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ocaust”(大屠杀)是个令人毛骨悚然的字眼,它已经成为一个特指犹太人惨遭杀戮的专有名词。历史上其他的屠犹事件姑且不论,仅在二战期间,遭到纳粹德国无情杀害的犹太人就达600万之多(占当时欧洲犹太人的三分之二,全世界犹太人的三分之一),而且其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毒气室、焚尸炉……真是闻所未闻,惨绝人寰。天若有情,必为之一哭,何况血肉之躯与心性良知俱在的凡夫俗子!
“反者道之动”。正是这一惨绝人寰的纳粹大屠杀使西方世界得以从麻木不仁中惊醒过来。起先是震惊,继而是悲叹,然后是痛定思痛,反思大屠杀的背景和根源,进而向犹太人表示忏悔,并伸出了和解、友谊之手。
没有人把纳粹大屠杀的直接责任归咎于基督教,而且包括犹太人在内的许多人都注意到,有的基督徒在大屠杀中保护了犹太人。但是,无庸置疑的事实是,大屠杀是发生在以基督教为文化背景的国度里,与当时甚嚣尘上的反犹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反犹主义的主要根源是古已有之的基督教与犹太教之间的分歧。因此,基督教反思大屠杀,重新审视基督教和犹太教之间的关系,就不仅是有理由的,而且是必须的。
作为对于纳粹大屠杀的回应,新教的教会世界理事会(The 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简称WCC)于1948年率先在阿姆斯特丹召开大会,对犹太人的态度开始从对抗转为对话,朝着改善基督教和犹太教关系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61年,该组织举行第三次大会,进一步肯定了阿姆斯特丹会议的精神。以后又多次举行会议,发表文告,出版文集,在与两教相关的重大神学问题和历史问题上阐明了态度,提出了旨在改善两教关系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与此同时,WCC还成立了“教会与犹太人协商会”(Consultation on the Church and the Jewish People,简称CCJP),这是一个以与犹太人对话,改善两教关系为目的的专门机构。此外,新教在欧美各国的教会也纷纷召开会议,将改善与犹太教关系的理论付诸实践,开展了丰富多采的对话活动。
在天主教方面,梵蒂冈于1965年10月召开了由教皇和2221位主教参加的第二次大公会议(简称“梵二会议”),通过并发表了《关于教会与非基督宗教关系的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hurch to Non-Christian Religions,简称《梵二会议宣言》),其中《我们的时代》(第四号)(Nostra Aetate,No.4)专门阐明了天主教教会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对犹太教和犹太人的态度,“对于过去对犹太人的憎恨、迫害以及在任何时候任何来源的反犹主义行经痛悔不已。”à同时,号召和犹太教展开“兄弟般的对话”,谋求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我们的时代》是由15个拉丁文句子组成的。就是这个极其简明的文件起到了“拨乱反正”的重大作用,因而成为天主教和犹太教关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974年,教皇亲自组建了“与犹太人宗教关系委员会”。1975和1985年,该委员会分别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二次梵蒂冈会议宣言的方针和意见》(Guidelines and sugges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e Conciliar Declaration Nostra Aetate,简称《方针》)和《关于在罗马天主教内的宣教和教义问答中表达犹太人与犹太教之正确方式的通谕》(Notes on the Correct Way to Present the Jews and Judaism in Preaching and Catechesis in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简称《通谕》),进一步阐明了《梵二宣言》所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就如何实施宣言的精神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在梵二会议和以上三个文件的指导和推动下,世界各地的天主教会纷纷召开会议,制订措施,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对话活动,为改善两教的关系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
犹太人对基督教的主动和解态度表示赞赏和欢迎,其中以犹太教改革派为主的犹太人还积极投身于和基督教的建设性对话之中。迄今,两教之间各种形式的对话开展得有声有色,业已取得可喜的进展。
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对话已经开展了半个世纪。对话的方式有官方的,组织之间的,也有民间的,个人的。对话的事实和状况固然是人们所关心的,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了解两教对话中涉及的重大神学问题、困难和前景。下面着重阐述这些问题。
一、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同缘性
众所周知,基督教缘于犹太教。但是,在基督徒心目中,犹太教完全异于基督教,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可言。正如《方针》所说,“尽管基督教缘于犹太教,从它那里吸收了某些信仰和拜神的根本性要素,但是,使之分离的鸿沟还是日益加深了,甚至到了基督徒和犹太人互不知晓的地步。”à其实,基督徒和犹太人的关系不止是“互不知晓”,他们从相互仇恨、敌视,到人口占多数、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基督徒对犹太人的歧视、侮辱、迫害,直到屠杀。对犹太人的这种态度和做法就是众所周知的“反犹主义”(Anti-Semitism)。
事实上,基督教和拉比犹太教都是从圣经犹太教那里生发出来的同胞姊妹。希伯来《圣经》是最古老的犹太教文献,以之为经典的宗教叫做圣经犹太教。公元一世纪,犹地亚(现在的巴勒斯坦地区)处在罗马帝国统治之下。公元70年,罗马人焚毁了耶路撒冷的犹太教圣殿。国破家亡的犹太人被流放异国他乡,开始了长达1800多年的散居生涯。á受罗马帝国奴役和压迫,后来处于散居状态的犹太人,随着社会环境、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的改变,感到原有的圣经犹太教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于是,为了维系犹太民族的生存和宗教的传承,当时的犹太圣哲即著名拉比们编纂了《密西纳》一书,并称之为“口传律法”,与原来的“成文律法”《托拉》(希伯来《圣经》)相对。以后又出现了作为《密西纳》评注的《革玛拉》。两种文献合在一起为《塔木德》(仅《革玛拉》亦称狭义的《塔木德》)。此后,《塔木德》就成了犹太教的主要经典,从而产生了以《塔木德》为主要经典的犹太教,史称“拉比犹太教”或“塔木德犹太教”。由于《塔木德》归根到底是对希伯来《圣经》的诠释和发挥,是从律法主义到伦理道德主义的发展,所以说,塔木德犹太教是圣经犹太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和发展。
就在圣经犹太教解体前后,犹太人出身的耶稣和保罗创立了基督教。根据《新约》,耶稣对圣经犹太教的严酷的律法、死板的陈规陋习不满。他不顾禁令在安息日给人治病,还招收门徒,聚众宣教。他预言“上帝之国”就要到了,宣扬和倡导对神的爱和人间之爱。他的言行引起犹太当局的不满,因此后来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保罗继承耶稣的精神,尊耶稣为弥赛亚(基督),认定他为神的化身,即所谓道成肉身,废止肉体的割礼,主张精神性的割礼。他不仅把耶稣的学说系统化,而且身体力行地向非犹太人传播基督教,在西亚许多国家建立了教会。如果说耶稣志在改革,其言行虽然有违传统,但仍然属于犹太教传统的范围,那么,保罗的所作所为就已经超出了犹太教的界限,因而属于一个新的宗教了。因此,有人不无理由地认为,保罗是基督教的真正创始人。但是,必须认识到,保罗是在耶稣的基础上发挥和传播基督教的,而耶稣是犹太人,他的12个门徒都是犹太人,他所宣扬的学说是以希伯来《圣经》为基础的。在这个意义上,基督教是脱胎于圣经犹太教的,它和塔木德犹太教一样是圣经犹太教的女儿。只不过这个女儿不很顺从,有不少离经叛道的地方罢了。
总之,基督教与塔木德犹太教同根同源,都是从希伯来《圣经》发展分化出来的。
但是,令人费解的是,虽然基督教宣称以《新旧约全书》为圣经,然而在基督教发展壮大以后,尤其是经早期教父们精心制作出神秘的教义体系以后,基督教会和基督徒们就不再心甘情愿地认希伯来《圣经》和圣经犹太教为“母亲”,而是认为:希伯来《圣经》是上帝与犹太人的祖先摩西所订立的《旧约》,只是《新约》的准备;《新约》是上帝与耶稣基督立的约,是希伯来约书的完成,因此,《新约》出现后就自然地超越并取代了希伯来的《旧约》。对于塔木德犹太教,更是根本不承认其为“同胞姊妹”,至于犹太人,则被说成是失去“上帝选民”地位的“弃民”;是“杀死耶稣的刽子手”,是基督徒的敌人。这样,《新约》和《旧约》、基督教和犹太教、基督徒和犹太人就完全对立起来了。这样的对立不仅使基督教和犹太人“互不知晓”,而且相互敌视和排斥,使反犹主义在基督徒那里滋生和肆虐,从而导致迫害和屠杀犹太人的事件在中世纪和近现代时常发生。
中国北魏时,曹丕和曹植乃是同胞兄弟,然而曹丕惟恐曹植与之争夺王位,遂千方百计迫害其弟。于是有了曹植“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著名诗句。用这个故事和“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诗句比喻基督教与犹太教、基督徒与犹太人的关系是颇为贴切且饶有兴味的。
梵二会议是一个历史的转折点。
梵二会议宣言之《我们的时代》开宗明义地承认并阐明了基督教与犹太教的这种同缘关系:“本神圣宗教会议在探讨教会之秘义之际,没有忘记使《新约》民众和亚伯拉罕后裔连为一体的精神纽带。……教会不会忘记,她是从上帝仁慈地与之立约的民族那里接受《旧约》启示的。她也不会忘记,她是从好橄榄树的根汲取营养,而外邦人这株野橄榄枝是嫁接在这棵好橄榄树之上的(参考《罗马书》11:17-24)。”à基督教和犹太教、基督徒和犹太人之间有一条精神纽带,这就是基督教会从神圣的以色列人那里接受下来的《旧约》。用一个《新约》中保罗使用过的比喻来说,犹太人好比是一棵好橄榄树,而外邦人,即基督徒,好比是嫁接在这棵好橄榄树之上的野橄榄枝,基督徒是因为依附在犹太人身上并和犹太人从同一树根汲取营养而成为神圣民族的。通过这样的阐述,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同根、同缘关系就明确了。
不仅如此,《我们的时代》还援引保罗的话,进一步明确肯定了耶稣及其门徒的犹太人身份。保罗说过:上帝使以色列人有儿子的名分,上帝跟他们立约,赐给他们法律,他们知道怎样敬拜上帝,也接受了他的应许。按身世说,基督跟他们是同一族的(参见《罗马书》9:4-5)。此外,“教会还没有忘记,作为教会基础和支柱的众使徒以及早期向世界传播基督的门徒们都是犹太人出身。”à基督教新教对于耶稣的犹太性也是肯定的。著名新教神学家布劳克卫(Allan R. Brockway)概括了在这个问题上基督教的转变过程。他说:“教会的基督论传统几乎从一开始就不仅否认耶稣的犹太性,而且实际上完全抹杀了他的犹太背景。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教会文件已经认可了这个历史事实。例如,瑞士新教教会联合会中央理事会(The Central Board of the Swiss Protestant Church Federation)于1977年宣称:‘耶稣是犹太人,是由一个犹太母亲生的。’耶稣的教诲植根于犹太思想、犹太学说、犹太生活。”á
肯定耶稣及其门徒的犹太性和犹太人身份有重要的神学意义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它承认并肯定了基督教的犹太根源;另一方面,它向世人表明,犹太人不是劣等低贱的民族,从而从根本上否认了反犹主义的合理性。
二、上帝的选民与契约的有效性
契约(covenant)是犹太教中极其重要的概念。根据《旧约·创世记》,上帝与犹太人的始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立约,令其生养众多,子孙繁茂,成为大国,并允诺赐给以色列人迦南为立国之地;反过来,犹太人必须尊耶和华为唯一的神,并且事奉他,服从他。后来,摩西率领以色列人逃出埃及,在西奈山接受上帝亲授的以“十戒”为主体的《托拉》,使以色列人和上帝的契约关系以成文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从此,以色列人自诩为上帝的“特选子民”,即成为上帝从万民中挑选出来并赐以律法,因而与上帝保持特殊关系的神圣民族。
但是,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犹太人与上帝订立的约以及“特选子民”的地位受到了挑战和威胁。基督教会采取的是简单的“取代论”:希伯来《圣经》是上帝与摩西立的《旧约》,已经被上帝与耶稣基督立的《新约》所取代;犹太人曾经是上帝的选民,但是,基督教会的产生意味着他们已被上帝遗弃,其选民地位已经由基督徒所取代。这种取代论从教会的建立到二战以后的1948年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就在1948年,德国福音派教会仍然认为,“以色列的受选由于基督而且自基督以来已经传给了包括犹太人和基督徒在内的由所有民族组成的教会。”à
在这个问题上,梵二会议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和以前完全不同的立场。宣言《我们的时代》(第4号)指出:耶路撒冷的犹太人不承认天福的降临,他们也曾反对福音的传播。“然而,据使徒保罗,由于犹太人祖先的缘故,他们仍然和上帝最亲近,上帝没有收回他的恩典和选召(参见《罗马书》11:28-29)。”á还有,“尽管教会是上帝的新选民,但不应把犹太人说成是被上帝遗弃或诅咒的”。Â根据另一份天主教的文件:“1980年11月17 日,教皇在对西德美茵茨犹太社区的训喻中,以绝妙的神学用语肯定了犹太人的永久实在性:……‘《旧约》中的上帝之民从未被摈弃……’”。(《通喻》第一部分)Ã
新教方面也有不少类似的表示。1950年,德国福音派教会召开会议,一改原先取代论的立场,宣称“我们相信:即使在基督十字架殉难以后,上帝对于他曾经选择的以色列人民的允诺仍然有效。”Ä1967年,WCC的关于信仰和秩序委员会在英国布里斯特尔( Bristol )召开了会议,在会后发布的文件中表明了犹太人和基督徒共同构成上帝的选民的观点。该文件写道:“可以认为,教会和犹太人一起构成上帝的一个民(one people),现时,他们彼此分别,而随着允诺的实现,他们将最终成为一个。”Å尼德兰改革教会会议也在1970年断定:“因为上帝的拣选仅仅以自己的诚实无欺为基础,所以即使到了现在,这个民族(指犹太人)仍然是受选之民,原先给予他们的儿子的名分和应许也是仍然有效的。”Æ
从总体上看,犹太人的选民地位自50-60年代以来又在基督徒心目中重新确立起来了。
关于《新约》和《旧约》的关系,基督教现在也已放弃了取代论。在基督教教会看来,上帝拯救的计划是统一的,因此,《新约》和《旧约》之间是连续的。1974年,梵蒂冈的《方针》指出:“《新旧约全书》的启示者和作者是同一个上帝,他在《旧约》中说话,也在《新约》中说话。”(第三部分)à耶稣在很多情况下是站在《旧约》立场上的,就连他讲道的方法也和当时的拉比相似。“要努力更好地理解《旧约》中保存的任何具有永久价值的东西,因为后来《新约》的解释也没有放弃它。更准确地说,《新约》表达了《旧约》的完整意思,《旧约》和《新约》是相互照应,相互说明的。”(第二部分)á
既然犹太人仍然是上帝的选民,或者犹太人和基督徒都是上帝的选民,甚至是同一个选民,既然《新约》和《旧约》是连续的和统一的,那么,犹太人和基督徒就不仅没有根本的冲突和矛盾,而且是履行同一个上帝的拯救计划的兄弟。在基督教看来,如果是这样,基督教和犹太教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协调一致了,基督徒和犹太人的隔阂和冲突就可以消解,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建立兄弟般的友谊了。
三、耶稣之死与犹太人的责任
据《福音书》记载,耶稣是由加略人犹大出卖,被犹太祭司长、长老和文士们拘捕并审讯,最后,由罗马总督彼拉多在犹太人的强烈要求下下令钉死在十字架上的。对于基督徒来说,《福音书》不仅是宗教经典,而且也是信史,其中记载的每一个事件都是不容质疑的事实。因此,自从基督教诞生以来,基督徒们普遍相信,犹太人是杀害耶稣的罪魁祸首。由于耶稣是基督徒们心目中的主,是上帝的化身,因此,杀害耶稣就是犯了弑神罪。在基督徒看来,弑神罪是十恶不赦的弥天大罪,犯下此罪的犹太人当然是基督徒的不共戴天的仇敌。根据“父债子还”的血统论,过去犹太人犯下的罪应该由后来的犹太人来偿还。于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发生了:一方面,基督教缘于犹太教,二者有直接的亲缘关系;另一方面,基督徒从一开始就仇视犹太人,在基督徒心目中,犹太人天生是有罪因而应该偿还罪行的。反犹主义之所以发生,原因非止一端,但是,由犹太人的弑神罪而引起的宗教和种族仇恨无疑是最主要的原因。
在犹太人的弑神罪问题上,梵二会议《我们的时代》(第四号)第一次明确指出:“诚然,犹太当局及其追随者促成了基督之死(参考《约翰福音》19:6),但是,他的蒙难不能不加区别的归罪于当时所有的犹太人,也不能归罪于当今的犹太人。”à这段话表明,第一,耶稣的死是犹太人造成的,因此,犹太人理应对此负责。这一点近乎是基督教的传统看法。第二,但是使耶稣致死的不是当时所有的犹太人,而是其中的一部分犹太人,即犹太当局及其追随者。因此,对此负责的只是当时犹太人中的一少部分。第三,时过境迁,现在的犹太人对耶稣之死没有任何责任。换言之,个别犹太人过去犯下的弑神罪不能要求当今的犹太人为之负责。这一立场在以后的《方针》和罗马天主教教会的其它文献中又得到了重申。
应该承认,梵二会议在这个问题上的上述立场有着重大而且深远的意义。它明确宣布现代犹太人对于耶稣之死没有任何责任,不啻为犹太人的解放宣言。它使现代犹太人从弑神的罪名中解脱出来,从而打碎了在过去2000年的历史中由于被认定有罪而佩戴的枷锁,从而成为和别的民族一样可以挺胸抬头的民众。这样一来,反犹主义的根基就被大大动摇了。
当然,犹太人并不完全满意梵二会议《宣言》在耶稣之死和犹太人的责任问题上的声明。一些犹太学者认为,《福音书》的记载是不真实的。事实是,耶稣是当时爱国的犹太人,他带领人们反对罗马帝国的统治,因此而被作为政治犯被罗马总督处死的。英国著名犹太学者海姆·马克比毕生致力于犹太教和基督教关系的研究,尤其是一世纪基督教产生时期的两教关系研究。他在《一世纪的犹太教》、《犹地亚的革命:耶稣和犹太人的抵抗》等著作中反复表明:耶稣时期,犹太当局是由大祭司和上层撒都该人组成的,他们是罗马帝国的傀儡,是背叛犹太民族的奸党。耶稣不仅是一个犹太爱国者,而且是下层爱国者中的领袖人物。由于他的言论是反抗罗马帝国在巴勒斯坦的统治的,而且企图用行动推翻帝国的统治,所以被反动的犹太当局和罗马帝国以“犹太人之王”的罪名而钉死在十字架上。á
可以看出,马克比的说法与梵二会议《宣言》的有关表述是不完全吻合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犹太人对梵二会议精神在总体上持欢迎态度。一些犹太名流,如亚伯拉罕·海舍尔、斯腾伯格,愿意与罗马教廷接触并接受教皇的接见足以证明这一态度。
四、弥赛亚问题
弥赛亚(Messiah)问题是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根本分歧所在。弥赛亚,又称救世主,是犹太教与基督教共同使用的宗教概念。两教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问题上:弥赛亚是神还是人?耶稣是否弥赛亚?弥赛亚是否已经降临?
在犹太教中,广义的弥赛亚即“受膏者”。因此,凡经过膏油圣礼的国王和先知都可称为弥赛亚。狭义的弥赛亚概念是与末世论相联系的。根据这样的弥赛亚观,当世界末日来临之际,弥赛亚将降临世间,他是大卫王的后裔。其使命是带领犹太人打败敌国,建都耶路撒冷,恢复犹太教圣殿,使世界范围内的犹太人都返回圣地以色列。与此同时,和平和正义也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这样的时代被叫做“弥赛亚时代”。犹太人相信,弥赛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人物,但他是人而不是神。未来的弥赛亚就向古代以色列王国的大卫一样,是一代名君。他是依靠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来完成救赎的。
与此不同,基督教所说的弥赛亚则是神。由于希伯来文的“弥赛亚”相当与希腊文的基督。所以基督教中的弥赛亚又被称为基督。在基督教中,作为弥赛亚或基督的耶稣虽然具有血肉之躯,但就其本质而言,却是属神的存在。换言之,弥赛亚是上帝在尘世的化身,即所谓“道成肉身”。弥赛亚借助其肉身而在十字架上蒙难,从而替世人赎罪,使信仰他的人得到拯救。与犹太教宣扬人在未来理想社会中得救不同,基督教拯救的目标是人在精神性的天国里永生。
对于基督徒而言,耶稣是人类唯一的救世主。弥赛亚就是耶稣,而且除了耶稣基督外,没有别的弥赛亚。然而,在犹太教看来,耶稣是人,而不是神。他是由一个犹太女子所生的普通的犹太人。基督教一方面承认耶稣是玛利亚的儿子,另一方面又把他说成是神,这是违反理性的,因而不可思议。耶稣也不是弥赛亚。这是因为,第一,弥赛亚是拥有统治权的君王,耶稣则没有;他既没有权力救自己,更没有权力拯救所有以色列人。第二,如果耶稣是弥赛亚,和平、正义的社会早已实现,人类已经彻底摆脱了纷争和战乱。但是,事实是,自从耶稣诞生以来,整个世界一直充满纷争和战乱。博登道佛(Gerhard Bodendorfer)曾在《犹太人谈耶稣》(Jewish Voice about Jesus)这篇文章中概述了犹太人对耶稣的看法。他指出:对于多数中世纪的犹太人来说,耶稣是一个危险的非人(non-person):一个江湖术士(magician),一个骗子,犹太敌人中的始作俑者,镇压《托拉》的人,拜偶像的反犹太宗教(基督教)的创始人。到了19-20世纪,耶稣被说成是一个犹太民族主义者,在伦理上具有希伯来个性特征。他本人不曾企图建立一个普世的宗教,他只是建立了一个犹太教宗派,到后来才被转化为一个普世的宗教。
与弥赛亚密不可分的是基督教的“三位一体论”。即所谓耶稣是“圣父”、“圣子”和“圣灵”的一体化,同时又不妨碍他们为三重人格。这实际上是对耶稣之神性存在的进一步描述,当然是神秘主义的描述。对此,犹太教持坚决反对的态度。犹太人认为,“三位一体”和“道成肉身”的教义一样,是不符合常识,违反理性和逻辑的。它进一步表明基督教信仰的不合理性,从而反证了犹太教的合理性。
由于基督教和犹太教对弥赛亚的诠释相去甚远,所以,对于弥赛亚是否已经降临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大相径庭。对于犹太教来说,弥赛亚尚未降临,他的临世是将来的事。当前,生活在纷乱、战争和不义中的人们正在期盼和向往他的到来。但是,按照基督教教义,既然耶稣就是弥赛亚,那么,他早已经降临了。公元之始,耶稣在巴勒斯坦降生,向世人传播福音,宣布上帝之国的临近,代人赎罪而蒙难。这是弥赛亚的第一次降临。待到世界末日临近时,耶稣基督还将第二次降临,那时,他将施行末日审判,使恶人下地狱受罪,让好人进天堂享永福。
弥赛亚观不论对于犹太教,还是对于基督教来说,都是生死攸关的问题。正因如此,两教才在这个问题上各不相让,争论不休。在中世纪,两教曾就这个问题开展过三次大的论战,即巴黎论战(1240年)、巴塞罗那论战(1263年)和托托萨论战(1413年-1414年)。综合起来看,尽管犹太教和与基督教都主张弥赛亚就是救世主,但是无庸讳言,二者对于拯救的含义和拯救的方式却有着迥然不同的理解。犹太人所谓的救赎是建立和平、正义的社会,使犹太人以及异族人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享有自由和幸福的生活。基督教的拯救则主要指人摆脱物质欲望的枷锁,在来世精神性的天堂里获得永生。犹太教实现救赎的方式是犹太人在弥赛亚的率领下,战胜敌国,建立地上的千年王国。基督教的救赎则是通过信靠耶稣而摆脱原罪,在现实生活中爱人、爱上帝,过严格的宗教生活,最终在来世达到与上帝的合一,而这种合一主要是精神性的。由此看来,犹太教的弥赛亚观带有很明显的政治色彩,它描述的是一个理想的尘世社会的蓝图;而基督教的弥赛亚主要是一个道德概念,其目标是精神性的得救。可以看出,犹太教的弥赛亚在含义上并不是基督教的弥赛亚。就此而论,二者长期争论不休而不曾取得积极的成果,就不足为怪了。à
五、两教对话的症结和前景展望
影响犹太教和基督教关系的问题还有许多,例如基督教是否应该对犹太人传教并使之皈依的问题,反犹主义的问题,基督教对待现代以色列国的态度和政策问题,等等。但是,最主要的神学问题已如上述。
基督教与犹太教之间的对话已经进行了50年。通过不同层面的对话和广泛的接触,基督徒中的反犹主义情绪和活动已经大为减弱,两教相互容忍,相互尊重,世界大部分地区的犹太人与基督徒可以和睦相处。但是,人们逐渐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虽然基督教谴责了任何形式的反犹主义,虽然基督教承认自己与犹太教的同缘性,承认《新约》和《旧约》的连续性,虽然基督教公开宣布上帝与犹太祖先所立契约的有效性,承认犹太人依然是上帝的选民,虽然基督教宣布当今犹太人不必为耶稣之死负任何责任,虽然基督教承认耶稣及其早期门徒的犹太性,……两教之间的对话并没有在神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在关系到两教生死存亡的弥赛亚观或基督论问题上,没有取得哪怕是微小的一致性。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犹太教的教派承认耶稣为犹太人的救世主,或者认可“三位一体”“道成肉身”之类的教义,因而在基本原则上赞成基督教。在基督教方面,也没有哪个教派放弃耶稣为基督的立场,否认耶稣的神性,进而认为耶稣为普通的犹太人,相信并采纳犹太教的弥赛亚概念。例如,梵蒂冈与犹太人关系委员会的《通谕》就明确宣称:“教会必须根据神圣的使命,出自本性地向世界宣讲耶稣基督……基督教会和犹太教不能视为两个并列的拯救方式,教会在按照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的精神,严格地尊重宗教自由的同时,必须把基督看作是全人类的救星。”à
似乎可以这样说,在一些历史、政治问题上,以及边缘性的神学问题上,基督教是可以调整或让步,进而与犹太人达成一致的,而且实际上基督教已经这样做了。但是,在关系到基督教的核心和本质的问题上,即基督论问题上,基督教就很难再往前走一步,以致放弃基督论。因为那样一来,基督教恐怕就不再是基督教,其自身的存在就成为问题了。在这个意义上说,弥赛亚观或基督论是两教对话的临界点。如果越过雷池一步,双方的存在都将受到威胁。对于基督教来说,尤其是这样。
基督教中的明智人士已经认识到弥赛亚观或基督论是两教分歧的症结所在。例如,基督教学者卢瑟(Rosemary Radford Ruether)就曾指出:“要真正理解基督教和犹太教,就必须把弥赛亚的意义当作紧急迫切的和基本的问题来对待。教条式的先入之见必须让位于新的方法……犹太人与基督徒必须离开教条的层面而又避免陷入纯粹‘历史化’的观点。”á基督教新教方面的代表人物布劳克伟( Allan R. Brockway)最近指出,基督教与犹太教对话的历史应该结束了。在多年的对话以后,不论是犹太人还是基督徒,都要认真地反思在过去的对话中相互学到了什么,进而向前迈出实质性的一步,这就是宗教团体和神学,尤其是基督教神学的重组或重建(re-group or re-shape)。他说:在重建阶段,基督教要认真对待犹太人的见解。犹太人否认耶稣是弥赛亚,这对于基督教意味着什么?我们仍然认为他们错了吗?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犹太人对于“道成肉身”的困惑?我们应该视而不见还是重新审视自己的教义?他明确表示:“历史悠久的基督教神学和教条是有问题的”(time-honored Christian theologies and dogmas are in question)。因此,必须根据从犹太人那里学来的东西重建基督教神学。他相信,重建可使基督教对于上帝、对于上帝通过其子民在世界上的所作所为的理解更充分、更全面。只有这样的神学是才最诚实可信的。所以不必担心重建会使基督教面目全非。à
基督教中的重建论表现了一种勇于自我批评的态度和无畏的革新精神,颇值得称道。但是,依我看来,对于基督教神学的根本性的重建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大可能的。就理论上说,基督教乃是一个由许多教义和信仰构成的体系。其中,基督论是基督教的支柱,如果这一支柱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基督教也就发生了质变,而不成其为基督教了。因此,如果以改变基督论的方式来重建基督教,结果只能是基督教的消亡,而不是其重建或再生。假如重建不触及基督论,只意味着边缘性的或无关宏旨的改造,那么,这样的重建就是名不副实的,无意义的。还有,从实际层面上讲,基督教在过去2000年的历史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传统,它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习惯性的力量顽强地制约着人们的生活,要人们改变甚至放弃它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尽管西方世界存在着宗教世俗化的倾向,但是,现在似乎还没有到必须改变基督论,即对基督教做根本性改造的程度。
我赞成多元论的宗教观。它认为,不同的宗教或文化之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它们又是可以同时共存,甚至是互为补充的。这种观点也适用于基督教和犹太教。一方面,尽管基督教和犹太教同缘,二者之间不乏共同性,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宗教,因为它们在弥赛亚、拯救论等神学基本问题上存在着几乎是不可调和的对立。另一方面,犹太教和基督教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就是说,犹太教和基督教作为不同的信仰体系和会众共同体,应该象姐妹、朋友那样和平共处,既承认各自的独特性,又可以彼此理解和相互尊重。用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和而不同”。基督教应该理解并尊重犹太教何以坚持彻底的唯一神论而拒绝耶稣基督,反过来,犹太教也应该理解并尊重基督教何以信仰一个神性的耶稣,主张人有原罪,人的罪可以通过耶稣基督的蒙难而得到上帝的赦免;基督教应该理解犹太教关于建立地上的“上帝之国”,并以此实现和平、正义,使人在世俗的意义上得到救赎的学说;犹太教也应该理解和尊重基督教的精神性的天国论以及拯救说。如此等等。
还有,可以清楚地看到,犹太教和基督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互补性。有不少人认为,犹太教强调的是律法和正义,基督教突出的是爱和仁慈;犹太教关心人的物质生活,基督教更关心人的精神提升;犹太教是集体主义的,主张个人服从集体、侧重集体生活、集体救赎;基督教则是个人主义的,坚持个人价值的实现,个人与上帝的直接沟通和单个人的得救;犹太教重视现世生活,基督教则对来世幸福更加关切;犹太教的救赎主要是世俗的解放、自由、正义、和平的实现,基督教的拯救则是人的精神性超越,即在精神性天国里的永生。诚然,这种律法主义和道德主义,物质主义和精神主义、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现世主义和来世主义的二分并没有完全准确地概括犹太教或基督教各自的本质特征以及两者的真实关系。这就是说,犹太教并非不提倡仁爱与慈善,个人的利益和价值,精神提升和来世生活。同样,基督教也并非不讲求正义、集体、物质与现世的生活。但是,从整体上说,上述划分还是大致反映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主导方面,因此可以用来表述它们的一般特征及其区别。如果是这样,两教之间存在互补性就是显而易见的。正义和慈爱、物质和精神、个人和集体、现世生活和来世追求,都是人性固有的需要,它们彼此不同,但又互为补充,因此不能舍此就彼,片面地保留一方而牺牲另一方。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就产生了对待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正确态度,这就是“亦此亦彼”(both/and),而不是“非此即彼”(either/or)。
终极的真理只有一个,但是,通往终极真理的道路则可以有多条。正所谓“条条大道通罗马”。犹太教和基督教何尝不可以视为并驾齐驱的通向终极真理的两条大道呢?
看来,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对话还应该继续进行下去,因为对话可以加深相互的理解,有利于彼此的尊重与和平共处,这也正是两教对话的目的所在。对话的目的不一定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也不一定是将双方融合为一。并驾齐驱,和而不同,彼此相安无事,并肩走向未来,岂不美哉!
(原载《珞珈论坛》,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
S 本论文的第一至第四部分曾在1999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基督宗教研讨会”上宣读过。
à《梵二会议宣言》第四号,转引自In Our time: The Flowering of Jewish-Catholic Dialogue ed. by Eugene J. Fisher and Leon Klenicki, Paulist Press, New York 1990, p.28
à《方针》序言。转引自 In Our Time: The Flowering of Jewish-Catholic Dialogue ed. by Eugene J. Fisher and Leon Klenicki, Paulist Press, New York, 1990, p. 31
á直到1948年以色列国的建立,散居状态才算是部分地结束了。但是,直到现在,以色列的犹太人尚不足400万,仍然大约900万犹太人侨居国外。
à《梵二会议宣言》第四号,转引自In Our Time: The Flowering of Jewish-Catholic Dialogue ed. by Eugene J. Fisher and Leon Klenicki, Paulist Press, New York, 1990, p.27
à转引自上书第28页。
á Allan R. Brockway,“The Theology of the Church and the Jewish People”1989 see file:c\my documents\J-Ch.l.htm
à Allan Brockway,section 2
á《梵二会议宣言》第四号,转引自In Our Time: The Flowering of Jewish-Catholic Dialogue ed. by Eugene J. Fisher and Leon Klenicki, Paulist Press, New York, 1990, p.28
Â《通谕》,转引自上书第28页。
Ã转引自上书第40页。
Å转引自Allan Brockway,section 3
Å同上。
Æ转引自Allan Brockway,section 2
à《方针》,转引自In Our Time: The Flowering of Jewish-Catholic Dialogue ed. by Eugene J. Fisher and Leon Klenicki, Paulist Press, New York, 1990, p.35
á《方针》,转引自上书第33页。
à《梵二会议宣言》第四号,转引自上书第28页。
á参见Hyam Maccoby,Revolution in Judiea:Jesus and the Jewish Revolution,London,1973
à关于在弥赛亚问题上两教的争论和分歧,参见拙文《犹太教的弥赛亚观及其与基督教的分歧》,《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第2期。
à《通谕》第一部分,转引自In Our Time: The Flowering of Jewish-Catholic Dialogue ed. by Eugene J. Fisher and Leon Klenicki, Paulist Press, New York, 1990, p.35
á Rosemary Radford Ruether,“Christology and Jewish-Christian Relation”in Jews and Christian after the Holocaust, ed. by Abraham J. Peck, Fortress Press, Philadephia, 1982
à Allan R. Brockway,The End of Dialogue? C:\My Documents\CCJ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