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瑞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理念与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7 次 更新时间:2020-01-0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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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瑞君  


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表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贺信重申“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提出全球人权治理“公正、合理、包容”发展的价值目标;同时指出全球人权治理的路径方案——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框架与原则

全球人权治理,肇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联合国宪章》的通过和联合国的成立为标志。联合国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会员国尊重和促进人权的义务,“人权”第一次被明确写入了国际法律文件。自此,“人权”从过去纯粹的国内管辖事项进入国际视野,成为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随后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奠定了人权国际保护的基石。宣言作为“所有民族和人民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宣示了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将宣言的内容具体化、法律化。这两个公约与宣言共同构成了著名的“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为全球人权治理在规范和制度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后,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各种条约、宣言、决议不断充实和扩展国际人权宪章中的权利内容,另一方面以国际人权宪章的实施机制为参照,发展和完善对人权的全球治理机制,形成了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以人权委员会(2006年被人权理事会取代)为核心的“宪章机制”,以及以各项核心人权条约为基础、以条约机构为核心的“条约机制”。

2006年,联合国人权机制作出重大改革,新设联合国大会附属机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原职司机构——人权委员会。改革的背景是人权委员会在后期运作中所表现出的将人权问题政治化、选择性、搞双重标准等问题,这与联合国在人权问题上所立“促进国际合作”的宗旨渐行渐远,因此日遭诟病,乃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设立是联合国系统人权主流化的重大进展。为克服人权委员会时代选择性、双重标准等弊病,人权理事会决心坚持普遍性、公正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以及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等原则,以增进对所有人权的保护。为此,人权理事会创建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决心“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以确保普遍、平等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方式,定期普遍审查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以此与人权委员会时代的国别程序划清界限。

改革之后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回归到了以主权平等为基本原则、以“促进国际合作”为基本路径的正道,这与《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一脉相承。可以说,联合国从成立至今,见证了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平等、对话、合作、非选择性原则成为全球人权治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全球人权治理“赤字”突出

全球人权治理的现状并不如它所期待的那般理想。军备竞赛、核武控制、恐怖主义、网络安全、气候变暖、环境问题、金融危机、全球贫困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无一不与人权保障相关联。而这些问题所具有的全球特征,致使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这些问题也不是哪个国家可以凭借一己之力解决的。同时,全球人权治理面临一系列结构性挑战。这背后的根源是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包括发展的不平衡和影响力的不平衡。南北发展的差距并未缩小。

与全球人权治理相对立,近来人权治理的“单边主义”动向格外显眼。2006年,以美国为代表的个别国家明确反对成立人权理事会。随后的一些年,美国不断制定包含人权制裁内容的国内法,据以对其他国家所谓侵犯人权的个人、机构实施经济制裁和旅行限制。这一举动在2016年通过的《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案》达到高潮,美国扬言这一法案将“瞄准全球各个角落侵犯人权的行为”。2018年尚未履行完任期职责的美国悍然宣布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全球人权治理产生了较强的负效应。2019年7月8日,美国国务院宣布成立“天赋人权委员会”,以服务于其人权外交政策。这一系列举动是“美国第一”、唯美独尊的单边主义思想在人权领域的自然延伸。在联合国主导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之外另起炉灶、单搞一套的做法,对全球治理和多边主义造成了重大冲击。

为解决全球人权“治理赤字”提供中国方案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解决全球人权“治理赤字”提供了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秉持的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原则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高度契合。

第一,对话协商体现了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亦是全球人权治理的运作原则。在人权问题上,不同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平等对话,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对别国颐指气使,将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同时,应平等承认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为实现人权所作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充分肯定了发展中国家对世界人权事业的贡献。他说:“近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人民为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获得自由和平等,享有尊严和幸福,实现和平与发展,进行了长期斗争和努力,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一论断有力回应了个别国家总以“人权教师爷”自居,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审查评判的做派,引发人们认真思考和认识各国对人权事业的贡献。

第二,共建共享强调各国和各国人民共同享受尊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共同享受安全保障。各国之间应以合作方式共同发展。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中国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同时,中国也主张每个国家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积极促进其他国家共同发展。世界长期发展不可能建立在一批国家越来越富裕而另一批国家却长期贫穷落后的基础之上。只有各国共同发展,世界才能更好发展。“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既是中国几十年来人权发展道路的写照,也是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经验贡献。

第三,合作共赢。人权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包括经济、技术援助与合作,不仅是全球人权治理的原则,也是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一项义务。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例,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承担“个别采取措施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逐渐达到充分实现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的目标;联合国机构亦有义务“采取有助于促进本公约的逐步切实履行的国际措施”。正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所言,国际合作争取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所有国家的一项义务;在这方面有援助其他国家能力的缔约国更有这一义务。

第四,交流互鉴,承认各种文明的价值,体现了不同文明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理念。全球人权治理体系的新发展——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其初衷之一就是为各国提供交流良好做法的平台。交流互鉴承认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和实现人权路径的具体性。人权的普遍性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基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道德。但在实现人权的问题上,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人权事业发展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要加以推进。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为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向着公正、平等、开放、包容的方向发展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的最新成果。然而,从话语到理论、从理念到制度还需要一个细致严谨的转化论证过程。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是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一个共同课题,更是对肩负“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重任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一道考题,亟须从全球人权治理的具体制度构建层面为增强中国的国际规则制定权提供充分的学术储备。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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