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张立伟/ 长期关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俞可平教授,最近刚完成了一项“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研究,对中国正在蓬勃发展的公民社会所遇到的问题做出了深刻的分析。
俞可平教授现任中央编译局副局长,兼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校教授。作为一名出色的政治学博士,他最早进行了经济全球化对社会政治生活特别是对治理方式影响的研究,提出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的治理方式从传统转向现代,应逐步确立和弘扬以民主和法治为核心的政治价值。
一般认为,中国较为成功的市场化改革改变了社会的形态,为了适应发展,中国需要一个蓬勃兴起的公民社会。俞可平是中国最早提出公民社会概念并对之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2002年11月,他出版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一书。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就公民社会的重要性、民间组织的地位、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以及未来的发展等问题,专访了俞可平教授。
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21世纪》:俞教授,我们知道您是国内较早研究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学者之一。最近一个时期来,“公民社会”似乎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热门话题,但许多读者对这个概念的涵义并不十分了解,您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公民社会”?
俞可平:公民社会主要是一个与政治社会(国家)和经济社会(企业)相对应的概念,其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在我国学术界,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
虽然国内学者目前仍然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个术语,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对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容易把这里的“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
在我看来,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 “第三部门”。
《21世纪》: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群众团体”、“人民团体”、“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这样一些概念。他们有什么异同呢?
俞可平: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对民间组织的理解甚至比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还更加混乱不清。无论是学者的文章或政府的文件中,经常使用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称呼有:非政府组织(简称NGO)、非营利组织(简称NPO)、民间组织、公民团体、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等等。一般地说,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
“非政府组织”是至今仍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优点是强调公民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表明公民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明显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在中国的语境中,这一概念可能产生两种正好相反的歧义。一是认为只有那些重要的、正式的民间组织,才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因为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最初在中国的引入,与联合国宪章中涉及的国家间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作用与地位相关,而国家间的非政府组织往往是十分正规的,并经过政府的正式批准,大量存在于社会中的非正式组织有可能被许多人排除在“非政府组织”视野之外。二是把“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理解成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理解为与政府对立。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那些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的关系最密切,有些直接就是“政府的非政府组织(GONGO)”。
“社会团体”或“社团”、“公民团体”、“公民组织”、“民间组织”等概念,也常用以指公民社会组织。借用这些概念可以比较清楚地表明公民社会组织的 “社会性”或“民间性”,以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相对而言,这些概念的含义比较清晰,所表达的意义也比较准确。“社会团体”、“社团”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公民团体”、“公民组织”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性,因为公民是一个由宪法界定的政治概念。“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义,因此,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
我的建议是,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
政府在公民社会中的角色
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的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合作管理,是实现民主治理的关键所在。
《21世纪》:为什么您认为应该统一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民间组织”的内涵是什么?
俞可平: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
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
此外,它还有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的特征,即它不以取得政权为主要目标,也不从事传教活动,因而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不属于民间组织的范围。
《21世纪》:从您的解释中可以看到,民间组织与政府组织判然有别。但民间组织又必然要与政府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那么,民间组织与政府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俞可平:在正常情况下,民间组织与政府应当是一种友好合作和互补合作的关系。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让公民和社会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而公民和社会的自治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得以实现的。因此,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的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合作管理,是实现民主治理的关键所在。
过去我们的政治理想是建立“善政”,现在我们把“善治”作为理想政治的状态。“善政”主要是指政府自身要好,而“善治”则是指全社会的治理状况要好。在现代条件下,要达到这样一种“善治”,政府同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就是必不可少的。
不过,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公民社会对治理的变化所起的作用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对于政府而言,公民社会是一把双刃剑:政府的政策法规和行为措施得当,就容易使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反之,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就很困难,甚至会走到政府的对立面,危害社会的团结与稳定。如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不善,如果民间组织自身发育不好,如果民间组织制度的制度环境不健全,那么,它们对于社会和政府的消极作用甚至可能超过其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既可以看到大量民间组织促进民主政治,推动经济发展,有利社会团结的例子,也可以发现不少民间组织破坏社会稳定,不利民主生活和阻碍经济发展的实例。
另外,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一种误解,把“非政府性”曲解为与政府没有关系,或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领导。事实上,这里的非政府性,主要是指它不属于政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机关,而不是指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民间组织同样也可以由政府创立,受政府引导,得到政府资助,与政府进行积极的合作。当然,也必然会有一些非政府组织不愿与政府合作,甚至与政府对立,从事反政府的活动。政府应当依靠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积极培育与政府合作的民间组织,同时尽可能地防止反政府组织的产生,消除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对立情绪。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1世纪》:我们大家都注意到,改革开放后,形形色色的民间组织在我国社会中大量涌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能感觉到这一点,如各种业主委员会、俱乐部、维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目前我国究竟有多少个民间组织,它们在社会中起什么作用?
俞可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
到底有多少个民间组织,没有统一的数据可以援引。民政部的统计是,到2005年3月,全国正式登记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约28万。但是,实际存在的数量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一些学者估计至少在200万个以上,有的估计甚至高达800万,我的估计是300多万个。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得益于其制度环境的改善。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修改了宪法,进行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国家等为重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转变了对公民社会的态度,所有这些都是直接促成公民社会迅速成长的制度因素。
《21世纪》:但我们也听到这样一些说法,认为公民社会是西方国家的舶来品,甚至是西方一些政治家对其他国家实行“颜色革命”的一种策略。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俞可平:利用那些引人入胜的价值和理论来推行其霸权主义,是一些西方政客惯用的伎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惧溺自沉。在这方面我们记忆犹新,同时也教训深刻。
例如,西方一些政客把人权当作其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我们曾经因此而讳言人权,把它当作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谁倡导人权,似乎谁就是在宣扬资本主义的价值,就是在搞“西化”和“自由化”。“凡是西方人宣扬和倡导的,我们就坚决拒绝。”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才真正是上了西方那些别有用心的政客的当,因为那样会对我们的民族和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种损失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计算。在公民社会问题上,我们决不能重蹈覆辙。
所有对中华民族的振兴和社会的进步真正负有责任感的学者和政治家,既要十分清醒地看到西方一些政客的政治用心,但更要看到,对付这些伎俩的有效办法,不是回避这些问题,而是采取正确的对策。我们必须及早认识到,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中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就必然导致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
改革开放后,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已经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动政务公开、改善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团结和谐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国家的成熟程度,与公民社会的发达程度是一致的。
同时也应当客观地看到,正如市场经济在中国刚实行不久,还很不规范、很不成熟一样,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也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远未定型和成熟。公民社会对治理的变化所起的作用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因而,既不能漠视公民社会的作用,也绝不能过分夸大它的作用,决不能以为,有了公民社会以后,政府就变得无关紧要。无论公民社会如何强大,政府始终是社会发展的火车头,在中国尤其如此。
《21世纪》:现在互联网生成许多以某种兴趣为主题的社区,“超级女声”活动中也出现有组织的“粉丝”,这些与公民社会有关系吗?
俞可平:我在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也就是公民的“结社”。结社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公民之所以结社有许多动因,其中之一便是兴趣所致。建立在共同兴趣之上的民间社团,是民间组织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公民利益需要的增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结社活动必然日益变得活跃。公民利益需求的增多,意味着公民结社的内在动力的增大,民主政治的进步则意味着公民外部自由活动空间的增大,现代的信息技术又为公民结社提供了先进的科技条件。网络团体的激增和“超女”现象的出现,无不证明这一趋势。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就逐渐开始形成。最早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公民社会来临的并不是现在年轻人喜欢的“超女选秀”,而是城里那些离退休的老人们。你看,成群的老人们在早晨或傍晚,在公园或街旁,不是在练功健身,就是扭秧歌跳舞。他们背后既没有政府的组织,更没有公司的策划。但在一些热心老人的指挥下,却井然有序。因此,不是像有人说的那样,“超女现象预言了公民社会的出现”,“超女选秀”只是表明现在年轻人也在日常生活中切身感受到了公民社会的存在。
不过我觉得,一些学者用“超女选秀”来简单类比中国的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运动,似乎并不十分恰当,因为日常生活毕竟与政治生活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尤其在中国。认为“超女现象”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出现提供了契机,更是一种误解。在这里我还是要再次强调指出,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中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就必然导致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产生归根结底取决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
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关键。
《21世纪》:您在上面谈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在您看来,中国的公民社会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相比有哪些不同?
俞可平: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有自己的特色,公民社会也必然有其自己的特色。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我们所要建设的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公民社会大概有着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党和政府创建,并受党和政府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第二,中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它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第三,与上述特征相适应,中国的民间组织还极不规范。第四,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民间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很大。
《21世纪》:中央正在倡导构建一个和谐社会,您觉得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之间有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俞可平: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和谐社会需要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社会融合,但同样不可缺少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团结合作。公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看来,公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够发挥以下重要作用:
第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进,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正在不断涌现,它们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观察一下你周围的实际生活,你就可以发现,你周围的民间组织也不在少数,除了正式批准登记的村民组织、居民组织、社区组织外,还有大量的自发组织,如各种各样的业主委员会、维权组织、公益组织、互助组织、民间研究机构、松散的群众组织、利益团体、兴趣组织、形形色色的俱乐部等。它们对社会政治生活正在发生日益重要的影响。
第二,在利益已经多元化的现实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挑战来自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而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的主体就是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紧密的或松散的、长久的或临时的民间组织。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主权利的角度,还是从邻里和睦、诚信友善的角度,都离不开做好各种民间组织的工作。
第三,就其性质和地位而言,民间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和桥梁。我曾经讲过,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实质性要素,也是所谓善治的本质。从古今中外的治理经验来看,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实现的。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管理,既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政府与公民直接或间接冲突的重要途径。
第四,民间组织深深地植根于民众之中,它们既是公民自治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这里的民主,我的理解,主要指群众的广泛参与和自我管理。我们倡导的政治参与是一种有序的参与,也就是有组织的参与。除了政府的组织外,大量的应当是公民自己的组织,即民间组织。群众自我管理或公民自治,也不是无组织的,无秩序的,而是井然有序的,至少要求有一个管理或自治的主体,这个主体在许多情况下就是民间组织。同样,中央提倡的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也必然涉及到民间组织,因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种合法的民间组织。
总而言之,党和政府对民间组织应当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防止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对立面,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破解“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难题
建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公益法人登记”的三级登记注册制度,从长远看是一个十分积极的建议,可以在中国逐渐推行。
《21世纪》:有些人反映,政府审批民间组织比较苛刻,甚至有些主管部门对民间组织存在不信任的情况。在您看来,政府在民间组织的审批和管理上应该持什么立场?
俞可平:政府的决策和管理部门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判断和态度,直接关系到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法规。从总体上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公民社会采取了鼓励和肯定的态度,出台了不少相关的管理法规。这也是促使我国的民间组织得以迅速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
但确实有一些党政官员对民间组织至今仍缺乏正确认识:有些人脱离改革开放后社会发展的实际,还没有看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有些人认为公民社会是西方的“舶来品”,有些人则把民间组织一概看成是抵制或对抗政府的异己力量,有些人看到民间组织在苏东剧变和东欧“颜色革命”中的反政府作用而感到十分害怕,有些人把民间组织简单地当作是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一些官员对公民社会的最大误判,就是过分夸大了公民社会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对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消极作用。他们认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势必会削弱党对社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而目前中国公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加上民间组织在东欧地区最近“颜色革命”中扮演的反政府角色,似乎正好证明了他们的这种判断。
这些看法不仅是错误的和片面的,而且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相当有害。毫无疑问,中国的公民社会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然而,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尽管民间组织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就其主体而言,它们对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和民主政治建设是一支健康的和积极的力量,大多数民间组织都有着与党和政府合作的强烈愿望。
政府对民间组织应当采取积极培育、正确引导、合理规范、依法管理的基本策略。目前特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正确对待各种民间组织,从总体上说,既不要敌视它,也不要忽视它;既不要惧怕它,也不要溺爱它;既不要放任它,也不要封堵它。既要看到公民社会兴起的必然性及其积极作用,也要清醒地看到它对国家治理和建设和谐社会所带来的挑战与问题。
其次,要抓紧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改善民间组织生长发育的法律制度,营造一个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
其三,要积极培育各种与政府合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基层民主和公民自治的民间组织。
其四,政府要主动与各种合法的、健康的民间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公民参与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其五,要依法规范现存的各种民间组织,坚决取缔那些从事非法活动的社会组织,引导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共同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
《21世纪》:为什么一方面,很多法规和部门管制民间组织,另一方面,却存在上百万没有注册或者在工商注册的民间组织?中国分级登记和双重管理的体制适合当前的形势吗?
俞可平:这是一个很突出的现实问题,一些专家早就发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民间组织多半是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有的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组织。造成这种不正常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环境的不完善。具体地说,就是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面,“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同时并存。
一方面,在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许多规定大量重复、交叉和繁琐。例如,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不仅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行的实施细则,而且还有民政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管理规定,或者由各部委单独制订的管理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本地管理民间组织的实施办法,不仅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各种“细则”和“规定”,而且地市级政府,甚至区县级政府也有各种“办法”和“意见”;不仅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了众多的法规、条例和规章,而且各级党委和政府也根据情况的需要不时发布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似的规章制度过多,造成了公民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制度剩余”。
然而,另一方面,在制度剩余的同时,民间组织的管理又存在着许多“真空”地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缺乏管理民间组织的一般性法律。目前管理民间组织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的几个《条例》,它们是法规而不是正式的国家法律。仅有的几个涉及到民间组织管理的正式法律,如《工会法》等,也多半是专门法,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母法”。其二是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规。例如,缺乏针对行业协会、专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以及志愿者工作的分门别类的管理法规。其三是现行的一些管理条例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较难适用。
正是上述这些原因造成了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政府“越位”、“失位”和“错位”的现象并存,并直接导致了以下结果:第一,许多本来可以作为公民社会积极力量的民间组织只能胎死腹中,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第二,大量民间组织不得不放弃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努力,而转向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扭曲了民间组织的正常形态;第三,使不少民间组织干脆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成立,不受任何监管地在社会上活动,使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处于失控的状态。
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改革现行审批登记制度的对策建议,例如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学者提出,要在中国确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和公益法人登记”的三级准入制度。这一制度的要点是:首先,对所有民间组织开放备案注册平台,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注册,除非有明显的违法犯罪事实,对所有已经备案注册的民间组织给予合法存在的基本权利。其次,对于影响较大、活动范围较广、涉及公民政治参与或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民间组织,按照“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固定的场所、专职人员、会员数量、资产经费、民事能力”等项基本条件,实行强制性的审批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审批合格的民间组织发放许可证,并赋予其社团法人资格。最后,对于那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在获得政府许可证的基础上,实行更加严格的公益法人认证,通过公益法人认证的民间组织应当享受国家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履行更加严格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
在我看来,建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公益法人登记”的三级登记注册制度,从长远看是一个十分积极的建议,可以在中国逐渐推行。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推行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先在公民社会比较活跃的若干省市进行试点性改革,在取得经验后逐渐推广;第二,对三类不同性质的民间组织,实行从宽到严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制度,给以不同的政策待遇,分别赋予其不同的责任和权利;第三,以实施备案登记为契机,对现存的各类民间组织,包括未经登记或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以获得关于国内民间组织的基本信息;第四,备案登记的民间组织主要应限于规模小、活动范围小、不涉及重大政治问题的兴趣团体、同人团体、社区组织;第五,允许有特定的例外,例如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特批的人民团体,应当继续享受免予登记注册的权利。
(文章经俞可平审阅,标题系编者所加。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