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殿青:如何捍卫我们的生命权力:福柯论医学与政治的共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64 次 更新时间:2020-02-12 23:42

进入专题: 福柯   生命权力  

陈殿青  

来源:《二十一世纪》

“权力”(pouvoir)是福柯后期著述中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这一问题作为福柯学术研究 的母题,则发生在二十世纪70年代其研究由“考古学”阶段到“系谱学”的转换。福柯有关  权力的著述,主要出现在《规训与惩罚》、《性经验史》以及一些访谈和演讲中。1976年,  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一系列讲演中,对权力问题更是作了非常明快而又独特的分析,这些演  讲稿已经整理出版,本文旨在解读在这些演讲稿基础上整理而成的《必须保卫社会》中的权力问题。也许,我们能从福柯对权力的那种别具一格的分析中得到一点启示。


经济主义:权力的误读


福柯认为,在权力问题上,此前占主导地位的有两种理论模式:一种是法律-政治模式,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模式。前者主要以经典法权理论的契约论为代表,在这种理论模式中,权力被看作一种权利,人们可以像拥有和支配财产那样拥有和支配权力。因为人人都拥有权力, 各自为政,往往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相互攻击争斗,为了结束这种相互侵害的混乱局面,唯 一办法是“把大家所有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人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统一 为一个意志的多人集体。”即个人为了从联合中获益而情愿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利益让渡出来,建立一个政治统治权并接受其统治。这就是为政治权力建立奠定基础 的法律契约,政治权力的建立正是按照契约转让范畴的法律运作模式完成的。这个构想是基 于这样一个想法:即政治权力的构成遵循一个包含着契约交换的法律交易的模式。正是在这 种意义上,福柯指出,权力与商品、权力与财富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

马克思主义者尽管讽刺有关权力的社会契约论,但是它依然把权力关系的组建类比成一个法 律体系的构建,认为所有权关系都归因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利益,最终都基于单 一的经济关系上,并能从中推演出来。因此,福柯认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包含着一种经济功能主义,权力的主要职能是既要维持生产关系又要再生阶级统治。在这种观点看来,人们 能在经济中发现政治权力的存在理由。可见,这种理论模式仍然保留了法律体系图式,只是 用经济上的统治阶级取代了君主,用经济主体取代了法律主体。

在上述两种权力分析模式中,福柯觉察到两者的共同性:权力理论的经济主义。“在一种情况下,政治权力在交换的程序中,在商品流通经济中找到它形式模型;在另一种情况下,政 治权力在经济中具有它的历史存在原因、具体形式原则和现实功能原则。”权力真的像经典法权理论分析的那样以商品作为模型,可以占有、转让吗?真的如马克思主义者分析的那样,权力从属于经济,  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吗?福柯的回答是否定的。前者一方面仍然囿于君主主权的视角,强调其  合法性基础,使在现实政治中国王的脑袋早已被砍掉的情况下,仍然在政治理论中保留着它;另一方面,用交易、合同和转让等经济术语描述权力也是牵强附会。马克思主义权力分析理论把权力仅仅归结于经济,把复杂的权力关系做过于简化和宏观的处理,因此,在解释 诸如有关“性”、“疯狂”和“监禁”等微观现象的权力时显得苍白无力。由此,福柯得出 结论,经济与权力的死结不应当属于功能代替的范畴,也不属于形式同构的范畴,而是其他的范畴。

福柯主张对权力进行非经济主义的研究。首先,权力不是被赠与交换和补偿的,而是被运用的,它只是在具体的行动中存在;其次,权力最主要的功能并不是经济关系的维持和再生产,而主要是一种力量关系。福柯通过考察,认为我们一旦设法从权力的经济主义分析中摆脱出来,就立即面临着两种假设:一为权力是压抑之物,二为权力是战争。前者认为,权力是压抑自然、本能、另一阶级、另一些人的东西。从黑格尔经弗洛伊德到莱希都持此观点,为了方便起见,福柯称之为莱希假说。既然权力是压迫之物,那么对权 力的分析首先应该是对其压迫机制的分析,而不是对其经济功能的分析。第二种假说认为, 权力关系的本质是敌对力量关系的冲突,是一种战争关系,福柯称之为尼采假说。他认为, 如果权力自身是力量关系的实施与展开,与其用契约、让渡之类术语或依据生产关系的维持 来分析,还不如用战争、对抗等术语来分析。把政治权力解释为战争可以通过翻转克劳塞维 茨的命题来完成。克劳塞维茨在他的《战争论》中认为,“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它“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继续,是政治交往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实现。”命题翻转过来之后则是:“政治是借助其他方法持续不断的战争。”这个命题有三层含义:一、政治是在战争中表现出来的力量不平衡状况的确认和继续。政治权力的目标不是结束战争,也不是试图建立国内的和平,而是通过无声的战争使在战争中形成的力量关系在制度和经济的不平等中,甚至在某些人的肉体中永久记录下来。因此,在社会中运转着的权力关系,本质上 是在历史上某一时刻建立起来的力量关系,这种力量关系存在于战争中并通过战争建立。二、和平是战争的插曲、片断和移位。在所谓的“国内和平”内部,充满着政治斗争、权力 斗争和力量关系的改变,和平只是战争制造出来的幻觉。亘古以来,人们书写的和平和制度 的历史,实际上是战争和压迫的历史。三、终止权力运转的是最后一次战争,只有战争才能做出最终的裁决。

莱希假设和尼采假设并非不可调和,相反,它们甚至以相当确定的方法联系在一起,毕竟, 压抑可以被看作是战争导致的政治后果,而在关于政治权力的古典理论中,压抑恰恰也被看作法律秩序上的君权滥用。两种假说的结合孕育出了一种与十八世纪经典法权理论相对的新型权力分析模式──战争-压抑模式(guerre-répression)。十八世纪哲学体系中的权力  被看作个人权力在君权的确立中加以放弃的一种初始权利,作为政治权力的模型,契约提供了它的连接点。当权力过分拓展自身,超越契约的范围,就有变为压抑的危险。福柯称这种作为限制或者说作为跨越限制压抑的权力分析模式为权力契约模式,它是一种法律模式,在其中存在的对立是合法与非法的对立。与此相反,新出现的“战争-压抑模式”不再设法依据契约论来分析政治权力,而是依据战争的模式分析权力。在此,压抑不再是相对于契约的压抑,而只是统治关系的简单后果。在持续性战争中加工出来的假和平里面,压抑仅仅是永久力量关系的实现,其中存在的对立关系不是合法与非法的对立关系,而是战胜与屈服的对 立关系。

福柯坦言,此前他在分析权力时使用的正是战争-压抑模式。但是,对它的使用也导致了福柯对它的重新思考,他认为,根据这个模式,会有很多地方得不到充分的研究;“压抑”和“战争”这两个概念也应该得到修正,甚至最终应该被抛弃。福柯接着指出,他对压抑观念尤为缺乏信心。通过对刑罚史、精神病学、儿童性欲控制等进行系谱学的研究,他认为,权 力机制在这些权力机构借以起作用的程度与压抑是截然不同的。结合福柯的其他著述,我们 可以这样理解:“在一般的命题之下”“权力应该比这复杂得多”,它表现为压抑性的同时仍具有生产性的一面。

福柯借助“战争-压抑模式”置疑传统法权理论,后者依赖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二元对立,依 据“个人为何服从权力”,或者“个人为何抵制权力”这样的一般问题来从事权力分析,合 法性在这一分析中承担了主要的说明任务。而前者则通过“当权力实施时发生了甚么”这一 直截了当的经验问题来对权力进行分析。一方面,这一问题含蓄地表达了个人服从权力关系 的一般理由并不存在,这与福柯一贯反对总体性、普遍性的东西的主张相吻合;另一方面, 这也为福柯独特的权力分析方法-权力的微观分析法-提供了支援。


权力的微观分析:从“权力毛细血管”开始


在经典法权理论中,所有的思想家的问题就是了解从个体意志的多样性出发,怎样才能形成 一个一致的意志或者是实体(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这个实体因为拥有了灵魂而获得生命,这个灵魂就是统治权。统治权是经典法权理论的核心,所有的权力机  制都围绕它得以建构,整个法律体系也是围绕它组织起来。在此,法律扮演了一个非常卑微而又很不光彩的角色。福柯认为,法律是围绕权力展开的,是应权力的要求建立、维护它的利益、作为它的工具并为它辩护的。在此,法律作为权力的奴仆和帮凶存在,它的光芒和力 量都来自权力,没有了权力的恩泽,法律之剑就会锋芒顿失。法律话语和技术的主要功能就 是在权力内部分解统治事实,以便缩减或遮蔽统治的事实,而代之以统治权的合法权利和服 从的法律义务。这样,经典法权理论从统治权这个中心出发依靠法律为自己粉饰,最终排斥 了事实上的统治及其后果。

霍布斯及其理论的继承者制造了一个庞然大物-利维坦,它是活的上帝,是一个普遍人格(或意志)的体现和统治权的载体。福柯釜底抽薪否定普遍意志的存在,使统治权理论失去了理论依据,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其合法性。他认为,霍布斯式的分析理论掩盖了法律效能之外起作用的权力的实际程序、纪律机制。福柯对从宏观上把握权力,对权力进行自上而下、从普遍到特殊的演绎逻辑不以为然。为权力辩护的法律传递的是统治关系而不是统治权关系,然而,这个统治关系并不仅仅是“一个人统治其他人,或者一个集团统治另一个集团,而是指能在社会内部运转的复杂统治形式,因此,并不是处于中心地位的君主,而是相互关系中的臣民(主体);不是唯一机构中的君主统治权,而是在社会中内部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复杂多样的奴役。

福柯避开统治权和个人对统治权的服从这个法律中心问题,使处于权力机制最末端的统治问 题和奴役问题取代处于权力中心的统治权和服从问题彰显出来,这就是他的权力分析法即权 力的微观分析。他认为与其对权力的研究立足于统治权的法律建筑、国家机器以及随之而来 的意识形态方面,不如把对权力的分析指向统治维度、实际的操作者、奴役程序的具体实施 以及最终知识的配置等方面。权力的微观分析方法包括五个原则:

一、不要试图从权力的中心、权力的普遍机制或整体效力的角度分析权力的规则和合法形式,相反,分析权力最重要的应该是在权力的极限、在它已经变成毛细血管状态的地方开始。在福柯的描述中,现代权力已经不再是君主或国家对个人实施的由上而下的统治方式, 它已经深入到社会机体最细微的末端,它是以毛细血管的状态存在的、详尽无遗的。权力在 这些末端突破了组织它、限制它的原则,向这些原则之外延伸,植入制度之中,在技术中具体化并给自己提供介入的物质基础。因此,福柯不是在君主制法律统治权或民主制法制统治权中探寻惩罚的权力是怎样建立起来的,而是试图观察权力在某些局部的、物质的制度中实际是如何具体化的,也就是说,他试图在权力运转离法律愈来愈远的极端处把握权力。

二、不要在意图或意识的层面分析权力,不要试图从内部分析权力,相反,应该研究实际运作中的权力意图,从权力的外部研究权力。在那里,权力及其客体、运行空间有最为直接和 实时的联系,并产生实际的效果,这与霍布斯的利维坦模式恰好相反。利维坦模式构造出一 个许多分开个性的集合,它们由国家的一些建构因素集合在一起,统治权构成国家的中心, 它是利维坦的灵魂。福柯认为,与其对处于中心的统治权提问,不如提问被权力作为臣民建构起来的周边的多样的个人。国家作为上层建筑,高高在上,它与日常生活中权力网络的“毛细血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同质逻辑关系。因此,我们看到,“在苏联社会中……国家机器换了主人,但是在社会的等级、家庭生活、性的身体等方面则或多或少地同它们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一样的。”同样,启蒙运动以来的西方社会政治宏观层面上 的理性原则的确定,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全面的合理化。

三、不要把权力当作统治整体的单质现象,权力关系是在社会内部发生、发挥作用的复杂多样的奴役。在权力关系的底部并不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那个充当一般模型的二元的无所不包的对立。相反,权力关系是广为散布的,权力在无数地方得到实施,在不等关系和运动的相互作用中实施。因此,我们应该把权力作为流动的东西或作为只在链条上才能运转 的东西从而加以分析。权力从没有确定的位置,从未落在任何人手中,不是一件被人占有的 商品或是一笔财富。权力以网络的形式运作,在此,作为网结的个人既受限于其他人又限制其他人,既处于服从的地位又同时运用权力。权力分析不应该把个人或集体当作基本的核心、初始的原子,而权力依附在它身上。实际上,肉体、话语和欲望被认定和被建构为个人,正是权力的最初结果之一,权力正是通过它建构的个人来运行。

四、福柯的权力分析方法的关键所在,即我们不应从权力的中心出发对权力进行推演,试图去看它在下层延伸至何处,在甚么范围内被生产,被重新带到直至社会最小的要素。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对权力做上升的分析,从它最细末的机制入手,沿着它的历史轨迹、它实施的技术和战略出发,再观察越来越普遍的机制和整体的同质形式怎样对权力机制进行投资、殖民、利用、转向、移位、展开。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上升分析”(analyse ascendante) 的终点并非某种普遍的、确定的理论,而是由此获得审视社会机体中异质权力空间及其断层的视角。事实上,福柯本人对诸如疯癫、性、规训中的权力效应的分析,都是从最低层开始,在社会的基本细胞里历史地调查权力机制如何发生作用。

最后一个原则,福柯承认庞大的权力机器会伴随着意识形态的生产,但是,权力在自己的微末的机制中运转时,则没有也不需要意识形态的伴随和建构。在权力网络所及之处,存在更多的是知识形成,是一些观察的方法、记录技术和权力运作需要的实际工具,而不是意识形态,因此,权力是知识积累的结果,权力运行需要观察方法、记录技术、调查程序以及控制 装置等等。

权力的微观分析法是与利维坦模式相对的一种权力分析方法。利维坦模式塑造了一个国家和统治权作为中心,然后从这个中心出发对权力做自上而下的分析。与此相反,福柯关于权力 关系的研究则是“去中心”的,权力不再能够按照意向性来分析──“谁拥有权力以及他的 目的是甚么?”权力研究不再能够完全集中于合法的、机构化的权力中心,如国家机构。福 柯认为,必须避免司法主权和国家机构的有限领域,应该从事一种关于权力的自下而上的分析,即如果权力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后果,那么只有在下面,在它运作的最细末的点上来分析权力才能察觉出这些后果,而人的身体是最恰当的分析点,在这个点上,权力的微观分析能够有效的展开。正是这种关于权力作用于身体的微观分析产生出了福柯的惩戒权力和生命 权力的观念。通过这种关于权力作用于身体的的微观分析,福柯揭示了惩戒权力、生命权力和统治权之间三足鼎立的局面。


三权鼎立:权力的衍生


文艺复兴之后,统治权理论描述的那个至高无上的模态和组织方案的权力在民主力量膨胀、 工业化道路加剧的社会中变得再也无力支配经济和政治个体,以至于有太多的东西既在下层又在上层,既在细节上又在整体上脱离了旧的专制的权力机制。为了找回尊严,重新控制社会,权力开始了痛苦地变异或分化,其行使方式也被迫从公开野蛮的统治变为隐蔽的威慑。权力的变异产生了两种与统治权理论描述不同的权力机制:惩戒权力和生命权力。需要指出的是,新的权力机制并不是要取代统治权的古老权利,而是补充它,新的权力并不是取消旧的权力,但是将进入它、改变它。

新的权力机制完全不能用统治权理论的术语描述和辩护,但它们共同存在。新旧权力机制根  本上的异质在新的权力机制日益壮大的情况下为甚么没有带来统治权理论大厦的坍塌呢?为什么统治权理论在君主的头被砍下的情况下不仅继续存在,而且继续组织法律原则并供给欧洲呢?为甚么统治权理论作为意识形态和重大组织原则能如此持久呢?福柯认为,一方面因为统治权理论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卖主求荣调转了炮口,从维护君主政体转为“反对君主政体和一切阻挠惩戒社会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统治权理论和“以它为中心的有关法律规则的组织可以在惩戒机制之上附加法律体系,从而掩盖前者,抹去惩戒中固有的统治及其统治技术的因素”。最终应允统治权的民主化,使人们产生了统治权在自己的手中的幻觉。

统治权虽然没有消失,但是它们必须作出妥协,出让部分领土给惩戒的权力和生命权力。传统的统治权理论围绕统治权这个中心从上到下对权力进行宏观分析,把权力视为某种先于其实施、具有恒常齐一性质的事物。但是这种权力分析不能正确地解释众多的微观权力关系, 因为细微的权力关系弥漫于身体、性、家庭、亲属关系、话语等等之中,而在这些细枝末梢的角落里,宏观权力机制缺场了。十七、十八世纪,一种新的权力机制-惩戒的权力-应运而生,填补了统治权无法入驻的领土。这种新型权力机制是建立在人类科学基础上的,它利用科学话语通过诸如家庭、学校、行政机构、医药卫生机构、监狱等作用于人的肉体、人的灵魂,从而既能提高他们的力量和提高他们的效率,又能使他们驯服,最终保证社会的内聚  力。统治权话语中的权力源自法律规则,它的实施是一种司法程序,惩戒的权力与法律是不兼容的,它有自己的话语,它是知识创造的工具和认识的复杂的场,它站在知识巨人的肩膀上。这样,至此至少已经存在两种权力机制:一种是围绕统治权的法律机制;另一种是通过惩戒运转的权力机器。权力同时通过法律和惩戒技术运转。前者权力运作的机器是国家、军队、警察、法律等,这时权力主要是否定的、禁止性的。而后者的权力主要运作在家庭、学校、医院、监狱等,在这里,疯子被排斥,儿童的手淫被监视和被禁止,人们被严密的监视,处于全景敞视的状态之下,通过惩戒和规训,这种权力制造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取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主体,因而,权力不仅是压抑的、否定的,更是生产的、肯定的。

惩戒的权力试图支配的是人的群体,以使这个人群可以而且应当分解为被监视、被训练、被利用并有可能被惩罚的个体,“它以肉体为中心产生个人化的后果,它把肉体当作力量的焦点来操纵,并同时使这个力量既有用又顺从。” 十八世纪下半叶,又出现了另一种权力-生命权力,它也是针对人的群体,但不是使他们归结为肉体,而是使人群组成整体的大众,这个大众受到生命特有的整体过程(如出生、死亡、生产、疾病等)的影响。惩戒的权力形式以个人化的模式沿着人-肉体的方向完成,福柯称之为肉体人的解剖政治学;生命权力以大众化的模式沿着人-类别的方向完成,福柯称之为生命政治学。

这样,至今在权力家族最终形成了统治权、惩戒权力和生命权力三足鼎立的局面,但是正如 吴蜀联盟抗曹一样,后两者也似乎结成了联盟,合力与统治权争夺地盘,那么,生命权力有哪些领地或是势力范围呢?首先,控制出生率、死亡率、人口繁殖等一类的生命的整体过程,最终实现人口质量的全面提高。福柯认为,十八世纪下半叶当出生率、死亡率、人口的 繁殖等这些过程与所有经济和政治问题相联系时,它们就成了知识的物件和生命权力控制的 首要目标。例如,人口统计学对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进行调查,得出人口过多或过少的结  论,然后,通过各种途径控制出生或鼓励生育,达到干预整体出生率的目的。中国二十多年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福柯的生命权力说做了一个恰当的注脚。防止并消除流行病是生命权力控制死亡率的重要内容。事实上,流行病已经不仅仅被看作一种病,它也是对人的力量的剥夺、工作时间的消减、经济代价的付出,它既有治疗的代价,又有生产的损失。如2003年春天在世界很多国家流行的非典型肺炎,不但对人们的生命造成了重大威胁,制造了巨大的社会恐慌,而且还直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政治权力也受到挑战。因而,它最终导致了政治与医学的联盟共谋,权力在它们的共谋中穿行。生命权力的这些功能导致了十八世纪末开 始出现了一种新的医学的诞生,其主要功能是公共卫生,“包括协调医疗、集中信息、规范知识的机构,还有开展全民卫生学习和普及医疗事业的活动” 。生命权力干预的第二领域则是为弱势群体庇护,为因偶然事件而丧失生活保障人提供帮助。这些人包括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的人,残疾人以及其他各种异常人。针对他们,生命政治学不仅要求建立救济机构、医疗机构,而且还要建立一些更健全、更经济的机构,如保险、个人储蓄、社会保障机构等;生命权力最后一个领域是对人类负责,对人类的 生存环境负责。即为了人类的持续长久的利益,权力承担起了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的重任。

随着生命权力的实践,国家开始负责把人口当作资源加以管理,政府利用生命权力话语使身 体成为社会关注的物件,并利用社会政策这类工具制造特定类型的人口。例如,卫生政策用 来保证人口的健康状况,制造健康的劳动力。禁止同性恋的政策确保人把性能量用来繁衍后代,制造出国家未来的公民、工人和消费者。由此可见,人们的肉体被视为资源,可以用来 满足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生命权力作为权力的第三种形式,与前两种权力有重要区别。福柯认为,统治权理论在对权 力的绝对支出中建立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在君主专制的历史中是独裁的、阴暗的,是“使人 死”的权力,能够置人于死地,君主的权力只能从他们可以杀人开始有效果。统治权理论话语中的权力在君主的头被砍下之后,变换形式依然存在。与此不同,生命权力旨在提高人口质量、优化人们生活,使人们更好的生存繁衍下去,因而,相对于统治权的权力,它是“使人活”的权力。

惩戒权力与生命权力既有重叠又有区别。前者围绕肉体产生个人化的结果,它把肉体当作一种有力量的有机体,并试图把这个有机体驯化为既实用又顺从的力量。而后者一方面也涉及肉体,但并不是围绕肉体以肉体为核心展开,而主要是作用于生命,集中在人口或大众身上,“它试图控制可能在大众中产生的一系列偶然事件,控制或改变其出现概率。”生命权力不是通过对个体的训练,而是通过生命总体的平衡,达到某种生理常数的稳定,实现人类整体的安全。福柯认 为,这两种权力机制一个是惩戒,而另一个是调节,处于不同的层面,也正是这样,它们才不会相互排斥,而且可以结成同盟,可以说,大多数情况下,针对肉体的惩戒机制和针对人口的调节机制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在微观领域内,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人和社会进行塑造和管理,与在宏观领域和整体范围内运转着的统治权形成犄角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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