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宇:时空情境视角下的越轨行为及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9 次 更新时间:2018-09-20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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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宇  

[摘 要]越轨行为本质上是个人与社会互构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时空情境是越轨行为的发生场所,构成了越轨行为的互构域。差异性表征作为越轨行为的特征性要素是越轨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别的关键。通过对时空情境的考察,越轨行为嵌入个人与社会互构的过程当中,为越轨行为的治理与预防提供了一种时空维度。

[关键词]越轨行为 社会互构论 时空情境 差异性


对自由与秩序、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郑杭生、杨敏,2003a)、越轨与规秩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构成了社会学当中“个人与社会”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多种设问形式。社会需要秩序予以维系,个人则追求自由超越约束,“越轨”与“规秩”相生相克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随着越轨社会学的兴起,更是将越轨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及其社会影响作为中心议题。

然而,现有研究对越轨行为的界定仍旧模糊,特别是面对社会加速转型时期的诸多越轨行为缺乏有力的理论解释,从而导致越轨行为预防机制难以有效建立。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社会学的元问题和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角度出发,对越轨行为进行再审视,为越轨行为预防和治理提供新的维度。


一、“社会结构—行动者”:越轨行为的二元视角


在人类社会运行与发展过程中,社会规范和个体越轨行为总是并行不悖。一方面,社会不断生产出社会运行的规范体系,维系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挑战规范的越轨行为也不断涌现,对社会秩序产生挑战和威胁。规范和越轨之间的平衡与博弈深刻影响着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水平。因此,为了保障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要求我们对越轨行为进行再审视,以加深对其认识水平。

纵观已有研究发现,生物学、心理学、犯罪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越轨行为进行了解释。然而,以上学科大都忽视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简单的将越轨行为归因为个体的心理失调或制度的缺失,缺乏将越轨行为嵌入在社会情境当中予以考察。因此,对越轨行为的研究逐渐寻求社会学的解决方式。

社会学对越轨行为的关注可以追溯到迪尔凯姆对自杀行为的研究,并逐渐成为社会学领域的热点议题之一。然而,至今“我们对‘越轨’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道格拉斯、瓦克斯勒,1987:10)。如表1所示,早期社会学主要基于“社会结构”和“行动者”(科恩,1988)的二元视角对越轨行为给予一般性的界定与解释。

表1:越轨行为的二元视角及代表人物

“社会结构”视角认为,越轨行为的个人并不是特殊类型的个体,与行动者的个人特征相比,社会结构才是决定了个体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越轨行为被视为社会结构的结果。“行动者”视角认为,个人及其行动先在于社会,社会是个人行动的产物或结果,由于个人才是具有能动性的主体,社会规范和秩序、越轨行为产生的过程都只是个人的交往和互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

当代社会学的研究呈现出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两种视角的融合及研究的趋同。按照这样一种路径,道格拉斯用漏斗的架构来表现不同程度的越轨行为(道格拉斯、瓦克斯勒,1987)。然而,这样一种尝试依然没有真正脱离原有的传统框架。道格拉斯只不过是将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视角的理论拼凑在一个架构当中,而在不同层次越轨行为的解释依然是具有个体主义或整体主义视角的不同理论(皮艺军,2004)。因此,对“社会结构”和“行为者”二元视角的整合,有必要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越轨行为”的定义进行再审视。


二、“个人—社会”互构关系:越轨行为的再审视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的元问题(郑杭生、杨敏,2010)。社会学对越轨行为的研究不能脱离现代性的历史背景,更不能脱离社会学的元问题展开讨论。社会互构论认为,现代性的发展总是围绕个人权益自主与社会权力规范相互作用而不断展开的。“个人化趋向”和“社会化工程”同为现代性过程的两个侧面,并由此形成了“自由与秩序”、“个性与准则”和“自主行动与公共制导”(郑杭生、杨敏,2010)等一系列多元二重性的社会问题。而现代性的多重二元性归根结底是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关系问题。

社会互构论认为,“个人”与“社会”是互为前提、互为存在条件、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越轨行为一方面是真实而又具体的个人行为,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另一方面,越轨行为如同其他人类行为一样是发生于社会环境之中的行为,越轨行为的产生与界定深受社会因素的作用。所以,对越轨行为的解释应当具有“个人”与“社会”的二元视角。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基本的研究范畴(郑杭生、杨敏,2003b),也“正是自由和秩序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为社会学提供了知识的和道德的理论基础”(亚历山大,2000:9~10)。而“越轨”正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这对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越轨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个人在追求个人自由、利益的过程中与社会秩序、公益所产生的矛盾与冲突。

基于社会学元问题的讨论和对越轨行为的再审视,本文将越轨行为定义为:时空情境中个人与社会互构关系的差异性表征。上述概念分别从越轨行为的本质属性、越轨行为的互构域和越轨行为的特征性要素三个方面对越轨行为进行界定和阐释。

(一)“个人与社会互构关系”:越轨行为的本质属性

社会学随现代性而来,而“现代性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郑杭生、杨敏,2003a)。我们可以将个人和社会分别看作是人类生活共同体相互联系的二重含义(郑杭生、杨敏,2010:200)。人类生活共同体实际上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对立与统一。

社会学以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为自身的研究对象(郑杭生、李强,1987)。个人与社会互构共变机制是社会运行机制的根本,只有建立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互构关系才能促进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郑杭生、杨敏,2003b)。因此,社会互构论是对“社会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的创造性回答。社会之所以可能,关键在于“社会”有统一的规范、秩序对“个人”的行为进行协调与整合。正是在社会规范与个人行为的互构过程中,社会与个人得以常新常在。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越轨行为实际上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问题。至于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各个学科、各个学派基于不同的理论出发点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越轨行为的诸多认知和解释。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统一构成了现实生活中个人与社会的合作与分离、整合与冲突、依存与形塑等一系列图景。既然个人与社会在本质上是二元对立的关系,那么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就不可避免。越轨也就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必然存在的一种现象。从这个角度上讲,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越轨行为发生的根源。也是社会互构论可以用来解释越轨行为的理论基础。

通过个人与社会互构关系的角度,重新审视越轨行为就会发现,越轨行为既非单纯的个人行为,也非纯粹的社会结构问题。与以往的研究片面地强调个人行动或社会结构对越轨行为的决定作用不同,社会互构论强调个人与社会同为社会关系的两大主体,不存在理论上对个人或对社会的预先假设。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这一特征就肯定了越轨行为的“个人—社会”双重属性。换言之,越轨行为既不是被个人所决定的,也并非被社会所定义。也正是因为越轨行为所具有的双重属性,所以我们在对其进行定义的时候必须同时考察“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

其次,越轨行为也是个人与社会互构共变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个人和社会同为人类生活的共同过程,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就理应包含相互依赖、相互型塑以及裂痕与冲突。因此,社会互构过程不仅有正向谐变,而且还存在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逆向冲突。社会互构论将逆向冲突视为达到正向谐变的必经之路。一方面,越轨行为违背或挑战了当下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规范本身通过日常生活的实践得以产生和再生产。规范产生和再生产的场景随着日常生活形态不断改变,这也就是说,规范不是简单复制下的再生产,而是一个不断从旧有规范制度下革新的持续再生产过程。这一过程其实就是不断突破旧有规范的过程。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越轨”。在这个意义上,越轨“变成了日常实践用来构成规范的重要手段”(朱力,2007:139)。

最后,随着前现代性社会关系纽带的瓦解,个人不断从社会中脱出,逐渐成为独具个性的、能够自主选择和行动的、担当责任和义务的社会主体——个人的呈现和崛起,展开了个人化的社会历程。个人的社会化过程,是一个充满现实的、持续的、矛盾的实践过程。这一过程既包含了来自个人本身的驱动与限制,也包含了现代社会对个人的引导和约束(郑杭生、杨敏,2010)。个人化为越轨社会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土壤与契机。应该说,传统的越轨社会学重点关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的秩序问题。正如传统的越轨社会学理论所揭示的那样,当个人的社会化出现角色冲突、文化差异、负功能的时候,越轨行为也随之而来。然而,当代社会中“个人化”过程与传统的“社会化”过程并行不悖,给越轨问题带来了新的解释的可能。

因此,越轨行为是在个人与社会互动过程中产生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协调统一的问题,其本质是个人与社会两大社会行动主体之间互构共变关系的一种体现。

(二)“时空情境”:越轨行为的互构域

越轨行为作为“个人与社会互构关系”的一种体现,与其他的人类行为一样,都发生在一定“场所”之中,本文称其为“时空情境”。理解“时空情境”对界定、解释和防治越轨行为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在传统社会的分析中“时间和空间(被)看作是行动的环境”(吉登斯,1998:195),“绝大多数社会学家都不把时空关联看作是社会生活生产和再生产的根基,而是将它们视为塑造出社会活动‘边界’的东西”(吉登斯,1998:103)。时空被简单的视为一种静止的客观存在而外在于人的行动及人类社会。在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中,“时空”仿佛成为了一个“弃儿”。

与西方诸多社会学理论对时空研究的缺失或不足不同的是,社会互构论从一开始就对社会时空予以了关注。宏观层面,社会互构论以社会转型时间、空间为关注点;微观层面,社会互构论探讨了个人的社会学时空维度。个人与社会的互构关系并非虚无飘渺地发生着的。任何个人与社会的互构过程都必将发生在一定的时空范域之中。这个时空范域也就是本文所指的“时空情境”。

吉登斯也曾使用“情境”概念来建构结构化理论。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对“情境”的解释或暗喻有很多。本文认为,该词实际上指的就是行动或互动发生的“场合”。吉登斯使用“context,situation,occasion,locale,point,place”等词汇来反复表达情境这一概念,延伸出“contextuality(情境性)”这一概念。情境性的意思就是“互动定位在具体时空中的特征,包括互动的场景、共同在场的行动者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沟通”(吉登斯,1998:521)。

社会互构论对“情境”这一概念也有专门的解释。在社会互构论中,“‘情境’是一个结构性和整体性概念”。可以将“情境”理解为“场”,“是社会生活‘情景’的有机综合或总和”(郑杭生、杨敏,2010:240-241)。作为互构主体的“个人”和“社会”都是处于情境之中的“个人”与“社会”,并无外在于情境的社会互构主体。作为互构主体的“个人”与“社会”不仅不能脱离情境,而且可以说,互构过程就是情境经历。同样,情境也不能独立于互构主体而存在。因为,情境作为社会生活“情景”的有机综合一旦离开“个人”或“社会”的任何一方将失去意义。

社会互构论进一步指出,个人的“人生情境经历被视为个人化的结构性和整体性表达,生活情境的时空绵延、缩扩、交叠是个人化的过程性和阶段性的标示”(郑杭生、杨敏,2010:241)。“个人”之所以成为独特的“我”而区别于“他”人,“其关键在于个人所拥有的生活情境的差异,也就是个人拥有不同于他人的、独特的社会生活情境经历”(郑杭生、杨敏,2010:241)。不仅如此,“社会”作为人们求存活动(边界意义)的共同体,具有特定的时空界域性。一方面,作为社会两大子系统之一的自然子系统,受制于不同地理空间及历史时间,不同社会的自然子系统存在着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人文子系统的实体系统、规范系统和观念系统的形成与改变则产生于不同社会生活情境的独特差异。所以,社会生活情境的差异催生了“个人”和“社会”的独特性。

基于结构化理论和社会互构论对“情境”的认识,“情境”具备以下特点:(1)从个人与社会关系来讲,情境是个人与社会互构片段形成的时空边界。没有个人与社会的互构过程就没有情境。(2)从个人的角度而言,作为互构主体的个人并不是外在于情境的,情境是交往主体的情境。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之所以是独特的,是因为个人拥有独特的自身生活情境。(3)从社会的角度看,特定具体情境中产生的实践活动的交互性构成了社会。(4)情境被个人与社会生产出来之后,又将对个人与社会的互构过程产生新的影响。(5)情境是“个人与社会互构共变关系”的发生域。

社会互构论进一步提出了“社会生活情境”[①]的概念。“社会生活情境是作为互构主体及相关自然和社会人文要素与条件的有机综合”(郑杭生、杨敏,2010:240)。在社会互构论的语境下“互构主体”应该理解为“个人”与“社会”。“社会生活情境”按照互构主体、自然和人文要素与条件的差异本文将其分为两类不同的“情境”——“个人生活情境”和“社会生活情境”。为了避免两处“社会生活情境”在字面表达上的重叠。本文将“社会生活情境”用“时空情境”这个概念来予以替代。

需要说明的是,这样一种解释并非对社会互构论的妄加揣测。社会互构论历来重视对个人、社会时空维度的研究。并着重探讨了“个人时空的多元多维性”、“个人时空的时段化、空区化”以及“社会学个人的时空内涵”(郑杭生、杨敏,2010:216~221)等。并且不止一次从时空维度探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正是基于社会互构论对时空的关注以及时空因素对情境的关键性影响。本文认为,可以将个人或社会生活情境统一用“时空情境”进行表达。因此,本文的“时空情境”是对个人或社会生活情境的抽象概括,是对社会互构论中的“社会生活情境”的一种补充。同时,“时空情境”更加直接的将“时空”作为影响“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考察。

“个人生活情境”与“社会生活情境”是一组相对且互为条件的概念。个人或社会生活情境具体指的是,个人或社会生活过程中延绵的时间流与缩扩的空间域的有机综合或总和,是个人化或社会化的结构性和整体性表达。

“个人”或“社会”之所以成为独一无二的“个人”和“社会”根源就在于生活情境的差异。也就是个人或社会拥有不同于他人或其他社会的、独特的生活情境经历。而“个人”与“社会”生活情境的差异性均通过延绵的时间流与缩扩的空间域来进行表示。

首先,从“个人”的角度看,个人生活情境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于五个方面:“第一,个人生活情境的时空差异。第二,个人生活情境的时段空区差异。第三,个人情境遭遇的差异,即在特定时间跨度和空间范围内,特殊时段和空区中的个人,其情境遭遇是各不相同的。第四,个人情境遭遇中的情境结构具有独特性、不可重复性。第五,个人情境遭遇的体验具有差异性、不可重复性”(郑杭生、杨敏,2010:241)。个人生活情境差异的五种表现前三种直接与时空差异相关,而后两种情境结构的独特性、不可重复性及个人情境体验的差异性、不可重复性也都是由于个人生活情境的时空差异所决定的。

其次,“社会”是由社会的自然系统和社会的人文系统所构成的人类生产整体。一方面,“特定的时空范域”组成了社会的自然系统,在不同的历史时间或不同的地理空间中,自然系统表现出来的形式,对人类活动的影响都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的人文系统实质的文化模式和价值观念也是随着时间的变迁和空间的异质发生改变的。在不同的时间或空间中社会的价值观念及文化模式都会呈现出不同的内涵与特质。

正是延绵的时间流和缩扩的空间域决定了不同个人或社会生活情境的差异性生活经历。因此,可以将个人或社会生活情境统一于“时空情境”之中。时空情境是对个人或社会生活情境的抽象表达。同理也正是延绵的时间流与缩扩的空间域造就了时空情境的异质性、不可复制性。与以往的越轨定义相比,本文着重强调针对越轨行为的判定、理解、解释及控制都必须放置于特定的时空情境之中。同时,希望通过将“时空情境”重新引入越轨问题研究这一思路,来实现对越轨行为的理解与解释。

(三)“差异性表征”:越轨行为的特征要素

规范普遍存在于社会当中,这些规范通过习惯、风俗、仪式、法律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得以体现。根据场景的不同与个人扮演角色的差异,要求个体以不同的方式行事。在一些特定的场景中,规范性约束强有力地控制着人们,要求个体“举止得体”。而“举止得体”指的就是行为符合该场景中日常社会活动的基本惯例。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日常”这个词所涵盖的,“恰恰是社会生活经由时空延展所具有的例行化特征”(吉登斯,1998:43)。这些日常生活中的惯例或社会生活所具有的例行化特征在个人与社会互构过程中往往具有“自隐”的特性。日常生活中的例行化特征以习惯性的例行方式表现出来不为行为者所察觉。但是,根据个人所掌握的知识,个人拥有了在一系列不同情境做出反应的一般化能力。这也就是舒茨所指的个人在他的日常社会生活中采取的是类型化图式,从而以例行方式协调着与社会生活具体情境之间的关系(弗格林,2010)。然而,一旦有某一行为打破这一惯例的时候,社会生活所具有的例行化特征即可以一种强有力的方式外显出来,并制约行为者的这种非惯例行为。这种非惯例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差异性的行为。我们可以将差异化行为视为一种与例行化行为对立的一个概念。例行化所体现的是“单调重复的特点”(吉登斯,1998:43),而差异化则体现出丰富生动的创新。

理解差异化行为与越轨行为的关系,有必要借用“本体性安全”这一概念予以说明。吉登斯认为,日常活动中例行化机制维系着某种信任或本体性安全的感觉。“个体行动者对对象世界连续性和社会活动构造抱有信任感。例行活动都是其内在要素”(吉登斯,1998:133)。换言之,“人的生活需要一定的本体性安全感和信任感,而这种感受得以实现的基本机制是人们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惯例”(吉登斯,1998:8)。差异化则是对人们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惯例的挑战。差异一方面意味着创新,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风险。而越轨行为所带来的“差异”主要是一种对日常习俗产生挑战的,使人感觉不舒服的,带有未知风险的贬义意涵。这种带有贬义的差异类似于迪尔凯姆所谓的“病态”[②]。

那些表面上微不足道的日常习俗、仪式恰恰能够给个体带来信任和本体性安全感。如果其他个体的行为打破了这样一种日常习俗或仪式,而且对于他所属的群体和文化而言不是循例的话,那么我们通常就会要求他做出解释或对这一行为进行评估。如果差异性行为不能得到很好的解释或这种解释不被他作为某个成员所从属的群体和文化接受的时候,这种行为就更容易被视为一种越轨行为。也就是说,差异行为挑战了人们习以为常的惯例,打破了日常生活的连续性。并由此引发人们的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为了维护已有的本体性安全感和信任感,社会往往会给差异性行为贴上“越轨”的标签,并予以关注。

然而,差异的划分标准并非是唯一的,至少有以下五种:统计标准、医学标准、法律标准、价值标准和宗教标准(皮艺军,2004)。基于对差异行为的认识,社会往往将个人划分为“正常人”和“非正常人”,将个人行为划分为“正常行为”和“非正常行为”。“‘正常’与‘非正常’的界分对个人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导向作用”(郑杭生、杨敏,2006)。因此,识别差异的标准也就成为界定越轨行为的重要准则。然而,个体行为是否存在差异,个体的行为是否对本体性安全造成威胁,其判断的标准并非是以一种静止、简单的划分为基础。而是需要将行为还原至互构主体和互构行为发生的时空情境之中,在时空情境下界定和解释这种差异性。所以,差异性是个人行为与该行为发生时的时空情境中的一般行为惯例进行对比,所表现出来的差别。

综上,现有越轨行为的研究的两大不足之处在于:一是,缺乏一个将个体与社会整合的视角对越轨行为进行解释;二是,缺乏对个人与社会互构过程背后时空情境的考察。社会互构论为越轨行为的再认识与再审视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同时,也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时空情境对越轨行为研究的重要性。时空情境也因为越轨行为的复杂性成为界定、解释和治理越轨行为的一个重要概念。


三、越轨行为治理的时空转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日益广泛,不仅在物质层面,更在法治、安全等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2017)。这就要求我们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越轨行为治理和预防工作。通过对越轨行为的界定,将越轨行为重新镶嵌于个人与社会互构的时空域当中,为越轨行为的治理和预防提供新的时空情境视角。

从时空情境的角度看,当代中国社会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时空情境的解组与流动,从而引起个人与社会互构关系所在的时空域发生剧烈的变迁,互构主体的互构过程也被赋予不同的解释意义,加剧了越轨行为发生的概率。

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社会属性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从单位制当中逐渐脱出,不再依附于原先的固定单位体制,进而融入市场和社会。个体身份也从单位人演变为社区人。在这样一个个体化不断彰显的宏大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个人生活情境,也形成了独特情境之下的个人与社会互构模式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社会逐渐走向全面、深层次的开放,个人所面对的社会生活情境变得越发具有流动性。个人从原初的时空情境进入新的时空情境当中,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了流动和位移。个人生活情境产生了时空差异和时段空区差异。个人在不同时间跨度和空间范围内,所经历的情境有所不同,具有差异性和不可重复性。同时,社会生活情境不仅在地理空间和自然时间维度发生了改变,而且作为社会时空情境的人文系统、价值系统和规范系统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伴随着时空情境的转换,初始时空情境不断解组,新的时空情境不断形塑,个人跨越两个及以上的不同的时空情境。这种时空情境的解组与流动可能导致个体在原初时空情境中日常性的例行行为,在新的时空情境中却被视为差异性的越轨行为。

正是因为个人与社会互构过程镶嵌在特定的时空情境之中,对个人行为的解释与理解受到时空情境的制约。在社会转型加速的新时代,越轨行为治理和预防不仅要关注个人行为和社会规范,更要理解特定时空情境下的个人与社会互构过程,对互构主体的互构场域进行系统研究。因此,基于社会互构论对越轨行为的再审视,不仅重新界定和明晰了越轨行为的概念,而且将越轨行为产生的互构主体、互构关系和互构过程重新纳入时空维度当中予以考察,为越轨行为的防治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维度。


本文将“社会生活情境”这个概念用加粗进行表示,以便在接下来的时候与其他概念进行区分。

②迪尔凯姆借用生物学的概念,将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视为“常态”,而将那些创新性行为称为“病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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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宇,男,社会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越轨社会学。广州 51064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时空情境视角下农民工越轨行为防治研究”(16CSH03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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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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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广东社会科学》 2018年0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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