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的确是一句口号,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既然是口号,就有理想或夸张的一面,而且现实社会远远远做不到“人人平等”,这就给人以印象:平等是虚幻的,永远不可能实现。乔治•奥威尔的寓言小说《动物庄园》中,猪在带领其他动物赶走了庄园主之后,宣布“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不久便增加了一款“有的动物比其他动物更为平等”——“更为平等”的猪从此名正言顺地拥有各种特权,而“平等”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但必须清楚一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是一般的口号,或不只是一个口号,而是宪政民主制度的精神源泉,是人类对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世代追求而形成的一种不可动摇的信念,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这口号是“实”的,而不是“虚”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在实践中,它更多是体现为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的平等。权利能力,就是公民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就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这可大不一样,我们不要把它们混为一谈。毫无疑问,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律,应当也必须做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行为能力,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强求一律平等。这一点钱先生也谈到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就是最基本的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实在太复杂,充满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很多事情也不是法律所能控制的。但只要有哪个国家在这方面稍有成就,就能够显出这个思想和由这个思想产生的制度的不凡之处。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在美国、欧洲,甚至我国台湾、香港都可以找到无数个。韩国总统受审,美国总统仅因婚外情而遭国会弹劾都是证明。去年香港民政司黎敦义的汽车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却没有像当时在场的其他车辆被拖走,就是很明显地违背了“法前平等” 的准则。警员不依法行事却没有受到处罚。但比起那些根本不敢抄他的牌的国家(地区)来,香港还算是进步的,抄牌已经是够“平等”了,但如果把他的车一块拖走,就更能体现平等了。
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和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差异的日益悬殊,法律逐渐重视对相对弱势方的特别保护,使其能在实质上获得与相对强势方平等的地位——当然,这种实现平等的途径不是削减相对强势方的权益,而是使相对弱势方的行为能力获得改善,同时防止公权力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恣意处置、造成新的事实不平等。这就是“人人平等”方面的实质的进步,尽管进步还有限。
此外,还应区分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这是两回事。法治不仅要求所有的人同等地遵守法律,还要求法律本身是公正的和正义的、有利于保障个人自由的、是能够反映人民意志的。所以,法治不仅仅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指一切个人和机构在法律之下一律平等,而且这里所说的法律,应当是在拥有最高权力的机构之外自发地生成,而拥有最高权力的个人或机构及其一切决策,都需要接受普通的法官的裁判。应该说,这是对法治的比较正确的理解。
当然,即使这样,人人平等还是很难做到。有西谚称:“法律平等地保护富人在海滩晒太阳的权利和穷人在桥洞下过冬的权利”——应该承认,这一矛盾是难以避免的。与富人相比,穷人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富人可调用的资源远远多于穷人,前者可以运用权势和财富给自己提供特别的保护,而后者如果没有法律平等的保护,就更一无所有了。从这个意义上,法律对于强势方和弱势方的平等保护,恰恰可以令弱势方获得改善,以尽可能地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加州大学执行反歧视法,在极难取得学位的医学院中分配固定学位给黑人学生,如果有一名白人学生比黑人学生成绩好,却不能被录取,你说这是平等还是不平等?而当初设置这条法律的意图恰恰又是消除不平等。所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在实践中极容易被混淆,很难处理。这就需要人类不断地摸索、创造,也逐步地改变着自己,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求,而不是放弃这个原则。
但所有这些,都不能成为我们忽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的理由。回首看,多少思想堡垒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轰然倒塌,但唯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伟大的思想仍然巍然屹立。今天,这口号我们不是喊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够。我们不仅要大声喊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还要毫不犹豫地高举着这面伟大的旗帜走进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