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制度设计是现实政治和公共管理的重要任务。可制度又是怎样被设计的呢?以柏拉图、黑格尔、马克思和西蒙为代表的“可以设计派”主张对制度进行系统、整体乃至科学的设计。但是,以哈耶克和波普尔等为代表的“不能设计派”则认为系统、整体和科学的制度设计不仅不可能,而且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专制、独裁和极权。在再次对话哈耶克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处于两派中间的“谦恭而自信的中道制度设计观”,简要分析了研究有限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并探讨了有限制度设计的基本特征。
关 键 词:制度设计 有限制度设计学 政治学 公共管理学 哈耶克 制度分析
一、天使抑或魔鬼:两派几乎完全对立的制度设计观
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究竟是什么呢?是仅仅研究历史或者当下的政治和公共管理现实,以给予科学的解析乃至解释呢,还是不仅要对历史乃至当下的政治和公共管理现实提供科学的解析和解释,而且要根据这些解析和解释对现实的政治和公共管理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呢?或者换一个说法:如果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者们是政治和公共管理现实的医生,那么是仅仅看病呢,还是不仅要看病而且要开药方呢?大多数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者也许都会承认,或最起码都希望,自己不仅是看病的医生,而且是治病开药方的医生。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也曾经明确提出,需发展一种“诊断方法”以研究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问题。①虽然奥斯特罗姆提出这一“诊断方法”的目的是强调对复杂、多变量、非线性、跨层级和变化系统的严肃研究,以反对有些学者认为可为社会生态系统提供简单和可预测性的模型以及演绎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法或万能药的幼稚想法,同时希望提供一个框架,以帮助未来的诊断专家们能够将治理安排(governance arrangements)和嵌入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具体问题匹配起来;但这一方法的提出也确实为进一步构建更宏观的“政治诊断学”和“公共管理诊断学”提供了基础。而且,她实际上也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政治和公共管理的医生们”究竟能为社会提供一个全能的药方呢,还是只能针对具体的环境和问题提出具体的药方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当代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课题,也就是制度设计问题。因为政治和公共管理的很多问题,虽不是全部,但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制度问题,而“政治和公共管理的医生们”所能开出的药方,在很大程度上也都与制度相关,与制度如何安排和设计相关。在这里,可暂且将制度定义为规范人或组织行为的各种各样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而将制度设计定义为这些规则形成的人为创造过程。如从利益分析理论②的角度而言,制度则是涉及利益博弈和分配的正式和非正式结构规则,制度设计则是利益结构规则形成的人为构造过程。
可是,制度是能够被设计的吗?又是如何被设计的呢?对于这两个看似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学界却存在着两派几乎完全对立的观点:一派认为制度不仅可以被设计,而且能够被全能地或科学地设计,可将其统称为“可以设计派”或“设计派”。“可以设计派”的主流可称为“全能设计派”。这一子派从追求人类美好社会的良好愿望出发,希望而且确信人类可以设计一整套的几乎可说是完美无缺的社会制度,以解决当下社会的诸多问题,并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人类社会。除了“全能设计派”之外,一些研究可看作是“可以设计派”的非主流派。这一子派从追求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以及整个社会科学科学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制度不仅可被设计,而且能够被科学地设计,甚至能发展成设计科学,可称之为“科学设计派”或“设计科学派”。显然,“可以设计派”在整体上对制度设计抱有非常积极和浪漫的看法,甚至常常忽视了制度设计所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以致把制度设计看作如“天使”一般,因此也可戏称其为“天使派”或“浪漫派”。一派则认为制度是绝对不能够被设计的,人为地设计制度必然导致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可将其称为“不能设计派”或“非设计派”。由于这一派在事实上更多地强调了制度设计有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后果,甚至往往将“设计”看成了“洪水猛兽”或是“魔鬼”,因此也可戏称其为“魔鬼派”。
按照哈耶克,尤其是波普尔的观点,“全能设计派”的代表人物是柏拉图、黑格尔和马克思。在系统批判了由柏拉图等发展的目的论的历史决定论理论(teleological historicism)③的基础上,波普尔指出,所有这些历史决定论的思想家们都认为历史的发展无情地遵循着一条普遍的规律,而且支持那种认为自己可以合理设计最终政治目标或理想状态,并可以找到最好办法去实现它的“乌托邦社会工程”或“乌托邦工程”。也正是因为如此,波普尔认为:柏拉图在事实上最终背叛了导师苏格拉底,而去同情极权主义;黑格尔和马克思则成了20世纪极权主义的根源。
“科学设计派”的代表人物是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在其经典著作《人工科学》(The Science of the Artificial)中,西蒙明确指出:“工程师并不是唯一的专业设计师。凡是以将现存情形改变成期望状态为目标而构想行动方案的人都在搞设计。生产物质性人工物的智力活动与为病人开药方或为公司指定新销售计划或为国家制定社会福利政策等这些智力活动并无根本不同。如此解释的设计是所有专业训练的核心,是将专业(profession)与科学区分开的主要标志。”④在西蒙理论的基础上,尚格劳和克罗进一步发展了公共管理学研究的设计科学路径,并指出设计是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公共管理学的设计科学应该关注系统(system)、制度(institutional)和工具(instrumental)三个层面的设计问题。⑤沃克则甚至号召建立公共管理学的全球跨学科设计科学(a global interdisciplinary design science)。⑥“科学设计派”主张的“科学主义”在很多人看来和马克思所主张的“科学主义”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和一致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很多西方学者认为它只是在传统“全能设计派”对人类能力的过度乐观主义的估计之上,又增加了“科学主义”的支持而已。这也是其后来没能得到系统发展,并一再引起人们对其过于机械、专制主义的怀疑和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能设计派”的代表人物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著名哲学家与政治学家波普尔以及伯林⑦等很多其他的自由主义政治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他们的观点可以说影响了整个西方的社会科学界,从而使得“设计”、“制度设计”尤其是“社会设计”等词汇在很多学者那里几乎与“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成了同义词,成了西方社会科学话语体系中大家默然承认的禁忌语。例如,基于自己对于知识分散性、理性有效性以及自由的社会维度等的理解,哈耶克的工作主要聚焦在强调非设计原则的出现方面。和理性主义“不能设想任何为人类的目的服务的东西,不是有意识地设计的”⑧观点不同,依赖于“反理性主义”或“经验主义”的进化论传统⑨,哈耶克坚持认为知识的进步、制度(或者规则和秩序)以及文明的发展都不是设计的结果,而经常是在没有任何外在指导的情况下自发产生的。他明确指出:知识的进步经常是不可预见和不可设计的结果⑩;有目的的制度也不是设计的结果,不是被发明的,而是来源于许多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独立行动(11);文明也只是无数个体行动自发产生的结果,是无数实验和错误不断积累的来之不易的结果(12)。总而言之,哈耶克坚持认为,制度和文明可以设计的观点是“致命的自负”(13),必将导致一条“通向奴役之路”(14)。
两大派看似针锋相对的观点事实上各有合理性和局限性。一方面,可以设计派固然看到了设计的现实性,也看到了人类理性的作用,但并没有看到全能主义和完全科学主义设计的不可能性和危险性,也没有提出限制全能主义和完全科学主义设计及其危险的有效方法。全能主义设计派的那种认为无论多么复杂的制度体系都可以在一夜之间由某个全能的圣人、领袖、团体或阶级瞬间设计得完美无缺的想法,不正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致命的自负”吗?它必然带来严重的灾难,其设想的再美好迷人的理想和未来也决计是不能最终实现的。科学设计派虽然强调了设计的普遍性和科学性,但也没有认识到过分科学化的不可能和危险,没有认识到不加限制的“科学设计派”发展到最后也可能就是“全能设计派”。例如,针对尚格劳和克罗发展的公共管理学研究的设计科学路径,杜兰特明确指出,虽然那种寻求“客观”解决方案的诉求是可以理解的,但却是幼稚的。(15)杜兰特和罗森布鲁姆合作的文章则更进一步指出:公共管理者从他们的实践经验可以知道,这种科学主义的方法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有时非常危险。(16)奥弗曼则认为行政学设计科学的方法本质上只是精确定义公共问题的官僚主义解决方案,它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公共参与和辩论,并更接近于狭义定义的公共分析(public analysis)、综合理性(comprehensive rationality)、社会工程学(social engineering)以及技术专家统治(technocratic rule)等基本不可信的观念。(17)
另一方面,哈耶克等“不能设计派”的观点非常恰当地看到了自负的全能主义设计可能导致专制和极权主义的巨大危险,但也忽视了人类社会中制度设计的实际存在,忽视了其他非全能主义设计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很多学者的研究都明确指出,政治和公共管理活动中的设计不仅存在,而且非常普遍。(18)在现实中,每个人也都深切地感受到,自己明明就生活在一个处处被先行设计,同时又处处充满设计的世界。我们出生在一个被前人们有意无意间设计好的世界,每天都住在被设计好的房子里设计着明天和未来的行程。只是由于设计的复杂性,由于设计的过程和结果同时受设计因素和非设计因素的影响,往往使我们对自己所生活的社会及其制度体系所拥有的设计性浑然不知,从而误认为是完全自然演化的过程,全然没有人的任何作用。这种制度全然不能设计的观点不仅否认了人在社会制度体系发展中的能动性,同时完全否认了人类理性和知识的价值,自然不符合人类社会和制度发展的现实。密尔也曾明确指出:“可是在人类当中整个来说究竟是理论性的意见和理性的行为占优势,那么这又是什么缘故呢?假如真有这种优势的话——这必定是有的,否则人类事务就会是并且曾经一直是处于几近绝望的状态——其原因就在于人类心灵具有一种品质,即作为有智慧的和有道德的存在的人类中一切可贵事务的根源,那就是,人的错误是能够改正的。”(19)因此,就连波普尔自己在批判了“乌托邦社会工程学(Utopian social engineering)”或“乌托邦工程学(Utopian engineering)”之后,也提出了“零碎社会工程学(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20)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强调“通过有意识地设计政治制度来达到特定目标”的政治工程学(Political engineering)也逐渐发展了起来(21)。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策设计也逐渐得到了学界的系统研究。(22)而且,除了其丈夫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人工技艺和人工品(23)以及政治设计(24)思想,西蒙的设计科学思想实际上也深刻地影响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25)。虽然埃莉诺本身并没有直接对设计和制度设计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但从她将“制度设计原则(institutional design principles)”(26)看作是自己研究的一个重点可看出,她对设计和制度设计问题本身非常关注。我和同事们则在埃莉诺设计原则理论的基础上,基于理论分析和大规模多方法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综合研究,系统探讨了成功的专家学者参与型治理(scholar-participated governance)、知识驱动型治理(knowledge-driven governance)(27)、知识驱动型制度变迁(knowledge-driven institutional change)(28)、科学驱动型制度变迁(science-driven institutional change)(29)、知识驱动型社会(knowledge-drivensociety)(30)、由“强政府(strong government)”和“强社会(strong society)”共同构成的“强国家(strong state)”型协作治理(31),以及协作的知识驱动型治理(collaborative knowledge-driven governance)(32)的制度设计原则。所有这些都说明,政治和公共管理活动中不仅存在制度设计,而且学者们也已经对这些制度设计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多方面研究。
虽然按照哈耶克和波普尔等的观点,柏拉图、黑格尔和马克思等人的研究都从某种程度上强调了社会和制度设计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把柏拉图和黑格尔看作是专门的制度主义者。虽然马克思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制度主义者,但马克思的理论事实上也没有直接对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专门和系统的分析。西蒙虽然强调了设计科学的重要性,但也没有专门研究制度设计问题。尚格劳和克罗的研究虽将制度层面的设计科学看作是公共管理设计科学研究路径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也没有就制度设计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此外,虽然“政治工程学”和“政策设计学”等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要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制度设计问题,但它们本身并不是专门针对制度的研究,因此也没有对制度设计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奥斯特罗姆虽然发展了自己的制度设计原则理论,但由于明显是受到了哈耶克等自由主义政治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影响,一直试图将她所说的制度设计理论控制在社会的较低层级,这固然避免了制度设计怀疑论者的批评,维护了其自由主义学者的根本立场,但也在事实上限制了她对制度设计问题的更深入的研究。同时,由于将“设计”和“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相联系,哈耶克的制度理论本能地将制度设计排除在了自己的深度分析之外,从而既否定了制度设计问题,也没有真正深入思考和研究该问题。波普尔虽然提出了自己的“零碎社会工程学”,但由于他本身并不专门研究制度问题,所以在事实上也没有深入探讨制度设计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迄今为止,整个国际学术界还没有真正对制度设计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就使得制度设计研究不可避免地成了当下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亟待深入发展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在这里我主要不是说学界不承认制度设计的事实,没有认识到制度设计的重要性。事实上,也正如周志忍教授在讨论中所指出的,尤其对中国学者而言,制度和政策设计本身就是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者一直在做的事;其有关研究,一半是诠释,另一半就是设计。而且,也确有不少研究直接使用了制度设计的词汇,并且讨论了针对不同主题的制度设计问题。我在这里强调的重点是,即使人们承认了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即使讨论了具体领域或主题的制度设计问题,但都只是直接且直观地使用了“制度设计”的词汇和说法,关注的重点仍在如何针对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提出相关制度和政策建议,缺乏对“制度设计”相关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也就说,都基本是直观地将“制度设计”看成了一个便宜行事的手段,而没有将“制度设计”本身看作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基础研究。当然,有一些学者也许会对此提出疑问,认为一些经济学家其实已经开始将“制度设计”视为一个独立的研究主题进行研究。但经济学家所关注的主要是公司、企业和经济的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问题,它主要研究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及决策分散化等条件下,如何设计一套机制(规则或制度)来达到既定目标等的问题(33),这和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以及一般制度分析所讨论的制度设计问题非常不同。因此,尽管已有经济学家(34)使用了“制度设计”这样的术语,但其研究仍然明确局限在经济学机制设计的范畴,研究内容亦非常狭窄。
因此,现在是到了该对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制度“不可设计学派”的观点进行认真反思的时候了;是到了该超越零零散散、甚至有些偷偷摸摸的制度设计探讨(例如,波普尔所强调的“零碎社会工程学”、奥斯特罗姆所强调的“制度设计原则”以及“政治工程学”、“政策设计”、公共管理学“设计科学”等对制度设计问题的零散涉及)而将制度设计视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和分支学科进行系统探讨的时候了;也到了该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从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系统研究“制度设计学”的时候了。因为,从制度学派的观点来看,政治和公共管理的很多问题,事实上都是制度问题;而如果制度设计是制度问题的核心内容之一,要研究好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就必须研究制度设计问题。同时,既然全能主义和完全科学主义的制度设计不仅不可能而且极其危险,既然制度设计无所不在而且制度不能设计的观点难以成立,既然制度设计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那么就必须发展一种处于天使和魔鬼之间的“人间制度设计理论”,必须发展一种处于全能设计和不能设计之间的“有限制度设计理论”,必须发展一种不走极端而走中道的“中道制度设计理论”,必须发展一种既具有理论价值又符合社会实际的“现实制度设计理论”,而这就是这里要提出的“有限制度设计”。
由于迄今为止,在制度设计分析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或者说在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仍然是哈耶克的制度不可设计理论,特别是由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政治学家和思想家将“制度设计”和“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等相联系的做法,使得西方学术界在“政治正确”等的潜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本能地排除了对制度设计问题的深入研究。且由于哈耶克等的思想的全球性影响,使得除了西方社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包括中国)的诸多对制度问题进行纯理论研究的学术精英也都自觉不自觉地将“制度设计”和“计划体制”、“专制”等相联系,从而也影响了全球范围内对制度设计的探讨。因此,要建立有限制度设计学,要研究制度设计问题,就必须首先和哈耶克进行深入对话,必须首先回答哈耶克有关制度设计的疑问,必须说明如何才能进行有限度的制度设计,但是不造成“致命的自负”和构建一条“通向奴役之路”,以真正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进一步廓清人们有关制度设计的诸多迷思和怀疑,并为制度设计学的当下发展开辟一条切实可行的康庄大道。同时,由于哈耶克有关制度设计问题的讨论是在批判“全能设计派”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对话哈耶克的基础上,可同时解决与“全能设计派”对话的问题。此外,由于“科学设计派”和“全能设计派”的一个显著的共通性是过分强调科学主义也必然导致全能主义,因此解决了与一般“全能设计派”对话的问题,自然也就大部分解决了如何避免“科学设计派”所带来的危险的问题。至于,“科学设计派”所强调的制度可被设计的合理成分,则会自然地被吸收到后面所要详细讨论的“有限制度设计”中(35),故在这里也不再有单独和西蒙进行对话的必要。因此,在第一部分之后,本文的第二部分通过再次对话哈耶克,讨论了哈耶克制度理论的整体主义、结果主义和不可知论倾向及其矛盾和危险。第三部分则在前一部分对话哈耶克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有限制度设计观。第四部分简要讨论了研究有限制度设计的几个必要性。第五部分讨论了有限制度设计的一些基本特征。第六部分是结论,除总结全文外,也简单讨论了有限制度设计研究的方法等问题。
二、再次对话哈耶克:整体主义、结果主义和不可知论的矛盾和危险
从《通向奴役之路》到《自由宪章》,乃至到他最后的最重要著作《致命的自负》,哈耶克的论题一直都非常一致和纯粹。这一方面难免让人觉得他的研究有些单调和重复,但另一方面也确实体现了他令人敬佩的一以贯之的学术精神,这其实也是一种难得的品质。终其一生,哈耶克孜孜不倦地所探讨的主要的学术主题就是市场秩序形成和个人自由的关系以及这种文明受到威胁的原因。(36)在这一核心主题的引导下,哈耶克批判了传统的关于“人造秩序(artificial order)”或“被指导的秩序(directed order)”和“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或“外生秩序(exogenous order)的划分,进而提出了自己处于中间状态的“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或者说“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或“自发扩展秩序(spontaneous extended order)”的理论。在不同的著作中,甚至在同一本著作中,除了上面的术语,哈耶克也常常用“自我成长秩序(self-generating order)”、“自我组织秩序(self-organizing order)”、“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等其他概念或术语来概括自己的思想和观点。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哈耶克认为这种秩序虽然有人为的影响,但由于知识的分散性等原因,它绝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它在整体上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而且是可以持续扩展的。
但是,哈耶克的理论显然只解释了人类制度或秩序形成的整体的和历史发展的最终结果,从而使得他的分析方法虽然是个人主义的,但他考虑和所能解释的现象却仅仅是整体主义和结果主义的,这就是哈耶克的矛盾。他的理论因此无法解释,为什么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类的知识和理性无论如何矛盾和有限,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人类社会制度的选择和演化,虽然这种影响在具体的人、具体的机构、具体的时刻,乃至具体的年月等都是非常零散的,甚至是微小的,但当它们聚集起来,就对人类制度的整体演化、发展和选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也就是说,哈耶克的理论或许解释了整体和历史发展最终图景的制度结果,但无法解释这个发展过程中的知识究竟是如何起作用的,也无法解释这种分散的、不同时段的知识的影响又是如何汇聚起来的。哈耶克的研究只说了这里面具有人为的和人类知识的作用,但他借用进化或演化理论,直接就走向了进化和演化的结果,却没有对制度起源、过程乃至构成制度整体或整体过程的部分进行详细和令人信服的分析。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哈耶克的研究是逃避了或者说掩盖了过程分析的整体主义和结果主义分析,从而使得他的研究在帮助我们从整体和历史进化的角度更好地理解制度问题的同时,也妨碍或遮蔽了我们对制度过程和部分的更深入的分析。
可是,我们并不总是生活在整体上,也不只是生活在进化的结果上。我们大多数人,如果不是完全愚昧无知,则总是在每天的很多事情上使用着自己的理性、理智和知识,进行着或多或少的设计行为。也正是这些分散的,甚至从整体上来看混乱无序的设计行为,或多或少、过快或慢地促进了人类秩序和制度的进化,这就是制度设计的事实,也为有意识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哈耶克以整体和结果为导向的进化观点除了揭示了整体进化的整体和最终图景之外,对进化中不同个体或组织的作用和实际进化的过程则几乎一无所知。这就使得他在揭示了制度进化这一现象的一个整体方面之外,又陷入了对实际进化情况和过程的不可知论状态。范伯格在讨论哈耶克思想的著名论文(37)中就很好地指出了这一点,并认为在哈耶克的理论中同时存在着理性自由主义(rationalist liberalism)和演化不可知论(evolutionary agnosticism)。例如,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哈耶克明确说道:“因此我要坦率地说,看到一些有关进化论的著作,我总是忍不住觉得好笑。这些著作,甚至是一些出自伟大科学家笔下的著作,虽然承认过去的一切都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中产生的,最后还是经常劝说人们用理性——因为现在事情已经变得如此复杂——去把握和控制未来的发展。”(38)同样,在该书的稍后部分,哈耶克也引述波普尔的话明确指出:“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谈论什么”,还说波普尔曾经明言的“理性主义思想家‘不会盲从任何传统’”的话“肯定是个笔误”(39)。而且,他也明确宣称:“经济学一项奇妙的任务就是向人们证明,对于他们自以为能够加以设计的事情,其实他们所知甚少。”(40)但哈耶克的制度进化过程不可知论不仅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实际,而且在事实上也贬低了个人以及个体组织的价值,贬低了我们每天从事的各种或重要或不重要的生活的价值。这就使得哈耶克在维护人类自由的同时,在反对特有个人或组织妄图对人类社会进行不可能的整体和系统设计的同时,也使自己再次陷入了一种可怕的整体主义之中。只不过他的这种整体主义是以一种个体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新面貌而出现的,他的本意是在捍卫人类及其个体的自由,但当他为了反对极端社会主义体制等所显示出的“致命的自负”的时候,下意识地所采用的一种整体主义和结果主义分析观则同时漠视或贬低了个体和个体的每天的生活与劳作的价值。这种矛盾使哈耶克在反对部分人类的“自负”的同时,也使自己无意中“自负”地把人类打到了“可以忽略其价值和生活意义”的境地,打到了“只能懵懵懂懂地生活而一点儿都不能影响和控制自己命运”的境地。这种将人类的命运完全交给过程不可知亦完全不可影响的“进化”的状况,和将人类的命运交给一个未知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又有什么两样呢?只不过在哈耶克的眼中,这一“权威”就像仁慈的上帝一样总是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会给人类带来积极或者可以接受的结果。因此,在哈耶克的理论里,在他以他的方式反对极权主义,维护个体自由的时候,也使得个体和过程的价值变得异常的卑微了,这应该是他始料不及的,我也相信这绝不是他的本意。
而且,哈耶克极端的制度进化论,也不能解释为什么世界上不同的社会往往具有不同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制度都是自发进化的,那么所有社会如果在原点上是一致的,那么其进化路径和结果也应该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进化的不一致呢?哈耶克显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影响制度进化不同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很多的,包括自然和社会环境,当然也包括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哈耶克既没有详细深入讨论人的自我行为对制度进化的作用,也没有讨论其他环境要素对制度进化的影响。这就为我们进一步发展哈耶克的理论提供了最基本的出发点。当然,也不能就此断言说哈耶克全然没有看到制度的多样性,这也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哈耶克正是认识到了德国法西斯体制和苏联体制与欧洲自由体制的区别,才扛起了捍卫自由主义体制的大旗。但由于哈耶克的根本任务是唤醒人们对于专制和极权主义体制的警惕,在于捍卫他认为至关重要的自由世界和体制,因而他自然而然地极力反对以“计划”和“设计”为突出特征的非自由体制,也就自然地忽视了从可能的和合理的“人”的和“设计”的角度来探讨制度演化的多样性问题。
三、有限制度设计:谦恭而自信的中道制度设计观
要走出哈耶克的矛盾,首先要从对人类及其个体的态度上走出“自负”(专制和全能的设计主义者,甚至包括极端的设计科学主义者)和“自卑”(极端的哈耶克主义者)两个极端,恢复或者走到对人类及其个体的具有自知之明的以及知其能也知其不能的“自信”的态度上来。这种“自信”肯定人类及其个体的价值,但也清楚地知道,人类的理性、知识和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类在“自信”以及“乐观”、“积极”的同时,也必须时刻警惕不能将“自信”发展膨胀为“自负”,那是非常危险的。“自信乃至自觉”的人类肯定自己和个体的价值,但同时深知自己的理性、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深知自己会经常犯错误,因此时时会为问题的解决留有余地,并时刻准备着改正自己的错误,故而又都是非常谦虚乃至谦恭的。但这种谦虚和谦恭是对自己有正确认识的结果,同时也是保持自己永远要探索,要学习,要和别人合作,要纠正自己的错误,要将自己的行为保持在一定限度内等的必然要求,是人类认识到自己的“能与不能”、“有知和无知”、“理性和非理性”之后的主动选择的结果,因此它绝不是“自卑”和“自贬”。这就是我超越哈耶克的“自负”和“自卑”两个极端的“谦恭而自信”的人类观、人类个体观、制度观,也就是我的“谦恭而自信的中道制度设计观”,我的中间路线,也可以看作是与“魔鬼派”和“天使派”相对的“人间派”的立场和观点。当然,这也和孔子和亚里士多德主张的中庸的观点相一致。与哈耶克所描述的要么愚昧悲观,要么过度自负,要么懵懵懂懂的制度演化图景不同,这条中间路线希望为人类找到一条谦恭而有自信的生存和发展道路。这条路线不是哈耶克所反对的绝对或全能设计主义的观点,也不是哈耶克自己所主张的绝对反设计主义的观点,而是一种处在中间状态的相对设计主义的观点。这一路线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且也更符合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同时也是对人类更有益的。与中间主义的制度设计观相匹配,我的知识观也是处在“完全无知论”和“完全有知论”之间的“无知的有知论”,是承认自己的“无知”的相对“有知观”。在这里,承认自己的“无知”不仅是为了让我们变得更加谦恭,以避免因自己的无知和知识的有限性而导致的诸多错误,而且也是为了让我们变得更加“有知”一些,从而能够使自己做得比过去相对更好一些。而且,也恰是无数的这样的一些“比过去做得更好一些”的不断的累积,推动了人类社会和文明的持续进步。所以,苏格拉底也曾经指出:“承认我们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之母。”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更放心地去相信歌德所说的“知识是人类的守护神”,乃至培根所说的“知识就是力量”等名言。
因此,我认为,制度虽然在整体上和最终结果上是自发演化的过程,但此过程无时无刻不被人为因素乃至人的理性、知识甚至愚昧和无知所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完整地理解这个过程,也只有理解了这个过程,才能真正理解人类秩序的起源和发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制度是非设计的,但同时也是设计的,是设计和非设计共同作用的结果。前者关注制度设计的哈耶克般的整体和最终结果,后者则关注制度设计的部分和过程。“设计的结果”是说,这些制度无一不是人类理性和智慧的产物,或者说无一不打上了人类理性和智慧的烙印,即使我们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非设计的结果”则是说:首先,没有任何一个人或者团体能够一下子设计一个社会所需要的所有制度。虽然不同的个人或个体组织参与制度设计的角色、时机、作用、效果等往往各不相同,但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总是无数人共同参与或影响的结果。其次,所有现存的复杂的制度设计事实上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甚至经历了几十年、几代人、几十代人,从而使得制度设计在整体上呈现出了几乎与人无关的自然演化的特点。再次,也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能被完美地设计,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设计的不完美性和不完全性,必须时刻注意到制度设计可能包含的错误和危害,必须时刻对其加以修正和完善。所以,我们必须从哈耶克所关注的整体和结果的维度中逃离出来,更多地关注部分和过程的维度,这样才可以获得对制度起源和发展的更完整的理解。
此外,在哈耶克所划分的“人造”、“外生”和“自发”秩序类型学的基础上,这里也必须对制度类型学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以提出更符合制度起源和发展实际的新视角。按照上面对哈耶克视角的整体和结果主义的分析,如果从整体和结果以及部分和过程主义相结合的角度来划分,又可将哈耶克所说的“人造”、“外生”秩序之外的秩序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从整体和结果来看的自然演化的秩序;一种是从部分和过程来看的被有限设计的秩序。因此,和哈耶克的直接和纯粹的整体和结果主义观念不同,也和他所主张的完全自发的扩展秩序理论不同,有限制度设计理论显然将整体、结果、部分和过程主义结合了起来,因此也可将其称之为“基于部分和过程设计的自发进化秩序或制度”新理论,或者叫“受到有限设计影响的自发进化秩序或制度”新理论。简言之,和哈耶克完全超出人的理解和影响的秩序或制度进化观不同,这是一种受有限设计影响的进化观,是既考虑部分又考虑整体,既考虑结果又考虑过程的进化观,也是一种更为真实和系统的进化观。我认为,虽然制度从整体和最终结果(由于制度的不断演化,所谓的最终结果也只是我们站在某一个时点上向后看的时候临时所设定的)上看,是自发演化或进化的结果,但其部分和过程却被有意识乃至无意识的、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设计所影响。也就是说,有限制度设计理论同时强调了制度的整体自然性和有限或部分设计性,这是我和哈耶克的重要不同。也正是这种不同,使有限制度设计理论不仅可能更符合制度起源和发展的实际情形,而且可以避免哈耶克所担忧的自负和过度的设计主义所产生的悲剧性后果,同时也使我们可以在哈耶克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部分和过程中的制度何以设计以及如何设计的问题。这不仅为前面所提出的“制度设计何以可能”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肯定性回答;而且也为进一步研究虽为哈耶克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规避,但却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制度设计黑箱”大开方便之门,也为更加清晰而准确地了解“制度进化”的实际过程提供了无限可能。
事实上,就连哈耶克自己也承认:“我也不想否认,如是抱着审慎谦恭的态度,采取点滴改进的方式,理性可以在评价、批判和摒弃传统制度与道德原则上发挥指导作用。就像我早先的研究一样,本书所反对的是指导着社会主义的那些由来已久的理性规范,即我认为体现着一种幼稚而无批判的理性学说的规范,一种我称之为‘建构论理性主义’(1973)的陈旧而反科学的方法论。”(41)可是,由于所处时代的环境因素的影响,哈耶克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批判社会主义,维护自由体制,因而他就自然而然地将几乎全部精力都用去阐述他的知识分散和扩展秩序等理论了,而没有对他所说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基于“审慎谦恭的态度”的理性的指导作用以及“点滴改进”的制度发展方式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同时也妨碍了后来学者的研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将我的研究事实上看作是对哈耶克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其研究基础上对人类知识体系的进一步扩展式的发展,而不应当看作是对其理论的全面否定或挑战。认识到这一点显然是非重要的,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全然地同意所有哈耶克曾经提出的论点或论断。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波普尔严厉批判了基于柏拉图和黑格尔等的思想的“社会工程学(social engineering)”,认为其极易导致极权主义,是极权主义的温床,但他本人事实上也并没有完全否定“社会设计”和“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因此,与他所批判的“社会工程学”相对,波普尔提出了自己的“零碎社会工程学”或“零碎工程学”。与传统的“社会工程学”不同,波普尔的“零碎工程学”认为没有人能够具有一个理想社会和宏大社会工程的完美蓝图。“零碎工程学”下的蓝图必须是比较简单的、单一目的、小损害的、易重新调整的、较少风险的、较少有争议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些蓝图也都是零碎的。秉承“零碎工程学”的工程师也并不寻求社会的最伟大的最终利益或者善,并为之努力奋斗;他们仅仅寻找那些最大的和最紧迫的灾害或者错误,并尽力和它们战斗。波普尔的这些思想显然和我所提出的有限制度设计的思想是一致的,虽然他并没有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进行专门和系统的分析。
当然,和波普尔所提出的“零碎社会工程学”相似,我也希望我们在理解有限制度设计观、有限制度设计理论的基础上能够建立起系统的“有限制度设计学”,并将其看成是当代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重要的分支领域,以丰富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理论和思想,为其研究开辟新领域,提供新舞台,并推动学科发展到一个新境界。
四、研究有限制度设计的必要性
研究有限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但下面三点可能是最为重要的:
首先,研究有限制度设计是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和制度分析理论发展的需要。既然制度设计是现实政治和公共管理实践的重要内容,没有对制度设计的深入研究,当代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就是不完整的,也很难对现实制度设计实践提供理论和思想的参考,并将限制学科实际作用的有效发挥。正如前言,制度研究和分析固然是政治学的传统研究领域,但现有的研究传统主要集中在对现有制度的描述性研究上,虽然也时常涉及制度设计问题,但还没有专门的研究,也没有形成系统和专业的理论。同时,不同于经常把制度看作外生变量的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虽然把制度引入到了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中,也研究了一些机制设计问题,但都基本集中在对具体经济问题机制设计的研究上,并不关注一般意义上的制度设计问题,也没有形成一般意义上的制度设计理论。因此,皮尔逊甚至从更广泛的制度研究的角度明确指出,虽然在当今的社会科学中,制度位于许多理论和解释的中心,且很多研究者从各种视角对其进行了有力的分析,强调了制度安排对政治和社会结果的影响。但是,当把制度本身当作重要的解释对象时,我们所取得的进步却仍然很小,我们对诸如制度源头和制度变迁根源等问题的理解也仍然一知半解。(42)而制度设计问题是非常复杂和专业的现象,没有专门和系统的研究就很难把很多问题搞清楚,也不利于制度分析研究的深入发展。发展有限制度设计可弥补这些缺陷,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制度分析理论的深入发展,也有利于最终形成相对独立和具有系统理论体系的“制度学”,这将不仅是制度研究领域的大事,也必将对研究制度问题的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发展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而且,我认为,相对于以凡勃伦、康芒斯等为代表的老制度主义(可称为制度主义研究的第一波)主要从法律、组织、国家等宏观角度对制度进行分析以及以科斯、诺斯、布坎南、奥斯特罗姆夫妇等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制度研究的第二波)主要从个体主义和经济理性的角度对制度进行微观分析不同,有关制度设计的研究必将是第三波制度主义研究的核心主题。
其次,研究有限制度设计也是不断改进和完善现存社会制度的需要。现存的社会制度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特别地,就我国制度设计的目前状况而言,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一样,其当前所拥有的制度和制度设计无论怎么说也都是极不完善的,亟需改进和优化的。邓小平也曾经明确指出:“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取决于政治体制的改革。”(43)梁启超在1896年撰写的《论不变法之害》一文中也早己指出:“法行十年,或数十年,或百年而必敝,敝而必更求变,天之道也。故一食而求永饱者必死,一劳而求永逸者必亡。”(44)并说:“要而论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相迫,非可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教;不变而变者,变之权让诸人,束缚之,驰骤之。”钱穆也说:“一切合理性有法度的制度全都该不断改进,不断生长。”(45)今天的国人们总是热衷于谈论中国世纪,谈论中国崛起,但是“优良的制度安排才是大国崛起的标志和根本保障”(46);“无制度的政府,哪能有好施为?哪能有好结果”?(47)因此,研究制度设计,并为我国当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以及未来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参考,是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者不得不承担的责任。
最后,研究有限制度设计也是有效防止全能、专制乃至极权主义制度设计的需要。洛克曾经明确指出,制度的问题仍必须通过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防范。(48)哈耶克曾经指出:“如果人们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努力会引起的后果的话,他们就能防止这些发展。”(49)通过研究有限制度设计,不仅可以通过推广有限制度设计思想和有限制度设计实践来逐步揭露全能、专制和极权主义制度设计的弊端,帮助更多的人们认识到这些设计所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而且可以通过逐步弄清楚有限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途径和方法,为防止和改革社会方方面面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全能、专制和极权主义色彩的制度设计提供可能。因此,我和哈耶克的相同之处是,都主张必须尽力避免过度自负的制度设计及其恶果,在这方面我也是哈耶克思想的赞同者。但不同之处是,哈耶克在批判和反对全能主义制度设计的同时,也有意无意地把现实和合理的制度设计一并排除了,我则主张通过研究有限制度设计来更加有效地防止全能、专制乃至极权主义的制度设计。哈耶克还曾经指出:“虽然我们当务之急是赢得这场战争,但是赢得这场战争只不过是使我们获得另一个机会去面对根本问题,并寻求一种途径以避免重蹈类似文明的覆辙。”(50)显然,在20世纪的那场捍卫自由主义的战争中,哈耶克无疑赢得了那场战争,但哈耶克的模糊制度理论并没有解决我们所面对的根本问题,也没有提供一条可供我们得以避免“重蹈类似文明的覆辙”的途径。因此,这个根本问题或许必须通过研究有限制度设计来回答,而研究有限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也是希望能为人类避免重蹈“类似文明的覆辙”探讨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五 有限制度设计的基本特征
要建立“有限制度设计学”或“制度有限设计学”,首先必须把它和“可以设计派”和“不能设计派”的观点区分开来。因此,和“可以设计派”和“不能设计派”的基本主张和观点相对应,并以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复杂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多样性理论、治理理论、渐进主义理论、多元主义和民主理论等为理论基础,可将“有限制度设计”的一些基本特征简单说明如下。
第一,有限制度设计强调社会、制度、制度设计和人的复杂性。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是非常复杂的(51),制度是非常复杂的(52),制度设计是非常复杂的,就连我们自己也是非常复杂的(53)。简单地将社会归类为某一种类型,把社会的组织、制度、制度设计归类为某一种类型,乃至把人的本性也归类为某一种类型(诸如我们熟知的性善、性恶、自利、无私、经济人等)的做法,都是片面的,都不能帮助我们有效地理解自己所处的社会,乃至社会的制度、制度设计以及自己的真实情况。一个社会可能既具有一些民主化的特征,也具有一些专制社会的特征;一个社会的制度和制度设计可能既有现代和先进的成分,也有传统和落后的成分;一个人可能既是自私的,也有无私的时候;或者说,有些人可能更自私一些,但有些人可能更无私、更具有奉献精神一些。过于简单的理论分类或机械主义划分,往往会使我们对社会、制度、制度设计和人的分析过于脸谱化、简单化,从而否定了社会、制度、制度设计和人的复杂性。认识到它们的复杂性,是正确认识社会、制度、制度设计和人的前提。虽然,任何科学的初期工作都在进行分类(54),分类也是人类认识世界和科学研究的第一步;但那些否认被分类对象复杂性的过于简化、脸谱化和极端化的分类,那些非白即黑、非此即彼的机械式分类,往往扭曲了事物的真相,促使我们得出错误的结论,这是研究有限制度设计时必须时刻注意的问题。就像当下的中国社会、制度和制度设计一样,呈现着方方面面的复杂化特征:既有现代先进的成分,也有传统落后的成分;既有很多所谓东方特色的成分,也有很多所谓西方社会的特征;既有不少民主和开放的成分,也有很多专制和封闭的成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只有系统全面地认识这些复杂性,才能对中国社会及其制度和制度设计有相对较为全面、清晰和正确的认识。
第二,有限制度设计强调人类理性和制度设计的有限性。人固然不是完全理性的,但也不是完全非理性的。同样地,人的知识和理性固然不是无限的,但也不是全然没有的。正如西蒙(55)和哈耶克(56)所指出的,人的知识和理性是有限的,不能设想人的知识和理性是无限的,世界上除了上帝之外,没有任何人是全知全能的,就连孔子和柏拉图也不行,他们所设想的圣君明主和哲学王也不行。乐观的完全理性主义者总是相信制度设计者可以完全理解制度设计问题,可以设计出所有解决问题的可能选择方案,可以精确地计算不同设计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同时可以最终做出一个完全理性的最优选择。(57)但事实上,由于不可避免的有限性,没有任何一个制度设计者能拥有有关设计问题的所有知识,能理解和找到所有设计的可能选择,能精确计算所有设计的成本和收益,能最终做出最优的完全理性选择。哈耶克也指出:“十分重要的东西是这个基本事实:即任何人都只能考察有限的领域,认识有限需求的迫切性。无论他的兴趣以他本人的物质需求为中心,还是热衷于他所认识的每个人的福利,他所能关心的种种目标对于所有人的需求而言,仅仅是九牛一毛而己。”(58)因此,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必然是有限理性的,必然是零碎的和不完整的。而就政治和公共管理所涉及的群体性设计而言,阿罗不可能定理(59)和阿莱悖论(60)等更是揭示了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甚至进一步批评了有限理性的有限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或许也可以这样认为,那些采用极端社会主义观点而对制度进行绝对设计的人们,可能恰恰不是因为他们过度的知识和理性所造成的,而是由于他们的知识和理性的不可避免的有限和欠缺所造成的。因此,波普尔也指出,制度设计者必须像苏格拉底一样充分认识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必须充分尊重其他人,绝不能希求去强迫别人,即使你认为是为了别人的幸福和快乐,绝不能把自己的设计当作科学,从而像柏拉图一样变成一个可怕的伪理性权威。(61)因此,我们绝对不能把一个人的知识和理性无限抬高,过分地相信圣人、强人和能人,认为他们往往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人崇拜,导致强人的专制和独裁。而那些为此而不断鼓吹的人,如果不是真正的愚昧无知,就一定是别有用心和心怀叵测的,这不仅会害了他自己,害了他所鼓吹表扬的人,也会害了全社会。所以,作为每一个人,每一个社会个体,每一个制度设计者和研究者,我们都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理性、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社会、制度、制度设计以及知识和信息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时刻保持谦虚和清醒的头脑,这是极其重要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像哈耶克那样过度地否认人的知识和理性,否认人的能动性,否则就会走向不可知论,这也不符合人类知识和理性的现实,同时也不利于制度设计的研究和现实发展。因此,坚持人类知识和理性的有限性,坚持走不可知论和全能主义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道路,是进行制度设计研究及其实践的知识论和理性论前提。这就像中国古人所说的那样,是“人贵有自知之明”;或者如老子所强调的那样,是“自知者明”。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的就是自己的“能”与“不能”,并在知道自己的“能”与“不能”的基础上走既不过度自负也不过度自卑的谦恭而自信的人间正道。
第三,有限制度设计强调制度只能被部分科学地设计以及制度设计学的“软科学”性。自从牛顿以来,科学主义成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形态(62)。按照科学主义的观点,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应该遵循完全客观的标准,都应该按照自然科学的严格和标准的方法进行研究,并且都应该发展成和自然科学一样的科学,也只有采取和自然科学研究一样或类似的方法获得的知识以及通过自然科学标准评估的知识,才是真正科学的知识。科学主义不仅强调研究对象的绝对客观性,强调研究对象的标准化和客观化,强调知识的唯一性,同时坚持对科学的乐观主义态度,认为人类可以依靠科学和科学方法解决几乎所有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绝对科学主义和完全理性主义是一致的,都过分强调了人类理性的力量,只不过科学主义把完全理性主义对人类理性的过分乐观和相信转化成了对科学和科学方法的过分乐观和相信。但科学的本质之一也是理性,没有理性也就没有科学;同时,科学也是人的“科学”,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和知识之上的科学,离开了人,也不会有真正的科学。因此,和西蒙等所强调的科学主义态度不同,我认为:一方面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因此制度可被部分地科学设计,也可使用科学主义的方法来研究和设计;但另一方面,制度设计非常复杂,无论何种制度设计主体,无论依靠何种科学技术和手段,都不可能完全或绝对科学地设计制度。因此,也与西蒙的观点不同,我认为:制度设计学绝对不会最终发展成和自然科学或硬科学一样的制度设计科学,也不能要求其追求纯粹的科学性和极端的客观性,充其量它也只能发展成现代意义上和自然科学具有巨大区别的社会科学,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软科学(63)。除了科学性之外,复杂性、价值、不确定性、灵活性和规范评价也是有限制度设计研究必须考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不能科学地解决,也不能仅仅依靠科学来解决。因此,即使我们使用制度设计科学的概念,即使最终发展出了系统的制度设计科学,它也一定是部分科学的,或者说半科学的、相对科学的和软科学性的。
第四,有限制度设计强调制度设计和制度设计主体的多样性。世界上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模式,世界上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设计主体,也不可能只有一个模式,这就是制度设计和设计主体的多样性。首先,制度设计是多种多样的,并有不同的制度设计类型。根据制度设计的范围,可划分为部分和整体的制度设计;根据设计的整体性,可划分为系统和零碎(或分散)的制度设计;根据制度设计的正式程度,可划分为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设计;根据设计的自主性,可划分为自主(self-organized)和外部指导(externally directed)的制度设计;根据设计的民主化程度,可划分为民主和非民主的制度设计;根据制度设计的发起方式,可划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设计;如此等等。当然,所有这些制度设计类型的划分也都只是韦伯意义上的简化的理想类型的划分,也都具有各种各样的变体(variants)。现实中的制度设计类型都或多或少地同时具有各种各样的理想类型的特征,是不同理想类型的混合体,一般不会是完全符合某一种典型的理想类型。而且,不仅制度设计的类型多种多样,制度设计的目的、方法、技术、形式、内容和过程也都多种多样。此外,制度设计的层次也多种多样。比如,简单而言,既可有顶层、高层、中层、基层制度设计之分,也可有宏观、中观和微观制度设计之分,这在当下的中国都非常普遍,甚至“顶层设计”的说法在目前还非常热门和流行。其次,制度设计主体也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总是由单一主体主导。传统上,人们总是认为政府和政府官员是最为主要的制度设计者,而公众仅仅参与由前者所组织的制度设计活动。但这样的制度设计往往由政治家和官僚主导,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普遍的上层少数偏见(upper-class minority biases)(64)或自上而下的偏见(top-down biases)(65)。治理理论(66)则告诉我们,几乎所有的社会行动者,包括政府、市民、家庭、社区、非政府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宗教组织和国际组织(67)以及不同的利益集团(68)和支持联盟(69)、不同的政府部门、政治家、官僚、管理者都可以是制度设计的主体,而且可以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相互影响和共同协作(70)。总之,不同的拥有多样化利益和权力水平的社会行动者(71)经常拥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参与机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共同决定了制度设计的最终形态,并在复杂的互动过程中可能导致出现令所有主体始料不及的制度设计的意外结果(72)。
第五,有限制度设计强调制度设计过程的渐进性或增量性。正像林德布鲁姆(73)所指出的,现实中,设计和决策总是遵循逐步有限比较法(successive limited comparisons)和增量法(an incremental method)。有些学者将英文词“incremental”翻译为“渐进”,有些学者(例如俞可平教授等)则更偏好使用“增量”,前者强调逐步前进的过程,后者强调逐步增加和改良的过程,其实差不多,我觉得不妨二者并用,也没有什么不好。在渐进和增量的制度设计中,制度设计者只需要在有限的设计目标上加以解决,列出有限数量的可供选择的替代品,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目标或价值观相结合的设计选择(74)。这就意味着,根据渐进或增量设计理论,制度设计往往是采取“小步前进”(baby-steps)和“泥泞前行”(muddling through)的非线性的(non-linear)、渐进或增量的(incremental)和演化的(revolutionary)过程,而不是革命性的过程。为了克服林德布鲁姆的单纯渐进而不能解释革命性变迁的理论的局限性,鲍姆加特纳和琼斯(75)进一步发展了间断一均衡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制度设计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长期渐进但中间却不时有相对大的跃进或革命性变迁的动态过程。这意味着,寻找一些一般的设计平衡可能是徒劳的。在表面上稳定的设计过程中,存在着持续的变迁,同时长期的渐进和增量性改变和短期的停滞或跃进性改变同时存在,共同构成了制度设计过程的全景图。钱穆(76)在讲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的时候,也曾经指出:“某一制度之创立,决不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项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渐渐地在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项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之后影,渐渐地在变质。如此讲制度,才能把握各项制度之真相。否则仍只是一条条的具文,决不是能在历史上有真实影响的制度。”
第六,有限制度设计强调制度设计的易错性和系统纠错机制的必要性。由于问题的复杂性、人类知识、理性和能力的有限性(77),所有的制度设计,无论被设想为多么完美无缺,都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钱穆也指出:“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78)还说,“当知任何一制度,也决不会尽善尽美,更无罅隙的”。他并指出,有些制度就其“原始用意言,实在不好算是一种坏制度。但日子久了,那制度就变坏了……古今中外一切制度,都必如是。否则一项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再不需后代人来努力政治了。惟其一切制度都不会永久好下去,才使我们在政治上要继续努力,永久改进。制度也只是历史事项中之一目,人类整部历史便没有百年不变的,哪能有一项制度经过一两百年还算得是好制度呢?”(79)因此,世界上绝没有完美的制度设计,任何制度设计都是有缺陷的,都是易错的,而且即使在设计和实行之初还算较好、较完善的制度,也可能会随着时代和情境的变化而逐渐变坏,这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的问题。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进行制度设计,或者说制度设计本身是不可能的。相反地,制度设计的易错性告诉我们试错法(80)和连续增量的改进法(81)应该是制度设计的基本方法。根据林德布鲁姆的渐进决策科学理论,所有的制度设计者事实上都对如何避免重复的设计错误及其后果知之甚少。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地试错和连续增量的改进来推进制度设计的优化。按照这样的方法,制度设计者即使不能找到最后的最优制度设计,但会不断地避免制度设计的错误,不断地优化制度设计,并最终使制度设计不断得到改进。聪明的制度设计者也必须意识到任何制度设计在达到它可能达到的预期效果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诸多不可避免的后果。因此,在考虑制度设计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制度的正面效应之外,制度设计者可能更应该首先想想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避免哪些方面的问题。如果一个制度设计能够避免几个方面的严重且持久的错误和问题,即使它看不出什么明显的正面效果,可能也比那些看上去有一些正面效果,但也可能会导致重大且持久的错误和问题的设计要好。所有的制度设计者也必须记住,世界上不可能有解决所有制度设计问题的万能药,那种寻找单一制度设计方法的努力总是徒劳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设计问题的复杂性、多变量性、非线性、跨尺度性和动态性(82),从而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构建复杂多样和适应不同情境与要求的制度设计处方。可是,光认识到自己会犯错误,会和任何其他组织一样有可能进行自负、专制的设计还不够,谦恭而自信的设计者还必须设计一种超出自己控制的机制、规则和制度来更好地防止自己的错误、自负和专制。这就是说,除了人的知识、能力、理性和态度等前提之外,进行制度设计还必须有保证这些知识、能力、理性和态度的配套制度和规则,这就是人的知识、能力、理性的教育制度,人的态度和修养的培养制度,对人的自负和专制的防止制度,尤其是对人的行为和及其所设计制度的纠错机制。只有有了这样一些机制和制度配套,制度设计才可能更有益处,而同时可以尽可能地防止其可能招致的恶果和灾难。因此,所有的制度设计在解决制度设计所关注的主要问题的同时,必须设计详细而有效的制度设计纠错机制,必须为制度设计的持续改进和完善留有余地,这是避免制度设计重大错误及其严重后果和不断改进制度设计的有效措施。那些忽略纠错机制的制度设计,一旦发生问题,后果往往极端严重,而且常常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改进,从而使问题越变越复杂,这是制度设计者和制度设计研究者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另外,除了一些必需的整体性设计(例如国家的宪法)之外,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最好交给最与制度相关的人们在充分认知和理解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进行设计,以降低专制和错误的设计可能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灾难性后果。而且,即使是国家宪法这样的设计,也最好通过考虑种种可能的最为民主的方式来完成,并应给后人们留下多个可以持续改进和完善的机会和途径。
第七,有限制度设计强调通过民主、分权和多元化的设计来防止制度设计的专制和独裁。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西方主流话语体系中,在过去一段时间里,设计总是和专制、独裁、极权和苏联体制等联系在一起。这固然有学术偏见的一面,但同时也确实提醒我们过度的制度设计的确有导致专制、独裁和极权的危险,这是我们不得不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如何防止由制度设计所导致的专制、独裁和极权是制度设计实践者和研究者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一句话,就是要求我们要同时做到既能充分享受制度设计所带来的好处和利益,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制度设计所可能导致的专制、独裁和极权的恶果。我们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有限制度设计认为,就目前人类社会的实践而言,通过民主、分权和多元化的设计可能是防止设计专制和独裁的最有效途径。通过民主、分权和多元化的设计,可以有效防止制度设计集中到极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手中,也可以有效限制制度设计者的权力,并对其形成多方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有助于充分讨论制度设计问题,及时发现制度设计错误并给予及时纠正。中国传统政治实践也一再说明,“宰相权给皇帝拿去一定坏,用人无客观标准一定也要坏”(83)。尽管对民主社会的定义千差万别,戴蒙德(84)列举了民主社会的10个最基本特征,包括:实质性的个人自由;民族、宗教、种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自由;所有成年公民投票和竞选公职的权利;真正开放和竞争的选举;“法治”下的所有公民的法律平等;司法独立;免于折磨、恐怖和无理拘留或个人生活干扰的自由;对民选官员的制度审查;真正的多元主义和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文官对军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控制。当然,这些特征也都还充满争议,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同时,民主的有效实现也需要条件。例如,熊彼特(85)就曾经指出了民主方法的四个条件:领导、管理政党机器、进入议会和内阁的人的足够优秀的政治素质;合适的政治决定的有效范围;拥有强烈社会责任感、集体精神、良好声望和传统以及训练有素的官僚机构;高度的民主自制。但无论如何,就人类目前的认知而言,通过建设民主社会的方法,确实是防止制度设计独裁和专制的唯一有效手段。可“什么是真正的民主”,“如何才能建立和实行真正的民主”,这也是有限制度设计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六 结论:兼论方法与想象力、普世性与包容性以及理论与思想的重要性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无论在发达还是发展中社会和国家,制度设计总是无所不在。因此,无论我们将制度设计和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相联系还是和科学主义相关联,无论我们把它看作是天使还是魔鬼,无论我们选择对它勇敢直面还是故意回避,它总是客观地存在着,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形态和过程。因此,研究制度设计问题是将制度作为分析核心要素和变量的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核心课题,也是当下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亟待发展的分支领域或学科。传统上,在西方社会,由于哈耶克、波普尔等人的研究,使得制度设计往往成了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的代名词;而西蒙所倡导的设计科学,又往往被众多的政治学家和公共管理学家批评为过于机械主义和科学主义,不仅忽视了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人的因素,而且如不加限制,也会在“科学主义”外衣的庇护下同样会走向全能主义,同样会导致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正是在这样的处境下,我提出要发展有限制度设计学,其目的就是要政治学家和公共管理学家直面制度设计问题存在的客观事实,毫无顾忌地深入研究制度设计问题,同时回答如何有效避免哈耶克、波普尔等人所担忧的制度设计所导致的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同时回答众多政治学家和公共管理学家对西蒙设计理念的过于科学主义的怀疑和批评。有限制度设计希望能够超越专制(极权)主义、科学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简单划分和讨论,进而提倡一种谦恭而自信的中道制度设计观。也正是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在再次对话哈耶克,并指出哈耶克理论所暗含的整体主义、结果主义和不可知论的矛盾和危险之后,我提出了有限制度设计理论,并分析了有限制度设计的基本特征。
由于无论在国内外,有关制度设计的系统研究仍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大力开拓有关有限制度设计的研究应当成为当代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的中心任务之一。但如何才能更好地推进有限制度设计的研究呢?首先,我认为,各种各样的研究方法,包括规范、形式、定性、定量和混合研究法(86)乃至为后实证主义哲学家们所划分的解释性(explanatory)、诠释性(interpretive)和批评性(critical)研究(87)等,都可以被采纳来研究有限制度设计的相关问题。这就是说,有限制度设计强调方法论的多元主义(88),也将依赖方法论的多元主义推动其未来发展。当然,除了规范性、理论性和批评性研究之外,更多的实证研究也应该被鼓励以探讨与有限制度设计相关的各种具体问题,因为好的实证研究不仅可以进一步确认和验证已有的有限制度设计理论,而且可以帮助我们发展和创造新的理论。它不仅可使有关有限制度设计的研究更加可信、有效,并且可使这些研究更加具体、丰富和深刻。而且,“如果实证理论的重建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现存的规范理论将长期丧失应有的严谨性,并加重……在最基本的规范命题上的认同危机”(89)。其次,大规模的国际比较和跨文化研究也应当被鼓励以发展更具有普遍性和理论普适性的全球性有限制度设计学。制度设计存在于任何一个社会,且不同社会的制度设计往往千差万别,这就使得一个社会的制度设计研究往往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个社会的自身特征和局限性,不能简单地照搬或者应用到其他社会,也不能简单地宣称或夸大这些研究结果的普适性和全球性。因此,要建立全球性有限制度设计学,就必须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社会、传统、文化、群体的制度设计问题,并在大量比较和跨文化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建立系统的全球性制度设计理论。这样的全球性有限制度设计理论不仅要回答有限制度设计理论的全球性和普适性问题,同时也要能够解释不同国家、社会、传统、文化和群体等的差异性和独特性。再次,必须超越学科藩篱,应用“大科学”和“大社会科学”研究法(90)的思维,将制度设计看成是一个完整的研究主题或分支学科进行系统研究。而不能像现在一样,经济学只关注微观的机制设计问题,法学等更关注宪法等一般法律的形成和确立,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却更多地关注政治和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问题。当然,由于学科分工和传统的不同,每个学科关注不同的问题本身没有什么不对,但如果各个学科不仅各取所需,而且壁垒森严,不能相互借鉴,互通有无,就都只能形成有关制度设计知识的零散片断,难以理解整个人类制度设计的全貌,也必将妨碍有限制度设计学的系统发展。最后,我也要强调,除了各种各样的方法之外,正如米尔斯所说“社会学的想象力”一样,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制度学、制度分析、有限制度设计学都需要自己的想象力。作为一种我们感到自己所需要的特定的心智品质,想象力可以帮助我们运用信息,发展理性来清晰地概括出周边世界正在发生着什么,我们自己又会遭遇到什么,并使我们有能力把握历史,把握人生,把握两者在社会当中的关联(91)。因此,我认为,学科和科学研究的想象力,即使不能被视为远比方法重要,也最起码和方法同样重要。而事实上,我也确实相信,想象力远比方法重要。爱因斯坦就曾经明确指出“想象力远重于知识;知识是有限的,想象力却拥抱整个世界(Imagina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ledge.Knowledge is limited.Imagination encircles the world)”(92)。如果把爱因斯坦的话改一下,这里我也可以说:“想象力远重于方法;方法是有限的,想象力却拥抱整个世界(Imagina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methods.Methods are limited.Imagination embraces the world)。”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很多西方社会的学者总是过分强调某些理论的普适性,总是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一些理论简单而武断地看作是全球性真理(“universal truth”);与此同时,很多中国的学者却总是乐于讨论“中国国情”的独特性,总是过分夸大了“中国特殊论”。持平地说,科学和理论固然都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理论的基本要素;而且越是好的理论,其普遍性和普适性也越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理论都具有一样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有些理论的普适性可能强一点,有些可能弱一点。而且,由于没有完全正确的理论,所有的理论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各种各样的局限性,这就是使得理论的普适性程度进一步降低了。因此,理论的普适性和普遍性是存在的,但由于情景、条件和理论本身的局限性,又都是有限的。同样地,理论的独特性和特殊性也是存在的,但也不能简单地用独特性和特殊性来排斥或否定普适性和普遍性。一句话,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同时存在,普遍性中有特殊性,特殊性中有普遍性,这就是理论和科学的多样性。研究有限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找到制度设计之中的普遍性和普适性,这是科学和研究的核心任务;但也必须认识到制度设计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在分析和探讨制度设计问题的普遍性和普适性的同时,也要深入探讨制度设计问题的特殊性和多样性,这是避免教条主义、机械主义制度设计研究和实践的前提。一个好的有限制度设计理论,在拥有最大的全球普遍性和普适性的同时,也必须具有足够的弹性和包容性,能够同时充分解释不同国家、社会、传统、文化和群体等的差异性的独特性。我期待这样的有限制度设计理论,也相信经过全球学者的不断努力和合作,这样的有限制度设计理论,这样的超越了“天使”和“魔鬼”的“人间”制度设计理论,定会越来越丰富多彩,越来越系统深刻,并将在全球范围内发挥越来越大的理论引领和实践指导作用。
总之,只有理论和思想的创造才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真正价值所在,也唯有理论和思想的创造才能真正催生发达繁荣的社会科学;而失去了理论和思想家园的社会科学,无论多么“深奥精密”,无论多么“富丽堂皇”,无论多么荣耀地获得了无数的“恩宠和嘉奖”,到头来都只不过是社会科学的“行尸走肉”,其脚下所踩的也只不过是社会科学的无边荒漠,对人类社会科学的真正发展将毫无裨益。这对中国和国际的社会科学是如此,对中国和国际的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也是如此;同样地,对中国和国际的有限制度设计学也是如此。钱穆先生(93)也曾经指出,“制度的背后,都应有理论和思想,一切制度决不会凭空无端的产生”(94)。因此,就让我们在此热情呼唤有限制度设计研究的春天的到来吧,也让我们满怀深情地期待有关有限制度设计的各种各样的理论或思想能够像春天绚烂的繁花一样争相开放。
注释:
①Elinor Ostrom,"A Diagnostic Approach for Going beyond Panaceas",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ol.104,No.2,2007.
②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6页。
③Karl 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Complete:Volumes I and II),5th edition,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6.
④[美]赫伯特·A.西蒙:《人工科学》,武夷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11页;Herbert A.Simon,The Sciences of the Artificial,3rd ed.,Cambridge,MA:MIT Press,1996[1969],p.111.
⑤Ralph.F.Shangraw and Michael M.Crow,"Public Administration as a Design Science",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49,No.2,1989.
⑥Richard M.Walker,"Globalized Public Management:An Interdisciplinary Design Scien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Vol.21,2011.
⑦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
⑧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p.61.
⑨Eugene F.Miller,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London:The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2010,p.43.
⑩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pp.33-35.
(11)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pp.58-59.
(12)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p.61.
(13)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Fatal Conceit:The Errors of Socialis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14)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Road to Serfdo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
(15)Robert F.Durant,"Taking Time Seriously:Progressivism,the Business-Social Science Nexus,and the Paradox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Reform",Political Science & Politics,Vol.12,2014.
(16)Robert F.Durant and David H.Rosenbloom,"The Hollowing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ion",American Review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DOI:10.1177/0275074015627218,2016.
(17)E.Sam Overman,"Response to R.F.Shangraw and M.M.Crow",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49,No.2,1989,p.160.
(18)例如,Alexander Hamilton,Federalist No.1,in The Federalist Papers,New York:Mentor Book,1962; Dwight Waldo,The Administrative State,New York:Ronald Press Co.,1948; Leonard D.White,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New York:Macmillan Company,1926; Woodrow Wilson,"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2,1887.
(1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页。
(20)Karl 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Complete:Volumes I and II),5th edition,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6.
(21)例如,Benjamin Reilly,Democracy and Diversity:Political Engineering in the Asia-Pacifi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Giovanni Sartori,"Political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Engineering",Public Policy,Vol.17,1968.
(22)例如,Davis B.Bobrow and John S.Dryzek,Policy Analysis by Design,Pittsburgh,PA: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87; Britton Harris,"Policy-making,Programming and Design",in John P.Crecine(ed.),Research in Public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Basic Theory,Methods and Perspectives,vol.1,Greenwich,CT:JAI Press,Inc.,1981,pp.279-288; Anne L.Schneider and Helen M.Ingram,Policy Design For Democracy,Lawrence: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7.
(23)Vincent Ostrom,"Artisanship and Artifact",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40,No.4,1980.
(24)[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25)Jos C.N.Raadschelders,"Understanding Government:Four Intellectual Traditions in the Stud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Vol.86,No.4,2008.
(26)Elinor Ostrom,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27)例如,Lihua Yang,Scholar-Participated Governance:Combating Desertification and Other Dilemmas of Collective Action(Dissertation),Phoenix,AZ:Arizona State University,2009; Lihua Yang and Jianguo Wu,"Scholar-Participated Governance as an Alternativ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Collective Action in Social-Ecological Systems",Ecological Economics Vol.68,No.8-9,2009; Lihua Yang and Jianguo Wu,"Seven Design Principles for Promoting Scholars' Participation in Combating Desertific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World Ecology,Vol.17,No.2,2010;杨立华:《专家学者参与型治理:荒漠化及其他集体行动困境问题解决的新模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8)Lihua Yang and Jianguo Wu,"Knowledge-Driven Institutional Change:An Empirical Study on Combating Desertification from 1949 to 2004 in Northern China",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Vol.110,2012.
(29)Lihua Yang and Chen Li,"Types and Mechanisms of Science-Driven Institutional Change:The Case of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in Northern China",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Governance,Vol.25,2015; Lihua Yang,"Local Knowledge,Science,and Institutional Change:The Case of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in Northern China",Environmental Management,Vol.55,2015.
(30)Lihua Yang,"Building a Knowledge-Driven Society:Scholar Participation and Governance in Large Public Works Projects",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Vol.8,No.3,2012.
(31)Lihua Yang,"Types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 Principle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a Stronggovernment Society:The Case Study of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in Northern China",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Vol.20,No.4,2017.
(32)Lihua Yang,"Collaborative Knowledge-Driven Governance:Types and Mechanisms of Collaboration between Science,Social Science,and Local Knowledge",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Vol.45,No.1,2018.
(33)例如,Leonid Hurwicz and Stanley Reiter,Designing Economic Mechanism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34)例如,(美)韦默主编:《制度设计》,费方域、朱宝钦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5)例如,其“制度可被科学地设计”的观点,在“有限制度设计”中就可变成“制度可被部分和有限地科学设计”的观点。也就是说,与西蒙等简单的、不加限制的科学主义观点不同,有限制度设计认为:即使制度设计能够被科学地设计,这种“科学”也必然是“有限”的、“部分”的,绝不可能是“完全”的;即使最终可形成制度设计科学,这种科学也必然是“有限”和“部分”的制度设计科学,绝不可能是“完全”的制度设计科学。可见,这些有限设计的思想在认识论上和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具有一定的共通性,而且我也将有限理性理论本身看作是有限设计思想的主要的认识论和人类理性论基础。可由于西蒙在提出设计科学的初步观点后,转而又去研究其他问题,并没有进一步发展其设计科学思想,其后继学者也没有根据西蒙的理论系统深入发展有关制度的科学设计思想,因此就使得西蒙自身理论体系中本可轻松贯通,进而马上就可提出的“有限科学设计”思想却一直未能得到提出和发展。这也是西蒙设计思想没有得到很好发展的又一个有力证据。但就像后面所要提到的复杂性理论、当代治理理论、渐进主义理论、现代多元主义和民主理论等一样,西蒙的科学设计和有限理性思想也为我们今天进一步发展“有限制度设计学”提供了部分理论依据。
(36)冯克利:《译者的话》,(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都·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7)Viktor Vanberg,"Spontaneous Market Order and Social Rules: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Hayek's Theory of Cultural Evolution",Economics and Philosophy,Vol.2,No.2,1986.
(38)(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都·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39)[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都·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40)(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都·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41)[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都·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42)[美]保罗·皮尔逊:《时间中的政治:历史、制度与社会分析》,黎汉基、黄佩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4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44)梁启超:《论不变法之害》,《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页。
(45)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
(46)燕继荣:《政治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47)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48)[英]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
(49)[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都·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50)[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都·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51)Xuesen Qian,Jingyuan Yu,and Ruwei Dai,"A New Discipline of Science:The Study of Open Complex Giant System and Its Methodology",Nature,Vol.13,No.1,1990.
(52)Elinor Ostrom,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53)John J.Morse and Jay W.Lorsch,"Beyond Theory Y",Harvard Business Review,Vol.68,1970.
(54)[印]戈什:《科学方法讲座》,李醒民译,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版。
(55)Herbert A.Simon,Administration Behavior:A Study of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i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New York:The Free Press,1945; Herbert A.Simon,Models of Man,London:John Wiley,1957; Herbert A.Simon,1983.Reason in Human Affairs,Oxford:Blackwell.
(56)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Road to Serfdo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 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Fatal Conceit:The Errors of Socialis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57)Herbert A.Simon,Administration Behavior:A Study of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i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New York:The Free Press,1945; Herbert A.Simon,Models of Man,London:John Wiley,1957; Herbert A.Simon,The Shape of Automation for Men and Management,New York:Harper & Row,1967; Herbert A.Simon,1983.Reason in Human Affairs,Oxford:Blackwell.
(58)[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都·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59)Kenneth J.Arrow,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2nd ed.,New York:Wiley,1963(1951).
(60)Maurice Allais,"Le Comportement de L'homme Rationnel Devant Le Risque:Critique des Postulats et Axiomes de L'école Américaine",Econometrica,vol.21,1953.
(61)Karl 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Complete:Volumes I and II),5th edition,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6.
(62)Ioan Fazey,John A.Fazey,Janet G.Salisbury,David B.Lindenmayer and Steve Dovers,"The Nature and Role of Experiential Knowledge for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Vol.33,No.1,2006; D.S.G.Thomas and C.Twyman,"Good or Bad Range Land? Hybrid Knowledge,Science and Local Understandings of Vegetation Dynamics in the Kalahari",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Vol.15,No.3,2004.
(63)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Counter-Revolution of Science:Studies on the Abuse of Reason,2nd ed.,Indianapolis:Liberty Press,1979.
(64)Elmer Eric Schattschneider,The Semisovereign People:A Realistic View of Democracy in America,Belmont,CA:Wadsworth/Thompson Learning,1960.
(65)Sabatier Paul A.(ed.),The Theories of the Policy Process,2nd ed.,Boulder,CO:Westview Press,2007.
(66)例如,俞可平:《走向善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方案》,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年版;Chris Ansell and Alison Gash,"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Vol.18,No.4,2007; Kirk Emerson,Tina Nabatchi and Stephen Balogh,"An Integrative Framework f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Theory,Vol.22,2011; H.George Frederickson and Kevin Smith,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ory Primer,Boulder and Cumnor Hill:Westview Press,2003; Michael McGuire,"Collaborative Public Management:Assessing What We Know and How We Know It",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66,2006; Rosemary O'Leary and Lisa Blomgren Bingham(eds.),The Collaborative Public Manager,Washington 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09; Rosemary O'Leary,Catherine Gerard and Lisa Blomgren Bingham,"Introduction to the Symposium on Collaborative Public Management Special issue",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66,2006.
(67)Lihua Yang,"Local Knowledge,Science,and Institutional Change:The Case of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in Northern China",Environmental Management,Vol.55,2015; Lihua Yang,"Types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 Principle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a Strong-government Society:The Case Study of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in Northern China",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http://dx.doi.org/10.1080/10967494.2016.1141812,2016.
(68)Robert A.Dahl,Who Governs? Democracy and Power in the American City,New He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1; Thomas R.Dye,Understanding Public Policy(Tenth Edition),Beijing:Chinese People,2004; Charles.E.Lindblom,The Policy-Making Process,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Hall,Inc.,1968; Charles E.Lindblom,Politics and Markets:The World's Political-Economic Systems,New York:Basic,1977.
(69)Paul A.Sabatier(ed.),The Theories of the Policy Process,2nd ed.,Boulder,CO:Westview Press,2007.
(70)Chris Ansell and Alison Gash,"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Vol.18,No.4,2007; Kirk Emerson,Tina Nabatchi and Stephen Balogh,"An Integrative Framework f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Theory,Vol.22,2011.
(71)Graham T.Allison,Essence of Decision:Explaining the Cuban Missile Crisis,Boston:Little,Brown,1971.
(72)河连燮:《制度分析:理论与争议》,李秀峰、柴宝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Robert E.Goodin,"Institutions and Their Design",in Robert E.Goodin(ed.),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1-53; Paul Pierson,"The Limits of Design:Explain Institutional Origins and Change",Governance,Vol.13(4),2000.
(73)Charles E.Lindblom,"The Science of Muddling Through",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19,1959.
(74)Charles E.Lindblom,"The Science of Muddling Through",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19,1959.
(75)Frank R.Baumgartner and Bryan D.Jones,Agendas and Instability in American Politics,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
(76)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77)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Road to Serfdo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 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Fatal Conceit:The Errors of Socialis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Karl 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Complete:Volumes I and II),5th edition,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6.
(78)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7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80)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Road to Serfdo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 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Karl 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Complete:Volumes I and II),5th ed.,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6.
(81)Charles E.Lindblom,"The Science of Muddling Through",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19,1959.
(82)Elinor Ostrom,"A Diagnostic Approach for Going beyond Panaceas",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ol.104,No.2,2007.
(83)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60页。
(84)Larry Diamond,The Spirit of Democracy:The Struggle to Build Free Societies throughout the World, New York:Times Books,2008,p.22.
(85)[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21-430页。
(86)Gary King,Robert O.Keohane and Sidney Verba,Designing Social Inquiry:Scientific Inference in Qualitative Research,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 William R.Shadish,Thomas D.Cook and Donald T.Campbell,Experimental and Quasi-experimental Designs for Generalized Causal Inference,Boston:Houghton Mifflin,2002; James Perry,"How Can We Improve Our Science to Generate More Usable Knowledge for Public Professionals?",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72,No.4,2012.
(87)Jay D.White,Taking Language Seriously:The Narrative Foundation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Washington 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07.
(88)Jos C.N.Raadschelders,"Understanding Government:Four Intellectual Traditions in the Stud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Vol.86,No.4,2008.
(89)包万超:《行政法与社会科学》,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页。
(90)杨立华:《完美全面产品管理:社会结构和管理的产品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9页:杨立华:《超越政府与超越企业:政府理论和企业理论的大社会科学和产品研究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91)[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李康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5页。
(92)George Sylvester Viereck,"What Life Means to Einstein:An Interview by George Sylvester Viereck",in:The Saturday Evening Post(Column 1)(p.17,p.110,pp.113-114,p.117),Indianapolis,Indiana:Saturday Evening Post Society,1929 October 26,p.117.
(93)最近在重读钱穆先生的相关著作时,我发现了我所强调的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新模型——专家学者参与型治理和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本身就具有浓厚的学者参与型治理”的观点与钱穆先生早年的历史研究结论之间具有极大的共通性。但我却并不同意钱穆先生把中国古代史过于美化的做法,也并不完全同意他“中国式民主”的说法。参阅钱穆:《道统与治统》,《政学私言》,《钱宾四先生全集》第40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版,第88页;杨立华:《专家学者参与型治理:荒漠化及其他集体行动困境问题解决的新模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80-287页。
(9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