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何以谋国?从极端主义到现代宪法精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57 次 更新时间:2020-03-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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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 (进入专栏)  



1970年11月25日,日本著名作家三岛由纪夫在东京市谷自卫队师团企图发动兵变失败,旋即切腹自杀,结束了自己年仅45岁的生命。

生前即已在国际文坛上享有声誉的三岛由纪夫,精通空手道和剑术,深具右翼主义政治思想。在此两年前,他成立了一个名为“盾会”的民间军事团体,其宗旨就是为了维护传统天皇制。在这次发动兵变前,他便断言日本已耽溺于物质繁荣,国民精神萎靡不振,令人痛心;而为了“护持”真的日本,真的武士道精神,必须修改由美国人强加给日本的“耻辱的宪法”,恢复自卫队作为国家军队的本来地位。

兵变是谋划已久的。实施当天,三岛由纪夫与四名盾会成员一道,借故访问东京市谷自卫队师团,趁人不备扣押了师团长作为人质,再强迫数百名自卫队队员在广场集中,由他发表激情的演讲,号召大家一起占领国会,要求修改宪法。

其实,作为作家的三岛由纪夫可能未必很好地研究过战后的这部日本宪法,其修改在程序上很严格,恐怕并不是光“拿下”国会就能得手的。

结果广场上的自卫队员根本听不进他的话。于是,他三呼“天皇万岁”后,返回室内切腹自杀。

自杀也是事先准备好的一套方案。三岛解开上装,席地而跪,双手紧握短刀,长啸一声,刺入左腹,然后将刀刃拖向右腹,立刻因为剧痛而向前栽倒,终究没有完成理想的“十字切”。这时,站在他背后的介错人森田用长刀砍向他的颈部,但连砍两刀都没有成功,便由另一位叫大香贺的盾会会员接过长刀,一刀砍下三岛的头颅。

这一骇异的死法,大有日本古代武士的做派。

估计不少读者已知道,日本古代武士,称“侍”(Samurai),是日本古代社会中享有特权的一个阶层,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中坚力量。武士不仅磨砺武艺,同时也培养武士道精神。武士道精神一方面深受儒学的影响,但禅学也是其另一个思想源流。武士随时赴死的职业宿命,特别需要禅宗的那种对生死的顿悟予以抚慰,禅宗独有的神秘主义倾向和审美偏好也契合了武士道的精神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武士道精神,不仅成为江户时代武士们普遍的道德准则,而且成为近代以来普通日本人的道德观念基础,直至融入到他们的为人处世之道中。三岛由纪夫就是一个显例。而切腹自杀本身,就是武士最惨烈也最光荣的死法,被认为集中体现了武士道精神。



那么,武士道精神包括哪些内容呢?主要有:正义、勇武、仁爱、忠义、礼节、诚实、爱惜名誉等。

别看这些德目似乎很“教条”,其中颇多精神被认为是我们国人所缺乏的。比如“正义”,在中国社会往往可能让步于个人的私情,充其量改写为“公平”,其内涵也大大地受到了限缩;说到“勇武”,武士道讲究人应平静地面对死亡,以致当今日本人还在地震时排队逃生。而在中国,芸芸众生信奉的则是“好死不如赖活”的说法。当然,“忠义”是显得有些落后的观念,但在近现代日本,也被巧妙地引导于对待国家或其他集体。

正是因为这样,近代以来许多中国知识分子曾青睐过日本的武士道精神。

梁启超当年流亡彼邦时,对武士道精神就十分赞赏。他起初有感于日本的武士道精神,倡言中国要塑造独立自主的尚武精神作为“国魂”,后来干脆沿袭了师传的老方法,直接重构了中国古代尚武史,提出了中国也有武士道的思想,其目的是为了唤起民族精神,培育新民道德,建立强权国家,以应对民族生存危机。

辜鸿铭将武士道视为儒教在日本的遗产,到了晚年,甚至将寄托于东方文明的希望,直接转移到以武士道为核心的日本精神之上。

著有《日本论》而负有盛名的“知日家”戴季陶,最初对日本武士道精神的评价并不高,但后来认识到武士道精神中的神权思想会带来一种“统一信仰”,这对明治维新与日本近代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于是对武士道推崇备至,希望中国也能借助日本的信仰形式,建立起以三民主义为中心的信仰体系。

应该说,梁任公和辜立诚对日本武士道精神的认肯,可能过于理想化了。

但戴季陶对日本武士道精神的判断,还是有点深度的。在塑造或激发国民性方面,像日本这样,在其自身文化中拥有像武士道这样一种信仰系统,其综合了多种积极的德目,并拥有一定的宗教情怀,这无论是用于近代立宪君主制国家的建构,还是应对近代东亚国家的民族生存危机,都是很得力和便利的。无怪乎梁启超要不惜陷于“优越文化中源论”的俗套,去中国古代尚武史中寻求这么一种精神。

遗憾的是,任公的努力虽在当年名噪一时,但注定无疾而终。正如一般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中日两国虽然同样受到了儒学的影响,但其核心精神是不同的,中国儒学强调的是“仁”,而日本儒学强调的是“忠”。诚然,日本的武士道精神也讲“仁爱”,但却以“忠义”居于优位;更重要的是,与中国文化追求中庸之道不同,日本文化中的“道”追求的是极致,这也是武士道得以成立的一个内部契机。

说白了,武士道就是一种极端主义。

极端主义用于追求工业生产的标准化与精度,或用于追求艺术表达的极致化与创新,都是有效可行的。近代以来,日本果然就在这两个方面取得称雄世界的成就。但极端主义用于谋国,则势必危矣!

武士道精神就是如此。它时常走火入魔,露出其凶残甚至癫狂的面貌。前文不惜笔墨细加叙述的三岛由纪夫事件,就折射出这种极端主义的凶光。在二十世纪上半叶,日本武士道精神就曾一度在神道教的影响下走向了法西斯化,成为军国主义的帮凶。

极端主义不可以谋国,那么,中庸主义呢?

其实,与其像梁启超那样去中国古代尚武史中苦苦寻觅武士道,倒不如在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寻求另一种堪与武士道精神媲美的“士”的精神。中国文化语境下的“士”虽乃文士,但根据余英时教授的研究,自先秦开始,士即以“道”自任,儒、墨均争相获得“道统”上的正宗地位;这种“道”还具有人间性,即重视人间秩序的安排,在这方面,“道”也成为士人批评现实政治的标准。总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儒家给“士”贯注了一种理想主义的精神,要求每一个读书人都能超越其个体或所属阶层的利害得失,而“以天下为己任”,对整个社会予以深切关怀。这也是一种近乎宗教信仰的精神。

由于儒家的影响,中国的“士”的精神一般是中庸的,按理说,这是可以用来谋国的。中国历代统治者便是这样,虽然更多的只是采取“外儒内法”的策略,但毕竟是派上了用场。

然而,在近代亚洲各国面临民族生存危机之际,采取中庸之道用于救亡图存,则势必犹如当年中国的北洋水师将士们那样,彼此还拖着一条辫子登上现代化军舰,那力道注定是不够的。在这一点上,同样写过《劝学篇》,主张“中体西用”的张之洞,终究没有胜过倡言“脱亚入欧”的福泽谕吉。

质言之,极端主义不可以谋国,中庸主义是否可用,则要视一国的历史处境了。在一般的历史处境下尚可,但像近代中国那样面临民族危亡之际,中庸主义也就不足以谋国了。

那么,像彼时那样,究竟应当以何谋国呢?

鄙人认为,对此,把握一种“黄金分割点”是十分切要的。也就是说,不是采取极端激进主义或者极端保守主义,也不是将二者简单折中一下,或采取中庸主义的立场,而是应当在前述二者之间找出一种“黄金分割点”,即采取一种带有一些彻底主义倾向的基本立场。



看来,“黄金分割法”下的比例关系不仅富有美学价值,而且在谋国的一些方面也是可以沿用的。

笔者在论及近现代宪法不同价值原理之间的抉择时,还曾建议采用这种方法。

从历史语境来看,宪法可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二者径庭有别,在世界性的断代史上也拥有比较明晰的依据。前者主要指近代西方市民革命以后成立的宪法,而后者则指的是以1918年的苏俄宪法、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的,一战以后,尤其是二战以后所出现的转型了的宪法。

这两种类型的宪法在各自所采纳的价值原理上,可谓不可同日而语。这也意味着,就一国的宪法而言,从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的转型,未必需要重新制宪,只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或解释,在价值原理上改弦更张就行。

那么,它们各自的价值原理为何呢?

一般认为,关于近代宪法的基本价值原理,举其荦荦大端者主要有三个,这就是:国民主权、自由与机会均等、以立法权为中心的权力分立。这三大原理都体现了近代国家即所谓“自由国家”或“夜警国家”的理念,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峙结构。

但在进入现代宪法时期之后,这些原理的内容则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迁,这些变迁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传统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国家”或曰“福利国家”的演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民主权在一定程度上走向人民主权;第二,社会权的兴起,自由权内涵的嬗变,以及参政权的加强;第三,“立法国家”的淡出,行政权的扩大,以及“司法国家”的登场。

然而,如所周知,早自上世纪下叶开始,作为一种政治学和经济学的思潮,反对国家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强调自由市场的重要性的所谓“新自由主义”在英美等许多西方国家又再度兴起,即倾向于对近代自由竞争的一种归复。这一动向已反映到许多国家的宪法上来,形成了一种姑且可称之为“后现代宪法”现象。

这种“后现代宪法”现象,彰显了当代各国宪法在价值抉择上所面临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尤其是在西方许多主要立宪国家,即已经在各种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国家理念、完成了现代宪法课题的国家里,虽然走向“后现代宪法”的趋势似乎已成定局,但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之间的价值冲突仍不可避免。

在这种背景下,曾经走过独自发展道路的我国宪法,在价值原理的抉择上可能面临着更大也更为严峻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这也是由于,一方面,我国迄今仍未彻底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许多历史课题;另一方面,又已经不得不面临现代立宪主义的课题,甚至不得不面对一部分“后现代宪法”的课题。质言之,这三种课题乃以一种杂糅、混合的形态同时呈现,大有“剪不断、理还乱”的情势。职是之故,上述西方国家近现代宪法不同的价值原理及其具体的演变理路,就未必完全适合于我国。

换言之,面对这种情形,当代中国其实并没有多少完整的外来经验可以借鉴。在这方面,西方近现代宪法的价值原理只可参酌,却不可照搬。就连在如何参酌西方近现代宪法原理这一点上,估计也须剑走偏锋,另辟蹊径。总之,中国宪法只能从主体性的立场出发,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及时代课题。

而这,其实又涉及何以谋国的课题。

为了简化中国宪法在多种不同的价值原理上所可能面临的历史性选项的复杂性,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跃进式的模式,即跳跃“近代”而直接进入“现代”;

第二种:历史阶段论式的模式,即先“近代”而后“现代”;

第三种:理性主义模式,即近代宪法价值原理与现代宪法价值原理相互交融、近代课题与现代课题齐头并进。

笔者既不完全同意单纯的社会进化论或历史递进发展的观点,亦不对人类理性,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大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有序演进的可能性持有高度乐观主义的态度,但基本上憧憬上述第三种的理性主义的价值抉择模式。

然而,在这一点上,笔者又反对简单机械的“二分法”,即那种简单地在我们所同时面临着的近代宪法价值原理与现代宪法价值原理之间,以及在我们宪法的近代课题与现代课题之间的正中间确定价值取向的立场。窃以为,在方法论上,我们还是应该将中国宪法(学)的价值取向,定位于二者之间的某种类似于美学中的“黄金分割点”之上。

勿庸赘言,“黄金分割法”未必是普适的法则,确立上述的那种“黄金分割点”式的价值立场,也并非为了某种审美趣味上的追求,而是旨在近现代宪法原理之间选择一个最合理的立足点,那就是在0.618的幅度上偏重于近代宪法价值原理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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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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