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雷振:政治合法性来源的再审视——基于中国经验的政治学诠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46 次 更新时间:2020-03-07 15:53

进入专题: 政治合法性   中国经验  

臧雷振  

内容提要:合法性这一政治概念基于考察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和支持而产生,但不同政体、不同地域和不同时代的国家在实际发展中的差异使得学者对合法性来源及其特征争论不休。已有研究将合法性来源简单归结为西方的竞争性选举程序,并认为以绩效或经济增长为支撑的合法性无法根本解决政治认同和支持危机,此类研究视角忽略了合法性来源的多重多样性。在梳理合法性来源的一般理论基础上,可将其划分为基础性来源和补充性机制,并基于大数据时代不同合法性来源与技术变革的互动表现,建构出一个复合型合法性来源分析框架。通过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实践运作分析,展示该分析框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为中国政治发展成就的理论诠释提供新视角。

关 键 词: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合法性危机/基础性来源/补充性机制/大数据/技术变革/中国经验

标题注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治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18VXK003),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政治学研究方法前沿及其在国家治理能力指标建构中的应用研究”(15BZZ001)。


合法性是一国政体所拥有的认同度、支持度和运转状态的重要表征,在第三波民主化回潮及新世纪不同国家变革的冲击下,一国政府既需要重新思考本国合法性的基础,也需要对西方国家所定义的合法化进路是否具有普适性进行反思。若将研究目光投向中国,其作为西方学者眼中的国家发展“奇迹”和“特例”,虽然常常面临西方国家所声称的合法性危机乃至制度崩溃说的质疑,但中国却一次又一次地打破危机,且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方面取得长足进步。

无疑,中国的政治合法化逻辑在西方学者的理论范式中难以自洽,但学界至今仍没有一个理论框架可以清晰地解释中国为何能在实践中展现出独特的活力和强韧的生机。这种理论与现实间的鸿沟是偶然现象还是隐含着内在合理性?是受单一因素决定还是多重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否存在一套理论体系能够从全面的视角对其予以说明?而准确全面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就是要对合法性及其来源进行重新考察与诠释,以弥补当前的合法性理论赤字,诠释中国政治实践所取得的成就。

基于目前学界对合法性来源的研究分野,以及对中国合法性体系解释力不足的现状,本文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合法性来源的研究演进进行梳理,对其一般理论主张作出解读,并在评析已有研究观点的基础上,指出其内在局限性。第二部分对合法性来源作出类型划分,将其归纳为基础性来源与补充性机制,并论述二者在当前大数据时代下与互联网技术变革产生的回应和互动,以此构建出一个复合型合法性来源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利用此分析框架概括性解读中国改革开放至今的合法性体系动态变化过程,揭示基础性来源和补充性机制在政治实践中的不同效用。第四部分进行总结并简要探讨本文所提炼的框架的延伸意义和潜在的理论贡献。


一、合法性传统理论分析框架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困境

合法性缘起于西方,因其既融合国家的自主建设意愿又承载着以现实反映民意的特质,令它具备揭示国家起源及发展逻辑的能力。而合法性自身拥有的包容性又使其能同时容纳制度生成论和文化生成论、绩效决定论和程序决定论等看似相互悖反的解读取向,这也是无数学者追寻合法性逻辑起点、建构过程以及规范途径的缘由。不同学者基于主观推导和现实观察得出的迥异观点构成了合法性的认知分野,但要更清晰地阐释合法性的意蕴及来源,还需要对各类传统分析框架进行溯源和比较。

(一)中外学者视野中的合法性理论及其分析框架

在众多关于合法性涵义的论述中,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的“合意论”和洛克(John Locke)的“同意论”较好地阐述了合法性诞生于民意的本初概念。而韦伯(Max Weber)则首开先河,在实证层面赋予合法性三种来源及理想化状态,其中,法理型权威所关注的法律性和官僚体系有效性一直被后来的学者引述为合法性基础[1](P238-250)。其后,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对竞争性选举的推崇,对西方民主国家定义合法性来源产生了巨大影响[2](P395-400)。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亨廷顿(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等则在二者基础上对合法性概念进行了细化和拓宽[3](P21、P21-22)。

虽然韦伯式合法性诠释中的“合法律性和有效性”被国家和公众广为接受,但学者亦从不同角度指出其局限性,并对此展开剖析。如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认为韦伯式合法性仅仅是一种基于经验主义的统治权术,而合法性真正源于社会的价值规范[4](P161)。伊斯顿(David Easton)也从“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的角度将合法性区分为事实与价值两个层面[5](P298)。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和基恩(John Keane)对其批判最为深刻,提出合法性应是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非事实[6](P188-189,284)。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则认为合法的国家既要有效地维护安全与秩序,又要保证公共理性和制度正义[7](P24)。

上述这些关于合法性来源的分歧主要源于学者对不同国家政治实践的观察,其中,程序性来源多出自对先发民主国家选举传统的继承,而有效性来源则是对后发国家何以顺利运转的探析。在许多学者看来,法律性、有效性甚至竞争性选举都是统治者对其执政合法性的包装和形塑,并没有超出其作为统治权术所显露的事实意义。但从价值和事实的争论可以看出,令统治者与民众达成价值共识的合法性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化描述,而公众基于心理和文化层面对政治系统的认同、依附和满意,才是能够为国家发展和政权巩固作出实质性建设的合法化路径。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合法化依赖于经验动机,而经验动机并没有独立于合法化潜能”[6](P184),这也正是众多批判韦伯式合法性的学者最终又将合法化研究回归事实层面的原因。

基于对上述观念的吸收与发展,我国学者也对此研究作了进一步拓展。在理论思辨层面,有对合法性来源的自主适应力在时代演变背景下的观察,也有从社会批判角度对合法性经验及规范加以整合的思考。在宏观来源层面,既有学者提出程序合理、公共物品和服务供应、共同政治价值和理念、政治中立和共同商讨是合法性的基础,也有学者认为“善治”及其实现过程是合法性的来源[8]。同时,亦有学者将公民对国家主权、国际制度和自我身份的“承认”视作合法性的扩展动机,并辅以“观众成本”理论对合法性承诺的代价予以解释[9]。还有学者提出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义性构成了合法性的概念体系[10]。当然,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意识形态、绩效和程序是合法性的根本来源①。在微观来源层面,通过对基层政治主体的研究发现,体制内外权威的交融促成了复杂的运行机制,为合法性建设提供了弹性环境[11]。而对社会团体运作逻辑的研究则揭示出,地方传统、共同利益、共识规则构成了中国独特的社会合法性。

然而,上述中国学者关于多样化的概念阐释只是为了将合法性刻画得更加具体,而其本源仍无法超脱学界给定的意识形态、绩效和程序规则这三个结构性要素,起码在当代视角下各国的存续和巩固方式都源于三者与实践的结合。但当面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所表露出的差异化合法性特征时,该结构框架却无法回答一些关键问题,如抛开国家间的异质性后,三者在合法性来源的权衡中是否具有轻重之分?抑或是某一方发展到一定程度即可舍弃其他来源?又或是三者在相互混合下不加区分地为合法性提供支持?将之放于现实,既有来自新兴民主国家在程序、绩效与意识形态间摇摆不定的回答,亦有来自转型中国家对超越绩效悬而不决的态度,还不乏有来自成熟民主国家对程序来源的坚定信念,因此,对这番疑问的解答还有待于对不同国家的发展共性进行考证。虽然仅仅明晰合法化途径存在多重起点并不足以揭示其建构轨迹,但却为本文进一步解读复杂的合法性体系及其内在机制构筑了立论基础。

(二)传统合法性理论框架的中国适用性困境

中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转型国家,高水平的经济绩效辅以渐趋扩大的国际影响力,不仅从物质层面为其绘制发展蓝图奠定了基础,更从精神层面重现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强大驱动力。因此,不计其数的学者将中国所营造的政绩尤其是经济增长,视为承接已然解魅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替代性来源,并冠以绩效合法性之名②。但随着市场改革深化与政府改革滞后的矛盾逐渐显露,中国出现了社会经济不平等、意识形态衰微、官僚机构腐败、行政效率低下和制度化水平落后等发展弊端,种种现状也被认为是中国绩效合法性难以为继的表征,多数学者更用亨廷顿所描述的“政绩困局”来形容中国岌岌可危的未来③。因此,批评中国用政绩或经济增长塑造合法性的观点层出不穷,部分学者希望从改善官僚体制和政府机构、加强政治宣传和拓宽政治参与渠道等角度解决这一困局[12]。

诚然,这类观点对国家培养政治敏感性及激发危机意识起到了一定合理效用,但对绩效意涵的模糊划分以及对合法性水平的表象判断,使其难以上升为全观性视角并易于疏漏国情特征。其思维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臆测中国合法性已陷入脆弱境地。实际上,合法性作为一种主观概念很难以标准化手段进行测量,并且其与国家政治文化和社会思维逻辑的紧密关联加剧了评估难度。有学者认为中国现代的个人观念有别于西方,其在道义上的实践使得中国民众能够认可当前制度的正当性[13](P173)。也有学者认为多年来党政主导的制度安排,使民众习惯于将公务寄托在政府和政党身上[14]。此类规范、习俗、认知等非正式因素正是新制度主义所强调的制度塑造要素,尤其是其分支社会学制度主义,将特定社会结构下形成的文化信念视为引导制度生成、扩散与再生产的基本因素,虽然难以衡量其具体贡献大小,但黎安友(Andrew J.Nathan)等学者已发现非正式规则及传统文化在提升中国制度化水平与维系合法性层面的重要作用[15]。因此,抛却公众意志和国家政治传统去片面刻画危机意识,极易造成因低估理论构建完整性和因果推论合理性而出现伪因果关系结论[16]。

二是将经济绩效这一独立截面替换性地理解为绩效,或是将绩效简化处理为经济增长。不可否认,中国长期以来以贯彻治理有效性为发展理念,绩效作为有效性的实践结果自然是对国家发展成果的显性解释,但绩效所含语义本身就具有复合意义,其内在变量既包括具有象征意义的宏观经济水平和现实感知意义的微观民生质量[17],又无法在剥离公平正义的正当性真空下生长。因此,对绩效碎片化的描述遮掩了中国深层的政治生命力,且“盲人摸象”式的研究阻碍了探求中国合法性体系的进程,若不将绩效囊括的范畴予以界定,或为谋求归纳方便仅从经济增长定义绩效,所得结论显然只能在模糊与偏差间徘徊,而中国真实的合法性生态则会纠缠于无序的线索中。尽管部分研究已觉察到该问题并试图进行修正,如有学者将中国的合法化过程形容为是绩效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经济发展出现疲软或负外部性时,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公共政策会进行一定的弥补和修复[18];也有学者将中国的发展历程视作市场化运动与去商品化反向保护运动的结合过程[19];还有学者提出由薄弱制度与市场改革相互增进而催生出的“共演理论”,是中国崛起的内在机理[20](P15-35),但此类论述仍没有脱离囿于绩效决定论的合法性认知观。

三是臆断引入西方竞争性民主是消除合法性危机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西方民主国家不断向世界各国灌输自由民主对建立合法性的决定性作用,冲淡了非西方国家学者对自身历史文化传统的正视力度,转而倾向于采取西式思维逻辑来思考合法化途径[21]。但在第三波民主化回潮中随着大量新兴民主政体的崩溃衰败,人们逐渐意识到民主化道路也蕴含着合法性危机。其中一个缘由便是在政府能力不足和稳定性脆弱的民主国家,民众更倾向诉求短期利益而非建立长效民主机制,因而其政治行为极易滋生出工具民主和暴力民主[22]。即便在民主稳固的发达国家,竞争性选举也免不了被困于多数与少数的冲突、选举与罢免的失衡、授权与用权的偏离[23],所以福山(Francis Fukuyama)将美国批判为“否决型政体”(vetocracy)不无道理。同时,这也凸显出合法性与稳定性的区别,正如当前西方政治事实所遵循的人民同意原则,并不代表其已实现人民主权这一理想化状态[24],而缺乏价值依附的稳定性同样也无法满足合法性对认同的需求。

综上所述,在当前关于中国合法性的解读中还存在主观性较强、分析视角单一以及西方民主价值预设的阐释困境,这就割裂了合法性作为一个复杂概念所应具备的整体特质。为此,下文将构建一个新的合法性分析框架,并尝试从三个层面矫治上述研究困境:第一,在辨析合法性现实来源的基础上,提炼其基础性来源与多种影响机制,以提供更为完整的研究视角。第二,解读合法性在不同来源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自我修复与调适弥合机理,剖析各个来源内在的客观联系性。第三,探究技术变革等外部因素对合法性造成的冲击,以及不同来源在抵御冲击时的回应状态,展现合法性因时因地的动态特征,以及吸收多元价值观的包容性。在此分析框架下,合法性将以系统全面的姿态被重新诠释。


二、合法性诠释——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固然,不同国家的合法化路径对意识形态、程序规则和绩效的倚重程度不同,但三者却根植于每个民族国家的合法性体系中。随着历史的流变,虽然合法性来源的现实载体林林总总,但从其体系的长远发展着眼,何为根基、何为枝叶则有待被重新挖掘和定义。并且在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性介入下,需要充分考虑合法性所受冲击及其在压力传导中的回应策略。下文将从基础性来源、补充性机制和技术变革三个视角及其互动来构建新的合法性分析框架。

(一)基础性来源:法律性、有效性与宗教性

法律性与有效性一直是公认的合法性基石,不论是先发国家还是后发国家,政治权力都需要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产生和行使,而有效性则保证了民众的基本需求和未来预期。前文已对二者的重要性作出论述,然而学界却对二者的含义和边界一直存有歧见,若不对此加以辨析将难以保证分析的严谨性。

法律性作为程序合法性的载体,有学者认为其并不包含政体色彩,如戴维·毕瑟姆(David Beetham)将法律定义为能够被公众所信仰的既定规则[25](P16)。也有学者认为其必须体现选举程序,如福山将法治与民主选举的结合视为良好政治秩序的必要[26](P16~22)。但正如上文所分析的,脱离有效性的民主选举程序并不能为政体带来稳固,普力夺社会(Praetorian)即体现其鲜明特征,因此,法律性应以保障制度良好运转为内涵和目的,而不应被民主或非民主价值观所垄断。

就有效性而言,在传统解读中,韦伯将其归纳为政府组织能力,李普塞特强调公共物品的供给,亨廷顿主张制度化和公共利益分配的重要性,而罗尔斯则侧重社会秩序。虽然近几十年来的多项研究肯定了民主化对经济增长与国家发展的相关贡献,但学者在界定有效性时普遍倾向于将意识形态排除在外,如罗斯坦(Rothstein)认为权威能否被民众接受,仰赖于政治系统的输出端——政府质量和政策效果,而非政治系统的输入端——民主政体或专制政体[27],福山也提出政体与绩效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28]。本文同样认可有效性应在价值中立的前提下被界定,而不是内生于某一政体。虽然有学者将公平正义看作合法性来源的独立分支,但以“保护最不利者阶层利益”为核心的公平正义也是有效性的一部分[29],因此,不能抛却其在提升有效性时的显著作用。综合上述分析,对有效性可以从四个层面进行理解:(1)经济绩效,国家宏观经济水平与个体微观经济水平相结合的绩效表现;(2)政府效率,政府行政效率、服务质量与政策执行效果等;(3)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和治安的稳定性;(4)公平正义,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性、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性、社会福利的完善程度。

此外,对于政治与宗教高度融合的国家,神权价值观和宗教教义对其政治和社会有效运作十分必要,因而,为完整阐述合法性的基础来源,宗教对特定国家合法性的根本性影响不应被忽视。

根据上述界定可见,一国拥有的合法性离不开对法律性、有效性和宗教性的建立与维护,虽然相较于后发国家,先发国家现阶段的法律程序和绩效建设已经相当完善,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性、有效性乃至宗教性已丧失其作为合法性基础的身份地位。因此,作为合法性体系的建立根基,本文将三者归纳为合法性的“基础性来源”。

(二)补充性机制:开放型机制与控制型机制

在明晰合法性的基础性来源后,紧接着面临的问题就是仅靠强化基础能否完整地塑造合法性体系?在基础之上是否还承载着与之互补的构造?有学者将民众对政权的认同划分为“体制特征合法性”和“体制作为合法性”[30],前者是指公众对国家权力如何取得是否认同,后者是指公众对政府治理行为是否认同,这与伊斯顿对支持的划分有一定共性。但也有学者对其提出的“通过创造有效性来累积合法性”存有质疑,认为“有效性必然能够累积体制作为合法性,而不必然导致体制特征合法性”[31]。通过这段辨析可以洞见,虽然有效性对合法性有着举足轻重的增进作用,但该作用却是有限的,并不能取代程序和意识形态对其体系的充实完善,且各国统治阶层致力于将执政价值观注入到法律程序中的行为,也令程序合法性呈现出价值分歧,其中典型案例就是一党制与多党制之争。但随着历史的演进,合法性不断与人民意志和公众利益相结合,加之民主政体所依循的法律规则和意识形态主张赋予人民自主性和政治参与权,因而,相较于威权国家,民选政体在宣扬自身统治合法性时更具说服力。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西方一直视竞争性选举和多党轮流执政为有无合法性的准绳。

一方面,在西方民主国家的价值体系中,程序规则和意识形态必须体现民主和参与,基于此特性建立的机制通常包括:(1)竞争性选举制,各党派通过平等竞争选民支持以获得执政地位;(2)允许公民积极参与社团和组织,通过多元化社会网络表达利益诉求并影响政策过程;(3)协商民主,政策制定方和利益攸关者能够进行地位平等的协商对话,并以对话结果来决定政策动向;(4)政府透明,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公民监督。此类机制通过加强公众参与程度并积极塑造公共空间来获取国民对现行政体的认同和支持,在保证法律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既能够增强程序合法性,又能对制度的有效运行起监管作用。由于其共性在于政治系统充分开放,因此本文将这四者归纳为“开放型机制”。

另一方面,相较于民主政体,威权政体的政治系统则是在对公民一定治理控制下运作的。虽然缺少民主程序对合法性的强化,但威权政体在优胜劣汰中为谋求自身适应而演化出的“韧性”(resilience of authoritarian),使其能够应对国内外的形势变化和各种政治风险[32],这既是韧性的目标又是其意涵。由于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和统治能力存在差异,使得韧性的提升途径也呈现出混合特征,其中既包含对社会的支配和民主的限制,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民众政治参与的权利,将其加以归纳可得到如下机制:(1)执政党控制下的选举,执政党以巨大的竞争优势获得连任,或采取威胁、贿选、压制等手段击败反对党;(2)政府和政党引导下的社会组织,政府和政党将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定位在丰富文化生活、供给公共服务和福利补缺等层面,限制其政治参与或对决策施压的能力[33](P69);(3)吸纳反对者和社会精英的民主机制,将反对者和社会精英纳入执政党或政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其发表政见的权利与义务[34];(4)宣传说服策略,通过向社会传播意识形态、政党形象、政绩效果和未来预期,引导舆论以树立社会信任,并适时发动社会动员来转移或弱化社会矛盾[35];(5)社会渗透,利用身份登记、信息普查和税收机制等掌握社会的动态变化,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应对[36];(6)地方分权,在较大程度上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决策权,将社会矛盾限制在地方,避免中央政府受到威胁[37](P11);(7)强制手段控制,为稳定和维持社会秩序、防止大规模冲突,对与执政党政见相左的组织或个人实行强制手段以达到警示作用[38]。

在这种看似矛盾的政权塑造取向中,若仅从表面推导出威权体制必将迫于民意扩大和程序开放而被牵引至民主体制,便是进入了威权终将衰败且民主即为普世价值的“历史终结论”误区。对这一现状最好的解释应从合法性来源的分配入手,其威权的一面为自身提供维持绩效和管制意识形态的政治统治力,推动国民价值观与统治阶层价值观趋于一致,而民主的一面则为缓和社会压力以及适应社会转型建立程序通道,减少由专制行为引发的决策失误,由此,相悖的政治行为在合法化视域下得到了有机整合。如学者言,“一些有着良好经济绩效和公共服务表现的威权国家,与政治精英斗争、社会严重对立的劣质民主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使人们认识到民主未必是一个成功国家的决定因素”[39],且“一定的民主制度为威权政体提供了更持久的生命力”[40]。这也从侧面证明,通过运用这些机制,威权政体不仅从有效性中汲取合法性,程序规则的包容性和意识形态的聚合性也是其通向合法化的必要途径。因此,本文将此类以控制为目的、以开放为策略的政治行为归纳为“控制型机制”。

如前所述,仅靠有效性获取的政治成就不足以获得民众对现行体制的充分支持,对法律性的具体描述也无法独立于各国的意识形态取向,但不同政体所外显的程序规则和意识形态,一方面充实了法律性的现实表征,完善了程序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则弥补了有效性对价值认同的塑造缺陷。因此,开放型机制与控制型机制为合法性的基础来源作了填充与补足,所以本文将二者并称为合法性的“补充性机制”。

(三)技术变革:对合法性的双重影响

互联网2.0是当今最为深刻的技术变革成果,其特征在于以个体用户为节点组成的信息网络逐渐成为互联网的主体。而基于信息传递的便捷性与低成本性,互联网2.0也广泛地影响着政治系统,既成为个体开放数字化政治参与的渠道,也成为政府释放政治信息的工具与平台,这种政治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的状态亦被称作政治2.0时代。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以其爆发性的革新速度和潜移默化的渗透能力,不断冲击着合法性体系的各个部位,其具体影响可见于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在程序规则与政府效率层面。互联网将信息传播与政治沟通转变为政府、政党和社会的多方交互,其所构筑的信息网络平台既便于政府向民众开展政治宣传,又成为民众反映社会问题的新渠道。但这并不代表政府总能从中获益,新形式的政治沟通也挑战着政策议程设置的透明度和政府回应能力的多样性。并且,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信息时代出现了“狄德罗效应”,即随着公众对互联网技术的吸纳,其所具备的跨时空特性使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不断被刷新,而传统的政治参与方式、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和政府行政效率,已无法满足民众对时效性和便捷度的更高要求。同时,政务信息是否具有易获取性、政府透明度能否在信息时代得到进一步提升,都是影响政府建立社会信任与支持的重要考验[41]。

其次,在公平正义层面。互联网的出现逐渐令社会地位、经济水平和教育程度不同的个体陷入信息鸿沟和参与鸿沟[42]。具体表现在由于不同地区间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和使用水平不同,个体间本已存在的经济、教育和社会地位差距,因政治信息获取量和获取质量的异化被再度加大,致使大量政治参与渠道只限于部分群体使用。并且在信息化水平不同的地区之间(如城乡之间),信息鸿沟甚至还引发了社会交往隔阂加深、社会生活兼容性降低、社会流动弱化等现象,不但加剧了群体间的不平等感和相互融合的难度,而且导致各项利益更倾向于信息丰富的一方。

最后,在意识形态和社会稳定层面。互联网弱化了国家间的边界,使网络空间呈现出一种“无政府”状态[43]。这种状态一方面强化了民主国家对非民主国家的思想渗透和价值观出口,另一方面也为非民主国家的社会网络培育生存空间,令政府的社会支配和渗透能力受到阻滞。而由此引发的社会脱嵌和价值观脱域,使非民主国家不得不在防范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异变的领域投入更多精力和成本。

可见,小到社会交往,大到政权更替,互联网对政治的影响力超越了任何一个时代的政治精英,而它的巨大冲击也诱发了合法性的变动。因此,能否在合法性体系内建立应对互联网冲击的压力传导机制,对政府能否在新时期延续有效性、践行制度规则并加固意识形态显得尤为重要。

(四)合法性框架建构:基础性来源、补充性机制和技术变革

通过划分与界定合法性的基础性来源与补充性机制,以及分析技术变革伴生的影响,可以看到三者对合法性的独特影响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构成了一个多向关系网,当代合法性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即被揭示于网络下,从而构建出本文的复合型分析框架(见图1)。

第一,基础性来源为合法性提供建立基础,其所包含的法律性、有效性和宗教性(政教融合类国家)水平和程度越高,合法性的基础越稳固,反之则会造成合法性流失甚至崩溃。

第二,基础性来源为补充性机制的运作塑造环境,是保证补充性机制有效实施的根源,而补充性机制则对基础性来源进行填充和弥补,进而达到强化合法性的作用。且不同政体所采取的补充性机制不同:民主政体倾向于利用开放型机制增强合法性,威权政体偏向于采取控制型机制提升其稳定性与合法性。

第三,技术变革既冲击着基础性来源的各个要素,又影响着补充性机制的形式和效力,给合法性带来诸多问题与挑战。同时,技术变革也催生了基础性来源和补充性机制的回应与革新,促使二者在把握技术机遇的基础上演化出多种形式以实现对合法性的修复和弥合。

图1 合法性分析框架

通过上述分析框架可见,现代合法性体系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特质,中国的合法化实践也无例外地运行于此框架中。大量已有研究之所以会出现盲人摸象式的单一路径,一方面是对合法性基础来源的认知偏差,将西方的竞争性选举等民主范式与之混为一谈,无视有效性在合法性体系中的基石作用;另一方面是割裂了有效性或绩效的整体特征,将经济增长的负外部性夸大为绩效合法性的先天缺陷,并且忽略了中国在有效性领域的自我修复能力以及基于国情特色创立的补充性机制对合法性的强化效果。而本文提出的复合型分析框架则从理论层面整合了合法性的来源分野,揭示程序、绩效和意识形态在其体系中相互依附、相互混合与相互补充的微观机理,避免走入仅从某一来源坐井观天式的狭隘视野;在方法论层面区分了合法性的基础性与补充性要素,克服只谈绩效而不谈程序、只谈危机而不谈现实的研究困境;在政治哲学层面映射出,尽管当代合法性呈现经验与规范的融合趋势,但对其研究仍须建立在事实之上并通过经验主义范式寻求规范化途径。


三、合法性分析新框架下的中国实践诠释

将分析视角回归中国合法性体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其大体经历了三次重要变迁:一是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意识形态合法性逐渐让位于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绩效合法性[44](P11-25);二是1990年前后,苏东剧变及一系列政治波折迫使中国对意识形态和社会稳定施以补充和修复;三是2003年至今,中国的政治实践关注点逐渐向公平正义倾斜[45],并不断与互联网变革相交融。基于前文分析框架,下文将以上述三个时段的中国政治合法化实践为案例,通过阐述合法性体系在不同时段所展现的外部状态与运作逻辑,对分析框架内各机制的表现形式和功能互动加以诠释,从而更好地验证分析框架的解释效力与合理性。

(一)1978-1988年:合法性基础来源恢复与补充性机制萌发

“文化大革命”对中国政治和社会的破坏性打击,使新中国成立初期由经济恢复和土地改革带来的社会稳定遭受严重震荡,更让中国的法律尊严、经济发展、政府效率与公平正义受到巨大摧残。因而1978年的改革开放可谓是一剂救命良药,从多角度推动政治系统和社会生活复苏重建,挽救中国于崩溃的边缘。

在合法性视角观测下,彼时中国民众最迫切的是对法治和有效政府等合法性基础的恢复重塑。而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肩负起第一步重任,转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低下的局面,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财政包干制的实施则给予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使萎靡不振的地方经济得到巨大改观。同时,地方的改革成果还推动国有企业承包责任制改革、经济特区建设、开放沿海城市等至关重要的改革创举,既激活了全社会的生产积极性,又令国家宏观绩效得到提升。然而,在全国大部分民众享受改革硕果的同时,社会犯罪率升高以及国企和地方经济自主权过大等都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政府一方面对社会成员的极端情绪进行安抚和控制,另一方面则采取“反腐败”“严打”等政策措施对政府失效的领域作出及时补救。

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到了良好的绩效成果,但它的普及也意味着人民公社制的解体和乡镇政府的恢复,基层权力如何衔接是这一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时农村的民主选举和民主自治制度则有效地填补了基层政权的空白,既为村委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人民支持和参与,又自下而上地为合法性注入程序来源。并且这种分权行为还被认为能够在不削弱中央权威的情况下增进国家的稳定性[46]。但与此同时,对外开放政策也伴生着西方思想文化的流入,为防止民众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发生异变,“清除精神污染”“反资产阶级自由化”也是在当时环境下对意识形态合法性缺失的补充。

可见,面对后“文革”时期合法性涣散的状况,我国改革开放初便致力于提升经济绩效、稳定社会秩序的实践为合法性体系的重建扎立根基,以不断充实的物质获得感和逐渐步入正轨的建设道路,令公众得以感知国家的良好发展前景。而基层民主制度的萌发,既得益于经济改观所提供的建设环境,又对巩固基层生产事业起到保障作用。此外,面对社会中出现的思想嬗变和主流价值观偏离,采取一系列管制和防范措施便是对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拨正与补充。在基础性来源与补充性机制的相互配合下,尚处在法律和制度不健全阶段的中国仍保持着民众对国家的高度认同。

(二)1989-2003年:合法性基础来源扩展与补充性机制变革

1989年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相继发生根本性变革,令庞大的社会主义阵营迅速萎缩。而苏联也由于认同危机和军备竞赛的恶果最终解体,一连串举动令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重创。中国作为正稳步前进的社会主义新兴国家,其建设步伐也受到了时局的牵绊:一方面,民众的价值观和信念发生动摇,出现质疑国家发展方向和改革开放持续性的声音,致使社会不安局面愈演愈烈;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孤立和制裁也使其生存环境更加严峻。在这一境况下,受到阻滞的经济发展及对外交往,令刚刚好转的绩效供给和本已式微的意识形态再度受挫,如此脆弱的合法性体系让中国的复兴之路再陷危机。

面对复杂困境,中国清晰认识到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衰亡源于其难以维持政府有效性,而西方国家对政体制度的投机性输出也并不适用于中国,因此,中国的合法化之路并没有仿效苏东国家向西方民主体制转型,而是持续地对基础性来源加以深耕和扩展。首先,政府以结束紧缩性财政政策并放开价格管制来刺激市场扩大化的举动,不仅向外界证明中国没有失掉改革开放的决心,还令当时严重的商品供需矛盾和贫瘠的民生状况获得一定改善,更为坚定民众的道路自信铺设物质基础。随后,为提高国企竞争力、扭转亏损局面以及开启企业现代化转型,中国于1992年进行的第五次国企改革,出色地驱动了企业效率与经济收益的同步上升。此外,建设浦东开发区、成立上交所和深交所以及成为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这些举世瞩目的改革成果都象征着国家的绩效成就更进一步。然而,国企改制也使数量庞大的职工经历“下岗潮”,此时国进民退的绩效落差更令社会秩序隐患丛生。虽然下岗职工的生计问题不能立刻得到解决,但从长远来看,中国政府针对该群体在税收、工商和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加之后续开展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城市低保制度,对恢复民生、稳定秩序和消弭社会不公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中国同样意识到苏东国家脱离实际的制度供给和强压式控制手段,损害了法治和意识形态对国家建设应有的维护效果,因而,构建一套修复社会秩序及强化主流价值观的补充性机制,是稳固这一阶段中国合法性的重要任务。针对国内躁动不安的思想氛围和社会秩序中的不安因素,政府在文化创作、新闻报道以及思想教育方面采取的政治宣传与引导,对培植爱国主义精神、坚定社会主义道路起到了一定效用。而在加强党建、完善政协制度等层面作出的批示,也从程序角度强化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不断扩展的基础性来源与深入变革的补充性机制的互动中,中国顺利化解了这一时期的合法性危机。

(三)2003年至今:基础性来源转化与合法性体系信息化

20多年的改革成绩亦以高能耗、高污染和地区失衡为代价,致使中国社会出现不平等、不信任和不稳定的建设困境[47],这种潜藏于合法性体系的公正危机,正在挫伤改革之初所强调的消除两极分化与共同富裕的发展要旨,令中央政府深切感受到维系国家基础不单要靠经济增长,还要落实社会公正。为此,中国在继续推进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并通过大量普惠性社会政策对现行发展模式进行扭转,这同时象征着中国对合法性基础来源的塑造倾向也在发生着转变。

自2003年绿色GDP概念提出后,环境资源成本和环保服务支出逐渐被纳入各省市的GDP核算指标,这既是对生态保护、能源损耗和民生发展的重新审视,也凸显出执政党以人为本的指导内核。除了在经济绩效的测度中开始为民生质量加码,在社会转型中显露的公平滞后问题也备受政府关注。农村基层选举中频发的威胁、贿选甚至买官行为,不仅损害了村民应有的公平竞争权益,还是对地方经济效益的打击[48](P87)。鉴于法律制约力度不足和村民民主意识淡薄,这种不公现象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改善。但当前困扰农村发展的主要症结集中于贫困人口基数大以及城乡收入差距显著,为此,2003年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5年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以及2014年的精准扶贫战略,都为降低基层民众的不公正感和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作出巨大贡献。

同样在这一时段,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社会抗争行为逐渐增多,既凸显出地方社会矛盾被激化的可能性正在上升,亦表露出基层群众对公正的强烈诉求。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对待抗争性事件时更倾向于采取“摆平”策略,虽然这种非正式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调和矛盾,但对限制矛盾扩大和维持基层稳定起到一定作用[49]。同时,形式逐年丰富的协商民主机制(如民主听证会、专家咨询会、上访制度和评议政府等),为民众诉求利益提供了多样化的窗口,这也是从程序设置角度对合法性实施的关键性补充。

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2.0概念一经兴起就引发了各行业各领域的技术结合热潮,日新月异的服务形式和突破时空的信息交互,不断刺激着合法性需求多元化及其危机滋生,进而也激发了中国政治实践在技术领域的多样化回应。

截至2017年12月,中国互联网普及率为55.8%,网民规模达到7.72亿,其中使用移动端上网的网民占97.5%[50]。日渐增多的网络用户和基于互联网平台建立的社交网络掀起了网络活动主义潮流[51],这些来自社会各界的个体和组织所构筑起的舆论压力点,目前运作的政策过程已无法满足公众的参与意愿,倒逼政府加快“互联网+公共服务”的建设步伐。在实施如大部制改革、精简机构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等传统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行一站式服务、智慧城市建设、政府网站和政务微博,这些不仅为公众开辟了多条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服务供应通道,还成为政府引导舆论信息的有效途径,标志着中国合法性体系在传导技术冲击压力时与之相融合的信息化行为。

不可否认,互联网的高自由度和大量管制盲区也使其成为外来思想入侵和社会矛盾扩散的管道。在贝克(Ulrich Beck)的“风险社会”学说基础上,卡斯帕森(Roger E.Kasperson)提出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认为风险作为一种可加工的特殊信息会随着社会的传播被扭曲和夸大[52]。而当前的互联网空间就成为各种突发事件、不实言论和激进价值观的加工站,不仅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角度冲击着合法性体系的基础,更从意识形态上刺激着民众价值观的解构重生。为驱使互联网回归政府管制,中国政府采取了加大立法范围并强化监管力度的措施,尤其是针对网络社交空间的信息筛查、实名认证和谣言处罚等手段,令互联网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净化[53]。

可见,中国并没有将对自身合法性的塑造沉浸于经济奇迹这一单一层面,而是深入关注公正危机与技术变革所引发的冲击,使这一时段的合法化运作鲜明呈现出基础性来源要素转化与合法性体系信息化的融汇趋势,进而为中国未来合法化路线提供全面构建思路。

综上所述,中国自改革启动后就没有停止对合法性基础来源的建设步伐,经济绩效和社会稳定也是最能带领人民脱离“文革”与落后苦海的途径。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增长和安定的社会环境,缺少公民素养的民众和一盘散沙式的社会就无法实现中国在主权完整的情况下迈向现代化发展,如果缺乏有效的公共服务和资源供给,政府又能从何处汲取公众的支持。并且,针对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福利政策,正在逐渐弥合由市场扩张和政治改革滞后所引起的公正缺失,进而敦促政府职能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毫无疑问,为中国的合法性体系和崛起式进步奠定基石的正是有力的绩效建设,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为绩效增长是中国振兴的唯一缘由。因为如果不建立一套能吸纳社会意见、引导意识形态走向的程序和机制,中国不可能应对规模日益扩大的民主需求和外部政治渗透。这些在本土环境中培植起来的程序和规则,以不同于西方民主制度的姿态推动着中国的合法性走向坚韧,同时在与基础性来源相互混合、相互支撑和相互补充的过程中,使得中国的政治发展能够抵抗住不同时期的内忧外患或新世纪技术变革带来的未知风险。

当前,中国已立足于新的发展起点,正处在新常态取代旧常态、新机遇引领新增长的历史方位上,在这一阶段,中国更应发挥自身合法性的韧性与张力,牢固把握对合法性体系的解释话语权,以便进一步实现继往开来的复兴愿景。


四、结论

合法性这一古老的政治概念在解读当今风云变幻的世界格局时依然没有失去魅力,而众多学者不休的争论也为其来源带来了多元的面貌。在历史演变进程中,西方的合法性范式所呈现出的脆弱解释力,已令民主制度生成论不再权威,而受大量学者批驳的绩效合法性,其运作机理也并非表面那么简单。因而,当前对中国的政治合法化进路仍持片面观点的研究,既是忽略了合法性来源的多重多样性,又是对中国政治文化特征的理解偏差,这些都阻碍了对中国真实合法性构造的系统性揭示。

为深入探究当代合法性来源的特征与运作逻辑,本文在阐述学界相关理论演进的基础上,将合法性来源划分为基础性来源与补充性机制,并结合当前互联网技术变革对政治影响日益深入的现状,构建出一个复合型合法性来源分析框架。进而指出正是在不同机制的相互混合与相互牵制中,一国的合法性体系才得以运转并展露出不同的姿态。随后,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实践置于分析框架中,可以看到中国一方面在不断通过提升经济绩效和民生水平来累积合法性基础来源,另一方面也在通过增添基于国情的增量改革形式和治理创新模式来组建起一套合法性补充机制。在这一体系运作下,绩效、意识形态和程序合法性都展现出各自应有的效用,不但化解了不同时期内源或外生的合法性危机,而且在信息时代继续维持着中国合法性体系的有效运转,更形成了党的十九大所指出的以“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诚然,本文分析框架只是建立在对当前学界多种合法性诠释理论的整合与辨析之基础上,仅通过具有丰富转型经历的中国案例进行了尝试性解读,这种抽象与简化的诠释是基于有限案例的定性研究,其因果关系归纳及一般性概括上常伴有脆弱特质,因而在面对发展阶段各异的更多样本时,仍需进行具体质性研究与量化方法的交叉验证。本文通过剖析合法性的不同来源在其体系内的建构效用,为将此框架运用于分析不同国家、不同政体的政治实践和合法性体系构造提供了扩展的可能,也为用数据或关键事件评估国家发展水平与政治兴衰状态的实证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注释:

①何显明.绩效合法性的困境及其超越[J].浙江社会科学,2004,(5);龙太江,王邦佐.经济增长与合法性的“政绩困局”——兼论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赵鼎新.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J].学术月刊,2016,(8).

②Gunter Schubert.One-Party Rule and the Question of Legitimacy in Contemporary China:Preliminary thoughts on Setting up a New Research Agenda[J].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17,No.54,2008; Perry Elizabeth J.Chinese Conceptions of ‘Rights’:From Mencius to Mao-and Now[J].Perspectives on Politics,Vol.6,No.1,2008; Dingxin Zhao.The Mandate of Heaven and Performance Legitimation in Ancient and Contemporary China[J].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Vol.53,No.3,2012; Andre Laliberte,Marc Lanteigne,The Chinese Party-State in the 21st Century:Adaptation and the Reinvention of Legitimacy[M].London:Routledge,2008,p.32;倪星.政府合法性基础的现代转型与政绩追求[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J].开放时代.2011,(1);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课题组.国际金融危机与政绩合法性[J].复旦政治学评论,2011,(1);赵鼎新,龚瑞雪,胡婉.“天命观”及政绩合法性在古代和当代中国的体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1).

③Gilley B.The Limits of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J].Journal of Democracy.Vol.14,No.1,2003; Holbig H.Gilley B.Reclaiming Legitimacy in China[J].Politics & Policy,Vol.38,No.3,2010; Jinghan Zeng.The Debate on Regime Legitimacy in China:Bridging the Wide Gulf between Western and Chinese Scholarship[J].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23,No.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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