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追怀高王凌兄及论租佃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54 次 更新时间:2018-08-27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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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进入专栏)  

【写在前面】

惊闻中国人民大学高王凌教授猝然仙逝,实在震惊!两天前他还给我发来微信,我因在旅途未及回复,没想到回京刚下飞机就听说噩耗!

我与王凌兄相交近30年了,都是研究农民起家,互相都写过书评。以下这篇2005年的旧作,本是他约我为他的大作《租佃关系新论》写的序。在该书出版前夕刊于《南方周末》时还注明“本文为作者为本书所作序言”。但是一周后他拿到书时却发现这篇文字由于某种原因被出版社在付印前删掉了。王凌兄为此非常遗憾,我却觉得拙文作为他大作的书评或许更合适。兹以此文悼念王凌兄,他永远活在我们的心里。


关于中国传统乡村中的租佃制度及其中的地主-佃户关系,以往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但都影响很大的说法:

其一来自“中国封建社会”理论,它描绘了一种尖锐对立的主佃关系,并且极力强调地主在这种关系中的绝对优势。按这种说法,当时地主威福自恣,佃户水深火热,后者不仅被残酷剥削,而且受到“代表地主阶级”的专制政权蛮横镇压。凡是主佃矛盾,官府一定为地主撑腰。直至矛盾激化,“主逼佃反”,发生代表佃户的“起义军”反抗“代表地主”的朝廷的“农民战争”。

其二来自“中国文化本位”的乡村和谐论,它讲的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这种说法中的乡村犹如温情脉脉的大家庭,主佃如同父子,上慈下孝,一团和气,有点矛盾也不过如家庭口角,无关宏旨。

这两种说法也许都可以找到若干例证。但整体看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证中恐怕都经不起深究。


“租佃”神话


首先,正如“阶级”理论本出自近代社会,“阶级代表”说也本是近代代议政治下的行为逻辑。在这种政治中,各党各有选民基础。甲党主要争取工会选票,乙党侧重依靠商会支持,社会中各利益群体以此找到代理人,委托其维护自己的利益。正因为有这种机制,政客们不能只图一家之私,而必须“代表”自己的选民群体去参与政治博弈。哪个阶层的选民推选了他们,他们也就是这个阶层的“代表”了。

然而传统时代并无代议政治,统治者“提三尺剑,化家为国”,“某之产业,孰与仲多”,只知“家天下”,不知“阶级天下”。听其言,则自诩“百姓父母”、“民皆赤子”,何曾允诺身许某一“阶级”。观其行,则但求自家“皇图永固”,何曾把什么“阶级利益”置于一己私利之上?他们既没有接受“农民阶级”的委托,也没有接受“地主阶级”的委托,他们上台既不依靠佃户的选票,也不依靠地主的选票,他们的权力既非佃户选民授予,也非地主选民授予。——那么,他们凭什么要讨好某个“阶级”,只“代表”他们的利益?

有人说,皇上“代表地主阶级”,是因为“皇帝本人就是最大的地主”。这个说法也经不起推敲。中国历史上有的帝王有私家庄园,但并非所有帝王都对持有庄园感兴趣,更不是所有帝王都是“最大的地主”。

皇上作为“天下”之主的利益是靠其政治上对全国的统治权、而不是像平民地主那样靠其私产来获得的。就统治权而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决非仅仅在井田制下如此。在这个意义上帝王的确是把国家当作自己的私产的。但这种统治权并不同于一般地主的所谓产权,否则全国将只有皇帝一个地主,他还去代表什么“地主阶级”?

更重要的是,即便帝王本人是地主,也不能说因此他就“代表”了所有地主。这正如朱元璋出身赤贫,石勒甚至出身于奴隶,但明王朝与后赵王朝并不因此成为贫民政权或奴隶政权一样。所谓“同类代表同类”根本是一个从理论上到实践中都不成立的说法。

道理很简单:“代表”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有了这种关系,代理人不仅无须与委托人同操一业,而且恰恰相反,“职业代理人”通常比与委托人同操一业的“业余代理”或“义务代理”更能履行代理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司法上当事人不找同行,而要找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政治上当代发达国家都实行议员职业化,就是这个道理。

常识告诉我们,“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利益一致是通过委托-代理契约来建立的。有了这种契约,一个本身不领雇主工资的人更能不受雇主约束地在利益谈判中代表雇工的集体利益。而得到雇主赏识的“劳动模范”却通常无法成为劳资谈判中的劳方代表。固然现代社会中同业公会也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但这种代表关系同样也是以委托-代理,而不是以“同业”为基础的。

而在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同行不仅无法“代表”同行,而且恰恰容易产生利益竞争和“同行是冤家”现象。军阀混战只会在军阀间进行,官场恶斗只能是官僚间的事,文人官僚是制造“文字狱”整文人的高手,而最严酷的抑商、灭商行为都是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这些“红顶商人”干出来的。

因此,如果传统帝王像有人想象的那样自我定位为“最大的地主”,恐怕他们倒会更严厉打击“豪强”,正如他们自我定位为最大掌权人因而也就最严厉地打击权力觊觎者那样。反过来说,恐怕正因为皇上并不把自己看成民间意义上所谓的最大地主,他才虽不“代表”地主、但也不至于把“其他”地主当成竞争对手来打击。

或曰:帝王之为“阶级代表”虽非主观自觉,但他仍在“客观上”代表了该阶级的利益。这种说法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定的制度安排,怎能保证所谓“代表”与被“代表”者“客观上”利害一致,而不是利害冲突?仅仅靠“代表”对被“代表”者的善意吗?这不恰恰正要求“代表”对自己的职责必须有“主观自觉”?换言之,只有代议制才使掌权者即便主观上并无“代表欲”(他或许只想揽权自利),“客观上”也不得不代表其选民的利益——否则后者就会收回对自己的授权。而如果没有这种制度安排,“代表”就只能靠主观自觉了,岂能有无主观自觉而“客观”代表了什么阶级的事?

其实,这种“主观自觉”是靠不住的。恰恰正是在“客观上”由于没有代议制度,掌权者“主观上”即使真有所谓“阶级觉悟”,真想“代表”谁,其实践也不过是“朕即阶级”而已。

然而,如果说“朕即国家”的专制观念往往导致祸国殃民,“朕即阶级”难道就不会为祸于该阶级?在没有代议制也没有制约机制的情况下,“朕”真能关心所谓被“代表”者的意愿,维护被“代表”者的利益?正如他口称“万民父母”而“万民”无法制约其权力,也就无法避免其损害“万民”一样,即便他真想当“某阶级代表”,而“某阶级”无法制约其权力,又焉能避免此权力损害该“阶级”?

当然,统治者要掌权就不能只靠孤家寡人,他需要用一大批人来为自己效力,因此也就必须考虑效力者的利益。唐末五代统治者常告诫其继承人要实行先军政治,厚赏武将与军人,认为只要笼络住军人,别人就不敢造反,百姓死活都无所谓。而北宋实行文人治国,故文彦博谓宋神宗曰:“陛下为士大夫治天下,非为百姓治天下也。”他指的是皇上要用“士大夫”治国,因而不能不考虑“士大夫”的利益。

但是第一,这种为皇上效力的人(武将或“士大夫”)只能是权力精英,即所谓权贵者,而不可能是经济意义上以拥有或不拥有某种财产来分野的“阶级”。此文彦博之所以只说为“士大夫”治天下,而不说为富民或平民地主治天下也。

第二,更重要的是:即便对于他用以为己效力的这些文臣武将而言,他也只是他们的主子,而不是受他们委托的“代表”。他给他们以利益,哪怕是很大的利益,在性质上也只是主子发给奴才的犒赏。韩非就曾以佣工给主人卖力干活是因为希望得到更高的工资,来论证臣子给皇上效力是因为希望得到富贵。如果我们不认为雇主给雇工发工资就是“代表”了雇工,奴隶主给奴隶衣食就是“代表”了奴隶,那么我们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君主给臣下以富贵就是“代表”了臣下。

实际上,我们今天说某甲是某乙的”代表”,意味着某乙向某甲授权,委托其为己争取权益,或者维护自己已有的权益。在代议制下的确有一定利益集团(阶级)的选民通过选举授权他们选定的政客,把维护权益之责委托于他,使之成为这个阶级之“公仆”,为该阶级奔走效劳。

但是皇权政治的逻辑却是完全相反的:在那里不是在上者“代表”在下者,而是在下者“代表”在上者——不是选民向政客授权,而是皇上向臣下授权;不是选民委托政客为民谋利益,而是皇上委派臣下为君谋利益;不是政客为选举他的那个阶级效劳,而是臣下为选用他的那位皇上效劳。

因此近代英国的政客“代表”的是选民而不是英王,而传统中国的官僚“代表”的则是皇上而不是平民(包括平民地主)。同样,我们可以说传统中国的权贵们作为朝廷命官在百姓面前“代表”了皇上,却不能说皇上“代表”了权贵们。正如代议制下我们只能说左派议员代表了劳工阶层,却不能说劳工阶层“代表”了左派议员一样。

而如果皇上甚至不能说是权贵们的“代表”,说他反而可以成为平民地主的“代表”,就更是无稽之谈了。因此所谓皇帝“代表”地主阶级之说,初看似贬低皇帝,实际是大大地“美化”了咱们的皇上:如果在既不依赖大家的委托、也不受大家的制约的情况下,他还能一心为大家谋福利(即便这个“大家”只限于某个阶级),而不是如当年黄宗羲所谴责的:“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那他也真太高尚矣。无制约而能为“公仆”,即便不是全民而只是某一阶级之“公仆”,天下果有这等好事?

因此毫不奇怪,传统统治者对待民间的主佃关系和主佃纠纷,总是从维护“家天下”出发,而不是从维护主佃任何一方利益出发,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人们常常煞费苦心从“农民起义军”中寻找“均平”、“摧富益贫”一类诉求,其实这类语词在历代统治者嘴里说的要比“农民军”多得多。

朱元璋在早年作为“起义领袖”时从无这等言语,而且对豪绅士夫非常尊敬和礼遇,倒是当了“封建帝王”后,尤其在其帝王生涯的后期,却不但对绅士们大开杀戒,还大搞“右贫抑富”,“豪民巨族铲削殆尽”。以至于有人说朱元璋的所谓“蜕变”不是从“农民领袖”蜕变成“封建帝王”,而是从“封建军阀”蜕变成了“农民皇帝”!

其实,只要从人之常情,而不是从“阶级代表”的意识形态理论出发,这种演变就很好理解:当年朱元璋羽翼未丰,故能加意笼络人心。后来权倾天下了,“一阔脸就变”,自然威福自恣。对富人他从笼络到作践,对穷人又何尝不是如此?

事实上,历代大规模民变(过去所说的“农民战争”)中虽曾有过摧富益贫这类诉求,却从未明言这“富”究何所指。倒是“封建帝王”们明确地指斥过地主或地租剥削。

如王莽就激烈抨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而朱元璋更宣称:“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从陈胜吴广到太平天国的历代“农民领袖”,哪个曾对“地主阶级”作过如此明确的谴责?

同样,这些“农民领袖”多以免粮抗役为号召,而从未号召减免地租,倒是“封建帝王”们,至少在元明清三代,曾经多次诏令地主减租。

当然,这并不证明帝王们“代表”了农民。为了维护“家天下”,帝王及其官府对主对佃都要约束。即一方面打击“豪强”,诏令田主减租,甚至(如王莽、蔡京、贾似道和朱元璋等那样)以“王田”、“刮田”、“公田”等名目没收其地产。另一方面也镇压“佃变”,在“赋税属地,赋从租出”的近古各朝要求佃户正常交租,以便业户按例完粮。但是只要不出大的乱子,官府对一般的主佃矛盾通常并无太多的干预兴趣。

笔者曾经在江南某县查阅清末以来的主佃纠纷档案,发现除了涉及公田的租佃纠纷和出了人命的刑事案件外,各衙门对此种纠纷一般是互相推诿不愿处理的:法院推给民政,民政推给地政,地政推给警局,警局又推给民政,如此等等。


“宗族”神话


另一方面,那种强调传统主佃关系一团和气的“乡村和谐论”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无疑,传统乡村,无论是中国古代、西方中世纪还是其他文明中的乡村聚落,一般都是前近代的所谓熟人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血缘、地缘或其他形式的小共同体认同,因而人际关系,其中也包括主佃关系或主雇关系,往往带有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而不同于近代商业社会中那种陌生人之间完全建立在“经济理性”基础上的、冷冰冰的讨价还价关系。这也就是J.斯科特所谓的“道德经济”吧。

在这样的传统中,主佃之间犹如主雇乃至主奴之间一样,存在着关系和谐、互谅互让乃至“亲如一家”的例子都是可以设想的。这其实应该说是前近代传统熟人社会的共性,而与所谓“中国文化”关系不大。

但是,如果不是与近代商业社会中的陌生人关系,而是与其他民族前近代乡村的传统人际关系相比较,并在这种比较中凸显“中国传统”的特色的话,那么上述温情脉脉的东西在中国传统乡村不是更浓,而是相对地要比其他传统社会淡得多。

这首先是由于中国自战国秦汉时便建立了“大共同体本位”的法家制度传统与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儒表法里”的官僚-小农社会不可能像欧洲中世纪那样存在着发达的村社、采邑、家族、行会、教区和自治社区等小共同体认同。

其次,与此相关的是,相对于村社传统浓厚的欧洲而言,中国的传统经济很早便在国家专制的宏观外壳下发展了微观层次上的高度“私有化”与“市场化”,主佃关系也很早便表现为契约形式,从一方面讲这使得中国传统的主佃关系比欧洲中古的封主-封臣关系(领主-农奴关系)更灵活更“自由”,但从另一方面讲,这种主佃关系也比欧洲式的依附关系更缺少温情脉脉的宗法色彩,更不像“道德经济”,而更多地体现出“经济人理性”。

因此毫不奇怪、中国传统时代的主佃纠纷要比欧洲的领主-农奴纠纷频繁和经常得多。

即使以欧洲东部最“亚洲化”的专制帝国沙俄而论,在档案保存相对完整的20世纪初,在乡村矛盾相对尖锐的斯托雷平时代,地主/农民纠纷案的年发生率全国也不过几百起,而中国一个县保存的主佃纠纷案卷就可能成百上千。因此,从总体上看,把中国传统的主佃关系说得那么和谐,是没有根据的。


被刻意回避的另一种景观


中国人民大学的高王凌教授作为史学家对农民史研究造诣很深,当年又参加过现实的农村改革调研工作,可以说是对中国农村的过去与现状都有深刻了解的专家。他多年来研究传统租佃关系,尤其是研究地主与佃户双方的博弈行为,本书就是他研究成果的总结之作。

在本书中,作者向我们提供了过去无论是“封建社会论”与“乡村和谐论”都刻意回避的另一种景观:在这里地主与佃户双方存在着利益上的持续较量。佃户以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租及转佃、恃强、构讼、交“湿谷”“瘪谷”,直到暴力反抗和有组织的斗争等等方式争取尽可能多的所得。而且他们的努力显得相当有效,不要说没有权势的平民地主,就是像孔府那样的贵族之家,也不是都能在主佃博弈中对佃户稳占优势的。

有朋友说:过去的书不是描写官府和地主二位一体欺压佃户,就是描写地主和佃户和睦相安,像这样表现佃户“欺负”地主的书似乎还真没有过。当然,本书无意把传统农村描绘成玫瑰色,也无意否认传统农村的深刻危机。

如果说传统农村中佃农的处境未必像过去一些著述说的那么绝望,那么自耕农的境况则未必像一些著述说的那么值得向往。事实上,虽然自古就有自耕农向朝廷交的是“什一之赋”而佃户向地主交的是“什五之租”的说法,但是拥有暴力机器的专制官府,赋役征收的随意性往往比不具备强制手段的平民地主之收租严重得多,“正供有限而横征无穷”是历代的痼弊。

汉人的《盐铁论》就说:那时对自耕农虽号称三十税一,但实际是按亩定额征收,加上“口赋更徭之役”,已是“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和对半分租的佃农无异了。

而在民间,地主在租约之外超额勒索的事当然不能说没有,但一般说来,如果不是生杀予夺的权贵,通常的平民地主也就是比佃户富有,并没有对其强制的手段,佃户与之周旋博弈、讨价还价的能力比之小民对官府的谈判能力是要大得多了。因此正如本书揭示的:地租实征率低于租约规定的情况要比相反的情况多得多。“什一之赋”既要加派横征,而“什五之租”实征率又常打折扣,两者差不多、甚至前者反重于后者的结果就不难想见了。

因此已有不少学者指出,中国历代自耕农与佃户的境况差别并不像有些说法讲的那么大。而一旦王朝腐败,横征暴敛起来,自耕农乃至没有优免权的平民地主常常都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形成严重的“投献”、“荫庇”与弃地逃亡现象。历代的大规模民变往往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中国历史上只有“官逼民反”而无“主逼佃反”之说。传统农村并不是一团和气的桃花源,但是危机的根源何在,是专制制度还是民间的租佃关系,很值得认真研究。这是阅读本书后很多人会产生的一点联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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