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及其正义悖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40 次 更新时间:2019-09-04 07:28

进入专题: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二重性   正义悖论  

王峰明  

内容提要: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来看,资本主义既是一种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又是一种建立在阶级剥削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在前者,资本家作为货币商品的占有者,工人作为劳动力商品的占有者,他们之间是普通的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而在后者,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工人作为雇佣劳动者,他们之间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前者,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换遵循商品等价交换规律,既是自由的又是平等的,因而是正义的;而在后者,工人则必须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自由也不平等,因而是非正义的。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决定了其正义的悖论性和自反性。不了解和把握这一点,就会要么像塔克和伍德那样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拒绝承认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要么像胡萨米那样只能从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认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要么像杰拉斯那样指责马克思在资本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是自相矛盾和不一致的。

关 键 词:“塔克-伍德命题”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二重性  正义悖论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世纪70年代初到90年代末,西方学界围绕“塔克-伍德命题”展开了近30年的讨论。在罗伯特·塔克(Robert Tucker)看来,马克思对于资本剥削的立场是:不能把资本剥削劳动描述为不公平,恰恰相反,这完全是公平的。因为,“资本主义分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也是“在现存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中起作用的唯一适用的公平标准”。(塔克,第67、70页)继塔克之后,艾伦·伍德(Allen Wood)也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仅是正义的,而且绝对地说,任何有碍于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尝试都是不正义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就在于“通过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使用而创造了剩余价值和扩张资本”。(伍德,第23页)对马克思来说,不管资本主义在可能性上是什么,似乎都不能说它是不正义的。(参见伍德,第4页)西方学界把塔克和伍德的上述论断称为“塔克-伍德命题”。按照凯·尼尔森(Kai Nielsen)的解释,这一命题告诉我们,“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会以正义或不正义的词句来评价资本主义”。(尼尔森,第224页)可见,“塔克-伍德命题”所确认的,不仅是马克思对待资本主义剥削的立场,而且是马克思对待公平正义的立场。

面对“塔克-伍德命题”,西方左翼阵营群起而攻之,除少数人如德雷克·艾伦(Derek Allen)以外,多数人持否定和批判态度,从而引发了以塔克和伍德等人为一派,以齐雅德·胡萨米(Ziyad Husami)和加里·杨(Gary Young)等人为另一派,云集了包括G.A.柯亨、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和理查德·米勒(Richard Miller)等几乎所有的西方左翼学者的理论争鸣。(参见杰拉斯,第144-145页)在反驳“塔克-伍德命题”的人中间,胡萨米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塔克和伍德把资本主义剥削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观点归给马克思,并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然而,其立论根据却是马克思著作中某个单一的段落,并且,从整体的上下文之间的联系来看,他们对之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用了“诡计”一词来直白地讽刺资本主义剥削。而在其他地方,马克思则使用了很多意义相近的词汇和更加明确的说法来谴责资本主义剥削。与塔克和伍德不同,胡萨米试图“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内”阐述资本主义的不正义问题。(参见胡萨米,第42-43页)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人如诺曼·杰拉斯(Norman Geras)认为:就同一作者的观点,竟然存在着两种如此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解释”,且每种解释都分别“被大量对其著作的直接引用和推理所支撑”。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与马克思本人在对待规范性问题上的“不一致”甚至是“前后矛盾”的态度不无关系。一方面,他否认自己对任何“理性”和“价值”的沉迷,因而对规范和价值术语表现出不耐烦与拒斥;另一方面,他的论述中却充满了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评价”和对未来新社会的“道德承诺”。杰拉斯把马克思论述中的这种不一致和矛盾概括为“马克思反对马克思”。在他看来,马克思时而明确否认规范性论点,时而又明确地肯定它。这种态度带给人们很多困惑,使他们感到莫名其妙。一直以来,人们试图去理解和解释马克思这种矛盾和不一致的态度,并且或许有取得某些进展的可能;但事实上,这是存在于马克思思想中“真正的、深层次的”的矛盾和不一致。(参见杰拉斯,第165-166、196-197页)

近年来,国内学界又在自身特有的学术语境下重拾、再续了这一讨论。原因在于,从历史环境来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资本的强力冲击和强势渗透带来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不仅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核心价值观建设提到重要位置,也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凸现出来。此外,从学理层面来看,这一讨论关乎一系列深层的学术问题和理论问题,例如如何看待马克思与道德、正义的关系问题,如何看待历史唯物主义与价值判断、规范命题的关系问题,如何看待社会主义与公平、正义的关系问题等。但是,从国内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不仅其问题意识而且其基本思路和核心观点都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西方学界的观点,尤其是,对一些关键问题,如马克思为什么要把正义与生产方式联系起来、其基于生产方式的正义思想是否存在不一致和矛盾等,并未给予有效回应,甚至有回避问题之嫌。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立足于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手稿,尝试对相关问题提出不同的解读,同时回应“塔克-伍德命题”,尤其是杰拉斯的论断,以此就教于学界同仁并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


二、唯物史观与方法论奠基


“塔克-伍德命题”和由此而来的学术讨论发轫于马克思的一段论述:“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2004年c,第379页)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论述?学界见仁见智、观点纷呈。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的论述包含了以下含义:(1)这里的“交易”指的是在借贷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前者把一定的货币资本交给后者,后者把由此获得的产业利润的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交给前者。这显然是一种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交换关系,而任何商品交换的前提则是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哪怕是在发生于原始共同体之间最早的商品交换中,交换者也在观念上“默默地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马克思,2004年a,第107页)因此,作为一种经济交易,商品交换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特定生产关系作用的必然结果,是从这种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的。(2)从其外在表现形式来看,一方面,任何商品交换都必须服从于个人的主观意志。马克思说:“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同上,第103页)在此意义上,商品交换表现为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表现为双方的共同意志,表现为服从于自由意志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发生在商品交换者之间的契约行为和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一旦在国家层面受到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就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成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和法权关系,成为一种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可见,商品交换和经济交易,既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关系,也可以表现为超越任何个人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关系。(3)从上述两方面的关系来看,经济层面发生的商品交换和经济交易是本质性内容,而法律关系不过是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种纯粹的形式。是内容决定形式,而不是形式决定内容;是形式必须适合于内容,而不是内容必须适合于形式。马克思说:“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同上)显然,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经济分析中最为典型的运用。因为,如果说契约关系和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那么商品交换和经济交易就属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适合于经济基础,相反的关系并不成立。①(4)把生产与交往、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相对置,这是马克思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资本论》的一以贯之的思想,并且直接决定了《资本论》的篇章结构。②商品交换是一种经济交易,经济交易又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由于生产关系决定交往关系,交往关系必须适合于生产关系,所以经济交易由生产关系所决定,是特定生产关系作用的结果。因此,当马克思把生产方式与交易的正义性联系起来时,其意思无非是说,不能离开物质生产和生产关系来谈论经济交易和交换关系的正义性。在经济关系内部,生产关系决定交往关系,生产方式决定交往方式,交往关系和交往方式必须适合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在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之间,经济关系决定政治关系,政治关系是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政治关系必须适合于经济关系。这样,经济领域中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交往关系和交往方式,由于会受到政治领域中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保护,所以被看作是正义的;反之,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交往关系和交往方式,由于会受到政治领域中国家法律的抵制和禁止,所以被看作是不正义的。(5)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工人阶级方面来看,工人只能按照一定的时间不断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决不能一下子全部卖光,否则,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转化为奴隶,从商品占有者转化为商品。换言之,“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消费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马克思,2004年a,第195-196页)因此,雇佣工人不同于奴隶,雇佣劳动制不同于奴隶制;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雇佣劳动制而不是奴隶制;雇佣劳动制是正义的,奴隶制则是非正义的。而从资本家阶级方面来看,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商品生产,而商品生产是价值生产和使用价值生产的统一;不能生产合格的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无法转化为商品的价值,商品也就不成其为商品;只有提供在质量上合格的使用价值,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是名副其实的商品。当然,这是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所作的分析,不能由此无视和否认存在于现象层面的在商品质量上各种弄虚作假的丑恶行为。(参见同上,第203页)

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伍德认为:一方面,虽说在这段文字中,马克思所提及的仅仅是“交易”的正义性,但这一论述同样可以应用于人的行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结构。另一方面,“正义的一切法权形式和原则,如果没有被应用于特定生产方式,便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当它们的内容及其所应用的特定行为是自然地出自这种生产方式,并与这种生产方式具体地相适应,它们才能保持其合理有效性”。(伍德,第14、16页)就强调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关联而言,伍德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概念?伍德说:“受历史条件制约的社会整体,即被马克思称为‘生产方式’”。(Wood,p.249)然而,这一解读使伍德在分析生产方式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时难以自圆其说,一会儿认为法律和政治结构等上层建筑处于生产方式“之上(upon)”,一会儿又认为前者处于后者“之中(within)”。(cf.ibid.,pp.251-252)并且,对生产方式概念的这一解读还使伍德陷入了赞成生产方式决定论与反对经济决定论的混乱境地。他用“依赖于”“相一致”、“规定”与被规定、“表现”与被表现等用语,确立了生产方式对国家和法律的决定作用(ibid.,p.254,269,270);同时又认为,由于“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经济’方面)作为其他方面所依赖的决定性方面”,所以“经济决定论”是对马克思“决定论”思想的“简单化理解”。(参见伍德,第8页)在笔者看来,这仅仅是伍德(或其他人)对经济决定论的一种理解,这种经济决定论当然不同于生产方式决定论。而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决不是本质不同的两种东西,毋宁说它们是同一种东西的不同表现形式。在此意义上,生产方式决定论与经济决定论并不是两种不同的决定论,而是同一种决定论的不同表现形式。

问题还在于,如何理解“正义”概念?在伍德看来,对马克思来说,“‘正义’是一个法权(Rechtsbegriff)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权利’相关的概念”。(Wood,p.267)就是说,由于正义与人的权利相联系,而人的权利又与法律相联系,人们赋予法律制度的核心使命就是维护和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正义是一种法权观念。可以把伍德关于正义的这一解释叫做“法律-权利”正义论。然而,很多人并不赞同伍德的观点。胡萨米认为,“伍德反复声称正义对马克思来说‘是个法权概念或法律概念’,这是没有根据的”(胡萨米,第76页),而且,他还表示马克思也“不可能站在资本主义法权的立场来评价资本主义”(同上,第75页),否则,马克思就成了资本家的代言人。在胡萨米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评价,主要是从道德上而不是从法律上进行的”。(同上,第76页)无独有偶,杰拉斯也认为:“无论那种将正义和权利原则归入法权范畴的力量有多大,只要它意味着在严格和实证意义上把这些原则牢牢地与法律捆绑在一起,那么,这种归类就是难以令人接受地狭隘。”因为,“这些原则最初也可能是简单的伦理原则,它们关注的是,什么(不)是可以在道德上得到辩护的关于善与恶的分配方式”。(杰拉斯,第162页)可以把胡萨米和杰拉斯关于正义的这一解释叫做“伦理-德性”正义论。

以笔者之见,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当马克思把正义问题与社会生产方式联系起来时,这与其说是马克思对某种正义原则和标准的确立,毋宁说是对各种正义观念所赖以产生的现实基础的说明;与其说是马克思对“正义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毋宁说是对如何考察和把握各种正义观念的具体内涵的方法论指引。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上述论述贯彻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是其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在正义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和体现。而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生产方式概念,就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唯物史观在正义问题上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


三、正义:在“买者”与“卖者”之间


胡萨米认为,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是一种“道德社会学”,而不是“道德理论”。(参见胡萨米,第50页)前者作为唯物史观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历史的视角来解释道德观念的社会起源”(胡萨米,第45页),而后者则是马克思站在自己的道德或伦理立场上对资本主义的评价。在谈论资本主义的正义问题时,伍德和塔克的重点都放在了马克思理论的“解释性维度”上,并视之为马克思的“评价性维度”。这样,当马克思依据资本主义的法权关系对剩余价值的合理性进行解释时,“他们竟把这种合理性误以为是马克思自己的评价”。(同上,第75页)实际上,虽说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没有侵犯交换的经济规律或资本主义法律关系”(同上),因而具有合理性,但由此并不能说资本剥削具有正义性。至于胡萨米论述中涉及的、伍德据以确认马克思判定资本主义正义性的其他段落,比较典型的有两个。一段是:“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马克思,2004年a,第226页)另一段则是:“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同上,第204-205页)在前一段中,马克思直接使用了公平或正义概念;而在后一段中,虽然没有使用公平概念,但在胡萨米看来,由于“在道德哲学中为了阐明正义概念而联系另一些道德概念,这是十分常见的”(胡萨米,第59页),所以,所有权、自由、平等诸概念,都是从不同角度对资本主义正义问题的论述。只不过,这些概念并不属于马克思,它们“都是庸俗的政治经济学用来评价资本主义社会的标准”。(同上,第67页)如前所述,马克思借用这些概念并非在做正面阐释,而是在讲反话、在讽刺资本主义。并且,它们只是个别单一的段落。

笔者以为,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与公平、正义关系问题的论述,决不只是出现在个别段落中,而是在多个段落中反复出现;并且,这些论述都极为具体、全面、深入;至于这些段落所表达的,是马克思自己的观点还是在批判其他人的观点,是一种反话还是马克思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资本主义与正义问题所作的正面阐释,则需要深入到文本中去进行具体分析和辨识。

1.关于“所有权-正义”

马克思认为,从简单流通本身来看,在内容上,商品交换是交换者获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过程;在形式上,这一过程表现为等价物之间的交换。在这里,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一种产品,从而实现对自然物的改造和占有;或者,通过等价交换,拿自己劳动的产品换取他人劳动的产品,从而实现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这是对产品拥有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2页)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权与劳动都是统一的,要取得所有权,就必须付出劳动;不付出劳动,就无法取得所有权。就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而言,作为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它是从简单交换发展而来的。对于任何一笔“原有资本”来说,它完全有可能是占有者自己劳动的产物;同时,“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也一致认为原有资本是通过其占有者“本人的劳动和他的祖先的劳动得到的”。(马克思,2004年a,第671页)而实际上,所有权与劳动的统一并非“是惟一符合商品生产的规律的”(同上,第672页),它仅仅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预设的一种“假定”。不过,既然假定了所有权与劳动的统一,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资本家使用、消费和占有工人的劳动力商品,进而占有其(包含了剩余劳动的)劳动产品,就是他应有的权利,因而是正义的。因为,不仅对劳动过程而且对劳动产品,资本家都拥有所有权;劳动力商品归资本家所有,同样,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及其产品也归资本家所有。

2.关于“平等-正义”

马克思认为,在简单交换中,每个人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这种平等关系表现在:一方面,“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5页)就是说,他们具有同样的规定。另一方面,“他们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或者至少当作等价物”。(同上)就是说,他们之间的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由于每一个人的规定都相同,并且在彼此之间进行的是一种等价交换,所以他们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为什么说他们把所交换的商品“至少当作等价物”呢?因为,每个人“在相互估价时只可能发生主观上的错误”(同上),就是说,尽管他们的估价可能是错误的,但在主观上仍然把所交换的商品看作是等价物;并且,在实际交换过程的反复进行中,他们的主观错误会得到纠正,从而在整体上和总的趋势上实现等价交换。为什么说他们作为交换主体彼此间没有任何差别呢?因为,当我们在交换价值的层面考察商品或人的劳动耗费,考察商品交换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成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时,作为交换主体的每一个人都不过是交换者,他们承担着同样的社会职能。就此而言,在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参见同上)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价值的交换即“流通本身不会产生不平等,而只会产生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01页)这既适合于简单交换关系,同样也适合于资本主义交换关系。在交换价值的交换中,“由于工人以货币形式,以一般财富形式得到了等价物,他在这个交换中就是作为平等者与资本家相对立”。(同上,第243页)由于是等价物之间的交换,所以工人与资本家是平等的关系;由于是平等的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的交换是正义的。

3.关于“自由-正义”

马克思认为,在简单交换关系中,“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同上,第198页)具体来说,商品交换或财产的转让是自愿的、非暴力的,因而是自由的。并且,交换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者和主体,商品则是体现其所有者的自由意志的客体,商品交换服从于人的自由意志,因而是自由的。最后,现实中的这种经济关系反映到国家和法的关系的层面,就产生了“人格”这一概念。在经济关系中,每个交换者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以区别于自然物;而在法律关系中,他们都是包含了自由规定的人格以区别于自然人。此外,如果说交换者在交换中“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那么,这“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同上,第199页)就是说,作为交换者,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手段和客体,才能使自己成为目的和主体;把自己当作手段和客体只是外在表象,成为目的和主体才是内在本质。因此,在商品交换中的主体-客体关系,不仅确立了每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他们彼此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而且确立了每个人之间的自由关系——通过作为手段的自己使自己成为目的和主体。存在于简单交换中的这种自由关系,同样适合于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马克思,2004年a,第204页)在这种关系中,由于体现了每个人的自由意志,所以他们是自由的;由于他们是自由的主体,所以是正义的。

4.关于“边沁-正义”

马克思认为:第一,在简单交换中,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私利益更根本、更重要,每个人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私利益。第二,一般利益和共同利益并没有区别于自私利益的质的规定,它们在内容上空洞无物。一切利益都是自私利益,这一点对每个人都一样,都毫无区别,因而是一般的。一般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抽象“一般性”。通过交换实现每个人的自私利益,就是共同利益。因此,共同利益至多表示,彼此必须进行交换,否则,谁的自私利益也实现不了,对谁都没有好处。共同利益仅仅在于交换的“好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9页)马克思这一见解极其深刻。所谓“边沁”的含义正在于此,它是功利主义价值原则或“功利-正义”观的精神实质。(参见边沁)第三,人们进行交换的真正动因,是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是具有对立性的个别利益;而共同利益作为一种不自觉的、空无内容的结果,仅仅存在于通过自己看自己的特殊利益的背后,存在于通过别人看自己的个别利益的背后。第四,交换的完成意味着彼此对立的个别利益的满足,作为一种安慰,人们把这种满足看成是一般社会利益的实现;同时,每个人都把自己看作是从事交换活动的、起着决定作用的、与其他人不同的“主体”。(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9页)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在理性的基础上,人们从自我利益出发,通过商品交换,最后可以达到共同利益的满足或最大化满足,这就是所谓的“经济人假设”。(参见斯密)而功利主义正义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把正义与幸福相联系,把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立为正义的原则和标准。可见,功利主义正义论与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在基本理念上并无二致。

以此来看,胡萨米把上述正义观都看成是庸俗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明显不妥。因为,从思想史来看,持这些观点的人不仅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斯密,也有政治哲学家洛克③,还有功利主义者边沁。同时,从其思想内容来看,上述正义观不仅包含了这些思想前辈的观点,而且包含了马克思的独特阐释。更为重要的是,从唯物史观来看,其立足点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任何正义观作为思想上层建筑,都是特定经济基础的观念表现和反映;只要基于同样的经济基础,无论是斯密、边沁还是洛克、马克思,都会作出同样的价值判断和评价。对于正义观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这种联系,马克思说得很明确:“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9页)同时,胡萨米把生产方式和价值判断或评价完全割裂开来,认为是价值判断就不能立足于生产方式,立足于生产方式就只能是解释而不是评价,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如果说正义观是一种价值判断和评价,那么,在马克思关于正义观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内在联系的论述中,就不仅包含了马克思的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的立足点恰恰是生产方式。因为,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与生产方式具有内在的一致性。④当然,胡萨米把道德理论与道德社会学区分开来,从而彰显了唯物史观在正义问题研究中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这是很有见地的。固然,他把道德社会学仅限于对道德起源的解释未免失之狭隘,因为道德在社会结构和演化中的位置和作用也是唯物史观的重要议题。

至为关键的一点是,无论伍德还是胡萨米,他们都没有注意到,马克思以上分析和论述的角度是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简单交换关系。对于这种简单关系的特质,马克思认为,无论是谁,他作为商品占有者,在商品交换中都或者是买者,或者是卖者,或者既是买者又是卖者,此外没有其他身份。例如:在这种交换中,工人最终只是作为商品的卖者出现;资本家则交替地作为买者和卖者出现,而在一定界限内,只作为商品的买者,或只作为商品的卖者出现。(参见马克思,2004年b,第494、492页)每个人不断地在买者与卖者之间切换位置,在一种契约中的买者,在另一种契约中就成了卖者,反之亦然。同一个人不可能总是买者或总是卖者,也不可能总是受制于同一份契约。在这种受不同契约约束的买卖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677页)因此,在商品交换或流通领域中“是偶然性占统治地位”。(马克思,2004年c,第938页)在这一领域中发生的买卖关系只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买卖只是在个别人之间进行,所以不可能在这里去寻找整个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2004年a,第677页)显然,立足于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简单关系并不能把资本家与工人区别开来,并不能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独特规定。换言之,与这种简单关系相比,在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中包含了更多内容和更多规定。因此,要把买者与卖者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区别开来,要把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区别开来,就不能停留于简单交换关系,也不能停留于资本主义流通过程,而是必须深入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正是生产过程才使得在买者与卖者的简单关系之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规定。因此,一当进入生产过程,简单关系就会发生质的变化;甚至在没有进入生产过程之前,交易双方的关系就已经发生了微妙变化。(参见同上,第205页)


四、非正义:在“资本”与“劳动”之间


就马克思的道德理论而言,胡萨米认为:首先,马克思的论述包含了大量从道德上强烈谴责和批判资本剥削的词语,并且,其出发点是阶级利益,而不是生产方式。(参见胡萨米,第51页)其次,马克思在道德上评价资本主义所采用的标准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在奴隶社会,奴隶会以一种与奴隶社会生产方式不一致的规范或标准来评价奴隶制度,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也会“以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一致的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胡萨米,第52页)最后,马克思的批判所指向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因此属于分配正义论。⑤

而在杰拉斯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非正义的论述包含了辩证转变。那么,这种辩证转变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又发生了哪些辩证转变呢?我们先看马克思的论述。

1.关于“所有权-正义”的转变

从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来看,例如:“10000镑原有资本带来2000镑剩余价值,这些剩余价值资本化了;新的2000镑资本又带来400镑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又资本化了,于是转化为第二个追加资本,又带来80镑新的剩余价值,以此类推。”(马克思,2004年a,第671页)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是原预付资本10000镑带来的,就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换而言,是完全符合劳动所有原则的。但是,第二个追加资本400镑的情况则发生了变化。它是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其中包括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即追加的可变资本V)带来的,就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换而言,则是违背劳动所有原则的。(参见同上,第673页)因为,这2000镑追加资本并非是资本家的劳动所得,而是工人在其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资本家用它来支付工人的工资,相当于用工人自己劳动创造的东西换取工人的劳动力商品。这是“征服者的老把戏,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马克思,2004年a,第672页)因此,马克思说:“现在,对过去无酬劳动的所有权,成为现今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占有活的无酬劳动的惟一条件”;“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这样,“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同上,第673、674页)就是说,现在,劳动与所有权分离开来,不再符合劳动所有原则。所有者不劳动,劳动者不是所有者。以上这种变化,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的辩证转变,或者说是从“对过去无酬劳动的所有权”向对现在“活的无酬劳动”的占有的辩证转变,或者说是所有权和劳动的同一性向二者的分离的辩证转变。(同上,第678、673页)随之,正义向非正义转化。⑥

2.关于“平等-正义”的转变

随着上述转变过程的完成,“表现为最初活动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同上,第673页)原来那种简单交换意义上的平等关系被打破,转变为一种单向度的不平等关系。因为,当资本家用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的一部分支付工人工资的时候,这在本质上并不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而是用工人自己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再同工人的劳动力进行交换;并且,工人通过劳动过程不仅要再生产即补偿这部分价值,而且还要给资本家创造400镑新的剩余价值。就此而言,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既不是等价交换,也不是不等价交换,而是一种非交换,或者说是在等价交换的表象下掩盖着的非交换。因此,马克思说:“价值过渡到资本时,等价物的交换转化为它的对立物,在交换的基础上交换变成纯粹的形式,而相互性完全成了单方面的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68页)但是,由于“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马克思,2004年a,第675页),所以,不仅第一次交易而且每一次交易都完全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此其一。其二,与此相联系的是,交易双方不再具有同一规定,不再是简单商品生产意义上的卖者和买者,即交换者,而是转化为具有不同规定、且彼此具有对抗性的资本家与工人。马克思说:“在这种发达的关系中,个人不再仅仅表现为交换者即买者和卖者,而是出现在一定的相互关系中,不再是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的规定性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02页)买者与卖者发生关系,其目的在于通过交换获得各自所需要的使用价值;而资本家与工人发生关系,其目的则在于获得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由此决定身处其中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人。这样,等价交换向非交换或虚假的交换转变,同一规定的人向不同规定的人转变,正义也向非正义转变。

3.关于“自由-正义”的转变

与上述两种转变相联系,表面的自由和正义也向实际的不自由和不正义转变。单从市场关系来看,每一次交易都服从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都是自由的;但若把流通和生产联系起来,就“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之前“在市场上,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而“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马克思,2004年a,第349页)既然是被迫的,就是一种强制,而强制即意味着不自愿、不自由。因此,马克思说:“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议定的结果”。(马克思,2004年c,第927页)事实上,在一切剥削制度中,劳动者完成的剩余劳动都是一种强制劳动,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此其一。其二,“劳动力必须不断地作为价值增殖的手段并入资本,不能脱离资本”,这说明工人是从属于资本家的。只不过,“由于它时而卖给这个资本家,时而卖给那个资本家”,所以,这种从属关系“才被掩盖起来”,从而呈现为一种虚假的独立性。(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708-709页)从社会角度来看,由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实际上是资本本身再生产的一个因素”,所以,“工人阶级,即使在直接劳动过程以外,也同死的劳动工具一样是资本的附属物”。(马克思,2004年a,第709、661页)这就决定了,“工人在把自己出卖给资本家以前就已经属于资本了”。(同上,第666页)既然说工人从属于资本家,就说明他在资本家面前既不平等也不独立,而不独立即意味着不自由。其实,工人何止是不自由?他彻底沦为资本增殖的手段和工具。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是物质财富为工人的发展需要而存在,相反是工人为现有价值的增殖需要而存在”。(同上,第716-717页)

4.关于“边沁-正义”的转变

与上述种种转变相联系,表面上的互利互惠、共同致富向实质上的两极分化转化。如前所述,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认为正义的原则和标准,而斯密则将之与市场交换机制相联系,认为互利互惠、共同富裕是市场交换的自然而必然的结果。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和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只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中的情况则大相径庭。从物质财富来看,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不断地把物质财富转化为资本,转化为资本家的价值增殖手段和消费品”。从工人来看,“他是财富的人身源泉,但被剥夺了为自己实现这种财富的一切手段”。(同上,第658页)一方面,“工人本身不断地把客观财富当作资本,当作同他相异己的、统治他和剥削他的权力来生产”;另一方面,“资本家同样不断地把劳动力当作主观的、同它本身对象化在其中和借以实现的资料相分离的、抽象的、只存在于工人身体中的财富源泉来生产,一句话,就是把工人当作雇佣工人来生产”。(同上,第659页)由此就造成了社会的两极分化,使得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同上,第743-744页)只不过,要把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工人的贫困与绝对贫困和一般意义上的相对贫困区分开来,这是一种具有悖论性的相对贫困:工人投入的劳动越多,他就越是贫困;工人劳动的生产力越是提高,他就越是贫困。因此,作为劳动者,工人的贫困与其劳动、与其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关系。这种两极分化又造成了“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马克思,2004年c,第928页)因此,如果说正义意味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那么,社会的两极分化就是对这种正义的否定,就是一种非正义。

在马克思看来,上述转变实质上是从非阶级关系向阶级关系的转变,与简单交换关系不同,阶级关系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如前所述,从简单交换关系即买者与卖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是随机的、偶然的和不确定的,二者在买者与卖者之间不断切换位置。然而,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或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来看,在市场交换中,资本家作为卖者是在实现剩余价值,作为买者则是在为生产剩余价值做准备;工人作为卖者是生产剩余价值的物质条件,作为买者则是为再生产这种物质条件做准备。就他们与剩余价值的关系而言,资本家就是资本家,工人就是工人,二者不能变换位置。因此,这是一种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的关系。当然,这种必然性和确定性并非源自市场交换过程,而是源自商品生产过程。“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本身的进行中,再生产出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分离。这样,它就再生产出剥削工人的条件,并使之永久化”。(马克思,2004年a,第665-666页)资本主义再生产就是资本剥削条件的再生产,就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的再生产,它使得这种剥削关系具有持续性,从而摆脱了简单商品关系所具有的偶然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马克思说:“现在已经不再是偶然的事情使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在商品市场上相对立。过程本身(指再生产——引者注)必定把工人不断地当作自己劳动力的卖者投回商品市场,并把工人自己的产品不断地转化为资本家的购买手段。”(同上,第666页)显然,简单交换中买者和卖者的关系是一种非阶级关系。与之不同,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则是一种阶级关系。马克思说:“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两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55页),其中“一方是生产条件的占有者,另一方是劳动的占有者”,这就是一种“阶级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202页)阶级关系和阶级对立形成的基础和根据在生产过程中,而不是在市场交换中;它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因而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不是交换关系;与交换关系不同,生产关系是一种固化了的结构性的“权力-支配”关系,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市场上没有阶级关系,市场上没有资本家与工人;市场上也看不见深处的阶级关系,所能看到的只是人们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不断穿梭和变动不居。马克思说:“流通是一团云雾,它的背后还隐藏着整个世界,资本相互联系的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28页)

以此来看,马克思的有些论述,如“让我们来赞美资本主义的公正吧!”(马克思,2004年a,第761页)的确像胡萨米所说的,明显在说反话。但如果把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正义的所有论述都视为一种讽刺,就失之片面了。马克思说:“必须到处假定,支付的是经济上公平的工资,即由经济学上的一般规律决定的工资。在这里,矛盾应该产生于一般关系本身,而不是产生于个别资本家的欺骗行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10页)在此,马克思对公平工资的论断决不是在说反话,而是在强调社会公平的现实基础即客观经济规律。并且,马克思并没有像胡萨米那样,把资本剥削看成是一种欺骗行为,进而用欺骗解释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参见胡萨米,第66、75页)因为,欺骗行为固然存在,但这与资本主义总的趋势和整体特征相背离,因而在总的趋势和整体上会得到矫正,从而使资本家阶级按照一般规律的要求支付工资。最后,尽管胡萨米错误地把马克思基于生产方式的论述看成是解释而不是评价,但他强调马克思所论述的并非是一种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而是买者和卖者之间普通的交换关系,则是准确的。虽然说,他把生产方式与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绝对割裂开来又是偏颇的,因为阶级关系就发源于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同时,也正是这种更为复杂的阶级关系使得买者与卖者的简单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也使得正义发生了质的变化。

其实,伍德并没有否认马克思有评价性维度,因为他承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批评和谴责。只不过在他看来,“马克思是从整体上谴责资本主义的”,马克思所谴责的是“资本主义体系”,而不是其中的“交换不平等”。(伍德,第32页)并且,马克思之所以谴责资本主义,并非因为其不正义,而是因为其不合理。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不合理的论述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一概念起着重要作用。正是由于马克思在这方面的控诉,“使人们以为,马克思是因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而谴责它”。(同上,第32-33页)实际上,马克思之所以谴责资本剥削,并非因为其不正义,而是因为它是一种支配和奴役。(参见伍德,第34-35页)问题是,如果说资本剥削意味着支配和奴役,那么,支配和奴役不就是一种不自由、不平等吗?而不自由、不平等不就是一种不正义吗?何况,伍德承认“剩余价值确实被资本家以不平等的方式占有”(伍德,第20页),即承认资本与劳动的交换是不平等的。

现在回到杰拉斯的问题上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简单商品生产中,存在着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简单交换关系。由此能否说,简单商品生产是正义的,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不正义的呢?或者说,当简单商品生产发展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时,经济关系的正义性便向非正义性转变呢?笔者以为,这种论断并不成立。照此,就不存在杰拉斯所说的矛盾和不一致了。在此,马克思所论述的,不仅是前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之间的关系,而且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本身,是在两个不同层面展开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从一个层面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是正义的;而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则是非正义的。但问题是:如何理解马克思在两个不同层面所作的价值判断与生产方式的关系?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任何正义观都以一定的生产方式为基础。既然如此,马克思在两个层面的正义论述是否都立足于生产方式呢?如果是,它们所立足的生产方式是什么?是同一种生产方式还是不同的生产方式?如果是同一种生产方式,是否存在着杰拉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呢?


五、资本主义:在“正义”与“非正义”之间


要回答杰拉斯的问题,关键在于弄清楚马克思生产方式的含义。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是一个表示物质生产开展的具体模式,即如何进行物质生产的概念。无论是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还是其中人与人的关系,无论是人与人的“技术-合作”关系(如分工与协作),还是人与人的“权力-支配”关系(即生产关系),甚至是它们之间的不同组合,都会决定和影响生产方式,使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来。从权力关系或生产关系方面来看,同样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却既可以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私有制,也可以是以他人劳动为基础的奴隶主私有制、封建地主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技术关系方面来看,同样是劳动分工,却既可以是自然分工,也可以是社会分工。自然分工与奴隶主私有制和封建地主私有制相结合,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分工与个体私有制相结合,形成商品生产;社会分工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结合,则形成商品经济。在马克思看来,产品生产和商品生产、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就是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前者如马克思所说:“在有些民族中,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相适应,需要范围是固定封闭的”(马克思,2004年a,第153-154页);后者则如马克思所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指经济范畴——引者注)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同上,第93页)此其一。其二,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言,既可以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也可以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一切历史形式的公有制中,都不存在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即剥削关系;而除了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在一切历史形式的私有制中,都存在着这种剥削关系。(参见牛变秀、王峰明)在马克思看来,在不存在剥削关系的公有制和存在着剥削关系的私有制的基础上,会形成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前者如马克思所说:从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况来看,“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的,但这种公有制不同于斯拉夫的形式,也完全不同于印度的形式”(马克思,2004年a,第274页);后者则如马克思所说:“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像这种垄断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对群众的这一或那一剥削形式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一样。”(马克思,2004年c,第696页)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建立在剥削基础上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又称之为“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55、600页)以此来看,资本主义既是一种商品生产方式(区别于非商品生产方式),又是一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区别于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既是生产商品价值的过程,又是生产剩余价值的过程,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笔者以为,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是破解“塔克-伍德命题”、回答杰拉斯问题的一把钥匙。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使它从一开始就具有两个特征。如所周知,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商品生产,但决不能由此就把资本主义等同于商品生产。一方面,商品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专利,早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就已经存在着商品生产。另一方面,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其他生产方式相区别的,不在于生产商品,而在于,成为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马克思,2004年c,第995-996页)就是说,资本主义建立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商品生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一如马克思所说的,“产品进入商业、通过商人之手的规模,取决于生产方式,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充分发展时,即在产品只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直接的生存资料来生产时,这个规模达到自己的最大限度”。(同上,第363页)用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使商品生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统治地位,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一个特征。其第二个特征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同上,第997页)生产关系决定社会生产的目的,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雇佣劳动制所决定,资本主义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而且要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因此,最大限度地榨取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决定性目的和动机。正是着眼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目的,马克思指出:“有了以上说明,已无须重新论证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怎样决定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全部性质。这种生产方式的主要当事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本身不过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体现者,人格化,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同上,第996页)

因此,离开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商品生产,是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样的,离开雇佣劳动制和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即资本剥削,也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前者体现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简单商品生产的共性,后者则体现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有别于简单商品生产的个性。由此可见,虽然说简单商品生产存在于资本主义之前的劳动者个体私有制中,但是,由于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具有自身的独特规律,而且必须遵循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不仅包含了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的特殊规定,而且包含了简单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二重性和两个特征,决定了资本主义正义的悖论性。一方面,资本主义是一种商品生产方式,必须遵循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规律,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交换者或商品占有者,在市场交易中不断地作为买者或卖者发生关系。在此(也只有在此)意义上,他们在所有权、自由、平等和共同利益等方面都显示出正义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自由交换的最高阶段是劳动能力作为商品,作为价值来同商品,同价值相交换”;并且,由于“劳动能力是作为对象化劳动购得的,而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却在于活劳动,即在于创造交换价值”;最后,由于在资本与劳动的交换中,“工人为了取得对象化在他身上的劳动时间的等价物,就要提供他的能够创造价值和增殖价值的活劳动时间”;所以,“交换转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而私有制的规律——自由、平等、所有权——,即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转变成了工人没有所有权和把他的劳动让渡出去,而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转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反过来也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69、70页)由此显示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非正义的一面。同样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是正义的(在买者与卖者的意义上),又是非正义的(在剥削者与劳动者的意义上)。两种相反的规定同时成立,这就是一种悖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正义问题上所具有的悖论性。悖论性正义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自反性,即资本主义把正义与非正义两种相反的规定集于一身,自己反对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自己扬弃自己。在谈到资本主义与劳动时间的关系时,马克思写道:“劳动时间——单纯的劳动量——在怎样的程度上被资本确立为唯一的决定要素,直接劳动及其数量作为生产即创造使用价值的决定因素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失去作用;而且,如果说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那么它在质的方面,虽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一方面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另一方面同产生于总生产中的社会组织的、并表现为社会劳动的自然赐予(虽然是历史的产物)的一般生产力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于是,资本也就促使自身这一统治生产的形式发生解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94-95页)这表明,资本主义越是强化劳动时间、从而活的劳动耗费的重要性,在量上人的直接劳动与其他物质要素相比就越是占有极小的比例;在质上与应用于物质生产的科学力量和社会力量相比,就越是成为从属的要素。劳动时间本来是资本主义存在的基础,但它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时间,把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从而促使自己向对立面转化。这从另一侧面体现了资本主义所具有的悖论性和自反性。其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悖论(参见王峰明,2010年),用马克思的话说,“资本是一个活生生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05页),资本主义就“像双头婴儿一样,是极为罕见的”。(马克思,2004年a,第315页)正是在诸多具有悖论性的矛盾的合力推动下,资本主义不断走向衰落,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六、结论


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阐释了在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辩证转变,得出了两种相反的正义判断。对此,杰拉斯认为:这种对立面的转换不过是一种“逻辑诡辩”,或者更宽容一点说,不过是对“谬论和惊奇”的某种智力享受。(参见杰拉斯,第167页)这说明杰拉斯并未理解马克思。马克思一再提示:“如果我们对资本主义生产从它的更新的不间断进行中加以考察,而且我们考察的不是单个资本家和单个工人,而是他们的整体,即资本家阶级和与它对立的工人阶级,那么,情况就会完全不同了。但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应用一个与商品生产完全不同的标准。”(马克思,2004年a,第676-677页)一个是适用于商品生产的标准,一个则是适用于雇佣劳动的标准;在后一种生产方式中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的阶级剥削关系,在前一种生产方式中存在的则是一种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非阶级非剥削关系;把握后者需要把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联系起来,把握前者则仅需要立足于流通过程;因而,对后者的考察是一种整体或总体的考察,对前者的考察则是一种局部或个体的考察。阶级剥削使得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而商品生产又使得资本剥削不同于奴隶主剥削和封建主剥削。这决不意味着马克思思想本身的逻辑破缺,而是马克思考察视角的转变,这种转变在整体或总体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特质。在此意义上,与其说是“马克思反对马克思”,毋宁说是“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即作为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反对作为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反对其另一个方面。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因而必须遵循商品生产规律,但同时,资本主义又建立在剥削雇佣劳动的基础上,因而是“反”商品生产及其规律的。马克思认为资本剥削是非正义的,无非就是指认资本主义反商品生产及其规律的一面。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来看,它需要遵循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因而是正义的;而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资本主义性质来看,它需要遵循资本剥削即价值增殖规律,因而是非正义的。资本主义既是正义的,又是非正义的;既具有正义的一面,又具有非正义的一面。这并非是马克思思想的自相矛盾,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固有的二重特性:资本家兼具交换者和剥削者的双重身份,工人也兼具交换者和雇佣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一如资本主义生产兼具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的双重特性。资本主义二重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其正义的悖论性。

以此来看,胡萨米同样忽视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和自反性。因为在他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谴责,并非立足于资本主义的法权立场和生产方式,而是立足于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和阶级利益。资本主义剥削及其相应的收入分配关系,不仅有背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而且它并未给予工人足够的收入以满足其需要,从而违背了共产主义按需分配原则,因而是非正义的和应当受到谴责的。(参见胡萨米,第75、71页)笔者以为,这是一种毫无必要的视角跳跃。固然,马克思会立足于未来新的社会形态评价和批判资本主义(参见马克思,2004年c,第878页),但上述分析表明,他完全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来评价和批判资本主义的,即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来评价和批判其另一方面。

最后,我们回到“塔克-伍德命题”上来。一方面,在伍德看来,人们或许认为,只要采用一些与后资本主义(如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的正义或权利标准,就可以确认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毫无疑问,我们完全可以以这种方式谴责资本主义;但是,无论这是一些什么样的标准,由于它们根本无法适用于资本主义,所以,“任何这样的谴责都是错误的、糊涂的、缺乏根据的”。(伍德,第27页)但问题是,马克思立足于未来新的社会形态对资本主义进行谴责和批评,这不仅是事实,并且这种批评决不是毫无意义的。马克思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55页)在此,马克思立足于劳动和所有权的统一,直接指认了资本主义所有权的非正义性,指认了工人阶级对这种非正义性的自觉意识在推动资本主义灭亡中的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在伍德看来,只要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无法确认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相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仅是正义的,而且,任何阻止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尝试都是绝对不正义的”。(伍德,第23页)照此逻辑,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反抗资本剥削的行为反倒成了一种不正义的行为。伍德之所以受到西方多数左翼学者的批评,最主要的原因正在于此。其实,从市场交易的正义性中并不能推出资本剥削的正义性来。因为,前者所指的只是买者与卖者的市场行为,并不涉及生产过程,后者所指的则是市场行为和生产过程的统一;前者是一种符合商品交换规律的等价交换行为,而后者则是符合资本剥削规律或增殖规律的“非交换”行为;前者适用于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而后者则适用于以资本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况且,在马克思眼中资本剥削是非正义的,这并不意味着资本家阶级及其理论代言人持同样的立场,事实上恰恰相反。评价主体的这种差异是很重要的。伍德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对分配关系的决定性和制约性,但由于他没能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所以,把处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和马克思在不同层面展开的论述混淆了。

注释:

①在笔者看来,这是马克思“经济决定论”最本质的内涵。在对该段文字的脚注中,马克思再次指出:“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马克思,2004年a,第103页)可见,所谓的“决定”,就是指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

②在此意义上,笔者不赞同把“交往关系”看成是“生产关系”概念的不成熟表达的观点,“交往关系”概念具有独立的、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对此,笔者将另作专文予以阐释。

③如所周知,“所有权”与“劳动”相统一的观点,实际上就是洛克所说的“劳动所有原则”。(参见洛克)

④对生产方式概念的含义,胡萨米并未作出解释,因而默认了伍德的解释。以笔者之见,通过生产方式把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别开来,这固然是马克思的思想倾向,但决不能由此就把生产方式等同于“社会”,它充其量不过是一种“经济的社会形态”,并不包含政治的和思想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还从生产资料、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关系”(指分工与协作)和“权力关系”(指生产关系)等不同的角度,赋予生产方式以不同的含义。(参见王峰明,2014年)

⑤什么是“分配正义”?不同人持不同的看法。在米切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那里,分配正义涵盖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在一切领域又涵盖了一切所谓的“社会善”。(参见沃尔泽)与此不同,胡萨米把其正义论限定在经济领域,既包括生活资料的分配,也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而在马克思那里,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都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其中,广义的分配关系包括了生产资料的分配即狭义的生产关系,因而与胡萨米所说的分配关系的意义相同。

⑥杰拉斯把马克思这里所论述的辩证转化叫做“辩证法游戏(dialectical play)”,甚至是一种“逻辑诡辩(alogical trick)”。(cf.Geras,p.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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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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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研究》2018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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