的包围,党的某些部门中的工作暂时还需要秘密。”不过这时秘密工作的性质,与地下工作时期根本不同,“它是完全合法与受到政权支持的”。
但是,中国共产党的秘密性主要针对的是阶级敌人,而非人民群众。按照阶级斗争立场和观点,中国共产党保密工作主要是为了战胜敌人,也只有对于敌人才需要保密;对于人民,则应慎用,甚至禁用。1957年《中国统计》发表的孙昶永撰写的《读吴景超、林和成两教授发言有感》一文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只要帝国主义和反革命分子存在一天,我们的保密制度也就需要存在一天。应该看到,我们的保密制度是对敌斗争的一个工具,而不是用来防范人民的。在中国,我们没有什么不可以对人民讲的事情。”
概言之,在中国共产党看来,无论是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时期,是夺取政权阶段还是执政阶段,为了保存自己、战胜敌人,保密均是客观需要,轻视甚至否定保密的地位和作用不但有害,也违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
2.保密是手段,不是目的
同时,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保密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不是为了保密而保密,保密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在中央正式文件中,1960年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保守国家秘密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一次对上述观点作了阐述,指出保密工作必须遵循“便利生产、便利工作而确保国家秘密”原则。1983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将“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作为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写进中央文件。1988保密法将“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规定为保密工作方针主要内容之一,使得这一思想法律化。2010年,新修订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上述原则,规定保密工作“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综合有关文献资料,中国共产党认为,保密的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使党脱离群众,沦为传统秘密社团的危险。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宗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为了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政策和组织发展的一贯政策。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对群众保密在根本上是和中国共产党宗旨相违背的,也不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但革命斗争又需要对党的组织和力量采取一些保密措施。这就产生如何把握保密界限的问题。革命战争年代,特别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以及李克农等多次提出秘密工作要和公开工作密切配合,反对为保密而保密、将保密工作“神秘化”的做法。从理论上讲得比较多的是刘少奇。他在上面援引的那篇文章中指出,秘密工作要尽可能利用公开的合法身份,公开因素越多,对秘密工作越有利。“在党的各个工作部门内如有更多的合法可能利用去公开进行,就可以使得党的秘密工作部门减少和缩小到缴低的必要的限度,就可以减少和缩小秘密工作的机关与人员及经费。就使秘密工作机关更易于组织。只有扩大公开工作的范围,才能缩小秘密工作范围;相反,如果缩小公开工作范围,就不可避免的要使秘密工作范围扩大,这在秘密党来说,是大大便利于敌人和侦探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补充决定》(1951年5月28日)指出,“在党内和群众中进行保密教育时,应该注意不要使党在人民群众中走向神秘化,不要把党的支部的一般工作规定为秘密事项,使支部脱离群众”。《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起草过程中,曾有人建议规定“各国家机关对自己业务应有定期公布”,后因故未采纳。
保密过度的第二个负面作用是可能直接损害群众利益。这方面一个典型案例是毛泽东曾亲自过问的气象信息保密问题。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从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出发,停止在报纸上刊登天气情况和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处于为军事服务的保密状态。1953年4月中下旬,正当华北广大原野冬小麦拔节期,一场几十年不遇的强寒潮突然向黄淮海的大片地区袭来。4 月10 日到25 日,一场大风过后,气温骤降到- 3℃ ~ - 5℃,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及安徽部分地区,小麦枯萎,农民蒙受了减产数十亿斤粮食的损失。毛泽东了解到这一严重情况后,立即在一张便条上写道: “气象部门要把天气常常告诉老百姓,国民党老爷不管老百姓死活,而我们是关心老百姓的。”1956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杨尚昆主任经请示周恩来总理,批准了中央气象局《关于取消气象保密的报告》,同意天气实况、天气情况和天气预报使用明码。6月1日,中央气象台第1次通过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和《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工人日报》、《光明日报》等新闻媒体向北京市民直接提供天气预报服务。1953年初,在军委例会上讨论国防工程建筑时,业务部门依据苏联顾问的意见,为了国防保密,要求把内伶仃岛上的居民全部迁走。彭德怀当即批评说:“迁移居民一定要慎重,要积极动员。岛上的(居民),有证明的留下,重大嫌疑的迁走,但这是极少数。内伶仃的居民全部迁走,要不得,这是单纯军事观点。”
保密过度的第三个负面作用是阻碍科学技术进步。新中国成立后,聂荣臻元帅长期主管国防科技工作,对科技保密工作颇有研究。1961年,聂荣臻在向中央汇报1961、1962年科学技术工作安排时提到,科学技术战线上的歪风之一就是过度保密,“为了争名,借口保密,垄断课题,封锁消息,独占资料,拒绝内部的交流经验”。同年,聂荣臻向中央报告有关自然科学工作政策问题时,又详细谈到科学工作保密过度问题。由于保密范围过宽、用人条件要求过苛,保密项目越来越多,用人圈子越来越小。这就使得许多本来可用的力量闲置不用,不少重大课题只能由一两个水平较低的青年去攻坚,很久都过不了关。另外,本来可以协作交流的事情也不能协作交流,形成相互封锁、耳目闭塞的现象。根据上述情况,聂荣臻在1961年给中央的《关于当前自然科学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就科技定密、涉密人员审查、科技交流与保密关系提出许多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其中许多意见今天看来还很有启发。一要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密级。例如:尖端技术要分别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全面和局部,自己独创的和国外公开的,技术工艺性的和理论性的,运用兄弟国家机密资料的工作和自行设计的工作等等,以集中力量确保真正要保的机密。按密级的不同,分别吸收符合条件的人来参加工作。为了正确划分密级,需要吸收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商讨,并由有关领导机关决定和批准。二要正确地进行人员的政治审查。旧社会出身的科学工作者,家庭社会关系和历史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但是有些人又确有专长。各个研究机构,必须会同干部、保卫部门,根据“有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的,主要要看本人;有历史问题的,主要要看今天的表现;有问题要看大小”的精神,对他们的情况作认真而有分寸的审查区别,以便安排适合的工作,使之各得其所。有些人,被怀疑有问题,但缺乏证据,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早予结案。有些人,经查明确不宜于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就应当调去做其他工作。对个别对象,各有关单位看法不一致时,应报上级党委和有关领导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对于一些确有真才实学的科学家的审查和使用问题,必须从速解决。应该由适当的领导机关的负责同志亲自掌握,把他们的问题抓紧弄清楚,认真作出判断,凡是能用的,应该大胆地加以使用。三要妥善地解决科学技术资料和经验的交流问题。过分地扩大保密范围,提高保密等级的作法,往往封锁自己,妨碍科学进步,而且也不利于确保真正的机密。有些单位,借保密之名,行垄断之实,则应予以批评纠正。”
保密的第四个负面作用是滋生腐败、保护特权。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有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要求除明文规定的项目外,一概不得保密,防止有人利用保密保护特权、失职、落后、犯法行为。国家保密局曾专门研究这一问题,并在制定保密法过程中,起草了有关条款,如不得利用保密对国家隐瞒本单位、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工作失误行为和违法行为,不得利用保密阻碍先进科学技术在国内的开发和合法利用等。后因故未采纳,但在1988年保密法第八条有一个禁止性条款,即不符合该法国家秘密定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不应列入保密范围。2010年新修订保密法增加了定密不当条款,规定机关、单位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保密的第五个负面作用是影响对外开放。这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对外交往增多,发生了一些泄密事件,实践中出现不少要求加强保密工作的声音。1981年7月,邓小平在一次内部讲话中,就保密工作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明确指出:“原则上对外开放是不能变的,主要研究在开放的情况下,如何保密,对外要注意些什么,具体指出,以便有关部门提醒和执行。”1982年,彭真也在一次内部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学会在大海里游泳、捕捞的本领。既要放宽人们对外来往的范围和条件,又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和荣誉。”“必须保守的机密,要有效地保,任何人不得泄露。不需要保密的事,就不要乱保,不要把保密工作神秘化。”时任中央保密委员会主任陈丕显也在内部讲话中提出 :“所谓保密要为四化服务,应该包括保卫和促进两个方面。第一是保住党和国家的秘密。在一定时期内,该保的秘密一定要保住、保好。这是个前提。保不住秘密就谈不上服务,就会损害四化建设。第二是促进,保得好,保得适当,才能促进。保得不适当,比如,某项科研成果,已经不成为秘密了,或者不放宽限制就不能取得更先进的技术,就应该适时地公开或者放宽限制。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把局部的暂时的利益和全局的长远的利益统一起来、结合起来。”
可以说,保密是手段,不是目的思想,是对保密是客观需要观点的进一步阐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对保密局限性的清醒认识,对保密负面作用的高度警惕,以及对保密过度可能造成危害的防范。这是中国共产党保密思想中非常值得重视和挖掘的内容。
二、保密与公开
根据上述观点,中共领袖一贯反对片面地机械地不分场合地强调保密或者公开,而是要根据具体事项的内容与性质,决定是全部保密、内部传达还是对外公开宣传,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适时调整具体政策。据2014年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年谱》记载,1937年8月10日毛泽东写信给在山西太原做统战工作的彭雪枫,就统战工作中如何把握介绍红军情况的口径指出,同各方接洽,在积极推动抗战的总方针下,要有谦逊的态度,要向他们请教各方面的情况,不可自夸红军的长处,不可隐瞒红军若干不应该隐瞒的缺点。又如关于国统区城市工作,1944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关于城市工作的指示》中提出要区分不同内容决定保密还是公开,“城市工作的方针和一般策略是无法秘密的,是应该向全党传达的。但是在城市与一切敌占区的具体工作计划及具体组织工作,则应完全秘密。”1945年6月2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给各党部的通知,一切七大的文件,包括各种报告及党章,均须在报纸上发表,使党员与党外均能阅读。抗战胜利之初,中国共产党就确定了大力发展东北的方针,先后派遣大量干部和部队进入东北,但受制于中苏条约的安排,中共在东北不具“合法”地位,中共所依据的只能是既成事实,而这一点是得到苏联默许的。因此在最初一段时期,毛泽东规定了一条方针:“东北的事情,我们只能做不能说。”1948年,周恩来为中共中央起草指示《党的政策必须及时向群众公开》,要求“党的政策必须及时向群众公开” ,对党的政策的不恰当保密将使党难以获得群众拥护。“任何政策的决定或改变,任何政策中之正确的部分或错误的部分,必须适时地不但向干部而且向群众公开指出,才能得到群众的了解和拥护而成为力量。领导者必须经常掌握这一主动,不要因为过分小心,许多有关政策问题,仅限于少数干部知道,弄得群众及下级干部反彷徨不定,结果必使自己陷于被动。”1949年,在与傅作义谈判过程中,关于军队改编问题,傅作义方面希望“原封不动”,林彪等提出并经中央和毛泽东批准,决定采取“对军官个人则专门拉拢与优待,对部队则须坚持革命性质的改编原则”,“并准备届时如有反抗即行武力解决”,但同时商定“在开始二十天切勿泄露此意见”。
新中国初期,关于工资政策问题,因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毛泽东一向慎重,在1952年5月9日的一个批示中指出,在当前条件下,“工人福利问题,必须解决,但又必须解决得合乎实际的经济情况,不能太低,但又决不可太高,致陷自己于被动。”根据这一方针,对于工资调整计划,在未公开之前,要求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宣布。而这方面确实是教训的。毛泽东在1953年7月13日的一项指示中专门说过这个问题:“鉴于今年未经中央正式决定,即已将拟于七月一日增加工资的计划普遍传达下去的情况,今后关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凡尚属拟议,未经正式决定并允许下达者,一律不得下达。”
又如抗美援朝问题,在作出正式决策之前的1950年9月20日,毛泽东指令“不要向任何方面表示我军有出国的意图”。出兵之际的1950年10月18日,指示“为严格保守秘密,渡河部队每日黄昏开始至翌晨四时即停止,五时以前隐蔽完毕并须切实检查”。10月19日,又指示报纸广播不要发布任何战争情况,“在目前几个月内,只做不说,不将此事在报纸上作任何公开宣传,仅使党内高级领导干部知道此事,以便在工作布置上有所准备”。10月21日指示, “外国通讯社如对志愿军有反映,请注意在四五天内不要登载在《参考消息》上。”但到1951年初,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改变了做法,1951年1月5日指示说,“凡军事上有重要发展,例如攻克要地、获得重要战果,及采取释放敌俘等重要步骤,均宜由新华社在不泄露军事机密的条件下随时发表。”期间的1950年12月11日,中央获悉美军准备撤退的情报,毛泽东在将有关情况第一时间电告前方彭德怀等的同时,明确要求“为了不使部队松气,上述情报不要下达。”
关于新闻报道与保密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中国共产党的态度则是一贯和坚决的,除了涉及军事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均应当公开报道。一是党的政策要公开报道。毛泽东1948年3月6日曾给刘少奇写信说,“任何政策,如果只作简单的说明,而不做系统的说明,即不能动员党与群众,从事正确的实践。”1948年在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中,毛泽东进一步强调,“我们的政策,不光要使领导者知道,干部知道,还要使广大的群众知道。有关政策的问题,一般地都应当在党的报纸上或者刊物上进行宣传。”他还批评了与此相背的一些错误观点,如“党的政策只要领导人知道就行,不需要让群众知道”,认为这是不能切实贯彻群众路线的表现,是有些工作不能做好的基本原因之一。二是重大灾情要如实报道。1959年,毛泽东就广东大雨问题给胡乔木、吴冷西写信,要求报纸“如实公开报道灾情”,“全国灾情,照样公开报道,唤起人民全力抗争。一点也不要隐瞒。”“工业方面重大事故灾害,也要报道,讲究对策。”这主要都是从便利工作角度考虑的。三是对领导干部和政策中的的错误失误要公开揭露。1945年七大口头政治报告中,毛泽东要求全党“要把自己领导工作中的缺点向大家公开”,并把这件事提到“扫除官僚主义”的高度。1953年毛泽东曾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邓小平在1954年5月一份宣传工作的文件上也曾经指出,“我们在报纸上公开揭露自己的错误,进行严肃的自我批评,要想完全不被敌人利用是不可能的。如果因为怕被敌人利用而把自己的手脚捆起来,那就会实际上走到抛弃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道路,这也正是那些惧怕批评的人们拒绝批评的一种借口。”四是坚决反对西方所谓新闻自由。胡耀邦在《关于党的新闻工作》(1985年2月8日)中指出:“至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报道,我们新闻界有些人觉得人家似乎比我们更加真实,更加敢于暴露。我看不能这样说。…说是敢于暴露,这也要看什么题目。西方国家同样是严格保密的,谁要是泄露了,同样要追究责任。所以,认为西方新闻比我们有更大的真实性,这并不符合事实。”
三、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
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表面上看是如何认识和界定国家秘密,实质上则涉及如何对待和处理党政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出党对法治的态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秘密是为了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而暂时加以保护处理的信息、计划和事件,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而在保密工作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并不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在理论上实现了高度一致。党内文件将党的秘密与国家秘密并提,不过对党员保密要求更高一些,明确要求其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对一般群众则主要提保守国家机密。1951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补充决定》指出,“保守党与国家的机密是全党的任务,也是群众性的工作”,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使党员“懂得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重要性,提高党员的阶级觉悟,自觉地遵守保密制度,并成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模范”,使全体人民“都了解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一个人民的义务”。
在公开场合,则似乎有意识将党的秘密与国家秘密分开。1950年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未对国家机密作出明确定义,只规定了保密范围,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将公民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固定下来。1951年6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为保守国家机密而斗争》的重要社论,深入批判旧中国官员为个人利益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指出“保守国家机密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历史性的任务,也是全国人民思想建设上的巨大工程。”
但实际上,经过新中国初期广泛深入的思想宣传教育,全国人民不但保密意识和观念得到普遍强化,在思想观念上,也几乎将党的秘密与国家秘密同等看待,保密与爱党、爱国的关系基本理顺。但“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度出现“不为修正主义保密”的混乱主张,影响恶劣。
改革开放之初,中央高度重视保密纪律的重建。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1980年4月11日,《人民日报》重新发表《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并配发题为《提高警惕,加强保密工作》的社论,要求共产党员要“自觉执行保密条例,把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提高到党性原则上来对待。”邓颖超专门撰写文章,介绍周恩来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事迹。党和国家秘密的权威重新得以树立,保守党的秘密的提法也未遭受什么挑战。
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二者之间不能也不宜简单等同,对于二者关系还需要从法理上作出解释和规定。此外,1982年宪法第一次将“保守国家秘密”规定为公民义务,同时又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如何处理党的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如何界定国家秘密。可以说,正是为了正确处理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1988年保密法才第一次对国家秘密的概念作出规定,从实质、形式及非公知性三个方面界定国家秘密,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在此基础上,保密法也第一次对党的秘密与国家秘密关系作出规定,即政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条件的,也属于国家秘密。据说起初考虑过“党和国家政治方面的秘密事项”列入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写法,后来又尝试过“中国共产党的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写法,最终才决定用现在的写法。无疑目前的表述是最为科学和准确的。这体现了对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认识的重大进步,也为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党派的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比较、思考和结论
有比较才有鉴别,有思考才有判断。对于中国共产党的保密观,因为直接涉及当前信息公开问题,关注的比较多,但认真研究的比较少,一些评价也比较意气用事,不够客观、全面。下面从基本认识、积极作用、负面作用、保密政策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共产党保密观与西方进行初步比较和分析。但这里比较的仍然限是一些个别方面和具体问题,而且是脱离历史背景与社会环境的,难谓全面深入的分析考察,更不能作为最终结论。
第一,关于保密的总体评价。虽然中国共产党认为不能把保密工作神秘化,毛泽东在《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1948年4月2日)中说过:“我们共产党人从来认为隐瞒自己的观点是可耻的。”但这都是建立在肯定保密的前提下,换言之,即认为保密总体是好的,只是要有限度。但在西方,主流思想一度认为保密是恶,公开是善,对保密持零容忍态度。即使今天,西方大部分思想家仍然坚持公开是民主社会的固有属性,公开应当优先于保密,公开和保密不是并列关系,而有主次之分,不宜等而视之。这方面二者之间似乎还有一些距离。
第二,关于保密的作用。中国共产党认为,保密是客观需要,是革命的手段,其经典表述是江泽民同志所说的, “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与中国共产党相比,西方思想家很少笼统阐述保密有哪些积极作用,而是更倾向于就事论事,突出保密的工具性价值。这与其对保密作用总体上持否定态度不无关系。
第三,关于保密的消极作用。共产党关于保密是手段、不是目的的思想,实质就是对保密负面作用有所认知的产物。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对保密可能导致的脱离群众、影响科技交流等负面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者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其中,保密可能导致党脱离群众的思想,是富有中国特色的表达,不乏新意,与西方对保密负面作用的认识也有相通的地方。但中国共产党保密理论主要着眼于党的发展以及党群关系,不可避免有一些局限性。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关于保密负面作用的分析比较细致具体,颇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第四,关于保密政策取向。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几乎在每一个重要历史时期,都形成和出台了相应的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更被视为保密工作健康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现行保密法对保密工作方针也作了明确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随时对保密工作予以指示,对于一些具体事项保密与公开的处理常常体现出很强的策略性,显示政治上的高度睿智与灵活。但在实践中,保密范围偏宽、保不住、保不了的问题依然突出。在这方面,西方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中国保密政策还需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作进一步调整。
总的看,尽管中国保密观与西方有一些重大差异,但距离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随着交流的深入,共识正在越来越多,而且双方都会发现,对方身上原来都有着许多值得学习的地方。
张群(1978—),男,安徽潜山人,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制史、住房法、保密法。
来源:《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