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安徽师大学报
摘 要:本文利用天航局档案中发现的1956年疏浚公司天津队和上海队共计1651名船员个人信息、工资及其改革的详细记录,考察建国初期国企员工的工资结构的影响因素与变化历程,并对天津和上海地区的工资情况进行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在建国初期的工资调整过程中,国企员工的工资差距扩大了,这一次工资调整是“反平均主义”的;更高的文化程度、更长的工龄对工资有正面影响,是否参加过反动党派、是否是共产党员等政治因素对工资也有较大的影响;由于普遍采取分地区定级工资,地区因素作为重要变量,影响了员工工资的平均水平。
关键词:国企;工资;比较分析;天津;上海
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工资制度的宏观描述和分析比较丰富,但微观实证分析方面有所不足,对于建国初期国有企业工资结构的微观分析就更为少见,同一行业或企业在不同地区工资比较的成果则一直是空白。作者从天津航道局永久档案中发现了1955年疏浚公司天津队和上海队共计1651名船员信息与工资记录,这一宝贵史料有望填补研究空白,值得深入挖掘。通过简单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建国初国企员工工资的影响因素,并对天津与上海两个地区的员工工资展开比较分析,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之上做出了几点贡献:第一,利用比较罕见的微观层面第一手资料,还原了国企工资制度建立的过程和建国初的工资结构,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加丰富可靠的证据和资料;第二,一些传统观点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工资改革是平均主义的,本文通过对天津航道局档案资料的发掘,发现建国初的工资改革总的来说是反平均主义的,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本文的研究能够对部分宏观研究的结论加以修正;第三,在比较分析中,由于分析对象是同属一疏浚公司的天津上海两队,更容易发现地区因素对国企员工工资水平的重要影响。
研究背景
1.1天津航道局与上海航道局
在中国疏浚史上,海河工程局(今天津航道局)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其建立初衷,一方面是为了缓解海河水旱灾害给航运业和沿岸居民造成的严重损失,另一方面是通过保证航运维护列强在华利益。1897年,在清政府官员、各国领事、租界洋商及航运公司的共同推动下,海河工程局成立了。作为在各利益相关方合作博弈下成立的第一家现代化疏浚专业机构,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公债、捐税和自营收入,其性质既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也不属于政府机构,更像是今天广泛存在的一类“公益法人”。
海河工程局成立后,先后完成了六次裁弯取直工作,疏通了海河及大沽沙航道,且常年负责海河航道的破冰工作,为海河治理和天津港口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奠定了天津中国外贸第二大港口的地位。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1月16日,天津区军事管制委员会派水利接管处副处长赵朴等三人接管了海河工程局,不久将其移交给华北人民政府华北水利委员会领导。当时在册职工总数854人。1949年7月19日,海河工程局改由华北水利工程局领导,更名为海河工程处。1952年3月15日交由水利部直接领导。由于海河工程处负责的航道疏浚对航运的影响越来越重要,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将其改属中央交通部。
上海航道局建立稍晚。上海作为东亚远洋航运中心,疏浚黄浦江航道至关重要。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强为了维护在华利益,在《辛丑条约》中强行塞入疏浚黄浦江航道问题。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初六(1905年10月5日),南洋大臣将改订修浚黄浦河道条款具奏朝廷,大清光绪皇帝在奏折上朱批“知道了”,并由外务部转告上海道遵照办理。据上海道台袁树勋,于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一(1905年12月26日),设立浚浦工程总局会同税务司料理一切。经过二十多年对黄浦江航道的治理,上海港一跃成为世界第七大港。1937年8月13日,日军进攻上海,浦江两岸战乱频繁,浚浦局的船舶设备尽遭日军掠夺,疏浚工程全面停顿。众多浚浦局职工弃业从戎,奔赴抗战前线,留局职工则以各种方式反抗日军占领。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军事管制委员会在接管江海关的同时,一并接管了浚浦局。1950年1月,浚浦局改由军管会财军委航运处接管,接管专员为李益民。
1952年,天航局和上航局的历史轨迹发生了重合。12月27日,交通部根据国家需要,将交通部航道工程总局改为航务工程总局,下设筑港工程、设计、疏浚、打捞四个公司。1953年1月1日,交通部航务工程总局疏浚公司在上海成立,赵朴任经理,原海河工程处、新港工程局疏浚船队组成天津区疏浚队,原浚浦局改为上海区疏浚队。新成立的疏浚公司为国营企业,按建筑包工企业办理,实行经济核算。后由于建筑包工企业核算方法不适用于疏浚破冰工作,从1955年起,疏浚公司改为交通部附属企业,公司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根据其全部任务和成本支出综合核算。直到1958年,天航局和上航局才分别独立出来。
疏浚公司历年永久档案存于天津航道局,包括天津队与上海队的原始文件和信息,内容全面,关于员工的个人信息与工资记录,准确而详细,为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数据和史料。
1.2建国初期的工资制度变化
建国初期,一个普遍的认识是,旧中国的工资制度是极其不合理的。首先,工资分级存在不统一、等级数目多、级差小等问题。在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中,上海第五棉纺厂分七等三十四级,工人分九十四级;石景山钢铁厂解放前有100多个工资等级,极差相当于一斤小米;青岛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月工资分三十七个等级。民族资本主义企业中,私营水泥企业启新洋灰职员分为129个等级,工人分92个等级。其次,在工资关系上,又存在地区关系不合理、产业关系不合理、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关系不合理的问题。地区关系上,沿海高于内地; 产业关系上,轻工业高于重工业;企业间关系上,外资企业高于民族资本主义企业;企业内部工资关系上,简单劳动高于复杂劳动,外籍职工高于中国职工。
对于共产党统治区域而言,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内部的供给制就已经开始向工资制转化,但基本上实行的还是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形式,经济情况好的时候就采用工资制多一些,差的时候就采取供给制多一点。解放初期,被接管企业大多数职工实行“原薪原职”政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适当提高部分职工工资,以实物为基础、货币支付。另一方面,因为相信苏联的分配制度才是最合理的、真正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中央各级领导人不得不扩大不同等级的极差系数才能符合苏联模式。1949年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在武汉对旧工资制的调查就提出,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工资制度“存在平均主义工资率”。
解放后,由于各地工资制度难以统一,造成了一定的混乱。1950年始,中央政府在恢复国民经济的同时,开始着手建立社会主义的工资制度。建国初对于企业员工工资的改革的原则,一方面是纠正以上问题使工资结构趋于合理,另一方面要照顾当时国家的财政和经济能力。1950年9月,中央召开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会议确定了工资调整的三项原则:要在可能范围内调整得比较合理,打下全国统一的合理工资制度的初步基础;一定要照顾现实,尽可能得到大多数工人职员拥护;要照顾国家财政经济能力。1951年5月全国第一次工业会议进一步提出了工资调整的方针:“工资问题,只能采取由地区到全国逐步清理,逐步调整,逐步统一的方针,适当解决某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并为全国统一准备条件”。
1950年,政务院通过《工资条例(草案)》,提出工资改革的四点意见:第一,规定工资分所含实物种类数量;第二,建立新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八级工资制),确定产业工资顺序,企业按产业类别和企业类别区分,企业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第三,取消小额奖励,并入标准工资,保留考勤奖金和年终双薪,但适当降低,实行超额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第四,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当时,由于各地采用的实物计价货币工资标准不同,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统一管理与交流互动。1952年,全国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一工资分等于粮0.8斤,白布0.2尺,油0.05斤,盐0.02斤,煤2斤),全国的工资发放从供给制过渡到工资制,1952年3月将伙食服装津贴合并标准折发货币。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同时还制定了物价政策。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内容主要包括: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调整产业部门地区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改革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减少工资标准数目,提高技术工人工资;改革企业职员工资等级制度。对于全体企业职工的职务工资标准,一般划分为十三类,每类职务又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以东北、华北地区二类产业为例(包括了铁道、交通等行业,是天航局和上航局所处的类别),一类企业正副厂长的工资为229-144元不等,最低一级的设计、工资专责助理技术员的工资为57-43元不等。在此基础上,对产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和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进行了调整。产业方面,重工业的标准工资高于轻工业;各部门之间,直接生产部门工资增长较多;同类企业在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工资标准,对于物价和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工资标准定的较高,内地重点发展地区的工资也比较高。当时全国分为七类地区,七类地区:四川、贵州为一类;华东、中南地区及云南省为二类;东北、华北、内蒙地区为三类;上海、西安为四类;广州、兰州市为五类;新疆地区为六类;青海为七类。在各类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相应的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以鼓励干部到企业工作;同时规定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以鼓励人们钻研科学技术。
1956年的工资改革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全面进行的背景下开展的一次全国范围的行动,改革既反对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取酬原则,又力求工资分配的公平公正,从而寻求社会发展的效率性与公正性的统一。然而,由于借鉴苏联的工资改革在级差方面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中共传统,1956年11月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对工资标准进行了批评,他表示:“现在高级干部拿的薪金和人民生活水平相比,悬殊是太大了,将来可以考虑也减少一些薪金。”因此1956年工资改革完成之后,国务院迅速拟定行政10级以上干部全面降薪。中央在工资改革上指导思想的转变,使工资调整从扩大级差向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转变。
结语
通过对天津航道局和上海航道局建国初期工资史料的挖掘,可以发现作为国营企业,当时的疏浚公司(天津队、上海队)每一步工资改革都紧扣国家在工资改革中的文件和意见,形成了八等二十四级的工资制度,工资发放形式也从解放战争时期的货币工资,变为接管后的实物制,再转向工资分,为最后全国统一的工资货币化打下了基础。在工资级差方面,由于建国初期的工资改革主要是借鉴苏联的工资等级制度,认为解放前的工资制度是“平均主义“,主要通过削减级数、扩大级差来调动工人的积极性,高级技术人员的工资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从工资的影响因素来看,天津队和上海队船员的工资都受到教育水平、工龄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建国初期的工资改革倾向于扩大不同工资等级之间的差距,特别是提高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这在天津队和上海队的工资分配中都有所体现,其中天津队在工资分配上更倾向于高学历的技术人员。同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家庭成分往往对受教育程度具有深远的影响,地主、商人家庭出身的员工往往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在计划经济时期,工龄是决定工资分配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从历史资料中可以看出,工龄对两队船员工资的影响是非常一致的,一般来说,每多一年工龄,工资平均提高约3工资分。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是政治因素,它已经成为影响船员工资的重要变量,参加过反动党派的员工可能得到更低的工资,而建国初期两队均有30%左右的船员曾经参加过国民党、安清帮、供济社、天地门等“反动党派”。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控制了教育水平和经验之后,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的工资仍然更高。政治上的歧视带来的工资差异,与实际的劳动生产率是不挂钩的,这也就不利于充分发挥工资制度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进而不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最后,建国初期的工资改革是“反平均主义”的,这与今天人们的普遍认识恰恰相反。然而,从有关工资的历史资料中可以看出,扩大收入差距的工资改革从根本上是与中共的传统相背离的,随着中央在工资改革上指导思想的转变和中苏分歧加大,国有企业更为关注将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的工资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加上缺少合理的增资机制,国有企业工资制度逐渐走向了平均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