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十届四次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正式将其列为约束性指标。此举意义重大,但实现的难度也很大。必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才能顺利实现这一重要目标。
首先,必须高度重视节能工作面临的问题。一是促进节能的奖惩政策不严明,包括技术政策、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缺乏力度。二是节能新机制不完善,节能中介服务组织发育缓慢。三是推进节能工作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力的协调机构和绩效考核体系。四是节能投入特别是节能研发投入严重不足。五是一些地方政府不重视。往往把GDP增长看成硬指标,把节能降耗看成软指标,各地"十一五"规划只有吉林等很少省区市的节能降耗目标高于全国。这些问题不尽快解决,全国节能目标是很难实现的。其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节能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为了减少能源消耗而停止经济发展,也不能过度消耗能源片面追求经济过快发展。
二是处理好全国节能目标要求与区域发展差异的关系。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目前,东部沿海地区人均GDP普遍超过了2000美元,城镇化程度较高,经济发展重点是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节能相对容易;中西部地区一些省份人均GDP在1000美元左右,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加速阶段,产业结构偏重,节能难度较大。因此,在节能指标分解考核过程中,应当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不搞一刀切。
三是处理好政府推动节能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总的说,节能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推进,但当前要高度重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运用科学规划和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引导企业和全社会节能。
第三,必须迅速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为此建议:
(一)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尽快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对约束指标的要求,将单位能耗降低20%左右的指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和重点耗能企业,明确目标要求。
(二)制定节约经济政策。注重用经济手段推动节能工作。抓紧制定有利于节能的财税、信贷、价格等政策措施。在认真研究基础上制定和实施能源税。积极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重点抓好电价和成品油价格改革。
(三)发挥节能技术政策作用。加快制定和完善分行业分产品的节能标准、标识。加大节能技术政策和节能标准的实施力度。
(四)完善节能法律法规。《能源法》是能源上位大法,目前已被列入立法程序,应加快立法进度。同时,尽快修改完善《节能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并将《石油天然气法》列入立法程序。特别要加大节能执法力度。
(五)抓好重点节能环节。着力抓好高耗能行业、1000家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节能降耗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继续强制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高度重视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新兴能源消费领域的节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机动车能耗。进一步推进政府节能工作,发挥节能示范作用。
(六)增加节能投入。各级政府都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增大节能投入,加大节能科技开发、新项目推广、节能项目贴息贷款的支持力度。设立企业节能专项费用,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计入成本,专款专用。金融机构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节能资金需求。
(七)强化节能机制推广。重点是推广节能信息传播机制,促进节能新技术、新经验、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产业化发展;广泛采用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电力用户自觉节约用电。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
(八)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这是根本的节能途径。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鼓励企业使用节能设备,大力发展附加值高、能耗低、污染少的新兴产业,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加快经济结构由高耗低效向低耗高效型转变。
(九)建立节能绩效考核制度。加强节能统计、节能绩效评估和节能工作考评,建立严格的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考评各项节能工作完成情况,健全绩效奖惩机制。
(十)加强节能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的节能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建议抓紧建立强有力的节能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设立负责节能专门机构,在该机构未设立前,建议由国家能源办承担全国节能统筹协调工作,研究重大政策措施,解决相关问题,督促工作任务的完成。
(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