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理的中国国家主权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66 次 更新时间:2002-04-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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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义  

一、国家主权制度是政府制度中的核心制度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人民治理社会公共事务所必须具备的、超越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威和权力。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对其公民具有权威性,公民必须服从国家主权。而在一个国家与外国的交往中,国家主权具有尊严性,必须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在现代民族国家,国家主权都是由政府拥有。政府拥有国家主权的形式就是国家主权制度。国家主权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挑选适当的主权者——掌握国家主权的个人或组织,并对主权者进行有效地控制,以防止其滥用国家主权的一种社会机制。国家主权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形成对主权者的权威认同进而对国家主权的权威认同的基础。一般来说,对一个国家的公民,主权者除了作为一个国家权威象征之外,还拥有如下权力:一是为社会制定法律,二是安排行政首脑,三是安排司法法官。主权者的其他各种功能如领土、外交以及礼仪和形式等与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关系不大,不在此讨论。

国家主权的权威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主权者的合法性,一是国家主权制度的合理性。主权者的合法性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主权者或者由选举产生,或者由因袭产生。仅仅只是主权者具有合法性,没有合理的国家主权制度,国家主权的权威性同样难以维持。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人民对国家主权产生了认同危机,或者是由于主权者的合法性出了问题,或者是国家主权制度的合理性出现了问题,或者是二者同时出现了问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就拥有了中国的国家主权,中国共产党就成为了中国的主权者。以197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为分界线,可以把中国共产党拥有中国国家主权的五十多年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一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社会对作为主权者的中国共产党失去了相当程度的控制,导致主权者滥用国家主权,试图为中国人民建立“天堂”。其结果“天堂”没有建成,中国人民差点儿掉进了“地狱”。第二个阶段的主要特点则是,作为主权者的中国共产党不再为人民创造“天堂”了,但作为个人的党政官员则受不到社会的有效监督,大肆将政府权力当作私人物品使用。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加上政府制度的其他一些原因,导致了中国社会出现了国家主权的认同危机。

中国目前出现的对国家主权的认同危机,最重要的原因有三个。第一是长期的以党代政,中国共产党拥有的国家主权并没有真正以政府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二是国家主权制度极不合理。第三是由于国家主权制度的极不合理而产生的政府制度的极不合理。要真正保证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同时,必须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就是说,第一,国家主权只能由政府拥有,作为中国国家主权的拥有者的中国共产党必须真正以政府的形式拥有国家主权。这就要求,第二,必须改革中国的国家主权制度,把主权者滥用国家主权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要求,第三,必须改革中国的政府制度,把政府官员将政府权力当作私人物品使用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程度。

政府拥有国家主权,公民拥有个人权利。公民必须服从国家主权,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时不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宪法中把国家主权和个人权利机械地划分开来。因为,政府行使的国家主权和公民拥有的个人权利之间始终存在着不一致。在现代宪政制度的国家中,无论这些国家的宪法是成文的还是非成文的,宪法除了规定某些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能被政府侵犯之外,只能作出一个粗略的规定,即“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时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而在实际的法律制定和行政执法以及司法过程中,由于社会公共事务和复杂性,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的界限难以划定,政府行使国家主权的过程经常会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公民也会经常不服从国家主权。如果国家主权制度的设计不合理,主权者或政府就更有可能滥用国家主权。而主权制度的合理与否,又决定着政府制度的合理与否。如果主权制度不合理,政府制度肯定也就不会合理。不合理的政府制度只会为政府官员将政府权力当作私人物品使用提供更多的机会。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国家主权侵犯作为整体的人民的利益,为了防止政府官员将政府权力作为私人物品使用,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使国家主权制度本身具有某种对主权者的内部约束的机制,使政府制度本身形成某种对政府官员的内部约束机制。这样,政府滥用国家主权的可能性和政府官员将政府权力当作私人物品使用的可能性就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

现代宪政国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防止政府滥用国家主权:第一是国家主权的层次分享制度,即将国家主权在全国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作出较为明确的划分。地方政府所分享的国家主权主要是涉及到地方民众利益的那些内容的立法权等,而关系到全国民众的如领土、国防、外交等内容的国家主权则主要或完全由全国政府享有。第二国家主权平行分享制度,即在国家主权制度的构成上,采用的是国家元首加两院议会的国家主权制度,即国家元首、参议院和众议院三者共同享有国家主权。国家元首享有的首先是国家主权的礼仪上的内容和形式上的内容,其次是要求议会立法的权力和否定议会立法的权力等,第三是指挥国家常备军。两院议会享有的国家主权则主要是立法上的内容,以及国家是否维持常备军、维持多少常备军等权力。在安排行政首脑这一事项上,则国家元首和两院议会共同享有国家主权即国家元首提名候选人,两院议会批准。在安排司法法官这一事项上,国家元首享有任命权,两院议会则享有对国家元首任命的法官的能力和道德的质询权。

现代宪政国家在采用元首加两院议会的国家主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了行政的责任内阁制度,这就既保证的行政有力,将行政执法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与人们对国家主权的认同区分开来,避免了因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导致人们产生国家主权的认同危机。同样,在元首加两院议会的国家主权制度的基础上,现代宪政国家实行了司法的独立法官制度,这就既保证了司法独立,又将司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人们对国家主权的认同区分开来,这也同样避免了因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人们产生国家主权的认同危机。由于实行了行政的责任内阁制度和司法的独立法官制度,在行政有力和司法独立的条件下,国家主权的权威得到了社会的认同,立法有效也就有了根本的保证。

一般来说,采取了上述措施的国家,其国家主权制度被滥用的可能性非常之低,政府权力被政府官员当作私人物品使用的可能性非常之低。今日中国,中国共产党已经不再为人民创造“天堂”了,这样,中国的主权者——中国共产党滥用国家主权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但是,由于国家主权制度本身的不合理,这种政府不为人民创造“天堂”的局面并不一定能够长久地保持。并且,由于国家主权制度的不合理因此而导致的政府制度的不合理,大量的腐败官员应运而生。这些腐败官员将政府权力当作私人物品在官场上作为“礼品”送来送去,中国的官场文化充满了各种陋规恶俗。在这些陋规恶俗的影响下,社会根本不可能形成良性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伦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陋规恶俗是一种逼良为娼的制度。无数的政府官员在这些陋规恶俗的作用下由“良”变“娼”。

一般来说,政府制度主要由国家主权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各项制度组成。国家主权制度的合理性是所有其他各项政府制度合理性的基础,是社会形成良性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伦理的基本条件。如何设计合理的中国国家主权制度,把政府滥用国家主权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程度,这是中国政府制度改革中的首要问题。与此相应,如何设计各项政府制度以及社会的监督机制,形成良性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伦理,把政府官员将政府权力当作私人物品使用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程度,进行保证国家主权的高度权威性,也是中国政府制度改革中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二、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离不开国家主权的权威性

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人民能够作为一个共同体生活在一起,都依靠着某种终极的权威。与此相应,任何一个民族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都离不开国家主权的权威性。终极权威的丧失,一般很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而国家主权的权威性的丧失,则很容易导致社会动荡。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代社会的进步,古代的神授君权已经被人们抛弃,人们普遍接受了“民授主权”的观念。但是,所谓“民授主权”,实际上只是一种解释政府合法性的理论。一般来说,“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个人权利的转让”只是说明的政府权力的终极合法性。在这种合法性解释的基础上,政府所实际运用的国家主权即从政治上来说是公民必须服从的权威,从法律上来说是政府为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以及与此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决的权力还必须具有现实的合法性。

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在这个复杂系统中,任何一个单个的个人都几乎无法解释各种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因而只能用某种终极性的东西对此作出说明。社会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个人的生命却极其有限。个人来到社会,就必须接受既成的历史和文化。个人在有限的生命之中,要对这些历史和文化作出终极的解释根本是不可能的。这样,个人要以自己极其有限的经验应付复杂的社会生活,就只能以某种终极性的信仰为指南。而在社会的公共生活中,无数的个人的终极信仰就转化会社会的终极权威。

复杂系统的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里的大于并不一定就是有利于整体的。在特定的条件下,复杂系统组成要素的个体活动的整和,可能正好是毁灭复杂系统本身。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人类社会这个复杂系统也会经常出现某种有可能毁灭社会本身的“整体之和”。为了有效地控制这个复杂系统的“整体之和”,某种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威也就必不可少。这种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威就是国家主权。一般来说,国家主权与社会的终极性权威有着密切的关系。相对而言,可以说,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终极权威,就会形成什么样的国家主权。

任何一个社会的公共生活,都受到某种终极性的权威的指引。任何一个社会的公共秩序的治理,都离不开国家主权。在西方,社会的终极权威是“上帝”。上帝是什么呢?上帝无非是一个符号。但是,西方的“上帝”这个符号是非常超越的符号,它已经脱离了一切尘世,成为一种绝对超越力量的指称。由于西方人有这样一个绝对超越的符号,西方人尘世生活中拥有主权者——拥有国家主权的皇帝就似乎不那么专制和独裁。这是因为,皇帝的权力也是由超越的上帝赋予的。皇帝如果没有好好地为上帝服务,上帝的选民(信徒)就不会买这个皇帝的帐。由于皇帝本身也想做上帝的选民,也想进入天堂,这就缓解了尘世中的主权者——皇帝与普通信徒的冲突,皇帝也就不会显得那么独裁和专制。在这种有上帝制约皇帝的条件下,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西方人逐步形成现代宪政的政府制度也就不是那么十分困难。

在中国历史上,中国人也有自己的“上帝”。 一般来说,古代中国人的上帝就是“老天”。但是,中国人的“老天”却没有达到西方人的上帝那种绝对超越的程度。中国人的“老天”,既指称世界一切超越力量,但同时又指称整个自然界。尘世中的国家主权者——皇帝的权威也源于“老天”。“老天”是一切超越力量的指称,老天也就有着相当的权威力量。皇帝是“天子”,也就有着不可抗拒的权威。老天是自然界的代表,而自然界经常是变幻无常的,当“老天”变幻无常的时候,人们又会怨恨这个老天。与其相应的是,当皇帝昏庸无道时,人们又可以借老天的名义来“替天行道”,另立“天子”。只是,不管古代中国人喜欢某个具体的皇帝或者怨恨某个具体的皇帝,无论如何,中国人必须有一个拥有绝对主权的皇帝。

从西方文化进入中国以来,中国人看到了西方的皇帝不那么专制和独裁,就非常乐意学习西方人的方法,建立一种虽然有一个“皇帝”但“皇帝”并不专制和独裁的“君主立宪制”的政府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这种努力最终失败了。这种努力虽然失败了,但皇帝也就同时没有了。皇帝虽然没有了,但是,一个民族国家需要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主权者的“自然规律”却不可能改变。与此相应,人们需要一个“皇帝”来拥有国家主权的社会文化心理却依然没有改变。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国既没有走回头路,采用传统的皇权制的国家主权制度--这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建立起现代的宪政制的国家主权制度--这是非常困难的,而是建立了一个现代的“一党主权”的国家主权制度。与此相应,“党”也就成了中国人心中“皇帝”的替代者。

过去的“皇帝”有“老天”证明其拥有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的合法性,今天的“党”又是用什么来证明其拥有至主无上的国家主权的合法性的呢?今天,证明“党”拥有中国国家主权的合法性的则是一个新的“老天”——“人民”。通过一百多年的社会变革和社会动荡,中国人不仅用“党”代替了过去的“皇帝”,同时也用“人民”代替了过去的“老天”。这样,“人民”就成了中国人民心中的终极权威,代表“人民”的“党”就自然而然地拥有了治理中国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主权。

这一段历史也正好证明了前面的论断,任何民族的社会公共生活离不开某种终极性的权威,任何民族的社会公共事物的治理离不开某种国家主权。

一个民族国家的人民,为了建立有序的社会公共秩序,为了有效地治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具有某种超越一切个人和社会组织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服从的权威和权力。这种权威和权力就称为国家主权。国家主权由政府拥有,政府拥有国家主权的形式就是国家主权制度。要使个人和社会组织真诚地服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制度就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人们对国家主权的权威认同是通过对国家主权制度的权威认同来实现的。如果国家主权制度的形成不合法和和设计不合理,最终必须导致人们对国家主权制度的权威认同减少或消失。这时,社会就会出现对国家主权的认同危机。如果这种对国家主权的认同危机得不到迅速有效的遏制,社会动荡和战乱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

三、元首加两院议会制国家主权制度的合理性

宪政的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个人自由社会公共秩序。对公民个人自由的第一大危害就是拥有了国家主权的政府滥用国家主权侵犯全体公民的个人自由。对个人自由的第二大危害则是政府官员的专横、腐败和渎职。如何设计一个合理的国家主权制度,把政府滥用国家主权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程度,是宪政的政府制度设计中的第一件大事。而以合理的国家主权制度为基础,如何设计合理的其他各项政府制度,把政府官员的专横、腐败和渎职减少到最低程度,则是宪政的政府制度设计的第二件大事。

政府制度由国家主权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公务员制度等各种制度组成。国家主权制度是各项政府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国家主权必须具有权威性,公民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的权威性一方面有赖于主权者产生的合法性,但更重要的则有赖于国家主权制度的合理性。有了合理的国家主权制度,即使主权者的产生不具合法性,主权者也难以滥用国家主权。如果国家主权制度极为不合理,即使主权者的产生是合法的,但这个合法的主权者也很容易变成专制魔王。并且,以一个不合理的国家主权制度为基础的政府制度肯定也是极为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政府制度长期运作的结果,自然就是严重伤害国家主权的权威性。当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的权威严重丧失的时候,政府就几乎只能用暴力,而不是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公共事务,这个社会离战争和动荡的时间也就不会太远了。

就人类实际的经验来看,主要的国家主权制度有五种:一是君主制(独裁制),二是直接民主制(民主制),三是议会制(代议制),四是元首加单一议会制,五是元首加两院议会制(宪政制)。

在现代社会中,君主制基本上属于淘汰的国家主权制度,君主制国家主权制度已经基本上被人们否定,现代社会的过程主要就是人民反抗教会的文化专制和君主的政治独裁的过程。直接民主的国家主权制度几乎不可能。这就没有必要在此对这两种国家主权制度进行讨论。

一般来说,近代以来的各种纯粹的代议制的议会制国家主权制度的试验基本上是失败的,其实践效果或者演化为实际的君主独裁制,或者演化为元首加单一议会制。法国的“国民议会制度”,前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作结果就说明了这一点。法国革命后的“国民议会”的议会制国家主权制度最后成为专制的工具,前苏联的“苏维埃制度”的议会制国家主权制度完全成了斯大林的工具,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议会制国家主权制度完全是一个橡皮图章。这是因为,人们是需要某种终极性的权威的。众多的议员在一起行使国家主权,首先必须有一个程序,而制定这个程序的个人或组织很容易演化成为全体或大部分议员的控制者,最后形成个人独裁。

“元首加单一议会制”的国家主权制度也很不成功。俄国斯的“国家杜马制度”,印度尼西亚的“人民协商会议制度”等实际运作的效果就说明了这一点。在俄罗斯,总统经常威胁要解散国会,国会经常又威胁要罢免总统,总统提名的内阁总理议会经常不批准,总统和议会经常为一些并不重要的事情争论不休。而印度尼西亚的“人民协商会议”可以罢免总统,这本身就与宪政的要求相违背的。

元首加单一议会制国家主权制度的实践结果则是经常造成人民对国家主权制度的认同混乱。一般来说,元首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具有合法性,议会的议员也同样是同公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也同样具有合法性。元首和议会经常处于对立状态,有的时候甚至僵持不下。公民到底是认同元首的权威还是认同议会的权威呢?为了一条法律,一个人选,元首和议会经常谁也不相让,闹得不可开交。这种国家主权制度实际上是两个合法的独裁者——民选元首和民选议会——合法地争夺国家主权的制度。如果采用这种国家主权制度的国家有着中立的文官体系,独立的司法制度和实现了军队国家化,产生的问题要小一些。如果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在这三种制度方面有一种不完善,其实践效果是立法无效、行政无力、司法不公,进而造成社会的混乱和无序。如果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没有实现军队国家化,军队可以随意介入政治,那就会经常出现军事政变。近代以来不少采用这种国家主权制度的民族国家的实践效果,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相对而言,现在自由、民主、法治、共和搞得好的国家采用的都不是议会制国家主权制度,也不是元首单一议会制国家主权制度,而是“元首加两院议会”国家主权制度。美国的联邦国家主权是“总统加两院议会”,英国、日本等君主立宪法制的国家的国家主权是“君主加两院议会”。一般来说,采用“元首加两院议会”国家主权制度的国家的自由、民主、共和、法治程度都要比采用“议会主权”制度的国家高得多,并且,社会出现的动荡也少得多,社会经济文化出繁荣得多。

一般来说,如果使用恰当的选举方式或承认世袭的权威,由元首加两院议会组成的主权者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元首、参议院的议员和众议院的议员分别来源于不同的社会挑选过程。元首或者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世袭的君主担任,代表着整体的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参议员或者由地方议会推选产生,或者由世袭的贵族中推选产生,代表的则是地方利益。众议员则是由众议员所在地域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具体选区的公民的个人利益。一般来说,无论国家主权是拥有在作为组织的政府手中还是作为个人的君主或元首手中,其合法性无非源于两个方面,或者由选举产生,或者由世袭担任。宪政制国家主权制的组成人员或者由选举产生,或者是世袭,能够获得人民的高度认同,也就具有高度的合法性。

元首加两院议会的国家主权制度具有其他任何国家主权制度不可比拟的高度合理性。首先,从整体上来说,元首加两院议会制国家主权制度既可以消除君主制的君主独裁专制的弊端,又能够减少议会制的议会民主专制的弊端,同时还可以避免元首加单单一议会制经常出现的元首和议会在立法和行政首脑的挑选等国家事务上的几乎不可调和的冲突和对立。

其次,正如前面所说,元首、参议员和众议员三者从不同的角度代表了社会的不同利益,在具有高度合法性的同时,也就具有了高度的合理性,即能够分别从三个不同的层次来体现和整合人民的意愿。

第三,宪政制国家主权制度能够形成有有效的国家主权制度的内部控制机制。从整体上来说,无论是国家元首,还是参议院和众议员,要想自己的“意志”成为法律,都必须“讨好”另外两方中的一方。这样,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元首、参议院和众议院既相互牵制,又相互依赖。从个人来说,即使是国家元首,要使自己的提议变成法律,也不得不“讨好”参、众两院。而国家元首要和参、众两院的议员整体“合谋”滥用国家主权的事情虽然不能说绝对没有可能,但其可能性已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且,在宪政制国家主权制度内,在宪法中规定众议院的特殊权力,如审核政府年度财经预算、弹劾政府官员、参议员资格审核等。这些机制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形成了国家主权制度的内部控制机制,有效地防止的国家主权制度本身滥用国家主权。

第四、宪政制国家主权制度能够减少草率立法。宪政制国家主权制度既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意愿,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使人民对自己的意愿进行谨慎的思考。众议员由地方选区直接选举产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代表人民的意愿。众议员所代表的人民的意愿要转变成法律,还必须通过元首、参议院的审核,这就可以使人民对自己的意愿再次进行思考。这样,在将人民意愿转变为法律的过程中,人民可以反复思考,国家主权制度的立法也就非常谨慎,减少了草率立法。

第五,宪政制国家主权制度能够保持政府政策的连续性。宪政制国家主权制对国家元首、参议员和众议员实行不同的任期时间,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在国家元首替换前后、参议院和众议员选举前后的政策的连续性。一般来说,国家元首任期四年,参议员任期六年,第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人数是参议员的三倍,任期两年,两年全部改选。国家元首的改选,能够体现人民对政府的新的要求。两年一换的众议院,能够迅速地将人民的意愿带入国家主权制度。任期六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任期和改选制度,能够保证立法的连续性。这样,宪政制国家主权制度既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的意愿,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政府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宪政制国家主权制度能够挑选出适当的行政首脑并保证行政有力。公民或许能够选举出一个好的国家元首,但不一定能够选举出一个好的“管家”——行政首脑。宪政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度,即行政首脑的产生要经过国家元首提名和两院批准这一过程。行政首脑产生之后,实行责任内阁即行政机构的组成人员由行政首脑组阁,但参议员和众议员拥有质询行政内阁组成人员的道德和能力的权力。这就既能够行政首脑受到公民的拥护,又能保证行政首脑拥行政执法的能力,并且,责任内阁制度使得行政内阁有力地执法。

第七,宪政制国家主权制度能够挑选出公正的法官并保证司法独立。公民难以选举出一个适当的“管家”,更难以选举出既公正又有审判能力的法官——至少法官需要专门的法律训练。宪政政府实行独立法官制度,即由国家元首任命最高法官,参、众两院的议员拥有对国家元首任命的法官进行道德和能力质询的权力,这就能够保证挑选出既公正,又有审判能力的法官。独立法官制度是保证司法独立的基本手段,由于篇幅的关系,社会对独立法官的制约这一问题不在此讨论。

第八,由于实行了行政的责任内阁制度和司法的独立法官制度,由行政执法过程产生的问题和司法过程产生的问题一般不会直接损害到国家主权制度的权威性。

宪政国家主权制度的上述合理性,一方面能够保证政府在行使国家主权的过程中尽可能少地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在发生了政府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时候,公民能够得到有效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宪法救济。这就能够保证国家主权制度本身的权威性。国家主权制度的权威性能够促进人们对国家主权的认同,也就维护了国家主权的高度权威性。

国家主权制的高度权威性是其他各项政府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根本保证。现代国家的政府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国家主权、行政内阁、司法体系。现代国家政府设计比较成功的经验则是,由元首加两院议会的国家主权制度,责任内阁制的行政制度和独立法官制的司法制度三种制度组成的政府能够有效地避免政府滥用国家主权和政府官员将政府权力当作私人物品。这两点反过来又能够维护国家主权制度的权威性。

四、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政的国家主权制度

历史的选择,也可以说是人民的选择已经使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整体合法地拥有了中国的国家主权。为此,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不是“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是“怎样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目前我们要做第一件事则是,中国共产党如何拥有中国的国家主权即中国共产党采用什么样的国家主权制度,才能使这种国家主权制度具有高度的合理性,进而保证中国国家主权的权威性。

目前摆在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面前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拥有中国国家主权的同时,如何将中国的国家主权制度逐步转化为宪政的国家主权制度。只有宪政的国家主权制度才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只有以宪政的国家主权制度为核心的政府制度,才能够真正使政府成为一个依法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一个公正的、廉洁的、效率的政府。只有这样一个政府,才能够真正做到立法有效、行政有力、司法公正。只有这样一个政府制度,才能形成良性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伦理,把政府官员的专横、腐败和渎职减少到最低程度。

目前中国国家主权制度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虽然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了中国的国家主权,但仍然只能由中央委员会来实际拥有中国的国家主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委员的产生的方法既不具有公开性,也没有合理的程序来保证。

第二,中国的国家主权实际上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拥有,但在形式上,中国的国家主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这样,国家主权的拥有就产生的内容和形式的不统一。这种国家主权的拥有的内容和形式的不一致,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的关系变成了一个在幕前,一个在幕后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幕前表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则在幕后“垂廉听政”。

第三,即使我们能够改变目前的这种状况,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地拥有中国国家主权而不再是一个“橡皮图章”,这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改革的结果也只是元首加单一议会制的国家主权制度。这种形式的国家主权制度的不合理性已经在前面作出分析。二是,采取这种方式的改革,怎样处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中国国家主权制度的实际地位。

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要按照宪政制的原则设计中国的国家主权制度,就必须把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转变成一个实际的立法机构。

这样,中国政府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转化为一个合法的、“幕前的”立法机构——参议院。与其相应的则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转化为众议院。这两个议院与由中国共产党内产生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一起,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元首加两院议会的中国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即主权者。与此相应的诸如产生国家元首的制度、产生参议员和众议员以及各种个人和组织的规则等各种制度一起,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元首加两院议会制的国家主权制度。

作者单位:湖南湘潭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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