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十分高兴来到人大法学院,记得我在国外读书的时候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本来就差不多,我们曾经有一些课就是在法学院上的。而我自己也觉得,像霍布斯的理论、密尔的理论应该是学习政治学和法学的人们都应该有所了解的,所以当时和我联系的时候我就选了霍布斯。而且我的方法也是相当于一个经典导读,或者说是我自己的体会,介绍霍布斯主要的著作、对他的研究以及主要的思想。
今天我主要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
这个问题我主要讲三点:
1、人文主义者。霍布斯生于1588年,于1679年去世。在欧洲中世纪晚期思想史的时候,对于人文主义这个问题有着深入的了解,大家知道,意大利文艺复兴它的特征的就是人文主义,最近几年国内关于人文精神、人文教育喊得震天响,其实如果要是读欧洲思想史的话,我们恐怕对人文主义会有一个比较平衡的完整的看法。西方大致有三个基本的学术传统,一个是人文主义的传统,这在古希腊的时候非常盛行,到罗马也是非常繁荣的。人文主义的核心的就是运行各种知识培养人全面的发展品格,作为一个构建理想社会的基础。它的核心是培养人,特别是培养人的道德情操,它的培养方法是通过一种全面的知识灌输,特别是培养人阅读一些伟大的、经典的、当代人文主义的专著,这是西方的第一个传统。而西方知识论的第二个传统就是宗教的超越价值。人文主义的潮流在希腊罗马是占主流的,但是到罗马后期基督教兴起,超越价值就成为西方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基督教对于西方文明的影响,特别是自由主义对个人主义方面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人文主义的总体导向集体主义的,而基督教的导向类似于个体主义的,我在《自由主义》的著作当中也写到这一点了。第三个西方文化大的分支就是科学,我现在所讲的霍布斯正好处在人文主义向科学这个方法转型的时期。霍布斯是非常优秀的人文主义者,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欧洲人文主义思潮就广泛传播,人文主义开始借助复兴罗马的包括希腊的一些伟大的著作挑战基督教神学在思想界中的主导地位。非常有意思的是,人文主义最初是充满活力的,但是人文主义到了后来就导致传统主义,因为到了后来大家互相都在比谁念西赛罗的诗念的好,谁模仿的好。霍布斯最早主要是批判基督教,到了后来由于人文主义强调约束古典,所以就比较少的介入探索的精神。人文主义发展到后来时候兴起了新人文主义,新人文主义利用人文主义研究古典的方法观察客观事件,研究客观事件的客观现象,新人文主义最后导致了现代的科学思潮。
霍布斯十岁的时候,进入当地一所文法学校,受教于“优秀的希腊文专家” Robert Latimer,学习古典语言,是希腊语和拉丁语,他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将欧里庇德斯的《美狄亚》从希腊文翻译成拉丁文抑扬格诗。霍布斯一生写作和翻译并重,一方面他写了很多非常伟大的著作,另外一方面他不断的进行译著,当时他在欧洲是公认的杰出的人文主义者。他的希腊文、拉丁文以及母语英语都非常好,很多著作都是用拉丁文直接进行创作的。1603年,霍布斯入牛津大学马格德伦学院(Magdalen Hall)深造,学习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和自然哲学。1608年,毕业于牛津大学,到卡文迪什(Cavendish)家担任 William Cavendish (后来的德文郡伯爵二世)的家庭教师,讲授人文主义课程文法、修辞、诗歌、历史、道德哲学。,同时,也和Cavendish家族中主要的贵族讨论一些政治问题,相当于蒙事的工作,帮写一些演讲稿。我估计那个时代文人的是没有什么正当的工作的,大部分的文人都是担任家庭教师,霍布斯差不多担任了一生的家庭教师。
在1620年匿名出版的《闲暇时光》(Horae Subsecivae) ,其中的三个长篇《论罗马》、《论塔西陀》和《论法律》,后人都认为这些都是出自霍布斯的手笔。阅读西方思想历,罗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代,两年前我曾经在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文章,叫《西方历史的政治解读》,大概把西方历史描述成两个基本的范式:一个希腊式,希腊注重理性,追求真善美,非常的张扬。希腊是城里人,非常的了不起,但除了发明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之外,政治上没有什么大的成就。另一个是罗马式,在意大利这个地方兴起。罗马的风格和希腊完全不一样。罗马是农民,他们平时是农民,战争当士兵,罗马的风格是坚毅质朴、不擅言词。但是,罗马的精神是非常了不起的。基督教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沉积的是希腊的理性主义。而罗马的精神到后来经过意大利文艺复兴很快传播到了英国。实际上西方历史是两个传统,罗马、英国、美国是一个传统,希腊、基督教、德国、欧洲大陆是另一个传统,他们对于政治、法律大的格局是有着很大的不一样的。
在1629年,霍布斯发表了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英译本。这是第一个重要的英译本,至今仍然被认为是最权威的英译本。Richard Schlatter对霍布斯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认为,霍布斯对修昔底德的希腊文本有着确切的把握,他的译本对于今天的读者来讲仍然是对修昔底德的精准译迻。
2、哲学家。从1630年代起,霍布斯开始转向数学和自然科学、政治、宗教方面的研究。1634年至1636年,他第三次到欧洲大陆进行“大旅行”。他在巴黎待了一年多,还去了佛罗伦萨,拜会过伽利略。开始对法国哲学界的动态有所了解,结识了以迈塞纳(Marin Mersenne)为中心的学术圈子,尤其是对亚里士多德哲学持反对意见的伽森狄(Pierre Gassendi),而开始对几何学产生兴趣。据John Aubrey记载:在一位绅士的房间里,霍布斯看到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在桌上摊开着,书页上正是第四十七定理。他惊呼:“上帝啊,这不可能!”于是他读了对它的证明,这个证明又涉及另一条类似的定理,他又读了证明。依次读下去,最后信服了这条真理,并从此爱上几何学。1636年,他返回英格兰,开始酝酿哲学原理的写作。当时这些原理的框架是,第一部分讨论形而上学和物理学的基本原理,如空间、物质、运动等问题;第二部分讨论感觉以及人的欲望;第三部分讨论上述两部分内容的政治意涵。最后,霍布斯在1655年出版《论物体》,1658年出版了《论人》,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
霍布斯在构思《哲学原理》的同时,用英文写作了 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 ,该书大约成书于1640年5月(首次发表则是1650年的一个未授权的版本,1889年首次正式出版)。该书已经具备了《论公民》和《利维坦》的基本内容,霍布斯讨论了从心理学到善恶、政治、宗教等一长串的问题,以探讨理性和激情的基础作为开始,以讨论内战的原因作为结束,主张绝对的主权和君主制。根据后来传记作家的说法,霍布斯写作这本书的目的,是供卡文迪什家族在议会中的成员与议会党人辩论时用。
1640年,英国内战爆发,霍布斯所服务的Cavendish家族在内战之前是英国国王重要的大臣,其担心受到议会党人的迫害,于是匆匆逃往法国巴黎,开始了十一年的流亡生涯。在巴黎期间,霍布斯主要的活动有:写下了对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录》的驳难。他和笛卡尔有诸多的交往,在书中比较详细的描述了霍布斯当时对笛卡尔的哲学论的批判。还写了《哲学原理》,1642年出版《论公民》,然后又写了Of Liberty and Necessity,以书信的形式于1645年夏天出版。而同时在流亡法国期间,霍布斯担任了威尔士亲王——也即后来的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另外,1651年4月他出版了《利维坦》。《利维坦》大概分为这么几个部分,第一部分Of Man(论人),第二部分Of Common-wealth(论国家),第三部分Of A Christian Common-wealth,第四部分Of the Kindome of Darknesse。human life in a “state of nature” is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 ”,这是霍布斯的原文,并且这是《利维坦》一个非常经典的观点。Michael Oakeshott评价霍布斯时认为,在以英文写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中,《利维坦》是最伟大的杰作,也许是惟一的杰作。我们的文明史仅仅可以提供少量著作,能够在广度与成就方面与《利维坦》相提并论。
Michael Oakeshott这样对霍布斯进行评价,大家由此可以看出《利维坦》的重要性。应该说,在研究政治哲学、法哲学这方面英文著作对整个世界贡献的也不算少,但是Michael Oakeshott认为《利维坦》也许是惟一的杰作。
3、霍布斯的晚年。《利维坦》发表后,霍布斯由于担心受保皇党人和法国天主教教士的迫害,于1652年2月回到英国,继续在卡文迪什伯爵家中任职。1655年发表了《论物体》;1658年发表了《论人》等论文。《利维坦》出版之后在英国受到诸多方面的批评,首先王党就非常不喜欢,原因在于,霍布斯对整个绝对王权的论证方法提出质疑,表现出来一种比较强烈的无神论色彩和反宗教的色彩,但是英国的内战是与宗教是紧密联系的,两部分人都有很强烈的宗教关联,所以霍布斯这个观点在英国受到了许多的批判。
1670年代,霍布斯翻译了《荷马史诗》。1673年,出版了 Odyssey 后四卷的译文,书名是《 The Travels of Ulysses》。译出 Iliad 和 Odyssey 的全文,并写了一篇导言:Concerning the Virtues of an Heroic Poem (荷马诗歌中的诸种品德)
4、霍布斯著作的编纂、汉译简况。霍布斯有一个全集,叫做《Sir William Molesworth》, 是1839-1845年编写的,英文: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11卷;还有拉丁文的5卷:Malmesburiensis opera philosophica quae latine scripsit omnia。其他文本:有Hobbes‘s Thucydides, ed. Richard Schlatter (1975),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 ed. Ferdinand T?nnies (London, 1889) ,On the Citizen, ed. Richard Tuck (1998, Cambridge texts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Man and Citizen (a translation of Part one of De Homine) ed. Bernard Gert (1972),Dialogue between a Philosopher and a Student of the Common Laws of England, ed. Joseph Cropsey (1997),Behemoth, ed. Ferdinand T?nnies (London, 1889)。汉译本有:《利维坦》,黎思复、 黎廷弼翻译的,在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论公民 》,应星、冯克利翻译,在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姚中秋翻译,在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出版。
我们中国翻译的《利维坦》,由于时间比较早,如果对照英文的来读的话,就有很大的不同,有些词可能做了另外的翻译。我建议大家在读这本书的时候应该中英文对照来进行阅读。
第二个问题,对霍布斯的研究和评价
对霍布斯的研究和评价有四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我认为是需要我们关注的。
(一)Leo Strauss。施特劳斯早年的著作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Its Basis and Its Genesis(trans. Elsa M. Sinclair,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3芝加哥大学翻译成英文,但是这本书是在1932年写的,我记得我在国外读书的时候就曾经读过这本书,感觉特别的好,后来发现这是施特劳斯早期的著作。这本书中反映出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是现代权力的主要代表人物,把人类从一种古典哲学追求善的哲学,引向一种现代政治哲学。《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这本书由申彤进行翻译,译林出版社在2001出版。另外,大家还可以读施特劳斯的Natural Right an Histor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5),就是《自然权利与历史》,后来这本书由彭刚进行翻译,三联书店在2003年出版。
施特劳斯这个学派对霍布斯的解读是很独特的,我曾经写过若干篇文章谈施特劳斯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施特劳斯一个主要的关键点就是古今之争,古代的哲学是追求政治哲学,追求善的生活,从柏拉图、亚理斯罗德到基督教政治哲学、追求善的生活、在古代政治哲学罗马它有自然法,自然法是一个知道人们行为法则,是高于现实法律的一个法则。但是,自然法这个大传统到近代开始发生了变化,最早就是霍布斯。到霍布斯这主要的概念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权力。施特劳斯以其对个人主义独特的批评眼光审视了霍布斯在从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过渡中所扮演的角色,传统自然法学说与现代自然法学说的不同看出,传统自然法所关心的主要是一个客观的“法则与尺度”,它是一种先于人类意志并独立于人类意志的、具有约束力的秩序,这是古代自然法。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称古代西方传统为大传统,而近代自然法则主要是或倾向于是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主观上声称的,他的来源是人类的意志。
这样以来,霍布斯理论就有一个很大的变化,施特劳斯认为,尽管与大多数〔近代〕自然法的倡导者相比,霍布斯并未赋予 “人的权利” 较大的实践重要性,但近代自然法的实质及其基本含义在他的原理中比在任何其他学说中表现得更为清楚。很显然,霍布斯并不像大传统那样把“自然法”——即一个客观的秩序——作为起点,而是把“自然权利”作为起点。这种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合理的主观声称,它非但不依赖于任何事先存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而且其本身就是所有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渊源。在霍布斯之前已经有一个自然法,从霍布斯开始,西方自然法传统的核心改变为自然权利,人有某种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我的权利,他不依赖于法律而存在,恰恰相反,该有什么法,不该有什么法,依赖于我这个权利,权利是法律的渊源。
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代表了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带来了现代性的第一次浪潮,自然法传统开始断裂。
(二)Michael Oakeshott。Michael Oakeshott写了“Introduction to Leviathan” (1955年出版),也就是《利维坦》的导论, 收入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 (Liberty Fund, 1975),中译本有《现代政治与自然》,就是应星翻译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本来Michael Oakeshott这篇文章最后收到了他的《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这篇文章是Michael Oakeshott一篇很重要的文章。Michael Oakeshott对霍布斯的评价也是非常有意思的,我在《自由主义》这本书中也写到这一点,因为霍布斯是一个非常重要、关键的人,找英美思想史学家找谁都不如找霍布斯,通过他可以观察到西方整个政治哲学、法哲学和一般传统的演变。
Michael Oakeshott认为,在西方思想中应该有三种传统,第一种传统基本概念是理性与自然,英文是Reason and Nature(Plato’s Republic),就是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后来施特劳斯实际上也是赞成这种传统的,自然一定是好的东西。希腊有一个自然与习俗的观点,那些东西是自然的,哪些东西不是自然的,这是西方一个很重要的传统。第二个传统的基本概念是意志于人造物,英文是Will and Artifice ( Hobbes’s Leviathan ),这种理论主要是霍布斯;第三种传统思想是十八世纪才出现的,基本概念就是理性的意志,英文是Rational Will ( Hegel’s Philosophie des Rechts),也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他的观察是非常精到的,他属于二十世纪最著名的保守主义思想家之一,他以这种身份传统来观察欧洲的政治哲学,把霍布斯放到第二种。Rational Will认为霍布斯,在霍布斯的整个政治哲学他的观察来看,他有两个基本概念,一个是意志,一个是人造物,个人代表意志,这个意志是绝对的,他既不以任何标准、规则、理性为条件,也不受他们的制约,它也不受任何计划或目标的决定。霍布斯将这种不存在任何义务的状态称为“自然权利”。与个人意志的绝对性形成对比的是,人类社会是人创造的,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创造的结果,正如自然是上帝绝对意志自由创造的结果一样。霍布斯以这种方法实际上颠覆了西方的古典政治哲学一个基本的传统和概念,大家如果读过亚理斯罗德的话就会知道,亚理斯罗德讲,人是政治的动物,如果不在城邦生活的人,要么是一个神,要么是不入流的,所有的人只能在城邦中生活,人生下来就有一个合群的愿望,而这个合群在政治哲学罗马,从家庭到村落最后到城邦,人是城邦的一份子,个人是特性是由城邦的特性所决定的。这是西方传统中一种很强烈的整体主义的有机体系的观点,但是从霍布斯开始这个观点就进行了改变。哪个是绝对的呢?个人的意志是绝对的!,个人代表意志不依赖于任何标准、规则、理性为条件,绝对的意志就是自然权利。这种自然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作为人的一个基本的、绝对的权利。当然,人为了能够生活的好一些,为了能够避免战争,为了能够追求和平,所以人造出某种人造的东西,那就是社会、国家。Michael Oakeshott对霍布斯的评价认为,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
(三)C. B. Macpherson 。C. B. Macpherson他有两个东西值得我们注意,一个是1968写的 “Introduction to Leviathan” ,也就是《利维坦》的一个版本他写了导论;第二个是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Hobbes to Locke,(Clarendon Press, 1962)。C. B. Macpherson是一位新马克思主义者,他认为霍布斯是一个个人主义者,个人主义是和某种“所有权”相联系的,C. B. Macpherson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个人主义的基础是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C. B. Macpherson认为,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石是个人主义,在西方有两种个人主义,一种是霍布斯式的个人主义,这种理论抛弃了传统的社会、正义与自然法观念,而从个人的利益与意志中推导出政治权利与义务。第二种洛克的个人主义是清教徒政治思想中,它的核心是强调所有个人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与尊严。实际上这两个个人主义在后来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中都具有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按照C. B. Macpherson的观点来讲,这两种个人主义都是展示了近代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即“所有权”的概念。个人是其自身及自身能力的所有者,自由是所有权的一个功能。社会是由许多自由、平等的个人构成的,这些个人以自身能力所有者的身份而互相联系。由于各个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社会才得以组成。C. B. Macpherson拿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自由主义的诸多方面,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对个人的所有,最后进行交换,民主的最后只不过是大家组成一种公共的财富,像股份公司一样每个人都可以投上一票。
(四)剑桥学派。剑桥学派在最近一二十年可以说是异军突起,影响巨大,而且我本人对剑桥学派的研究方法也深深的敬佩,剑桥学派属于历史前进主义,它不是政治哲学,剑桥学派都是一些好的历史学家,他们尽量的挖掘这些思想家。比如,怎么阅读柏拉图,如果按照我们传统的政治学派来讲,阅读柏拉图你要把柏拉图作为一部伟大的经典,在阅读的过程中,施特劳斯学派有一个基本的想法,古代哲学它追求一种善的生活,他以自然和自然法作为区分,来思考什么是善的生活。柏拉图的理论按照施特劳斯的观点来讲,他不单是一个真理,而且还要给我们这个时代有启发意义。读柏拉图的目的就是要从伟大的著作中找出善的生活,找出今天能够刺激我们思维中的智慧。剑桥学派是历史前进主义,比剑桥学派认为读柏拉图的理论是误读,因为柏拉图当中的很多语言本来就不是那个意思,一个语言只有放到历史前进中去理解,你才知道语言是什么意思。剑桥学派贡献最大的是对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研究,特别是包括霍布斯的研究。他们主要的研究成果有:Quentin Skinner, 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Visions of Politics, vol. 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J. G. A. Pocock :Richard Tuck, Hobb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当然,现在在我们国内对剑桥学派的研究还是刚刚开始,我感觉剑桥学派是非常有价值的,对中国人思考古今兴起,思考我们这个民族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具有超乎其它学派研究的重要性。它可以帮助我们把我们历史上的经典放到历史前进中去理解,这是剑桥学派非常了不起的研究方法。目前剑桥学派主要的研究成绩主要是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有一批优秀的著作。
第三个问题,霍布斯的政治哲学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包括四个方面:
(一)现代性:个人的主权与国家的主权。
我这里举的例子是吉尔克(Otto Gierke),我想学习法律的人对他应该是不陌生的,我这里有他一本书,叫做《中世纪政治理论》。
吉尔克(Otto Gierke)对中世纪向近代政治理论转型理论有着非常精彩的概括,他曾将现代社会的特征简要地概括为个人自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并存,并将这两点视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区别。我吉尔克(Otto Gierke)书中有一段话:他说:“The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 and the Sovereignty of the Individual were steadily on their way towards becoming the two central axioms from which all theories of social structure would proceed, and whose relationship to each other would be the focus of all theoretical controversy.” (p. 87)。这是一种非常深刻的观察、洞察,什么叫现代性?什么叫现代社会?什么叫现代政治或者现代法律?吉尔克(Otto Gierke)说,现代性就意味着国家的主权和个人的主权在传统社会个人没有凸现出来,也没有国家,特别像中世纪整个社会结构、法律结构、政治结构是多层次的,它包括基督教会的势力、帝国的势力、各种分界结构的势力,它在整个势力里面缺少一个,就是个人的势力没有凸现出来,而且也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国家(state),什么叫国家(state)?如果用韦伯的话来讲,国家(state)就是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在中世纪和古典时代是没有什么可以垄断。比如中世纪时期,宗教裁判所把布鲁洛烧死,宗教裁判所今天是没有资格判决把人烧死的,因为今天到了现代社会国家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国家构成了所有暴力惩罚和泛滥的渊源。近代所谓的现代性,一个是国家的主权,再一个是个人的主权,国家凸现了,个人凸现了,作为代价的是介于国家、个人之间的各种中介的结构,教会的、帝国的、分界的逐步丧失了在社会中的主导权利。
吉尔克(Otto Gierke)对现代社会的概括像刚才所说的,而从理论上来讲把现代社会凸现的,表达的酣畅淋漓的,首先是霍布斯。霍布斯的哲学应该说是第一个不带任何传统社会痕迹的,在霍布斯之前没有一个人敢说自己可以代表现代性哲学的。剑桥学派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书,学者叫洪特,他是匈牙利人,这本书叫做《贸易的忌妒》,看完剑桥学派的书以后,就有一种感觉,我觉得我这些年的书都白念了。他有一个观点认为,欧洲从十二、十三世纪特别是十四、十五就开始进入一个状态,不同的民族国家都想变成一个大国,都想支配其他人,其实欧洲人想变成帝国的愿望是一直就有的,最近我在艾伦?沃森的书,他在写柏拉图的时候就写到,柏拉图的梦想是建立一个雅典帝国,到了罗马像西赛罗对罗马文字、武功的歌颂,有着帝国的理念。到了中世纪这个帝国梦一直不断,有神圣罗马,有德意志帝国,但是到了近代开始有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萌芽从十三世纪开始兴起,很多民族国家都想变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其中有两条路径:一条路径是共和主义道路,就像意大利文艺复兴、玛基亚维利,法国像卢梭,大革命家像拿破仑,法国早期的菲利普八世到路易十世这个绝对主义阶段,也带有一些共和主义的理念。这个理念的核心就是用政治的方法把所有的人员纳入到一个共同体中,使大家爱国、有美德、为国家而战、为国家死,这个是拯救共和主义的基本理念。严格来说,共和主义这个理念中带有非常强烈的传统政治的特征,这个特征就是共同体。这个理论到法国大革命、卢梭理论中达到了一个高潮。由于弘特的核心是分析贸易的问题,建立商业社会的问题,所有这些共和主义的理论都拒绝奢侈品,因为奢侈品会导致贫富分化,这样的话就会伤害整个社会的美德,最后就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共和主义的理想共同体。另一个路径就是霍布斯模式,霍布斯模式也就是英国的模式,这个模式不追求共同体,这种模式开放个人主义的商业自由,追求建立一种商业社会,而且个人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太讲究个人要追求美德,也不太反对个人追求奢侈品,国家要提供商业社会所需要法律秩序。这个社会最后就构建了一个以商业社会为基础,构建了英国的强权,构建大英帝国,构建了我们今天所生存的世界秩序。
带给我们的启发是,近代这两条路径我们究竟选择那一条路径。创建一个共同体,拒绝奢侈品,防止贫富的分化,用国家的量创造一个大家爱国的共同体,还是以商业社会作为我们基本的出发点。我理解霍布斯的现代性主要有两个角色,就是个人和国家,其他的角色都在现代社会中被淹没而在霍布斯之前还没有谁第一次从理论的角度上讲,把人类进入现代社会用一种哲学的方式表达清楚。
(二)个人主义。
个人是什么?我在《自由主义》这本书当中写个人主义基本上就以霍布斯为原形,我在《自由主义》书中写了本体论个人主义、认识论个人主义、伦理个人主义、宗教个人主义、政治个人主义、经济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所有这些基本的原形就是霍布斯,读了霍布斯以后会感觉到什么是个人主义,什么是个人主权,我下面简单的论述一下。
1、本体论个人主义。我刚才提到,传统西方的政治哲学以及传统中国政治哲学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有机体理论,像亚里士多德最典型,人是政治的动物,你要是人你就不可能脱离政治,你就不可能孤独的生活,你是政治有机体的成员。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你要有义务!我在上课的时候特别喜欢举这个有机体理论,他把人比作有机体,人和社会的关系就好像有机体,有机体基本的前提就是个人是这个社会有机的组成部分,个人有必要在关键时候为社会、为社会这个有机体的生存作出牺牲和贡献。比如我以前在农村的时候,农忙的时候都割草、锄地,有的时候一不小心就会从草丛当中穿出一条蛇,把你的小拇指咬了一口,当时农村里面缺医少药,如果咬了以后村中的长者就会说,别动!马上把这个小拇指剁掉。如果不剁掉的话,蛇毒如果窜遍全身人就会中毒死亡,为了保证有机体的存活,部分小拇指就要作出牺牲,如果我这个有机体都不存在了,你这个小拇指还是一个有生命的指头嘛!
如果大家有机会就去读一下《利维坦》,里面到处充满了警句明言,其实霍布斯讲自然权利,这个社会生下来的人本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动物,也不是一个社会动物,人就是一种非常孤独的这么一种东西,本来人可以为自己活,这是一种自然状态。但是很不幸的是人们之间每一个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且人们之间的能力大小都差不了多少,每一个人都有强烈的欲望去控制别人,又怕被人控制自己,经常会先发制人。所以,人们之间就不停的发生冲突。为了能够和平的生活,自然法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做一些事情,这个事情就是构建一个社会契约,把这个权利转让出去构建一个国家。而整个理论的逻辑我把它概括为:社会是个人的简单的集合体。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社会和国家是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而组成的人为的机构,除了个人的目的之外,社会或国家没有任何其他目的,这就是所谓的机械主义。
霍布斯讲利维坦的“制造材料和创造者”,这二者都是人。根据霍布斯这样一种区分,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菲德南?滕尼斯发明了两个词,就是“联合体”(association)与“共同体” (community )的区分。今天我们的社群主义者就是强调共同体,共同体就是说大家组成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整体大于个体利益总和,整体的个体相加在个体之上,有某种超越你、我、他共同的纽带。霍布斯讲,什么是国家?什么是社会?大家为了我们共同的利益所组成的联合体,这就是霍布斯本体论的个人主义。
2、认识论个人主义。认识论的个人主义是关于知识本体的学说,其核心在于强调认识的个人特征,否认客观真理。当然霍布斯根据纽斯?泰克讲,霍布斯是批评笛卡尔的怀疑主义的,霍布斯有唯物主义的特征,他比较强调科学,认为科学具有某种特定性,所以从本质上来讲,霍布斯是批评怀疑论的。但是,所有强调经验主义的人最终来讲,都有可能滑向怀疑论,因为经验是有限的。怀疑主义应该说是构成现代西方近代认识论特别是自由主义的基础,如果一个坚定的相信客观真理是可以认识的,坚定的相信他已经认识了客观真理,那么,他对别人的观点就很难宽容。认识论有一个假设,如果你这个人不带任何偏见或者不被一些富人或者坏人腐蚀,如果你有足够知识的话,你就应该得出和我一样的结论。如果你的结论和我不一样,要么你就带有某种偏见和被富人褒扬了、腐蚀了,要么就是知识方面你有什么欠缺。认识论就是一种绝对主义,它的前提是客观事物是可以认识的。
霍布斯说,整体来讲它是不具备这种特征的,我这有一段话,出自《利维坦》:“某事物将存在或将不存在,或者是已存在或尚未存在的假定。这一切都是意见。关于善与恶的斟酌中所存在的是交替出现的欲望,关于过去与未来的真理的探讨中所存在的则是交替出现的意见。” “意见”只能代表讨论者个人的判断,而不能代表真理。所有的知识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的。因此,对任何权威的判断都不可轻信。“当我们相信任何说法真确时,所根据的论点如果不是来自事物本身或自然理性的原理,而是来自说话的人的权威以及自己对他的推崇,那么,我们相信或信靠的便是说话的这个人,我们信任的对象便是他所说出而又被我们接受的话,崇高之荣也就是专归他一人了。”比如我手中的这个矿泉水瓶子,你认识它嘛?什么是瓶子?塑料!它有无穷无尽的东西,它的白的,它是透明的,它是易燃的,这个东西可以无限的列举下去。人类只要存在下去,他的事情你就认识不完,就是人类完全绝灭了,这个塑料瓶子的属性我们也不知道有多少。
比如我们爬庐山,从山下爬到山顶,每个人看到的东西是不一样的。情侣看到的是秀美的景色,地质学家看到的是这个石头是几十万年变成出来的。霍布斯讲,你得出的判断是因为你有不同的知识背景,你有不同的经历。
3、伦理个人主义。伦理个人主义道德是哪来的?从希腊来讲,古典政治哲学是追求一种善的生活(good life),good life从希腊哲学开始知识和美德是联系在一起的,所有美德的基础是一种确切的知识,但是到了近代特别是霍布斯开始,把知识和美德分离了,美德不再以某种知识为基础,而变成一个个人的爱好和偏爱,万事万物本无善恶之分,善、恶完全是个人的主观评价。霍布斯说,《利维坦》:“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说来,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轻视的对象则称之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因为善、恶和可轻视状况等词语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纯地、绝对地是这样。也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
霍布斯说不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实际上没有任何是善的事情,也没有任何是恶的东西,善恶只是本人的一些揣测,把善恶事实上的基础完全取消掉了。为什么霍布斯的伦理个人主义、道德论理相对主义和伦理虚无主义受到都到了严厉的批评,实际上从希腊开始,什么是美德后面有知识论的背景,善恶这个事情应该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这是传统政治哲学和现代像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区别。是不是你喜欢就是善的,是不是你不喜欢就是恶的,有没有一个标准,是不是你也能把生吃人肉也称之为是善,霍布斯讲的非常清楚,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
大家要是读《利维坦》的话,其实内容还是很多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非常有意思的批评古典政治哲学,在今年博士招生的时候我就出了一道题,题目是《霍布斯对古典政治哲学的批评以及他对后来政治哲学的影响》,我到希望看到霍布斯对亚理斯罗德古典政治哲学的批评,霍布斯对亚理斯罗德的批评特别多,当然对柏拉图也有诸多的批评,而且批评起来非常的不客气。霍布斯对后来政治哲学的影响,答案是千奇百怪,只有对霍布斯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够回答出来。
(三)主权学说。我感觉霍布斯对政治的理解是非常深刻的。施特劳斯对霍布斯有一个很精彩的评价,施特劳斯说,古典政治哲学目标是追求善的生活(good life),近代政治哲学是追求一种和平的生活(peaceful life),从中世纪晚期比如马西?利奥就是和平的保卫者,像玛基亚维利的理论也是和平。就是说,古典政治哲学有一个高的目标,就是把人们引导到过一种善的生活good life,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是有目标、追求的。政治的目标就是把人引导到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标中去。到了近代用施特劳斯的话来讲,这个目标降低了,追求美好生活不再是政治的追求,政治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政府,追求美好生活不再是政治的追求。政治是什么大学呢?讲到霍布斯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想到施密特,施密特讲过政治就是朋友和敌人。施密特认为,政治最主要的手段就是用道理来杀人。现在马上就有一个问题,你用道理杀人的目的是什么?是追求善的生活(good life),还是追求和平(peaceful life)?古典政治哲学的目标是追求善的生活(good life),如果你这个人不过善的生活(good life)的话呢,从古典政治学的标准来讲政治是可以把你杀掉的,为什么宗教裁判可以把布鲁诺烧死,从古典政治哲学来说这是正常的,所以,政治的目标是追求善的生活(good life)。
到了近代的时候有一个很大的转变,这个转变也在霍布斯之前,这个转变首先是在宗教改革,宗教改革的时候导致基督教的分裂,基督教里面为了谁带走了善的生活(good life)发生了争执,这个争执最后就导致了长期的宗教战争。为了缓解宗教战争最后有一个《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这个条约的核心就是说,我们不要再管谁是正宗的宗教,谁不是正宗的宗教,我们把整个政治目标降低了,就开始构建现代国际法体系。现代国际法一个基本的标准就是使哪些国家之间不能再进行侵略,从追求善的生活(good life)到追求和平(peaceful life)。霍布斯的著作大概是这个时候,霍布斯受到格老修斯很大的影响,因为霍布斯整个理念他也是基于这点。但是霍布斯比任何人对现代的本质都描述的很深厚。我感觉,霍布斯的《利维坦》有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人这个东西不是个东西,每个人都有强烈的欲望追求自己的利益,如果要是把他们放到自然状态中去,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差不多,没有一个人能够聪明到这种程度能够把别人压制下去,这是不可能的!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所讲的自然状态不是在描述一种已经发生过的状态,他是在描述一种逻辑的状态,如果没有国家侵略垄断,人与人之间就会长期的战争下去,必须要有一个绝对的权利,那就是主权,国家必须要有绝对的主权,这个绝对的主权可以交给一个人,也可以交给少数人,也可以交给多数人。
但是,国家必须要有一个绝对的主权,这个主权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掌握是非善恶的标准和掌握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这个主权至少不能有另外一个挑战者,上帝不能挑战我们的主权,任何其他的个人不能挑战我们的主权,必须有这么一种机制来维持秩序,人们之间才能过一种和平的生活。我经常讲,霍布斯的这个道理是讲的很透彻的,这个道理说起来很简单,但真正把这个道理理解深透是不容易的。我这几年经常这样思考,我们国家的法学家是不是无政府主义思潮比较多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有着重大不同的,自由主义讲一个非常强国家(state),而无政府主义比较多的相信人们之间一种志愿的活动,最后会形成某种秩序,比如我们想废除乞讨、对乞讨进行管制,大家相信理性人经过一种非暴力的引导可能会到达某种和谐的状态,这个在西方来讲不叫自由主义,而叫无政府主义。霍布斯是看的很精透的,这是不可能的!人如果没有一个暴力强制的去管理,人会为所欲为的。我们读《利维坦》会发现霍布斯对这个道理讲的非常深刻,霍布斯构建现代社会的格局,一方面是公民的权利如何与国家的权力进行区分,另一方面是如何以这两个来构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的秩序格局。霍布斯在《利维坦》书中有一段很精彩的话:“像这样一个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些人就成为国家,在拉丁文中成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宗教的说法这就是获得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是安全保障,就是从他那里得来的”。霍布斯对国家的重要性是看得非常清楚的,他认为再差的一个国家也比一个无政府状态和内战要好的多。霍布斯因为经历英国的内战,经历过长期的战争,对于他来讲,国家这个东西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他还非常担心国家会解体,他在描述国家的时候经常会谈到国家是多么的脆弱,人与人之间用意志创造出来的东西,你要精心的呵护,稍微一不呵护国家可能就会解体,国家一旦解体整个社会就处于内战之中,或者无政府状态之中。所以,他赋予国家非常大的权力,对于国家霍布斯认为有三个最核心的权力,一是垄断意识形态权,二是垄断暴力、司法;三是垄断税收。霍布斯对政治基本的看法是,如果没有国家的话,这个政治是难以维系的,他对人们依靠自发的、理性的说服来自觉的做好事,不做坏事的可能性的估计是比较低的。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很多人读霍布斯对自由主义有一个误解,比如施特劳斯就有很大的误解,包括后来的自由主义者,你取消了善的生活(good life),你把善的生活(good life)变成了和平(peaceful life),我这里再给大家强调一下,霍布斯所讲的政治的目标是不能够讲善的生活(good life)的。后来施密特认真读了霍布斯以后,仔细的思考了一下,什么叫政治?政治的最高层就是杀人,被人杀或者我杀别人,有了政治才有威慑力。也就是说,从霍布斯到施密特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如果你想把杀人的问题摆上台面的话,是不是因为他不够善的生活(good life)就要杀掉他,这是不行的!唯一的可以杀人的理解就是因为他使得大家没有办法生活了,例如他抢劫了别人的财产、伤害别人了。我自己感觉霍布斯虽然有无神论的倾向,但他是一位非常严谨的人,他知道政治是干什么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四)民约法与臣民自由。众人联合而成国家之后,一方面,让渡出了有害于和平共存的那些权利,具有服从主权者,服从国家意志——法律 —— 的义务;另一方面,人们将自身置于“人为的锁链”之中,目的在于和平与共同防御,并在此之下享受另一种自由——“臣民的自由”。霍布斯的起点是自然权利,这里面包含了一种自由,但这是自然状态的自由,自然状态之下由于人们之间充满了战争,最后不得不成为一个国家。成为了国家之后人就给自己套上一个锁链,人就不再完全自由了,就在枷锁之下生活,这样就变成了臣民自由。
关于臣民自由我简单的描述一下,霍布斯的自由他是一种消极自由的概念,霍布斯解释为,“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这和今天共和主义所谈的积极自由不一样,自由就是要做好事不做坏事,自由有目标。霍布斯说,当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没有外界的阻碍我就是自由的,但是自由并不是唯一的好的,自由可能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自由就没有秩序了,人们就没有和平了。因此,为了实现和平所以就有了国家,国家是为了和平而人造的人,国法是为了和平而“人为的锁链”。但“人为的锁链”出来以后,霍布斯对个人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大概做了一个区分,尽管霍布斯是强调国家的绝对权力的,但是大致有一个区分。霍布斯并不是完全剥夺了个人自由,霍布斯讲:“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对事物中才存在。”我们在念霍布斯英文著作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当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时候人民有自由,他在《利维坦》当中讲到,任何一个主权的国家都不可能有一个法律把所有的事情都作出规定,凡是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在这个领域人们是有权利自由的。包括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地自由,选择自己对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这是典型的英国法律的特征,当法律明确说的东西人民都是自由的,但是唯有一个关键的时候人民是没有自由的,那就是说,人民自由决不意味着臣民可以“有自由反抗自己的代表者”,即主权者。霍布斯还说,“人们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名所欺骗,并由于缺乏判断力不能加以区别,以致把只属于公众的权利当作个人的遗产和与生俱来的权利。当这种错误得到以这方面到著作闻名的人的权威肯定时,就无怪乎它会产生骚乱,并使政权更迭不已。”
霍布斯甚至还提到这么一个观点,他说,任何东西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我们西方自己学习希腊或拉丁文著述所付出的代价那么大。因为希腊人像亚理斯罗德,拉丁文像西赛罗,都对自由有一种过高的评价,希腊人、雅典人总是觉得他们是在一个自由的制度下生活,为了论证这个合理性,他就区分自由的政体和不自由的政体。西赛罗在罗马他在混合政体下区分自由政体和非自由政体,霍布斯说这些著作都是非常危险的,我们学习这些著作所付出的代价比所有其它代价都大,所以读希腊和拉丁文著作的时候要仔细。
第四个问题、霍布斯与现代政治理论
这个问题我只讲两点:
1、霍布斯与自由主义。关于霍布斯的问题最大的争论就是,霍布斯是否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或自由主义的先驱?很多著名的保守主义者为了给自由主义脸上抹黑,都把霍布斯划为自由主义者,自由主义早期没有觉悟,迷迷糊糊的也经常在讲个人主义的时候和霍布斯讲的差不多。现在自由主义开始觉悟了,就尽量的和霍布斯划清界线,我们不是一个单子式的个人主义,但是我仔细的思考一下,霍布斯确实构建了现代政治理论的基础,确实把西方个人主义哲学的基础牢牢的抓住了,任何强调个人的权利、个人的价值、个人的尊严、个人的意志很难摆脱霍布斯。洛克虽然写的时候有时候显得比较可爱一些,但洛克最大的问题就是他的逻辑方面前后矛盾太多,按照他的逻辑是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来。霍布斯是一种高度的逻辑的严密性和一贯性,把政治冷酷的现实给展示出来了。我今天仍然觉得,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里面的个人基础。当然,霍布斯是没有接触自由主义其它的最基本的结论的,比如自由主义绝对不允许国家去干预意识形态或者国家权力太大,自由主义一般来讲,最后还是希望国家能够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自由主义主张宪政,用宪政的方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大概不会接触一种绝对国家的框架。
尽管如此,霍布斯基本理论的基础是奠定了自由理论,霍布斯关于现代国家理论是需要仔细阅读的。我自己感觉,霍布斯的理论还是非常精彩的,前几年我一直写关于现代国家问题,我觉得我们中国人对现代国家的重要性是认识不够的,什么是国家?国家是什么东西?从概念上来讲,我们对国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国家理论我觉得有一条主线很重要,霍布斯的理论构建了一个基础,到德国像黑格尔、维博、施密特,特别是施密特的著作对国家的重要性理解的很透彻,而且施密特讲政治消除一些人的幻想,现在我们按照施密特的观点来讲,现在我们很多东西都充满着幻想,我们以为一个社会是可以建立在一种依靠制约的努力之上,建立在某种制约的和谐这种基础之上,比如房屋拆迁的问题,开发商和被拆迁户最终经过讨论可以达成一个满意的结果。施密特讲,自由主义是建立在一种梦之上的,通过自由讨论可以达成共识,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民主投票实现一种共同的决定。施密特讲,这里面丢掉一个主权者的决断行为,在社会中经常有一些时候人民之间的利益不是能够通过一种市场的行为、讨论的方式、投票的方式最后决定的。比如房屋拆迁的问题,开发商和被拆迁户,最终来讲总是要有一个主权者的决断行为,既有拆迁者侵害拆迁户利益的行为,也有拆迁户提出无休止的要求的,主权者必须要有一个决断,你不能寄希望于大家慢慢去构建一个和谐的框架。霍布斯很早就指出这一点,这不可能!对于人要有一个清醒的估计,人有无限的向善的潜能,但是人也有无限的作恶的可能,一定需要外界的强制力。
关于国家理论这方面,再一个是黑格尔讲的德国式的国家公共性的问题,一定要体现这种至高无上的公共性。国家不同于市民社会,不是各种利益冲突共同的一个平台,国家是代表一种至高无上的公共性的,就是某种绝对意志。再加上韦伯对社会学的分析,加上施密特把国家和政治的概念结合起来,而这些所有的渊源都可以找到霍布斯那去。霍布斯对现在政治巨大的贡献就是看到了现代政治两个基本的纬度,一个是个人、一个是国家,这两个基本纬度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基础之上来描述现代政治应该如何构建。但现代政治应该是现代法律的一个基础,没有国家哪会有法律呢,尽管中世纪在英国曾经有过法律人搞出一些东西认为是法律,但是真正英国的习惯法变为国家法律的时候还是依靠国家权力的介入,没有国家我们学习法律我觉得这也是不大可能的!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今天的演讲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掌声)
(录音整理:潘涛;审校:陈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