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佃农为地主而劳动,其性质类似于雇农,所获报酬也与雇农工资相当,这一成说使经济解释与历史认识陷入误区。实际上,近世中国佃农已经具有较大的独立生产性质,通过人格化与市场化的渠道将家庭的、地主的、市场的不同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创造财富,形成多样化的农场形态。佃农支配剩余索取权,在不确定性中获取企业家才能报酬与风险收益,对土地与农场投入的未来收益可以通过交易贴现。而凡此种种,雇农都与之无缘。地权交易与租佃制度之下生产要素流转、选择与配置所推动的经济效率和土地产出,是佃农经营与小农经济活力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佃农经营,剩余索取权,雇农,收入比较,资源配置
没有耕地的农民可以有不同的选择,或成为经营地主的雇工,或当租佃地主的佃户,并且在一般均衡条件下,农民从两种不同的选择中所获得的收入是大体相等的——这是张五常(2000)佃农理论的基本假设与逻辑分析起点,即在竞争条件下,佃农所获,不会大于他当雇工的收入;他反复强调“佃农为土地所有者劳动”。张五常假设是对中国佃农主流看法的经济学解释,与此相关的成说还认为,佃农受地主的剥削而导致贫困与经济效率低下,是中国小农经济落后的根源之一。
然而,佃农和雇农同样都是为地主而劳动并且收入相等的这一假设,验之《佃农理论》出版后40年来新的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成果,是很难成立的。事实上,根据近年来经济史学界的研究,可以发现中国近世佃农的形态多种多样,但其主流形态却是通过契约获得租佃土地之后,从外界与市场购买其他生产要素,以全家的劳动力与资本进行整合,形成了自身独立的农业经营。——这一点张五常和学者们也会基本认同。由此出发,我们可以顺其自然地假设和推断佃户农场相当于一个农业企业,佃农具有企业家的性质,其付出不仅是劳动,还承担企业家性质的管理职责。这样,其收入也不应该仅仅是劳动力价格,还应当获得企业家才能的报酬,因而与向地主出卖自己劳动力的雇农在收入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随着学界对中国租佃制经济、土地产权等研究的深入,重新检讨佃农的经营性质与收入,不仅在经济学相关理论的探索上十分必要,也是关系到如何把握中国传统经济核心的重要课题。
一、佃户农场独立经营: 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创造财富并获取风险收益
佃户农场具有农业企业的性质。企业的首要属性,就是组合各种生产要素与资源创造财富。而近世的中国佃农,正是这样的农业企业。佃农租种土地,已经逐渐从依附关系转向交易关系,他们从土地租赁市场购买生产要素,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与方式,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在家庭农场中组合起来,以其独立经营创造财富。形成佃农独立的企业经营。大多数佃农与自耕农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实现自我生存与发展。
宋代以后,个体小农独立生产能力逐渐增强,至明清趋于成熟(龙登高1997)。近世的佃户,已经获得人身自由,可以自由迁徙,自由占有土地与种植,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与劳动产品(方行2004)。往往拥有自己的主要生产资料与工具,如耕牛、农具、种子,还有家庭代际传承的生产技术,资本亦由自家筹集,或通过家族互济。家庭劳动力男女老幼搭配,农忙时则求助于短工市场或邻里亲友互助,农闲时外出从事副业。
佃农还将地主的、外界与市场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家庭缺乏的生产资料与工具从市场购买,耕地则以租佃的方式获取。在田面权或永佃制之下,佃农还实质性地拥有土地。《江阴县志·风俗》所谓“其佃人之田,视同己业,或筑为场圃,或构以屋庐,或作之坟墓其上,皆自专之,业主不得问焉。老则以分之子,贫则以卖于人”。
在此基础上,佃农独立经营,组织生产,对地主的依赖大大减少,地主也一般不干预具体生产。陶煦《租核》所谓“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南方佃户“自居己屋,自备牛种,不过借业主之土块而耕之,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 。即使在1930年代华北的实物分成地租中,地主也极少向他的佃农提供资本和信贷,不干预佃农对土地的经营。二者之间社会关系极为松散,不像日本的主佃之间有等级地位高下之别(马若孟1999:257)。
不仅如此,佃户还是一个多种经营、集农业与手工业及副业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或小型的一体化企业。此类论述颇多,如李伯重(2000)、方行(1998)、黄宗智(2000)等。陶煦《租核》描述江南的佃农:“老幼勤动,男妇况瘁,三时无论矣。其在暇日,或捆履,或绹索,或赁舂,或佣贩,或撷野蔬以市,或拾人畜之遗以粪壅,都计十室之邑,鲜一二游手也,亦极治生之事矣”。其他地区亦普遍如此。
面向市场进行专业化生产,则使佃农成为追求利润的单位。租佃制发育与佃农经营程度最成熟的江南地区,个体农户面向市场的专业化生产也达到了传统时代的最高水平。这里,植棉、纺纱与织布相结合的农户,或植桑、养蚕与缫丝结合的农户,显示出佃农与小农家庭经营的最高水平。李伯重(2000)、张研(2004)述之甚详。其他地区也各有特色。
雇工则一无所有,完全听命于地主或佃农。他没有自己的独立经营,既不能组合生产要素以创造财富,也很少能从市场中寻求获利机会。
独立经营的佃农承担风险并获取相应的风险收益,雇农则不然。在不确定性假设下,由于所有的生产决策是在知识有限的情况下作出的,每个决策只产生一种唯一的结果,所以,企业决策总存在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之间的差额。现实的经济过程是由预见未来的行动构成的,而未来总是存在不确定因素的,企业家就是通过识别不确定性中蕴含的机会,并通过对资源整合来把握和利用这些机会获得超额利润。企业主与管理者通过承担风险获得剩余;工人通过转嫁风险获得工资。奈特(2005)风险理论系统而具体地解释了风险是企业的属性与收益的来源。
佃户农场风险自负。农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很高,风险很大,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市场变动所引发的风险;还有土地租佃契约破裂的风险等。面对这些风险与不确定性,佃农必须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同一个农场在众多的可能性中只能选择一个决策与应对措施;即使同样的土地与经营条件,不同的决策会导致迥异的收成。佃农识别不确定性,承担风险而获得剩余。雇农是不承担风险的,完全转移给组织生产的地主或佃农,当然也就失去了风险收益。
在定额租制度下,佃农承担全部的风险;在分成租制度下,则与地主分担风险。张五常创造性地论证了分成租制度下地主与佃农分担风险,带来效率,并使之成为佃农的选择之一,他也明确指出雇农当然不担风险。但他研究之时,风险收益理论尚未问世,因此他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佃农与雇农是否承担风险导致二者所获收益的差异,仍然认为佃农与雇农的收入没有差别,以致出现逻辑混乱,实在可惜。
二、佃农拥有或分享剩余索取权,同时未来收益可以通过交易而贴现
剩余索取权是指由于经营的不确定性,企业所有者获得合约能够明确规定之外的收益。在企业经营中,剩余索取权被视为实际的所有权。近世中国的佃农,虽然土地是租佃而来,但在定额租条件下对农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分成租佃下的农场则是佃农与田主分享。因此,佃农拥有或分享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即合约未规定的剩余收益,定额租之外的收成全归佃农,分成租制下由佃农与地主按约定分享,无法约定者由佃农独占。
佃农的剩余索取权,大体表现为如下方面:第一是主要作物之外的种植与收成,如夏作之外的春作,或一季之外的二季,或其他辅助农作物,都由佃农决策与经营,剩余归佃农支配。大多数租佃契约下,地租通常按一季作物来征收(李伯重2008)。山东租地栽种果实者,种收其他杂粮,业主不得分润,谓之“白租”。因为“此乃劳力者之特别利益,业主不得分润,于理亦当”。第二是佃农超额的劳动与资本投入的收益,“农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佃农追加投入所获约定租额以外的增量收成,即使成倍增加,也与“产户”即土地所有者无关。第三是通常面向市场的多种经营与副业经营,这些经营是佃农独立控制,其剩余亦由佃农支配。后述佃权的市场价格不菲,很大程度上来自土地经营的各种剩余索取权。
以往人们并非没有认识到佃农的这些经营与收益,但由于把佃农租佃土地视为对地主的依附,甚至是为地主而劳动,因而对剩余索取权熟视无睹,没有由此展开分析和高度重视佃户农场的企业属性及其收入来源。事实上,在近世中国,佃农从土地租赁市场购买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形成佃农独立的企业经营。正如租赁土地与厂房建立企业,并不影响企业的所有权归属。土地虽然可能是属于地主的,但是农场却是属于佃农的。所谓“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耕权与地权的分离,不是反常的现象,而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必然,是产权不断分化清晰的历史进程的部分。土地租佃通常是契约关系,近世中国佃农对地主的经济依赖性越来越弱,在经济上地主往往并没有主导权(赵冈2003)。佃户对农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及由此带来的剩余索取权不断强化。
通过租佃关系获取土地耕种之后,佃权渐趋独立,如果佃农没有欠租,地主就不得收回另佃;地主即使想收回自种,也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Long 2009)。佃权可以继承、转让、以至自由交易,并且这些交易规则得到政府的认可而具有法律与制度效力。由此,相当数量的佃农,获得了被称为田面权的经营性地权(龙登高2009),或者稳定控制的永佃权(Security tenant,Pomerantz 2008),或者押租制下通过交纳押租金而获得对土地的自由支配权。陶煦所谓“以其田面为恒产所在”,佃农的土地获得了物权属性,即不仅拥有用益物权,而且拥有担保物权,佃农对农场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更为彻底了。
比如:福建崇安的佃农周上遇拥有一块田皮,佃种纳租已有多年。这块田是翁相光祖业,即翁拥有田底权。乾隆33年,佃农周上遇将田皮卖给翁相光,得价银7两。田仍由周上遇认回耕作,议定每年纳租谷七桶。(刑科题本:No.283)
这里在同一租佃组合的地主与佃农之间发生了两个交易,一是佃农将自己拥有的田皮单独出售给地主,换取银7两以渡时艰,二是两人另行签订佃耕契约,两个交易互不相碍。佃农对田皮的所有者权利,与田底权所有者的权利不相冲突,并受其尊重。这7两银,就是对其未来剩余索取权收益的承认。
佃农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鼓励了佃农对土地的投入。明末清初江南地区和北方相比,人地关系更加紧张,而南方也是永佃制度盛行的地区。与此相联系的是,佃农在农田基本建设和水、肥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多的投资,从种到收,用于土地的灌溉、粪壅等项费用要占全年田间收入的1/4或1/3,有时还会更多。而这些改良土地的投入是能够得到确切的回报的,如嘉庆《增城县志》所云,佃田“以永远为期,硗瘠之土,一经承佃,辄不惜工费以渔利,而田主莫能取盈。”
徽州佃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佃户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力粪”。所谓“力粪”,是指“力坌”和“粪草”,在佃农勤劳耕作土地从而使得土地的投入产出比有所提高的情况下,佃农分得的那部分产出称为“力坌”;由于多施肥料、进行土壤改良从而使得产出增加,佃农分得的部分称为“粪草”。“力坌”和“粪草”的出现,对佃农的劳动投入无疑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王昉2006)。
佃农通过获得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保障了自己的利益,不仅实现了直接的粮食产量提高的利益,还获得了资本增殖的收益。这对于提高中国农业生产中的资本积累,改善生产条件和扩大劳动分配在经济中的份额是有很大帮助的。
还有一点必须强调,佃农对土地投入的未来收益可以通过交易而转让或贴现。佃农在土地经营中,各种资本与劳动投入并不能当年获益,通常是预期获取未来的回报:或者是押租制下的押金,或者是地权交易契约中常提及的“工本费”,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了先期的资本投入,就要享有未来的投资收益,即每年“利租”或“顶租”,或获得“工本谷”。广东永安县佃农林亚建在26亩佃田上曾“费过工本银9两”,因移回河源家乡,“将这地转顶与张维浩张亚信接耕”,讲定每年偿还“工本谷”9石。(刑科题本:No.317)就要获得未来每年9石的利润。这意味着佃农退出土地耕种时,不必担心过去和现在对土地投资的未来收益流失,他可以从接耕者那里获得未来收益的转让承诺,也可以在交易时由接耕者当场贴现。
光绪15年台湾一则契约“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载:黄乌九承担登瀛书院水田一段,由于此田易遭水患,每逢水涨,十无三四可收,因此积欠租谷。黄乌九“备资工挑土填高,并再筑新田,所费资本甚多”。因此,新佃农张水文必须备出佛面银190大元正,支付给原佃黄乌九,并完缴原佃所欠租谷50石,偿付其资本投入及相应利息与收入。(台湾物权:697 )
如果没有田皮等土地产权或永佃权的保证,当前佃农就不会投资于土地(侯璐2009);如果契约执行效力没有保障,未来收益得不到保证,或者退出土地耕种后不能获得未来收益的贴现或转让,佃农不会对土地进行资本与劳力的投入。因为对耕地及其配套设施的投资,不可能当期全部获得回报,其报酬平摊到未来每年的作物收成之中。
佃农,不只是耕作获得收入,即使他不耕作,田面权、佃权也可获得收益(方行等2000:1783-85)。佃权不单是耕作的权利,它本身还有未来的预期收益。乾隆36年,福建平和县赖殿买得黄仲梁田8斗种,年收谷15石3斗,向来两次完纳。但佃农黄溪说有粪土佃银,不肯退佃给希望起佃自种的赖殿。后赖殿国出番银50元,黄溪才同意写立退佃(刑科题本:No.288)。这50元,就是凝结着未来收益的佃权的价格。田面权可以用来交易,价格在交易时明确于契约之上,有谓之“榷田”,“粪土银”等不一。在江南,田面价与田底价相近,通常是1:1, 甚至反高于本价。粪草银的说法很形象,意谓佃农对土地粪草肥力的投入及其未来收益是能够贴现为白银的。佃权未来收益的可交易与贴现,促进了对土地的投资。
三、佃农生产的地位和效率
佃农经济是近世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国家统计局曾经以各地土改档案综合推算,认为全国土改前地主占有的土地比例为38.26%,农村中租佃关系则与此相当。表1所示,据1931年统计,全国佃农户数占总数的30%,半佃农占24%,南方的百分比更高。佃农比率高的南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要高于北方,Shepherd(1988)否定了贫困导致土地租佃的成说。
至于佃农的生产效率,则各方面的资料都表明至少不比一般自耕农要低。卜凯(Buck,1937)对1921至1925年中国7省17个县2866个农场进行调查,并按类别、农场面积、家庭大小、利润、地价、工作效率等指标进行了统计,并对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的生产状况进行了比较,得到如表2所示结果。
表1 佃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1931)
资料来源:严中平(1955:262)。
表2 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劳动力与土地的经营规模比较
从表2可以看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家庭劳动力数量没有显著差别,而佃农的经营规模明显大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李德英(2009)对民国时期四川温江县的佃农经营进行研究后也得出类似的结论:在该地区佃农平均耕种的农场面积、作物面积及产量甚至要优于自耕农。赵亮(2009)的实证研究表明,佃农在不少情况下生产效率高于自耕农,自耕农与佃农经营是不同约束条件下的选择。
佃中农和佃富农是佃农性质,他们在生产中需要租入土地,但是他们一般被认为是农村中经济状况比较好的阶层,属于中农甚至于富农范畴。“……有的小农,虽租入土地,但经济情况比较好,不需要出外佣工,并可能雇佣他人。”(黄宗智1986:66)据1933年调查,河南省辉县4村的富农中,有48.6%要租入土地,而中农只有15.9%,贫农35.6%。许昌5村的富农有30.4%租入土地,中农和贫农租入土地的比重分别是15. 4%和26.7%。在镇平6村中,租入土地的富农、中农和贫农各占本阶级农户总数的58.3%、55. 8%和30.9%。这说明租入土地并不能简单地与经济地位挂钩,也不能说明其经济缺乏独立性。
佃富农、佃中农的存在还突出地表明佃农收入来源于剩余索取权。佃富农主要依靠佃入土地耕种,据苏南吴县、吴江县等地的调查统计,佃富农每人平均占有土地只有0.57亩,但每人平均使用土地却有7.36亩,每户平均使用土地达到了47.67亩,而一般富农每户平均使用土地才31.82亩,佃富农无疑需要雇工耕种了。据苏南18个县30个乡的调查统计,富农雇入长工、月季工、牧童的户数占富农总户数的55.27%。无锡县有96.6%的富农雇工,平均每户雇长工0.84人,短工54.5个(莫宏伟2004)。长江三角洲如此,长江上游的成都平原、珠江三角洲亦普遍存在类似的现象。成都平原租佃制度发达,一些佃农,自己并不拥有土地,却经营土地,租佃一些不在地主的土地,出租给另外的人耕种,成为业主与佃户之间的代理人。华南等地,这种“大佃农”一般为一些农业垦殖公司,或包佃人,他们承佃大量土地,然后转租给小佃户耕种,成为该地区土地集约经营的模式。(李德英2009)
佃农既可以雇入农民帮工,也可以短期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既可以租入土地,定额租制独立经营,又可以与地主分成,还可以转佃与转租。可见,与自耕农、地主相比,佃农具有更大的弹性与发展前景。在这些地方,租佃制很明显是一种对土地资源的优化组合方式,反映了农业生产中的经济活力和农民的创造性,而不能反映所谓的阶级关系。佃农并不见得比自耕农的经济处境要恶劣,生产条件也未必更为不利。
解放初期,考虑到佃富农和佃中农在生产中的优势,中共中央甚至考虑不触动他们的土地,只是出于发动群众和吸收雇农就业的目的,才最终改变了这一打算,但仍然尽量保证其生产资料不受侵犯(邓子恢1950)。这也反映出佃农经济的效率和重要性。
以上从不同角度解释了佃农的收入之源,可见,佃农是一个农场经营者,他作为企业家才能的报酬与农场主的各种收益。如果这种收入与单纯的劳动收入相提并论,岂不是将企业主的收入与其雇工的工资进行比较一样? 张五常却认为一个佃农只能得到“劳动力价格”,或者说是“等于另谋高就的工资”。时至今日,学界对佃农的研究成果也有了新的认识,只可惜这类错误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纠正。
从中国小农经济活力和长期经济增长来看,作为小农重要组成部分的佃农经济也具有重要意义。乔万尼·阿里吉分析东亚小农体系的特色与优势时指出,一个小农家庭就是一个完整的生产单位,就像当代企业一样,它要预测未来的市场行情,制定作物生产计划,理解生产的全过程以及影响生产的外在因素、特别是气候,规划劳动力投入,然后掌握在市场上出售产品的时机。姚洋认为,阿里吉的理论提醒我们,小农经济落后论,如果不是错误的,至少也是片面的,小农经济是回应中国紧张的人地关系的自然结果。(姚洋2009)
四、佃农收入与雇农工资的实证比较
一个农民,可以在雇农与佃农之间自由选择,这种断言在学理上和逻辑上是不成立的。近世的佃农与雇农,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与生活安排,因而他们的收入也大相径庭。这种收入上的差距,不仅在理论上可以证明,在实际资料上也得到了证实。
其一,佃农收入远高于雇农工资
佃农的收入是维持一个四五口之家的成本,维系着两三代人的生活,延续着代际传承,也维系和延续着家庭经营的再生产。而一个纯粹的雇农无法养家,只能糊口,其工资报酬只能维持一个劳动力生存的成本,由于没有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来源,他无法延续人口再生产。张研(2005)综合学界成果,计算清中叶雇佣一个长工的一年全部费用为13两,这对雇主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对雇工来说,仅足以维持单个劳动力的生存,而不足以负担娶妻生子。据张履祥《补农书》,长年雇农每工银5两,吃米5石5斗,平价5两5钱。如果再加上日用开销,工银5两只能供雇工一人开销。可见纯粹的雇农通常是单身无产者,凭工资无力养活自己一人之外的家属,他可能上有老,但通常没有后代。彭慕兰(Pomeranz,2008)估计“18世纪中叶和20世纪初长江下游永佃农的收入是无地的农业工人报酬的2.5~3倍。”粗略估计,这意味着雇工要像佃农一样能够养家糊口,其工资起码要增至银12.5两,而这在当时是不可能做到的。
毛泽东(1982:222)的调查具体表明了雇工一般都为光棍的残酷现实。他在《兴国调查》中写道:“雇农没有老婆的占百分之九十九,是农村中最苦的一个阶级。地主富农不但人人有老婆,一人几个老婆的也有。中农百分之九十有老婆,百分之十没有。贫农百分之七十有老婆,百分之三十没有。手工工人百分之七十有老婆,百分之三十没有。游民百分之十有老婆,百分之九十没有,也比雇农中有老婆的多些,只有雇农才是百分之九十九无老婆。”1965年《人民日报》发现的雇农碑载,由于一系列的不幸,该雇农一生无力娶妻成家。黄宗智(1986:123)根据满铁的调查材料发现:“长工是社会最贫困的阶层,往往就是一个家庭的最后一代,没有成家生子的机会。而佃农的生活,相对于长工来说,基本上还是比较有保障的。即使是短工,其收入也要比长工好得多,至少一般还有自己的小块土地,哪怕是租来的,并能够维持自己的土地的生产。”
毛泽东、彭慕兰、满铁和张履祥所面对的区域不同、时代不同、调查方法也不同,但是都证明了这样一个现实:雇农工资只能养活自己,而佃农的收入水平则比雇农要好得多。这是由农业生产的低产出所决定的,也与雇工劳动的性质相关。只有在分工带来足够效率与价值的近代化生产中,在劳动分工中从事单一性劳动的雇工才有可能获得足够维持自己和人口再生产的收益。在农业低产出的前提下,只有家庭综合经营,才有可能获得维持家计的收益,延续家庭经营的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雇农成为光棍,是残酷的历史现象,在稀缺经济时代也是难以避免的。
相对于同时期的西欧而言,清代中国的无产者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要小得多(Pomeranz,2008)。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租佃制的发育,使许多无地小农能够通过低门槛租佃土地建立农场经营,维持家庭再生产与两三代人的基本生存。如果说租佃制度是可能通过土地所有者选择从而使良田配置到种田能手家庭之中,以此推动佃农提高效率与土地产出;那么,雇农则是那些不幸失去了独立生产与经营能力的被淘汰者!这是农业生产者在择优汰劣的竞争中不断保持活力与效率的残酷法则。一个没有土地的小农,他会选择租佃土地建立能够养家糊口的农场独立经营,如果不到走投无路,他是不会选择成为雇农的,那是走向被淘汰乃至终结的农业生产者。唯其如此,雇农在中国的比例始终极小,大约占农业人口的1%~3%(见表3注)。绝大多数都是贫困佃农在自己独立生产之余,去充当短期或临时的雇工,以补家济。此类雇工,只不过是佃农在农场之外谋生的手段之一。只有在近代大工业中劳动生产率及其报酬大大增加之后,专业雇工与佃农,才可能成为无地农民二者择一的自由选择。张五常等的逻辑推断,可能不自觉地建立在现代的常识基础之上。因为在现代化生产中,受雇于企业,还是成为小企业主或农场主,通常可以是一种自由选择。
表3 雇农占农村总人口的%(1933)
资料来源:严中平(1955:263)。本表雇农包括长工和短工。
注:完全丧失独立耕作能力的雇农为数甚少,大多数都是短工。参考该书P265表7,我们估计纯粹的雇农不到农村总人口的1%~3%。
其二,佃农边际报酬与工资水平
与一般的生产相比,由于自然力的作用,农业生产具有边际生产力曲线幅度很高的特点。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在投入少量劳动的情况下,边际报酬是很高的,要远远高于一般劳动力工资。这一点,即使在现代社会中也是这样。黄宗智(2000)就提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江南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和农业生产,因为农业的边际生产曲线很高。但是愿意从事农业之外的活动,因为农业生产的边际生产力曲线下降很快。
图1、佃农边际报酬与工资水平
图1可以用来分析说明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户的收入变化情况。图中纵轴P表示产量,横轴Q代表劳动投入。MP1曲线代表边际产量曲线,MP2曲线代表佃农交完地租之后剩余的部分,而W水平线则代表工资水平,说明在农业市场上,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投入变化不可能影响到市场价格。
在劳动投入量达到Q1之前,从事农业生产的边际报酬是远高于市场工资水平的。即使是考虑到扣除地租的部分,农业生产的报酬也是仍然要高于一般市场工资水平。这也就是为什么无论解放前后,农民都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的重要原因。因为在一定的劳动投入范围内,投入土地的劳动回报是高于市场价格的。这也同样说明了为什么佃农与雇农的收入为什么不可能相等。因为雇农只能得到工资W,而佃农则能够得到得更多。
但是一旦劳动在农业的投入达到Q1之后,继续投入所能得到的边际报酬就会低于市场劳动力价格,这时候继续在农业中投入就是划不来的。因此,无论是解放前的农民,还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民,如果土地不足,不能在经济上划算的条件下完全容纳自身的劳动,就都不可能全心全力的投入农业生产,而必须要依赖于自己的土地以外的收入。或者是从事副业生产,或者是打短工。李金铮(2004)也提到:近代“种田越多的农户,从事副业的户数比例和副业在总收人中所占的比例越小;相反,种田少且经济困难的农户,从事副业的户数比例和副业在总收人中的比例越大。”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农业生产的上述生产性质。
其三,雇农劳动与佃农劳动的差异
人们容易将雇农劳动与佃农劳动都看作是为地主而劳动,因而混同之,20世纪中叶的土地改革运动之后,就通常以“贫雇农”并称。但是实际上,单从劳动的角度来比较,二者也大不一样,其报酬也将大相径庭。
第一,雇农的劳动是被安排的,而佃农的劳动是主动的,更是自我组织生产的。家庭农场企业中,佃农劳动主动性极强,不存在监督与考核费用。雇工劳动报酬则还得扣除监督与考核的交易成本,扣除组织与管理成本,其收益低于佃农自愿劳动。正因为佃农承担了组织生产的企业家职能,所以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收入。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却常常被前人所忽视。
第二,雇农与佃农都可以属于熟练劳动力,但二者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表现与释放出来的能量大不一样。雇工通常是单一劳动,佃农是综合劳动。雇工是相对简单的劳动,而佃农则是复杂劳动。在小农场与大农场中都是如此,在小农场中,雇农与地主一起劳动,承担重累农活与低技术性辅助劳动;在大农场中,则承担分工中的单一劳动。因此,佃农与雇农二者的劳动报酬当然也是不一样的。
农民通常拥有熟练劳动技能,但当他被雇佣到农场里,就不大可能得到期望的或应得的熟练劳动力的工资,因为农场主只是利用其单一的有限的技能,他在其他方面的技能、知识、特长都没有用武之地了。劳动力的价值被降低,工资亦随之处于低水平。熟练农民在自己的家庭农场中,劳动力价值会得到充分的释放,总体收益通常也会高得多。
第三,精耕细作农业中,劳动的边际收益递减,但农民仍然不断追加劳动,以增加土地总产出与农场总收益。在佃农家庭中,即使边际收益递减至极低的水平,如果没有其他机会,他仍愿意追加劳动,几乎可以不计劳动成本。只有这样,其总收入才会有所增多,而除此之外没有增加总收入的渠道与方式。这也就是所谓过密型或内卷化(involution)。但是,在固定成本不能减少的情况下,只要是收益大于可变成本,就是有益的。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内卷化”的生产方式其实是符合经济规律的。
将佃农与雇农及其收入相提并论,可能是因为它们的劳动收入都离不开地权所有者的土地。以往还强调他们都受到地主的剥削,大多比较贫穷,如土改时常以贫雇农并称。然而,从历史演进脉络与趋势来看,近世中国的佃农经营,可以说已经逐渐摆脱了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走向独立经营,他们是为自己劳动,与雇农的“为地主劳动”完全不同。
佃农以人格化的与市场化的各种渠道与方式,将自己的、地主的、市场的、家族与社会的各种生产要素与资源组合起来,通过独立的农场经营创造财富,支配剩余索取权;他们承担经营风险获取风险收益,面向市场经营获取利润,通过对土地的投资获取未来的收益。佃农获得企业家才能的报酬,与雇农的劳动力工资有着本质区别。即使单就劳动报酬而言,佃农在自己农场的主动的综合和复杂劳动,与雇农被监督的劳动亦大相径庭。甚至有的佃农还雇工生产,不仅购买土地使用权,而且购买劳动力。
事实上,雇农的报酬不能养家糊口,不能延续人口再生产,他们通常是农业经营者中不幸的被淘汰者。而佃户农场的收入,则能养活四五口之家以延续代际传承,这些收入还能够投入并延续家庭经营的再生产。同时,佃农经营在竞争中优胜劣汰,良田择良佃,土地等生产要素较多地配置到种田效能高的佃农与富农群体。地权交易与租佃制度之下生产要素流转与资源配置所推动的经济效率和土地产出,使中国有限的土地能够养活人类历史上众多的人口。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正确解释小农经济活力等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很多独特现象。租佃关系与地权市场是一项丰厚的制度遗产,曾催生出了国际学坛颇具影响的张五常理论,还将继续为经济学理论原创提供不可替代的经济史源头活水。
(原文发表于《经济研究》 2010 .1,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