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爽:对中国生育“男孩偏好”社会动因的再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72 次 更新时间:2011-09-1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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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爽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部分中国育龄夫妇生育性别选择行为的文化诠释和制度分析,说明了生育“男孩偏好”的文化根源和制度基础。指出:在中国社会,男孩具有女孩所不具备的价值、特别是家庭和社会价值;同时“男孩偏好”是一种源于家庭制度和个体社会行为模式、制度化的社会价值取向。因此,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从根本上说反映了制度与文化的冲突,要扭转它需要制度创新和文化建设。

关键词:出生性别比;男孩偏好;制度分析;生育文化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出现了持续攀高且居高不下的异常现象,引起了国内外的密切关注。从世界范围看,在一个人口如此众多的大国出现这样大范围、长时间的出生性别比失常,前所未有。应该说,人口出生性别比本身并不是一种复杂的人口现象,但是直接导致其失常的生育“性别偏好”(在中国是“男孩偏好”)及生育选择行为背后所蕴涵的社会经济文化动因却异常错综复杂。尽管近些年我国一些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引致出生性别比失常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特别是对统计瞒报与漏报、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以及非法收养等直接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但是相对于对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现象及直接原因的认识来说,对生育“性别偏好”和生育选择行为的理论阐释和研究仍相当薄弱和零散。笔者认为: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异常的内在动因主要是生育“男孩偏好”及相应的生育选择行为,而后者是十分复杂的文化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底蕴。只有通过在文化层面上对生育“男孩偏好”有深刻理解,才能了解和清晰社会群体在生育上的行为模式和生活理念,进而准确地判断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的现实与未来,有针对性地采取社会干预政策及措施。本文将对此做出努力。

在人类社会,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涵盖着人类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多层面、多维度的动态范畴。在文化人类学家的眼中,文化可以从外至内分为物质、制度和精神3个层面(容观,1999)。3个层面彼此相关、相互渗透并间接传递,共同构成特定的文化现象。

人类的生育文化非常典型。“性别偏好”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也是通过上述3个层面,使人们去适应社会环境并表达他们在生育上的社会需要或问题,进而解决由此所涉及到的人与人(心理)、人与社会(关系)及物质与精神上的“互动、协调和整合的关系”。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在现代社会,生育文化在物质层面上的涵义,主要体现在科技进步和新技术应用对人们生育观念和行为的影响。生育辅助技术的出现及发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生育选择的易获和便捷,正使得这种影响变得越来越直接和重要,给人类带来了新的伦理道德挑战。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中国社会中并非仅存在于偏远、落后农村的生育“男孩偏好”及群体性的生育行为选择,既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涵,也有着制度层面的影响,更有着精神层面的意义。这样,文化人类学和文化生态学的视角,为我们深入到社会、文化等更深层面认识和分析出生性别比失常现象提供了合理的思路和有力的工具。

1 生育需要与孩子价值新解

中国被视为世界上生育“男孩偏好”最为强烈的国家之一。这不仅是因为中国社会迄今仍是以“父权、父系、父居”为基本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而且也是因为在中国人的生育需求和动机中,生男不仅关系到能否“传宗接代”、“养儿防老”,而且还连接着百姓的人生意义和生命的“终极价值”。

生育行为源自生育需要,生育需要产生生育动机和动力。在特定社会环境、社区氛围和家庭类型的影响下,这种内在的生育动机和动力被转变为外显的生育行为、包括对孩子的性别选择行为。因此,理解人们的生育需要,是理解生育性别选择行为的关键。

我国学者曾经对占中国社会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的生育需求做过相当深入的分析(穆光宗、陈俊杰,1996)。通过这一分析我们看到: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中,中国人、特别是中国农民的生育行为背后有着十分复杂的“生育需求层次结构”。这一结构按照层次依次从内向外解释为“终极价值的需求”、“继嗣需求”、“情感需求”、“续梦需求”、“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其中,除了反映人生意义、回应男性单系继承传统、满足父母的心理和精神愉悦需要以及社会评价和家庭社会地位的外在约束外,很长时间以来,“经济需求”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夫妇“多生、早生、生男孩”的最基本动力。

众所周知: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曾经提出了一个广为人知的人类需要层次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人类的需要可分为生理的、安全的、社交的、自尊的和自我实现5个层次(引自时蓉华,2004)。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解释人类的生育需要。可以说,人类的生育需要作为一种最基本、也是最复杂的社会需求,体现在马斯洛所提出的人类需要的各个层次。性是人类基本的“生理需要”,尽管发达的现代社会已经有能力将性与生殖完全分离开来,但是生殖需要本身也是一种生理需要则是毋庸质疑的,更何况直到今天性与生殖的天然联系也并没有被人类所抛弃。从“安全需要”中对生活稳定和未来保障的需要中,我们看到了“养儿防老”和男性劳动力价值的影子:“社交需要”中的归属感、信任感和“自尊需要”中的人生价值感、他人的尊重与赞赏等,更是都直接与是否能够生育、是否能够生出男孩来的社会评价相关联。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要”也在个体是否能够趋于完美等方面体现着生育的价值、生男孩的价值。

上述两个理论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告诉我们:(1)人类的需要是复杂、多样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并存并相互依赖和重叠;(2)各类需要的满足方式和途径可以是不同的,在低层次需要尚未获得完全满足的条件下,人们也可能去追求高层次(或深层次)的需要;(3)各类需要的满足可以从外部获得,也可以从内部获得,但一般规律是从外部获得的满足会逐渐内化;(4)尽管人类同时存在各类、各层需要,但是不同需要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群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而只有那些最迫切的需要才可能成为行为的主要动力。这就为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目前中国众多育龄夫妇、特别是农村育龄夫妇的生育“男孩偏好”提供了理论根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的生育行为涉及到各类需要,具有层次结构。其中有些层次的需求关联的是生与不生的问题,即生育价值本身,与孩子的性别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有些需求,在特定的社会氛围中,则直接关联着某一性别后代的重要性,如继嗣的需求、自尊的需求、经济的需求和安全的需求等。在中国的社会和文化传统中,生育是一个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人生责任和义务,因为它不仅关联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而且已经长期凝聚固化成大众行为准则和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因此,在中国,有近99%的女性都有着做妻子和母亲的经历,它满足着国人从生理、心理,到经济、社会,再到信仰、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复合型社会需要,无可质疑。而在中国迄今的社会现实中,人们不仅要生育,而且要进行生育选择。这种选择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要生男孩。

从生育“男孩偏好”看,它至少反映着两层涵义:一层就是男孩具有女孩所不具备的某些个体“价值”,国外学者将之称为“固有的价值”(Lee H T ,1982);另一层就是生育“男孩偏好”在中国社会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价值取向。

从根本上来说,中国人对男孩的需求主要缘于男孩和女孩所具有的不同价值。这种孩子的价值具有多维性和多层次性(在国内外这种价值分析通常也通过孩子的成本-效用分析来表达)。对此国内外学者都有研究(Fawcett J .T ,1977;Lee H.T,1982;Arnold F andKuo E.C,1984;Ahn N ,1991;李南、马科斯·费尔德曼、什瑞帕德·图加普卡,1999;罗丽艳,2003;闭健辉,2004)。

国外学者(Fawcett J .T ,1977)总结概括了学术界对孩子价值研究的成果。指出:孩子的价值可以分为一般的正价值和负价值。前者主要包括对父母和家庭精神的、经济的、家庭延续、自我丰富等正向的价值;后者则主要包括机会成本、生理代价、经济成本和精神付出等负面的价值。孩子的价值还可以间接地体现在大家庭和小家庭的价值上,前者包括多后代的益处、儿童存活的保险效用等;而小家庭则包括更好的孩子质量、更好的母亲健康等等。我国学者罗丽艳(2003)对孩子的成本-效用做了非常好的拓展分析,提出了一个完整的框架。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现时期中国社会中的生育“男孩偏好”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其一,仅就作为生育主体的父母而言,孩子的价值(或称成本-效用)也可以分为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就个体价值来说,主要体现在家庭内部,即通过生育孩子,父母可以获得孩子在其心理愉悦、精神寄托、经济支持、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效用;而社会价值,则主要是指父母通过生育孩子,可以获得外部社会和他人的正面评价、可以维护家庭的社会地位、能够体现人生价值,具有归属感等等。从目前学界对孩子价值的认识看,对于个体价值比较关注,但是孩子对父母所具有的社会价值涵义则往往被忽略。而在现实的中国社会,随着社会变革,这种社会价值评价的作用正显得日益重要。

其二,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在孩子的价值(成本-效用)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特别是在孩子的效用方面。如果说生养男孩和女孩,在没有“性别偏好”或“性别歧视”的前提下,其成本、包括生育孩子的货币成本、父母付出的机会成本、生理和心理成本以及社会支付的自然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生男孩还是生女孩还都没有显著差别的话,那么生育男孩或女孩带给父母和家庭的效用,在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塑造下,却表现出显著的差异。例如:在经济效用、保险效用、长期维持家庭地位的效用、生命延续的效用、家庭继嗣和姓氏传递的效用以及父母获得的社会评价效用等方面,女儿是无法替代儿子所起的作用的。这是中国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精神文化导致不同性别的孩子具有不同价值的必然结果。

其三,马斯洛有关人的5个层次的需要为人们所共知和熟知,但是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却不那么被人关注。这就是“行为是由优势需要所决定”的。根据马斯洛的这一思想我们看到:人的多层次需要不是有无的关系,而是并存和偏重的关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并存的各层次需要所占的权重不同,对人行为的影响不同。

具体看一下目前我国育龄夫妇的生育行为选择。应该说,就整体而言,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生育的“安全需要”(即孩子的经济价值和保险效用,包括“养儿防老”、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等)虽然仍很重要,但是与过去相比已经在逐步弱化,而“社交需要”和“尊重需要”(即社会评价、“传宗接代”等等)的重要性正在上升。在观念上,集中表现在人们生育目的的重心,已经从增加劳动力、“养儿防老”的考虑,逐步转向享受“天伦之乐”、“传宗接代”等非经济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得普通百姓没有更多的途径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因此社会评价对于他们的生活和人际关系、家庭地位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他们对“社交”和“尊重”的需要。而生育不同性别孩子所带来的十分不同的社会评价,成为促使育龄夫妇进行生育性别选择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这里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1990年全国妇联进行的“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女性反映她们所感受的各种歧视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女孩的妇女受歧视”,尤其在农村地区更甚(顾宝昌、罗依,1996)。

另一方面,我国相对发达和不发达的地区同样存在出生性别比失常和生育“男孩偏好”的事实告诉我们:也正是由于生育需要的多层次性,使得不同类型地区育龄夫妇生育性别选择的主导动力不同。例如: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广东省和江浙等发达地区夫妇的生育性别选择动力,可能更多的不是因为经济需要或者安全需要,而主要是精神和社会需要的体现;但在一些边远、落后农村地区,以生男孩为导向的生育选择行为,对安全需要和经济效用的考虑可能权重就更大一些。

总之,要很好地理解和认识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不仅要从个体的生育需求和孩子的价值入手,而且要特别关注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对育龄夫妇生育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我国江浙地区和广东省等在社会经济发达以后人口出生性别比依然很高和同样失常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2“男孩偏好”在中国社会是一种制度化的价值取向

在社会学家看来,价值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某类事物、现象或行为的认识、理解和解释,而基于此所做出的抉择或所寻求的行动方向,被称为价值取向。文化也是价值,并“涵盖了一切各种不同的价值取向”(翟学伟,1999)。但同时,文化更被视为“内在于‘心’的主观结构”,它是“个体业已习得的或内化于心的规范、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和信仰等”,表达着一种“特定的总体生活方式”,是一种“制度化(的)体系”(周怡,2004)。

生育的性别选择行为是一种价值取向,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它建立在社会结构的基础之上,受到制度的支撑。在中国社会,主流化的生育性别选择是“男孩偏好”,因此要理解人们的生育“男孩偏好”、进而更深刻地认识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现象,有必要从文化的视角、通过制度分析来进行。

美国社会学家林南认为,中国的家庭结构是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内核”,“独特的中国家庭结构性要素构成社会的深层结构”(夏建中,1996;陈其南,1990)。所以许多社会学家对中国社会、中国文化以及中国人的社会行为,“多从家庭入手”(欧阳晓明、周宏,2004)。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生育仍是家庭的一项基本社会职能。而对于广大中国农村人口而言,家庭在他们的生活中依然占据着最中心的位置。“一个农民只要不发生社会身份的根本改变,他的‘从摇篮到墓地’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问题只能通过家庭来解决”(张文宏,1999)。因此,家庭制度在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选择上,起着决定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又是通过家庭的亲子关系、财产的继承与传递、家族文化等来反映和表达的。

与此同时,包括生育性别选择在内的生育行为,又是一种具有社会取向特点的社会行为。它受到中国特有的社会结构类型、社会关系特点和社会行动模式的复杂影响。因此,要理解中国人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价值取向,除了要从家庭制度的角度来解释外,也需要从中国人的社会行为取向特点来认识。下面将分别从这两个方面予以阐释。

2.1家庭制度与“男孩偏好”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父权、父居、父系”的社会,由此就形成了以亲子关系、即父子关系为主轴的社会结构(李俊奎,2003)。而为了维系这样的家庭结构,以“家本位”为特征的家族主义文化成为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价值体系。

从家庭内部来看,这种以男性为核心的家本位文化,主要是通过家庭财产继承、家庭资源传递和家族文化等途径来体现的(欧阳晓明、周宏,2004)。在中国,家庭主要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成员所组成。家庭继承既包括身份(姓氏)的继承,也包括财产的继承。从身份继承看,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夏建中,1996)。由于具有父系特征的单系继承体制,使得儿子具有“天赋”地位,具备一些女儿所不具备的特殊价值。同时,在家本位传统下形成的随夫居、外嫁女习俗,也导致女儿的财产继承将在家庭之外进行,而儿子的财产继承则是在家庭内部实现的。因此,女儿没有权利分享家庭的财产,否则就会导致家庭财富的流失。这些都导致中国传统家庭十分重视血缘关系和姓氏的传递,基于此,反映在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上,就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它不仅意味着必须生孩子,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生男孩。长期以来,这种男性单系传递的家庭生活模式,不仅成为大众的一种生活方式,而且通过文化的力量逐渐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形成了以血缘亲子关系为价值标准的血亲价值观(姚远,2001)。这种血亲价值观,使得在中国传统社会,“传宗接代”成为人们人生的使命和首要的义务。

尽管近些年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经济发展不断达到新的水平,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社会学家的调查发现:“以血缘和婚姻联系起来的亲缘关系在农民的社会关系网中依然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社会交往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并未动摇以家庭、家族关系为主线的亲属关系网在农村社会所占据的主导地位”(张文宏,1999)。家庭对个人生存、生活和发展的重要性并未根本减弱,家庭的各种社会功能依旧在农民生活中占据核心位置。虽然在我国一些发达、富裕的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家庭和嫁娶模式转变的现象,如在我国苏南地区招赘婚形式越来越多且日益被人们所接受,但是“精神文化变迁滞后于制度文化变迁,更滞后于物质文化变迁”(欧阳晓明、周宏,2004)的态势依旧明显。江浙某些地区在富裕起来以后豪华修祖坟的现象就是一个例证。

婚嫁模式是反映家庭制度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在父系、父权的文化传统中,中国社会所盛行的婚姻模式始终以“男娶女嫁”、“从夫居”为主流模式。近些年,在我国不同地域的少数农村地区,出现了日益增多的招赘婚姻,但是这些入赘男性所生后代主要姓女方家姓的现象表明,这种婚姻模式从根本上说还未能真正动摇中国以男性为主体的家庭制度,“充其量只能算在中国家族主义价值观的压力下所采取的一种具有变通性的婚姻形式”(翟学伟,1996)。目的都是为了使那些有女无儿的家庭实现继嗣的愿望,只是在没有儿子承担继嗣职能前提下的一种“应变行为”。据笔者的调查了解,招赘婚本身对男孩的偏好,与嫁娶婚并无本质不同。

这样,在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家庭成为人们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而家庭的传承制度又构成了家庭制度和模式的内核,这种传承制度是以父子关系为主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这些都使得“中国人由姓所感受到的是血脉相连的血缘关系,对于姓最关心的也是自然意义上的人丁兴旺或子孙断绝”(夏建中,1996)。“传宗接代”成为人们不得不考虑、甚至是首先要考虑的人生使命与家庭职能。由此也就导致中国的家庭制度不仅形成了特有的生育动力和指向性,而且是社会价值取向和伦理道德观念实现的重要载体。由此延伸至中国人的行为特点,就是“重情抑理”、重视亲子和血缘关系、重家庭和家族利益、“因尽义务而寻价值”(陶传进,1997)。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社会有了极大发展后的今天,众多人们、特别是农村的育龄夫妇依然存在较强烈的生育“男孩偏好”,因为它仍旧承载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多重功能,是家庭生活的重要选择,特别是它仍显现出重要的文化内涵,积淀于众多人们社会心理的深层结构中。

2.2社会行为取向与“男孩偏好”

尽管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至今仍具有浓厚的家本位文化色彩,但是微观社会环境、特别是“初级社区”在人们的生活中也很重要。这一点在农村要比城市更为突出: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使得街坊邻里彼此熟悉、交往甚密,家长里短是主要的交流话题。由此导致生育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进一步转化成一种社会氛围,使个人行为、包括很私人化的生育行为反过来又受到特定社会环境(包括社会关系)的推波助澜。过去我们在对人们生育行为和生育选择的理解中,虽然偶有对生育行为外在环境影响的关注,但是从文化和制度层面的认识却十分鲜见。

我国的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对于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特点和社会行为取向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很多学者提出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对于我们很好地理解同样属于社会行为的生育及生育选择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除了早些年费孝通先生提出的著名中国人人际交往的“差序格局”理论外,我国学者还提出了“情境中心”、“社会取向”、“关系取向”等观点(欧阳晓明,2002;许光,1990;杨国枢,1992)。这些理论和观点都是要说明:在中国社会“家本位”文化和家庭制度的基础上,每一个人同时也都被层层编织进社会关系网络,并在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中采取着特定的社会行为。

从社会结构来说,中国社会是“严格的等级结构加上每个人对此结构的最高程度的投入”,这种比等级结构更为“重要”的“投入”包括生活内容的投入和更为重要的人生价值的投入。由于这种“投入式级序结构”,使得“中国人很重视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包括街头巷议,以及他们的内心态度”,人的价值因此体现在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中(陶传进,1997)。

在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方面,许光认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是情境中心的,是着重个人在他的群体中的地位及表现的适当性”(欧阳晓明,2002)。杨国枢则提出:至少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中国人,个人的社会行为方式是“社会取向”的,这种社会行为取向包括“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特别是“人易于表现出顺从他人的行为、不得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期望的行为及忧虑别人意见的行为”以适应和融入所处的社会环境(欧阳晓明,2002)。

何友晖、陈淑娟、赵志裕则将中国人的性格和行为概括为5点共同之处:“(1)指导社会行为的原则是集体或群体利益先于个人利益,完成外界社会义务先于满足个体需要,在现有的社会秩序中安身立命先于表达自我;(2)回报的规范使互动中的每个个体无法跳出错综复杂的义务与亏欠系统外;(3)社会行为具有高度的他导性;(4)社会互动的规范性模式可维持和谐和睦,避免公开冲突;(5)个体在社群的取向特点在从众,而不在敢于自表”(欧阳晓明,2002)。

上述关于中国人社会行为取向和人际关系特点的阐释,使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目前我国部分育龄夫妇“男孩偏好”性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

当人们在生育文化和家庭制度基础上做出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选择时,他们所处的是一种以人生价值投入为核心的级序结构中,必须“因义务而寻价值”,因此要完成人生义务必须生孩子、生男孩。在这一从决策到实施的生育过程中,他们的行为取向需要符合“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并因此而适应并融入所处的社会环境。而要维护“面子”,获得肯定和归属,他们不得不具有行为的“他导性”。从而形成了对别人的看法太敏感,以至于会以别人的价值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动、以通常的大众行为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的“过度社会化”现象(Mark Granovetter、梁玉兰,2001)。由此我们看到:即便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生育也不是一个完全的个人选择,而具有“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在农村地区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从众”和“攀比”现象。由此,在生育和生育“男孩偏好”上,我们不仅看到了其背后所蕴藏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和大众行为准则,而且看到了行为的他导性、趋同性和从众特点。

上述对生育性别选择文化视角的阐释和制度分析,不光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中国育龄夫妇、特别是广大农村育龄夫妇生育决策及其行为的内在动力和原因,而且也为我们纠正和干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提供了政策思路,这就是要进行文化建设和制度创新。只有了解生育“男孩偏好”的内在原因和动力,了解这一偏好所具有的社会背景、制度框架、社区氛围和人的社会行为特点,才有可能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和干预行动,而这要比一般性地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更加有效。

3 扭转人口出生性别比异常需要制度创新和文化建设

上面的分析实质上是一种对“文化-制度-社会结构-个体行为”的理论解释。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文化依托于制度,而制度及制度化直接导致个体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则化”及定向化,它包括一整套交往准则、价值取向、社会角色定位及个体行为模式,“制度化不仅包括制度规范对社会行动的制约,而且包括人们对它们的理解和认同。……所以制度化不仅意味着形式上的规范,而且离不开文化价值和社会力量的支援”(李金,2001)。所以目前我国部分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绝不仅仅是个人在微观利益上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是在文化力量和制度基础上塑造出来的。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我们看到:目前中国社会出现的带有强烈“男孩偏好”色彩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在近些年“相对强化”拟或“相对突显”,表面上是国家的生育政策导向与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需要的距离所致,实质上是一种制度与文化的冲突。这种冲突意味着中国的人口发展和人口调控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它开始触动中国人生育“情结”中“最难触动的部分”。为此,扭转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需要制度创新与文化建设。

制度创新与文化建设要建立在对人们生育性别选择行为重新认识的基础上。这种重新认识的关键有两点:一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和经济发展,人们的生育需求在转变,这种转变有两层涵义:从以经济需求为基础向以非经济需求为重转变;兼顾个体需求与社会需求。二是传统社会人们生育的影响因素和现代社会是明显不同的。与之相适应,孩子对于家庭、父母、甚至家族的价值重心也发生了位移。这使得夫妇在做出生育决策时的“偏好”和意愿在转变。与过去相比,现在高度发达、高度文明的社会中,人们的生育动机更多地向孩子的非经济价值和效用倾斜,人们的生育行为也更多地是为了满足个人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相对来说,现代社会人们进行生育决策的影响因素更多、更复杂,制约生育行为的环节更多、更复杂。

中国正处于生育率转变后期。在妇女生育率水平从高向低的转变过程中,人们的生育“偏好”也正从重“数量偏好”逐步向重“性别偏好”转变过渡,即:想要少生孩子同时生“想要的孩子(包括性别)”。在这中间,社会心理因素、文化因素和个体精神因素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环境和社区氛围的外部影响将日益突显。

毫无疑问,逆转人口出生性别比、弱化生育“男孩偏好”的制度创新和文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种长期的战略选择,因为它涉及到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关联着滞重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对之的科学界定和充分阐释,并非本文力所能及。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依然可以对此做出一些基本的判断和解释,以做抛砖引玉:

(1)人的生育需要是复杂、多层面的,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部分育龄夫妇以“男孩偏好”为导向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就是这种结构性需要的集中反映。因此,要逆转人口出生性别比异常,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依赖于某个单一的途径(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管理行为),而需要从弱化“男孩偏好”的制度基础入手。在农村这种制度基础包括土地分配制度、家庭承继制度、婚姻嫁娶制度等等;在城市则集中表现在就业制度中,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潜规则”等。

(2)孩子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家庭内部,而且具有社会“外部性”。育龄夫妇的生育行为和性别选择,都是建立在生育需求及赖以存在的孩子价值及其差异上的。但是过去我们注重和强调的只是在家庭内部的孩子价值和生育需求,而对于外部的社会需求和孩子的效用关注及重视得不够。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人的社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自身价值的社会体现和对“自尊”、“社交”的需要将越来越重视。因此在逆转出生性别比异常、弱化“男孩偏好”的制度创新与文化建设中,要对于如何在社区层面构建有利于男女平等、和谐,有利于女性参与发展和地位提高的社会氛围给予特别的关注。

(3)出生性别比异常在我国既是一个全局性问题,也是一个区域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目前中国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生性别比失常现象、存在部分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但是同样现象背后的主导动因却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源于生育需要的多层次性。育龄夫妇生育“男孩偏好”主导性内在动因存在空间差异的客观现实,要求不同地区在逆转出生性别比异常、弱化生育“男孩偏好”的制度创新和文化建设中,侧重点和成长点应有所区别。例如: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可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发达地区,倡导新型生育文化、推进有利于女性成长、发展的社会环境,则可能需要优先考虑。

(4)由于中国社会中存在的生育“性别偏好”、特别是“男孩偏好”是一种制度化的价值取向,具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基础,因此既需要以政府和社会正式、公开的“显性”制度化方式来推进。即以政府或国家为主体、自上而下、设立理性目标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的做法。但同时,由于生育“性别偏好”深深地植根于底蕴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结构之中,因此也需要以非正式的“隐性”制度化的方式来予以支持,即大力倡导新型生育文化、推进文化建设。这意味着:逆转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有效干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不仅需要“硬”制度的建设和创新,而且也需要关注“软”制度的建设与创新。

(5)虽然在我国很多社会经济尚不发达的农村社会,孩子的经济价值依然重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社会日益发展,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经济效益逐步弱化已是大势所趋。为此,我们对于影响生育“数量偏好”和“性别偏好”的因素有根本性的不同,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与影响生育“数量偏好”的因素相比,影响“性别偏好”的因素更为错综复杂,因为它既满足着人们的生理、心理需要,也关联着经济与社会制度,还延伸到社会心理、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领域,这就意味着干预人们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要比约束人们的生育数量更为复杂和困难,它要求突出和强化社会政策的互动、协调和配套。也就是说,在出台或完善任何社会政策时,都需要考虑它潜在的人口影响,都要确立社会性别意识。

在逆转人口出生性别比、弱化生育“男孩偏好”的道路上,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本研究为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博士点项目“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现象、原因与后果”成果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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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南,马科斯·费尔德曼,什瑞帕德·图加普卡。带有男孩偏好文化传播的人口模型。人口与经济,1999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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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爽,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来源:《人口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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