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官户在北宋前期完全免役,百姓负担沉重,致社会矛盾激化。在承认特权前提下,为减少纷争,朝廷调整了官户免役政策,对免役范围有所限制。采用的手段是以土地数额(限田)为指标区分免役额度,形成了按曾任官级别扣除不同基数再与民户比较的优待措施(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民户、官户与地方官员围绕“何为官户”,以及具体免役数额产生了诸多诉讼争端。为平讼止争,且因田地质量千差万别,全国一致的限田额度需要转换为当时当地公认标准。产钱易于计算逐渐通用,以此为基础最终形成了一套无成文规定且非常复杂的免役限田折算办法。
关键词:宋代; 官户免役; 限田; 纠役;
秦汉以来,官府强迫百姓提供人力已成通例,“在军旅则执干戈,兴土木则亲畚锸,调征行则负羁绁”1,是国家汲取财富、维护统治、管控社会的基本方式。承五代弊政,宋朝官府更是要求民众无偿甚至倒贴从事本应付酬的职务性劳作,是为“职役(差役)”。严重扰乱民生,但难以改变,不得不长期维持。围绕如何公平负担,朝廷上下争论不休,措施迭出,但直到覆亡,也仅在差役、免役、义役等几种手段中反复循环,并无根本性解决之道。对乡民来说,无力抗拒则尽量推脱推迟,即所谓“纠役”。而官户因具有相对优免特权,2土地资产又位于乡村,遂成为“纠役”的重要对象,“官户免役”也随之成为乡村社会中的矛盾焦点。
职役问题重要且复杂,学界极为关注,3其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官户免役问题,论述虽少但成绩突出。张景贤认为限田是为了均役,殷崇浩详细梳理了官户免役规定,游彪认为“免役法”一定程度打破了特权,黄繁光则注意到了官户限田免役程序问题。4殷、张两氏对职役与限田关系略有涉及,但主要是分析土地制度。收有大量纠纷实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当时尚未出版,5两文未能涉及官户免役实际运行状况。黄氏虽然运用案例较深入剖析役法实况,但官户免役一带而过。王曾瑜认为执行官户限田免役规定,有着相当麻烦的计算,6但具体规则、实际操作程序等无关其文主题,未及细述。不过,官户免役限田问题涉及宋代官制、田制、礼制、役法、户等诸多重要关节,同时也关联乡村基层管理体制和中央、地方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值得继续深入思考。在前贤研究基础上,本文梳理了由纠役而逐渐明确起来的官户免役政策,通过具体案例详细讨论了民户与官户纠役诉讼过程,复原了官户免役条款中朝廷规定优待数额和自然性状土地之间实际折算、计算办法,说明了“限田”的真实含义。
一纠役而导致的官户免役政策调整
宋代乡村差役基本情况及负担之沉重,学界已有详细讨论。7但多留意职役制度及乡民整体负担状况,关注于官民对立,对执役百姓内部分化矛盾研究略有不足。对南宋役事纷争印象深刻,对北宋“纠役”则较少了解。但无论南宋、北宋,不管差役、雇役(免役)或是义役,“纠役”都相伴相生,长期存在。乡村中采用类似孀母改嫁、亲族分居、弃田与人、非命求死等激烈手段避役者虽层出不穷,8但仍属少数。多数百姓无法躲避,只能被迫执役。不过乡民也不是全然被动,执役一户,备选多户。面对着破家荡产之虞,孰先孰后,对于百姓来说意义重大,不得不全力争之。当然,在不同役事执行办法之下,民众负担也不尽相同,对官户的敌视和冲击也有不同,纠役情况则随之亦有变化。
役法初行,州县均有定额,各有其“职”9。官员差役全免,“品官之家,旧无色役”10。乾兴(1022)以前,“官员、形势、衙前将吏……并免差遣”11;皇祐四年(1052),“品官,及有荫子孙,当户差役,例皆免之”12;苏辙说,“品官之家,复役已久”13;杨绘说,“官户……素无役者”14;司马光也说,“品官……本来无役”15。而随着官员数量增加,免役人口也大量增加。官户免役渐成为社会矛盾焦点,朝廷不得不逐渐对全免政策加以调整。
早在建隆(960—963)初,就允许百姓相互“纠役”。“诏县令佐检察差役,务底均平。或有不当者,许民自相纠举”16,以之作为制约基层官吏手段。官府处理不当,“亦许诣阙伸诉,按验不虚,其合充役人及元差官吏并节级科罪”17。这套体系运转到王安石变法前已难以维持,成为役法变革起因之一。18熙宁二年(1069)安石变法改出“免役钱”,但神宗认为官户出钱太少,王安石特意解释:“官户、坊郭,取役钱诚不多,然度时之宜,止可如此,故纷纷者少。不然,则在官者须作意坏法,造为论议。”19在民间,则百姓争诉户等高下。20元祐(1086—1093)更化,折回差役,民间争执又变为先后之争。哲宗“绍述”,又改为免役,百姓又随之争户等高下。徽宗尊新党,在役法上有微调而无根本性改变。
南宋差役、义役并行,执行方式上非差即雇,纠役在所难免。21“自来轮差保长……须指决论讼,数日方定”22,“乡司案吏于造簿攒丁、差大小保长之际,预行作弊,致争讼不已,使已役之人久不承替,破荡家产”23。不作弊,已是纠诉不止,24如再有作弊者,更是争讼不已。25乡村下户无处可逃,服役之后“征求之频,追呼之扰,以身则鞭捶而无全肤,以家则破荡而无余产……尽室逃移,或全户典卖”,造成严重社会问题,“何止可为恸哭而已哉”26!
叶适说:“今天下之诉讼,其大而难决者,无甚于差役。”27无论是差役、雇役甚至义役,民户之间都有先后,都想推迟应役时间。汪应辰说:“契勘催科户长,最为难事。寻常人户当差役之际,不问当否,例须词诉。比及本州行下属县,往复取会,迂回留滞。”28袁说友长期执掌役法事务,他强调纠役对民众生活实为大扰,“纠役者,其弊尤甚于差役。差役之不公,害固及于一家也。纠役之不当,其害岂止一家哉”29!楼钥也说:“夫民之畏役如避仇雠,苟可以幸免,则无所不至。”30供基层管理者参考的《州县提纲》则提出:“差甲得赂,辄改差乙,差乙得赂,辄改差丙。本差一户,害及数家。”31叶、汪、袁、楼乃至不知名者均为基层官员,切身体会就是纠役甚至比职役本身危害更大。但恰由于职役难为,“故当保正副一次,辄至破产”32,百姓避之如寇仇,宁可“无所不至”,“害及数家”,也要纠役到底。官户享有免役特权,更成为众矢之的。
面临逃役者众的局面,朝廷逐渐调整政策,先是试图限制官户购买土地,因为民户应对策略是隐蔽财产特别是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或者“便作佃户名目”。严控土地交易,管住官户不得购买,也就控制住逃役诸般途径。“请应自今见任食禄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外,不得更典卖田土”33。官府想把更多人纳入到应役基数中,但引起抵抗过强,“未几即废”34。嘉祐六年(1061),官户免役政策略有微调,“京官不得免衙前,自余免其身而止”35。熙宁二年,“职役”政策略有调整,官户出“助役钱”而不用亲身服役。36绍圣(1094—1097)以后,恢复了免役法,但官户仍要出钱免役。
官户出钱,即可免除沉重差科负担,仍嫌太优。所以政和(1111—1117)时出台了品官之家“限田”政策,“一品一百顷,二品九十顷,下至八品二十顷,九品十顷。其格外数悉同编户”37,同时免差也免科。限田不是“限制占有”,而是一个等级标准,目的是将品官分出层次,这成为后来南宋官户免役法的制度基础。宣和(1119—1125)年间,因免役钱减免影响社会公平,又规定“自今二等以上户,因直降指挥非泛补官者,输赋、差科、免役并不得视官户法减免,已免者改之”38。非正途出身官员,在某种程度上被驱除了“官户”队伍。因为不加甄别,则势必“终身获免,则是每户得数千缗于须臾,而失数万斛于长久矣”,且“与士大夫流品混矣”39。朝廷一方面要维持流品区别,另一方面也要尽量保持减免总额度不至于急剧增加。
绍兴元年(1131),柳约提出:“品官之家各据合得顷亩之数,许与减免,数外悉与编户一同科敷。”40但因“官户田……过数者极少……规免科需者,比比皆是”41,取消了柳约建议。绍兴五年(1135),“博籴授官人,依进纳条令,官至升朝,与免色役……不得免科配”42。绍兴十七年(1147),“应官户除依条免差役外,所有其他科配,不以限田多少,并同编户一例均敷科配”43。从此只免差役,而不免科敷。绍兴二十九年(1159),赵善养提出:“官户田多,差役并免……望诏有司立限田之制,以抑豪势无厌之欲。”户部主持,各部门会商决定,“品官之家……格外之数衮同编户,募人充役”44,基本原则是按等级免差役。绍兴三十年(1160),在以上办法基础上,对相关条款继续细密化,45“山林园圃及坟茔地段”一概豁免,芦场折半计算,不在限田范围之内。46绍兴三十一年(1161),继续细化条款,以防备出现“一品官限田百顷,身后半之。使其家有十子,各占五十顷,则为五百顷……所占不知几何”47的局面。
孝宗时期,继续缩小官户免役范围:“承荫子孙许置田亩数目,虽比父祖生前品格减半,若析户数众,其所置田亩委是太多……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欲共计不许过元格减半五十顷之数。其余格外所置数目,并同编户。”48乾道八年(1172)规定:“品官之家照应元立限田条限减半,与免差役。”49淳熙七年(1180)则试图“十分为率,令再减三分”50,以一品为例,即从50顷降到35顷。但过于严苛,未能推行。从政策连续性来看,由差科全免,到免科不免差,再到按等级免差,官户免役政策整体趋向于愈来愈严格。
因官户全免役,有力民户避役方式主要围绕着田土寄名而产生。51随着名义“官户”田土数量大增,真正的民户越来越难以承役,用官户之名避役逃役的情况就更加严重,导致官府在承认特权前提下逐渐加以限制。王安石变法,收钱免役,官户开始交纳“助役钱”。但是官户博弈能力强,役钱多被减免。政和以后,则按等级给予“限田”优待额度,在一定标准下免差科。南渡后,调整了官户免役律令,条款逐步细密化,从免除全部差科,调整为只免差役而不免科敷,再调整为按等级免差,但其基本原则在政和格令中已经奠定。正是由于乡村职役难为,纠役广泛而普遍,百姓用尽各种办法逃避,官户在其中处于纠纷焦点。52围绕免役问题,编户和官户之间“牒诉纷纷,所在皆尔”53,才促使了官户免役政策不断修订调整。
二官户免役纠纷中的法律诉讼
役事多在乡村,贯彻执行都离不开乡村机构。宋代乡村基层组织,北宋一般由乡、里两级构成,南宋多由乡、都、保三级组成。北宋中后期尤以乡书手最为重要,乡役点派为其核心工作,“造五等簿,将乡书手、耆、户长隔在三处……逐户开坐家业”54。开禧三年(1207)规定:“差大、小保,必令本县典押及乡书手于差帐同结罪保明……其合执役之人,即时给与差帖,截日承受管干。”55一般情况下,如果某地缺某职役,由基层乡司提出人选:“本县一都见缺保正,乡司、役案保明董世昌。”56发生承役纠纷,乡司也要提出证据,或者帮助说明情况,“及唤乡司……根刷每户即目税数并歇役年分”57。在役事分配程序上,多根据簿书所载财产(主要是土地)为依据,然后给予差贴或者出告示。乡民接受则执役,不接受则纠役,也就开启了法律诉讼过程。
官户免役纠纷诉讼大体有三类情况,官户试图以官称免役、民户纠举官户及赠官是否可以免役。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所收涉及官户的相关案例来看,黄知府案、乐侍郎案、王钜案、刘儒宗案、刘知府案、李侍郎案、黄监税案、俞嗣古案等系官户试图以官称免役,但被地方官员拒绝的案例;黄监税案和陈坦案,是民户与官户纠役。另外,处州何伯庸案,则是赠官可否免役的典型案例。从这些案例可以了解地方官员如何运用法律条款,处理判断案情的真实过程。
地方官员首重法条,几乎每篇判词都是以法条为起首,特别是重大案件,更要详细解释说明。如黄知府案,判案者范应铃用超过一半篇幅在判词中阐述各种规定,详细重申品官限田减半政策。甚至在政策讲述之后还举例说明:“谓如生前曾任一品官,许置田五十顷。死亡之后,子孙义居,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如诸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得过减半二十五顷之
数。”58李 侍郎案,也是首先分析其官品:“准法,权六曹侍郎系四品,合占田三十五顷,死后半之,计一十七顷 半。”59同时,官户如果试图免役,必须拿出告敕。如王钜案,“赉出庆远军承宣使告敕呈验”60。刘知府案,也是“虽尝赉出告敕”,但不能“徒执绍兴年间告敕以免役”61。俞嗣古案,“累世承荫,皆有告敕可考”62。无告敕,就没有免役。但有告敕也未必免役,还须有砧基簿作为佐证。如黄知府案,范应铃明确要求,“于分书并砧基簿内,分明该说父祖官品并本户合置限田数目,今来析做几户,每户各合限田若干。日后诸孙分析,依前开说,曾、玄孙准此……若分书并砧基簿内不曾开说,并不在免役之限”63。在乐侍郎案上,范应铃再次强调,“并无告敕、砧基簿书,可以稽考”64的情况下,不能免役。“倘非砧基簿书开析分晓,难以照
准法,应官户子孙,不于砧基簿分明声说,并不理役。”65某官员在刘儒宗案上,也持同样观点:“准役法,应官户免役,并要于分书前该载某官原占限田之数,今是几代,合得若干,子孙以至曾、玄各要开析。”66另一位官员也认为俞嗣古:“但据呈验,徒有告敕,而无分书,即不见得今去有荫之祖系是几代,析免役之户系是几位,律之于法,已自难行。”67
民户对刚刚升入官户者高度关注,董世昌纠黄监税一案就是如此。乡司、役案保明董世昌入役,但是“出引告示,又据本人纠论黄监税”。范应铃首先调查黄监税身份,“文学出身,见任常州税务……理为官户”68。确认黄监税有官户身份,九品,限田五顷。这不一定为真实占有土地,只是一个计算工具。69按当地比率,五顷折算为四贯税钱。而黄监税有六贯九百文税钱,余两贯九百文,应用于比较差役。董世昌户有税钱两贯三百文,单以税钱计算,黄监税在前。董世昌是析生白脚,分家后尚未服役。黄监税曾负担过职役,但已超过20年,算来双方处于平衡状态。范应铃难以处理,只好提交上级,不知结果。按一般原则推测,黄监税如仍是民户,服役20年以后,应再次比并。现在作为官户,规则未变,其两贯九百文高于董世昌的两贯三百文,应承担保正之职。
民户与官户相争,官户所继承身份也易引发纠纷。建阳派役王昌老,其不服并对陈坦发起纠役。70而陈坦又不服,反复申诉。基层官员“关宰瑨”71认为,陈坦本人无官,父是荫官无限田额度,只能以官职较高的祖父官品(朝散大夫,从六品)为基准按照身后减半条款计算免役。当地比并方式是纽计田产折算产钱,陈坦户是王昌老户的4倍多,当承役,双方分歧较大。按前述政策,陈坦父祖何官,是判断关瑨判文合理与否的关键信息。但是判文预设读者是当事人,三方共同默认的一些语境、前提经常被忽略,很多细节难以准确还原。此案复杂程度又远超其他,仅凭判文本身,无法确证曾任官职,甚至难以读通。
经笔者努力爬梳,找到了一份汪应辰撰写的陈璹墓志铭。72墓 志记载,陈璹曾任直徽猷阁,积官至左朝散大夫,有一子曾任成都府路钤辖司干办公事,有孙名坦。陈璹5子,最长为陈照(逝于奔丧路),以下依次为陈焞、陈爚、陈炘、陈熺。与各级官员判文所述履历对比,可以确认陈璹即本案中之陈朝散(徽猷,陈坦祖父)。朱熹也对陈家相当熟悉,曾为陈璹墓志铭写过跋文:“陈公为淮西帅……观汪公所撰
志铭……明仲亦已下世……新安朱熹书,公孙坦藏。”73“陈公”即陈坦祖父陈璹,“汪公”即汪应辰。“明仲”即陈坦之父陈焞,判文内称之陈钤幹、陈承议,是陈璹第二子,74乾道六年(1170)任成都府路钤幹,淳熙六年(1179)转承议郎。“坦”即陈坦,字履道(“章都运”判文),有一子陈镕(建阳丞呈文)。朱熹和陈焞(明仲)通信很多,可见双方之熟稔。75
确认家族关系及父祖官职,对于理解相关判文非常重要。上级官员判断是非之前,先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政策,阐明了行用法条顺序。限田官品应就高不就低,要求弄清楚“陈某目今见管佃田亩若干,或用产钱比算,亦合照乡例从实指定”。确证陈坦父祖何官,几个兄弟,自己是何身份,其中父祖曾任官最为重要。按照当时法律逻辑和社会公认原则,父祖官位如何,本人继承哪位余荫,是决定性因素,故上级关注点在陈坦父祖职位。王昌老非官户,只看陈坦是否可有免役部分,具体数额是多少。假如陈坦田产数量极多,排除免役部分,剩余田产数量仍超王昌老,则自然该当应役。
建阳县丞回复上级,既夸大陈坦土地数量(“无如此之盛者”),同时不承认陈焞官位为自身获得。隐含算法是认为陈璹最高官职为左朝散大夫(六品),应有限田25顷。死后减半,四子共享12.5顷。陈焞有3.125顷,至陈坦再折半有1.5625顷,比较差役时最多去除1.5625顷。而王昌老有三贯多产钱,以前述每亩10文标准计算,则约折合为2顷多。陈坦的“千余亩”(实8.2顷),扣掉1.5625顷,余6.6375顷,远超王昌老,应承役。这里忽略了陈焞官职因素,只比较了陈坦、王昌老各自产钱数,以及产钱折合亩数。
章“都运”则根据宗枝图及各类契书、砧基簿,76完全掌握了陈家状况。陈璹其他三子,各自“分擘祖业析居……幹照分明”,但陈焞“事体不同”。其承荫出身,曾任成都府钤幹,乾道六年起立门户,并且“自将田业经官”。转任福州侯官知县、承议郎,终实职七品。其仕宦履历,墓志亦可为旁证。陈焞有七品限田20顷,死后减半,独子陈坦可享限田10顷。乡司江壬核算,陈坦田产8.2顷,不及10顷。在比较差役时,陈坦应去除基数10顷,则应役顷亩为0;而王昌老户应役顷亩为2顷多(3贯多产钱),较陈坦为多。按当时制度,王昌老承役确实理所当然。
纠役之时,身份为封赠官,能不能视作官户最容易引起争议。淳熙十年(1183),处州的一个纠役案例相当有代表性。早在乾道八年,曾规定“赠官不理为官户”,而淳熙专法:“限田新格,明言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免差科。如子孙用父祖生前官或赠官立户者,减见存官之半”,形成了两个法条互相打架的局面。当地进士何伯庸为封赠官子孙,当差役轮派之时,“守淳熙专条,必欲用限田减半免役格”,而民户则执“赠官不理为官户”一句,对其发起纠役。地方官员不知如何处理,只能呈请朝廷。户部拟承认部分类型封赠官子孙的官户身份,但孝宗不同意。77淳熙十三年(1186),最终决定“淳熙田格注文内‘或赠官'三字……更不引用”78,官员子孙只能用父祖生前“曾任官”获得限田数额,所有类型封赠官子孙均被取消了免役特权。
从这些诉讼可见,当官户和官户比较,按等级直接用田产,或者以田产为基础核算产钱。当官户与民户比较,则官户可按级别去除不同额度基数,再与民户比较,形成了对官户的优待。免役条件限制越来越严格,执行也更加细化。“限田”非为约束官户“兼并”,只是优待具体计算工具和诉讼过程中衡量标准。本质是在不触动既得利益者根本格局条件下,尽量缓解民户过重的职役负担。
三“限田免役”原则与“产钱”折算方法
前文述及,所谓“限田”不能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必须结合当时当地政治经济政策及具体语境来判断其真实含义。在宋代语境当中,它不含“限制占有土地”之义,只是一种针对官户免役(优待措施)的计算标准。当然,乾兴时期有过限制官员超额购入土地的考虑,不过为时甚短而且也从未限制过平民购置土地数量,更谈不上分配土地给官员,所以不能把“限田”看成是一种土地制度,它仅是一种财政上的具体政策,目的是缓解日益严重的百姓职役负担。政和以后,分等级所谓“限田”,就专指国家给予官员优待政策的操作性计量标准。这种优待,不是朝廷直接按品级分配土地。官员如无土地,则此项优待就无从落实。官员如想保有土地,仍需自己出钱购置,购买数量亦无制约。只是根据官位给予部分免除差科负担的待遇,其实际保有田地数量与“限制占有”无任何关系。“限田”规则与土地本身的关系并不密切。与“限田”二字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依官品部分免役免科。“限田”数字是朝廷分等级部分免役免科的操作依据,其真实含义为“计量单位”。
在国家政策上所提出限田之“田”,只是一理想化“标准田”,而非自然性状田地。自然性状田地和国家政策层面“限田”所提出的田亩数量,两者之间无法直接等量使用,必然要有转换。因为自然性状田地有良劣之别,所获出产有多寡之分,无法一概而言直接用数量进行比较。一般情况下,税钱(产钱)是依据土地质量并经过多番争执才最终稳定下来,每块登记田产都会有一个经过公认的税钱额度。良田税钱高,瘠田税钱低。79因而税钱(产钱)广泛存在,广受认可,在多种计量方式当中民众接受程度最高,是差役执行时最基本的折算单位。80特别是自然性状田地与“限田”需要互相转换之时,“税钱”(或者产钱)就更有突出优势。换句话说,就是在自然性状土地和按朝廷规定优待土地数额之间需要换算,才产生了所谓“限田”折算问题。
朝廷既给官员优待,又要限制数量,特别是惠及子孙部分,更是反复出台政策,不断加以修改。从官方标准来说,代际折半是基本原则。以一品为例,大体如表1所示:81
当然这是一个理想化“限田标准”,非实际数量,各地须按照当时当地具体情况折算。可以想见,换算办法极为复杂,具体细节又相当琐碎,随着史料湮没,如何换算成为了难解之谜。笔者翻检宋人著述,同时在若干大型数据库中检索,几乎没有发现相关文献记载。《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录案例实况,基本上就是我们了解宋代限田和免役换算关系的唯一线索。免役执行方式各有不同,官员田产在甲地或乙地,所能享受免役待遇也不尽相同。不能单纯比较田地数量,必须考虑土地良劣不同,用税钱或者产钱比较。一般原则是“合照乡例”,而山林等其他类型田产,“皆有比折法”。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记载或可以准确推算的税钱标准有每亩10文(第77页)、5.45文(中等每顷545文,第85页)、8文(17.5顷合计税钱14000文,第91页)、8文(5顷算计税钱4贯,第91页)等。82
产钱、税钱含义基本相同,即两税的夏税折钱额度(仍然可交纳实物),是通用并被广泛接受可衡量的标准(官户须照常交纳税钱,只不过在承担职役时,采用税钱作为比较标准)。分析推演《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相关数据(均见卷三),可复原了解其具体换算方式。如陈坦户,建阳丞统计有簿籍产钱8516文,诸里烝尝6147文,崇正里933文,合计为15633文(原文计算有误,实15596文,误差虽有但很小)。崇正里和诸里田地应该都是烝尝田,6147+933=7080文,则四分之一为1770文,后文又云烝尝田中,陈坦的一份是1800文,大致相合。或者用15633文减去簿籍产钱8516文,则烝尝田额为7117文,四分之一为1779.25文,可约等于1800文。陈坦对全部烝尝田“收租管业”,属于他纳税份额之内。落实下来纽计田亩(即标准亩,非真实田地数额)应为8.2顷(820亩),那么15633/820≈19.06文,或者15596/820≈19.01文,可算计约等于每亩19文税钱。与前述其他县乡5文、8文、10文的税钱相比,高出不少。但务必注意,这只是折算出的基数,可用于双方比较,而不能一律看作真实税额。
按关瑨计算办法,15633(15596,或14贯有余)文均属陈坦产钱,而陈坦父官为承荫所得,所以只能按“封赠官子孙差役同编户”原则,以陈璹的六品2500(标准)亩为基准,死后折半,陈璹四子共承1250亩,每子为312.5亩,再折半计算,陈坦至少可继承156.25亩额度。按19文算,则陈坦大概有2968.75文产钱可免役。余下12664.25文产钱,比较差役,包括倍役、歇役等都需按此执行,大体相当于666.539标准亩。另从王昌老角度考虑,陈坦是其四倍,按陈坦15633文,则王昌老有3908.25文(或“14贯有余”,按15000文算,则王昌老有3750文)的产钱。根据同一折算办法,王昌老有3908.25/19≈205.7(或3750/19≈197.37)标准亩,远低于陈坦的666.539标准亩。或者按关瑨估算的10文标准(虽是估算,和其他州县产钱比率大体相同),将15633文折算,陈坦有田就是1563.3标准亩,扣除免役156.25标准亩后为1407.05亩。王昌老的3908.25(或3750)文产钱亦按每亩10文折算,为390.825或375亩,也远低于陈坦折算数。
但章某认为,政策是按品级允许官员及其后裔享受一定免役额度,官品最为重要,根据确定无疑官位方可推算出准确“限田”额度。陈焞确实为七品官(承议郎、知县,从七品),独自立户,可保有2000亩限田。死后折半,诸子可享有免役额度数量为1000(标准)亩。现实情况是陈坦为独子,只有820(标准)亩,产钱为15633文。以同一标准,陈坦可以享受免役额度按纽计每亩19文计算,19文×1000亩=19000文,所以陈坦不必应役,且尚有3367文免役额度未使用,甚至仍可再保有177(标准)亩。理论上来说,陈坦用来比较差役产钱应为“负3367文”。即使以0来计算,那么王昌老也高于陈坦3908.25文(或3750文)。所以章某才说其是“妄行纠论、枝蔓引援,不合人情,显是健讼”。
又如黄陞,父为朝散大夫,从六品,可享限田2500亩,死后半之,诸子可共享1250亩。黄陞兄弟五人,则每人为250亩。后文有云“本乡则例,中等每顷五百四十五文”,则每亩为5.45文。按此标准,则黄陞本人可以享有免役额度为250×5.45=1362.5文。而黄家现有产业中所谓“黄侍郎大夫庄”被看作是黄陞产业,有据可查税钱为1436文。去除1362.5文之后,黄陞自认可用于比较差役税钱为73.5文。但是范西堂认为,只有拿出分家文书情况下,方可证明现有税钱属于黄陞本人,据之免役,如果拿不出“分关声说簿书”及“本位受分干照”,不能据此免役。既然黄家没有分家文书,那官府就要加以干涉,将其家产特别是田产剖析明白,拟出“关书”,以备差役之用。归并黄家三处田产,命名为“知府大夫庄”。黄知府为六品,可免役额度为2500亩,死后半之,诸子可共享1250亩顷限田。据乡例原则,以中等水平核算,每亩税钱5.45文,黄家诸子可享有免役额度7533文(原文计算有误,实6812.5文。或者7533不误,则1250亩有税钱7533文,即每亩税钱6.03文),这个额度高于其家实际共有税钱4350文。黄家如果再购置土地,尚可保有税钱2462.5文的土地。
乐侍郎户税钱1772文,但无告敕及砧基簿书,未予计算免役。王承宣户税钱2800文,有武翼郎(武职,从七品)告敕,从条免役;刘从义郎(武职,从八品)户,产钱5000余文,没有正式分书,只有白关,未被采信;刘知府户税钱1600文,有告敕无分关簿书,不在免役之限。李侍郎户,原为四品,死后半之为1750亩。范应铃以本乡六等田为其纽算,朝廷允许享有1750亩(标准)田,折合本地税钱计14000文,则每亩8文。侍郎4子,每子份可折合为3500文免役额度。其中长子(A)应为已逝,所以长子份分家继续折半,子辈(李侍郎孙辈,B、C)2人,共享1750文免役额度。按照税簿记载,B、C二人现有税钱为3189文。83所以B、C的3189文税钱中,可以去除1750文的免役额度。剩余的1430文(实1439文)税钱,要与民户进行比较,税钱高者应管办差役。文中语焉不详,推测可能是B、C当中某位自己有官可免役,想把2位合计1750文免役额度,用在无官的另一位身上,但范应铃不同意。
结合陈坦案判词,似乎可以推论,假设某官员D为七品,本人在世时可享有免役额度是2000标准亩的“限田”,有子5人,则D死后子辈共享数额为1000亩,每人200亩。但如果这5人当中有某一位(E)自己获得了较高官职,E从其父D继承所享有的份额(200亩),则不能平分到其他4人身上,使他们平均达到250亩。其他4人(如按陈璹家标准,分家之前过世之子可不计算在内),每人可享有数额仍然维持200亩数字不变。获取较高官职的E,从父继承份额(200亩)被虚置,但E本人按官品享有独自免役额度“限田”。假设也是七品,E的直系子孙就可以2000亩为基数折半继续享有免役数额,而不必以D为基准判断继承数额。
宋代“限田”二字含义不是限制占有,而是官户免役政策的一个计量标准,从北宋中后期提出后就作为“免役”额度存在。特别是南宋以后,“限田”执行就更加精细化,更突出了它作为“免役”执行标准的一面。官员既要保存好告敕,又要拿出分家文书,更要同时标明本位受分多少,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些条件,才得以按等级按额度享有“限制一定数量田地”免役优待。相比控制土地占有数量,宋代更重视“差役赋敛之未均”。因为每派役一次,对民户都是一次巨大伤害,可承役民户少,轮到次数就多;轮到次数多,破产者就多,最终是无人可派。为了避免这样后果,在无法要求既得利益者放弃的前提下,加以约束是最优选择,故而提出了“限田”标准。官员只能在标准之内享有优待,而不能完全逃避职役负担。官员通过什么标准享受优待?农业社会里面,当然以土地这种最大宗财产为适宜。但是土地肥瘠不一,很难一概而论。朝廷普遍标准,到了地方必然要加以修正,无法单纯以自然性状田地作为标准。沟通朝廷标准和地方特点,就需要能被一致认可的计量方式。税钱由土地出产而定,是能得到最多人同意的公平尺度,所以也逐渐被用作官户免役计量标准。
在宋人理解当中,“田制”就是“限田”而已,并没有作为“制度”的特殊含义。宋人在言“田制不立”时,就是限田“不行”的意思。84“限田”不是一种土地制度,只是一个具体行政事务的计量标准。宋代没有一种作为土地制度之“限田之制”,只有以解决差役问题而出现“限田”计量工具。“限田”不是为了均役,而是因为有职役特别是官户纠役,才逐渐产生了“限田”计量手段。有官户免役问题,才有限田被提出。限田是职役附属产物,是官户免役具体操作标准。没有职役负担特别是纠役,以及相随产生的官户免役矛盾,也就无所谓限田问题。
总之,由于路径依赖且制度设计不得法,职役被乡民广泛抵触又不得不屈从,出现了严重的承役顺序纠纷。朝廷逐渐调整政策,在官员队伍迅速扩大,逃役盛行局面下,不得不逐渐限制官户免役范围。总过程就是官户权益在逐步略有缩小但又不至于引起激烈反抗,由官户完全免役,到部分出钱,继之按等级部分服役。从历史发展过程和逻辑顺序上来看,不是因为限田而免役,而是在役事执行过程中,在官户执役问题上,逐渐找到了“限田(限一定田亩数额折算税钱)”这样具有可操作性的比较标准。通观宋代差役征发过程,官户免役在其中具有标志性意义,是突出的社会矛盾焦点。如何处理官户免役,以达到既维持统治基础,又顾虑基本公平的目标,是宋代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而认识职役差派官户免役纷争,对于我们理解宋代社会运作、百姓生活、官民关系等也有着极大的学术价值。
注释
1[宋]马端临撰,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文献通考》自序,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自序第5页。
2一般说来,宋代“官户”指现任或曾任一定级别的实职官员及其有荫子孙。据李弥逊引“绍圣常平免役令”夹注,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见[宋]李弥逊撰《筠谿集》卷三《缴刘光世免差科状》,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11页。又如“诸称‘品官之家'者,谓品官父祖子孙及与同居者”,见[宋]谢深甫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八〇《诸色犯奸·名例》,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23页。关于何为官户的各种详细规定,可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6页。
3刁培俊:《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
4张景贤:《关于宋代的“限田”政策》,《河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殷崇浩:《宋代官户免役的演变与品官“限田”》,《修静斋文集》,武汉,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7页;游彪:《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黄繁光:《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城市与乡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76页;黄繁光:《〈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见的南宋均役问题》,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115页。黄氏两文,略有重复之处。另有一些硕博学位论文,也都不同程度涉及了限田及官户免役问题,水准颇为不齐,限于篇幅,篇名从略。
5[宋]佚名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6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第215页;王曾瑜:《宋朝的官户》,《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17页。
7漆侠论述各类职役负担甚详,参见《宋代经济史》,第11章,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又,朱瑞熙《关于北宋乡村下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朱瑞熙文集》,第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8页。黄繁光撰有一系列论著,除前述外,亦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1980年。王棣有一系列论文,如下2篇对于研究乡役问题较为重要:《北宋役法改革中的南北差异》,《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论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的乡司》,《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王曾瑜曾详细论述了各类差役,主要有《宋衙前杂论》和《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两篇,均收入氏著《涓埃编》,第447、421页。刁培俊对宋代职役特别是乡都职役分析精到,如下3篇对于认识乡役负担有着重要价值:《由“职”到“役”:两宋乡役负担的演变》,《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在官治与民治之间:宋朝乡役性质辨析》,《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从“稽古行道”到“随时立法”——两宋乡役“迁延不定”的历时性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3期。
8《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297页。同卷亦有韩绛、吴充等官员所述,具体情形虽不同,但大体不出这四种避役方式,见第4296、4298、4299页。
9《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第4295页。
10《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第4301页。
11《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考一》,第341页。
12[宋] 李觏撰,王国轩校点:《李觏集》卷二八《寄上孙安抚书》,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12 页。
13[宋]苏辙撰,曾枣庄、马德富点校:《栾城集》卷三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763页。
14[宋]李焘撰,上海师大古籍所、华东师大古籍所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庚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428页。
15[宋]司马光撰,李文泽、霞绍晖校点整理:《司马光全集》卷四七《乞罢免役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98页。
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五月乙酉,第68页。
17《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禁不得影庇色役人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2009年,第729页。可参阅梁太济、包伟民《宋史食货志补正》,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78页。
18“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吏邀乞,踰年不得还者。帝重伤之,乃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见《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第4299页。又如“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见《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考一》,第343页。
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庚子,第5427页。
20“东明县民数百诣开封府诉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见《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第4301页。按,此事甚为复杂,既有政策意见的不同,同时也深深牵连党争。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戊戌,第5425页以降。不过从百姓层面来说,与“纠役”同一心理,试图最少支出而已。
21如“中户以下,旧来不系充役者……此等事力不及之户,向来既苦妄纠”,[宋]黄震:《黄氏日抄》卷七九《义役差役榜》,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第815页。
22[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924页。
2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第6277页。
24黄繁光已经对此有很好阐述,因为差役根据是“鼠尾流水法”,要差遍白脚,已差户才同意再次执役。由于很多白脚(在簿书上)不具备承役能力,而已承担户又拒绝在未遍差的情况下再次承役之时,就会出现大量矛盾。参见《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第170 页。
25除了百姓作弊,基层执行人员也别有用心加以利用:“乡司与役案人吏通同作弊,故意越等先差不合差役之人,致令纠论,乘时乞觅,百端搔扰,方始改差实合着役之人。”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第6281页。
26[宋]林季仲:《竹轩杂著》卷三《论役法状》,《宋集珍本丛刊》,第42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160页。
27[宋]叶适著,刘公纯等点校:《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三《外稿·役法》,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804页。
28[宋]汪应辰:《文定集》卷一三《与邵提举书》,《丛书集成新编》,第6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630页。
29[宋]袁说友:《东塘集》卷九《纠役疏》,《宋集珍本丛刊》,第64册,第327页。
30[宋]楼钥:《攻媿集》卷二六《论役法》,《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367页。
31[宋]佚名撰,张亦冰点校:《州县提纲》卷二《禁差役之扰》,《宋代官箴书五种》,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129页。
3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第6275页。
33《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考一》,第342页。
34[宋]王应麟:《玉海》卷一七六《至道开公田·三品田·劝农使》,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第3237页。
3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三,嘉祐四年四月癸酉,第4665页。
36《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第4300页。
3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87页。
38《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第4332页。
39《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第4519页。
4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87页。
41[宋]李心传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一,绍兴二年正月丁巳,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052页。
4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八,绍兴五年四月庚午,第1706页。
4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87页。
4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87页。
4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88页。
46山林园圃及坟茔地段不在限田之内的政策,不详何时取消。庆元时期,坟茔地段仍不在内,芦场折半,见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赋役门二》,第668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中多次提到不应豁免,如“赡茔之田固不应豁出,其他山林之类,皆有比折法”,“赡坟田产……难以此免”,(第78、85页)但这已是接近于南宋中期。
4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88页。
48《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89页。
4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89页。
5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90页。
51“比来有力之家规避差役科率,多将田产分作诡名挟户,至有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者。”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108页。
52如“今来编户有当充役者,却执……不理为官户一句,得为纠扰之词。赠官子孙……必欲用限田减半免役格”,导致地方官员难以决断。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90页。
5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91页。此所述事,在淳熙十三年(1186),但所反映的编户和官户纠纷,可想而知不会是短时间内之事。
54[宋]李元弼撰,张亦冰点校:《作邑自箴》卷四,《宋代官箴书五种》,第25页。
5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第7878页。
5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限田外合同编户差役》,第91页。
5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产钱比白脚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第82页。
5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乞用限田免役》,第83页。
5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限田外合同编户差役》,第91页。
60《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须凭簿开析产钱分晓》,第86页。
6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限田论官品》,第88页。
6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有告敕无分书难用限田之法》,第92页。
6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乞用限田免役》,第83页。
6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赡坟田无免役之例》,第85页。
6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须凭簿开析产钱分晓》,第86页。此句似有不通,“并不理役”应为“不在免役之限”,见点校者注。
6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白关难凭》,第87页。
6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有告敕无分书难用限田之法》,第92页。
6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限田外合同编户差役》,第91页。
69这里的田产顷亩数,可称之为“标准亩”,系折合产钱而计算出,非实际田地亩数。因为田地有美恶,又分散于各处,不同人户进行比较,就需要有一个折算办法。政策上的“限田”又是依据土地数量,所以每户各处各等田产,需要按一定规则折算为产钱,再从产钱折合为标准亩数,方可用来比较差役。如果是相同身份,有时也可以直接以产钱比较,而不需折算。具体折算办法,史无记载。但从《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部分数据,可以略加推算,详见下文。
70《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限田外合计产应役》,第77页。
71“宰”亦可作为主管官员的代称,不清楚此为“关县令瑨”的含义,还是其名为“宰瑨”。考全书,有署“巴陵赵宰”“建阳丞”“包宰”“佥厅”“赵知县”“叶县宰”等。则“县令关瑨”可能性最大,但别无旁证,姑且存疑。检绍熙元年有进士关瑨,浙江临海人,或为此人。见官修《浙江通志》卷一二六《选举四》,《中国省志汇编》,台北,京华书局影印本,1967年,第2102页。刘馨珺也认为是“关瑨”,参见氏著《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7页。
72[宋]汪应辰:《文定集》卷二一《左朝散大夫直徽猷阁陈公墓志铭》,第657页。
73[宋]朱熹撰,戴扬本校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一《跋陈徽猷墓志铭后》,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856页。
74与朱熹同年登第有“第三十三人陈旦,建州建阳县,崇政乡崇化里”。见《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54页。陈国代试图说明陈明仲即陈旦、陈焞,见氏论《陈旦与陈焞考辨》,《武夷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但《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明载陈旦祖谌父雍(第388页),均已故不仕,则较难以确证陈璹子焞即为此陈旦。此承廖寅教授提示,谨此致谢。关瑨亦说过陈焞非“自擢科第”,则陈明仲可能非是与朱熹同年登第的陈旦,李清馥等认为与朱熹同榜之陈旦(字仲明)为陈璹子,但考虑到《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为最早出处,似有误。参阅《闽中理学渊源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60册,第299页。关某语气,似对陈家有所偏见,但不影响陈焞确为朝官的判断。章某说陈璹四子,陈焞居长,显系宗枝图内无陈照,不详何故。
75陈来:《朱子书信编年考证》(增订本),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第112页。
76嘉定二年(1209)至七年(1214)之间,有福建路转运判官章良肱,或为此人。参考李之亮《宋代路分长官通考》,成都,巴蜀书社,2003年,第924页。按该书所录,确知嘉定二年有李浃,嘉定七年有费培。又:“李浃……章良肱……费培……(俱嘉定间任)”,见官修《福建通志》卷一九《职官二》,《中国地方志集成·省志辑·福建》,南京,凤凰出版社影印本,2011年,第357页。则章良肱在李浃、费培中间任职。又据李之亮《宋代路分长官通考》,绍兴三年(1133)至景定二年(1261),福建路无转运使;开禧元年(1205)至嘉定十年(1212),福建路无转运副使;转运判官为此时福建路转运司最高长官。李之亮认为:“几乎南宋一朝,朝廷已经取消了正使”,见李之亮《宋代路分长官通考》前言第4页。又:“旧制,有计度转运使、副、判官,两省五品以上任者为都运使。建炎以来,逐路都转运使除授不常,惟使、副、判官常置。”[宋]马光祖撰:《景定建康志》卷二六《官守志三》,《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0年,第1757页。《名公书判清明集》所云“章都运”,或仅为尊称。如确为此人,则王昌老纠役陈坦,当在嘉定二年至七年之间,按李之亮所判断章良肱任职时间,或为三年(1210)至四年(1211)。
7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90页。
78《宋会要辑稿》食货六,第6091页。
79参阅王曾瑜《宋朝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宋朝的产钱》,《涓埃编》,第244、271页。按王氏分析,产钱有三种含义,或是税钱,或是家业钱,或是两者统称。产钱的基本功能,则以“纽税”为主。这也是因为土地性状不同,难以一概而论,所以就不按亩数,而按其出产水平来衡量。
80早在五代时期,“分遣使者按行民田,以肥瘠定其税,民间称其平允。自是江、淮调兵兴役及他赋敛,皆以税钱为率,至今用之”。见《资治通鉴》卷二八二,后晋天福六年十一月庚辰,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9358页。
81政和数据见《宋会要》食货六,第6087页;乾道八年数据见《宋会要》食货六,第6089页;淳熙七年数据见《宋会要》食货六,第6090页。
82下文为方便比较,原判文所使用的顷、亩、贯、文等计量单位,均统一折合,钱以文计,田以亩计。但不涉及具体的亩制大小,钱额多少。
83原文为“各有税钱三贯一百八十九文,除限田一贯七百五十文外,尚计一贯四百三十文”,文意有难解之处。如各有3189文,则合计6378文,扣除共享的1750文后,不应余1430(实1439)文。考上下文和相关法律规则,两人共有税钱3189文似较为合理。一种可能情况是“合”字,但错写为“各”,无史料证明,姑且搁置,不影响限田折算办法的推演。
84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第3章,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