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宪法学的脉络——四个基础性概念研究》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89 次 更新时间:2022-12-0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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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 (进入专栏)  


早些年鄙人曾经说过,在法学研究中,有三者特别重要,即方法、体系与脉络。可以想见,在有关法的思考中,不同的方法将可能导出不同的结论,为此在法学研究中确立应有的方法,便殊为重要;而在法学方法之下,针对法秩序的体系化思考则又十分切要;然而,要展开这种体系化思考,终究离不开对各种意义关联脉络的把捉和梳理。

那么,如何具体地理解这里所说的“脉络”呢?这就需要一定程度的参悟了。

宋代高僧青原惟信曾经说自己“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休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五灯会元》)。本书定名为“宪法学的脉络”,道理也是如此。其实,它是对宪法学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之所以将基础性概念的研究题为“宪法学的脉络”,这是由于,所谓“宪法学的脉络”,往往首先映现于宪法学的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换言之,但凡一个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都必然处于各种意义关联脉络之中。可以说,对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这些基础性概念的研究;而要研究这些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又需要探究或把握这些概念中所蕴含的内在脉络。如本书所列的第一个概念“国体”和第二个概念“权利”,涉及的是概念史研究,主要探究的就是这两个概念的历史脉络;而第三个概念“人格尊严”和第四个概念“财产权”,则涉及法教义学上的概念研究(虽然还运用了其他方法),侧重于厘清这两个概念的规范意义脉络。

宪法学的脉络不仅映现在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还体现在不同的基础性概念之间。质言之,不同概念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某种意义关联脉络。法学的体系化之所以可以成立,多半亦职是之故。

本书所列入的四个概念之间,就存在着各种意义关联脉络。首先,作为一对基本概念,“国体”与“权利”分别对应了宪法学的两大调整对象——国家与个体。其中,国体概念乃是宪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其规范性内涵往往体现在实定宪法第一条。日本明治时期宪法学权威穗积八束甚至以它为基石,建构了所谓“国体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权利概念也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与奠立在国体概念之上的国家权力形成一种对比性的张力,同时也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而处于宪法价值秩序的核心领域。其次,“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就是一组宪法权利,前者甚至在解释学上构成了宪法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原理,而后者也因为与前者之间存在颇为直接的意义关联脉络而具有重要性。诚如黑格尔所言:财产就是人格的定在。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最终大多旨在保障每个人人格的独立发展并借以维护人格尊严。统而言之,在上述不同概念之间所存在的诸种意义关联,也体现为宪法学的脉络。或者说,通过上述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我们更可管窥宪法价值秩序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脉络。

本书的有关研究,也贯彻了鄙人一向倡言的“规范宪法学”的立场与方法。恰好在二十年前,拙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2001年法律出版社初版,2017年商务印书馆重刊)得以问世。如果说,此书正像其副标题所言,属于“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的话,那么,本书有关宪法学四大基础性概念的研究,则可谓是规范宪法学的“基石”。其中,“国体”和“权利”是分属于国家组织法和人权保障法的一对基本概念。由于规范宪法学倾向于以历史中形成的特定的宪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拉伦茨语),为此对二者的概念史研究,有助于揭示中国宪法学的逻辑基础。而“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则是一组宪法权利概念,从规范宪法学的立场看来,它们在当今中国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这也是由于二者分别对应着人在精神与物质上的两类需求,其中的人格尊严犹如灵魂,财产好比肉体,彼此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意义关联。总之,打通上述四个基础性概念之间的脉络,就不难理解规范宪法学的旨趣。

行文至此,自觉有必要对本书所裒辑的四篇论文做一下简要的说明。第一篇关于国体概念,鄙人曾有《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演变》一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但此次收入本书的是其详篇,题为《国体概念史:从宪法学说史角度的一个考察》,篇幅达六万余言。第二篇《权利概念史:以中日间的移植交流史为视角》一文,原先曾以《权利概念的移植交流史》为题,刊发于《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此次收录的文稿,也有不少补充和修订。而第三篇关于“人格尊严”的文稿,最初源自《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一文,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此文发表后,曾在我国宪法学界引起持续性的反响,也有不少学者对拙文中的部分观点提出了批评。这次收录的文稿,对原文做了一些补充,且回应了学界对拙文所提出的主要批评意见。第四篇《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原文曾有副标题“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于2004年我国修宪完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之前,刊发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因时隔较久,此次也做了必要的订正。

本书得以付之梨枣,乃再次承蒙商务印书馆方面的抬爱,责任编辑助力最多。在成书过程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楚风等君在书稿的编排与校对等工作方面提供了帮助。并此致铭,深表谢意!

是为序。


作者简介

林来梵,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精品课程《宪法学》主讲人。担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兼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

主要从事宪法学基础理论、人权法、国家组织法、香港基本法、法学方法论、比较法等领域的研究,被认为是当今我国“规范宪法学”研究的代表性学者。迄今在国内外发表学术文论百余篇,著有《中国的主权、代表与选举》(日文版)、《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宪法学讲义》、《剩余的断想》、《文人法学》等著作。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对宪法学四个基础性概念——国体、权利、人格尊严、财产权——的探究或阐释,印证并呈现了中国宪法学的脉络。作者认为这四个概念之间,存在各种意义上的关联脉络。“国体”和“权利”分别对应了宪法学的两大调整对象;“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则是一组宪法权利概念,分别对应着人在精神和物质上的两类需求。打通这些基础性概念之间的脉络,便可管窥宪法价值秩序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如果说作者之前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如其副标题所言,属于“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的话,那么本书有关基础性概念的研究,则可谓是规范宪法学的“基石”。


目 录


第一章  国体

国体概念史:从宪法学说史角度的一个考察

一、引言

二、宪法学前史上的“国体”

三、“国体”概念在宪法学上的建构

四、日本宪法学说史上的“国体争论”

五、国体概念在中国的移植

六、国体概念的现代命运:在中日之间的反差

七、结语

第二章  权利

权利概念史:以中日间的移植交流史为视角

一、引言

二、“权利”一语的创生

三、继受国的文化基础及继受的问题性

四、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落定

五、结语

第三章  人格尊严

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

一、问题之所在

二、有关“人的尊严”:八个用语的比较考察

三、作为基础性价值原理的“人格尊严”

四、作为个别性权利的“人格尊严”

五、结语

第四章  财产权

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

一、问题的提出:为了一次研究程序上的倒退

二、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防御权概念的提出

三、作为一种防御权的构造

四、防御权的意味和意义

五、余论:回望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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