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仕凯:有机统一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内核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08 次 更新时间:2020-03-2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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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仕凯  


摘要:有机统一政治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构成的整体,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根本在于有机统一政治的成熟,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奠定坚实深厚的根基。有机统一政治是源自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它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在对阶级统治实现了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由人民整体掌握了国家权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是政治生活的主题。社会主义国家创造了有机统一政治,并且构成了有机统一政治的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有机统一通过国体、政体、治体实现,因此国体、政体、治体构成了有机统一政治的内在结构。作为当代中国政治的基本特性,有机统一一方面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过程,它是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政治上层建筑上的体现,另一方面植根于中国共产党对当代中国政治的塑造,它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体现。

关键词:有机统一政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制度内核

作者:汪仕凯,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上海 201620)。


目录

一、有机统一政治的认识发展

二、有机统一政治的内涵

三、有机统一政治的根基

四、有机统一政治的结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的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它已经推动中国国家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继续提供坚实的支持力量。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定型,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将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作为更为突出的任务。

任何国家制度都是由内核和外形共同组成的,因此国家制度要完全成熟定型,不仅要借助改革和创新来完善组织、规则、程序,以丰富国家制度的外在形态,从而形成发达的制度体系,而且要通过坚持和发展来巩固深层结构,以强化国家制度的内核,从而形成坚实的制度根基。并且,相对完善外在形态而言,强化内核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形成了强大的内核,才能确定完善外在形态的基本方向和具体需要,也才能支撑起由组织、规则和程序组成的发达体系。由此可见,巩固和强化内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根本所在,这个内核就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构成的有机统一政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了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实现成熟定型的总目标,而要完成这个总目标就必须巩固和强化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构成的有机统一政治。《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个方面的显著优势,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则是最为重要的三个显著优势。进而言之,有机统一政治本来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综合优势,因此,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成熟定型的根本就在于继续强化和坚持发挥自身的综合优势。

当代中国政治是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展开的,既然有机统一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核,那么当代中国政治实质上就是有机统一政治。有机统一政治是当代中国政治中的核心要素融合而成的整体,这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构成了当代中国政治的基本特性。作为当代中国政治的基本特性,一方面有机统一政治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实践过程,它是现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产物,因此有机统一政治是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政治上层建筑上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有机统一政治植根于中国共产党对当代中国政治的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在认识了当代中国政治一般规律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对当代中国政治进行塑造的产物,因此有机统一政治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体现。


一、有机统一政治的认识发展


中国共产党对于有机统一政治的认识是逐渐发展的,经历了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当然,对于有机统一政治的理解,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实践过程的发展而逐渐深入的,特别是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为中国共产党形成关于有机统一政治的成熟认识发挥了关键作用。而且,当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对于有机统一政治的成熟认识之后,就根据对于有机统一政治的理解,开始有意识地塑造当代中国政治的内核,努力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推动有机统一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工人阶级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领导实现的,因此共产党领导就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毫无疑问具有根本地位,但是共产党领导同样内在地具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因为正是共产党领导才将广大民众凝聚成为人民整体,人民整体以社会革命的方式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整体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基础,人民整体同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得到了阶级解放,获得了当家作主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当家作主也产生了全新的认识,不仅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且开始把民主与法制联系起来认识。邓小平就认为,政治上发展民主,是改革开放的两个重要内容之一。他在启动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邓小平已然认识到,只有使民主以法律的形式实现了制度化,人民民主才能变成常态化的政治实践,从而避免出现政治运动式大众参与等异常问题。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判断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理解有机统一政治的起源。在不断总结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虽然江泽民没有直接提出有机统一政治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构成,但是他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时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有机统一,不可分割,构成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并且,江泽民在具体论述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时进一步认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难发现,有机统一政治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已经得到论述,中国共产党对于有机统一政治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解。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政治报告则对有机统一政治作出了成熟的论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由此可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需要而且应当在政治实践中融合成为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人民民主。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至此,党对于有机统一政治的认识完全成熟了。不仅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整体,而且这个整体即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所在。人民民主作为有机统一整体,对自身的组成部分进行规定,这就是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都必须从人民民主寻求意义和得到说明。

在认识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需要和应当在政治实践中融合成为有机统一整体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就以此认识为指导进而积极塑造有机统一政治。这种塑造集中体现在,以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和发展有机统一政治。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不仅如此,有机统一政治要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实践来实现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和发展有机统一政治,并且将有机统一政治的发展置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实践中,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对于有机统一政治认识的新高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论述了有机统一政治。《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而且,《决定》从有机统一政治原理的角度,进一步论述了巩固和强化有机统一政治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主义制度提出的具体要求:首先,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将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贯穿其中。其次,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质量。最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把握住提高党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能力这个关键。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其内核即有机统一政治更为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一方面有机统一政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坚实和深厚的根基,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有机统一政治创造了丰富的制度资源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有机统一政治的内涵


有机统一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基础上,伴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的实践逐渐发展和显现出来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根据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总体目标,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经验,逐渐认识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融合成为有机统一政治。有机统一政治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产物,它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验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集大成者。在深刻认识到有机统一政治之后,中国共产党就积极推动有机统一政治的深入发展和强化,坚定不移地将有机统一政治同政治发展实践和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完善紧密结合起来。

有机统一是根源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体现辩证法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阶级斗争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阶级斗争必然要发展成争夺统治地位的政治斗争,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政治斗争是阶级斗争的最后形态,其最终结果将是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不仅是对资产阶级统治的否定,而且也是对整个阶级统治的否定,无产阶级统治最基本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的政治解放与社会解放,因此无产阶级统治代表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合题”。合题是否定之否定过程的集大成者,否定之否定过程是矛盾运动的核心阶段,“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由于经历了对阶级统治的否定之否定,人类社会的政治才发展到有机统一政治的状态。

马克思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运动的角度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他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生产力发展,但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成了阻碍生产力继续发展的桎梏,因此必须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否定。马克思认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否定是由于资本主义内在矛盾运动而发生的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不仅要求废除私有制,而且要求消灭阶级压迫,进而论之,否定之否定过程必然要求在政治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既是否定之否定得以最终实现的关键,这就是要废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又是巩固否定之否定成果的根本保障,这就是深入推进消灭阶级压迫的历史进程,贯彻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的目标。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在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内容。

列宁对作为“否定之否定”的无产阶级专政进行了深入地解释。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占据了统治地位的国家政权,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思想,他指出巴黎公社是对多数人实行民主与对少数人实行专政的新国家,“公社已经不再是国家了,因为公社所要镇压的不是大多数居民,而是少数居民(剥削者);它已经打碎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居民已经自己上台来代替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由于无产阶级专政是由大多数人以民主的形式进行的统治,那么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分立和相互冲突就会在最大程度上缩小,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了相互支持关系,因此列宁把无产阶级专政也称为“半国家”。这种思想对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毛泽东在总结中国革命的基本经验并据此建立新中国时就认为,社会主义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民族资产阶级组成的人民占到了全体中国人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将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进行专政结合起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主要经验”和“主要纲领”。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实践,所以它也是对阶级统治进行了否定之否定的政治发展的新阶段,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的当代中国政治就是有机统一的政治。有机统一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对当代中国政治整体特性的界定,其基本内涵是,政治上已经不再是围绕着统治地位而进行的阶级斗争,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治以在不断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基本内容。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的条件下,由广大民众组成的人民取得了统治地位,国家是以人民为基础建立的,因此“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国家无非是取得了统治地位的“人民的自我规定”,于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的相互支持关系取代了过去长期存在的相互冲突关系。另一个方面,阶级统治虽然存在,但是已经发展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阶段,这个历史阶段只不过是消除阶级统治的过渡阶段,因此阶级之间为了统治地位而进行政治斗争已然不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成为了当代中国政治的主题,而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有机统一政治的根基


有机统一政治的根基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民整体掌握政权、坚持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新国家,人民整体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两个核心领域,因此人民整体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构成了有机统一政治的根基。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的、由绝大多数民众组成的人民整体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具体到中国来说,就是由绝大多数中国民众组成的人民整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掌握政权;另一方面,由民众凝聚而成的人民整体能否长久巩固,取决于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一致,而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一致则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形式,从经济基础上保障了民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从而巩固了中国共产党凝聚的人民整体力量,因此为有机统一政治提供了最为深厚的根基。

(一)人民整体

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整体为政治基础,这就意味着必须从人出发来理解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政治学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都应是人本身”。国家是从人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从事着活动的人。马克思认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由于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是人的实践的产物,因而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是客观的社会存在,能够借助经验观察进行分析,并且发现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现实的从事生产实践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所以马克思进而认为“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现实的人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会凝聚成为多种集体形式,作为整体的人民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集体形式。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必须从人民的角度得到说明,也就是必须从人民主权或者人民统治出发解释国家的性质。

现实的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发生一定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结成社会,社会是现实的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但是,在社会这种集合性存在中,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冲突,当这些利益冲突发展成为阶级冲突并且上升为政治斗争时,国家就作为控制这些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出现了。国家并不能消除社会之中的利益冲突和阶级斗争,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将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于是国家就成为统治阶级压制阶级冲突、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的工具。这种局面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会进入一个新阶段,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进行总体决战的历史阶段,无产阶级代表了先进社会生产力,与广大民众有着根本上一致的利益,因此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就能够实现广大民众的阶级解放。然而,无产阶级要想取得革命的胜利,不仅需要自身成为社会成员中的大多数,而且需要在先锋队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具有高度内聚性的革命大军,也就是由大多数民众组成的人民整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同样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的、由绝大多数民众组成的人民整体进行的推翻旧的统治阶级从而实现大多数人民主的革命,但是由绝大多数民众组成的人民整体具有更高的内聚性和完整性。中国革命是在现代化水平十分落后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是说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欠发达,没有为中国革命制造出规模庞大的工人阶级,事实上,工人阶级在中国社会中是少数,因此为了壮大革命的力量从而取得革命胜利,工人阶级必须同占据了中国社会大多数地位的农民阶级结成联盟,同时与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战线。单纯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组成的大多数还不能称之为人民整体,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是人民整体,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共产党通过发达的组织网络、严格的纪律、包容的意识形态、合理的行动纲领将绝大多数中国民众塑造成为了整体。质言之,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整体提供了内聚性和完整性。

人民整体是推动中国革命的基本力量,在革命胜利之后就构成了新的统治秩序的基础,也就是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国家无非是作为一种政治力量的人民整体的制度化表现形式,因此人民整体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就成为执掌国家权力、实施政治统治的主体。在依据有机统一政治的原理塑造当代中国政治,从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成熟定型的过程中,要始终将中国广大民众塑造成为人民整体,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核心要义就在于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此必须“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形成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仍然是能够为人民整体提供内聚性和完整性的唯一政治力量。人民整体是由中国社会的绝大多数民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凝聚而成的,因此人民整体执掌国家政权、实施政治统治,就是人民的统治,国家也就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于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就形成了。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

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形式的国家。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基础是由人民整体构成的,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构成的,并且,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构成了作为整体力量的人民的经济基础。因为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凝聚而成的人民整体,才能够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得到长久的巩固和发展。进而言之,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中国广大民众才能够形成具有一致性的根本利益,才能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凝聚成为人民整体,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当代中国有机统一政治最为深厚的根基。

有机统一政治是对阶级统治进行了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将绝大多数民众凝聚成为人民整体从而取代少数人掌握国家政权,是对阶级统治进行否定之否定的第一个历史行动,而利用国家政权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则是对阶级统治进行否定之否定的第二个历史行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建立同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石,所以对于有机统一政治来说,第二个历史行动具有更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机统一政治对阶级统治的否定之否定的关键在于人民整体掌握了国家政权,但人民整体并非是广大民众随意构成的松散集合,而是广大民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凝聚而成的政治实体。由于人是现实的人,体现着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的利益必然是变化和发展着的。这就意味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并不能自动地实现一致,进而言之,由广大民众凝聚而成的人民整体并非是一经形成就始终巩固的事物。为了长久巩固人民整体,就必须增强和发展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奠定了基础。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发展公有制“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则是“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阶级矛盾已经不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中国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虽然人民内部客观地存在着矛盾,但是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并不具有对抗性。由此可知,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塑造了广大民众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和利益发展的基本方向,也就是从经济基础层面为人民整体的长久巩固提供了重要保障。

当然,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一致并不等于民众之间没有矛盾,必须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所以民众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矛盾,甚至一些矛盾有可能影响到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对于塑造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进而长久巩固人民整体来说,就越发重要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明确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同样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由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显得尤其重要,只有不断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增强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进而在此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人民整体。同样只有坚持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为社会主义国家提供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从而为有机统一政治的发展奠定深厚的根基。


四、有机统一政治的结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则是有机统一政治。作为有机统一政治,它一旦在当代中国初步形成就获得自己的性质,并且进一步对构成自身的核心要素进行规定和塑造,人民民主构成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础。可以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中,而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则更进一步地巩固和完善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组成的有机统一政治。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主要包括国体、政体、治体三个结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正是通过国体、政体、治体三种结构实现有机统一。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集中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实践和发展,而国体、政体、治体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

(一)以国体实现有机统一

国体就是国家政权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在分析革命胜利之后的政治时认为:未来的国家是人民共和国,国体“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这里所说的各革命阶级就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在新中国成立之时,毛泽东对于国体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他认为新中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不难发现,“人民民主专政”取代了“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表述。

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由“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升华到“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发展,一方面人民不仅是由革命阶级联合而成的,而且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凝聚而成的整体力量,另一方面人民不仅是实施专政的主体,而且是实行民主的主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绝大多数中国民众在凝聚成为整体的基础上实现了阶级解放,所谓阶级解放就是人民整体从被统治的地位中解放出来成为了统治者。实现了阶级解放的人民整体在国家中获得了统治地位,但是对极少数敌人进行的专政并不是人民整体的主要工作,人民整体的根本任务是利用自己的统治地位,不断改革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持续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从而消灭阶级和阶级统治,建设高度发达的人民民主。这些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所要集中表达的基本含义。

人民整体是实行民主和实施专政的主体,但是人民整体不是由绝大多数中国民众组成的松散联合,它是以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心的、由绝大多数中国民众组成的政治实体。由于党的领导是凝聚人民整体的关键所在,因此当人民整体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时,就内在地将党的领导确立在人民民主专政之中,也就是确立在人民当家作主之中。进而言之,有机统一政治起源于中国革命过程,首先在党的领导与人民整体之间实现,在人民整体通过革命取得统治地位和成为国家政权的掌握者之后,有机统一政治就进一步在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是党的领导与人民整体的有机统一从社会层面上升到国家政权层面的必然结果。

在党的领导与人民整体的有机统一,向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转化的过程中,依法治国就开始作为第三种要素出现并结合进来。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它实际上意味着要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基础的人民整体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毛泽东在主持制定1954年宪法时就贯彻了一个思想,这就是将中国革命的成果即人民民主国家在宪法上予以确立和巩固。宪法对人民整体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确立和巩固,实际上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式对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确立和巩固。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言而喻,伴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对于有机统一政治的巩固和发展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因此,有机统一政治从根本上是由国体实现的,并且伴随着国体的巩固和发展而不断完善。

(二)以政体实现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以国体实现的有机统一将会延伸到政体上来,宪法对于人民整体以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的确定和巩固,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而政体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的根本,也就是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由国体决定并体现和巩固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即根本政治制度,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巩固和强化有机统一政治的根本形式。

党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强化有机统一政治上的重要地位和能够发挥的关键作用的认识,本身就是有机统一政治实践的产物。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之中,同时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中国共产党此时已经提出了通过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巩固有机统一政治的任务,在此基础上,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中认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反复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经验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塑造和强化有机统一政治,意味着有机统一政治发展到了新的高度,以有机统一政治为内核的中国政治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有机统一政治的内涵设计的。党领导人民以选举的形式产生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将党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就是根据法定程序将其制定成宪法和法律,党和人民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开展活动。其实,人民代表大会是以组织形式将党凝聚的人民整体呈现出来,因此可以认为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整体的一个缩影或者说“缩小的人民”。既然人民代表大会本身不过是宪法的产物,党凝聚而成的人民整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呈现出组织化形态,党和人民的意志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宪法和法律,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实现的有机统一同样是动态的政治过程。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级党委将成立专门的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用以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的议程。与此同时,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按照代表团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委不仅通过临时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代表团的临时党支部,而且通过代表团党组织负责人联席会议来协调代表的行动和强化党委的领导。由此可见,党通过进入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现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并且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进入方式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过程就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了起来,这个政治过程是人民民主的典型写照。

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中,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机构,可以说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延伸,因此可以将政府看作是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机统一政治,不仅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而且也是通过政府实现的。各级政府不仅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政府内部的党组也保证了党的领导;各级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所以政府本身就是人民民主的结果和体现;各级政府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准则,依法行政是政府的基本特征。由于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因此有机统一政治在实践中就由政府来完成。进一步讲,人民民主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增进人民根本利益和改善公民权利上来,所以政府行为就从人民民主的主要方面直接影响到人民民主的发展,因而影响到有机统一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三)以治体实现有机统一

广义的治体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其基本内容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国体和政体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最为根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国体与政体也包括在治体之中。虽然,国体和政体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但是除了国体和政体之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其他部分,也对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伴随着我国国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国体和政体之外的其他国家治理体系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上能够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上。所以,这里分析的以治体实现的有机统一主要是指政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的有机统一。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国政治的实践已经证明这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新型政党制度。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建设,健全相互监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自觉接受监督、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等机制,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完善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方法,展现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作为一种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有着显著的优势,随着它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制度的优势将在更大程度上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因而它在塑造和巩固有机统一政治上的作用将更为重要。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则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是作为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在事实上发挥着类似国家机关的作用。这种作用集中体现为,凭借“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从而能够同人民代表大会相互配合以形成强大的政治合力。具体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一直肩负着在最大程度上扩大人民的范围,并借助自身所包含的以共产党领导为中心、由民主党派和人民团队组成的组织网络对绝大多数中国民众进行“认同性整合”,进而最大程度上凝聚人民整体的责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都是“认同性整合”赖以发生的价值基础和认同对象,因此在进行“认同性整合”的过程中就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社会领域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作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政治制度。虽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运转的空间是范围有限的、层级最低的,但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有着特别的意义。因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民主最为直接的实践形式,其基本过程就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基层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组织、程序以及规则,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指出:必须“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直接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内在的要求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增强基层群众参与的活力,这本身就是一个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塑造成为有机统一政治的过程。

具体言之,社会领域是中国民众的切身利益集中的领域,围绕着保障和改善广大中国民众的切身利益,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而且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基础性工程。可以说,社会领域是人民内部矛盾集中的领域,而基层群众自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式,法治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关键资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由此可见,借助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转,党领导人民以依法治国的方式直接解决广大民众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从而在不断增强人民整体内聚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实现有机统一政治上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显著。

有机统一政治与国家治理体系是相互促进的,国家治理体系将不断地为有机统一政治的巩固和完善提供动力和资源,有机统一政治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根本支持。有机统一政治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融合而成的,必须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之间的融合提升到更高水平,从而将有机统一政治发展得更加纯熟,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核心任务,贯穿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可以说它是指导“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黄金法则”。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塑造和巩固有机统一政治上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因为有机统一政治必须在国家治理的实践活动中才能不断巩固和臻于完善。而伴随着有机统一政治的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也将逐渐成熟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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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月刊》2020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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