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胜:中国乡村治理:转型演进与时代难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6 次 更新时间:2024-11-07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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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胜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在国家现代化战略目标下,乡村治理转型的现实演进围绕着国家现代化各阶段目标任务而展开,从民间方案到国家方略,从顶层设计到基层实践,从地区典型到全国典范,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乡村治理新模式。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乡村公共职能、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方面日益凸显出多重结构性矛盾,影响乡村振兴的推进。因此,必须推进乡村治理回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本源,公共产品以满足农民最紧迫的需求为导向,治理模式以建立多元主体共治格局为目标,干部队伍以不拘一格选人用人为突破,基层党建以动员群众发动群众为关键,考核机制以注重结果导向为引领,以回应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之问。

关键词:乡村治理 现实演进 公共职能 公共决策 公共服务

 

乡村是国家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沿阵地。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乡村治理现代化成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要求,其所承载的政策价值、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日益显著。在中国乡村治理转型的现实演进中,如何回应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时代之问,成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能否现代化、乡村能否全面振兴的核心命题。

一、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转型的现实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现代化战略目标下,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乡村治理转型的现实演进围绕着国家现代化各阶段目标任务而展开,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乡村治理新模式。

(一)从民间方案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发源地”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所有的问题都没有现成的答案,更缺乏自上而下的顶层规划和设计经验,只能尊重基层探索、尊重农民首创,推进“最大的民主”就是把权力“下放给农民”。邓小平特别指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层自发组织的丰富实践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了乡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从安徽小岗村的“大包干”,到广西合寨村的“村委会”选举,都是源自民间方案的智慧结晶,使乡村治理成为创新体制机制的“发源地”,得到党中央的肯定与鼓励而不断完善并走向全国。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重视民本治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调法治的乡村治理新机制,这逐渐成为全社会的改革共识与时代精神。

(二)从基层实践逐渐成为国家治理深化体制改革的“试验田”

习近平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分阶段、分领域推进的,实现各个阶段发展目标、落实各个领域发展战略同样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在中国乡村治理现代转型的历程中,顶层设计始终是推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动力。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到中办、国办发布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再到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全方位的顶层设计为基层创新提供了宏观指导与政策依托,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

而基层的实践活动,则是这类改革落地生根的关键所在。为了确保改革的有效性与适应性,农村基层则被赋予了探索与尝试的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改革试验区作为中央推进农村改革试点试验的综合平台,农村基层承担着深化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角色。无数治理实践如火种一般点燃,也不断地被汇集、提炼,构成推动治理体系进步的动力源泉。无论是贵州六盘水“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试验、江西余江区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试验、宁夏平罗县的“宅基地有偿退出”试验,还是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的微治理试验、浙江的“枫桥经验”和“千万工程”,这些原本看似各自独立的实践活动,发展成为深化体制改革的“试验”,进而影响并指导着全国更为广泛的治理改革,推动着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在这一路径上,农村基层的实际问题和需求被充分考虑,顶层设计不是脱离实际的构想。随着政策与实践的不断互动,这种自下向上的信息反馈机制逐渐完善,乡村治理结构和功能得以优化。同时,农村基层干部与村民在这一过程中培育出了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能力,不仅增强了地方治理的活力,也为持续推进治理现代化积聚了宝贵经验。

(三)从地区典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模式机制创新的“示范区”

乡村治理示范区的成功归因于其能够聚焦乡村实践中的创新模式机制,充分发掘和总结地区典型的治理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乡村振兴推进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发挥具有典型经验的“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地方政府在推动乡村治理过程中挖掘本地特色,结合实际条件,探索出多样化的治理模式,包括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制、乡村治理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机制、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党组织领导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路径,完善基层治理方式、村级权力监管机制,创新村民议事协商形式、现代乡村治理手段,有力地推进政府治理、社会参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构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在2019年发布的首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名单,到2023年发布的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名单;从中央农办秘书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在2019年发布的首批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征集,到2023年发布的第五批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征集,使地区典型上升为全国典范,成为了政策导向和创新探索的先行者,凸显了典型案例借鉴和引领作用,有效激发了乡村振兴的新动能。

乡村治理示范区的建设,不仅体现在能够根据国情、地情形成差异化的治理对策,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的实践;还彰显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即将传统优势与现代治理需求有机结合,发挥基层创新主体的作用,充分挖掘各类社会资源和服务渠道,构建多元参与的治理网络。

(四)从试点验证逐渐成为国家治理效能展示的“公告栏”

乡村治理作为连接国家政策与农民实际需求的桥梁,在凸显政策效能方面扮演着无可替代的“公告栏”角色。通过全面发力和精准施策,政府不仅展示了治理成果,同时也通过试点项目实地验证了乡村治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乡村治理试点工程的开展,有助于政策从宏观层面向具体实践层面的快速落地,从而精准识别和解决实际问题,推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如湖北以秭归为试验区,以自然村落为单元实现党小组在村落内全覆盖,以村落理事会为自治主体推进治理重心下沉,重构农村自治单元,探索“幸福村落”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真正让村民自治落地生根,有效化解了农村社会“神经末梢”管理缺位和失灵问题,成为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框架。这种模式不仅深化了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决策参与,也促进了社区共治共享的理念进一步渗透,实现了乡村治理能力与治理工具现代化水平的有效提升。同时,通过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不断丰富和完善自治法规和习惯法,极大地增强了乡村内部治理机制的弹性和适应性。

广东清远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基层党组织重心下移、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公共服务重心下移,不仅提升了基层治理能力,还增强了乡村治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让村民能够在日常治理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与决策权。此种方式在地方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体系,改善了传统治理方式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了乡村治理的整体效能和农民的幸福感。

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系统,将治理过程和效果向社会公开,系统性梳理试点项目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不断进行政策迭代更新,形成了政策效果的良性反馈机制。进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推广完善后的乡村治理模式,有效激发了乡村振兴的内在活力和潜能,确保了政策实施具有持续动力和自我完善能力。

二、新时代乡村治理面临的多重结构性难题

进入新时代,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乡村公共职能、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方面日益凸显出多重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乡村公共职能中存在不适应现代治理要求的结构性问题,乡村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多元化与利益博弈所产生的结构性矛盾,乡村公共服务在供给效率与质量上所面临的系统性挑战。

(一)乡村公共职能的结构性矛盾

乡村公共职能的结构性矛盾表现在资源配置、决策体系及执行效率等多个层面,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治理模式与现代治理需求之间的不适配,导致了资源分配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共职能的非均衡性。朱光磊认为,“合理确认各级政府职责,是实现科学有效治理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体制机制保证”。但由于不同政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承担着不同的公共职能,各级政府在乡村公共职能上存在着差异性,就导致了不同政策主体对乡村公共职能的划分与分配存在分歧,这直接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效能。

在自上而下为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中,一方面,乡村的公共职能必须服从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而不是服从于乡村社会和农民的需要。另一方面,直接服务于乡村社会和农民的乡镇政府权力有限和资源不足,很多乡村公共职能的履行都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及时响应村民的实际需求。尤其是乡村公共职能常受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政策倾斜的双重影响,使优质资源往往优先满足自上而下确定的少数地区、少数乡村,它们因而拥有更多的公共资源和发展机会,而大多数地区、大多数乡村则因资源匮乏而陷入发展瓶颈,这种不均衡的资源配置严重制约了乡村公共职能的正常发挥。

其中公共职能的越位问题尤为明显,其核心表现为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过度介入。政府部门在不恰当地执行职能时,往往会侵犯到农民的自主权,造成自治机制的功能失调。在这一过程中,基层政府往往以促进发展的名义,过度干预乡村内部事务,导致乡村自我发展能力的削弱和社区活力的流失。

调研发现,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权力介入乡村不限于经济建设领域,更深入社会管理和文化教育等多个层面。如在一些乡村文化活动和教育推广项目中,基层政府的介入导致了项目内容与村民实际需求之间的严重脱节。本应由村民自主选择和管理的活动,变成了上级政府规划和决定的项目,村民的参与感和满意度大大降低,乡村治理的本地化和个性化特征受到破坏。

(二)乡村公共决策的结构性矛盾

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托马斯认为,公民参与决策无可避免,政策质量和政策的公民可接受性是有效决策的两个核心变量。在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多元发展,乡村公共决策过程中涉及的利益方包括了传统的乡村精英、外来投资者、政府代表以及普通村民,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需要一个各方之间协调和沟通的乡村公共决策机制。而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和复杂的利益博弈形成了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态势,带来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不足,无法充分满足乡村差异性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乡村公共决策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往往忽视了民主过程和村民的主体地位,缺乏以村民需求为导向的乡村公共资源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这样一个制度性渠道,各方面的意见难以被充分听取和考虑,因而乡村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虽然表面上呈现民主化趋势,实际上村民对于重要信息的获取通常处于被动状态,难以表达对公共资源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从而缺乏影响力,决策过程容易受到外部力量的影响和操控。

在农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决策中,政府部门常常单方面作出决策,缺少对村民意愿的充分尊重。这不仅忽略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削弱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削弱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也影响了乡村公共需求对公共决策的接受度,削弱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尤其在关键领域如经济发展、教育资源分配和医疗保障方面,这种乡村公共决策的结构性矛盾严重阻碍了乡村振兴的进程。短视和片面的决策,常常倾向于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忽略了农业与农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不少地方,追求把农田快速转变为商业用途,而不是基于长远视角优化农业结构或支持生态农业的实践,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在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应当依据地方实际需求进行科学决策,但现实中往往忽视了基于数据和实地调查的决策过程,导致资源不能有效满足当地的教育需求。在医疗资源的分配方面,理论上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应该得到加强,确保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然而,现实中的决策缺位常常导致医疗资源向经济更发达的地区倾斜,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医疗设施和人才配备严重不足。

决策的质量与效率问题也是乡村公共决策中的一大结构性矛盾。由于缺乏专业的决策支持系统和科学的决策方法,乡村公共决策往往依赖于传统经验和个人主观判断,这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显得尤为不足。这种方法在处理如土地利用、经济发展策略等复杂问题时,往往难以达到科学、合理的决策效果,进而影响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三)乡村公共服务的结构性矛盾

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地位,正如狄骥所言,国家不再是一种发布命令的主权权力,它是由一群个人组成的机构,这些个人必须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力量来服务于公众需要,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取代主权的概念。通过治理现代化的透镜,可以洞察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不单体现为供给质量与效率的革新,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在乡村振兴中,政府未能有效满足农民对乡村公共服务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由于对农民需求了解不足以及顶层设计与基层实际的脱节,政府在乡村公共资源配置上具有盲目性和非效率性,使公共服务的供给常常偏离了农民的实际需求,一部分公共服务项目与农民群众的真实需求相脱节。农民对基础设施的迫切需求如水利、道路、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往往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快速响应,而相关部门却在一些不紧迫的项目上浪费了大量资源。

区域不平衡发展的现状使发展目标和需求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资源丰富的地区和资源匮乏的地区在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巨大差异,如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教育、医疗和文化设施较为完善,而经济较弱地区的乡村则因资金和资源不足,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公共服务系统。

乡村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支持,许多地区的乡村公共服务项目不能充分满足村民的实际需要。如一些地区的水利设施老化严重,不能有效地支持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基础教育设施简陋,教学质量难以保证。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子女的成长环境,加剧了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基层政府在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亦是矛盾的一环。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政府往往因财政压力和资源分配的不合理,难以承担起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的责任。尽管基层政府试图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来改善乡村公共服务,但效果并不显著。其中的原因也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存在腐败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资源不能有效利用,服务质量难以提升。

三、推进乡村治理回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本源

根据公共行政理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这就需要“改变以往政府注重单一职能行使的做法,使政府回归其本源”。那么,推进基层政府回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就是回应乡村治理现代转型的时代之问,有效应对乡村治理实践中面对的多重结构性矛盾、加快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一)公共产品以满足农民最紧迫的需求为导向

在乡村治理的传统模式中,公共产品供给主要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这种模式在资源配置、决策效率以及群众参与度方面展现出诸多不足。破解乡村公共产品结构性矛盾,必须推进由政府主导向农民主导的转变,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农民群众参与的决策机制,着力解决农民最需要的没去干、干了一些农民不太需要的事这个现实问题,从根本上遏制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在基层的蔓延。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这就需要推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变革,重构供给体系,增强供给的适应性和效率。不仅涉及供给方式的创新,要求公共服务决策从“纸面”下沉到乡村“地面”,根据农民最紧迫的需求意愿,因村施策,差异化确定公共服务供给;也涉及群众参与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进行全过程公开透明。

从公共产品的类型和供给方式入手。非核心的公共产品应引入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供给过程,政府则需在关键领域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对某些公共服务进行分类管理,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透明度,从而更好地满足乡村居民的需求和期望。

建立村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是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通过改革和优化村民议事会等决策机构,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提升群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度。在此基础上,推广电子治理和信息化手段,通过网络平台收集和反馈群众意见,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促进信息的公平流通与共享,同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加强公共产品以满足农民最紧迫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确保农民群众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不仅仅是名义上的,这包括对村民自治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加大对村级组织功能的法律赋权力度,回归村民自治本源。

创新和拓展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和方式。针对现行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不足,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式和经费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村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为公共产品供给提供稳定和持续的资金保障。尤其是在财政支持方面,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乡村公共服务领域。

(二)治理模式以建立多元主体共治格局为目标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利益主体、社会阶层日趋多元化,各类组织活动和诉求明显增多”。乡村社会结构已经演变为多元主体和多元诉求,乡村治理秩序形成了多元形态,单一的治理模式不仅难以难以应对多元的社会现实,也常常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决策效率的低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因此,应通过自上而下基础性国家制度建构与自下而上的乡村差异化治理机制建构相结合,推进多元主体参与来实现治理模式的优化,从而建立多元主体共治格局与权力结构,达成乡村社会的最大公约数,以有效提高治理效率与村民参与度。

多元主体治理是响应现代治理复杂性的必然选择。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乡村治理模式在面对多样化的公共需求和利益博弈时显得力不从心,而多元主体治理能够通过分散治理权力,引入社会组织、民间企业及村民群体等,实现更广泛的资源动员和利益平衡。可以通过建立包括非政府组织、社区基金会、私营企业等在内的乡村治理网络,有效避免传统政府职能的不足,增加治理的灵活性和响应速度。

以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促进决策民主化和透明化。通过建立开放的信息平台和决策参与机制,让不同利益群体都有机会参与到乡村公共决策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政策的接受度和实施效果,还可以通过公众监督减少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腐败和效率低下问题。研究表明,当农村基层治理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时,公共决策的质量和执行力都有显著提升。

建立多元主体治理的协调和监管体系。这对于防止乡村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资源错配尤为关键。乡村治理实践应设计合理的权力制衡和责任机制,确保各参与主体在共同遵守规则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优势和功能。如美国行政学家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有效的多元治理需要建立在互相制衡和合作的基础之上。

(三)干部队伍以不拘一格选人用人为突破

习近平提出,“许多农村出现村庄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现象”。在城市“虹吸效应”背景下,人才流失严重的乡村往往存在一个怪圈,一方面人才严重短缺,乡村干部队伍普遍后继乏人;另一方面又设立了身份、年龄、学历等条条框框,限制了人才的进入和使用,加剧了人才的匮乏。

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关键在于不拘一格选人用人,从而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激励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让愿意留在乡村、建设家乡的人留得安心,让愿意上山下乡、回报乡村的人更有信心,激励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选人用人要敢于唯才是举。推进乡村振兴,迫切需要建立一支愿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乡村干部队伍,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一方面,对卓异人才,基层党组织要敢于打破条条框框大胆破格提拔,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另一方面,要善于保护人才,在强化党纪政纪的严管厚爱的同时,对受到误解、非议、嫉妒和打击有才有能干部,基层党组织要敢于挺身而出,为他们推功揽过,承担责任。

选人用人过程公开透明。使用网络化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公开选拔程序和结果,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性。并通过建立干部绩效反馈机制,将干部工作绩效与群众评价直接关联,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而且以问题导向来激发治理的活力,同样适用于乡村干部队伍管理,通过问题反馈来优化乡村干部队伍建设。

创新选人用人政策以推动人才下乡。必须消除打破城乡人口流动二元结构的核心制度障碍,探索乡村干部选人用人的机制创新。放活户籍制度和宅基地制度,让外出求学的大学生能够重返乡村成为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让在外的乡贤、退休干部、退役军人能够返乡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让下乡创业投资办实体、办实业的市民在乡村能够安居乐业。

通过以上措施,推动乡村干部队伍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构建一个更加动态、透明和高效的治理体系,以应对乡村不断空心化的挑战。

(四)基层党建以动员群众、发动群众为关键

乡村基层党建创新滞后于社会发展变革,导致农民与基层陷入服从与被支配地位从而丧失自主能力和首创精神,形成“干部在干、农民在看”的乡村治理怪像。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党组织大多注重领导群众,聚焦于领导层面的任务指派和决策执行。而党员队伍结构的多元化、社会思想观念的多元化、群众期待的多元化,也给基层党组织提升凝聚力和战斗力带来了不少压力。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下,农村基层党建承担着动员和发动群众的重要责任,推动农村基层党建从单纯的领导,向更多元、更动态的群众发动模式转变显得尤为关键。不仅需关注农村基层组织结构和功能的调整,还需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群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回顾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党始终重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在基层形成了的强大群众动员能力,群众路线就成为党不断走向成功的传家宝。在新时代,习近平提出,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也就是进一步强调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推进从注重领导农民群众向同时注重发发动农民群众、组织农民群众、依靠农民群众转变,实现国家治理重心向农村基层下移。

农村基层党组织需要从简单的决策执行者转变为农民需求的倾听者和响应者。这要求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更多地下沉到农民中去,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农民的真实需求和期望。领导方式也应从上至下的单向指令转向双向互动,即不仅传达政策,更要引导农民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来,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农村基层党建的功能转型,应重视提升党员干部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在公共政策、法律法规、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面对新挑战的能力。同时,要通过科技手段,如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响应速度,以更科学的方式管理和动员农民群众,提高乡村治理质量。

农村基层党建需要在激发农民群众主体性和创造性方面下功夫。在国家制度层面,徐勇认为,村民自治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要形成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治理环境,就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对农民的法定权利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尊重农民意愿、进行民主决策,以激发基层和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党组织应引导并支持农民群众成立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具体事务中,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农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能力,还能通过活动实践增进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乡村治理的满意度与公信力。

(五)考核机制以注重结果导向为引领

考核在本质上是推动工作高效落实,确保国家政策在乡村落地,保障农民群众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但在乡村治理中,工作考核越来越强调形式、流程的合规性,而非实际成果与效果,导致注重工作过程的“痕迹化”现象日益蔓延,忽视了工作的最终社会效益与实际价值,从而陷入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泥潭。这就需要从提升乡村治理效率与质量出发,推进考核方式从注重工作过程转变为工作结果导向,通过重视工作成效激励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达成治理目标,激发乡村治理创新活力。

重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指标设计与乡村治理的具体成果和群众的实际满意度紧密结合。这涉及从单一的任务完成度评价,转向更加综合的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的评估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因此,结果导向的考核标准,必须以农民群众满意度和参与度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落实好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基本要求,把握好“是否符合农民意愿,是否有着坚实的民意基础,是否维护了农民利益”等原则问题,从而激励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积极探索更有效的群众工作方法。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评价,应从简单地评估完工率转向使用效率、维护成本以及对提升村民生活质量的贡献度。

改革考核周期,采用动态调整的考核周期和反馈机制,更精确地反映政策执行的即时影响和长期效果。动态考核机制要求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根据实际工作成果进行即时反馈和必要的策略调整,而不是仅仅在年度或任期末进行总结评价,从而避免长周期内的政策失误累积和资源浪费。

加强对基层干部创新能力的激励,建立健全考核体系的容错机制,为有担当有作为的基层干部“保驾护航”。在基层现实中,考核体系往往倾向于奖励那些能够稳妥执行命令的干部,而忽视了创新和冒险所带来的潜在价值,容易形成“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错误导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因此,基于严管厚爱相结合,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为干事创业者送上“定心丸”,是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通过实施差异化的乡村治理激励政策,对那些能够提出并实施有效创新的农村基层组织和个人给予更多的认可和奖励,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真正营造为改革创新者撑腰的良好氛围。

 

作者:陈文胜,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长沙市,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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