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垄断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关于垄断的理解,各界还存在不少模糊或各不相同的认识。本文阐述作者的一些看法,以期引起更多的讨论。
一、什么是垄断
在经济学中,典型意义的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占有某种产品的全部市场份额,因此能够排除竞争,控制价格,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垄断情况下的产品产量会小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均衡产量,价格会高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均衡价格,消费者要额外付出,利益受到损害。由于没有竞争压力,生产者一旦取得垄断地位,可能就不再有动力继续研发新技术和改善管理,而越来越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导致技术进步停滞,甚至效率逐渐下降。垄断还会形成产业壁垒,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如果一家企业占有某种产品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仍然可以控制产品价格,压制排斥竞争者,通常也被视为垄断。
如果少数几家企业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互相能够建立价格联盟或限产协议来操纵市场价格,可能导致与垄断类似的结果。这被称为寡头垄断。
如果一个国家垄断或寡头垄断占了主导地位,那么市场竞争促进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就会丧失,经济将陷入停滞,广大消费者会持续受损。因此,市场经济国家都制订了反垄断立法限制垄断和寡头垄断行为。中国也自2008年开始施行反垄断法。
但在现实中,情况还要复杂得多,而且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断涌现,经济理论对垄断的认识也在不断进步。其中,垄断竞争理论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二、垄断竞争和技术创新
垄断的概念及其基本经济含义早在古典经济学时代就已提出(斯密,1776年)。但上世纪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1933年)大大拓展了经济学对垄断问题的研究。该理论认为,在纯粹竞争和纯粹垄断之间存在大量中间形态,即由于产品差别导致的垄断竞争状态。产品差别指同类产品之间在质量、性能、外观、品牌、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自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要,互相不能完全替代,而这些差异就会引起某种意义的垄断。
例如,同样是家用汽车,有些品牌的汽车经济省油,有些豪华舒适,有些越野性好;它们各自有不同的消费群体,并非谁的价格最低,消费者就买谁的车。不同汽车不能完全替代,它们间的竞争程度就受到限制,某种汽车只要有某些独特性能,在某类消费者中就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
但这种垄断性通常不排斥竞争。这是因为尽管同类产品间性能特征不尽相同,但如果某种产品价格过高,或有质量缺陷,其潜在的消费者仍会宁愿牺牲某些特殊需要而转向其他同类产品。其他厂商也可能改善自己的产品以适应这些消费者。这就是说,有差异的产品间仍存在一定替代性,也就仍会带来竞争,推动厂商改善质量、提高效率,促进创新。这种细分市场上的相对垄断是暂时的,随时可能被更有效率和更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竞争者打破。因此张伯伦认为,这种垄断竞争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
上述情况也给反垄断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就不应仅着眼于某种产品在其细分市场上占多大份额,而应着眼于其生产者是否(或多大程度上)用不公平手段阻碍了竞争。
为什么产品差别能导致垄断竞争?关键因素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能使某些产品的某些质量、性能超过其他同类产品,从而能以更高的价格被消费者接受,或以更低的成本打开销路,因而获得某种垄断地位。但这种地位通常是不稳固的,一旦其他生产者取得了新的技术突破,原有垄断者的垄断地位就结束了。
这一观点是熊彼特首先提出的(1942年)。他说,纯粹的长期垄断是极为罕见的,“除非垄断是由政府当局做后台老板的国库垄断”。他认为,短期的局部垄断往往与技术创新相关,而由此获得的垄断利润恰恰“是资本主义社会颁给成功的革新者的奖金”,而且这种垄断利润具有“转瞬即逝的性质”。
最近二三十年,世界范围的技术创新显著加快,引起产业组织和市场结构的变化。不少产业的集中度在提高,有些技术领先企业几乎一夜之间就成为产业巨头,完全竞争越来越被垄断竞争替代。这些新现象亟待深入研究。反垄断仍然十分必要,但也要把垄断竞争与垄断相区别,避免妨碍技术创新。
三、导致垄断的原因
除了上述主要由技术创新和产品差异化导致的垄断竞争,垄断的产生还有诸多原因。以下是几种典型形态。
1.特许权垄断和行政垄断
特许权垄断是国家以法律授予某个或某些企业以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地位。如历史上的盐铁专卖和至今存在的烟草专营,通常是国家获取特殊利益的手段,或出于某种特殊原因采取的措施。行政垄断与之类似,通常指某些行政机关用行政手段保护某类企业,设置壁垒,限制其他企业与之竞争。行政垄断在我国大量存在,往往有利于某个地方、部门或某些特殊利益团体,而不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大众。因此反垄断需要把行政垄断包括在内。但特许权垄断的一个特例是国家为鼓励技术创新而实行的有时效性的专利保护,这通常更具有积极意义。
在自然资源领域,国家垄断的情况常有发生。这主要因为自然资源(如矿藏)的占有是排他的,不可能形成完全竞争。而私人企业独占某些自然资源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导致不公平。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国家可能授予国有企业垄断地位,让资源带来的特殊利益由国家分配。但国有企业和权力机关也有可能滥用其特殊地位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并可能因其垄断地位而因循守旧、低效浪费、挥霍国有资产、导致坐吃山空,因此国有化并不天然保证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的监管制度、合理的分配和激励机制、信息公开透明、引进社会监督,都十分必要。在有条件时引进某些竞争机制,也往往可行而且有利。
像医院、学校等涉及公益的领域,既可采取非市场化的公立机构形式,也可采取市场化的营利性企业形式。前者有利于提供普惠的公共服务,但因没有竞争压力,容易滋生因循守旧、不讲效率、寻租舞弊行为;尤其是排他性的公立机构处于垄断地位,更容易产生各种弊病。后者有利于通过竞争提高效率,但不能保证提供公平的公共服务。由此这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必不可少,但不应对公立机构过度保护,不应设置壁垒阻止市场导向的企业进入。公共服务和市场竞争两条腿走路,可以互相补充,推动发展,往往有利于促进公立机构提高效率、改善管理。
2.天然垄断
很多生产领域都有规模经济的情况,即随着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单位生产成本会下降,但通常超过某种最优规模,成本反而提高。因此企业不能在某一产业领域无限做大,也就难以形成垄断。但有些生产领域可能因其技术特征,规模越大,成本越低,没有最优规模限制。因此首先做大的企业就可能具有价格优势,而占有垄断地位。后来者因规模小、成本高,无法与其竞争。这称为天然垄断。
铁路就是一个例子。铁路公司拥有的线路覆盖越广,其综合运输成本也能越低,顾客对其依赖度也越高。而且重复铺设轨道很不经济,后来者难以与其竞争。类似情况还有水、电、气供应等。如果没有约束,天然垄断者可以凭借垄断地位任意提高价格,侵占消费者利益。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常见的作法是在这些特殊领域实行国有化,并对国有企业的产品价格进行限制。不过国有化未必是唯一选项,也不一定导致更好结果。有些情况下可以找到替代方案。
但如果在天然垄断的基础上附加行政垄断,就很可能导致过度保护。例如一家国有铁路公司既然已经是天然垄断者,就不需要用行政手段禁止其他企业进入。国有铁路公司总会有线路网点覆盖不全、效率不高、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如果允许民营企业投资或参与运营,可以起到补充作用,还能以竞争或合作等方式促进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3.其他形式的垄断
上述各类垄断,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都有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盘剥消费者,或用排他性条件和其他或明或暗的手段打击竞争者,阻止其进入和发展。因技术领先而暂时处于垄断竞争主导地位的企业,也可能用此类手段削弱竞争者,以图维持其垄断地位。这些也都是反垄断应当解决的问题。
四、反垄断的几个关键点
在我国反垄断提上了议事日程,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如何反垄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基于上面的分析,以下问题特别值得关注:
1.反垄断不能避重就轻。
我国经济长期以来存在垄断现象,主要表现是行政性垄断以及对天然垄断领域和公共服务部门的过度保护。在有些竞争性产业领域,国有企业长期享有各种优惠条件,民营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其中金融领域是一个突出的例子。2020年,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只占工业企业营业收入的26%,而国有控股银行占了国内金融业资金来源总额的绝大部分,其中仅7家大型国有控股银行就占了51%,其中4家列于全球银行规模前4位。而长期以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很难,致使小型金融机构发育不良、竞争不足。大银行给小企业贷款信息不对称,难控制风险,而草根型的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起来,是导致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
金融业垄断程度过高也导致了贷款成本高、贷款企业负担重。目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仍比存款基准利率高一倍以上。2020年全国人民币贷款余额173万亿元,仅按平均贷款利率4.6%计算,全年需付息约8万亿元,是当年全国GDP增量的2.7倍。正常年份付息也在GDP增量的一倍以上。其中一半以上归银行。这使国民收入分配过度向金融业倾斜,而实体企业负担沉重,尤以民营企业贷款成本更高、负担更重。因此减少金融垄断、降低行政壁垒、扩大市场竞争,是金融业改革和反垄断的当务之急。
在自然资源领域,我国建设用地资源至今由各地方政府独家垄断,土地市场迟迟未能形成。地方政府追逐高额土地收入,缺乏竞争制约,使地价房价不断上涨,普通住房者负担沉重,也压低了居民消费。房地产相关负债率越来越高,金融风险越来越大。202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高达8.4万亿元,房地产相关贷款高达67万亿元,后者占全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39%,使房地产成为当前金融风险最大的“灰犀牛”(见银监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12月2日讲话及财政部、人民银行网站数据)。土地资源垄断问题不解决,经济结构再平衡很难实现。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各地普遍存在对国有企业过度保护。不少地方政府以不公平的行政干预保护本地企业、排斥外来竞争,对公平和效率都有严重影响。
这些情况说明,当前行政垄断是主要危险。近期监管部门对某些大型民营企业垄断问题进行了处理,但解决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问题一直未能提上日程,是令人遗憾的。尽早推进体制改革补上这重要的一课,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全面提高效率,重振增长动力,促进民族振兴,将有重大的意义。
2.需要区分垄断和垄断竞争。
反垄断要针对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不应把技术进步和其他产品差异化现象导致的垄断竞争简单当作垄断,不应主要根据一家企业占有多大的市场份额来判定垄断,而应根据其是否采取了不公平手段排斥市场竞争、是否凭借自身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进行判定。此外,一家外向型企业有可能在国内市场上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但在国际市场上仍是竞争者。对此也需要进行区分。
对处在垄断竞争状态的企业,反垄断措施应着眼于纠正其以不公平手段排斥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将其整体当作垄断企业限制其发展,更要避免把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的领头企业整垮,或在竞争性领域搞国有化。
3.金融反垄断和保护创新。
长期以来,小微企业贷款难是一个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而银行面临的两难问题是如何既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又能控制金融风险、保持良性循环。制约这两者的症结是,传统的大银行很难获得关于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方面的真实信息,无法放心大胆扩展小微信贷。虽然草根型的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在获取当地客户信息方面比大银行有明显优势,但这些小微银行一直未能发展起来。这与传统审批和监管模式造成的行政垄断有关。
但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这方面取得了某些引人注目的突破。借助于线上收集的大数据进行分析整理,互联网企业能够对线上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资金往来及信用情况作出判断,从而能够在无抵押的情况下大量发放小额信贷,同时有效控制了金融风险。这是对小微企业重要的金融支持,同时也为银行克服了缺乏小微企业信息、发展小额信贷受阻的障碍,是大有希望的金融模式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另一个重要进展,是通过大数据分析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从而推动了消费信贷。这对改善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状况和为消费者提供信用帮助很有意义。
互联网金融是个新事物。由于在这一领域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和成熟的监管模式来规范其行为,有些互联网企业也出现了经营不规范、杠杆率过高、有潜在金融风险、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在消费信贷方面,还出现了给未成年人缺乏理性的消费提供方便等问题。关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数据资源垄断,以及是否会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也引起了讨论。
这些情况是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须通过建立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监管来解决。但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模式也需要创新,需开拓眼界、打开思路、深入研究这些新变化及其经济社会综合效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旨在既防范风险、消除消极因素,又保护创新,促其健康发展。而不能简单用旧办法、旧思维方式来对待新事物。否则就可能事倍功半,或者使创新受阻。
例如,涉及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杠杆率,需要对其坏债率、违约率等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科学论证;照搬过去的管理制度未必合理。涉及数据资源的社会共享,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避免独家长期垄断,但又要注意保护数据采集企业的积极性,使数据资源的开发能够持续进行。过去在技术创新方面,有期限的专利保护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办法。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同于一般技术创新,未必能简单套用同样办法,但有些思路可以借鉴,用以形成新的管理方式,以兼顾各方利益,达到最优的综合社会效果。
总之,准确有力地反垄断,和保护创新发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任务。只有做到两者兼顾协调,才能保证未来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