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所占据的主流地位造成了政治哲学研究方式的窄化,而福柯的生命政治学研究则为探索不同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政治哲学研究提供了三重启示。就关注问题而言,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延续了近代政治哲学对权利问题的关注,而生命政治学则提示了关注权力问题之政治哲学的可能性和意义。就论证方式而言,近代政治哲学和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秉持自然论证的论证方式,而生命政治学则诉诸历史论证方式。就立论基础而言,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以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人为其基本前提,而生命政治学则关注主体的生命性特征。反思生命政治学对政治哲学研究所带来的三重启示,不仅为推动政治哲学研究突破原有视域提供了理论启示,同时也为思考构建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基本范式的、合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
政治哲学是哲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自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以来,以其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主流研究方式,甚至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领域中已经形成了颇具规模的“罗尔斯产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按照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框架和研究方式开展政治哲学研究已然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唯一合法性存在形式。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政治哲学作为一种关注复杂性人类事务的哲学研究,其基本方法和进路实际上是多种多样的,而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延续的实际上是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思想传统,其所面对的是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某一特殊阶段所形成的一系列特定的社会问题,因而其所持有的也是一套特定的思维框架、研究方法和话语体系。因此,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政治哲学研究领域的一家独大事实上是对政治哲学研究本身的一种极大窄化,它在有效解决特定政治哲学问题的同时,也造成了政治哲学研究思维的固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锁闭了政治哲学研究的丰富可能性。在世界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自由主义社会秩序遭遇巨大挑战、尤其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已无法为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提供合理解答的情况之下,超越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研究的狭隘视域、探索不同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政治哲学研究之可能性就成为了一个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话题。
事实上,近年来逐渐兴起的生命政治学研究恰恰构成了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义的、具有独创性的政治哲学研究思路。生命政治学1同样研究政治哲学问题,但是其在关注问题、论证方式和立论基础等方面都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存在根本性差异。因此,反思生命政治学对于政治哲学研究所具有的独特意义,尤其是反思生命政治学在何种意义上启示我们可以探寻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新政治哲学研究道路,对于我们推动政治哲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深化对现代社会的理解和对现实问题的把握而言,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不断发展也要求我们,不能仅仅依据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框架来探寻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而是要在超越这一思想地基的基础上构建一种合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因而反思生命政治学为政治哲学研究所提示出的新可能性,也能够为推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
一、权利问题与权力问题
权利是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其兴起与近代政治哲学高度相关。权利话语在近代政治哲学中的形成与西方社会的文明形态在近代所经历的历史性变革有重要联系。随着历史的发展,在16世纪的英国出现了一些脱离传统等级制链条的人,他们被称为“无主之人”(Masterless Men)。“无主的男女在思想和宗教问题上的个人独立性取决于他们在财产和贸易方面的独立性。”2他们所拥有的独立地位首先是与其在经济上所取得的独立地位密切相关的,而随着个人开始在经济上拥有独立地位,以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独立关系为基础的市场关系也开始逐渐在社会上发展起来。
事实上,正是在经济上拥有独立地位的个人以及市场关系的广泛出现为个人以独立姿态在政治哲学话语中出场奠定了现实基础。在近代政治哲学兴起之前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之内,个人在政治哲学上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古希腊政治哲学思想中,个人要服从于城邦、共同体的最高目的;在中世纪的神学观点中,对上帝的信仰以及期待来自上帝的拯救则构成个人所应遵循的最高的、甚至是唯一的目的。但随着人类社会迈入近代,“到了霍布斯的时代,市场社会的发展已经为从尘世事实推导出政治义务提供了两个之前并不存在的必要条件。其一,它创造了一种在市场规律面前的平等,它足以令人信服地成为对清楚自己真实处境的理性之人有约束力之义务的基础……其二,市场社会的发展已经用客观的市场秩序取代了等级秩序。”3而这一变化同时也就意味着,拥有平等权利的个人开始成为政治哲学的新的论证前提和基础。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霍布斯这里,个人不再天然服从于某些外在性的最高目的,个人的自我保存被承认为个人的最高目的。每个人都天然地拥有采取一切手段以服务于自我保存的平等权利。但霍布斯随即发现,每个人都拥有对于一切事物的均等权利,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当面对同一个有限的、不可分割的事物时,人们的权利将发生冲突。所以我们看到,霍布斯政治哲学的重要理论目标就是要探索出一种可以合理规范冲突,以保障整个人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政治哲学理论。洛克在霍布斯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对权利问题的理解,洛克意识到人类基于其对于自身劳动的自我所有权能够合法地获得财产,因而真正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的实际上是在财产权纠纷中个人对于惩罚手段的运用失当。这样,政治国家的真正目的就被转换为调节因财产权纠纷所引发的权利问题,“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这就更为鲜明地体现了人在市场社会中的现实存在状态。当然,这一变化也并不否定霍布斯的理论宗旨,二者都以权利问题为核心关注对象。事实上,这奠定了近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基调。
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兴起继承了近代政治哲学对于权利问题的关注。“对于罗尔斯以及其他的‘道义论’自由主义者而言,自由主义是为了人们追求他们自己选择的目的和目标的一个框架结构,因此也就中立于任何一种特定的目的以及被偏好的生活方式。用当前‘道义论’自由主义者们的话来说,‘权利’优先于‘善’。基于这样的理解,自由主义据称是避免了内在于功利主义或集体主义政治进路之中的那些问题,因为这种理论只是将国家当作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者,其本身并不承诺任何一种关于作为人类愿望终极目标的善的实质性图景。”5事实上,这种以权利问题为核心的研究方式构成了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形态。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将个人从共同体、上帝等概念的压抑中解放出来,这在政治哲学史上确有其进步性意义,而个人的独立地位也必然要求在政治哲学中以权利的方式加以承认和保障,同时独立的个人之间的交往也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权利问题,因而对于现代社会的政治哲学研究必然无法绕开对权利问题的探讨。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当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将权利问题上升为政治哲学研究的根本性问题,并将一系列丰富多样的社会问题都转化为权利问题时,很多现代社会的现实方面就被忽略掉了。因为“他们并不想去理解所有的事实,而是要奠定一种新秩序的基础,也就是说,提出它,并为之申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若要在霍布斯和斯宾诺莎那里寻找一部关于罗马衰亡或封建法出现的真实历史的话,就会搞错的原因。他们不关心事实。卢梭坦率地说,必须从撇开所有事实开始。他们只关心权利,也就是说只关心应当是什么。事实对他们来说,只是行使这种权利所需的素材,就像是这种权利存在的单纯诱因和反映。”6福柯则更进一步发现,事实上对权力问题的研究就处在被权利话语所忽略的领域之中。在福柯看来,这种把权力问题转化为权利问题的思路是一种“权力理论中的经济主义”,因为在这种思路中,“权力被视为权利,我们可以像商品一样拥有它,我们也可以把它的部分或整体进行移交和转让,通过确认权利的合法的程序,例如签订合同。”7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理论与商品的理论,权力的理论与财产的理论之间有着清晰的相似性。”7但实际上,经济功能并不是权力的本质性特征,权力所对应的实际上是一种力量关系,因而经济分析并不能展现权力之全貌,这样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权力问题和权利问题之间的转化事实上就遮蔽了权力问题的丰富向度,因而在福柯看来,我们尚需一种对权力问题的非经济的分析。
事实上,正是以对权力问题的非经济分析为基础,生命政治学挖掘出了现代社会中权力关系问题的更为丰富的理论内涵。在洛克看来,人们因滥用强力而引发冲突,政府与国家要求人们让渡其运用强力的权利,因而在社会状态中,国家拥有运用强力的权利,个人没有运用强力的权利,而国家运用强力的合法目的则在于保障个人权利。这样,社会中的权力关系问题就被转化为政府与国家的权力是否遭到滥用的问题,转化为个人权利是否受到了相应的侵犯的问题。同时,由于个人让渡了运用强力的权利,因而权力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个人。生命政治学话语恰恰打破了这种由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拟定的公私二分式权力关系分析方式。生命政治学研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理论创见就在于,它发现在现代社会中,不仅有与政府相关的权力问题,而且在传统意义上的私人领域、非政治领域也同样广泛存在着权力问题,并且由于权力机制的更新与变化,这些权力形式已变得更为隐蔽而难以被发现,它们长期潜藏于主流政治哲学研究的视野之外。正是在政府这一自由主义所认定的唯一权力主体之外,生命政治学研究发现了现代社会中所广泛存在的惩戒肉体的权力机制与调节生命的权力机制等新型权力机制。一方面,通过对人的肉体的细致训练、管控与改造,另一方面,通过对作为整体的人口之生物性和统计学特征的管理与调节,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已经事实性地生活在了一张由自由主义治理术所编织的现代权力之网中,而这张权力之网处在关注权利问题的政治哲学视野之外。
因此,生命政治学研究对于政治哲学研究而言的一项重要启示就在于,它提示我们在对现代社会的把握中应该同时关注权力问题。事实上,就政治哲学之本意而言,权力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关系之一,它本来就应该处于政治哲学的研究范围之内。以权利话语改造权力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无损改造,通过以权利话语表述权力问题,关于权利问题的政治哲学话语之兴起遮蔽了这一重要方面。生命政治学一方面直接关注权力的具体运行方式,而并不将“权力为谁所有”视为前提性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了将权力话语转化为权利话语的尝试,构成了对这一遮蔽的反对。另一方面,生命政治学则从研究方式上为我们示范了一种以非权利话语切中现代社会现实问题的可能道路,这对于我们构建把握现代社会之权力问题的政治哲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自然论证与历史论证
近代政治哲学批判中世纪神学观点,其目的在于为人类社会奠定一种新的理论基础。因而在神学的权威被驳倒、上帝已经无法继续充当人类社会的终极解释原则的情况下,为政治制度之合理性寻找新的解释原则和立论基础就成为了近代政治哲学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在这里,自然论证这种新的论证方式逐渐成为被众多近代政治哲学家们所广泛采用的论证方式,同时这一论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当代政治哲学的继承。
自然论证的基本思维方式是,人类社会是由一系列复杂的要素共同构成的,既然超越性的上帝并不能提供对于各要素之复杂性结合的合理性证明,那么理解人类社会的唯一合理方式就是将各构成要素予以拆解,将其还原到最为原始的状态中去理解其根本特征。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那样,“我要从构成国家的要素入手,然后看看它的出现、它所采取的形式,以及正义的起源,因为对事物的理解,莫过于知道其成分。对于钟表或相当复杂的装置,除非将它拆开,分别研究其部件的材料、形状和运动,不然就无从知晓每个部件和齿轮的作用。同样,在研究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时,虽然不能将国家拆散,但也要分别考察它的成分,要正确地理解人性,它的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8只有在正确理解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人类社会的应然状态才能得到正确理解,而对人之自然本性的把握只有上溯到社会尚不存在的自然状态中才是可能的。因此,自然论证的基本思路是:“为了说明社会的根本性起源,就必须理解那些先于社会而存在的人:初生状态的人。……必须在一种叫作社会的虚无的状态中来把握他们。这种初生状态就是自然状态。”9人类社会的应然状态和所应遵循的最高原则是从作为社会之前提的自然状态中推论出来的。
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很大程度上也继承了这种从原始的自然状态推论出应然状态和最高原则的自然论证方式。当罗尔斯通过假定原初状态,假定原初状态中的正义的环境,并设定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以达到以一种程序正义的方式推论出正义原则的时候,其所运用的依然是将社会还原为原始状态,并从中推论出制度原则的自然论证方式。而与此同时,当诺奇克试图反对罗尔斯的契约论式论证,确立其自由至上主义观点时,其所诉诸的也是对于国家形成过程的自然论证,即诉诸由自然状态中的保护性社团逐步上升为超低限度的国家和最低限度的国家这一自然过程。因此,总的来说,自然论证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为近代政治哲学与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共享的论证方式。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然论证这种论证方式本身事实上是存在着缺陷的。尽管自然论证试图将人类社会还原到原始状态,并通过人类由原始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来探寻应然性制度原则,但事实上,所谓的自然状态以及这一整套发展过程都并不是人类历史的真正再现,他们实际上只是思想家们在观念和思想中假设、设定出来的。当然,政治哲学家们对此是有着清醒的理论自觉的,罗尔斯承认原初状态纯粹是一个假设的状态。但这里的问题在于,虽然意识到自然状态是想象出来的假定状态,但他们却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所反映出的人性本质是虚假的。毋宁说,在这些政治哲学家看来,自然状态之所以是一种合理的理论假设,就在于它虽然在历史上并不存在,但这种假设却真实地把握到了人之本性,因而这一假设才堪当政治哲学论证之理论地基。
问题正出在这里。既然自然状态不是哲学家们通过对人类的真正历史之回溯所得到的,而只是一种理论抽象,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自然状态实际上是哲学家们通过对于其现在正身处其中的现存社会之抽象而得到的。以霍布斯为例,为了防止人类社会陷入内战状态,霍布斯实际上并不需要真的将人类社会退回到一切文明要素都尚不存在的原始状态。霍布斯指出,“我们从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这种活生生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的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10霍布斯通过自然状态所要展现的状态,实际上只是一种从现存社会中抽象掉了使人畏惧的共同权力的状态,而并不是丧失了文明社会的全部要素的状态。而这也就意味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从现存社会中抽象出来的状态,自然状态展现的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而只是当下社会的一种理论倒影。所以,正如阿尔都塞所指出的那样,“他们反思的不是具体事实的总体,而是某些事实,或者是社会一般……他们没有建立一种关于现实历史的理论,而是建立了一种关于社会的本质论。”11这种研究方式只是将现存社会的某些要素抽象出来,并自行建构了一种关于社会一般或社会本质的理论。而这也就意味着,在回溯并把握人类社会的现实历史之前,他们已经通过对现存社会的抽象构建了一种理想性的社会图景。“自然状态只不过是他们意欲描述其发生的某种社会的起源。”11这里的问题是双重的,一方面,现实的历史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之外,他们不是用现实去解释观念,而是用观念去裁剪现实。另一方面,由于应然性原则是从现存社会中抽象出来的,因而现存社会的某些基本原则实际上已经被上升为超历史性的自然真理,因而这种政治哲学最终只能达到对于某种现存社会形式的维护,以及对于此种社会形态框架之下的某些不当之处的修补和完善,而无法真正超越现有社会形态,实现人类文明形态的历史性变革。正如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展现出来的那样,他们所关注的平等问题确实是当代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但是其讨论却最终只限定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思想框架这一总的理论框架之下来进行。这种探讨最终只能导向所谓的“历史终结论”。
处于后现代思想谱系之中的生命政治学研究并没有延续传统的以还原论为主要特征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福柯试图以其谱系学方法来把握社会,在他看来,“与那种把知识纳入与科学相连的权力的等级秩序的规划形成对照,谱系学应该被看成是一种把历史知识从这种压制中解放出来的努力。谱系学让历史知识能够对抗理论的、统一的、形式的和科学的话语的威胁”12。因而生命政治学在对人类社会进行把握时,并没有试图将人类社会还原到原始的自然状态中去,也并不试图以某些假定的前提性概念和范畴为基础推论出人类社会的应然状态和最高原则,而是直面社会现象本身。正如福柯在谈到对治理问题的研究时所指出的那样:“不是从普遍概念出发推导出具体现象,更不是从作为某些具体实践必须遵守的可知性框架的普遍概念出发,我想要从这些具体实践出发并且某种程度上在这些实践活动的框架中检验普遍概念。”13事实上,这就构成了一种不同于自然论证的历史论证方式,它并不将现实还原为自然,而是直面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同时,福柯也强调,他的研究方法也不同于以普遍概念为出发点来诠释、把握历史的历史主义方法,“而是从普遍概念不存在这个论断出发,来询问我们可以书写什么样的历史?”13这样也就使得对历史的把握不会最终转化为对某种既定的、先天的体系和秩序的辩护,而是能够原本地再现出历史的真实内容。因此,这种历史论证不仅与自然论证存在根本性区别,而且它能够挖掘而非遮蔽人类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
在自然论证往往会导向对现实问题的遮蔽和对现存状态的辩护的情况下,生命政治学研究实际上也就启示我们,以历史论证为基础开辟一种新的政治哲学研究是具有可能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的是,不是把人归结为概念,而是在人类社会的现实历史中去把握人和人类社会,这也正是由马克思所开辟的历史唯物主义新世界观的重要内容。因此,超越自然论证的政治哲学,构建以历史论证为基础的新政治哲学,对于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发展而言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理性主体与生命性主体
理性概念是政治哲学探讨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古希腊哲学那里,过理性沉思的生活被认为是最高的生活方式,因为这样可以克服感性世界的杂多性与偶然性。中世纪神学的兴起承诺了一种使全人类都能普遍过上至上性生活的终极方式,即在对上帝的信仰中得到上帝的拯救。在这一观念中,虽然对拯救的承诺是普遍性的,但问题在于,上帝的神圣意志是处于全部人类理智之上的超越性存在。上帝创世的理由在人的理解能力之外,人无法用理性认识自己得到拯救的可能性和原因。在这里,“理性只是让人们趋于启示的真理,以及使他们做好接受这一真理的准备。”14在这种情况下,人之获得拯救对个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完全偶然的、不可理解的行为。“在有限者和无限者之间的这种两分的后果——黑格尔后来称之为‘苦恼意识’的经验——是任何一种的秩序意识从宇宙之中的消失,而作为这种秩序之根源的上帝对于人的理性而言,又是如此彻底的深不可测,以至于被认为与实践意图完全无关。”14人的生活依然陷于偶然性的支配之中。
近代哲学展开了一种通过高扬理性以克服人在偶然性之中所产生的焦虑的理论尝试,这一工作首先由笛卡尔展开。因为通过确定我思的真实性,笛卡尔发现:“我们是有限的、会犯错误的被造物,但是我们却能通过与某种被预设的完善的标准的比较来认识我们的不完善。”14而这也就意味着,由人的有限理性通达拯救,以及对于最高原则的理性认识实际上都是可能的。事实上,这也就为一种以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人为基础的政治哲学建构奠定了基础。
近代政治哲学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吸纳了笛卡尔关于人类理性的创造性看法,因而我们看到,在近代政治哲学中,个人作为理性主体构成了政治哲学建构的重要环节。霍布斯认为,自己把握到了“两条关于人性的绝对肯定的假设。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极力要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15理性既是人性之根本性要素,同时个人作为理性主体也是其整个政治哲学推论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洛克则进一步认为,缔结社会契约需要人们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人能否充分地听从、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取决于人所具有的理性能力。“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16所以当一个人尚未充分具有理性能力的时候,他是无法成为参与政治社会的合格主体的,正如子女在尚未成熟之时需要父母的管束和指导一样,“在一个人尚未达到自由的状态,他的悟性还不适于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来管理他,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16。而一旦子女已经成长到具备足够的理性能力的时候,他就拥有了选择加入何种政治社会的自由,“孩子对父亲的隶属并不能剥夺他加入一个他认为合适的政治社会的自由”16。因此,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人同样也构成洛克政治哲学的重要前提。“霍布斯与洛克都自觉地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了起来,自然法或者是经由理性被认识,或者就来自理性,因此自然法甚至就被视为理性法。”17
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延续了将人视为理性主体这一理论前提。罗尔斯在总结来自经验论、唯理论等不同思想传统对理性的看法的基础上,以合理的(rational)和理性的(reasonable)这两个概念来概括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人之特点。在罗尔斯的语境中,“如果说罗尔斯用‘合理的’来表达人对利益的追求,合理性归根结底是追求自己利益的合理性,那么他用‘理性的’来体现人对正义的尊重,理性使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时服从正义的约束。”18而就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而言,人是合理的和理性的构成了其政治哲学论证展开的基本前提。罗尔斯指出,“作为理性产物的政治哲学,通过确立一些原则来分辨这些不同种类的理性的(reasonable)目标和合理(rational)的目标,通过表明这些目标如何能够在一种得到很好表达的正义的和理性的社会观念内保持连贯一致,来完成这个任务。”19因此,总的来说,近代政治哲学与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都是以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人为基础的、关于理性的政治哲学。
生命政治学研究则提供了一种打破理性的政治哲学这一范式的新的可能性。事实上,现代哲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对以理性主义为主导的近代哲学的反叛倾向,其兴起开启了一种关注人的非理性要素的思想倾向,而这些非理性要素往往与人的生命直接相关,例如叔本华、尼采、柏格森对意志和生命的强调,以及克尔凯郭尔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哲学的批判与对“生存”的关照,等等。这为生命原则在政治哲学的出场奠定了基础。
生命政治学研究的一个主要特征就在于,它所关注的不再单纯是作为理性主体的人的理性选择,而是关注人的生命特征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因而在对现代社会中的权力问题的研究中,福柯首先关注的是一种落实在人的身体之上的新权力形式,他发现现代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种对于人的肉体进行精细规训的“政治解剖学”。这是“一种支配人体的技术”20,在这种新型权力技术的视域中,人不再主要体现为运用自己思辨能力的理性主体,而首先是作为肉体性的生命性主体存在的。在其后期研究中福柯进一步指出:“我想开始研究某个我称为生命权力的东西,这似乎有点虚无缥缈。它所指的是一系列显得不那么重要的现象,透过这些现象,生命权力在人类中构成了基本的生物特征,这些机制的整体将能够进入一种政治、政治战略和权力的总体战略的内部,换一种说法,从18世纪开始,社会,现代西方社会,是如何把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类的基本生物特征重新纳入考虑的。”21通过对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形成历史的考察,福柯发现,人的生命性特征不仅仅限于单个人的肉体这一种形式,作为整体的人口的生命性特征,包括出生率、死亡率、传染病等要素也可以成为权力的直接关注对象。这样,福柯就发现了一种与惩戒肉体的权力技术并行不悖的、调节生命的权力技术。而无论是在惩戒肉体的权力技术中,还是在调节生命的权力技术中,人首先都是作为生命性主体,而非理性主体而存在的。
因此,通过对生命政治学研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仅仅从人作为理性主体的角度出发开展政治哲学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以作为理性主体的人为基础建构了现代国家的政治秩序,但现代社会的实际运作却并不会完全局限在这套理性主义的框架之内。因此,如果缺乏对于人作为生命性主体这一方面的关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现代社会中的重要现实问题。生命政治学研究的兴起也提示我们,以生命性主体为立论基础展开政治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四、生命政治学研究的政治哲学意义
通过对西方主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形成过程与生命政治学的兴起之间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西方主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以权利问题为核心关注对象,基于自然论证的论证方式,以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人为立论基础建构政治哲学理论,而生命政治学的兴起则提示了一种以权力问题为核心关注对象,运用历史论证的论证方式,以作为生命性主体的个人为立论基础进行政治哲学研究的可能性与重要性。事实上,从更为根本性的角度来看我们就会发现,西方主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实际上是在以一种应然性的方式来把握人类社会,其将人理解为一种理想性的理性主体,将对人类社会的分析还原为某些超验性的基本前提,从而把握到了权利这一理解政治哲学问题的核心原则。从这一角度来说,西方主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构成了一种规范性政治哲学,其主要是在一种抽象性、思辨性的意义上,探讨人类社会的应然性存在方式,从而形成一种以权利原则来规范全部社会生活的政治哲学体系。而生命政治学研究的理论旨趣则不在于以一种理想性的方式探讨人类社会的应然状态,从而找到一种规范性原则,而是以直面人类社会中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所以我们看到,生命政治学更注重从具体的作为生命性主体的个人出发,理解权力在社会中的形成史及其现实运作过程,因而相较于规范性政治哲学而言,生命政治学研究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批判性方面,它为我们示范了一种开展批判性政治哲学研究的可能性。正是在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的批判这一维度上,生命政治学所提示的生命主体、历史论证和权力分析三者实现了有机勾连。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自由主义政治秩序已经在广大西方国家中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得以落实的情况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规范性向度越发凸显,而对现实社会的批判性维度则越发缺失。只有重新开启政治哲学研究的批判性维度,我们才能真正切中现代社会的社会问题之实质,从而推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生命政治学研究本身并不能被视为一种完美的政治哲学研究方式,我们在反思西方主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方式的同时也不能完全照搬生命政治学研究的全部研究思路,但毋庸置疑的是,生命政治学研究所提示出的批判性政治哲学这一研究向度为政治哲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敞开了丰富的可能性,而这也是生命政治学研究的政治哲学意义之重要体现。同时需要注意到的是,这种由生命政治学研究所提示出来的批判性政治哲学研究思路也为我们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进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提示。当我们将研究视角转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时候就会发现,马克思没有像其他典型的政治哲学家们一样提出一套成体系的政治哲学理论,但其思想中确实蕴含着丰富的政治哲学要素。在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未能给出一套合理的应对方案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沿用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理论思路来统筹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而必须探索如何以一套不同的思路来将一种合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建构出来。尤其是马克思的思想中所蕴含的丰富的批判性内涵也同时意味着,建构一种合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绝不能仅仅重视马克思思想中所蕴含的规范性因素,同时也要充分彰显马克思思想的批判性维度。正是在这一问题意识的导向下我们发现,生命政治学所提示出的由权力、历史论证和生命性主体这三个重要特征所展现的批判性政治哲学研究,对于构建一种既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又不同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第一,以权力概念为核心把握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有其合理性的。
虽然在近代政治哲学开启对权利问题的关注的时候,权利是与个人的独立性地位联系在一起的,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当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性考察的时候,马克思发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条件下,权利与个人自由之间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等同关系。私有财产的充分发展非但没有导向人的自由解放,反而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劳动表现为异化劳动,工人的劳动产品成为了异己性的存在物,并进一步导致了人同人的类本质的异化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异化。而通过对财产权的进一步批判性考证马克思发现,资本家“一方面能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能用货币从已经自由的工人那里换到活劳动本身”22,这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而当资本家能够用财产购买到工人的活劳动本身时,实际上资本家也就拥有了一种对于工人的劳动的支配力,正是在这种劳动支配力的作用下,资本家才能够强迫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超出预付资本的剩余价值,从而完成对工人的剥削。因此,马克思洞察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在财产权话语背后所潜藏着的权力话语,并以此为基础揭示了工人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所受到的奴役和压迫。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思想中实际上蕴含着一种关于资本权力的政治哲学。23而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以对权力问题(而非权利问题)的关注为核心来建构一种合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第二,以历史论证的方式理解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有其合理性的。
历史性原则是马克思的理论所具有的重要特征。辩证法坚持从暂时性的方面去理解事物,从发展与变化、生成与灭亡的不断运动的角度去理解事物,因而它不会将人类社会中的某个特殊要素上升为永恒不变的唯一原则,而是从运动和变化的角度理解人类社会中的一切要素,认识到“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24,从而实现对于人以及人类社会的历史性把握。而正是由于没有坚持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古典政治经济学才将那些资本主义社会中“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的”要素进行了永恒化、绝对化的理解,即“在政治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意识中,它们竟像生产劳动本身一样,成了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25所以,只有以历史论证的方式,以历史性原则理解马克思的思想,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马克思如何在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自然而然的经济规律中发现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规律,发现剥削与剩余价值的秘密。而如果以自然论证的方式来理解马克思的理论的话,就只能造成对马克思思想的矮化,将其降低到其所批判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层面上去,从而使其真理沦落为教条。
第三,基于生命性主体来把握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有其合理性的。
马克思对其主要理论观点的建构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处在理性主义传统之中的、思辨哲学的批判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意识到,“德国的批判,直至它最近所作的种种努力,都没有离开过哲学的基地。”26这种以理性思辨和观念出发对现实世界的把握,只能构成“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26。马克思则明确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6事实上,正是通过把握到个体的生命性活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能体现为谋生的手段而非其本质性力量的确证,马克思发现了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异化的存在状态。而一种实现人的全面解放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必然包含对人的生命性力量的彻底发扬。因此,超越以理性主体为基本原则研究政治哲学的单一路径,从生命性主体的角度出发,将更有可能展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之丰富内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相较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权利、自然论证、理性主体等概念,由生命政治学所提示出的权力、历史论证、生命性主体等概念能够更好地契合马克思思想的基本特征,也能更为充分地展现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批判性内涵。事实上,这种马克思思想的基本特征与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契合性也在一定意义上解释了近年来生命政治学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日益火热的深层原因。因此,以这三个概念为基础建构一种合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也是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的。
【注释】
1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福柯对生命政治学研究作出了开创性贡献,从而激活了生命政治这一研究领域,但后世包括阿甘本、埃斯波西托、哈特、奈格里等学者对生命政治的研究却并没有原原本本地继承和发展福柯的全部思路,在他们的研究中所呈现出的更多的是一种对福柯思想的批判性化用和改造,这就造成了整个生命政治学谱系本身具有含混性和异质性,不同学者在共享生命政治学这一总的研究话题的同时,其对生命政治的理解却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本文仅在福柯本人的意义上使用生命政治这一概念,以避免基本概念的含混性。至于不同学者间生命政治概念的差异及其对政治哲学研究的意义问题,笔者将另撰文予以探讨。
2 Elizabeth Anderson,Private Government:How Employers Rule Our Lives and Why We Don't Talk about I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7,p.14.
3 C.B.麦克弗森:《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张传玺译,王涛校,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第91页。
4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 77页。
5 史蒂芬·B.史密斯:《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批判:语境中的权力》,杨陈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第2页。
6 路易·阿尔都塞:《孟德斯鸠:政治与历史》,霍炬、陈越译,西北大学出版社,2020,第22页。
7 米歇尔·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223页;第223页。
8 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第9页。
9 路易·阿尔都塞:《孟德斯鸠:政治与历史》,霍炬、陈越译,西北大学出版社,2020,第19页。
10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5,第96页。
11 路易·阿尔都塞:《孟德斯鸠:政治与历史》,霍炬、陈越译,西北大学出版社,2020,第12页;第20页。
12 米歇尔·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220—221页。
13 米歇尔·福柯:《生命政治的诞生》,莫伟民、赵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第5页;第6页。
14 史蒂芬·B.史密斯:《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批判:语境中的权力》,杨陈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第25页;第25页;第27页。
15 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第4页。
16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39页;第37页;第63页。
17 黄裕生:《权利的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2019,“序言”第5页。
18 姚大志:《罗尔斯》,长春出版社,2011,第6页。
19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第9页。
20 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城、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第156页。
21 米歇尔·福柯:《安全、领土与人口》,钱翰、陈晓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第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01页。
23 关于如何从资本权力批判的角度切入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更为详细的论述可以参见拙文:《重思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真实内涵——以资本权力批判为切入点》,《哲学动态》2021年第8期。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2013,第350—351页。
2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99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14页;第501页;第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