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钧:物权法就是财产法,也只能是财产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68 次 更新时间:2008-09-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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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 (进入专栏)  

大约六年之前,物权法草案就在学者之间流传。以郑成思为代表的海洋法学派力主物权法改名为具有大众亲和力的财产法,却遭到潘德克吞法学派学者的痛斥。潘德克吞法学派认为,以德国为模版,日本为译版的物权法早已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我们现时的任务就是要把这项传统扛下去。事实上,潘德克吞式物权法虽然的确在晚清和民初时引入过,但一直只是纸面上的法,从未落实到社会具体的某一角落,何谓会有“传统”一说呢?

财产法是开放性体系,它定位于现时产权变动与演变,服务于活跃的社会经济生活,不深究原始权利的生成;而产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则立足于对原始权利的清晰界定与归类,高举物权法定精神,是属于相对封闭的体系。中国历经数次革命,作为财产之母的土地的权属一向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形式通过模糊性立法而进入当前社会生活的各环节,避开了原始权属的取得。基于这样的事实,封闭性的潘德克吞体系物权法并不适用于我国国情。

这就是年初会在网络上爆发物权法是否违宪的大讨论,往回看的结果就是把物权法引入姓“资”还是姓“社”的意识形态之争。由于法学家固执地套用潘德克吞体系,对一些关键性问题上采取不妥协的态度,中国的物权法从学者建议稿到立法草案,一面世就显示了与当前中国现实运作的政策法律相抵触的“牛劲”,这一点可以从目前热议“公共利益”在物权法中的具体规范可看出端倪。

任何一部对现实社会起到巨大作用并被整个社会所认可的法律均不是纯粹出于法学家之手。法学家那些充满书卷气的语气与经院主义作风,和对现实生活经验感知的先天不足,都注定了法学家不可能跨越政治家来左右立法。立法是政治性工作,是政治家专属的斗争工具。失去了政治家的支持,法学家将一事无成。古罗马虽召集天下最优秀法学家成就法学编攥,但法典推出之时也是古罗马走向毁灭之际;拿破仑大帝虽以近千名法学家之功精心推出民法大典,但也挽回不了拿破仑所创立的帝国的毁灭。这些被后世人赞颂为彪炳史册的大法,除了能向后世者炫耀前辈法学家的智慧之外,别无其他了。

让我们又来看美国的立法史,就会看出美国历经三百多年社会一直稳定不倒的原因之一。美国立法是各利益团体博奕出来的结果,法学家不仅是理论家,更是实践者,也是社会政治斗争的直接参与者。世纪之交美国公司财务丑闻案频出,美国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出台“反公司欺诈法”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并对肃整美国上市公司和金融秩序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完全是各类政治家的支持和社会共识达成的结果。

物权法连着五审,是否出台尚不明朗。这除了物权法本身的与现有政策法律格格不入的外科式障碍外,也暴露了当前中国法学家们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韧劲和推动社会共识的执行力。有些法学家甚至于毫不掩盖自身知识上的缺陷,竟胡扯私法性质的物权法为社会法性质的社会公平法,混淆了社会对物权法的期待,把贫富对峙这样的社会化问题压在物权法上,主观上把物权法逼入绝路。物权法毕竟只是物权法,它是财产法,也只能是财产法。物权法只有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务实态度面对现实,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才可能早点发挥它应发挥的历史使命,在实践中进一步走向完善。

(发表于《检察风云》“风云大讲坛”2006年10月16日第20期。谨以此文纪念著名法学家郑成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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