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波:文明视角下的世界史研究笔谈——古代帝国与文明认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48 次 更新时间:2021-01-2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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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波  


古代文明①之间经常围绕着领土、财富和权力进行战争,但是古代文明之间亦存在和平、交往与认同。到了“帝国”阶段,文明之间的关系更趋复杂。埃及帝国、赫梯帝国、亚述帝国、波斯帝国、亚历山大帝国,一直到罗马帝国等,②都面对过由于统治区域渐广所造成的民族、法律、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异问题,在处理与被征服地区以及帝国之外异质文明的关系问题上所体现出来的认同观念也愈发复杂。

在古代近东诸帝国对外扩张和战争的相关记录当中,杀戮、欺辱、掠夺、强制移民、劫掠神像等野蛮行径随处可见。埃及新王国时期的对外战争频繁,作为彰显帝王武功的“打击敌酋”“捆绑九弓”等浮雕样式和铭文记录时常出现。③其中以对外征战的残酷性著称的当属亚述帝国。亚述帝国经常把虐杀战俘的场景以浮雕的形式雕刻在王宫、纪念碑、崖石等处,其中诸多场景可谓恐怖至极。④古代战争之残酷性不言而喻,处于战争状态的文明之间更难言及彼此的认同。

不过,从阿玛尔纳外交文书判断,近东古代帝国已经通过贸易往来、王室联姻、礼物馈赠、互派使节和签订条约等方式处理当时的“国际关系”,这些沟通方式有利于在和平以及相对平等的语境中寻求彼此的认同。例如,从官方意识形态来讲,埃及自视为“秩序”的国度,域外尽是混沌蛮荒之地。但是在实际的对外接触中,埃及无法维持唯我独尊的格局。阿玛尔纳外交文书显示,就联姻的聘礼、迎亲的车辆数量、礼仪问候等方面,埃及法老与米坦尼、巴比伦等国的国王都产生过争执。⑤在后来第十九王朝埃及与赫梯签订的《银板和约》中,保存在赫梯的条约正文对双方君主使用了平等的称呼——伟大的国王,在埃及发现的版本称拉美西斯二世为“伟大的国王”,却称哈图什里三世为“赫梯伟大的首领”,“伟大的首领”通常是对叙利亚等域外统治者的较低等级的称谓。⑥《银板和约》的两个不同版本对双方统治者的称谓至少说明埃及的国王形象在对外交往和国内的宣传中不能一致。除了大国之间可以签订条约之外,赫梯、亚述等帝国与其附属国之间也有条约存世。虽然签订条约本身不能等同于文明认同,但是条约通常就是古代政权之间长时间冲突之后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彼此的认知和认同。

整体而言,古代近东文明之间出现了各种积极的外交方式,并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维持稳定与和平。但是古代帝国停止战争主要是因为其扩张能力受限,而且在文明之间的战争、交往和认同层面,帝王权威是主导因素,埃及、赫梯、亚述如此,后来兴起的波斯也是如此。

《历史》第一卷所记载波斯与希腊的早期官方接触充斥着“不解”和敌意。当时居鲁士在萨迪斯接见斯巴达使节,斯巴达使者劝诫他不要触动任何希腊人的城邦,居鲁士便询问身边的希腊籍波斯官员:斯巴达人是些什么人?人数有多少?在得到答复之后,他对斯巴达使者说:“我从来没有害怕过这样的一些人:他们在城市的中央设置一块地方,大家集合到这块地方来相互发誓,却又互相欺骗。”⑦类似的情节,还出现在雅典使团与萨迪斯总督——大流士同父异母的兄弟——阿塔弗兰尼斯之间的会谈一幕。

不仅如此,在希罗多德笔下,波斯的专制、奴役、私密、残酷与希腊的民主、自由、公开、人性形成了比照。虽然薛西斯横渡赫勒斯滂海峡突然流泪慨叹:眼前成千上万的士兵,百年后将无一留存。他似乎感到人类的共同命运掩盖了文明间的政治间隙,但是薛西斯凌虐李奥尼达的尸体、错杀在海战中失利的腓尼基人,其残暴跃然纸上。更有甚者,冈比西斯在埃及的暴行已经是“疯子”行径。

由于政治体制造成的“自由”与“奴役”之间的差异,正是希腊人在古典时代便已明确地认识到的自身和蛮族(barbario)之间的差异。⑧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讨论君主政体时提到:野蛮民族比希腊民族更富于奴性;亚洲蛮族又比欧洲蛮族更富于奴性。⑨在这种观念之下,希腊人征服蛮族便不被认为是非正义之事。伊索克拉底认为蛮族是希腊人“天生和世袭的仇敌”。⑩在《致腓力》中,他明确指出希腊世界应该停止纷争联合进攻蛮族人,并由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担任领袖。身为亚历山大教师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表达了一种“帝国”式的观点:倘使各种姓一旦能统一于一个政体之内,他们就能够治理世上所有其他民族了。(11)在对待蛮族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掩盖在政治学理论下的观点是:征服亚洲人是希腊人的任务,强者应当统治弱者,而且主要是为了弱者着想,征服是自然有益的要求。(12)

亚历山大无疑受到了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影响。从亚历山大在被征服地区广建希腊化城市来看,他对希腊文化的优越性没有动摇过,他还曾经下令三万波斯男童学习希腊语和使用马其顿武器。不过,亚历山大自身却出现了诸多“波斯化”的倾向。亚历山大及其部下与亚洲妇女通婚并举行盛大的集体婚礼仪式,并在马其顿军官面前身着波斯服饰,普鲁塔克说他的波斯服饰有调和的味道:“他的穿着是介乎波斯人和马其顿人之间的样式,没有前者那般炫耀花哨,却比后者更加庄严华贵。”(13)如果说亚历山大意图把亚洲的新旧主人融合成一个新的民族的话,那么他并没有获得成功,尤其在要求向国王跪拜这一问题上,亚历山大侵犯了希腊人的感情。而且,由于各地区宗教信仰和政治体制的差异,亚历山大在埃及、波斯、希腊各邦、马其顿本土等地无法把自己的“君主”与“神”的身份统一。

然而,亚历山大东征在文明认同方面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胡思都·冈察雷斯认为在亚历山大东征之后,“希腊人只是在文化教养上而不是种族上自认为优越于其他蛮族”。(14)亚历山大东征还催生了“天下一体”的观念,斯多葛学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在社会思想方面,斯多葛学派提出“人人平等”和“世界主义”的观念。关于早期斯多葛学派的观点学术界尚存争议,不过按照普鲁塔克的说法,亚历山大努力消除希腊人与蛮族人的文化差异,就是在实践芝诺《共和国》的思想。(15)

希腊人在文明认同方面虽然囿于希腊人与蛮族差异的观念,但是他们对域外的态度是开放的,而且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概念——逻格斯、理性,以及自然法等。自然法思想在斯多葛学派的论说中也清晰地表达出来,黑格尔曾经指出:“自然在斯多葛那里也就是逻格斯:规定着的理性,是主宰的、统治的、产生的、弥漫一切的、作为一切自然形态——自然形态被认为是逻格斯的产物——的本原的实体和动力。”(16)

斯多葛学派在亚历山大东征之后,建立了一个适应新的疆域辽阔世界的精神框架。此学派在罗马也影响深远。在法律思想上,受过斯多葛哲学影响的西塞罗提出了具有永恒和普世性质的法律观念,他在《论共和国》中提到:真正的法律是正当的缘由,它顺应自然,散播于全人类中……该法不会在雅典是一种法律而在罗马是另一种法律,也不会在今日是一个样而在以后又是另一个样,而是所有的民族都被这种亘古不变的唯一法律所管理。(17)这种思想在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中亦有阐述: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18)虽然罗马法,比如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以及盖尤斯《法学阶梯》当中强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但是随着罗马公民权赋予的普遍性,二者之间的差别已无现实意义。

除了法律方面的建树之外,罗马在一步步征服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统治政策也富有效率。罗马用移民、公民权授予等方式对被征服地区羁縻同化,所谓“罗马化”进程首先和权力捆绑在一起。(19)罗马化的强迫性、经济剥削是第一位的,后来萨丁尼亚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反叛也说明了这种强迫性所受到的阻力。(20)在所有被征服的地区里,罗马对希腊文化的态度是复杂而变动的。在很长的时期里,罗马都是希腊文化的模仿者,但是老加图开始用拉丁文写历史著作,其《起源论》意图对罗马优良传统进行宣扬。而且他告诫老希庇阿斯,罗马不应该步亚历山大后尘,应该加强罗马文化的自身认同而不是走普世路线。(21)在起源论上,罗马接受自身来自于特洛伊人的观点把罗马和希腊联系起来,但是也强调了罗马人和希腊人不同甚至对立的一面,莫米格里亚诺认为这种起源论调为罗马在希腊和东方的扩张找到口实。(22)

罗马公民权的授予和万民法的实施在对其他文明的认同方面提供了行政和法律保障,具有开创性意义。与希腊相比,罗马在这方面的优势和贡献凸显出来。西塞罗便认为亚历山大的征服行为的背后没有自始至终非常明确的政治观念的支撑。(23)

当然,文明认同实际上是多方面、多层次和多渠道的,其范围、程度在古代世界差异甚大,比如,宗教信仰在文明认同中也一直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文明认同不能等同于世界大同、天下一体一类观念,普世性质的价值观念有忽略文明差异性的一面。不过即便是从政权之间的,或者某种主流意识形态的角度看,文明之间、文明与蛮族之间的认同依然是非常复杂,比如希克索斯人对埃及塞特神的信仰,斯基泰人对其他民族风俗的排斥,希腊化时期的法律问题等等。

整体而言,从文明伊始到古代世界的终结,文明认同的总体趋势是向着法制化、制度化方向进步的。埃及、两河流域和波斯诸帝国都有一种程度不同的自我中心主义,希腊人也以“城邦”标准来区分民族优劣、生活高低。但是,亚历山大的军事征服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希腊化”,却对斯多葛学派的产生提供了历史背景,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为后来的罗马法提供了理论来源。罗马人虽然用武力统一地中海世界,但是在对待其他文明的态度上是逐渐以法律形式认同的。这一点得益于罗马——尤其是共和制时期的政治体制在实践中的严谨性,希庇阿斯拒绝成为帝王式的人物让波利比乌斯感到惊愕,但是西塞罗、塞涅卡等人认为亚历山大是僭主式帝王。与希腊相比,罗马在政治制度方面的成熟和严谨得到波利比乌斯的认同。所以,同样是以武力征伐建立的区域辽阔的帝国,古代诸帝国对异质文明的认同方式和心态却有很大区别,这与不同帝国阶段的人类政治、法律等思想的发展紧密相关。


注释:

①学术界对于文明的概念争议颇多,主要是因为“文明”与“文化”概念的纠缠以及文明边界的不确定性。但是总结起来,文明概念不外乎三个方面:社会状态的文明、文化形态的文明以及文化实体的文明。本文所指“文明”,强调其“实体”含义,即“拥有特定人口、地域、掌握特定文化,拥有特定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具有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整合力、动员力的文化实体——文明体。”参见孙秋云:《“文明”:内涵及其变迁》,《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52页。但是由于文明自身的宗教、法律和习俗等因素,我们无法在“认同”意义上将文明与文化完全割裂。另外,古代世界的文明与“政权”或者国家、城邦等概念不能等同,比如古希腊各城邦以及两河流域早期诸城邦,虽政权各异但是文明同质,而本文强调“异质”文明之间关系的考察。

②“古代帝国”并没有严格的人口和地域等规模的限定。帝国一词在古代世界的运用比较宽泛,近年来由切尔西出版社(Chelsea House)发行的《历史上的帝国》(Great Empires of the Past)系列丛书,不但选入上述传统意义上的古代帝国,也把印加、阿兹特克、古巴比伦、阿卡德、玛雅等古代文明归入帝国行列。

③David O'Connor,“Egypt's Views of‘others’”,in John Tait,ed.,“Never Had the Like Occurred”:Egypt's View of its Past,London:UCL Press,2003,pp.155-156.

④参见D.D.Luckenbill,Ancient Records of Assyria and Babylonia Volume II:Historical Records of Assyria From Sargon to the End,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27,pp.269-297.

⑤参见W.L.Moran,The Amarna Letters,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2,pp.7,9,85.

⑥Mu-chou Poo,Enemies of Civilization:Attitudes toward Foreigners in Ancient Mesopotamia,Egypt,and China,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5,p.88.

⑦[古希腊]希罗多德著,王以铸译:《历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7页。

⑧Katerina Zacharia,ed.,Hellenisms:Culture,Identity,and Ethnicity from Antiquity to Modernity,Burlington:Ashgate Publishing Ltd.,2008,pp.26,64.

⑨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9页。

⑩T.L.Papillon,trans,Isocrates Ⅱ,Austin:the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2004,p.72.

(1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61页。

(12)[美]威廉·弗格森著,晏绍祥译:《希腊帝国主义》,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0页。

(13)[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席代岳译:《希腊罗马名人传》,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240-1241页。

(14)[美]胡思都·L.冈察雷斯著,陈泽民、孙汉书等译:《基督教思想史》第一卷,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15)[英]克里斯托弗·罗、马尔科姆·斯科菲尔德主编,晏绍祥译:《剑桥希腊罗马政治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432页。

(16)[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大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页。另参见James Luther Adams,“The Law of Nature in Greco-Roman Thought,” The Journal of Religion,Vol.25,No.2(1945),p.109.

(17)参见James E.G.Zetzel,ed.,On the Commonwealth and On the Law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71.

(18)[古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页。

(19)David J.Mattingly,Imperialism,Power and Identity:Experiencing the Roman Empir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1,p.206.

(20)Ray Laurence,Joanne Berry,eds.,Culture Identity in the Roman Empire,London:Routledge,2003,pp.25,43.

(21)[法]菲利普·内莫著,张竝译:《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22)参见Erich S.Gruen,“Cultural Fictions and Cultural Identity,” 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Vol.123(1993),pp.7-8.

(23)[德]沃格林著,谢华育译:《希腊化、罗马和早期基督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14页。


作者简介:史海波,吉林大学世界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世界上古史和史学理论。

标题注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世界古代的政治体制与史学起源研究”(15YJA77001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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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集刊》2018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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