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明:经济关系与分配正义——《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的“权利-正义观”辨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20 次 更新时间:2020-08-25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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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明  

作者简介:王峰明,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发信息:《哲学研究》第20198期

内容提要: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对《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的权利观和正义观进行互文性解读,就会发现:(1)从劳动时间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由于它依然是人们从社会获得生活资料的基础,所以,基于按劳分配的人的权利仍然是较为狭隘的。(2)从人所处其中的多重社会关系和由此决定的人的本质的多样性来看,由于按劳分配在确认一种关系(劳动关系)中人的平等权利的同时默认了其他关系中人的权利的不平等,所以,这种平等权利同一切权利一样,在内容上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3)从对社会总产品的各项扣除来看,由于无论是生产资料的扣除还是消费资料的扣除,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所以,人的(分配)权利会受到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的制约。(4)如果说人性论是权利观和正义观的理论基础,那么,历史观就是人性论的理论基础。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是一致的。

关键词:权利/分配正义/《哥达纲领批判》/《资本论》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资本论》语境中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编号15AKS001)的阶段性成果。

在法国学者伊莎贝尔·加罗(Isabelle Garo)看来,《哥达纲领批判》是“一个政治性的纲领文件”,其“表达过于婉转,甚至晦涩”,因此,“只有把《资本论》的观点提炼总结出来才显得更为有力,才能彻底批驳拉萨尔把劳动问题简化为抽象的荒谬方式”。(加罗)本文所做的正是这样一种工作,即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尝试对《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的“权利-正义观”予以互文性解读,以期从政治经济学角度介入对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问题的研究。


一、资产阶级的权利及其狭隘性

如所周知,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个体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者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其劳动才能加入社会总劳动,其劳动的社会性才能得到事后的显现和确认。马克思说:“市场上的过程只是实现年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交换,使它们从一个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人的手里”(马克思,2004年a,第669页),而“交换就是分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96页)。可见,生活资料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指初次分配以区别于再分配)是通过市场交换而完成的。与此不同,在未来新社会中,虽说社会分工依然存在,但私有制已不复存在,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而随着私有制的消亡,任何人的劳动不再具有私人性,而是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其社会性也由此得到直接体现和确认;劳动产品不再表现为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商品价值。(参见同上,第303页)这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的改变:物质生产不再是商品生产而是产品生产,经济形态不再是商品经济而是产品经济。随着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在未来新社会中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此,马克思作了具体说明(同上,第304页),这一说明与《资本论》中的论述完全一致:“在社会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社会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生产者也许会得到纸的凭证,以此从社会的消费品储备中,取走一个与他们的劳动时间相当的量。这些凭证不是货币。它们是不流通的。”(马克思,2004年b,第397页)这便是为人们所熟知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

马克思认为,从各个生产者对消费资料的分配来看,这里实行的是与调节商品交换相同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这是因为,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是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就是包含了等量劳动的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商品占有者以一种形式给予市场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同样,在按劳分配中,生产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同上)。按劳分配和市场分配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其一,就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本身而言,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同上)。在形式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不同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在内容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不同价值量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不同劳动量之间的交换。无论是劳动产品还是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对象化,或者说都凝结了一定量人类劳动;但劳动产品和商品则是人类劳动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存在方式,因为在商品上,人类劳动转化为价值,劳动量则转化为价值量。从劳动产品到商品,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其二,就原则与实践的关系而言,在市场分配中二者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同上)就是说,从每一次交换(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价格与价值的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则是必然的,所以等价交换或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并不成立,实践与原则并不一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则不起作用,恰恰相反,其作用就存在于价格的随机变化和波动中,表现为价值对价格在整体或总的趋势上的决定和制约。与此不同,在按劳分配中,“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同上),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不仅在整体和总的趋势中发挥作用,而且在每个个别场合也发挥作用。在马克思看来,二者的区别表明从市场分配向按劳分配的转化是一种进步,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断裂性。因为交换价值显示着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它们属于这样一种社会形态,在这里生产过程支配着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而按劳分配则意味着劳动的社会规定不再具有物的外观,生产过程不再支配人而是受到人的支配。(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99-100页)同时,它们的相同之处又表明按劳分配与市场分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着经济发展的连续性。因为当共产主义社会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时候,“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对于这种连续性,马克思还在权利-正义的层面做了阐释。

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把劳动确立为个人取得生活资料的权利的基础,生产者的权利同他们所提供的劳动成比例,而平等就在于用同一尺度即劳动来计量,因此,其中包含了权利平等或平等权利。尽管如此,“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或者说,“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呢?(1)在简单流通中,“个人相互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2页)就是说在内容上,商品交换是各个交换者获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过程;而在形式上,这一过程则表现为商品交换,表现为等价物之间的交换。(2)从经济关系和权力关系来看,“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同上)就是说,要实现对自然物的改造和占有,就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一种产品;而要实现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就必须通过等价交换,拿了自己劳动的产品换取他人劳动的产品。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权与劳动都是统一的。(3)这种经济领域中的所有权(力)关系反映到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上,就形成政治领域中的所有权(利)关系。并且,由于在这种所有权中包含了平等的因素,所以就被看成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对产品实行占有或所有的基础都(平等地)是自己的活的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对他人产品实行占有或所有的基础都(平等地)是包含了自己等量劳动的产品。当然,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扬弃,它以等价交换的形式把上述平等因素保留下来;在所有权关系和分配权关系上,资本主义未能实现在劳动面前的人人平等,但却实现了在等价物面前的人人平等,大家都“是”人格化的等价物。可见,正是资产阶级第一次在国家和法律的层面,把经济关系和商品交换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提升和确立为政治和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也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第一次把这种平等权利进一步概括和提炼为一种法律和政治观念。洛克的劳动所有理论无疑是其中的典范。(参见洛克,第19-20页)只不过,由于洛克没能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简单商品生产区分开来,所以其劳动所有理论只是看到了二者的共性,并没能把握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个性;它所宣示的与其说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毋宁说是与劳动者个体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总之,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市场分配,由于它们都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所以就此而言,二者所确立的法律或权利关系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包含在按劳分配中的社会主义平等权利并没能完成对资产阶级权利法则的超越。

既然说按劳分配在原则上仍然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权利,它就没有“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306页)。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马克思,2004年a,第88-89页)而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和对剩余劳动的狼一般的贪婪表明,劳动时间对于资本主义制度具有空前而绝后的重要性,由此决定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性。换言之,由于资产阶级权利所依托的物质基础是劳动时间,所以是极其狭隘的。这是因为:(1)从物质生产的目的来看,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从而实现价值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和动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物质生产直接以交换价值为目的,只是间接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而在奴隶制和农奴制条件下,物质生产“主要地和优先地以使用价值为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72页)。对资本家而言,关心价值和剩余价值甚于关心使用价值,关心劳动时间甚于关心人的需要的满足。(2)从度量财富的尺度来看,与物质生产的目的相联系,奴隶制和农奴制用使用价值来衡量和度量物质财富,而资本主义则用劳动时间(准确地说是剩余劳动时间)来衡量和度量物质财富。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和度量物质财富,意味着财富生产的社会(而非物质)基础是贫乏和有限的;意味着付出剩余劳动时间的人不能享受自由时间,剩余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因而是彼此对立的;意味着劳动时间是个人的全部时间,劳动者或工人则是他的唯一规定;意味着个人的发展决不是全面的,而是片面的和畸形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04页)(3)从财富生产的基础来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这同新发展起来的由大工业本身创造的基础相比,显得太可怜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01页)以上三个方面都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极其狭隘的,以此为基础的平等权利也是极其狭隘的。当然,资本主义已经为财富基础的质变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因为资本所推动的大工业的发展表明,“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作用物的力量”。(同上,第100页)只不过,追求价值增殖的生产目的决定了其财富的尺度和源泉依然是、也只能是劳动时间。这既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是资本本身的矛盾。资本在竭力把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的同时又使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唯一尺度和源泉。(参见同上,第101页)

劳动时间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按照马克思的设想,作为一种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其中的一部分重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这部分产品仍然属于社会;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这部分产品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只要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不仅可以同商品生产进行比较而且可以同社会主义阶段上的按劳分配相联系。在此,劳动时间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2004年a,第96页)因此,以马克思之见,即使在共同生产的前提下,时间规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正像在单个人的场合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省”;另一方面“正像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一样,社会必须合乎目的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23页)但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在共产主义发展的高级阶段上,(1)从财富生产的基础和源泉来看,财富的创造建立在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发展、科学的发展和对自然力的开发与利用的基础上,一句话,建立在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00-101页)(2)从度量财富的尺度来看,“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因而交换价值也不再是使用价值的尺度”。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01、104页)其中,“一部分用于消费产品,一部分用于从事自由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230页)。(3)从生产的目的来看,“一方面,社会的个人的需要将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04页)因此,共产主义社会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共同富裕和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生产的目的。正是基于以上经济领域发生的历史性变化,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并且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306页)


二、平等的权利在内容上并不平等

作为一种权利关系,按劳分配所确认的平等当然是形式的,即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人与人之间在分配权(利)上的平等。一些人认为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权利是虚假的,因为法人意义上的平等权利不等于现实的人的权力是平等的。其实不然。马克思讲:“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Marx,S.99)法律关系固然是一种形式,但其内容则源自现实的经济关系;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并非子虚乌有,其内容是由经济关系中的平等权力所决定的。没有经济关系中分配权(力)的平等,便没有法律关系中分配权(利)的平等,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不过是经济关系中的平等权力的表现和反映。在经济关系中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废除了剥削关系,即非劳动者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而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不平等关系,废除了经济权力和阶级权力的不平等,从而实现了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的经济关系在政治关系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固定下来,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平等的分配权利。同样,作为一种权利关系,资本主义市场分配所确认的平等是形式的,但决不是虚假的,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马克思,2004年a,第195页)这是活生生的事实,而不是假象和幻象。并且,这种情况在之前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中是不存在的。(参见同上,第75页)可见,资本主义虽然没有废除阶级剥削和阶级不平等,但却废除了基于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身份不平等,废除了基于身份不平等的分配权(力)关系的不平等,无论是谁都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由此实现了在等价物面前的人人平等。这种经济关系中的平等权力在政治关系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固定下来,就形成了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平等的分配权利。

然而,针对按劳分配所确认的人与人的权利平等,马克思明确指出:“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如何理解马克思这一论断?既然说形式是内容的反映和表现,法律中的平等权利是经济中的平等权力的反映和表现,平等权利为什么在内容上又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呢?马克思解释道:“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同上)但在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既有在身体条件或自然禀赋方面的差异,也有在婚姻状况和家庭条件方面的差异。(同上,第304-305页)身体条件或自然禀赋不同,能够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就不同,从社会取得的报酬(即收入)也就不同;对那些在生理和禀赋上相对弱势的人来说,他们提供的劳动较少,取得的收入也较少,一些需要就无法得到满足。即使撇开这方面的差异不谈,即使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相同,从社会取得的报酬(即收入)也相同,但个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条件不同,这些收入平均分配到家庭的每个成员上的量就不同;已婚的比之于未婚的、家庭成员多的比之于家庭成员少的人,其家庭负担较重而人均收入较少,他们的一些需要就无法得到满足。若以劳动时间作为收入分配的尺度,在前一种情况下,它默认了现实中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的不平等,进而默认了由此引起的个人收入和满足需要的不平等;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它默认了现实中婚姻状况和家庭负担的不平等,进而默认了由此引起的家庭人均收入、富裕程度和满足需要的不平等。(参见同上)显然,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平等既是一种经济关系中取得收入的实际力量即分配权力的不平等,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中分配权利的不平等。而默认不平等就是默认一些人的特权。作为形式的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不过是作为内容的经济关系中的特殊权力的表现和反映。以法律的形式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从而也就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关系;而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一种平等的权利关系,同时就是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因此,马克思说:在按劳分配中,“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同上)在同一尺度和标准之下,生产者的权利既是平等的又是不平等的,这是一种悖论。

权利悖论何以存在?马克思在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做了剖析:(1)人的本质由社会关系所决定。社会关系具有多面性或多样性,同时,这些不同的社会关系之间又彼此联系、不可分割。在本质和规律层面,作为一种整体特征和总的趋势,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单向度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在现象层面,作为一种局部和片段特征,在它们之间则存在着相互作用和彼此制约的关系。正是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这些关系之间的相关性,决定了现实的人的多样性或多面性。在现实中存在的总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2)就人的收入或分配关系而言,在本质和规律层面上,由于“分配关系本身是由生产关系产生的,并且是从另一个角度表现的生产关系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60页),分配关系必须与生产关系“相适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9页),所以一个阶级的收入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但在现象层面上,作为本质和规律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一个人的收入则是由多种关系和因素所决定的。(3)法律关系中人的权利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法律关系和权利关系中的人也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人而不是现实的人。这是因为“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按劳分配中的平等权利,就是以劳动作为唯一尺度来计量人们的贡献和收入。而“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同上)。所以,一种平等权利的确立,意味着把某一种关系和因素确立为尺度,同时意味着对其他关系和因素的忽视。在按劳分配中,就是“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同上)在此,人们在劳动关系中或作为劳动者的平等得到确立和确认,同时却默认了他们在其他关系(例如家庭关系)中或作为其他角色所存在的不平等及其对分配关系的影响,默认了劳动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自然禀赋)的不平等及其对分配关系的影响,默认了这些影响所导致的实际收入的不平等。而“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同上)

存在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的权利悖论,同样存在于资本主义市场分配中,区别在于,这种悖论在前者表现为在确认一种平等权利的同时却默认了另一种不平等权利,而在后者则表现为在确认一种平等权利的同时也确认了另一种不平等权利。对资本主义来说,市场交换或分配过程,既是价值的实现过程也是剩余价值的实现过程。一方面从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商品生产来看,它把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关系确认为一种平等的权利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无论对工人还是对资本家,都只是从商品交换这个特定的角度看待他们,只是从这个特定的方面对待他们。他们的其他一切关系都被撇开了,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他们都只是交换者。另一方面从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来看,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不仅存在着等价交换关系,还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从后者来看,资本家不仅是交换者而且是剥削者,工人也不仅是交换者而且是被剥削者;作为被剥削者的工人是劳动者,作为剥削者的资本家则是非劳动者。显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由于受到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的认同和保护,这种权力关系被确认为一种权利关系。这样,资本主义就在确认一种平等权利的同时确认了另一种不平等权利。马克思还从其他角度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权利关系展开论述:“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正因为如此,“资本家自己叫喊着要求平等的竞争条件,即要求对劳动的剥削实行平等的限制”。即是说,“它要求把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的平等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马克思,2004年a,第338、564、457页)而对资本剥削劳动的平等权利的确认,同时就是对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不平等权利的确认。此外,价值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目的和动机,工人是资本增殖的手段和工具,而资本家也不过是人格化的资本。就此而言,无论是资本家还是工人,“在资本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马克思,2004年a,第294页)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同上,第457页)这里,一种平等权利的确认本身就包含着另一种不平等权利的确认,从而体现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权利所具有的悖论性。

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上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对生活资料的分配不再根据人们所提供的劳动而是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人们取得生活资料的权利与其需要而不是与其所提供的劳动成正比。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区别对待原则,因而在权利上是不平等的。实际上,就这种权利本身而言,它恰恰是一种平等权利。因为它把满足对生活资料的需要看作每一个人的权利,或者说人们都有平等地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在按需分配条件下,人们的需要得到平等的满足或平等地满足了人们的需要,从而实现了在需要面前人与人的权利平等。然而,平等地满足需要不等于满足平等的需要,因为不同的人对生活资料的需要不仅在种类或结构上不同,而且在数量和质量上也不同。同样,按需分配并不是要让每个人对生活资料的需要整齐划一,都具有平等的需要,而是创造条件让他们各自不同的需要得到满足。在按劳分配条件下,一些人凭借其自然秉赋和家庭背景等在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显示出一种不是权利的特殊权利。特别是,那些在自然秉赋和家庭背景方面都相对地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他们对生活资料的一些需要会得不到满足。因此,按劳分配妨碍了这些人的需要的满足。与此不同,在按需分配条件下,一个人在自然秉赋和家庭背景等方面无论处于强势地位还是处于弱势地位,他对生活资料的需要都能够得到满足。因此,按需分配不会妨碍任何人对生活资料的需要的满足。尽管如此,它同样意味着在不同方面和在不同意义上对一些人的特权的默认。因为有的人对生活资料的需要会多一些,有的人则少一些,从而在结果上形成差别和不平等。从权利关系的角度来看,满足需要的不同和占有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质量的不同就意味着在占有和分配权利上的不平等。可见,按需分配原则并没能从根本上消除一切权利所具有的悖论性质。个中原因就在于,作为一种权利,它撇开人的多样性或多面性,只是从需要这一个方面对待人,只是从需要这一个角度看待人。


三、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对人的权利的制约

按劳分配所存在的上述权利悖论无疑是一种缺陷或弊病。对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些弊病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那么,如何理解经济结构对人的权利的限制?如何理解文化发展对人的权利的限制?又如何理解经济结构对文化发展的制约呢?从拉萨尔的分配方案来看,问题的实质在于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同上,第302页)。而以马克思之见,如果说劳动所得这个用语指的是劳动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品不可能全部作为消费资料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而是必须进行若干必要的扣除。(1)对社会总产品的扣除包括:用于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追加部分;应对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所需要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参见同上)(2)这些扣除是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因为“在极不相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中,不仅都有简单再生产,而且都有规模扩大的再生产,虽然程度不同”(马克思,2004年a,第690页)。显然,若没有第一项扣除,就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系;若没有第二项扣除,就不可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就第三项扣除而言,保险基金“同异常的自然现象,火灾、水灾等等引起的破坏相关联”,从整个社会来看,要扣除保险基金就“必须不断地有超额生产,也就是说,生产规模必须大于单纯补偿和再生产现有财富所必要的规模”。(马克思,2004年b,第198页)因此若没有第三项扣除,无论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都有可能被迫中断,并且保险基金的生产本身就是有别于人口增长的引起扩大再生产的动因。(3)这三项扣除的具体数量的确定,既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具体的概率计算。(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页)可见,从劳动所得中扣掉这些部分不仅“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而且这种扣除“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303页)就是说,这些扣除是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决定的,与公平与否没有关系;或者如果说它们是公平的,那也不过是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在法律或道德上的观念表现或反映。从分配权利来看,从社会总产品中做了这些扣除之后,才是生产者有权(利)分享和消费的生活资料部分。由于这些扣除是由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决定的,所以生产者的权利不能违背经济规律,不能超出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所规定的限度。

制约分配权利的不仅是经济结构还有文化发展。文化和文化发展究竟指什么呢?从《资本论》及其手稿来看,马克思多次使用了文化概念。在谈到劳动生产力和人的需要的关系时,他讲:“在文化初期,已经取得的劳动生产力很低,但是需要也很低,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马克思,2004年a,第585-586页)在马克思那里,文化是表示社会发展程度或状况的概念,文化状况所指的就是与自然状况相对应的社会状况。如果把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撇开,那么文化状况所指的就是经济发展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状况。把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别开来并对置起来,这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并不鲜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95、69页;马克思,2004年a,第211、345页)经济即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与历史发展的物质基础,把经济关系从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可以凸显经济关系和物质生产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决定作用。在此意义上,所谓文化发展对分配权利的限制,无非是说分配权利除了受到上述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的限制外,还要受到其他社会关系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限制。实际上,文化发展对分配权利的限制就是马克思所论述的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扣除。

马克思认为,在做了上述扣除后,社会总产品中剩下的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不过,在把它们分配给个人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与生产没有直接联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于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页)就第一项扣除而言,它主要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同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页)。因为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越是具有对抗性,所需要的一般管理费用就越多。资本主义是最后一个对抗性社会,而社会主义则消灭了这种对抗性。由此决定,一般管理费用在社会主义社会比在资本主义社会将大大减少并且会越来越少。就第二项扣除而言,它主要用于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如用于教学设备、保健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同上)因为拿学校教育来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用一方面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200、460页)社会主义则把发展教育事业提到重要位置,并不断加大人、财和物等各方面的支持力度,以逐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就第三项扣除而言,它主要用于“那些由于年龄关系还不能参加生产或者已不能参加生产的人”(马克思,2004年c,第960页),即用于帮扶尚未具备和业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用于养老院、托儿所、残疾人设施等,总之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因为如果没有这项扣除,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也会出现因老致贫、因病致贫和因故致贫的现象。可见,从分配关系来看,如果说前三项扣除是一种初次分配,那么后三项扣除就是一种再分配,即通过税收等手段而实现的、使从事一般管理的人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分别取得自己的生活资料的分配过程;从分配权利来看,如果说前三项扣除显示了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对人的分配权利的限制,那么后三项扣除则显示了文化发展即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人的分配权利的限制。换言之,只有从社会总产品中做了这些扣除之后,才是生产者有权(利)分享和消费的生活资料部分。这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与公平与否没有关系。并且正是由于这些扣除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律决定的,所以生产者的权利不能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不能超出文化发展即社会发展所规定的限度。

至于文化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关系,一方面马克思区分了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劳动时间属于必然王国,而自由时间则属于自由王国。文化即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自由时间的增加和自由王国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自由时间即“不被生活资料的直接生产所占去的、可供支配的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216页);“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创造产生科学、艺术等等的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79页)。因此,没有自由时间就没有自由王国,也就没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马克思把劳动时间区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者为自己生产生活资料的时间,而剩余劳动时间则是为他人和社会生产生活资料的时间。“这种剩余劳动一方面是社会的自由时间的基础,从而另一方面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220-221页)没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就不会创造出自由时间,也就没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所以马克思说:“剩余劳动,即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77页)可见,经济结构对文化发展的制约,实质上就是物质生产领域或必然王国中的剩余劳动对自由王国中的自由时间的制约。只不过在一切剥削制度中,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是彼此分离和对立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剩余劳动创造了自由时间,而享受自由时间的却是非劳动者。共产主义则消除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之间的对立和对抗。(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04、108页)在此条件下,必要劳动本身将会扩大其范围,同时,剩余劳动将会缩小其范围并成为另一种意义即满足社会需要和社会消费意义上的必要劳动。(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605页;马克思,2004年c,第991-992页)正因为如此,无论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留下的是为了满足作为私人的生产者的需要,而扣除的则是为了满足作为社会成员的生产者的需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页)这不正是千百年来人类梦寐以求的那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和谐社会吗?不正是那种每个人的发展是其他人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而不是限制和障碍)的美好社会吗?

在马克思看来,在共产主义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随着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消除而消除以后,在劳动不再只是一种谋生手段而且它本身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以后,在物质生产力随着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增长起来从而使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以后,“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306页)在此,他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对于分配关系和分配权利的制约作用。(1)分工或劳动关系的制约。分工即社会分工,指的是并列存在的不同形式的劳动。不仅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发分工,而且有以财产公有为基础的自觉分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22页)基于技术关系或者说具有纯技术性的劳动分工是永远无法消除的,但在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的作用下,分工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来。例如在私有制条件下,分工表现为职业或专业的固定化,即个人终生从事某种职业或专业。所谓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就是一种专业或职业的固定化。马克思把这种分工叫做旧的分工,而消灭分工就是要消灭旧分工,消灭这种使人奴隶般地服从于分工的情形。(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484、560、562页)机器大生产为消灭旧分工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同时“在它的资本主义形式上,再生产出旧的分工及其固定化的专业”。(同上,第560-561页)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旧分工才能被消灭,按需分配才能变为现实。(2)劳动性质的制约。通过劳动获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物质产品,从而维系人的生命存在,这永远是劳动的基本职能所在。因此劳动永远是人类谋生的手段,具有永恒的自然必然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必然王国会不断扩大自己的范围。(参见马克思,2004年c,第928页)但随着共产主义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劳动过程和劳动性质会发生质的变化。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所实现的劳动的科学化和社会化的基础上,共产主义进一步把劳动提升为一种自由的劳动,从而使劳动成为一个受到人的自觉调控的过程,一个锻炼和锤炼人的身心的过程,一个劳动者借以实现自我的过程。(参见王峰明,2018年)从分配关系来看,只有当劳动摆脱单纯谋生的性质而同时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的时候,才能实行按需分配。(3)劳动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共产主义将把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物质生产的目的,而个人的这种“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08页),从而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使物质财富得以充分涌流。如果说物质生产力在共产主义社会处于一种“自由的、无阻碍的、不断进步的和全面的发展”的状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39页),那么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相反的情形。一方面资本的趋势是,为了增加相对剩余时间必然把生产力提高到极限,因此资本具有无限度地提高生产力的趋势;另一方面资本又具有限制生产力的趋势,资本会不断地成为生产力的障碍。(参见同上,第406、407页)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着生产力自由发展的界限,这个界限(即生产的界限)是资本家的利润而不是劳动者的需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598页)可见,对按需分配具有决定作用的是物质生产的发展,而不是人的权利和权利关系。如果说按需分配被确认为人的权利,那么其原因也并不是因为它体现了某种权利法则和权利标准,而是因为这种分配关系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物质生产的发展是适应的。因此,只有在物质生产高度发展的历史条件下,按照每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够得到满足自己需要的生活资料,才能成为他们的权利。这同样说明了经济结构对人的权利和权利关系的限制。超出经济结构的限制,人的需要就是一种抽象的需要,人的权利也是一种抽象的权利。


四、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历史观

拉萨尔主张对劳动所得进行公平分配,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98页)然而,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所得指的是产品的价值,并且既可以指总价值也可以指新创造的价值;而在非商品生产条件下,指的则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这两种含义不同的劳动所得反映和体现了不同的生产关系。因为没有生产资料的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劳动产品就不会转化为商品,其中包含的劳动就不会转化为价值。换言之,劳动所得的含义由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关系不同,劳动所得的含义也就不同。由于无视经济概念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学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概念”(同上,第301-302页);由于这一概念含义模糊,所以拉萨尔在此基础上展开的论述不过是一些“空洞的词句”和毫无意义的“空话”“废话”(同上,第300、302、306页);由于是一些空洞的词句,所以它们在逻辑上彼此冲突、难以自洽。由此,劳动所得与公平分配就是彼此冲突的:要公平分配就无所谓劳动所得,是劳动所得就不可能公平分配。而在公有制条件下,由于那些尚不具有或业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也会得到生活资料,人们的生活资料就并非都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所以劳动所得这个概念不仅已经消失了而且是不能接受的。

马克思认为拉萨尔派的错误在于:一是试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一种教条重新强加于无产阶级政党;二是用“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多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这种现实主义观点便是:“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同上)生产条件的分配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或者说是狭义的生产关系,而消费资料的分配则是狭义的分配关系。显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分配的对象即分配什么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进入分配关系的是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进入分配关系的则是使用价值或劳动产品。如何进行分配即分配方式也决定于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其分配方式是市场分配,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其分配方式则是按劳分配。分配对象的多少即分配数量还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其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为资本家阶级生产剩余价值,同时也决定了维持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正是后者决定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进而决定了工人的工资。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除了必要劳动以外,工人阶级应该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与这种现实主义观点不同,拉萨尔派把目光聚焦于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完全无视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对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决定作用。如果说上述现实主义观点揭示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间的真实关系,那么拉萨尔派则颠倒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种倒退。同时,如果不从根本上触动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讨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变革就是毫无意义的,或者说“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同上)。

马克思所说的现实主义观点无非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这是一种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它揭示了存在于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事实关系,并没有涉及价值关系和价值评价问题。一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6页)显然,无论是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还是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都是由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与是否公平和正义没有必然联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换言之,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是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就会是什么样的,而“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245-246页)这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即经济规律。据此,一些人认为马克思是排斥公平正义论题的。实则不然。马克思一方面明确表达了在资本主义分配问题上自己所持的权利-正义观:只要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是一致的,那么资本家支付的工资就“是经济上公平的工资,即由经济学上的一般规律决定的工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10页);另一方面揭示了权利-正义观(如同经济概念一样)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1页)可见,马克思并没有一概地拒斥公平观念和价值命题,他所拒斥的是那种不但无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反而要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与之相适应的抽象的公平观念和价值命题。

任何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一种评价,任何评价都是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认识,而人的认识和观念又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马克思问道:“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这表明,从人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来看,是经济关系决定政治和法律关系,政治和法律关系又决定人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就经济关系而言,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相一致的时候,就会以权利关系的形式在政治关系中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中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反之,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不相一致的时候,就会在政治关系中被国家法律排除在权利关系之外,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中被认为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可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什么样的,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会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同,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不同。换言之,立足于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就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马克思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与此同时,“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这表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是由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表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就被确立为需要受到保护的权利关系和权利法则;反映在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中,就被确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在分配关系问题上,不同的社会主义者之所以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是因为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上。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人都是抽象的,任何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同样是抽象的。与此不同,拉萨尔等人把人的平等权利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要求按照平等权利进行公平分配,全然无视生产关系之于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无视经济关系之于人的权利的决定作用,无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于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意识的决定作用。用马克思的话说,拉萨尔“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这种基础要求一个人在运用它以前认真地、客观地研究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27页)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唯物主义基础。对于这一基础,拉萨尔“不过是顺便提一句罢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1页),殊不知,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恰恰是全部问题的根本所在。由于拉萨尔把分配关系凌驾于生产关系之上,把人的平等权利凌驾于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之上,把人的公平正义观念凌驾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上,所以在权利问题上与抽象权利论殊途同归,在人的本质问题上与抽象人性论殊途同归,在社会历史问题上与唯心史观殊途同归。可见,有什么样的人性论,就会有什么样的权利-正义观;而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性论。因此,权利-正义观与人性论是一致的,而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又是一致的。

原文参考文献:

[1]加罗,2013年:《〈哥达纲领批判〉关于社会主义的创新》,张春颖译,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第5期.

[2]洛克,1964年:《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3]马克思,2004年a:《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

2004年b:《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

2004年c:《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0年、1963年、1995年、1998年、2008年、2013年,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6]王峰明,2018年:《自由王国、必然王国与人的自由》,载《马克思主义研究》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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