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主党反对“暴力革命”,只主张“改良”吗?
当然不是这么回事。其实,看好议会民主不等于放弃反抗暴权,甚至是以暴抗暴;反过来说,承认反抗暴权更不意味着否认议会民主,这本来属于常识。
马克思、恩格斯赞成暴力革命,因为那时欧洲国家(不同于美国)的民-主不同于美国确实是“资产阶级民-主”:它把民主制下“无代表,不纳税”的定理变成了逆定理——“不纳税,无代表”。而纳税是根据财产标准的。
所以那时欧洲各国的代议制基本上都实行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制,选民非常有限。例如法国“七月王朝”时期1846年国会选举时选民不到20万人,用恩格斯的话说这些人“多少都是属于资本家阶级”。“只有拥有一定资本的人即资产者,才有选举权。这些资产者选民选出议员,而他们的议员可以运用拒绝纳税的权利,选出资产阶级的政府。”把这样的代议制称为“资产阶级民主”是名副其实的。
这样的民-主也确实无从表达无产者的意愿。无产者的运动在这种体制下常常受到统治者暴力镇压,1848年的卡芬雅克专政与1871年的梯也尔专政就是例子。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对工人们说:为了改变现存条件和使自己有进行统治的能力,你们或许不得不再经历15年、20年、50年的内战”。
但马恩从未把当时各国工人运动正在争取的普选制民主、即穷人富人都是一人一票竞选的民主称为“资产阶级民-主”,从未把“暴力革*命”绝对化,更从来没有主张用暴*力去推翻这样的民-主。
恰恰相反,他们曾经宣称普选制就意味着工人阶级统治:当英国工人运动“宪章派”提出六条“人民宪章”(主要就是要求废除财产资格制,实行普选制——几十年后这已完全实现。值得注意的是6条中并无公有制之类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时他们指出:“工人阶级的战斗口号是:‘根据人民宪章对宪法实行民主修改’,如果这一点实现了,工人阶级就会成为英国的统治阶级。”
1872年马克思就曾设想在英国、美国以及荷兰这类民主政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工人可以和平地实现变革。恩格斯在世的最后几年,在德国废除“反社会党人法”、实现普选制、社会民主党竞选取得重大进展后更是发表了如今经常被提到的那些支持无产阶级党派通过民主程序执政的所谓“晚年”言论,尤其在逝世前写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再版导言中他甚至开始指出暴力革命可能危害社会主义事业。
笔者曾经指出这种逻辑其实并非他“晚年”才有,早在1847年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所写的纲领草案(即后来的《共产党宣言》最初一稿)中,就批评了“制造革命”的主张,然后说:“但我们也看到,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无产阶级的发展都受到有产阶级的暴力压制,因而是共产主义者的敌人用暴力引起革命。如果被压迫的无产阶级因此最终被推向革命,那么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来捍卫无产阶级的事业,就像现在用语言来捍卫它一样”。
这里讲的很清楚:无产阶级搞暴力革命并非必然,而是“如果”统治者坚持“暴力压制”、剥夺无产者的民主权利,他们才会“被推向”暴力革命。请看:这个说法与后来鲍威尔等社会民主党人的“防御性暴力”主张有何不同?
当然我们前面已经指出,那时的工人运动是“政教分离”的。社会党人搞议会民主并非根据恩格斯的指令。而恩格斯也绝非甘地那样的“非暴力主义者”。曾有人在大批判文章中力称晚年恩格斯并未放弃“革命权”。
其实何止恩格斯,自从美国独立宣言以来凡是承认自由民主原理的思想家大都在原则上坚持对统治权力的不信任和对可能的暴政的警惕,承认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即有权“革命”,包括有权以暴抗暴)。
像甘地那样把非暴力原则绝对化的人和一味鼓吹“暴力革命”的人都很少。恩格斯作为那时当局的反对派,他在日益看好议会民主前景的同时保持对统治者的警惕,不放弃公民的抗暴权利,这有什么可怪的?
这其实也是公民社会的一种普遍倾向,而不仅为特定“主义”所有。例如美国从《独立宣言》起就承认人民有革命权(如果政府损害人民,“人民就有权利改变它或废除它”),从当年抗英革命时的民兵传统延续而来的公民自卫权承认民间有权持枪,就是基于这种逻辑。
尽管滥用持枪权确有大弊,笔者并不赞成这样的安排,但是,难道美国人会因肯定持枪权而否定议会民主、会因肯定革命权而推翻宪政、会因承认公民自卫原则而拥护“迪克推多”式的统治吗?
圣雄甘地的绝对“非暴力”思想也许很伟大,但应当承认,无论在社会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的思想史上它都不是主流。恩格斯不是甘地,后来的社会民主党就是吗?同样不是。在宪政条件下他们与对手共同承诺遵守民主规则,但从未承诺碰到暴政也不反抗。从这个意义上讲说他们“没有放弃暴力革命”也并不错。不仅恩格斯没有放弃,社民党也没有放弃。
社会民主党的主要思想家如鲍威尔等人都主张“防御性暴力”,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斗争方式必须视对手而定,即以民主对付民主,以暴力对付暴力。
后来希特勒在德国刚上台,社会主义工人国际(今天社会党国际的前身)立即于1933年8月召开巴黎代表会议,并通过决议全力反对法西斯,“直至武装无产阶级,用革命暴力抗击法西斯主义暴力”。
而共产国际倒是在近两年后的“七大”上才通过类似决议的。战前欧洲最大的一次反法西斯武装起义——1934年维也纳二月起义就是社会民主党人发动的。更著名的是1936-1939年的西班牙战争中社会党人与共产党人都投身于抵抗弗朗哥独裁军,而且社会党人还是主角。直到二战以后的社会党国际,也仍然是一方面支持议会民主,另一方面肯定(如在拉丁美洲)以暴力反抗独裁的合理性。
显然,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后来搞议会民主的社会党人虽然毫无疑问有很大的思想变化,但在“暴力革命”问题上起了关键作用的主要还是形势和历史背景的变化。马克思时代无产者缺乏民主权利,因此他重视暴力革命,恩格斯晚年民主政治发达了,他转而重视议会斗争。但如果万一专制复归,无产阶级仍有权以暴抗暴。
所以,说后来的社会民主党人沿袭了或“背叛”了恩格斯的主张都是夸大其词。应该说自恩格斯以后随着宪政民主国家民权保障的日益完善,左右派斗争采取文明的议会民主形式逐渐成为通例,以暴抗暴也就逐渐没人提了。实际上正如前面所言,只要进入议会政治轨道,恐怕不管什么“主义者”都得遵守规则。辩论他们在理论上是否放弃了“暴力革命”其实没有多少意义。
而更重要的是:即便发生了暴力革命,它与革命后在和平时期搞“专政”也完全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以暴抗暴”并不必然会“以暴易暴”。
英、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都经历了暴力与战争,但和平恢复后他们都建立了宪政民主和法治秩序,“无产阶级”就做不到、或者不想这样做吗?就一定要在和平时期无限期地搞“迪克推多”吗?和平时期的独裁就不是“专政”,而是真正的专制了,马克思、恩格斯设想过“无产阶级专制”吗?
显然,马、恩所谓的“专政”无论多么激进,它从来只意味着以无产阶级的暴力反抗统治阶级暴力,而从不意味着“无产阶级”会以暴力取缔民主,哪怕是取缔“资产阶级民主”——如果所谓“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资产阶级享有言论、结社、竞选等权利而无产阶级却没有(应当说许多国家历史上确实有过这种情况)的话,那么马、恩的主张显然只能是把这些权利扩展到无产阶级中(假如这个过程遇到暴力镇压而无产阶级以暴抗暴,那就是“专政”了),而不是靠暴力使资产阶级也失去这些权利,同时又把所谓“无产阶级的权利”集中于“先锋队”乃至领袖之手,民众只能服从。
因此如果说后来民主国家社会党人摈弃暴力而从事议会斗争还可以说是“与时俱进”、对马、恩的政治预期有所“修正”的话,他们执政后遵循宪政民主规则就完全是顺理成章的。而普选制的宪政民主恰恰是欧洲劳动人民、尤其是工人运动付出艰苦努力争取到的宝贵成果,捍卫它恰恰就是忠于工人运动传统的体现。