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年是我一生中最受人非议的一年,也是我被误解最多的一年。一开始是在南京,我在一个讲演中讲了讲对一夜情、多边恋等现象的看法。虽然现场有几位老人家提出了不同意见,但是远非媒体所报道的“惹众怒”。接下来,说我支持包二奶者有之(其实我认为包二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说我支持婚外恋者有之(其实我认为婚外性关系是错误的),说我提倡乱伦者有之(其实我只不过分析了一下乱伦禁忌这种集体无意识的起源),就差没说我提倡强奸和谋杀了。
公众以及一些媒体对我的一再误解引起我的深思。为什么每当我说某个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大家就异口同声地说:你是在提倡我们做这件事。于是,在这个误解的前提之下,人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赞成大家都来做这件事,另一派反对大家做这件事。前者像是在支持我,但是支持错了;后者像是在反对我,但是反对错了。文不对题。
反省这个局面形成的原因,我认为乃是因为国人还太不习惯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而又可以不去做这件事这样一种现代秩序。这个逻辑在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和中国政治当中一直是讲不通的。我们有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少太窄,而我们没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多太宽。所以一旦有人提出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大家就以为这个人是在号召大家都来做这件事。这就是我目前的处境。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崇尚集体价值而否定个人价值的社会,是一个在很多方面忽视个人价值和权利的社会,在性的领域,压抑尤其深重。可以说,除了婚姻之内的性,所有的性活动都是被压抑着的,其中包括婚前性活动、同性性活动、虐恋、一夜情、换偶等等。不仅是道德在压抑着所有这些婚姻之外的性活动,法律也是严厉惩罚的。比如,将参加换偶活动的人判死刑,把搞一夜情的人抓起来判刑(流氓罪),把跳贴面舞、熄灯舞搞性聚会的人枪毙,上公园去骚扰同性恋者。人们一直不知道也不习惯把自愿的、私秘的和成人之间的性看作是自己的应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按照中国人思维惯性,只有得到法律批准的性才是自己有权利做的(由婚姻法承认的、由结婚证加以认可的夫妻之间的性权利),其他是无权做的,当然也是坏事。
事过境迁,中国慢慢进入了现代社会,婚姻之外的性活动没人管了,联防队员也很少骚扰同性恋了,虐恋俱乐部悄然出现了,换偶活动也在各地悄悄进行了。总之,婚姻之外的性活动开始出现了,有的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例如在婚前检查的人群中,非处女已经达到六七成了。但是,只要有人敢说这些人有权利这样做,不犯法,大家还是觉得非常震惊,因为他们想,有权利岂不是人人都可以这样做了吗?换句话说,那岂不是人人都有权利在婚姻之外发生性关系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发生同性性关系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玩虐恋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换偶了?可转念一想,我并不喜欢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呀,我并不想搞同性恋呀,我觉得虐恋很可怕很危险呀,我觉得换偶很恶心呀。你为什么让我们去搞这样的活动呀。你怎么这么堕落呀。
其实,谁让你搞同性恋了?谁让你搞一夜情了?谁让你换偶了?我只是告诉你,想做这事的人其实是有权利的,就连你这个不想做这事的人也是有权利做的。于是,这个人说:我就不想要这个权利,给我这个权利我也不会去做这件事。是呀,很好,很好。但是,有的人想做这件事,你怎么办?你能剥夺他们的权利吗?你还想像有些国家那样绞死同性恋吗?你还想像我们国家过去那样枪毙换偶者吗?你不能。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现代,不是中世纪了。你不得不习惯于这个世界上有跟自己价值观不一样的人了,你不得不容忍这个世界上有跟自己性取向、生活方式不一样的人了,你不得不逐渐习惯于对一些事有权利做却不去做的现代新秩序了。
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之一,是天赋人权的一项内容。我国古代圣人早就说过:食色性也。换言之,吃饭和性事是属于人的本性。此话用现代的人权话语来讲就是:性是每一个人天生就赋有的人身权利。因此,在各国宪法中,就像完全用不着写上“人有吃饭的权利”一样,也用不着写上“人有性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包括在人的生存权里面的。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所有的文明社会和所有已知的文明时代中,对人类的性行为都会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完全对性不加控制的社会和时代是没有的。这种控制将人类的性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有罪的,第二种是有错的,第三种既无罪也无错。
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中,对性罪的规定有不同,例如有的社会惩罚肛交,无论它发生在同性恋人当中还是异性恋人当中;有的社会惩罚婚外的性关系,那就是实行通奸法的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于性罪的规定有越来越宽松的趋势。在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中,性罪已经缩小到仅仅涉及强迫和侵害他人的行为范畴,例如强奸、诱奸、猥亵等,所有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私下的性行为都不再被认为是犯罪,不再受到犯罪法惩罚的自然也包括肛交、通奸等行为在内。
有些性行为虽然不算犯罪,但却属于犯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通奸。在取消了通奸法的社会和时代,通奸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它违反婚姻道德和婚姻的忠实承诺,要算是一种道德错误。除非配偶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虽然进入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仍然有着一个未婚的人的所有权利,其中也包括性的权利,但是他并不可以随心所欲,与婚姻关系之外的人随便发生性关系。人并不会因为进入婚姻关系就丧失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犯罪法也不会因为某人同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而加以惩罚,但是通奸确实是错误的,犯了违反婚姻忠诚承诺的错误,会造成某些婚姻离异的不良后果。
所谓“双方另有约定”就是在配偶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第三人的性行为,例如换偶活动中的行为和多边恋类的性行为。换偶是出于配偶双方同意的自愿的婚外性行为,由于知情同意,也就不存在违背忠实承诺的问题了。多边恋是西方社会在世纪之交新兴起的一种人际关系,即配偶双方知情允许第三人或第四人进入他们的婚姻关系,大家和睦相处,既有情也有性,这样的关系当然也并不违背忠实承诺。
第三种性行为是被现代文明社会认定为既非罪、又无错的行为,那就是发生在未婚成年人之间的、出于双方或多方自愿的性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同性性行为和非婚个人之间的性行为。在私人场所发生的同性性行为虽然被许多异性恋者当作难以理解的事,但是它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不伤害任何人,所以既不涉及法律,也不涉及道德。非婚个人之间的性行为也是这样,不侵犯任何人,不伤害婚姻关系,所以既不涉及法律,也不涉及道德。发生在非婚个人之间的“一夜情”式的性行为也属于这个范畴。由于“一夜情”大多是性与爱分离的性关系,所以好多人对它十分反感。反感归反感,“一夜情”其实是既非罪又无错的,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形式的人际关系有愈演愈烈之势。
总的看来,社会文明的进步使整个社会在性的行为规范上变得越来越宽松,被规定为犯罪和犯错的行为会变得越来越少,与此同时,人类性行为的自由空间会不断扩大,整个社会因此变得更加和谐,人的欲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