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孟德斯鸠的方法对社会科学兴起的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26 次 更新时间:2023-11-2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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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  


只要社会科学还只是一门艺术,讨论社会问题的作家们基本上使用的就是推理方法。他们从人的一般观念出发,推导出与人的本性和在社会生活中观察到的戒律相一致的社会形式。我们有必要详细考察这种方法的缺陷。即使在艺术中,推理也只能提供简单的假设。如果规则还没有得到经验的验证,就不可能单纯根据理性确立它的效用。特别是在不同于艺术的科学中,推理的作用只能是次要的,至少当我们处理现实问题而不是数学中的那种抽象观念时。当然,推理能够提供给我们观念,在经验的模糊不明中指导我们,不过,除非这些观念被观察所证实,否则我们不可能分辨出它们是否真实地表达了现实。发现自然法的惟一途径,就是研究自然本身。此外,观察自然还不足够。必须追问自然,追逐自然,通过成千上万种方式验证自然。既然社会科学要处理现象,那么它只要采用实验的方法,就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让这种方法适用于社会科学,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因为我们不可能拿社会做实验。然而,在这个难题的旁边,还有一条道路。为了发现自然法,我们只需在既定事物的各种形式之间进行充分的比较。这样,法所表达的持续不变的关系,就会与那些短暂的、偶然的关系区分开。实验的本质就是随意变换现象,现象可以为比较提供一个广阔丰富的领域。比较不同社会中出现的同一类型的社会现象,注意那些始终一致的现象,那些一并消失的现象,那些在相同时间里以同样比例发生变化的现象,是可行的。虽然我们不可能反复进行这样的比较,但它们可以满足社会科学中实验的要求。

尽管孟德斯鸠没有讨论这个问题,但他直觉地认识到这个方法的必要性。他从各个民族的历史中搜集大量材料,其目的就是比较它们,从中得到法则。实际上,他的整部著作无疑都在将复杂多样的民族所遵循的法则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确切无疑地说,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开创了新的研究领域,即我们现在所说的比较法。

不过,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尽管推理已经让位给了经验,却依然超出了科学认可的范围,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在前言中,他告诉读者说,他想用一种近乎数学的方法来处理社会科学,并确立各个社会的特殊法逻辑上所遵循的原则。当然,他很清楚这样的原则必须通过观察现实才能得到,不过他也相信所有科学都可以说隐藏于这样的观察中,所以,一旦被推导出来,大厦就要借助纯粹的推理来完成。无疑,他试图沿着这些路线前进。

让我们先来看看他是怎样使用归纳法的吧。开始的时候,他并没有罗列所有与主题有关的事实,没有把它们列举出来,以便客观地检验并评价它们。在最大程度上,孟德斯鸠试图通过纯粹的推理来证明他已经形成的想法。他表明它潜藏在自然之中,倘若你愿意的话,它会潜藏在人、社会、贸易、宗教的本质中,简言之,潜藏在我们所讨论的事物的定义中。然后,他才列举那些在他看来能够证实他的假设的事实。然而如果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实验才能展示事物之间的关系,就不能使实验服从于推理。我们不能把我们不相信的论据以及无助于证明的论据放在首要地位。我们先去观察现象,仅在此后,我们才会通过推理来解释我们所看到的东西。

如果我们考察孟德斯鸠自己所作的证明,就很容易看到它们基本上是推理性的。的确,他通常通过观察证明他的结论,但其论证的整体部分却非常薄弱。他仅仅言简意赅地列举了从历史中借来的事实,甚至当这些事实彼此矛盾的时候,他也很少努力去确立它们的准确性。他随随便便地罗列这些事实。即使他断言两个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他也没有努力去说明在所有情况下,或至少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它们是同时出现的,同时消失的,或以同样的方式变化的。能举出几个与他所设定的法则大致符合的例子,他就很满足了。有时候,他甚至只赋予整个类型一种属性,而这种属性只是他从一个单一的社会里发现的。例如,分权的问题就是如此。尽管这种特点只能在英格兰找到,但他却将其称为君主政体的基本特征,进而认为自由是这种分权的结果,然而,他并不知道英国人本身是不是真的有自由。简言之,他使用实验来说明推理的结论,而不是使用推理来阐明已被实验证明的东西。一旦推理被实现了,他就假定证明是完满的。

让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个问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孟德斯鸠相信,虽然某些制度存在于或曾经存在于各种社会之中,但它们并不适合于这些社会。但这样的断言只基于一个考虑,在他看来,这些制度不能从他已经提出的原则得出。他认为奴隶制与共和政体的定义相矛盾。同样,他厌恶专制政府,因为从逻辑上说它与人的本性相冲突,甚至与社会的本性相冲突,他就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所以在某些情况下,推理胜过了观察和实验。

虽然孟德斯鸠使归纳首次出现在社会科学中,但归纳却无法与其相反的方法截然分开,因而被这种混合的东西搞得非常不纯。尽管孟德斯鸠指明了通往新方向的道路,但他本人也没有能离开那条许多人踩过的路。方法论上的模棱两可显然是我们所说的其学说的模棱两可所带来的结果。如果社会的正常形式潜藏在社会的本性中,那么它们就可以通过社会本性的定义推断出来。孟德斯鸠所说的法,正是这些逻辑的必然性。只要考虑到现象与人类理性之间的亲缘关系,理性便足以解释现象。如果说现象的内在性质应该是清晰明确的,它在科学的最早阶段里就已经得到了认识和定义,那么这种说法倒有可能令人感到吃惊,因为人们经常只能在科学成熟起来的时候,才会期望获得这样的洞察力。不过,这样的结论恰好与孟德斯鸠的原则相吻合。社会现象与社会本性之间的联系是理性的,那么本质作为全部推理的来源,也与理性的本性有关;也就是说,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观念:理性只要瞥上一眼,就能把握这样的观念。如培根所说,孟德斯鸠没有完全意识到事物的奥妙在何种程度上超出了人类心灵的奥妙。所以,他才会对理性和推理抱有非常大的自信。我们并不是说,这样的社会现象是无逻辑的。不过,尽管它们可以拥有某种基础性的逻辑,但我们的推理所符合的并非是这个逻辑。它没有那么简单。也许,它还会符合其他法则。如果我们要学习这个逻辑,我们必须请教事物本身。

我们所说的这种混淆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我们已经看到,人们能够违反社会的法则。因此,它们不可能仅仅通过观察或现象的比较就能达到。现实并非必然是理性的,然而对法来说,其每个方面都是理性的。所以,有些东西即使得到了历史的证实,我们也不能绝对肯定它是真实的。属于同一类型的所有社会都有某些缺点;因此,我们不可能根据从这些社会中发现的东西,去描述这些社会的正常形式。如果我们不能通过经验获得关于现象可靠的观点,那么经验也不可能告诉我们从现象的性质中能够得出什么。惟有一条可行的道路。我们必须努力获得本质本身,确定这些本质,并借此推出其隐含的东西。就此而言,我们绝对不能得出观察无用的结论,相反,我们应该认为观察得到理性证实之前一定是可疑的,如果它偶尔得不到这样的证实,我们就必须拒绝它。我们看到,从社会科学的材料本身中去发现某些确切的指示,从而使我们能够区分疾病与健康,这有多么必要啊!如果缺乏这样的迹象,我们就被迫陷于推理,并更加远离具体事实。



不管孟德斯鸠靠推理还是靠归纳前进,他所遵循的都是现代科学不应忽略的方法论规则。

社会现象通常是根据某些思考来分类的,这些思考看上去可能全然无关。宗教、法律、道德、贸易及行政似乎在性质上真的不同。所以,每一类现象长期以来都被分别对待,有时候现在也如此,似乎每个现象能够独立地得到检验和解释,而不用参考其他现象,就像物理学家在处理重量的时候,从不考虑颜色的问题。这并不是否认一类现象与其他现象有关,但人们常常认为它们的关系只是临时的,所以,既然我们不能确认现象的内在性质,那么我们似乎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忽略它们之间的关系。例如,绝大多数的道德学家在考察道德和行为规范时,似乎这些规范是自行存在的,而不去考察社会经济方面的特征。那些研究财富问题的人也持有相似的态度,他们认为他们的科学,也就是说,政治经济学,是绝对自治的,即便它不去关心被称之为伦理的规范体系,也能够运行下去。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然而,孟德斯鸠非常清楚地看到,所有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我们不参考其他因素而孤立地考察它们,它们就不可能得到理解。孟德斯鸠无法把法律从道德、贸易、宗教中孤立出来,首先,他并不认为法律处于社会形式之外,它能够影响到其他所有的社会现象。所有这些现象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彼此不同,但它们表达了一个既定社会的生活。它们是社会有机体的元素或器官。除非我们尝试去理解它们是怎样达成和谐、相互作用的,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知道它们的功能,甚至不能辨明它们的性质,因为它们似乎都是独特的实在,每一种实在都有自身独立的存在,然而,它们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的各个部分。这样的态度解释了某些至今依然通行于社会科学家中的谬误,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许多政治经济学家把个人利益当作社会的惟一原则,为什么他们会否认立法者对与贸易和工业有关的活动进行于预的权力。相反。尽管出于同样的原因,道德学家通常把财产权当作一种固定不变的权利,然而实际上,这些权利所依赖的恰恰是某些变化不定、变动不居的经济因素。

社会科学要想得以产生或形成,就必须摈弃这样的谬见。尽管各门学科在孤立地考察社会现象的不同范畴,事实上却为社会科学铺平了道路;社会科学正是从这些学科发展出来的。然而,在严格意义上,社会科学只有当上述各个分支学科被绝对必然性统一起来,并成为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时,才会产生。不过,只有当人们意识到社会中发生的所有事情都密切相关的时候,才会产生。孟德斯鸠指出了这些社会现象的相关性,预感到了科学的统一,尽管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还很模糊。在任何地方,孟德斯鸠都没有说过他所研究的问题可以构成一门确定科学的题材,这门科学不仅包括所有的社会现象,同时也拥有自己的方法和名称。然而,我们并不怀疑孟德斯鸠这种尝试的意义,他为后人确立了有关这门科学的最初实例。虽然他没有细致地从他的原则中得出结论,却为后来人铺平了道路,后继者们确立的社会学,不过是为孟德斯鸠所开创的这一领域赋予的名称而已。



有一种观念孟德斯鸠似乎不太清楚,而在我们的时代里,这种观念,即进步的观念,却改变了社会科学的方法。现在,让我们看看这种观念究竟意味着什么。

当我们比较不同民族的时候,好像某些明显内在于社会本性中的形式或属性,在某些民族中被勾出了轮廓,在与其他民族的对比中更明显地突现出来。一些社会规模很小,居民分散于广大的地域;一些社会则规模很大,人口稠密。一些社会没有稳固地建立权威;一些社会则拥有一个系统组织起来的国家管理机构,它的影响在整个社会有机体中都能感受到。在这两种社会类型之间,有无数的中间类型的变种。就组织而言,这些社会可以说并不全部处于同一水平。人们可以认为某些社会比其他社会高级。人们也注意到高级社会是从低级社会发展而来的。当然,我并不是想说,各种社会构成了一条从底端的古代民族到顶端的现代国家的单一线性系列。人们经常会想起一种树型模式,有许多枝干向不同的方向伸展。然而,这与我们的主题没有多少关系。无疑,社会是从其他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后来的社会要优越于先前的社会。这就是人类进步的涵义。如果我们考察的只是单一的民族,那么我们的观察也没有区别。从它形成的那一刻起,它就一点一点地超越了它从中产生的那种类型。人类本性的进步是由这些逐渐累积起来的发展组成的。

然而,孟德斯鸠并没有看到这一点。的确,他并没有将所有社会置于同一水平之上。在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中,他更倾向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在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之中,他更倾向于君主政体;在共和政体与野蛮民族的民主之中,他更倾向于共和政体。不过,他没有觉察到这些不同的社会类型是从同一根源连续不断地发展而来的。他认为,除了君主政体之外,每一种类型的发端都独立于其他类型,因为他相信君主政体是从低级民主制中发展而来的。然而,恰恰是这种例外情况,说明他与进步观念距离有多远,既然他认为原始民主制并不比其他社会形式高等,那么对他来说,这种民主制就是原初的类型,因为它低于所有其他类型。同样,尽管他没有否认特定民族的社会原则既可以得到发展,也可以受到败坏,但他却相信,当一个民族形成时,这个原则就已经被确定下来,并在其自身的历史中,始终保持完好无缺。他没有看到,每个社会都体现出了相互冲突的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个社会都从过去的形式中慢慢出现,并朝未来的形式发展。他没有认识到,社会正是有了这样的进步,才会始终忠实于自身的本性,并持续变成新的社会。

以上说法,恰好解释了孟德斯鸠方法上的独特性。

社会存在是由两类条件决定的。一种是当下的环境,如地形或人口规模。一种与过去的历史有关。就像一个孩子,假如他还有其他的父母,他就不一样了,所以。社会的本性也取决于其先前的社会形式。如果它的背景是低级社会,就不可能与从高度文明的国家发展出来的社会形式相同。

孟德斯鸠没有看到社会之间的连续性和亲缘关系,他完全忽视了这一方面的原因。他没有考虑到这种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力量,只是考虑到了环境因素。当他试图解释一个社会的历史时,并没有将它放在一个社会序列之中,而仅仅去关注它的社会地形学上的性质、公民的数量等等。这种方法,完全不同于孔德后来处理同一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孔德坚持认为,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本性,完全取决于这个社会形成的时间,所谓社会科学,几乎完全是如何确立这样的社会序列。我们更不必说,这些学说所表达的只是部分真理而已。

*本文为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五章孟德斯鸠的方法”,李鲁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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