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乡村治理上,亟须进一步强化有效治理的着力点。
1.党建引领,积极创新“党建+社会治理”模式
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在这一过程中,要通过党建引领的方式,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强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特别要积极创新“党建+社会治理”模式,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统领作用。要继续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实现村民自治与村组自治有机衔接,构建内部协调统一、运行高效有力的新型乡村组织体系,提升乡村组织应对重大疫情、重大灾害、重大风险的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此外,还要注重乡村治理中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建设。
2.坚持和创新“多予少取放活”的重要方针
在加强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投入。一方面,要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多予”,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便利化。另一方面,要在公平正义的制度供给上“多予”,加大各级立法工作,全面清理和废除限制农民、束缚农民、歧视农民的政策法律,为农民发展提供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
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上,“少取”农民土地财产权益。首先要改革完善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维护和发展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其次要降低农民市民化成本,改变一些地方在城镇化进程中强制农民和农民集体承担农民市民化成本而推卸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不公正现象。
“放活”重在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首先要放活思想。尊重农村基层和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其次要在农民户籍身份上放活。建立城乡统一、身份平等的现代户口登记制度,实现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市民化。再次要在农民生产生活上放活。坚决改变一些地方随意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生活自主权的行政模式,纠正一些地方禁止农民种养的长官意志和土政策。最后要放活城乡要素,实现城乡要素自由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
3.把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乡村治理的主线
要保障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只有全面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才能全面落实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时,保障和实现农民的自治权,还须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建设,落实村民对村庄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权。
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反对和惩治侵权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把有力保护农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检验民法典权威的试金石。要加大刑法实施力度与修改完善,使任何侵犯农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4.将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制度化、现实化
在物质生活上,一是调整精准扶贫政策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健全低收入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二是加快民生领域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从根本上扭转教育医疗产业化趋势,建立全民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制度,解除农民就学之难、就医之苦,同时加快提高农民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三是建立鼓励生育和家庭保护制度,建议制定人口与家庭保护法,建立鼓励生育和保护家庭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将全国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全面转型为健康养老服务保障部门。
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化、日常化。要改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说不做或者说一套做一套的现象,在乡村实现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社会。同时,大力提倡乡贤文化,加强村规民约的建设,将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观念、法治文化、乡村社会治理文化及时上升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5.正确处理好以下几组重要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城与乡的关系。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解决城乡关系不平等、城乡要素流动不畅的体制机制问题,重新认识乡村价值,形成平等、开放、融合的新型城乡关系。二是要处理好贫与富的关系。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决心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乡村内部收入差距,走共同富裕之路。三是要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树立以义为先的正确义利观,倡导社会公平正义,有效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正当利益。四是要处理好政府与群众的关系。要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制度化、具体化、权利化,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五是处理好古与今的关系。在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从而创造新的兼容并包的新中华文明。六是处理好自然与人的关系。改变浪费资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坚定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
(作者杨安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英洪系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丽红系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转自:半月谈网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